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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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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

篇1

此外,我国加入WTO 后,就面临着外国企业对我国挑起的知识产权战役:如六公司(时代华纳、日立、IBM、松下、三菱与东芝公司)对中国企业的DVD 案①、温州打火机案②以及思科诉华为案③等。而且,外国企业还在我国大量申请高科技含量的专利④,以期从一开始就把发明专利作为占领中国市场的工具,进行“圈地”,封堵我国在这些领域的自主创新之路,以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形成壁垒。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在实现利益平衡方面的立法制度与技术,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基础

1、法理基础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与公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本身的限制上。亦即知识产权同其它权利一样,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边界范围内的自由。通过权利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正义,从而使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具有公权化的趋向。

2、法经济学基础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整个法律制度事实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正如波斯纳强调的“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对效率的追求关键在于正确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资源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一方面,强调知识产权法的效率价值,鼓励创新,授予发明创新人以专有权;另一方面,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改进资源的配置,如强制许可制度等,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从而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福利,以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内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国内法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两项职能:一是保护权利的垄断与专有性,二是对权利的限制。前者包括如: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律制度中的权利穷竭与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后者则包括反垄断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外部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通过内部与外部的限制,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之间进行了多方位的协调与平衡。

二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在国际层面上的平衡。从本文开始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推行至发展中国家,要求后者对知识产权也实行强保护主义,以“上屋抽梯”的方式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侵略。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就成为国际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以WTO 协定和TRIPS 协定为主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为我们提供了较完善的制度基础。《TRIPS 协定》的有关条款中提出了对著作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限制的前提条件。《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出现专利人不积极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情况。《伯尔尼公约》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使发展中国家在不过分增加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对外国作品的合法使用。可见,国际知识产权界已经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受限制性,在国际层面上实现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受限制之间的平衡。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实现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在国内法层面上,首先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履行及实践中,还是过多地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的滥用。如内部限制方面的强制许可制度,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获得强制许可的程序、对强制许可所涉及的知识产品的信息保护程序及商业利益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现实中强制许可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在外部限制方面虽然有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实力企业还是经常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专有权排斥、限制对技术信息的传播,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甚至采取协议垄断的方式。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典型的例证。⑤

至于在国际层面上,将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适用于所有国家,要求对本国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同等保护,而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在为达到国际保护标准时需要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世界银行的迈克.芬格和马里兰大学的菲力普.舒勒估计,一般情况下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花1.5 亿美元才能执行WTO 众多协议中的三项———知识产权、关税评估与技术标准。而对许多穷国来说,这笔开销超过了它们整个年度的发展预算。本文前述的案例也说明了在国际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出现利益失衡,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有关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改革开放后才起步的,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我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公约》(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 年) 及《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等的成员。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保证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在行政方面也通过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我国通过设置权利范围、权利期限、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防因权利的无限扩张而影响到他人或团体的利益。

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司法及行政部门对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利用不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到五十条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但是自1985 年以来,尚无实施一例专利强制许可案件。著作权方面亦然。从美国教育测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审判中可以看出,我们对这一制度并未加以充分利用。二是缺乏一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实现利益平衡的完整有效的法律机制。我国既无反垄断法可以援引,又无根据TRIPS 协定第7、8 条出台相应的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办法与措施对我国企业加以保护。结果从本文开头的几个案例看,我国企业只能支付巨额的使用费,或被禁止使用相关的专利技术。这一问题若不解决,我国企业与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严重制约。 针对上述现状与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

一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在WTO 与TRIPS 的框架内,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自身体系内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从而能从体系内部实现权利平衡。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利益发生冲突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选择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即使是经常

以301 条款的大棒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美国,也在9.11 事件后,以国内发现碳疽热的紧急状态为名,要求德国拜尔公司取消Capro 抗生素在美国的专利权,通过购买普通复制品的方式,迫使拜尔公司低价向美国销售1 亿粒药片。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不宜过高,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就可以了。通过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等主要限制方式,防止知识产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或实施垄断、限制贸易与投资。

另一方面,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应给予特别重点保护。这不仅是“十一五纲要”的要求,也有其它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印度注意充分挖掘其民族文化资源,对著作权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香港对其本港商标权的强有力保护甚至超过了英国本土所能给予的。当然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行重点保护时,也要注意防止权利的滥用与垄断,以免造成利益失衡。

二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及通过严格有关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与利益平衡。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规范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条款中。所以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尚不能出台前,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加快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明确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纳入立法宗旨,既要把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以鼓励自主创新,又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垄断加以必要的规制。

六、结论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一起,两者对立统一,共同构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厦。这座大厦旨在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以公平理念重新缔造利益平衡机制,不仅要保障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更要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尤其是保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作为知识产权弱国的我国,更需关注如何实现上述双重目标的问题,充分利用主权立法,解决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大战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前提下有力制止发达国家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行为。

注释:

①由于六公司联盟拥有生产DVD 的核心技术, 就通过专利迫使我国DVD 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 就要向其支付4.5 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从而对我国的DVD 生产造成极大的打击。

②欧盟企业以我国企业“未获打火机保险锁许可”为名限制我国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 导致我国需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 影响了国际竞争力。

③思科的“私有协议”实质上是企业标准, 但该标准已经成为行业和国际标准, 根据国际惯例, 它们必须被公开, 而思科却拒绝第三方使用, 违反了TRIPs 协定。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

④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⑤该案中, 微软利用其在视窗软件上的绝对优势, 在与全球经销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发放软件著作权许可证时, 硬性规定实施权的取得是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实施著作权所必要的原料、零件及物品。

注释: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5).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 多哈宣言[J].法学评论, 2003(2).

[4]郭秀君.浅析WTO 发展的新趋势[J].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2003(1).

[5]张凤翔.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J].法治论丛, 2002(6).

