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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常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公共场所安全常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公共场所安全常识

篇1

一般行业和场所的危险源总是和某种能量或能量的载体有联系。而公众聚集场所最大的危险是来自公众自己。同时,公众聚集场所具有各种设施复杂分散,场所面积大,并且人员多、密度大、流动性大、随意性强、危险因素多等特点。并且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对引发事故的人为因素难以预防、控制和实现有效的组织管理,所以大量人群聚集在一起进行某项活动,一旦发生事件,人群存在从众心理及盲目恐慌,往往会导致灾害扩大,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近年来发生的一次性人员伤亡较多的非工业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的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事故的繁杂性和危险性增加。同一建筑多种经营共存,而且各自属于不同的经营者,安全管理混乱。公众聚集场所人员集中,密度大,多数人员缺乏逃生知识,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及各种塑料、化纤、海绵制品,火灾发生后产生有毒烟雾,大面积扩散蔓延,严重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较多,电力负荷大,电气绝缘材料容易老化,电线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容易造成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入口少,疏散步行距离长,发生灾害时,人员疏散只能通过出入口,不能象地面场所那样通过其他办法仍可疏散,地下建筑无自然采光,断电时,人的视觉下降,心理恐慌,疏散更加困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和器材,或者对设置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不进行维护保养,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人员的安全疏散无保障。还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为防盗和便于管理,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有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从安全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公众聚集场所潜在的危险性。

防范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首要任务是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为此,我们要采取以下安全防范的对策与措施

1. 加强规划、审批和检查

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尾矿(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其他危险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检查其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安全重点部位。严禁在营业时间内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封闭封堵外墙窗户或采用固定铁栅栏。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夜间留宿人员(值班人员除外)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群众性活动;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2.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故并没有固定的危险源,最大的危险多半来自人们自己的无知和大意。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前就应注意自己活动的安全问题,哪怕简单的活动也应有安全意识,这样便于发现需要防范的意外情况;还要穿戴与活动相宜的服装,配备适当的工具;平时应多积累一些简单的安全知识和救治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才能发挥作用,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时,自己要有意识的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方向,并做到心中有数;应认真阅读安全需知,并认真遵守;向管理人员了解安全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一旦发生险情,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应惊慌失措,切勿上前拥挤,应尽量向人群少的地方躲避,或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3.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防范,是对公民整体安全素质的考验。除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可能消除灾害、事故隐患外,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临场自救及互救能力。只有公民整体的安全素质提高了,我们才能安全地进行公众聚集场所的各种活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播放闭路电视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预防突发事故,如: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和救援等安全常识

4.制定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因为大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是安全预防重点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重点制定应急疏散救人预案,以便于平时进行演练,发生灾情时按预案有序地组织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人预案的主要内容是:⑴人员疏散的组织。应设事故广播组、事故照明组、内部疏散引导组、外部疏散引导组、警戒救护组等,并明确分工;⑵人员疏散的现场指挥。通常由场所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指挥,救援队到场后参与指挥或直接指挥;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如步梯、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直通室外的门等;⑷确定选择疏散路线。选择疏散路线的原则是:选择最短的直通室外的通道或出口、尽量避免对面人流和交叉人流、选择烟气尚未充斥的通道或出口、选择直接通往疏散楼梯间的通道或出口;⑷疏散救人所需的救援车辆和技术装备,需要调集的各种协同力量等。

5. 推行安全评价制度

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中,只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安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报送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位置及周边、安全设施、电气电缆、特种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救生器材等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篇2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602-03

重大体育事件对地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但随着规模扩大和场次的增加,安全保卫难度也随之提高,成本也不断扩大;以奥运会安保费用为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几百万美元到雅典奥运会已经突破10亿美元,防范区域也从场馆、奥运村周界,一直扩大到城市圈。如何应对重大体育事件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话题。

1城市重大体育事件的界定

虽然重大体育事件能为举办地创造高层次的旅游、提升当地的声誉、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是目前国内外许多地方政府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目前关于重大体育事件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重大体育事件的内涵迄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系统的研究。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城市重大体育事件:是指的以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单次参加人员在10 0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是一种提供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的特殊事件,其规模和形式受竞赛规则、传统习俗等多种因素制约,对社会和文化、自然和环境、政治和经济、旅游等多个领域发生冲击影响,包括体育比赛、体育展览展销、以及含有竞技色彩的民俗活动,如划龙舟等。

