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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利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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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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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通过民间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逐年增加

2009年1-6月,呼伦贝尔市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186家,占被调查总数的46.5 %,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9.3 ,12.3和7.1个百分点;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914名,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0.5%,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2.2,7.8和4.8个百分点。2006年初一2009年6月末,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占比共提高了31.6个百分点。

(二)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5,1.8,2.0和2.3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54.1 %;月均民间融资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2% ,57.9% ,67.1和68.3 , 2009年1-6月较 2006年同期上升9.1个百分点。所选自然人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0.03 } 0.02 , 0.04和0.05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66.7%,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人资金总额的54.3% ,58.4% ,62.8%和63.8% , 2009年1-6月较2006年同期上升9.5个百分点。

(三)民间融资渠道日趋多元

2009年1-6月,186家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人股、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典当行等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26.1%、10.5%,38.8%,21.7和2.9%。同期,914名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11.7% ,7.5%72.9%和7.9% o

(四)民间融资利率平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利率均呈上升态势,且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均利率高于自然人的融资平均利率。2006,2007,2008和2009年上半年,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12,4%、16.1%、14.8%和23.7%,提高11.3个百分点。同期,自然人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7.6% ,9.5% ,8.7%和13.2%,上升5.6个百分点。

(五)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

2009年1-6月,有80.2%的中小企业和50.4%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17和33.5个百分点;95.1%的中小企业和84.6%的自然人选择保证或财产担保融资方式,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22.7和14.1个百分点。

(六)融资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民间融资总额的63.6% } 64.1 % } 65.3%和66.7%;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73.8% ,76.1 % ,77%和77.5%,融人的资金多数用于生产经营。

(七)融资方式出现新变化

融资形式已由过去单纯的资金借贷,转变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方式,如以目前牧区逐渐形成的“羊贷”为例,此种贷款的特点是:放贷人员对牧民发放现金,但到期不收取现金,而是以羊抵债。放贷人员根据经验对当年的羊价进行预测,并以低于预测值的价格与牧民决定现金与羊的兑换比例,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即便年末羊价出现上浮,而协议也不得更改,通常利率保持在30%-50%之间,放贷人员籍此获取暴利。

二、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民间融资参与各方在融资利率、期限、用途、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随意性较大,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8年初至2009年6月末,中小企业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2%,自然人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9倍和6.8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有关规定,上述利率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因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目前无一家机构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一旦引起债权债务纠纷,极易影响金融稳定,并波及社会安全。如2008年上半年,呼伦贝尔市因民间借贷发生民事案件26起,涉及借贷金额35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3%和30% 。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可获得远超出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状况不佳,资金提供方将承担全部金融风险。据对1000户自然人的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能按期归还、延期归还和无力偿还的自然人分别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2.2% ,45.7%和2.1 %,资金回笼面临较大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借货的监管力度

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关融资风险。坚决取缔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可在目前人民银行民间融资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融资的动向,增加监测点数量,提高监测代表性和准确性。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和风险状况等,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定期进行行业、区域风险提示,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规避风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融资合理定价。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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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2008年湖南吉首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68亿元、34万人次,轰动全中国。吉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许诺入股或者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展社会融资,最高时月利率达15%,在高回报率的诱使下参与集资者遍布各个阶级,从公务员到下岗职工,从民营企业家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把数十年的储蓄、养老钱投入其中。不管是看到高额收益的诱惑还是羊群效应的影响,近七成的市民参与其中,而当这些开发商看到企业没有盈利前景、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虚假宣传,骗取集资,以达到占有的目的,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定。随后因集资诈骗罪为名义判定死刑的吴英案引起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12年四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首先,吴英虽然也是以高回报率来募集资金,但吴英的募集来的资金大都投入到实体经济的经营当中,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高回报为依据,那上市公司岂不也难逃其中。其次,吴英并不是从广大群众中募集资金,而是从11个资深高利贷掮客中获取的,并不从在欺骗广大群众,投资本来就有风险,而这些掮客也会审核贷款的风险。吴英案体现了我国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也看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集资的一些误解,从根本讲还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落后,金融体系无法提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