[6][美]E.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篇2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一、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规定和程序

香港遗产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根据香港法例规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用纳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遗留给配偶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全部馈赠(除海外馈赠外)都计算在其遗产内,需要交税;

死者生前与他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动转移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财产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而决定交税数额;

死者已转移的财产,如果仍保留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范畴;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债务,都从财产中扣除,然后决定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可以分八年缴纳,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拖延理由,而决定是否予以双倍缴纳的处罚。

如果死者和遗产受益人在五年内相继死亡,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减少。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如果遗产超过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情况下,遗产税署都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死亡,则由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续执行其任务;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执行人拒绝执行,继承人可以申请承办,但需按遗嘱执行。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委派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力与责任:a.承办人有权代替死者起诉;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抵押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诚办事的情况下无需负责遗产的损失;d.承办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如果购买遗产,受益人有权推翻,但如果所付价钱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4)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a.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宣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继承人是谁,死者有无遗嘱,并保证依法执行;b.一位证人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宣誓,内地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死亡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5)死者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遗产税署签发的免税证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请简易承办。

5.提取死者遗产。承办人经过向高等法院申请领取了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这些文件向有关银行领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遗物,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利事宜,而后,可以办理房产、股票、黄金的出售。

6.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在清偿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支付了丧葬费和承办费用等项开支后,依照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法定继承的规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继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

6.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遗产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篇3

在初中的教学内容中,思想政治的教学是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基本内容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在思想政治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能将法律意识渗透到学生的思维和意识中去,培养学生关注时事的习惯,提升学生懂法、识法、用法的能力,这也是学生日后成为一个社会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反观我国的整体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我们发现整个教育现状是十分低沉的。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于学生的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学生的思想政治这一块的教育可是说是有很大的缺失。在这种条件上,高校的法律意识的渗透更加显得举步维艰。在目前初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师结合书本中的一些案例来进行讲解,很少会有针对性地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导致了大部分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在许多事情的判断上容易形成跟风缺乏自我的主见。笔者结合近几年应用于思想政治教学中比较实用的教学策略,结合一些教学实例,来简要谈谈如何在初中的思政课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融入生活化教学的理念

大部分的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的意识十分淡薄,我们必须要改变学生的这种思维,将法律与我们周边的生活进行一个很好的联系和融合,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实际的用处与作用,让他们对于法律知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这里我们主要运用到的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与生活化教学理念的结合,也就是说在教学的过程中要能用到我们生活中一些耳熟能详的案例,来培养学生对于法律的正确认知。例如,我在教学思政内容中关于食品法的内容时,有一个这样的案例:A同学在小卖部买了一个面包,吃完后他腹泻不止乃至住院。A同学的父母在看完面包上的生产日期时,发现该面包还在保质期以内,后来该父亲找到商家理论,商家说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话责任在厂家,商家不承担责任;厂家说商家也负有责任,他们是没有保存好货品导致其提前过期。同学1立马回答:我们需要找商家,因为面包是从他们那里买的。同学2回答:我们需要找到厂家,食品出了问题厂家也是要负责任的。同学3回答:两者都有责任,但是责任更重的在于厂家,商家负的是监察食品不利的责任。那么,请问我们要找谁来负责这个事情?学生在看到这个问题以后,也觉得两难,然后我结合了国内最新颁布的关于食品法的条例,认定同学3的回答是较为准确的。通过这种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学生能够很好的了解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模式。

二、结合时下流行的新媒体教学资源,提升法律案例教学的质量

在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法律内容讲解过程中,我还会结合时下流行的多媒体的教学工具与教学资源来开展课堂的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资源中有许多关于法律知识的讲座与案例,利用视频软件来进行播放,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一些案例的过程,更加全面完整的了解法治的内容。这种新媒体教学资源的引进,将极大的提升法律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档次,让法律课堂教学的质量有一个快速的提升。例如,我在教学国家一些基本的刑法法律时,在课堂教学中给学生播放了几个法治节目过程中的刑事案件,来作为教学案例。在课堂上,对于视频播放教学我是有节制的为了节省课堂的教学时间,我会首先和同学们将事件的经过进行一个文字的概述,然后将视频的重点播放内容放在最后审判和刑事案件的评价上。

三、适当开设模拟法律课堂,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深化对法律条例的认知

在思政的教学课堂上,要想有效的让法律的知识渗透到学生的脑海中去,我们要做的是拉近学生与这些法律知识的距离。因此,在法律课堂的教学中,我们可以适当的开设模拟法律课堂。在这种模拟的法律课堂上,学生将就某一个刑事案件,分角色扮演当事人、原告、被告、律师、法官。通过这样一种扮演,让学生能够主动的去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库,在角色的扮演中深化对法律条例的认知。例如,我曾经带领学生在课堂上扮演过一起关于遗产纠纷的法律裁决模拟,在这场模拟中,学生是这个活动的组织者,我只是在其中充当的一个法律顾问,来辅助这个模拟现场的这场运行。总而言之,在初中思政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法律知识能够渗透到学生的脑海中,从而更好地促进他们价值观的形成。有效的法律知识的渗透需要教师将生活化的教学理念融入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去,并且结合时下最新的或者典型的刑事新闻来进行案例教学,这样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得到一个有效的培养。另外,教师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最好能够临场模拟出一个法制的情境,让学生来进行一个事件人物角色的扮演。我相信将这些教学措施应用于实际的教学中去,能够真正让法律知识渗透到学生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篇4

教学始终是一项带有明确方向性和目的性的活动,法制教育在学科中渗透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之中,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善于开发教材中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并在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时把它作为研究项目之一。

2. 有机性原则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各科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学科的特点,凭借学科教材,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渗透。

3. 情感性原则。

学科教学的法制教育渗透,必须富有情感性,必须讲究氛围,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动以真情。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要有知识的交流,还要有思想情感的交流。这种交流对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十分有利,可以使学生触景生情,知理明情,达到“内化”的实效。

一、 法制教育渗透的途径

1. 结合词汇、句子和课文进行渗透

法制教育是一种文化教育,任何一种语言的词汇、句子、习语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和内容。教材中,有些课文内容在法制教育上很有代表性,如在新课标英语教材必修三第一单元关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讲解文章知识、句法、词法的同时,我们就能把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传输给学生。

2. 结合课堂操练应用进行渗透

在教学中,仅让学生了解课堂教学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还不够,还要训练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按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教师在组织课堂活动时,要多创设交际情景,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如新课标英语教材选修八第三单元的中心内容是发明家与发明,文中的阅读部分牵涉到申请发明专利的问题,在这里可以创设情景,让学生分角色表演,分别扮演专利的发明者和此专利的提前申请者,同时让学生小组进行讨论,明确从法律上讲哪个人应该是这项专利的合法拥有者。这样既增强了课堂的趣味性,又让学生了解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

3. 结合课外活动进行渗透

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法制教育得到有效的延伸,更灵活贴切地实施教育的渗透,如可以举行课本剧表演、情景模拟、英语公共标识张贴等。

二、 法制教育渗透的内容

1. 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学生接受英语文化意识的熏陶学习和交际能力培养中,应注重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例如,新课标英语教材必修二第二单元的中心话题是“奥林匹克运动会”。文中在导入部分设计的问题:“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和口号是什么?”教师可以就此作为切入点,多设计几个关于北京奥运会的问题来提问学生。这样,既使学生练习了口语,学习了新词,又在无声无息间激发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使他们深切感受到作为一个中国人的骄傲和自豪。

