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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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业和场所的危险源总是和某种能量或能量的载体有联系。而公众聚集场所最大的危险是来自公众自己。同时,公众聚集场所具有各种设施复杂分散,场所面积大,并且人员多、密度大、流动性大、随意性强、危险因素多等特点。并且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对引发事故的人为因素难以预防、控制和实现有效的组织管理,所以大量人群聚集在一起进行某项活动,一旦发生事件,人群存在从众心理及盲目恐慌,往往会导致灾害扩大,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近年来发生的一次性人员伤亡较多的非工业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的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事故的繁杂性和危险性增加。同一建筑多种经营共存,而且各自属于不同的经营者,安全管理混乱。公众聚集场所人员集中,密度大,多数人员缺乏逃生知识,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及各种塑料、化纤、海绵制品,火灾发生后产生有毒烟雾,大面积扩散蔓延,严重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较多,电力负荷大,电气绝缘材料容易老化,电线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容易造成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入口少,疏散步行距离长,发生灾害时,人员疏散只能通过出入口,不能象地面场所那样通过其他办法仍可疏散,地下建筑无自然采光,断电时,人的视觉下降,心理恐慌,疏散更加困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和器材,或者对设置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不进行维护保养,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人员的安全疏散无保障。还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为防盗和便于管理,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有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从安全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公众聚集场所潜在的危险性。
防范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首要任务是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为此,我们要采取以下安全防范的对策与措施
1. 加强规划、审批和检查
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尾矿(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其他危险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检查其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安全重点部位。严禁在营业时间内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封闭封堵外墙窗户或采用固定铁栅栏。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夜间留宿人员(值班人员除外)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群众性活动;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2.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故并没有固定的危险源,最大的危险多半来自人们自己的无知和大意。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前就应注意自己活动的安全问题,哪怕简单的活动也应有安全意识,这样便于发现需要防范的意外情况;还要穿戴与活动相宜的服装,配备适当的工具;平时应多积累一些简单的安全知识和救治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才能发挥作用,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时,自己要有意识的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方向,并做到心中有数;应认真阅读安全需知,并认真遵守;向管理人员了解安全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一旦发生险情,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应惊慌失措,切勿上前拥挤,应尽量向人群少的地方躲避,或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3.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防范,是对公民整体安全素质的考验。除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可能消除灾害、事故隐患外,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临场自救及互救能力。只有公民整体的安全素质提高了,我们才能安全地进行公众聚集场所的各种活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播放闭路电视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预防突发事故,如: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和救援等安全常识。
4.制定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因为大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是安全预防重点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重点制定应急疏散救人预案,以便于平时进行演练,发生灾情时按预案有序地组织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人预案的主要内容是:⑴人员疏散的组织。应设事故广播组、事故照明组、内部疏散引导组、外部疏散引导组、警戒救护组等,并明确分工;⑵人员疏散的现场指挥。通常由场所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指挥,救援队到场后参与指挥或直接指挥;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如步梯、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直通室外的门等;⑷确定选择疏散路线。选择疏散路线的原则是:选择最短的直通室外的通道或出口、尽量避免对面人流和交叉人流、选择烟气尚未充斥的通道或出口、选择直接通往疏散楼梯间的通道或出口;⑷疏散救人所需的救援车辆和技术装备,需要调集的各种协同力量等。
5. 推行安全评价制度
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中,只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安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报送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位置及周边、安全设施、电气电缆、特种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救生器材等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602-03
重大体育事件对地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但随着规模扩大和场次的增加,安全保卫难度也随之提高,成本也不断扩大;以奥运会安保费用为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几百万美元到雅典奥运会已经突破10亿美元,防范区域也从场馆、奥运村周界,一直扩大到城市圈。如何应对重大体育事件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话题。
1城市重大体育事件的界定
虽然重大体育事件能为举办地创造高层次的旅游、提升当地的声誉、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是目前国内外许多地方政府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目前关于重大体育事件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重大体育事件的内涵迄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系统的研究。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城市重大体育事件:是指的以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单次参加人员在10 0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是一种提供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的特殊事件,其规模和形式受竞赛规则、传统习俗等多种因素制约,对社会和文化、自然和环境、政治和经济、旅游等多个领域发生冲击影响,包括体育比赛、体育展览展销、以及含有竞技色彩的民俗活动,如划龙舟等。
2重大体育事件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
2.1群体械斗事件重大体育事件既为人们提供了互相交流沟通的机会,但也成为情绪宣泄群体械斗的导火索,如足球骚乱。足球骚乱一旦发生,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甚至数十万人卷入集中,规模巨大,不仅不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而且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欧洲甚至出现了“职业的足球流氓”。他们不仅脏话连篇,殴打裁判,焚烧座椅,抛掷石块,砸掀警车,非法闹事,而且越来越肆无忌惮,严重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和其它观众的情绪。这些足球流氓每到一座城市和足球赛场,就会制造和引发骚乱和灾难,已成为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