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日新月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引导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包含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又相当分散,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中,实际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既不利于民间融资主体认知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司法解释效力不高,也不利于维持法律的崇高性、严肃性。首先,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给民间融资一个合法地位。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承认未经法律批准的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各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和向特定的多数群众偿本付息视为合法借贷,更不容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其次,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显。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是一个很模糊很笼统的定义。再次,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落后于民间融资的发展形势的变化。随着十多年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融资出现由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的新特点。尽管民间融资的许多实施办法、法律法规逐年增加完善,但许多都没有摸准市场变化的特点,很容易形成法律的空白,令非法分子有机可乘,增加金融的风险性。

3.民间融资的监管与寻租问题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众多民营企业面临出口减少、人力成本上涨等多重不利因素,中小企业为了维持营运急需大量资金。但由于借贷市场供小于需、中小企业发展前景危机,很难从商业银行及时的贷到款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个人难以了解企业的效益和资金用途,并不能做出有效的借贷风险评估,从而加剧金融风险。我国目前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是“单线多头”,即金融监管权集中中央,地方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中央为“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留必要的监督权,但央行的保守利率与民间实际利率相去甚远,很难了解民间融资的真实状况,造成监管的无力;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正式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而没有牌照的民间融资机构并不受银监会的监督,因此造成民间融资监管的缺失;证监会与保监会的监督职责更不是负责民间融资这块。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形成三不管地带。尤其是民间融资更集中在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甚至固定资金投入上,资金借贷市场不均衡,贷款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双方相分离,出现“中介”、甚至是类似金字塔式的资金集中。新形势下的新特点给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加大监管的难度,加剧民间融资的风险。在物质的诱惑下,政府官员的寻租,很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集资集团获得高额的收益,官员收获大量利息和不菲的政绩,狂欢之后受伤害最严重的却是最底层的人民群众。

4.民间融资利率高、风险大

从供需角度分析,供给方面,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民财富缩水,在大量投放货币之后,央行采取货币紧缩政策。需求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是一个国进民退的时代,大型国企凭借垄断地位和自身优越的国有性质,很容易的从商业银行借到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各项成本的上升、出口的缩减,迫切需要一笔资金维持生产经营。受我国近两年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环境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单笔融资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的迫切。在资金供需不平衡下,民间融资的利率不断提高,甚至获取资金的速度是考虑第一位的,利率才是第二位考虑的对象。这就造成民间融资的高利贷甚至都是暴利贷了,中小企业有时不得不面临高达60%的年息,高额的成本只是建立在10%的利润上,可想而知其风险性有多大,2011年以来,不少浙江企业家不知所踪、企业纷纷倒闭,甚至有老板负债跳楼身亡,这不仅仅是对企业的损失,也是借款人的损失,更是对我国经济造成强烈影响。

二、民间融资问题的原因

纵观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双重作用,一是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二是民间融资又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因此政府对待民间融资态度慎之又慎,即希望民间融资发挥其优势作用,又想把民间融资市场化控制在政府控制范围之内。银行业呈现出垄断,民间融资与高利贷混乱不清,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都是我国金融体系落后、还不完善,不能提供一个合理、规范、有效的金融市场。我国民间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体制性歧视。一直以来政府对民间融资都抱有谨慎的态度,民间融资一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政府对国有银行进行大量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尽管银行之间也存在大量竞争,但基本上都属于同质化竞争,银行业的利润大部分都来自于息差收入,政府规定的利率市场化方式,存款利率有上限,贷款利率有下限,实际上给银行一个安全区间,只要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那么银行稳赚不赔,所以大型企业备受亲睐。由于政府对于民间融资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所以民间融资一直没有走出“地下”、走向阳光化。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融资掮客横行,没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出现问题必然影响重大。第二方面是风险定价能力的丧失。我国民间融资市场并没有完全合法化,民间融资也就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定价体系,地下钱庄、掮客等仅仅靠信用或者抵押物借出贷款,并没有制度严格要求的风险评估,增加风险成本。高风险的高利率,低风险的低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才能走向阳光化。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合法的民间融资市场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社会公众思想和行为的认可,几乎影响到每个人。民间融资机构也浮出水面,如雨后春笋般,以前地下钱庄、高利贷机构也逐步公开化、市场化。其次,尽快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和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确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融资主体,规范其义务与权力,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相配套的法律规定能够起到辅助补充作用,根据经济运行发展所起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条例,加强法律的协调性,形成一个全面、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然后,完善民间融资准入和退出政策。民间融资准入制度是国家和政府容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和经营民间融资领域。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从业人员准入。以前我国一直是准入制度过严,门槛过高,造成大型商业银行的垄断。2012年的温州金融试点改革容许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地域性,市场进入资金可以依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鼓励民间融资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拓展保险领域,培育各类债券业务。对民间融资机构人员要求有一定的金融产品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使其具备风险防范和自律意识。民间融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在竞争机制作用下民间融资机构优胜劣汰,有进入必须要有退出。合理的退出机制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的破产造成重大影响。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破产结算,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企业或贷款个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甚至可以为贷款进行投保或者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投资者利益,减小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加强金融监管和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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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篇4

