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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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由市场主办者集中配置,提供给市场内经营户使用,实施统一配置后,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统一管理:市场主办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供给经营户的计量器具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对本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更新和定期报检等管理工作;
统一检定:市场主办者对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时定期申请强制检定;
统一轮换:市场主办者对提供给经营户的同类型计量器具实行定期轮换,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以及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经贸局,与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小组,由分管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经管科分管科长、财务负责人、工商所长和辖区各农贸市场负责人所组成,具体负责本街道辖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农贸市场要明确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计量器具的“四统一”工作,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市场“四统一”管理的实施工作。
三、几项规定
1.招投标候选厂家和招标技术、服务要求的确定。技监部门负责对厂家及产品进行备案并择优推荐;招标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质检部门提出的《市农贸市场“四统一”电子秤采购配置技术要求》(包括精度、规格、型号等要求);服务要求由相关各市场提出并经汇总归纳后确定;原则上应开设定制业务,计量器具具有显著识别标志;能提供一定比例的备用计量器具;售后服务的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
2.招标主体及方式。计量器具的统一配置,原则上由农贸市场主办方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购置。为扩大规模、降低成本、优化服务,在各市场自愿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可由相关市场集合为一个招标主体,进行统一招标。
招标主体成员由各相关市场负责人组成,负责标书制作及审定等招标工作;市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区“四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统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3.对已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经验收合格、并与区政府签订“四统一”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计量器具购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余的50%购置费用由农贸市场主办者承担。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验收,由区推进“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并确认。
4.农贸市场应根据计量器具日常管理的需要和本市场的特点,提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具体办法。为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市场应收取维修押金。维修押金的数额一般不大于计量器具单价的20%,由市场对每一场内经营户单独设立维修押金帐目,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取的具体办法,由市场自行确定。为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更换,市场主办者应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计量器具使用折旧费,折旧费一般不大于计量器具单价的30%,同一件计量器具折旧费的收取时限不超过3年。
5.对一年内购买的符合质监部门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的计量器具和经法定质检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本着切实维护场内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原则,由市场主办者提出相应的优惠办法,以保护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保证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具体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一是组织农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管理者通过短训班或以会代训,宣传学习计量法律法规、《农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农贸市场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二是通过大量具体、细致的思想工作,向场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宣传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三是印制相关宣传资料,通过工商、质监管理、个体劳协等部门单位,在相关例会及场所广为宣传散发,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2.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农贸市场主办者是市场计量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主体,要全面负责本市场的“四统一”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市场实行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的计划与步骤,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确保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农贸市场主办方在制定本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应注重听取市场经营户的合理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市场主办方应向经营者公开实施办法、公开进展情况、公开实施结果,确保透明运作。配备的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称重范围和准确度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并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建立档案,定期检定。农贸市场主办方必须统一建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档案,依法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和检定。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法定强制检定周期为一年一次,市场主办方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无检定合格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在农贸市场内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坚持科技进步考核,巩固科技强区建设。以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为重要抓手,深入贯彻落实推进“两创”和巩固“科技强区”总战略,加快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和建设“三个*”。为确保完成各项创建及考核工作任务,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沟通、汇报,认真完成考核各项准备工作。5月29日,市考核组已对我区进行了20*年度党政目标考核现场初核。据20*年5月的《20*年度县(市、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预报告:20*年度我区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为5.33亿元,较上年增长19.13%,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1.24%,较20*年增长4.27%。