除了足球骚乱,在我国一些地区每年一度的龙舟竞渡风俗,也成为种族之间积怨宣泄争斗的途径。龙舟的竞技需要各参加人员齐心协力,通过集体合作才能取得良好成绩,通过划龙舟活动,宗族团结合作意识能够得到加强。同时,龙舟竞技的胜利也可显示宗族的强盛。因此在划龙舟期间,宗亲意识普遍高涨,一些小摩擦易迅速升级为大的冲突。如温州瑞安地区于1981年6月6日因划龙舟纠纷而引起了械斗事件。其时双方参与斗殴人数达15 000人,致伤128人,不同程度毁坏的房屋有155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企事业单位16家,损失12万元(时价),导致区社机关、公安派出所等被围攻,成为震惊全国的“6・6”事件。
2.2拥挤践踏事故重大体育事件中由于观看比赛或展览的观众通常具有聚集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数量众多、人群为临时性、缺乏约束力等特征,极易因为一些自然因素、火灾、恐怖事件等偶发因素导致人群互相拥挤、践踏,出现大量的伤亡。如1988年3月12日,在尼泊尔加德满都举行的一场体育比赛中,突降冰雹,因躲避冰雹的球迷涌进被锁死的出口,造成相互挤踏,至少93人死亡、一百多人受伤。2001年4月11日,南非约翰内斯堡体育场因近万人冲破拦截的铁丝网涌入球场,将正在看球的观众挤到,后面又不断有人涌入,堆成座座“人山”,许多人当场死亡。在我国各地举行的体育事件中拥挤性挤踏也时有发生。
3重大体育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战略和路径设计
3.1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为联盟的安全保障主体目前,我国举办重大体育事件几乎都是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由于举办大型活动频率越来越高,使基层倍感警力不足;而大型活动的抽调势必影响日常工作,甚至出现脱节。此外参加大型活动的警察加班加点,也易诱发过度疲劳。同时参与管理的单位往往既有市局指挥部、治安总队、交巡警总队、消防局、体育局、交通局,也有分县局等相应职能部门。如果是水上比赛,往往还需涉及海事局、港航局等部门。这种一个部门处理一个问题的模式,在面对复杂的公共场所安全危机时常常出现“管理重叠”或“管理真空”的混乱局面。
此外,由于对重大体育事件的界定标准不一、尺度不一,使得各级审批、管理权限不清;常常出现市局、分局层层管理,甚至市局领导也亲自抓,造成众多部门的管理,多头把关,程序过多,效率不高。
而重大体育事件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运动,也是一个复杂的事件管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在强调政府在是安全监控主力军的同时,应避免政府万能的观点,设法建立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类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其间的组织框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管理机构也应从以往的“分而治之”转变到“合而治之”,构建能承担多重任务的网络式组织单元,以有效解决涉及多重领域的安全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将市场机制导入安全,并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此外还可以通过一些方式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持久地投身到这场运动中,成为政府的永久伙伴,分担政府的一些责任和精力。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强调道德秩序、人的良心和相互信任的非营利性组织成为安全保障的重要力量。具体操作中,可依据事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力量组合;如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庆典等政治性强的类似奥运会等体育事件,公安机关应全面负责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保安公司派员参加。而对于规模巨大,参加人员众多,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活动,如F1体育赛事等,可采取协管法,形成以公安机关牵头,保安出力协作的模式。而对于专业人士为主、规模较小、安全系数较大的体育展览会,可采取全面使用法,即以保安人员为主,公安机关只负责活动的审批、业务的指导、安全的检查和发生案件的调查。
3.2构建灵活有效的危机安全防范体系在SARS后,我国各地危机防范意识明显加强,也纷纷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但由于重大体育事件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危机安全防范也处于不成熟状态,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效果不甚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预案过于抽象,只是单纯设置了一些职能部门,但对责任的具体履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无详细界定;致使工作出现缺位和相互扯皮。有些地方应对措施仍留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强调采取人海战术。在事件过程中,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派员参加,无论是工商、税务、还是环保部门都无例外,以期形成管理强势。但是这些管理人员既不熟悉管理流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没有处置权,造成所谓“空转”现象;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造成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搁置。
此外各地政府部门少有演习,防范力量未能充分整合,出现问题后仍然手忙脚乱。公安机关的预案往往因缺乏演练而无法应用。如2002年发生的西安3.24球迷闹事中,虽然比赛前公安机关针对球迷的闹事问题制订了工作预案,但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实战演练,使得事后无人拍板处置,致使事态蔓延扩大。
因此一个相对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不仅应包括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危机决策机制、危机沟通机制和危机控制机制等四部分。还需注重各子体系的锻造,使四者既自成一体又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
最后应按照事件的生命周期可将危机管理体系中的控制机制划分为前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前馈控制也可称之为预防性控制,反映到体育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即常规危机管理,包括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制定危机反应与恢复计划以及开展反危机演习与培训等;实时控制也称之为实时控制或现场控制,反映到体育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包括危机开始阶段的应急管理、危机发展阶段的反应管理和危机结束阶段的恢复管理。在体育重大事件中,现场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制高点的监控。现场周围一定区域内的制高点,往往是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暴力和破坏活动的地点。警方必须选择必要的制高点,配备警力、严加戒护。2001年,十强赛期间,沈阳公安机关便在五里河体育场的各个制高点派专人进行控制,使用监控设备,对体育场进行全防卫监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反馈控制也可以称之为事件后危机处理,主要是指危机事件结束以后对整个事件危机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然后把评价结果反馈到危机管理体系之中,以期得到改进和提高。
3.3加强公众安全防范教育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安全教育体系,广大民众对风险意识不强,也没有紧急情况下应对常识,同时对自身的行为规范要求以及求生、救生常识不十分了解,缺乏最基本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危机教育多处于非规范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实践中有相当盲目性。危机教育主要以官方为主,缺乏与企业、高校、非营利组织、基金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危机教育的内容过于陈旧、安排也缺乏系统性、大多处于随机状态,无法做到连续性、系列性。教育的方式大多比较传统,略显死板,未引进一些先进的教学理念。政府对危机教育环节未予足够的重视,无论是从人员还是从经费上,危机教育往往捉襟见肘。资金上不足严重困扰着危机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我国危机教育还存在以下难点:不同单位和社区,存在着不同的危机问题,如何做到有的放矢。由于很大程度上国内还存在条块分割、单位各自为政的社会现实,许多相关工作无法介入。
因此有必要逐渐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安全防范教育体系。安全防范教育过程中各子系统以及各个层次,明确自己的目的、方法和内容,同时各教育机构之间,教育项目之间等关系协调、步骤一致,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教育对象对危机的理解从朴素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系统的理性认识,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地、有效地配合或推动危机教育开展,使人从无形到有形都有所改变,以达到减少事故灾祸的发生。