2. 渗透《环境保护法》和《珍稀动物保护法》教育

教师要结合不同教学内容灵活地联系学生实际,把一些法律知识不着痕迹地融入教学内容当中去。例如,必修二第四单元主要讨论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教师在教学中就有必要提到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珍稀动物保护法》,让学生学会如何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从已经灭绝的动物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促进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的形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3. 渗透《知识产权保护法》教育

在选修八第三单元“发明家与发明”一文中,提到了发明专利权的申请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可适时穿插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并可以拿当下流行的山寨产品为话题进行讨论,这样就会加深他们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篇5

教学内容分析:

本课讲授的是《婚姻家庭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的内容,是第一章法定继承概述内容的延续,也是法定继承中的具体规则的学习,是继承法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日常的法律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项法律知识。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范围、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进行识记,并在此基础上学会应用:甄别法定继承人与非法定继承人;对不同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顺序进行排列;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

过程与方法:

本课包括课前学生自学,课堂案例讨论分析和课后学生巩固与实践三个部分。学生自学内容要求对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进行理解、识记;课上案例教学,通过角色扮演讨论、法庭辩论等方法掌握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步骤,针对社会真实案例掌握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情形,提高分析应用能力。课后学生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观看微课复习巩固本节课课上内容,上网查找新案例,并在平台上分析讨论深化实践应用。

情感态度价值观:

本课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讨论,小组之间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组内协作与组间竞争精神;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堂实践过程中,感受律师、法官的职业精神,逐步培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职业道德。

重点: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遗产分割原则

难点:遗产分割原则

教学策略:翻转课堂、案例教学、角色扮演

教学资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常识小讲堂》视频、学案、学习任务单等

教学过程(环节):

一、课前选择案例——预习

教学内容:

结合视频《于久琴状告姐夫及外甥》学习法定继承概念、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原则等相关知识的识记、理解。

学生活动:

在家观看案例视频,自学学案内容,完成学习任务单。

教师活动:

课余网上搜集下载制作案例,编写学案。

设计意图:

延伸课堂容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导入呈现案例(5分钟):

教学内容;

播放典型案例《于久琴状告姐夫及外甥》。

原告于久琴认为被告,姐夫和两个外甥侵犯了她的继承权,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其母亲的遗产。

学生活动:

再次观看视频,思考问题(详见学习任务单),模拟视频内容,按选定好的角色,分别组成合议庭组、原告组和被告组进行学习。

教师活动:

播放视频,提出问题,开展案例教学,同学们分别作为原被告律师和法官应该怎样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分别从原告与原告律师、被告与被告律师、合议庭成员角度探讨问题。

二、讲授新课——分析案例(25分钟)

教学内容:

分析一:(5分钟)法定继承视频案例讨论。学习巩固法定继承概念、适用的法定情形。

学生活动:

回答问题突破以下知识点:1、继承的种类;2、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3、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教师活动:

参与讨论:本案属于何种继承方式,为什么?法定继承适用的情形?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设计意图:

澄清法定继承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教学内容:

分析二:(7分钟)法定继承视频案例讨论。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复习、巩固与应用。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参见学案。

学生活动:

分组辩论发言与组内讨论:

原告律师组:

经过组内讨论,小组代表陈述案由和诉讼请求:原告于久琴在母亲死后没有分得遗产,认为姐夫及两个外甥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遗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律师组:

经过组内讨论,小组代表针对原告的诉求,作出以下答辩:第一,原告在魏淑芬(原告母亲)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第二,魏淑芬生前曾多次作出意思表示,将财产留给罗长利,且将宅基地使用权更名为罗长利。所以不应分得遗产。

合议庭组组内讨论后,小组代表归纳争议焦点:第一,查清本案遗产范围,第二,在甄别本案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画家族树后,确定本案继承人。于久琴、于久琴之姐、叶久伶(于久琴之同母异父兄长)。于久琴之姐的继承份额由她的继承人(于久琴姐夫和两个外甥)继承。魏淑敏遗产包括老房3间和存款若干。

教师活动:

参与讨论:

1、本案的继承人都包括谁,为什么?叶久伶的“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2、本案中魏淑敏的遗产有哪些?

设计意图:

在实践辩论中学习巩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知识,并会分析、应用。

教学内容:

分析三:(13分钟)法定继承视频案例讨论。复习、巩固、应用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包括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参见学案)

学生活动:

原告律师组先组内讨论,再提出遗产分割方案,并说明理由。

被告律师组先组内讨论再提出遗产分割方案,并说明理由。

合议庭庭讨论评议:

根据法定事实、法定理由,分割遗产。

教师活动:

教师引导提问:

在视频案例中,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能够支持她的所求,为什么?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点评案例,进一步巩固所学,体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性。

评论案例(5分钟)——结论:

教学内容:

结论:

1、本案的遗产包括魏淑敏遗留的存款和宅基地上的房产。

2、本案继承人范围:于久琴(原告)、叶久伶、原告的姐姐。

3、于久琴、叶久伶和原告姐姐各应分得1/3遗产。

学生活动:

原告律师组讨论并回答问题,代表作出最后发言。

被告律师组讨论并回答问题,代表作出最后发言。

合议庭组讨论并回答问题,审判长最后确认继承人并根据遗产分割原则作出本案判决。

教师活动:

教师引导提问:

在视频案例中,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能够支持她的所求,为什么?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点评案例,进一步巩固所学,体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性。

小结(3分钟);

教学内容:

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的巩固。

学生活动:

学生总结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

教师活动:

教师评价补充。

篇6

我父母已经去世,我母亲当年是带着我和我妹改嫁过来的,之后又生了一个弟弟一个妹妹,继父新生的那个妹妹一直和他住一起,已经30年了。继父有一公产伙单房2间(一大一小),继父在临去世前有录像说是房子就给那两个新生的孩子,我们想问问我们能告他们吗?这房子是公产房,每月交房管站房费的那种,做承租人变更是不是得我们4个人都同意才行呢!如果他们想买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能买吗?

