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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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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篇1

一、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一)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修编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行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今年12月底前,要完成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初稿。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凡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村镇改造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予以审核,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其投资强度、建设规模认真审核,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区各项建设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土地管理部门要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入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四)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二、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针对目前我区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协议租赁、无序建设、投资强度低、以租代征等问题,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予以规范和引导,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且要符合政策规定。对目前全区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除外)的各类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者要于6月底前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各类手续,办理手续的有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对不符合规划和政策规定及拒不办理手续的,按违法占地严肃处理,建设项目一律拆除。

三、规范建设用地预审程序

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规定,认真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今后,镇、各街道办事处各类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应当先通过预审程序。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违反土地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符合规定的招商引资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安置于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现状调查,对已批未供、供而未用、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制定盘活措施,提高土地供应率。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四、严格供地审批权限,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后使用情况核查制度

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均在区人民政府,镇、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违法批准用地或为建设项目随意指定用地,区土地管理部门要随时监督,提供服务。对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做到三个到场核查,即开工时到场核查、建设中期到场核查、峻工验收时到场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开始使用时间、工程进度、土地使用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条件。凡批少占多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多占的土地按违法占地处理;凡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依法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凡不按规定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供而未用的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要建立土地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六、正确把握经济建设与加强土地管理的关系

篇2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从严审查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和建设,避免出现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现象,确保土地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原则上工业项目用地应在我市省级产业园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集聚区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依法批准的城镇村规划区“圈内”选址。

(二)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通过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和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1.经国务院批准或核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已列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及“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3.军事设施、环保设施、矿山、电站及供变电网塔基、加油站、电信基站、输气(油、水)管道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4.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对不符合上述修改调整条件的,不得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价制度。以每两年的12月31日为结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证评估,对评估结果组织听证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根据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修编工作。按有关规定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工作,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储备用地、统征地(批次用地)及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市级立项的圈内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亩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公顷以下的圈内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依法核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实行“绿色审批”,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等项目通过预审,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严格兑现考核奖惩。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篇3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篇4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2.3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1)计划管理。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达70.48%,利用率达58.41%,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总体较好。计划管理目标实现程度较好。(2)规划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级、1493个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指导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引导城市、交通、村镇、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规划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2.4耕地补充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期间(2007~2011年),全省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规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总投资43.1亿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4年来,全省共批复11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250个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拆旧区总规模9300ha、预计补充耕地8100ha;建新区总规模8873ha、拟占用耕地5893ha,可净增有效耕地面积2206ha;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12个项目区复垦区,总面积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年均控制规模为2000ha。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的耕地补充政策中各试点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显。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问题

(1)新的试点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体现,造成试点政策实施较难,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项目区,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布局,在报批时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规划而被搁置,导致新的试点政策在规划实施中较难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对中央重大发展战略预计不足,无法满足中央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异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显,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空间分布不均衡。(4)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致使实际用地超出规划目标规定。

3.2对策

(1)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使试点政策和土地利用战略政策变化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3)建立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动态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调整。(4)参考耕地保护责任体制,建立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篇5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篇6

开发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可以带动本地区及国家的经济发展。世界上建立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开发区创办时间虽然不长,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外资利用大国,开发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I】。

__市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沿海开放地带与亚欧大陆桥和环渤海经济区与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结合部,东襟淮海,西接中原,南屏江淮,北扼齐鲁,素有“五省通衢”之称。因此,分析__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对促进东陇海产业带以及整个淮海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袭裴州吴市群开’誊磊君例

、开发区土地利用概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__经济的进一步发展,__的开发区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由弱变强。到目前为止,__市经省政府批准共设立了8个经济开发区,并从单一的经济技术

开发区发展到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等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并存的局面。

经营活力充足、产业特色鲜明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壮大了第二产业,改变了过去以第一产业为龙头的畸形国民经济结构,带动了农民向县城和小城镇流动和集中,同时又为第

三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仅20__年,金山桥、铜山、新沂三个开发区就实现GDP35.5437亿元,工业增加值29.7536亿元,财政收入4.609亿元,实现利税17.__7亿元。