3.4注意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细节设计控制和防范重大体育事件过程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注意以上战略设计外,还有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完善。如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设计。场所的不确定性是重大体育事件的一项重要特征。在具体活动,往往需要依据不同的活动内容,安排不同的场所;有的是临时搭建的活动场地,有的可能是临时租用的场地,如果举办单位忽视安全、公安机关又监督检查不力,则容易发生活动现场设施塌陷、坠落事故,造成人员恐慌,导致挤压、伤亡事故,在活动过程中也有可能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导致群体闹事的发生等。同时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也是防范危机的重要一环。群体性挤踏事件一般发生在出入口、狭窄的过道、看台、楼梯等处。如果这些地方宽度骤然缩小,将导致人群在快速的行进中因地形的原因出现意外。另外,公众聚集场所疏散走道的路面设计不当也是造成群体性挤踏事件的重要原因。路面不平、摩擦系数小或使用台阶、斜坡不仅会降低人群行进的速度,而且会因为某个个体行进速度减慢,或摔到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这要求公共场所的设计一方面根据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对这些重点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另一方面设计人员应将危机意识导入设计具体细节,如足够疏散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的流通。
总之,体育是一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精神的载体。重大体育事件作为一个国家、地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既需要解放思想,精心谋划,积极打造赛事品牌,努力塑造城市名片;同时也需认真防范风险,为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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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104-03
山东招远发生在麦当劳餐厅里的故意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广泛的探讨,然而由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实践方面的缺陷,使得我们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判断实践案例存在着相当困难,笔者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理论渊源后,结合山东招远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讨对安全保障义务之重构。
一、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嬗变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演进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是德国著名的亚麻毯案件。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随着安全注意义务相关案件的出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渐渐被德国司法实务界用于侵权法领域,并逐步发展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领域。在法国,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相类似的是安全义务,安全义务首先出现在契约责任中,而后逐渐拓展到侵权法领域。安全义务理论最初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护而被法国司法所创设的。此后,法国逐渐扩展契约法的安全义务理念,将它适用到侵权法领域。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英关法系的演进
英国、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大多数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是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合同关系中,而且也构成了侵权法的基础。安全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诉因的重要条件,其理论溯源于英国,是英美过失侵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并逐渐成为英美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嬗变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第6条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的不足。本条将义务主体仅限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而且着眼于相对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问题,是一种局部的、不完整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在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也有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尽管如此,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仍有不明确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鉴于此,在今后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予以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之解释论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虽立法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已做出价值取舍与定性,然基于解释论的角度,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规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再加以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过错判断,责任形态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应适用于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正是由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范围与一般过错责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第37条包含两个条款,第1款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法律后果,这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认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第2款是规定第三人介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补充责任。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及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
在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纠纷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宾馆后,被犯罪分子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期间,宾馆未对犯罪分子作访客登记,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翰作为旅客,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很明显,法院是依据《合同法》中附随义务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以违约责任来认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到对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应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被告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而涉及到对补充责任的认定。
(二)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里,张某等六人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吴某发生口角,随后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网络对麦当劳餐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议论与思考。本案一审、二审中,被害人亲属并没有提及麦当劳餐厅对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负有侵权责任。从事后公布的录像看,麦当劳餐厅的员工进行了一些劝阻行为,并且有员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殴打,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报警,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经营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应有之义。综合全案来看,我们不能苛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其员工为了保护被害人免受损害,而冒着生命危险与歹徒搏斗,这样的要求也显然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规定,麦当劳餐厅也履行了合同的协助,报警等义务。因此,麦当劳餐厅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检视