2重大体育事件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

2.1群体械斗事件重大体育事件既为人们提供了互相交流沟通的机会,但也成为情绪宣泄群体械斗的导火索,如足球骚乱。足球骚乱一旦发生,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甚至数十万人卷入集中,规模巨大,不仅不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而且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欧洲甚至出现了“职业的足球流氓”。他们不仅脏话连篇,殴打裁判,焚烧座椅,抛掷石块,砸掀警车,非法闹事,而且越来越肆无忌惮,严重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和其它观众的情绪。这些足球流氓每到一座城市和足球赛场,就会制造和引发骚乱和灾难,已成为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

除了足球骚乱,在我国一些地区每年一度的龙舟竞渡风俗,也成为种族之间积怨宣泄争斗的途径。龙舟的竞技需要各参加人员齐心协力,通过集体合作才能取得良好成绩,通过划龙舟活动,宗族团结合作意识能够得到加强。同时,龙舟竞技的胜利也可显示宗族的强盛。因此在划龙舟期间,宗亲意识普遍高涨,一些小摩擦易迅速升级为大的冲突。如温州瑞安地区于1981年6月6日因划龙舟纠纷而引起了械斗事件。其时双方参与斗殴人数达15 000人,致伤128人,不同程度毁坏的房屋有155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企事业单位16家,损失12万元(时价),导致区社机关、公安派出所等被围攻,成为震惊全国的“6・6”事件。

2.2拥挤践踏事故重大体育事件中由于观看比赛或展览的观众通常具有聚集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数量众多、人群为临时性、缺乏约束力等特征,极易因为一些自然因素、火灾、恐怖事件等偶发因素导致人群互相拥挤、践踏,出现大量的伤亡。如1988年3月12日,在尼泊尔加德满都举行的一场体育比赛中,突降冰雹,因躲避冰雹的球迷涌进被锁死的出口,造成相互挤踏,至少93人死亡、一百多人受伤。2001年4月11日,南非约翰内斯堡体育场因近万人冲破拦截的铁丝网涌入球场,将正在看球的观众挤到,后面又不断有人涌入,堆成座座“人山”,许多人当场死亡。在我国各地举行的体育事件中拥挤性挤踏也时有发生。

3重大体育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战略和路径设计

3.1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为联盟的安全保障主体目前,我国举办重大体育事件几乎都是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由于举办大型活动频率越来越高,使基层倍感警力不足;而大型活动的抽调势必影响日常工作,甚至出现脱节。此外参加大型活动的警察加班加点,也易诱发过度疲劳。同时参与管理的单位往往既有市局指挥部、治安总队、交巡警总队、消防局、体育局、交通局,也有分县局等相应职能部门。如果是水上比赛,往往还需涉及海事局、港航局等部门。这种一个部门处理一个问题的模式,在面对复杂的公共场所安全危机时常常出现“管理重叠”或“管理真空”的混乱局面。

此外,由于对重大体育事件的界定标准不一、尺度不一,使得各级审批、管理权限不清;常常出现市局、分局层层管理,甚至市局领导也亲自抓,造成众多部门的管理,多头把关,程序过多,效率不高。

而重大体育事件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运动,也是一个复杂的事件管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在强调政府在是安全监控主力军的同时,应避免政府万能的观点,设法建立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类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其间的组织框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管理机构也应从以往的“分而治之”转变到“合而治之”,构建能承担多重任务的网络式组织单元,以有效解决涉及多重领域的安全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将市场机制导入安全,并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此外还可以通过一些方式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持久地投身到这场运动中,成为政府的永久伙伴,分担政府的一些责任和精力。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强调道德秩序、人的良心和相互信任的非营利性组织成为安全保障的重要力量。具体操作中,可依据事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力量组合;如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庆典等政治性强的类似奥运会等体育事件,公安机关应全面负责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保安公司派员参加。而对于规模巨大,参加人员众多,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活动,如F1体育赛事等,可采取协管法,形成以公安机关牵头,保安出力协作的模式。而对于专业人士为主、规模较小、安全系数较大的体育展览会,可采取全面使用法,即以保安人员为主,公安机关只负责活动的审批、业务的指导、安全的检查和发生案件的调查。