“十五”以来__市的经济开发区,在加速发展的同时,土地利用的面积也大大扩展,截止20__年底,__市开发区的占地面积为6985.23lhm,其中金山桥经济开发区,实际用地面积达到2590hm,远远超过其他开发区627.89hm的平均用地面积。从用地的情况来看,73%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7%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说明__市开发区的用地基本符合法律规定,27%不符合主要是由于两规划本身的衔接所致(表1)。

表1__市各开发区占地基本概况

资源调查与评价

注:I开发区规划用地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部分的面积(hm);

Ⅱ开发区规划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部分的面积(hm):

Ⅲ开发区规划用地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部分的面积(hm)。

二、土地集约利用情况分析

通过开发区工业企业土地集约利用的调查和研

究,建立起开发区集约利用量化管理指标,对不同行

业土地集约利用度有定量化的认识。在指导开发区

产业布局时,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实行高科技、低能

耗、低污染企业优先进区的政策,对申请人园的用地

企业综合考虑将企业用地数量与企业投资密度、科

技含量、土地产出率挂钩,吸引占地少、技术含量高、

产值及附加值高的企业,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面积

的利用率。

(一)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

以__金山桥、铜山、新沂和邳州四个有代表

性的经济开发区为例,分析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总体

情况,并按照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__)按30个类型确定控制指标。根据开发

区的实际情况,在分析确定开发区发展趋势如开发

区适度规模的基础上,从土地利用程度、土地投入

程度、土地产出效率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选择适合

于开发区的指标,运用容积率、单位面积职工人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化率、投资

强度、地均产值、地均利税来衡量利用程度。然后运

用层次分析法(AHP法),赋予权重来衡量土地集

约利用度,最终实现对土地集约利用的定量评价

(表2)。

表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度评价指标体系[2--3]

(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1.评价模型。通过调查__市4个开发区内

各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土地利用状况,汇总各行业

数据,利用层次分析法对7个土地集约利用的控

制指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

重、绿化率、投资强度、地均产值、地均利税)确定

其权重,通过模型定量出其土地利用集约度。其模

型为:

ECL。=ΣUi~Wf

式中:ECL。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综合指数;U。为某

一评价项目数值;Wi为该评价项目权重。其中:

Ui=ΣviXW

式中:为某一评价指标值;为该评价指标权重【3J。

2.数据的处理。__市是以工业为主的城市,

截止20__年底,仅金山桥、铜山、邳州、新沂4个开

___

国士谤活科丛管理

发区拥有工业企业1433家,工业项目占开发区总

建设项目的71.1%,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占总投

资额的73%,根据模型可计算出各行业土地利用

集约度(表3)。

表3金山桥、铜山、新沂、邳州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综合指数【】

行业名称

金山桥铜山

土地利用集约度

新沂邳州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

体育用品制造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37

0.34

0-35

O.42

0-38

(三)评价结果分析

从表3中可看出,__市开发区总体土地利

用集约度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综合指数值大

部分在0.3~0.5之间。这主要是由于开发区中机

械产业拥有比例较大,仅金山桥开发区机械行业

就占到76%。这些工业企业主要受计划经济体制

的制约及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制度的影响,工业厂

区占地面积较大,土地利用率低。另一方面由于

机械等大型设备或精度方面对厂房和场地有特殊

要求,只能建设单层厂房并要求一定数量的退

场,其建筑容积率偏低,总的来说用地效益不高。

但是由于机械是开发区主导产业,因此政府应该

采取措施制定合理的政策来发展这个产业。对于

大型机械产业,由于上交利税较高,地方政府有

利可图,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可能促使

更多机械产业的引进,所以应提高机械产业内部

土地利用率,争取达到双赢——政府获利和土地

更高效利用。

从各行业情况来说,由于各个行业集约度相差

较大,内部可供挖潜的大小和方向也不同。在这31

个行业中,农副食品加工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

草制品业、医药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

数一

指合一

综开个一6922m6舶3∞2799∞99o舯0加9加05050000¨02m0舶09∞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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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