律师解答:

看房屋是否有产权,没产权的,遗嘱无效,需联系产权单位做承租人变更。

有产权的,看录像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按有效遗嘱处理,无效的,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需要你们同意才行。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篇7

艺术活动首先表现为艺术家们的创造性劳动,其次包括具有艺术品作为商品在主体中流转所形成的交换关系。换言之,艺术活动包括艺术创造、艺术接受、艺术消费以及艺术传播等各种社会关系。艺术家是艺术品的“生产者”,社会公众则是通过买卖、租借、赠予、接受等方式取得艺术品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对之进行精神消费的消费者。这一消费过程同其他消费过程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社会冲突和问题,如:艺术品的伪造和仿造、艺术赞助合同中的欺诈、艺术品价值的虚假评估、艺术品鉴别以及艺术品跨界流动引发的国际争端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艺术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相关权益、维护艺术创作和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法律知识,作为潜在的艺术活动当事人,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艺术类院校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应纳入艺术法学课程,使学生了解艺术创作、艺术消费、艺术传播以及维权索赔等法律知识,以便在从业后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艺术法教育现状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艺术法教学和研究发展比较早。在1970s,艺术法即已经成为一个法学学科的一个独立分支。很多高等学校设置了艺术法专业课程,讲授规范艺术创作、艺术品生产、传播、流转的法学原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预防和解决艺术品创造、发掘、流传、收藏与修复等环节产生的法律纠纷的能力。通过学术研究,“廓清艺术界的违法现象和操作中的不规范意识,保证艺术家的权益”,并推动艺术立法进程,促进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并促进不同文化圈之间艺术交流与合作。

国内最早开设艺术法课程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对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艺术法系列讲座,反响热烈。但是由于本科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的艺术法学研究又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教师虽然采用了法学教育中通行的案例教学方法,但所教授的法律知识仍显肤浅。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的艺术法教育才见起色,中央美术学院的艺术法教育逐渐规范化,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也开始对艺术法教育和研究有所关注。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艺术法教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高校现有的艺术法专业主干必修课程不完整,特别是艺术类高校、高职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法律类必修课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缺少具有一定专业性、可操作性内容的课程,如《艺术法》、《艺术法案例分析》等,更没有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此外,艺术类学生的法学选修课较少,艺术领域常识性的法学课程严重欠缺,艺术学生很难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专业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合理造成艺术类学生课堂兴趣不浓,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其结果是我国艺术类学生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进而导致我国艺术市场持续不规范,文化产业难以繁荣。

(二)教材建设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艺术法教材建设滞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才首次出现艺术法教材,目前数量仍然不多且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脱离我国艺术活动发展实际、实用性不强、教学体例刻板、内容缺乏创新、低水平重复等等。艺术法教材建设的不足阻碍了我国艺术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教学内容与艺术专业契合度不够。我国现有艺术类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并非为艺术类学生专门设计,没有顾及艺术活动各环节的一般规律,启迪意义不强。艺术类学生感性思维强,原有文化知识基础不足,普遍认为法律深奥、抽象、高深,再加上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的交叉契合程度不高,导致学生的兴趣不足,排斥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接受。我国艺术法相关课程往往由非法学专业老师担任主讲教师,“泛讲社会故事+娱乐性视频+照本宣科式讲解”常成为课程的教授模式,教学内容严重淡化了艺术法基础知识的传授,主教者案例教学选取的随机性与内容的“八卦”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

我国众多的法律院校和艺术院校学术研究滞后,艺术法教学推广不足。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艺术类院校加强艺术法基础研究、推进专业教材建设、变革教学内容、研究调整传统的课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加强艺术法学研究

目前,我国艺术法研究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人员有限,所有研究成果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出自少数学者,大多数青年一代尚不能对于艺术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探索;其次,工作零散而不系统,由于艺术法的研究学者几乎都是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国内的艺术法研究一盘散沙、极其缺乏导向性,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整合国内艺术法学研究资源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集中而系统的科研攻关;最后,社会成果转化率低,我们的研究工作缺乏对艺术法教学、艺术法普及等实践的推动作用。艺术法研究上的滞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艺术法教育的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艺术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为艺术专业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所以相关研究应着力于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梳理出关于艺术创作、艺术品流转和保护、艺术家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以及权利保护途径等知识脉络,并将其按照方便艺术专业学生接受的方式予以体系化。

三、艺术法教育的内容

(一)艺术法课程体系的建构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教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课程体系合理与否决定了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构建专业、科学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将艺术法课程纳入艺术专业教育课程体系成为我国提高艺术法教育水平的关键。艺术法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因院校层次的不同而不同。艺术类高等院校以培养高层次艺术专业人才为己任,对毕业生的要求应是“专业精、知识面广”,可以将艺术法设置为必修课程。对于师范或高职类学生,则可以选修课程形式进行艺术法教学。

教材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结构合理、内容设计科学的艺术法教材。一方面,这反映出当前艺术法学研究滞后的困窘;其次,这也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加强艺术法教材建设。从法律角度而言,艺术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法律部门,借用法学专业教材显然不妥,因此需要为艺术类专业学生量身定做、编制艺术法课程标准与教材。

(二)艺术法课程内容的选择

对艺术类院校学生加强艺术法教育,是为了提高专业人人才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在法律框架内从事艺术创作和其他艺术活动的自觉,提高艺术类人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艺术市场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艺术法课程应能够使教学对象对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比较理性的认识:艺术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流转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等等。所以,在艺术法课程设计中,重点应对艺术创作、艺术品的销售、展览、收藏等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鉴定、拍卖、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等法律问题以及诉讼基本知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阐明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

艺术法教学涉及众多法律门类。国内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民法(合同法、债权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税法、刑法、行政法等。艺术院校学生缺乏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艺术法的教学内容又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强调面面俱到,要求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掌握上述各门类法律知识,显然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艺术法课程设置应坚持“因材施教、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向学生教授与艺术创作、艺术市场运行、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等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知识。笔者认为,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

(1)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学习法律的首要目的。这部分内容包括艺术创作自由及其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与版权的具体内容、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2)艺术创作及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对艺术家资助的法律问题;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基本知识;维权的法律技巧等。

(3)艺术品流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迭起,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应了解和掌握艺术品流转相关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包括:艺术品转让、鉴定、委托管理以及艺术品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等。

2、程序法

(1)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当艺术家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因艺术品的保管、流转等产生争议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艺术家就不得不进入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本部分重点介绍诉讼和仲裁法律知识,包括纠纷的解决途径、资格、条件、诉讼时效、证据及其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何取得律师的帮助等。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当代社会是国家公权力深入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社会,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艺术活动各个环节,艺术家无时无刻不在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我们的权利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艺术类学生学习基本的行政救济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在艺术法教学内容涉及中,这部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程序以及裁决结果的执行等。

3、国际私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艺术品跨国转让日益频繁,艺术类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艺术品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冲突规范与系属公式、我国对涉外艺术活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外艺术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等。

4、知识产权法

篇8

“艺术法”(Art Law)一词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欧各国的艺术投资热,但艺术与法律的关联则更加久远。随着文化软实力在国家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凸显,迫切呼唤着法律对文化安全与文化资源的保护与艺术法体系的建设。