3.2构建灵活有效的危机安全防范体系在SARS后,我国各地危机防范意识明显加强,也纷纷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但由于重大体育事件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危机安全防范也处于不成熟状态,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效果不甚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预案过于抽象,只是单纯设置了一些职能部门,但对责任的具体履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无详细界定;致使工作出现缺位和相互扯皮。有些地方应对措施仍留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强调采取人海战术。在事件过程中,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派员参加,无论是工商、税务、还是环保部门都无例外,以期形成管理强势。但是这些管理人员既不熟悉管理流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没有处置权,造成所谓“空转”现象;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造成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搁置。

此外各地政府部门少有演习,防范力量未能充分整合,出现问题后仍然手忙脚乱。公安机关的预案往往因缺乏演练而无法应用。如2002年发生的西安3.24球迷闹事中,虽然比赛前公安机关针对球迷的闹事问题制订了工作预案,但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实战演练,使得事后无人拍板处置,致使事态蔓延扩大。

因此一个相对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不仅应包括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危机决策机制、危机沟通机制和危机控制机制等四部分。还需注重各子体系的锻造,使四者既自成一体又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

最后应按照事件的生命周期可将危机管理体系中的控制机制划分为前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前馈控制也可称之为预防性控制,反映到体育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即常规危机管理,包括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制定危机反应与恢复计划以及开展反危机演习与培训等;实时控制也称之为实时控制或现场控制,反映到体育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包括危机开始阶段的应急管理、危机发展阶段的反应管理和危机结束阶段的恢复管理。在体育重大事件中,现场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制高点的监控。现场周围一定区域内的制高点,往往是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暴力和破坏活动的地点。警方必须选择必要的制高点,配备警力、严加戒护。2001年,十强赛期间,沈阳公安机关便在五里河体育场的各个制高点派专人进行控制,使用监控设备,对体育场进行全防卫监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反馈控制也可以称之为事件后危机处理,主要是指危机事件结束以后对整个事件危机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然后把评价结果反馈到危机管理体系之中,以期得到改进和提高。

3.3加强公众安全防范教育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安全教育体系,广大民众对风险意识不强,也没有紧急情况下应对常识,同时对自身的行为规范要求以及求生、救生常识不十分了解,缺乏最基本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危机教育多处于非规范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实践中有相当盲目性。危机教育主要以官方为主,缺乏与企业、高校、非营利组织、基金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危机教育的内容过于陈旧、安排也缺乏系统性、大多处于随机状态,无法做到连续性、系列性。教育的方式大多比较传统,略显死板,未引进一些先进的教学理念。政府对危机教育环节未予足够的重视,无论是从人员还是从经费上,危机教育往往捉襟见肘。资金上不足严重困扰着危机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我国危机教育还存在以下难点:不同单位和社区,存在着不同的危机问题,如何做到有的放矢。由于很大程度上国内还存在条块分割、单位各自为政的社会现实,许多相关工作无法介入。

因此有必要逐渐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安全防范教育体系。安全防范教育过程中各子系统以及各个层次,明确自己的目的、方法和内容,同时各教育机构之间,教育项目之间等关系协调、步骤一致,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使教育对象对危机的理解从朴素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系统的理性认识,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地、有效地配合或推动危机教育开展,使人从无形到有形都有所改变,以达到减少事故灾祸的发生。

3.4注意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细节设计控制和防范重大体育事件过程突发性公共场所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注意以上战略设计外,还有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完善。如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设计。场所的不确定性是重大体育事件的一项重要特征。在具体活动,往往需要依据不同的活动内容,安排不同的场所;有的是临时搭建的活动场地,有的可能是临时租用的场地,如果举办单位忽视安全、公安机关又监督检查不力,则容易发生活动现场设施塌陷、坠落事故,造成人员恐慌,导致挤压、伤亡事故,在活动过程中也有可能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导致群体闹事的发生等。同时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也是防范危机的重要一环。群体性挤踏事件一般发生在出入口、狭窄的过道、看台、楼梯等处。如果这些地方宽度骤然缩小,将导致人群在快速的行进中因地形的原因出现意外。另外,公众聚集场所疏散走道的路面设计不当也是造成群体性挤踏事件的重要原因。路面不平、摩擦系数小或使用台阶、斜坡不仅会降低人群行进的速度,而且会因为某个个体行进速度减慢,或摔到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这要求公共场所的设计一方面根据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对这些重点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另一方面设计人员应将危机意识导入设计具体细节,如足够疏散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的流通。

总之,体育是一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精神的载体。重大体育事件作为一个国家、地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既需要解放思想,精心谋划,积极打造赛事品牌,努力塑造城市名片;同时也需认真防范风险,为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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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薛澜,等.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J].中国软科学,2003(4).