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是土地集约利用综合

指数值位于前5名的行业;利用集约度最低的为电

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仅为0.32,大大低于其他行

业土地利用集约度。因此__市未来一段时间的产

业导向是:①加快工业区基础设施与投资环境建

设,加大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和生产规模,大力

发展电子及相关高技术密集型产业,食品、服/!/装、皮

革、金属也应该适当加以发展;②抬高门槛,控制

新的纸制品、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生产企业

进区,对于已经在区内的企业要严防其大面积扩

张,坚决少批地。另外加快旧城改造进程,搬迁污染

工业,合理安排中心城区老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置

换,发挥土地集约利用潜力;③机械生产要注意其

企业的土地利用状况,少批地,改变企业经营方式,

促使其内部挖潜,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合理调

整用地结构与紧凑布局,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另

外要优化其内部结构,以大型骨干企业配置为中

心,发展横向综合开发的企业群,形成规模效应,以

提高工业容积率与集聚度。

从4个开发区总体情况来看(表4),平均集约

用地指数最高的金山桥开发区为0.46;铜山为

0.44;邳州为0.40;新沂最低为0.37。这主要是因为

金山桥和铜山经济开发区成立时间早,而且距__

市主城区近,工业区已具备相当的集聚规模,加之

土地投入力度大,内外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良

好,因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相对高。邳州和新沂两

个开发区相比之下各方面均不及金山桥和铜山,所

以平均集约用地指数略差。

表4四个开发区平均集约用地指数

三、科学利用土地的途径和措施

(一)加强项目的审核力度

从目前__市开发区的情况看,已经进园和

即将进园的项目中,民营小企业、传统加工业、劳

资源调查与评价

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实力较弱,但掌握市场的能力

较强,发展势头较好,招商的难度相对较小,管理

也较容易,这主要得利于苏南的产业转移。据江苏

省苏北办的统计数字显示,仅20__年,苏南地区

向苏北地区提供帮扶资金达1.14亿元,同时,通过

产业转移,苏北地区从苏南实际引资30.8亿元[5】。

因此__市应该抓住机遇,加快吸引苏南民营资

本的投资。

__市开发区里外资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高

科技企业数量少,这是由于限制因素多,致使招商

难度大、周期长,其真实的投资意向及诚意和投资

规模也不易把握。如金山桥的台湾大东钢铁、泉山

区的观音药谷、矿大科技园等项目几年来“只闻楼

梯响,不见人下来”,其实际投入资金微乎其微,有

些项目似有圈地及“钓鱼”之嫌。因此,今后应该加

强对项目的审核力度,加速吸引苏南产业转移,对

一些没有真实投资意向的项目坚决取缔,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二)培植合理的产业结构

根据各行业土地集约利用综合指数值的大小

和资源消耗情况,进行产业调整,制定鼓励和抑制

有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具体根据不同产业项目性质

采取差别供地政策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产业层

次的提升。另外,要因地制宜,在体现集约用地管理

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工业建设项

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具

体控制指标时分类控制,不搞“一刀切”。

__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时鼓励发展的产业

主要是一些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各

类传统型产业,同时还有一些新型产业如计算机及

其相关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业,包括半导体、微电

子、光电子、软件、网络、汽车电子产业及通信器材;

汽车零部件为主的机械产业,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

设备、大型模具、模架及其延伸产业;生物科技、生命

科学、生物制药;轻工、纺织、特色食品等。现时政府

鼓励发展的产业如电子、计算机、生物科技、食品、服

装等均是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的产业,在以

后的发展中应继续加以引导,实行更优惠的政策吸

引以上产业,形成开发区特有的产业集聚群。

___

回土碴活科磕笤理

(三)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

努力提高单位面积工业用地的投人和产出水

平,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加强对工业用地集约化

水平的追踪调查和考评奖惩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或初设阶段,严格审查工业项

目用地的效率、定额和用途。按照产业政策、投资

额、投资密度、单位面积的销售收入和税收、从业人

员数量及用地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供地量,并按照合

同投资进度供地。对未按进度完成投资的,要依法

或按合同收回土地。提倡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多层标

准厂房,鼓励中小型项目进标准厂房。

(四)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转变供地方式

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在存量土地未充分利用之

前,绝不新征新占用地。在引进项目时,加强对用地

项目的审批、审核。确定项目用地规模时,可以聘请

相关专家,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量的大小、

土地产出率等各项指标,综合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用地项目选址时,应正确处理好项目用地需要与严