一、艺术与法律的关联

(一)艺术与法律的永恒拉锯。艺术与政治是一对彼此无法摆脱的对立统一。在艺术的眼光里,它应当是绝对自由的,政治是这种创作自由的圈限。而在政治的视角中,艺术这种传达思想走向和价值取向的形式,应在特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框架之内。艺术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是间接的,依靠心理感召和情感熏陶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将艺术视为政治的附庸,如同艺术脱离政治的纯粹一样是违背社会规律的。在人类社会每一次巨大变革中,思想文化总是担当前站的重要角色。新的社会亦会将符合于其发展需要的思想文化通过哲学、道德、艺术、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主流传输,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政治对艺术的关注并不仅出于对其内容的担心,更处于对其传播能量的忧虑,这种忧虑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能量加速而日渐更甚。印刷术出现以前,知识被上层精英垄断,传播被有效限制。印刷术的出现颠覆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动摇了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中外各国统治者历史上都不同程度实行过审查制度。①近代以来,艺术自由走向以法制确保的正当。②

(二)艺术作品与法律的关照。艺术与法律的关联最初落在对有形艺术物品的关注,随着文学艺术知识的财产化演进至知识产品之艺术作品。

艺术与法律的结合绝非近代之物,③那些能够被占有并以市场价值体现的有形艺术品首先进入法律的视野。有形形式的艺术作品以直观的卓越科学、艺术、历史价值成为偷盗掠夺,以及交易收藏的对象。有史以来,艺术品总是承担着战争无以取代的战利品,④战争的超国界性催生了1954 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面对时间磨蚀与环境侵蚀催生了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艺术品的盗掘掠夺造就的艺术品交易市场长久无以约束的繁荣,20世纪以来,各国通过国家立法对国际间艺术品出口进行控制,而对于跨国流失文物和非法买卖的追索和禁止,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与1995 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架构了一个多边保护机制。

有形艺术品卓越的文化蕴涵与优越的财富储藏能力使其成为天然的收藏与交易对象,文物级艺术品通常会受到文物法规定范围的限制,艺术品收藏交易主要依赖市场规则。

(三)艺术作品与知识产权。艺术作品的无形知识财产价值被关注和重视是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其结合场域是商品经济。艺术的最原始载体是语言,其重复与传播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文字作品出现后,直至造纸技术和印刷术的诞生才创造了艺术作品复制与传播的燎原之火,剽窃现象的出现牵引着人们去追索艺术作品的权利之源。

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英文plagiarism(剽窃、抄袭)一词是由公元一世纪左右的罗马著名诗人马歇尔创制的。古罗马的作者们意识到,某一作品的发表和使用牵涉到精神和道德利益。作者有权决定是否披露自己的作品,剽窃者应由舆论来监督。人们也意识到出版和使用作品可以产生经济方面的利益。⑤技术带来了图书业的繁荣,保护需要现实迫切并改变此前主要是道德舆论谴责的保护方式。图书商寻找特权保护的想法与统治者控制传播的需求发生耦合,对图书复制的保护推动对文字作品本质的检视。经由16-18世纪英国的论争源生出近代版权制度。

美术作品的伪造长期以来困扰着艺术界。音乐作品未经许可表演则推致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诞生。复制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了艺术作品表演者原先可以自己控制的利益瓦解,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进入知识产权范围。时至今日,艺术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基本客体构成,同时科学技术推进着艺术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传播方式革命性变革,知识产权日益承担起艺术发展的关键责任。

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消解,对传统文化的现实威胁,传统文化在现代艺术创作中的价值突显,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使命成为其关照的新话题。

二、艺术法渊源与现状

(一)艺术法的社会境遇

1、文化发展繁荣的需要。文化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战略性。文化实力与安全向面而临,文化资源价值维护直面而来;与此同时,国家正面临文化深层制约的挑战。在文化事业领域,艺术发挥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社会作用,对艺术社会活动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现;在文化产业领域,艺术则越来越承担着国民经济支柱的作用,对艺术经济活动的调整,依靠民事法律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创新之法”与“产业之法”的功用。

2、学科建设俱进与延伸。高等教育院校艺术专业的人才培养也已从传统的艺术创作者辐射发展为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出现了新兴的文化产业、文化传播等面向市场的专业方向,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成为专业知识结构组成;另一方面,艺术创作与传播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制,市场经济的深入扩展和文化产业的兴盛,艺术法基本素养成为艺术职业者的基本要求。

艺术法这门学科在当下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生根开花。全美已有多达71所法律院校开设了这门课程。美国法律院校联合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还设有分会对艺术法进行专门研究。⑥国内最早开设的艺术法课程可以追溯到 1994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艺术法课程是中央美术学院和北京大学艺术学系研究生与本科生的必修课,成为各类文化与艺术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中央美术学院等院校开始招收“艺术法”“传媒政策与法规”等研究方向硕士。

(二)艺术法的现实状态

1、艺术法缺乏体系与学科支撑。在我国,艺术法还处于散落在关于艺术的多部法律规范之中的状态,至今并未形成有机独立的内容体系。我国艺术法的研究与教学是从艺术院校萌发推进,但处于边缘交叉地位,而在法律学科中并没有这一专业与方向划分,艺术法自身还面临着专业建设与归属定位的根本问题。

2、艺术院校课程教学设置缺乏科学。即使在艺术院校这个原生母体中,大部分艺术法教学研究还处于空白或刚刚起步阶段:教学内容体系有待研究建设,教学设置覆盖面较小,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极大制约了实效。

三、艺术法体系的构建

依据杜博夫的观点,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⑦其包括艺术创作中的知识产权,艺术作品传播中的艺术自由、信息传播管理,以及作品市场流通的展览、买卖、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收、收藏等,是一个涉及艺术作品生产、传播和使用流转整条线索的法律系统。其意义在于规范艺术活动,保证艺术家的权益,繁荣文化艺术,促进交流与合作。

(一)就艺术法内容体系而言,包括艺术创作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其中著作权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艺术传播法律,其中民事制度是指著作邻接权,以及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覆盖于每一个传播途径的管理办法,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艺术管理法律,主要是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体现在艺术创作与艺术传播环节中具体规定;艺术保护法律,其中行政法律包括《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事法律中的有形文化遗产涉及《物权法》,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立法难点有待突破。综上,艺术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体。其中民事法律制度关注文化活动版权目标,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版权后盾;行政法律制度则关照文化的政治诉求。

(二)就艺术法课程设置而言,在高等艺术院校现有的课程设置结构中,以公共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起点开展《艺术法》教学体系建设,推进《艺术法》选修与必修课程设置,实现与专业教学的衔接与融合,进而在师资建设、协同创新基础上申报特色专业方向与硕士教育方向,必将成为艺术专业发展的新兴亮点。 ( 责任编辑:杨建)