(一)民间融资需求较为活跃,行业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收窄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20家企业有40%在二季度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过融资,较一季度33.33%提高了6.67个百分点,民间融资现象较为普遍且活跃程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收窄趋势,二季度企业户均民间融资金额为156万元,比一季度户均234万元减少了78万元,主要是由于本季度企业资金状况与融资环境相对上季度明显改善,在总体资金状况调查中,25%的企业选择“较为宽松”,55%的企业选择“一般化”,只有20%的企业选择“偏紧”;在对企业融资环境调查中,50%的企业选择“有所改善”,45%的企业选择“持平”,只有5%的企业选择“有所恶化”。分行业看,不同行业资金状况差异明显。调查显示,33.33%的房地产企业认为未来一个季度企业资金状况“偏紧”,排在首位,比排名第二位的工业企业高出4.76个百分点。如三峰茶叶公司春茶上市后,企业步入资金回笼状态,因此企业本月对外借出资金30万元,同时,企业对下季度的资金面的预期较为宽松。而对伟业房地产公司来讲,虽然本季度公司以私贷公用的名义获得银行贷款960万元,但受房地产调控及企业项目建设进度的影响,企业资金回笼少而建设投入大,致使企业感受到当前和下一个季度资金状况都偏紧。

(二)“内部”集资主体地位增强,利率略有下降,期限以一年以上为主

企业通过向职工内部集资解决生产上的资金困难,在一些小微型民营企业中较为普遍,调查显示,60%的样本企业通过“股东或内部职工”进行民间融资借。同时,企业对民间融资更注重其资金的稳定性,以避免由于资金频繁变动给企业本身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民间融资期限较以往明显延长,以一年以上的长期借贷为主,占比达60%。同时,由于货币政策的微调和物价回落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央行基准利率的下调,对民间融资的利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二季度较一度略有下降,平均年利率下降了0.58个百分点。

(三)借贷方式相对原始,有待进一步规范,但总体违约率较低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一张借条或口头承诺即可成交,且极少对信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11.11%的样本企业签订正式的合同,另有77.78%的协议形势为借据形式,以财产为担保方式的占比44.44%,无担保,仅凭信用占比为22.22%。虽然绝大多数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方式进行,但由于民间融资对象双方信息的较为透明,其融资风险也是稳定和可控的,发生恶意违约的风险很少。从二季度的监测样本来看,还没有出现借贷违约案例。

二、对当前民间融资客观评价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内部集资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内部集资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内部集资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内部集资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民间融资利率定价指导,有效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

为确保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人民银行应对民间融资对冲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的情况加以高度重视,采取一定的手段加强民间融资监测的力度,促进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引导民间融资利率定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浮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希望通过规范和引导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有效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预警,防范各类风险产生

一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投向、规模以及利率水平变化情况,准确判断其对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的影响。二是督促银行业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掌握信贷资金流向,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曲线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跟踪监测,特别是加强企业通过民间融资行为监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有效防范出现较多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大教育宣传和打非力度,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篇5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规范;建议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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