格执行规划的矛盾。各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

际需要,依据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每季度申请周转用地指标,经市国土部门批准

后,按进入园区项目的用地定额标准先行供给项目

单位使用,以保证进入园区项目可以随用随供、边

批边用,缩短用地审批周期。

与此同时,还必须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及客商

的不同需求,灵活转变供地方式,可采取在开发区建

好标准厂房,提供企业使用;将开发区土地出租给企

业,由企业自建厂房,满足其生产的需要;或者请投

资商根据他们的需要参与设计、建设,投资商提出建

筑设计要求,开发区负责设计、施工、监理。从而较好

地避免楼房和土地闲置问题。

(五)改善区内投资环境

一切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改善区内投资环境,

增强客商的投资信心,应是开发区建设的基本思

路。今后的开发区建设应逐步改变招商引资的思

路,应主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水平的办

事效率,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加开发区的吸引力和

竞争力,而不是主要依靠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建

立和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各类支撑服务机构的

同时,还应建立与开发区相关的服务配套企业,如

信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社区生活服务、环境美

化服务等企业,使开发区的服务设施软环境与基

础设施的硬环境相益得彰,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

效益和增值潜力。

参考文献:

[1]李红.我国开发区布局及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研究[J].中

国土地科学,1998,(5).

[2]申杜平,严政,欧阳安蛟.浙江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

研究[J].中国土地,20__,(10).

[3]甄江红,成舜,等.包头市工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

初步研究[J].经济地理,20__,(2).

[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_)[S].

[5]苏蓓办,王晓映.政府和市场结合苏南苏北从单向帮扶到

互补双赢[DB/OL].新华报业网,http://www.js.xinhuanet

com/xinwenzhongxin/20__—03/14/content

_

3868711.htm

AStudyofIntensifiedLandUseofDevelopmentZonesinXuzhou

CHENCheng.WUQunWANGNan-jun

(CollegeofPublic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210095,China)

Abstract:BasedonthelandusedataofdevelopmentzonesinXuzhouCity,thispapermainlydiscussestheevaluationoftheinten。

sifiedlanduseofdeveloDmentzones.Theevaluationindictorsareselected,theevaluationmodelissetup,andtheindictorweights

areestablishedbvAHPanalysismethod.Accordingtotheresultofintensifiedlanduseevaluationandthepracticalsituation,the

篇7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发展设施农业的重大意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要在资金、技术、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镇要立足本地区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区域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旗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长远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指导设施农业发展。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机制,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牧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分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要符合行业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凡申请兴办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附属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申请,进行核准。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核准或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进行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还须经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批。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旗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农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视为违法用地,严格依法处理。

(三)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各镇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司法宣传和村级普法宣传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镇国土所要经常走进嘎查村、农牧户,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要尽快协助项目业主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和制止。要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跟踪服务到位、管理审批到位,促进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完善机制,加大设施农业用地的综合监管力度

篇8

《标准》明确了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四类行为的立案标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等。

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等共6项。

篇9

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浪费土地资源。

2.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3.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实行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相挂钩政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达要求的,要压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1.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要日常化、制度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用地、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便充分利用。

2.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对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同时应适当按照低于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区域土地利用率。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土地,对废弃土地也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处理。

3.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和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人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土地功能的衔接,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

4.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加强“城中村”改造,鼓励城市规划区内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旧城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建设用地潜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内部低效利用土地通过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

三、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1.强化工业项目用地标准

工业用地中应积极提高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目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2.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置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土地整治

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

五、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1.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制度。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

2.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与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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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城镇化过去多年走的是粗放扩张、大量占地、破坏环境的发展老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地方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发展中,也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的新苗头。应当说,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规划管控乏力有一定的关系。

