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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托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理财托管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理财托管

篇1

1、票据管理不严格,形成财务管理的种种漏洞。如,村主要负责人手中持有收据,在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活动中,不让财务人员参与,自己亲自开收据或白条收款,长期不与财务人员结算。在调查走访过程中遇到这么一个案例:某村原支部书记在与村办养鸡场因土地租赁关系发生经济往来时,不让村财务人员参与,独自到养鸡厂开三联单收取土地租赁费,所收取的费用长期不与财务人员结算。

2、村干部之间关系僵硬,导致村级财务无法入账。如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关系不和,支出单据互不签字,不搞“四笔会签”,按规定这样的经济支出无法微机记账,强行入账只能引起群众上访,给村级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3、农村财务监督、监管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导致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农村财务管理虽然有章可循,但实际运行、操作中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财务开支监督不力,在财务问题上支部书记一人掌权现象时有发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支笔”现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打着办公益事业的旗号,骗取审批资金,回去挪作他用,特别是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水淹地补助款、土地复垦费、扶贫等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如审批用作支付修路、修道的款项,领取后却用来支付招待费、送礼费等,随意性较大,造成审批用途与实际支出项目严重不符。

4、存在自筹资金坐收、坐支现象。双待管工作章程明确规定,村级在实现经济收入3日内要将款项及时、全额上交双代管实行统一代管。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管理不规范,有些村实现收入后不是上交双代管实行代管,而是擅自做主,坐支、挪用这部分款项,造成双代办管理工作的失控,使双代管工作“名存实亡”。

5、工作作风拖拉,入账不及时。这一问题普遍存在。责任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会计工作作风拖拉,不能做到日清月结。不否认一些心术不正的村干部采用收入支出不及时入账的手法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时间一长,许多事情说不清道不明,很容易蒙混过关。

6、财会队伍不稳定。组织法规定村级每3年进行一次村两委换届,这就给一些新上任的村干部可乘之机,上任以后不是想办法去干工作,而是想尽千方百计去换财会人员。什么工作不让财会人员参与,架空财务,绞尽脑汁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干财务,无视上级有关财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造成一届干部一任会计的局面,使村级财务无法正常运行,长期处于混乱状态。

二、加强和改善双代管管理的对策

1、稳定财会队伍,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管理力度。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主要干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会计人员,所以在会计人选上要把好关,不能由干部自己说了算;同时,村打算更换财会人员,必须与镇政府打招呼,由镇财务委托办考察,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任用,不能由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喜好,擅自做主更换会计。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如定期举行培训班,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及时更新观念,强化思维意识,定期对财会人员实行上岗考试和会计等级考试,使报账会计能够熟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规范会计科目,增设“备用金”科目。根据村级大小以及经济实力的强弱制定合理的“备用金”基准额度,若需超出额度,必须严格审批,确保各村在资金使用上正常运转。即在现有的农村财务软件中增设一个“备用金”科目,专门核算村报账会计每次报账后“备用金”的使用、留存情况。对于那些超出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村,要根据章程给予严格的处理。

3、加强票据管理。由双代办安排专人对村级票据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改变过去村管票据,镇双代管管钱的现象,从根源上杜绝村干部自行开具票据或乱开票据的现象。同时,工作区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对村主要干部的监督教育力度,发现苗头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村级实现的收入真正由双代办实行代管,杜绝坐收、坐支、截支、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篇2

关键字: 信托 委托 个人理财 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 经济 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 金融 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 法律 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 文献 :

篇3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篇4

■一、首先要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控制体系

(一)需要建立各种财务管理最新的管理体制

1.建立一种多足鼎力的财务管理方法和体制。要开放更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一种多足鼎力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是让受托单位和委托单位一样享有同样的财务待遇和权利。第三是要根据受托单位的条件制约和规定,完善和修改与这方面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引入新的财务管理观念,更好的管好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达到双赢。

2.受托单位的一些管理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受托单位的法人意识也需要相应的提高。受托单位要给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一种良好的环境,改善委托单位的财务规则等。

3.建立健全受托单位的自我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受托单位的自我约束制度所对应的是调动受托单位自身的内在自律行为,这样所产生的自律行为比外在的约束要有效得多。这样才能实现受托单位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来进行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好双方的财务管理。

(二)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模式

1.受托单位结构组织模式的构造和建设一定要把直线制度和职能制度一起联系在一起。直线的制度主要是解决阶层的管理还有统一的指挥。因此,这两种制度模式组合在一起将起到不同的效益和作用,对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着重大的作用,使得财务管理更有效率。

2.受托单位的建设和设计一定要把分权和集权的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受托单位的内部里面,可以说单位领导是有很高的决策权,这个决策权既掌握着受托单位的全局性和长期问题还有战略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又必须在很适当的权利授予对受托单位和委托单位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把握的原则

推行“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的模式”,要以受托单位的总体财务体制思想为指导,按照委托单位的具体财务管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财务规范化的管理,从维护委托单位的每一份财务利益出发,加强对委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管理使用行为,确保双方的财务管理都能良性发展,不至于出现两者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分配不均的局面。