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每两年一次的省级科技强区复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引进培育高新产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上半年,区科技局以“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抓手,深入调研企业实际情况,重点开展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先后走访了多家企业,做好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申报辅导工作。开展20*年度*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共评出一等奖2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2项。涌现了大批创新型科技项目,截止5月底,已辅导推荐*汇捷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推荐国家星火计划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65项,已有*凯迪环卫机械设备厂的立式垃圾压缩机等7个项目列入*市成果转化项目。同时,组织*中亚机械有限公司、虎牌控股集团、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人人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申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47家。组织企业参加*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评选活动,*区科技创业中心获得*市“十佳”孵化器荣誉称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培育成为*区唯一首批列入“*市科技创新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该公司20*年研发费投入达6950万元,获得多项国家技术专利,并被培育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25.61亿元,利润总额达3.12亿元。该公司共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4项,国家火炬攻关项目2项,省、市重大科技项目18项,已集“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中国驰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四大国家级荣誉称号于一身,成为*高新技术的龙头企业。
(三)培育发展创意产业,推进产学研联合。紧紧抓住文化创意产业良好的发展机遇。围绕运河天地文化创意园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建立由区统计局、科技局、镇(街道)、基地等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服务体系,在各镇(街道)建立了文化创意发展领导小组,加快形成文化创意产业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创意产业基地,启动了市级孵化器申请认定程序。开展以“擦亮运河天地品牌”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完成“运河天地”品牌的商标注册工作。上半年,还积极配合区政府与城市学院成立创意产业项目小组,主题开展《*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地调研》,并与城市学院在“*区全民科学素养调研”、知识产权等方面合作开展软课题项目,促进了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积极推动辖区企业与院校合作申请*市产学研项目,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服务平台,有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辖区所属的*市化工研究院被评为二*年度*市科技创新十佳高校院系科研院所。
(一)有健全的市场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十分重视食品监管。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都是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各类市场的管理,既强调市场基础性作用,又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突出强调法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在市场管理机构设置上,丹麦在政府仅有的十几个部门中设立工商部,是其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管理体制中一个重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促进商务活动和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监督市场竞争;负责公司注册登记,年终财务审核;监督公司贸易法规的实施;保护设计商标、技术专利的注册登记;负责产品检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其职能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很多相似之处。瑞典在政府部门中设有专利注册局,根据瑞典《公司法》,申请者备齐有关文件即可向瑞典专利注册局下属的公司处提交申请登记。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者需在瑞典银行存入10万克朗,作为注册资金;另外,还应缴纳1100克朗的公司注册费。
瑞典、丹麦各国十分重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瑞典成为欧盟成员国后,瑞典关于技术、卫生和安全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欧盟制定的法规,再转化为瑞典标准。瑞典的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和署(局)首先制定规定,然后由瑞典标准化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应的标准。瑞典对卫生和安全极为重视,对某些农产品、食品、医药和医疗产品以及环境保护都有更为严格的标准。
瑞典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生产流通领域食品的检查。我们重点访问了位于瑞典奥普萨拉大学城的国家食品管理局。该局下设科研部、法规部、化验部、监管部、信息宣传部等,集中了瑞典各大院校的院士、博士等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威,政府部门长期派员在该局工作,管辖290个社区、52000个生产销售点。监管采取市场抽查和各公司送检方式,一经发现问题,要求生产经销商说明情况,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移送司法部门,并由信息部及时告诉食品销往地区的居民和欧共体各国。
在注重监管的同时,该局还为瑞典家庭提供健康提示和消费指南。如前不久关于高温油炸薯条产生致癌物质的信息就是由该局检测的。瑞典国家食品管理局经费来源除政府拨付一部分外,主要从受检企业收取食品检测费和向欧共体申请基金资助。如该局2004年所需经费3.5亿瑞典克朗,其中政府拨1.45瑞典亿克朗,收取各类公司食品检测费1.88瑞典亿克朗,向欧共体基金申请1700万瑞典克朗。
(二)多元化的市场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欧洲这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仍然保留了各中有形市场,包括低层次的露天市场。像芬兰的南码头小商品露天市场、冰岛大风车跳蚤市场等,主要销售当地土特产品,人气旺,成交活,比一般商场和超市人流量还多。
芬兰政府非常重视繁荣南码头露天市场,当地居民只要在南码头市场销售自产商品,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政府认为这是丰富和传播芬兰文化的体现。
丹麦哥本哈根市中心步行街既有大型商场,也有兜售各种小商品的小店。法国巴黎利用塞纳河护堤墙搭建了很多简易的铁皮书柜,供小书商们在此兜售杂志和图书,看起来甚是简陋,与风光旖旎的塞纳河有点不协调。在国内这种形式的摊点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必定遭受“折违”的结果,但在巴黎却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市民的欢迎。北欧各国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形态,主要是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活跃市场,繁荣经济。
(三)市场执法严格,监管手段先进,监管效率较高。北欧国家无论是露天市场、商场,还是机场免税商店,交易规范,秩序井然。外国游客购物时,所有商店都要仔细查看游客护照,并进行登记,然后办理免税手续。所有出售商品都明码标价,没有讨价还价的现象。现代信息技术被充分地运用到市场监管中,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如海关、税务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形成电子监管一体化,保证了市场秩序,有效防止了偷税漏税,提高了监管效率。北欧各国市场监管执法十分严格,在挪威首都奥斯陆考察期间,我们获悉一家叫“亚洲超市”的商店被当地有关部门严罚的消息后,特地赶到这家超市,经了解,这家超市是由一位华人开设的,此前经营得十分红火,由于在进口货物时偷税,被当地海关和税务部门查处,并予以重罚,使这家超市不得不转让给一越南商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罚得“倾家荡产”。正是采用这种重罚的措施,才使得北欧市场经营规范,很少有违规经营、出售假货、偷税漏税现象发生。