今后,在中央新的发展战略引领下,我们既要做好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篇大文章,又要在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上下功夫,为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总体上看,我们将从健全规划体系、推动专门立法、完善规划标准、扩大公众参与、严格规划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力度。近期,将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严格执行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严格把关各类新城新区规划,严禁突破土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园区;严格把关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改革试点方案,严防借改革之名突破土地规划;严格把关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通过调整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土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统一组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查清的土地基数,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目标,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合理安排生态退耕规模和布局,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第三,开展“多规合一”试点。

围绕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试点,探索建立可供各个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管控方向和标准规范,最终形成一个市县一张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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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国家一项行政政策,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除建立从中央―省―市―县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外,还应该在各级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市区、县城区和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来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

总体规划期限为15年,详细规划期限为5年~10年。总体规划属于指导性规划,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只有到期或遇到特殊情况,才能进行修改。详细规划可以规定每5年修编一次,遇到不符合规划的情况,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2.科学设置规划指标,满足宏观调控的职能要求

强调规划指标设置问题,并不是否定上轮规划指标的设置,而是要依据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用一种新的思路来设置规划指标。新一轮规划修编在设置指标时应改变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家或省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地的规划指标,国家或省级政府只负责组织确认地方规划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地方享有一定程度的指标设置自,能使规划更突出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而控制性指标,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等,仍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

3.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确定统一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

要通过农业地质调查,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理化指标,提出本地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作为划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依据。对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的土地,规划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对不适宜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的土地,调整为林地或建设用地;对已被工矿企业污染的土地,积极采取修复技术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调整为建设用地。

4.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功能分区

要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纲要,按照“体现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开发结构。要根据不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土地政策。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渐趋弱的区域,要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本身较弱的区域,则要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5.注意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一是与城市规划衔接。可以利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布局来划分圈层,留足城市发展的空间。对城市规划近期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应设定为建设预留区;对大于土地规划的部分,即城市规划远期范围,应将其设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过渡区。

二是与交通、能源、水利等规划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通常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详细规划中要设置一定的弹性指标,为这类项目留出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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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069-02

一、引言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大连市金州区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进程不断扩大并迅猛发展,土地的重新规划与开发利用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大力提倡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小城镇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一)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小城镇建设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城镇化建设道路,是带动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对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小城镇建设的作用

重新合理配置农村资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村城镇化;改善乡镇工业过于分散的布局;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避免盲目流入大城市;小城镇的集散作用,小城镇是联系农村与大中城市的纽带,促进城乡交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小城镇建设与土地合理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小城镇建设用地剧增,耕地锐减

小城镇的规划与建设是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大,造成耕地的日渐缩小和人均占地的急剧减少,使得人地关系恶化。

(二)小城镇扩建,邻近良田遭殃

小城镇用地在空间的扩展最主要表现为其周围土地首先被占用。小城镇占地不仅是数量的问题而且是质量的问题,这是造成耕地总体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小城镇建设,要注重农田保护

在具体落实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区时,不能“牺牲农业搞工业,吃饭靠买粮”,对耕地保护要高度重视。

四、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合理利用的主要途径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小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如果规划确需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规划批准后,仍必须按规划管地用地。

(二)加强规划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小城镇规划管理要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建立与市场机制相应的规划管理机制,实行以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要建立与土地出让、转让的市场机制相适应的规划用地管理机制。对于出让、转让的土地必须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条件,保证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真正落实。

要建立规划实施反馈机制。为加强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及时调控能力,要建立规划实施反馈机制,保证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上级政府对所审批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同级人大的监督机制;规划报批前公开展览制度和重要地区的规划实行听证制度等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对土地利用方式,实行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已经列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对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禁止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向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向转变。

(三)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

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四)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强文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国土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小城镇建设用地,做到依法批地、合法用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土地登记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为小城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发展小城镇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适应广大农民的需要,抓好教育、医疗、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抓好法制建设,搞好社会治安,使小城镇建设沿着有序、健康的轨道前进。