(一)现有立法规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为对这种情况的回应,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然而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制度,不仅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也违反了侵权过错的一般理论,在比较法上也缺乏相应的依据。此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进行解释,具体地区分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应由法律规定的单一补充责任制度转变为多元化的责任体系。
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
虽然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且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就合同义务进行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只以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的现象,这不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产生了质疑,也是对我国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误解。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亦可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存在争议,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延伸的附随义务说,基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说,以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应规定之注意义务说。笔者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大都以既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的复杂情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之定性,应以法定义务说为原则,以约定义务说为例外。若存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其有利的观点。
五、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再建构
(一)构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元化责任体系
本文主张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形态应当由当前单一的补充责任形态转变为一种多元化的责任体系。第一,若公共场所管理人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直接侵害人均存在过失时,应依《侵权责任法》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依据各自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若公共场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权,此时应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公共场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具体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二)建构诉讼机制的多元化体系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平安校园,创建人民满意学校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集中整治,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率达100%,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上报备案率达100%。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秩序,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升安全工作水平,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学校由乡镇政府牵头,市直学校由市教体局牵头,教育、安监、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整治活动。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由校长(园长)直接负责,明确处、室人员岗位职责,确定重点整治内容,落实经费,坚决治理各种隐患。 四、整治内容
(一)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责任制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二)对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防溜冰溺水、防拥挤踩踏等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三)学校、幼儿园各类教学设施、供电、供水、运动场体育器材等重要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在校园实验室、仪器室安全存放及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存在的隐患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的安全问题。
(七)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周边饮食店管理中的问题。
(八)校园周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洪水等危害情况。
(九)校园周边治安状况:交通秩序、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违规经营的音像书刊、饮食摊点、出租屋,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经营场所,以及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管理情况等。
(十)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甲型h1n1流感和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情况。 五、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进行集中整治。
(二)教体局 :对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各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学生宿舍、教学附属设施以及实验室安全等进行整治;配合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三)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乱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害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对校车交通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幼儿园附近交通秩序进行整治。
(四)消防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及各类社会职业文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集中整治。
(五)工商局: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对校园周边经营的营业场所进行整治,职缔违法经营。
(六)交通局 :对接送学生的运营客车进行集中整治。
(七)文化局 (新闻出版):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场所的监管工作。
(八)卫生局 :对学校、幼儿园卫生及食品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防控措施。 (九)建设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加强对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
(十)城管局: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商贩和占道经营进行整治。
(十一)质监局:对学校、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进行整治。
(十二)安监局:对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14日—16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组织,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七、工作要求
各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堂安全工作,认真汲取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食堂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突出重点,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堂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对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迅速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