(一)坚持依原则办事

推行“单位财务委托制”,一定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双方的财务规章制度,促进委托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要保证委托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四权”不变,受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拆借委托单位的固定资金,合理开支,合理管理双方的资产。

(二)坚持双赢的原则

实行“委托单位财务委托制”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受托加强管理,使受托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委托单位。作为委托单位财务委托服务机构,受托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环境,搭建投资平台,落实财务管理措施。

(三)坚持监督保障的原则

强化监督是这项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起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强化受托单位对自身的监督。按照有关财务公开的要求,搞好受托单位财务公开,自觉接受自身部门的监督。二是强化委托单位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委托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托单位的财务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办理,并向受托单位的领导部门反馈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三是强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委托服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审计。四是强化职能部门监督。

■三、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委托单位的财务中心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全面做好业务工作。

(一)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委托单位专门制定了现金管理、财务审批、审核奖罚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明确了受托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规定了财务部门各项合理开支的审批、支出程序,规范了委托单位的帐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统一票据

受托单位财务中心统一印制了双方收付款票据,各部门统一领用,统一消号,并规定每月由受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审核。这一措施有力的防止了收支混乱的现象,做到了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三)统一财务公开

受托单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资金收支、盈余、费用开支等情况统一造表,并由电脑统一打印,张贴出来,接受单位员工的监督。财务公开真正起到了让受托单位员工和委托单位明白,对双方的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统一财务建档

篇5

梦想能战胜一切

2007年,18岁的米露虽然获得了很多女孩梦寐以求的荣誉――CCTV模特大赛冠军,却也承担起这个年龄的女孩难以招架的压力。伴随着受众的喜爱和夸赞,网络上还出现了很多质疑甚至诋毁的声音,对于刚一个高中毕业的女孩来说,这样的舆论环境是残酷的。

其间,米露曾在贴吧中发表了这样的一段话:“比赛过程中会有很多困难,也会有人误解你,但是不代表我会因此放弃,因为我知道,只有做到更好,才会有更多的人支持你,才愿意真正去了解你,喜欢你。我会努力,因为我不会认输……”正是这种不想认输的意念支撑着她,在接下来的比赛中表现得越发出色,并最终夺冠。

成功夺冠的米露面临着人生事业的抉择:演艺道路必然崎岖曲折,但却是自己的梦想所在,放弃演艺,平顺未来唾手可得,但却背离了自己的理想。经过反复的思量,内心强大的米露最终决定跟随自己的心去实现梦想。

米露说,她当时很清楚,选择这条路的风险很大,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是人们对她的支持和鼓励,以及她对梦想的渴望战胜了一切。

《小爸爸》开启表演的天地

在记者看来,米露对梦想的执著不仅源于内心的渴望,也来自于她儿时的成长经历。米露出生在一个书香门第,家里没有人从事演艺事业,但从小饱受诗书古籍浸润的她却被文艺所吸引。米露自小学习舞蹈,在她看来这既是陶冶情操,也是修炼心智。

在夺得2007年第八届CCTV模特大赛冠军后,米露又获首届模特大典十大新锐模特、最佳媒体印象奖、中国扶贫宣传使者、黄金搭档爱心大使等荣誉,一条职业模特的路日渐清晰。而这时的她毅然考入北京服装学院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走上了表演艺术之路。和模特相比,表演这一职业显然从业寿命更长,但对于没有专业基础的米露来说,挑战也更大。

不过,米露在此后交出的答卷证实了她当时的选择是正确的。2012年,米露在热播剧《小爸爸》中以本名成功出演泰勒精明干练的助理,进入了大众的视野。米露在《小爸爸》中的戏份并不多,但正是这样一个角色,却让观众大呼眼前一亮,并大大地提升了她的知名度。“《小爸爸》这部戏对我是一个很大的历练,能有这个机会,我感觉很幸运。”米露说。

理财要以稳妥为先

2015年年初对于米露来说更是一个好的开始,由她参演的《武媚娘传奇》《何以笙箫默》热播荧屏。在这两部剧中, 米露都有着突破以往的表现。从对模特的一无所知,到成为一个职业模特;从没有任何表演技巧,到出演热播剧中的重量级角色。米露在几年里实现了蜕变,她从一个受了委屈会偷偷流泪的小女孩,变成了如今这个为自己的理想而坚持奋斗的女汉子。

谈及步入演艺事业以后的变化,米露笑称,伴随着成长,自己更加自信了,也更热爱表演、热爱生活,懂得珍惜每次表演的机会,并通过这种释放来让自己的生命更加饱和。

作为一个处于事业上升期的演员,米露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自己的财务问题。工作方面的琐碎事物可以由经纪公司打点妥帖,但在个人财务管理上,米露目前只放心让母亲代为打理。“我现在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提高表演技巧,创作出更多成功的角色上,财务的规划还是拜托给妈妈去打点。”米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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