参考文献

[1] 宋启林.中国现代城市土地利用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2] 林增杰.城镇土地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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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更是明确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这些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土资源管理指明了方向,赋予了新的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精神,推动国土资源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添砖加瓦,就要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冲破当前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重眼前,轻长远;重建设用地,轻耕地保护;重圈地扩张,轻节约集约利用等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科学处理好当前与长远、保障与保护、速度与效益、建设与生态的关系,使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快创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管理新机制,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的转型。

就当前土地管理的实际,应着力建立健全好以下六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积极有效的土地调控机制。宏观调控主要靠规划、计划、审批和市场等手段来实现。一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土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是否符合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必须要在严守本地区耕地红线的前提下,突出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科学发展的功能,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二要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计划,发挥计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当前用地计划普遍比较紧缺,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要科学编制和使用好有限的用地计划。要在盘活存量用地指标上下功夫,把盘活存量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不能把存量土地只作临时性调剂使用。三要严格土地审批,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优化供地结构、调节供地节奏、调整用地布局。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规划和计划调控建设用地总量、速度和布局,严格执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和《限制项目用地目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供地结构。依据定额标准,核减超标准用地,核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快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简化程序和环节,为建设项目提供优质、快捷的用地服务。四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机关和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以及部分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二是有保有压的用地供管机制。始终坚持“有保有压”的供地原则,推进以“工业向开发区集中,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耕地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不合理建设用地要调整使用”为总体思路的土地利用工作,按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主导产业建设项目优先、生态建设项目优先、民生建设项目优先的“五优先”供地制度,妥善解决优势产业开发、重点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及解决民生问题的合理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坚决不予报批。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加强用地预审管理,落实设计审查,合理核定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切实改变一味按项目投资者要求供应土地的做法。在用地管理上,要从注重审批向批前介入、批中把关、批后监管并重转变。要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缩短开发建设周期,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坚决杜绝一方面争取用地指标,而另一方又将批回和推出的土地闲置浪费。

三是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机制。面对“地根”紧缩,土地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的严峻形势,要狠抓内涵挖潜,拓展用地空间,致力寻求突破土地资源瓶颈制约的新办法,开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路子,解保护与保障“两难”之困,走“双赢之路”。一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从源头上抓好节约集约。严格规划计划管理,禁止超计划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标准上,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的同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特别要对交通、工业、城建等占地量大的行业,细化用地标准和控制措施,严禁超标准批地、用地。在项目上,对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要严加控制。在布局上,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以集中促节约。在空间上,适度发展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向天上要高度,向地下要深度,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二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空闲和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可利用土地数据库”,狠抓闲置土地处置 ,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现象,严厉打击炒地行为。对批而未供的土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限期供地,超过规定期限的,宣布文件作废。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对批而未建或建设周期过长的,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收取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对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有偿调剂给急需用地的项目或坚决收回。促使用地大户开展“零地技改”,原地提升发展能力,充分利用多余土地和厂房,实行“一厂多企”。坚持“剩余归公”,对党政机关因搬迁、撤并而腾出的空闲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统一管理和统一重新处置。鼓励公开交易、合理流动,采取灵活的利益分配办法,促进事业单位将老宅院或超规模用地公开出让,支持企业“退二进三”、“退市进郊”。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在城市中心区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加快开发区、城区低效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和再利用,对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增加投资、核减用地面积和易主置换,同时建立落后产业退出机制,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实现“腾笼换鸟”。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推进农民有规划的集中成片建房,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要大力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控制标准和激励政策,探寻因地制宜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思路与新方法。

四是打防结合的执法监管机制。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把强化执法监察作为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来抓。一要完善违法用地防范监管体系。健全市、县、乡三级动态巡查防范机制,落实动态巡查考核监督和登记通报制度,开展上下联动、左右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从项目建设初期加强监控,做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把违法用地遏制在萌芽状态。二要强化违法用地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加强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从严从紧管好国土资源,切实加大案件处理力度,公开曝光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三要实行用地指标分配奖罚挂钩制度。对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采取与各地土地管理绩效挂钩制度。对土地管理绩效好、违法用地现象少、用地潜能挖掘多的地区加大计划指标奖励力度;对土地管理绩效差、和违法用地现象高发、发展主要靠粗放式供地的加大惩罚力度,相应扣减当年的用地计划指标;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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