注释:

①(英)Unwin・G.,Unwin・P.S. 著,陈生铮译.外国出版史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

篇9

    一 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宪法所说的公民,则是相对国家来说的,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所以,我们可以将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翻译为当代民法的语言———私人。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其中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关系、商业贸易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契约关系等。

    对于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民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公民自由。他认为:“人类放弃了他们天赋的独立权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么人类也就放弃了天赋的财产共享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约束之下。政治性法律使人类获得了自由,而民事法律使人类获得了所有权。……自由的法律仅仅是国家实施统治的法律,因此凡是应该用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裁决的东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来裁决”。[1]570孟德斯鸠非常强调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他认为,当“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公共利益决不能通过政治的法律和规定来剥夺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减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权的保护神。当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时,决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则能获得成功。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公民永恒不变所享的民法所赋予的所有权”[1]571-572。

    二 本国国情:民法制定之依据

    民法作为人为法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制定的,但人们在制定法律时,不是任意的,而是应以国情为依据,同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他写道:“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这些法律是为某国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合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1]11。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本国的国情包括政治制度、国家的地理条件、居民的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他认为:“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与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1]12

    孟德斯鸠首先考察了政治制度与民法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1]13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与政治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法存在的空间是不一样的。在专制政体的体制下,是很少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使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在这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规。……所以当旅行家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1]87。君主政体虽然是由一个人统治国家,但必须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故君主政体的法律则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得多,“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1]86。共和政体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平等。因此,在共和政体下,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平等,所以,在共和政体的体制下,民法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如果要维护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该制定其规章。”[1]53。

    此外,孟德斯鸠还考察了人们的谋生方式与民法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与个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1]325。孟德斯鸠同时认为,一个民族民事法规的多少与该民族的土地分配情况有密切关系,“非务农民族之间由于居住在没有明确界限的土地上,所以大量的问题要按照国际法处理,而很少用民法处理。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内容增加。在那些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规很少”[1]327。孟德斯鸠还认为,耕种土地需要使用货币,而使用货币则需要民法,当“一个民族不懂得使用货币时,就几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于是懦弱的人们联合起来反抗。这种民族几乎只有通过政治途径才能解决纠纷,但是,在使用了货币的民族,就会出现因狡诈引起的不公平,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法造成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没有好的民法”[1]329。孟德斯鸠认为,气候与民法也有较密切的关系,“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1]274,而“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自然规律和人的智力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1]309。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辟专章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述法律的制定方式和技术问题。这些论述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民法而言,但对民事法的制定来说,无疑是适用的。孟德斯鸠首先指出,“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1]667,立法者应该关注立法的技术问题,“那些有足够的天赋给自己的民族或给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的人,必须对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以一定的关注”[1]667。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文体应该是简明的,《十二铜表法》是精确严谨的样板,孩子们都能把它铭记背诵,可是,查士丁尼的《新法》则非常繁冗拗口,所以必须加以删节。”[1]677要做到法律文体的精简,首先要求立法者具有全面的眼光,能概括任何事物而不拘泥于事物的细节,不要事事立法;其次是当不必要时,最好不要用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词句,“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1]679。法律是要大家遵守的,不是一种逻辑艺术,所以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它不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而应该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1]679。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改变法律。如果毫无必要地废除业已存在的法律,就会使人民陷于因这些法律的改变而导致的混乱之中,有损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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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思想品德课教学越来越需要不断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活力,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初二教材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几年来笔者也简单地研究了国家的《宪法》、《刑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法律。在翻阅法律书籍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法律的一些规定经过“变通”后同样适用于思想品德课的课堂教学。这种教学有利于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就略举几例,与大家共享。

一、诉讼期限

贪玩是孩子的天性,如果不是逼得紧,他们对老师布置的任务就会一拖再拖。面对这种状况,教师必须想办法改变。记得初三上半年的期末考试,实行的是开卷考,而且内容相当灵活,并不是简单的从书本上就可以找到现成的答案,与初一、初二的试卷截然不同。初次接触到这种试卷,学生“抄”劲十足,每道问答题都不经大脑思考就盲目地从书本上找答案。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没有认真审题思考,很多答案都不符合题意,得分率自然很低。可学生们不明白这些,所以,当卷子发下去后,他们马上吵嚷开了,有的还怒气冲冲,看样子对老师的评卷工作极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按原计划对卷子进行讲评,学生很难静心去听,说不定还会有人向你发难,使课堂局势难以控制。怎么办呢?经过短暂的思索后,我对学生说:“看得出同学们对老师的评卷工作很不满,这一点老师能够理解,也体谅同学们。但老师想奉劝同学们一句话,那就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老师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如果老师有错的话,也请大家体谅。”话音刚落,教室里立刻安静了下来。我又接着说:“这节课原打算讲评试卷,可现在我改变了注意。这样吧,既然同学们对老师的评卷工作有意见,那就把老师改错的地方写下来,把你认为该得分而没得分的地方写下来,形成书面材料,上交给老师。如果理由充足,老师保证给你们订正。”看到学生的兴致高了起来,我又将了他们一军:“大家知道,我国法律讲究诉讼的时效性,比如一般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特殊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为1年。今天我们也来个‘诉讼’期限,你们说,咱们的‘诉讼’期限为――”我故意拉长声音让学生回答,结果,有的学生答“3天”,有的学生答“1天”。我说:“都不行,45分钟。”这下可把学生急坏了,只见他们个个眉头紧蹙,那专注劲就别提啦。下课后,我把他们的“诉讼状”收走,并一一予以评判……这节课所取得的效果特别好。既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给他们“申诉”的权利,使学生逐渐克服浮躁心理,能耐下心来认真分析试卷,又使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学习效率明显提高。

