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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篇1

一、强化组织发动,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便民措施。省厅《二十六条便民措施》下发后,我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学习贯彻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明确了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区劳动保障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负责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网络体系。二是制定措施。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二十五条便民措施》,打印成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以便于具体工作的落实。三是对外公开。将《二十五条便民措施》制作成展牌,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并对外公开了监督电话和服务热线,方便各方面人员监督。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明确,对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或在检查中被发现有违反便民措施现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年终不得评优评先,不作为入党提拔的培养对象,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版权所有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夯实工作基础。将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径,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了“练内功、提素质、树形象”专题活动。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平时学与工作中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系统干部加强对劳动保障相关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力求做到融会贯通。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科学、直观的图解设计,制作出两块展牌,使工作人员和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对政策一目了然,这一作法在全张家口市劳动保障系统进行推广。同时,区委、区政府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带着课题赴上海、南京、济南、石家庄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外地劳动保障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为我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采取措施,鼓励上进。在系统内部多次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知识竞赛,要求45岁以下干部全部参加,邀请专业老师出题、评卷,考试成绩作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部进修,并为劳动保障干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三是竞争上岗,营造氛围。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率先引入竞争上岗机制,经过测评、报名、推荐、纳谏、答辩、公示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优选拔出4名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在全系统形成了人人自我加压、个个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篇2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

[2]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韩振文.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04:72-77.

[4]田宏伟.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制现代化建设[J].前沿,2009,12:58-60.

篇3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篇4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公民教育”属性分析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公民法律素质”指引下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创新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方面,从中职生应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而教学内容是中职生法律教学开展的前提。那如何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呢?这要遵循两个原则: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上述两个原则,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该包括以下知识范围:1、法律知识:(1)有关公民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现有教材略显不足),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行政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2)与中职生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紧密联系的常用法律知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就业制度及劳动维权、创业及公司的设立、产品质量及消费维权、交通安全遵守及维权等。(3)必要、适量的法律理论知识介绍。比如宪法及其地位、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2、法律意识,包括:宪法理念、法治理念、民法理念、(私权意识、权利为本、平等意识)、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合法维权理念等。3、遵守与应用法律的能力包括两方面:(1)在日常生活中,能将日常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为。(2)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法维权、适度维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篇5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篇6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海燕.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19(5):87-88.

[2]赵利红,韩弘力.浅谈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4):226-227.

篇7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篇8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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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篇10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同时也是xx开展具有特色的宪法宣传周活动的第20个年头,今天是XX年12月1日,从今天起的一周是xx市第二十届宪法宣传周,本届宪法宣传周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科学和谐发展”。本周四12月4日又是第八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这次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围绕今年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xx”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意识,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宪法宣传周和法制宣传日将进一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政策、方针,进一步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大力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进步。活动将积极倡导公民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市民法律素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

我校是xx新区首批一星级法制教育示范学校,更应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我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和成就;宣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就;宣传我国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重大发展;宣传我国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方面的重大发展。在大力宣传的同时还要弘扬法治精神,在公民中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相一致观念、公平正义观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希望学校的师生们都能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篇1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农民工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他们很少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对高层次法律知识的接触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农村地区传统小农思想与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现代法律知识规范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和抵触,因此农民工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比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普法教育方面还有很多亟需提高之处,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的状况。第一,农民工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通常来说,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寡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储备,其法律意识很难达到较高水平。我国的农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农民工,还是新世纪以来走上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最低水平,同时对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乐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态,这样以来他们对法律知识这类“高大上”的文化知识经常“置若罔闻”,尽管很多法律法规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据不完全调查,我国85﹪以上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规不甚了解,而剩下的少数农民工群体虽然对这些法规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贯彻使用。正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缺乏,让多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经常遭受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很多农民工务工时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农民工连续工作几周都没有一天休息日,还有不少农民工因公受伤或丧命时只是通过“私了”方式得到极少的赔偿等。第二,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活动的一种主观认识和体验,虽然是一种理性认识,但通常是内在思想尚未系统化的表征形式,是公民法律意识的一种主要体现。当前形势下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我国农民工的法律观念普遍比较淡薄,首先,大多农民工在处理事情时采取“找关系”、“拖熟人”等手段,不会走正规的法律程序,因为在农民工看来“权力高于一切”,即有权者完全可以越过法律而恣意妄为,也就是农民工对法律存在比较严重的怀疑态度。其次,很多农民工无法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农民工一般把二者混为一谈,这种认识也影响了他们的日常行为。另外,不少农民工不重视或者忽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经常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柔和在一起,从而无法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涵义与界限。第三,农民工缺失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主体思想变化和对象间转换的双向作用过程,一方面只有当法律活动让公民主体产生强烈的信服感时,人们才会形成相应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则是只有当公民主体亲身体验到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时,他们才会逐渐或瞬间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构建公民的法律信仰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目标,对农民工来说,由于长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他们在为自己“地位低下”无奈感叹的同时,对执法部门徇私枉法的行为可谓痛恨到了极致,他们很自然就对法律没有较高的信仰。在处理纠纷时,农民工要么通过亲朋好友的帮助来私下解决,或者自己采用极端的手段,结果往往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当前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关键因素。第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能力。法律能力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为了解决矛盾冲突、维护权益而理解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高层次直接体现,也是农民工群体最为欠缺的一个素质。首先,农民工守法能力较差。除了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之外,农民工长期过着“城市边缘人”的生活,对工作和生活不免产生失望、挫败等悲观情绪,进而形成一种潜在的违法动机,当这种动机膨胀到极限时,农民工便会采取极端手段危害社会。其次,农民工用法能力不足。农民工不仅在自身重大利益出现损害时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能力欠缺,比如在购买东西时很少索要发票或者随手就把相关票据丢掉了,结果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解决。另外,农民工护法能力更是薄弱。由于长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农民工在看到别人违法犯罪时总觉得自己有限单薄的力量不可能阻止强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很难出现见义勇为的行为。