(四)有着相对完备的信用体系和重视信用的社会氛围 瑞典、芬兰等欧盟各成员国不仅有相对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还有较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实现信息共享和为社会服务。在这种体系下,失信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一个违反了诚信标准的企业和个人等于自绝于社会,不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还将在信用方面留下不良记录,甚至足以使公司和个人无法在社会立足。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不权衡得失,做出合理的选择。在芬兰,有些税种的上缴则由个人报税,但税务部门对报税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一旦被查出问题,除了需要补交税款之外,税务部门还要进行高额的罚款,并被列入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名单。个人和各市场主体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总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度,形成了重视信用的社会氛围。考察中,我们看到非常不显眼的商店,出售世界名牌商品,消费者放心购买:芬兰的大型超市无需寄存提包。
几点启示及思考
(一)在市场建设和培育过程中,要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据实际情况,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目前,国内很多地方一味强调“农改超”,取消农贸市场,一律改建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投入少,容量大,经营门槛低,很适合经济欠发达地区,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特别是方便大宗农副产品交易很有益处。考察中我们发现即使西方发达国家的首都,目前也保留着露天小商品市场、街头摊点。改造农贸市场,提升市场层次无疑是正确的,但不顾实际强行取消农贸市场,显然是超越经济发展阶段,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冒进行为。“农改超”要因地制宜,特别是我国的很多农村地区要继续发挥农贸市场的作用,但要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 目前,我国的市场执法环境较以前大有改善,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仍然有说情要求减罚免罚现象,特别是对招商引资企业,明知有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求减免行政处罚。建议学习欧共体各国严格执法的做法,加大执法力度。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注意亲商、安商、稳商,但不可媚商,否则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对整体利益和全面发展不利。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须 知
1.本合同及合同所附协议书、责任书、保证书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为主合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为附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3.履约租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和《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4.本合同作为市场租户在本市场经营的依据,由市场业主和市场租户各执一本,妥善保管。
5.招投标后,原持有本合同的中标者须凭本手册到市场业主续签或变更主合同的相关内容,以确认合法经营资格。
6.本合同统一用钢笔或碳笔填写,个人不得擅自涂改。
主合同:
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市场的铺(档)位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状况、用途(详见附表)
第二条 租赁期限(详见附表)
第三条 租金、其他款项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一)租金(详见附表)
(二)租金支付期限: ;
支付方式: ,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 的违约金。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设施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和市场规范管理的经营规范保证金,期满后无息退回或抵偿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四)乙方必须按时缴清水、电费及正常的水、电损耗分摊款,必须按时缴清卫生费和综合治安费。交款时间: ,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 的滞纳金。
(五)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的,可委托甲方代做台帐,甲方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交款时间: .
第四条 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一)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租赁物附属设施属容易损耗的(如光管、灯炮、消毒灯、灭蚊灯、排气扇、漏电开关、水、电开关、水表、电表、支管线、灭火器、门锁、铺位的卷闸的小修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关于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或参与)恐吓、阻止、威胁、压标、串标、控标等手段侵害甲方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得参与罢市和非法游行示威,不得参与等活动。
(二)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消防、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和甲方规定的“门前三包”等制度,并自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等责任书、协议书的责任义务。责任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入本合同一并执行。
(三)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非法用途和经营违禁品,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
(四)乙方不得乱停乱放(车辆),乱占场地,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不得占道经营或在通道上堆放物品而阻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应根据职能部门要求,落实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进销的台帐,其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乙方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乙方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规范合格、准确的计量器具。属委托甲方代建台帐的,乙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信息资料(包括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七)乙方不得提供超簿塑料购物袋,实施有偿使用标准塑料购物袋制度。
(八)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 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5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向人民法院。
(九)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可随时解除的合同)
(十)甲方应按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逾期不交租金和其他应交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各方的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
(十三) .