二、法律顾问

课堂提问是学生思维的向导和路标,也是教师传授知识、信息反馈的重要渠道。正确的课堂提问,可使课堂教学机制正常运转,从而达到优质高效的目的。然而,课堂提问有时也会带来负面效应,不利于创设良好的教学气氛。据笔者观察,许多学生特别是中等以下的学生,由于担心老师所提的问题自己回答不出来,因此总怕被老师提问,导致整节课都处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中,这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拓展思维和理解知识。针对这一现象,我在教学中改变了以往“一问一答”的提问方式,允许思维受阻的学生向周围的学生求助。比如,我在教初二法律常识课时,就把班里一名对法律有极大兴趣的学生命名为“法律顾问”,当学生有什么疑问时,可随时找他咨询。这一招真灵,那些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要和“法律顾问”比试,利用课余时间查阅法律书籍,提高自己的法律视野。一些基础较薄弱的学生,因为有台阶可下,也不再害怕提问,从而以良好的心态参与到教学中,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记得我在讲“财产继承”这一内容时,设计了这样一道题:张老太太早年丧夫,儿子又先于她身亡。女儿出嫁后很少来照顾她,她长期和儿媳、孙子生活在一起,婆媳关系融洽。老太太生前没留遗嘱,死后留下五间平房和3万元存款。问:谁有权继承张老太太的遗产?这道题有一定难度,既考查了书本知识,又适当向书本外延伸。问题提出后,学生很快陷入了沉思。经过短暂的考虑后,要求发言的学生非常多。因为有“法律顾问”可以求助,基础较差的学生也纷纷举起了手。通过提问,使学生弄懂了“代位继承”以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在特殊情况下也有继承权”等课本外的法律知识,对法定继承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这节课学生踊跃发言,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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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课程是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补充,而在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中渗透法制教育是我们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之一。要跨学科梳理文化学科中可能与法制教育发生联系的内容和知识点进行专题教学,实现学科内、学科间的整合。我们坚持把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融合,打破学科界限,走综合化的路子,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更大的教育教学优势。目前已开发出学科整合课程:《名篇名作中的法律》、《数学思想在法学中的应用》、《危险化学品的依法使用》、《古代法家思想简析》、《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遗产继承法)》、《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六门法制教育校本课程,通过使用、修订,深受学生欢迎。

当然,法制校本课程的整合不仅是知识内容层面的整合,还应有教学方式、方法、手段乃至教学技术层面的整合,特别是与数字化网络的整合,要让整合成为课程创新的亮点和发展动力。整合课程的主体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学生。在某些领域,学生比教师整合更具有优越性,要知道他们每天上不同内容的课,接受不同类别的知识,更何况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社会历练都是整合的重要资源。

二、社团课程

高中学生社团是高中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据相同的兴趣爱好,自愿发起、自主选择、自主管理并开展实践活动的团体,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培养高中生综合素质、拓展高中生素质的有效载体。我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坚持学生法制社团正常开展活动,培育了一批质量优、成果丰的优秀法制社团,同时积极推动社团活动课程化。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建立在广泛活动的基础上,师生共同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法制社团课程,突出课程的活动性、学生的主体性。

我校历来注重在学校管理中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既锻炼学生能力又提高学校管理效益,同时能形成真实且有生命张力的法制社团课程。例如,“学生纪律检查委员会”社团:通过参与或主持部分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思想交流;论证学校校纪校规、班纪班规的合理性合法性。通过“我心目中的好教师”推选等活动,形成《校园法典》法制课程。共分三个板块:“案例分析”,有学生违纪事件回放,有好教师的言谈举止等;“校纪班规”,明确学校的校纪校规,推介优秀的班纪班规等;“法律溯源”,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等。以社团的形式产生课程,规范社团活动的同时丰富法制校本课程资源,将社团产生的课程列入课表,来自学生用之学生,增强校本课程对学生的吸引力,确保校本课程的时代感、适当性。

三、生活课程

杜威说“生活即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基本理念之一是“面向学生生活”,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基本要求。我校的法制教育活动注重灵活运用综合实践活动的三种形式: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社区活动,使法制教育生活课程的产生水到渠成。

篇12

[中图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94-02

一、重点选题的界定

重点选题狭义地讲就是核心选题,在某段时间需要栏目倾尽全力重点打造的节目,它最能代表栏目的品质、拉动栏目的收视率,加强栏目的影响力,增加栏目的美誉度。对于重点选题,每一个栏目的选择都会有所不同,首先就要符合栏目的定位。

二、重点选题的分类及运作

重点选题的策划与出台其基本前提在于栏目品牌本身的深入人心。而重点选题则只能是作为栏目品牌增值的手段而存在。重点选题推出就时机的选择来讲,借用市场学的术语可以说是“借人借时借势”拉动,依靠特定的节日、事件、活动来扩大节目的影响力,是既经济又有规模效益的方式。利用温度嫁接法,当一个选题的热度达到90度或者100度时,那么操作重点选题,就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独家资源――直击现场类选题

资源优势,使《法治进行时》栏目组可以得心应手地创作一些重点选题。对于定位于“民生法制栏目”的《法治进行时》来说,之所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法制新闻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目击现场并参与案件进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极其注重建立良好的资源优势,就是与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系统的组织联动,这使《法治进行时》获得了大量的独家新闻,尽最大努力拍摄到别的记者拍不到的新闻。可以说《法治进行时》栏目开播以来,京城所有的重特大案件都有《法治进行时》关注的目光,而这些也是栏目打造的重点选题。

那么在策划这类选题时,栏目组的策划和运作方式是:

1.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在选题和制作节目的过程中,《法治进行时》的主创人员都有这样的共识:“拿不准的事情,不说;政策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不做。不追求片面的轰动效应,不干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因此《法治进行时》得到了政法各单位的信任,保证了近90%以上的节目都是独家报道,而且一些资深的跑口记者,可以获得随警作战的机会,深入案件侦破的第一现场,拍摄到最真实的画面。不仅如此,我们还利用品牌节目观众来信来电夺得优势,通过节目未破案件的通缉令,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录像和画面,向北京警方提供了不少破案线索。同时《法治进行时》的热线电话和徐滔法律服务网为栏目组获得了众多的信息资源。

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要关注重点选题就要关注敏感地区、敏感人物、敏感事件。比如西单发生的凶杀案,就比发生在其他地区的更吸引人。

2.突出独家观察的现场报道。突发事件的现场稍纵即逝,这种题材的现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留给新闻工作者创作的余地也非常小。那么栏目组要求记者在现场采访,挖掘现场细节,展现案件的过程,刻画案件进展中的人物形象,这一切都是在“进行时”的状态下完成的。栏目主持人徐滔将现场主持看作新闻主持人的生命,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破,她都一定在现场完成。这一点对栏目的风格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开启了政法新闻报道之先河,展现给观众的不仅仅是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多的是一种同时空的体验,以及这种体验所带来的观众情感和理智上的共振。

3.有效的资源整合和再利用。创作法制新闻,要在保留节目“新闻性”的同时,强化事件背后可供挖掘的“人物”和“故事”资源。对同一个事件,采用多角度、多种形式的新闻报道的解读,使素材增值,加强对背景资料的填充和支撑,形成媒体资产。2008年1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建立了“午间法治节目时段”,即从11:30开始到13:05分结束,将《现场说法》《法治进行时》《大家说法》《第三调解室》四个母子品牌编排在一起,形成一个长达95分钟的法治节目时段。这样的规模效应,对于培养固定观众起到了很大作用。《现场说法》《法治进行时》《大家说法》三个节目的收视率逐个递增,常年如此,为广告创收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也使得这些独家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二)以重大事件为基础的可以预知的选题