二、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提升的途径

法律意识不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的一个普遍现状,当然他们法律意识的缺失不仅仅体现在上述列举的几条,这毕竟是一个深受传统观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的系统化问题,因此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是一个不可一蹴而就的长久工程。首先,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接受更深入的文化教育,为其后来的生活与工作奠定知识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升新一代农民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当然,对于现有的农民工来说开展基础教育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应当强化对其进行岗前、岗中培训。这种培训要从两个层面做起,其一,政府机构要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既要制定详尽的民工培训计划,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一些专门规范的农民工素质培训机构,或者与当地各类高校的成人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合作,使其成为固定的、长期的农民工培训中心;其二,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具体的量化手段对农民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对那些不具备培训资格和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就业部门可以主动联系,既要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求,又要让培训机构认真对待,保证实现“教好教会”的培训目标。其次,强化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面。普法知识在我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其效果总是不甚理想,因为有关部门总是采用“印册子、贴标语、发传单”等简单低级的形式。在文化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不能总是采用惯性思维,而要从农民工的兴趣点出发,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提升其对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比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对农民工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这比单纯的法律概念讲解灌输效果要好。除了直接的普法知识宣传之外,可以举办一些切近农民工生活实际的文艺活动,比如农民工法制教育文艺演出等类似活动。这样不仅仅丰富了农民工的娱乐活动,而且使其在轻松愉悦中消化吸收了法制知识。另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农民工的法律信仰。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法治环境还不算完善,一方面虽然我们制定的法律条文在不断增加,但是其中很多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充分贯彻,特别是关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规定没有完全履行,从而影响了农民工的法律态度,使其质疑法律的权威。因此,国家应当在保障现有法制切实推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一些覆盖面更广的法律法规,比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规。除此之外,执法部门一定要强化执法力度,通过严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而让农民工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与价值,进而逐步提高法律信仰程度。最后,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降低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成本,增强其依赖法律的信心。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建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的途径。通过富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可以让农民工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合法权益,这既是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一个让其接触了解法律知识的体验学习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公益性质法律援助活动的频频开展,才能让经济基础与文化教育基础都薄弱的农民工群体认可接受法律规范。

篇12

作为一项有目的、有计划,以法制为宣传内容的社会事业,“普法”有其特殊的背景、模式和路径。

社会转型是普法产生的宏观语境。“”结束后,我国逐步重建秩序,进入到国家建设发展的崭新时期。民众长期所见多为非法治的情形,社会也一直处于非法治的状态之中,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秩序亟需通过法制来“收拾局面”。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也需要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如何把法律交给民众,让民众了解、熟悉法律和法制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由此,“普法”开始登场,“一五”普法规划重点普及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等基本法律。“二五”普法重点突出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200多部法律法规的普及。“三五”普法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四五”普法强调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五五”普法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六五”普法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深入、不断调整。

有法不依是普法开展的直接原因。从普通民众率性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到司法机关的渎职违法等,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没有养成,有法不依倒有愈演愈烈之势,每天充斥于媒体的有法不依和知法犯法的情形不绝于耳。政府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量的政策违反法律,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预示着“普法”的必要性和价值。

建设法治国家是普法肩负的使命。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普遍方式。党的十也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的普法实践证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在实践中,普法也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不断进步,成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代中国普法的效果与评价

近30年的普法活动对当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总体看来,普法的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显性效果。普法架起了法律走进公民生活的桥梁,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法治不断进步。二是隐性效果。表现为普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证,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普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治启蒙和法律知识的传播,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了提升和转变。无论是刚走出“无法无天”时代不久的20世纪80年代,还是法治正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当下社会,“普法”都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使命。我们要正确、全面地认识和评价普法工作,关注重点,发现问题,研究推进方式。