第六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自然终止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市场搬迁、市场布局调整改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 天不交清租金和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未尽义务,经甲方交涉未果的。
(三)因甲方未尽义务,不能将租赁物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或未尽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承租经营的,甲方应顺延租赁期限或相应减除延误期内的租金。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甲方超过15天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2.如乙方行使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而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和侵害甲方利益,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有权取消其在市场内的投标资格。
2.乙方因未尽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四项内容和《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无条件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违反扣50元,第二次违反扣100元,第三次违反扣15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完为止,再重新交纳新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3.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无法保障市场设施的完好无缺,甲方将于合同期满视设施的损坏程度扣除乙方的设施保证金。
4.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不交水电费或乙方中途退出经营致使甲方漏收水电费的,甲方可在其水电押金中扣除作为水电费用的补充。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约或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维修更换,然后由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给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租赁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在附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附表: 年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年租赁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附合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乙方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或委托专管员建立),以备查验。
三、甲方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品进货台帐进行查验,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乙方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乙方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乙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乙方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乙方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贸市场经营规范
一、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物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物品。
二、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合格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和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违法活动。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规范摆卖,划行归市,生熟分离,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和乱挂乱搭,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实行“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要求每个市场租户必须配臵垃圾桶,用于盛装该铺(档)位产生的垃圾,应保持铺(档)位地面及通道的洁净,无垃圾,无积水。具体要求如下:
一、门店卫生要求
(一)产品摆放整齐、美观、无乱拉电线、绳线、无蜘蛛网,地面干净,
不得超线摆卖;
(二)除“四害”要彻底,做到无鼠屎、鼠迹、鼠洞,无活(死)鼠和蟑螂;
(三)粮食店要勤清理垃圾,产品堆放必须离墙离地。
二、烧腊、熟食、糕点、凉拌菜、米面制品、豆制品档卫生要求
(一)食品销售门店必须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
(三)操作人员与收款人员必须分开;
(四)从业人员不能戴戒指和留指甲;
(五)防蝇门、窗不能随意打开,要打开消毒灯、灭蝇灯、排风扇;
(六)洗手盆要放臵洗洁精和干净毛巾,砧板保持干净;
(七)生食品不得进入熟食间销售;
(八)半成品、熟食销售必须加盖防蝇、防尘纱罩;
(九)不需加工、切配的熟食(如糕点、面包、小菜等)必须臵于密封、透明并带有活动销售窗的玻璃柜内销售,必须用工具售货;
(十)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禁止食用的食品;
(十一)档内不得有蚊、蝇、蚊虫、鼠迹。
三、冰鲜、光三鸟、鲜鱼、猪肉档卫生要求
(一)保持台面、收钱箱及砧板底清洁,台底无脏物、蜘蛛网;
(二)无血水淌流;
(三)鱼台、鱼池干净;收市后用水清洗干净;
(四)每档必备有盖水桶用于收集废物,保持地面干净无垃圾;
(五)不得垫高摆卖。
四、三鸟档卫生要求
(一)档内墙壁四周要干净,不得沾有毛、血等污物;
(二)羽毛、内脏等废弃物,要及时进桶加盖,不得遗留地面;
(三)笼底要设臵托盘承托粪便,保持三鸟笼底干净,及时清洗;
(四)死动物不得随意乱扔,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
五、水果档卫生要求
(一)每档必备一个杂物果皮有盖水桶,保持档位四周的清洁卫生;
(二)按规定位臵摆放水果;
(三)不得销售腐烂水果。
六、蔬菜档卫生要求
(一)台面不得加垫泡沫、木板等杂物,不得随意浇水淋菜,保持菜台周围干净;
(二)每档必备一个有盖水桶,专门收集菜叶、菜头等杂物,不得将杂物随意丢弃在摆卖菜台地面周围;
(三)按照净菜上市的要求把好进货关,售卖的蔬菜无黄叶、烂叶、菜根等。
农贸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经营规范管理,引导市场内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意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人人争当诚信经营者”的和谐氛围,于每季度末对市场租户进行诚信文明经营档位评选。办法如下:
一、申请参加评选活动的档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规定时间缴纳每月租费。
2.经营信誉。市场租户严格遵守市场经营守则,合法经营,文明经营。
3.遵守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4.遵守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摆卖。
5.遵守市场卫生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的卫生管理工作。
6.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二、评选方式
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市场租户当季度的租费缴纳、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经营信誉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市场租户当季度每遵守三项评选内容则可获得一颗“”,最多可获得五颗“”。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在《市场租户文明经营情况统计表》的相应内容栏盖上“”,对季度末拥有五颗“”的市场租户,在征询辖区工商部门和行业代表意见后,授予“诚信文明经营者”称号。
三、评选结果的应用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于每个季度初将上个季度被授予“诚信文明经营者”的市场租户名单张贴到相对的档位上进行公告,并可给予奖励,以鼓励广大市场租户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农贸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者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