把重大事件转变为可以预知和策划的选题。比如,2010年在科教频道的中午法治时段,有两个重点选题获得了收视的最高点。一是《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收视超过了10%;二是《侯耀文遗产纠纷案》收视超过了9%。那么在策划这类选题时,栏目组的策划和运作方式是:

1.抓住突发事件、重大新闻热点。当一个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瞬间达到社会关注的热点时,不可否认的是《法治进行时》在时效性的争夺中不占优势。这样就不得不更多地在题材的挖掘上多下功夫,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把每一个单独的新闻事件做厚实,把相似的题材做得更加丰厚,既保持鲜活的个性,又体现出深厚的思考。对此,栏目运作的总体原则是:政法新闻社会化,社会新闻政法化。即把孤立的新闻事件放置到社会转型期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文化背景、人性背景中去分析。从偶发的案件中,看到其背后深远的社会根源,并从纷繁的社会现象中找到法律的支撑点。在社会转型期内寻找犯罪浪潮高涨的原因,寻找民事案件中的人情冷暖,寻找经济纠纷中的信任危及。

2.社会热点、重大案件的连续跟踪报道。社会上会有一些受到大家关注的社会新闻,法制新闻争取用法律的角度对它进行分析,这样也能策划出吸引观众的、视角独特的选题。怎么才能让社会热点这类重点选题不间断地为栏目的重点选题提供给养?这需要栏目组不断借助法律程序,迅速播报事件在每个阶段的进程,推进案件的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分为两大主体:一类是实体法,即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具体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条文;第二类是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关于打官司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到什么时候送到检察院公诉,再到什么时候移送法院审理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起民事案件需要经历从立案、庭前谈话、庭前调查、开庭、一审宣判、上诉等等过程,所以说,对于一个法制记者而言,程序法为他提供了很多预知新闻现场的线索。

3.关注人物命运,回访当事人。这一理念是《法治进行时》在重大选题的连续报道中坚持的原则。最初侯耀文过世只是一起突发事件。栏目组的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了玫瑰园别墅,因为是名人的关系,这则新闻很快成了社会的热点。侯耀文的大女儿侯瓒后,《法治进行时》栏目一直利用和法院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断跟进。每一个法律程序的进展都在组合拳式的新闻报道和专题节目中有着详尽的报道。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我们跟随主审法官进入玫瑰园别墅,查验产权;进入三名被告租赁的出租房内,查验存放在此的侯耀文生前财产。从立案、撤诉、再立案、开庭,到最终调解,再到侯耀文先生最终下葬,栏目跟踪报道了三年的时间,每一次的报道都因为时效性强、独家披露的信息而抢占收视率的高点。最高的一次收视点出现在侯门遗产纠纷案调解之后,当时侯先生并没有下葬,只是看到了一线曙光,记者并没有事无巨细地将跟踪三年的案件一一回述,而是着重表现案件双方的当事人以及自动、被动被卷入这场遗产纠纷案的人物,经历了这三年的感受,再次呼唤双方一笑泯恩仇时能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这也秉承了《法治进行时》一贯的理念,人和人物的命运是片子最需要表达的内容之一。

4.增强服务性。法制节目的服务性必然是分众化的。我们说《法治进行时》栏目的服务性就三个字:“包打听”。作为一档日播法制类新闻性节目,它的法律服务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于具体某一个案件来讲,绝对不能是包打听,一定要找到你的点。人对服务的要求是:一定要专业,一定要细致,这样才能吸引观众。

法制节目的服务性不仅要提供法律知识,还要提供全方位的心理知识服务。法制节目的服务范围绝不仅仅是指法律知识,媒体工作者应该从更深层次上寻找问题发生的根源和矛盾产生之后的解决途径,以此作为节目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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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农村初中生虽然没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但一些小的问题还是导致学生的学习生活不能尽如人意:学生的自尊心都很强,但认识还不够准确,对自己的缺点认识不足,虚荣心较强,维护自尊的方法不正确,很多学生的自信心不足,大多是有一定程度的自卑,有个别学生陷入自负的误区,学生缺乏自信,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而产生的惭愧、羞怯、畏缩,甚至心灰意冷的复杂情绪,也就很难做到自立和自强:中学生大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也大都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多停留在层面认识,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学生虽然对“责任”有所耳闻,但对责任心、责任感、责任意识等还没有明确认识。部分学生存在逃避责任,缺乏责任意识,不能自觉承担责任。

再次现代中学生对传统政治教学课堂不敢兴趣,感到政治课枯燥无味,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在的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现状令人担忧,目前,在思想政治课堂教学中使用最多的方法是讲授法。教师在教学中,往往也以“知识”为中心,忽视智力、能力、情感、态度等因素;往往重说理、轻情感:重结论、轻过程;这是一种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或称为“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种靠教师讲授,缺乏师生之间必要交流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不易掌握所学的内容,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低下;其次还表现在,这种讲解式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以讲解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只重视理论的掌握,学生虽然有了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应付各种条条框框,但却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知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显得束手无策。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在其课程改革目标中明确规定: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创作的能力。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要切实提高素质教育的成效,在转变教学观念,改革教学评价体系的同时,还必须紧紧抓住课堂这一主阵地,通过优化课堂教学方法,一方面必须给传统教学方法以新的内涵,另一方面必须引进一些发现、探索、归纳、推理的现代教学方法,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真正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而从思想政治课理论性强的特点出发,科学地应用案例教学法,则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方法,也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式的教学相长的教学过程,它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所以在研究中对学生能力的提高取得了较明显的实效。

(一)通过案例教学,极大激发了学生求知欲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进行典型示范引导,又可以进行逼真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在《消费者权益》有关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的教学中,若按传统教学方法,则教师免不了要逐条介绍,学生会觉得枯燥无味,因而缺乏学习兴趣。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先引导学生看漫画《顾客是上帝》,然后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相象,揣摩画中的“冲突”的起因、经过、结果。选择一位同学扮演摊主,一位扮演顾客……同学们兴致勃勃地在模拟情境中学到了知识,而且学会了为人处世的原则,并培养了学生的应变和表演能力。

(二)通过案例教学,有效深化了学生理性认识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往往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导出一般的原理、理论,所以比较易懂好记,生动形象,有助于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如在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为了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我事先设计了一些案例,先让学生看案例,然后把他们归纳起来。这样不仅避免了传统教学的枯燥乏味,而且学得轻松,记忆深刻,

(三)通过案例教学,促进了学生分析能力、归纳能力、解决实际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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