正确认识当前普法工作的历史方位。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公民法律意识的成长与法制建设的步伐还不能完全相适应,作为公民法律素质基础性环节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尚需进一步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推进以及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要求仍有较大距离。如何将依法执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的具体措施,如何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早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普及法律常识,现在的关键是让公民正确理解法律,不断增强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早期法制宣传教育侧重于提高个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现在要将重点放在依法规范公共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尤其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方面;早期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地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推动,而今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实际上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法治化程度的关键,而如何促使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要致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准确把握当前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有:第一,普法工作实效缺乏评价标准。在目前的普法工作中,既没有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也没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对普法工作实效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做好做坏一个样,做与不做一个样。现实操作中很多法宣机构只求完成每年的工作任务,而不问普法实效,使普法活动盲目进行,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很多地方在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非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省级机关处级干部提拔前法律考试制度上推进不力。第二,普法手段缺乏必要的连贯性和长效工作机制支撑。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如发放法制宣传教育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等,不是没有实际效果,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科学设计和长效机制保障,效果不佳或极易流于形式。如宣传教育资料的内容是否通俗易懂,法制讲座是否符合受众的需求,法律知识考试的结果是否能够运用。第三,普法工作整合能力不强。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政府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者、推动者。现实的普法活动中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不善于借助外力,不善于应用社会资源和发动社会力量。第四,传播结构缺乏互动。普法的路径是官方灌输——民众接受,是单一、单向的从官到民的法律意识传播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缺乏民众的主体性和主动性,缺乏传授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互动。

三、当代中国普法的转型与深化

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实现更大的作为,是当下普法活动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型深化:

实现从知识传授到法律意识培养的理念转型。普法教育不能再以几十年不变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传授为重点,而应坚持以法律意识的培育为核心和重点,积极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在法律中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并引导民众遵守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内容转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宣传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让民众内心亲近法律,懂得通过法律来维护权利,表达和争取自己的权益。

实现从重视过程到重视机制的重心转型。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既包括对全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也包括对特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既包括精神成果的定性分析,也包括物质成果的定量检测。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主管意识,树立权威。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人大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题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对不懂法的干部不予任命,对不依法办事的干部坚决罢免,使人大的监督权威得到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加大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监督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严格执法。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机构,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为普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财政拨款与市场运作、产业化发展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同时,依靠制度开展工作是最有力的保障和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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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关系中的债权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与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就转化成了债权人与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继承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继承人行使债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国情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债权往往无法实现,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继承关系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在继承关系中,债权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利益关系,债权人原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继承财产后债权人就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债权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向被继承人主张债权,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完成后是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所以,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继承人生前侵权

被继承人作为原始债务人,其生前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采取各种隐蔽手段转移财产,减弱自己偿还债务的能力,比如说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者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变卖财产。由于被继承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经常不易被债权人察觉,所以当被继承人死亡债权人发现债权无法实现时已经陷入了死无对证的尴尬境地。

(二)继承人侵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完成时,继承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规避,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一种是继承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当债权人无法了解继承情况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并且继承人本身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就很有可能会直接利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去偿还自身的债务,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另一种是继承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财产,削弱自身偿还能力,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与被继承人生前侵权行为比较相似,多表现为通过各种隐蔽手段转移、变卖其由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继承关系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继承关系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这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的一个主要表现,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主要原因包括: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债务关系原本就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被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都应当积极履行负担债务,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不是如前文所述利用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我国是一个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公民知法、守法以及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利的意识普遍不强,这不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继承人在侵害债权时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不以为然,也表现为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后的无可奈何。

(二)对继承关系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有限责任的继承制度,即继承人仅以继承所得的遗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连带其自身的财产。该项制度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但针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存在明显不足:第一,没有规定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关系着继承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债权人的权利范围。遗产范围不确定就使得继承人在享有有限责任的同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也无法主张权利,这无疑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第二,没有规定确定继承的期限。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能接受继承也可能放弃继承,在继承关系确定之前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未知的期限不仅不利于债权人也不利于遗产的管理。第三,没有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手段。如前所述,当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出现恶意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维护继承关系中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其知法、守法的基础,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尤其是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许多案件的根源。法律意识也是公民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

(二)完善关于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应当尽快修改《继承法》中不符合现状的规定:第一,应当建立遗产确定制度。这包括价值的确定和期限的确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若接受继承自愿承担有限责任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报遗产清单,确定遗产范围。这个期限可以定为30天,特殊情况下延长30天。主管机关以公证处为宜,司法实践中公证处业务不足,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若继承人未在期限内申报遗产清单,其有限责任便转化为无限责任,这对督促继承人尽快确定遗产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第二,设立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当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出现侵权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对遗产进行管理,这与财产保全制度很类似,可以杜绝遗产因恶意行为减少或消失。当法院对遗产进行管理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即丧失了遗产管理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继承关系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可以平衡被继承人、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能遵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因此,我们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继承关系中的债权人与继承人平等的地位,这样其利益才能得到本质上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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