[4] 胡燕雯.事件旅游:都市旅游竞争的制高点――以京沪为例,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8.

篇3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104-03

山东招远发生在麦当劳餐厅里的故意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广泛的探讨,然而由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实践方面的缺陷,使得我们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判断实践案例存在着相当困难,笔者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理论渊源后,结合山东招远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讨对安全保障义务之重构。

一、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嬗变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演进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是德国著名的亚麻毯案件。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随着安全注意义务相关案件的出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渐渐被德国司法实务界用于侵权法领域,并逐步发展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领域。在法国,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相类似的是安全义务,安全义务首先出现在契约责任中,而后逐渐拓展到侵权法领域。安全义务理论最初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护而被法国司法所创设的。此后,法国逐渐扩展契约法的安全义务理念,将它适用到侵权法领域。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英关法系的演进

英国、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大多数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是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合同关系中,而且也构成了侵权法的基础。安全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诉因的重要条件,其理论溯源于英国,是英美过失侵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并逐渐成为英美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嬗变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第6条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的不足。本条将义务主体仅限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而且着眼于相对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问题,是一种局部的、不完整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在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也有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尽管如此,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仍有不明确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鉴于此,在今后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予以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之解释论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虽立法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已做出价值取舍与定性,然基于解释论的角度,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规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再加以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过错判断,责任形态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应适用于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正是由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范围与一般过错责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第37条包含两个条款,第1款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法律后果,这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认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第2款是规定第三人介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补充责任。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及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

在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纠纷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宾馆后,被犯罪分子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期间,宾馆未对犯罪分子作访客登记,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翰作为旅客,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很明显,法院是依据《合同法》中附随义务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以违约责任来认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到对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应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被告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而涉及到对补充责任的认定。

(二)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里,张某等六人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吴某发生口角,随后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网络对麦当劳餐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议论与思考。本案一审、二审中,被害人亲属并没有提及麦当劳餐厅对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负有侵权责任。从事后公布的录像看,麦当劳餐厅的员工进行了一些劝阻行为,并且有员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殴打,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报警,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经营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应有之义。综合全案来看,我们不能苛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其员工为了保护被害人免受损害,而冒着生命危险与歹徒搏斗,这样的要求也显然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规定,麦当劳餐厅也履行了合同的协助,报警等义务。因此,麦当劳餐厅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检视

(一)现有立法规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为对这种情况的回应,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然而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制度,不仅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也违反了侵权过错的一般理论,在比较法上也缺乏相应的依据。此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进行解释,具体地区分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应由法律规定的单一补充责任制度转变为多元化的责任体系。

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

虽然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且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就合同义务进行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只以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的现象,这不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产生了质疑,也是对我国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误解。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亦可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存在争议,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延伸的附随义务说,基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说,以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应规定之注意义务说。笔者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大都以既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的复杂情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之定性,应以法定义务说为原则,以约定义务说为例外。若存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其有利的观点。

五、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再建构

(一)构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元化责任体系

本文主张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形态应当由当前单一的补充责任形态转变为一种多元化的责任体系。第一,若公共场所管理人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直接侵害人均存在过失时,应依《侵权责任法》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依据各自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若公共场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权,此时应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公共场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具体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二)建构诉讼机制的多元化体系

篇4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平安校园,创建人民满意学校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集中整治,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率达100%,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上报备案率达100%。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秩序,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升安全工作水平,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学校由乡镇政府牵头,市直学校由市教体局牵头,教育、安监、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整治活动。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由校长(园长)直接负责,明确处、室人员岗位职责,确定重点整治内容,落实经费,坚决治理各种隐患。 四、整治内容

(一)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责任制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二)对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防溜冰溺水、防拥挤踩踏等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三)学校、幼儿园各类教学设施、供电、供水、运动场体育器材等重要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在校园实验室、仪器室安全存放及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存在的隐患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的安全问题。

(七)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周边饮食店管理中的问题。

(八)校园周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洪水等危害情况。

(九)校园周边治安状况:交通秩序、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违规经营的音像书刊、饮食摊点、出租屋,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经营场所,以及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管理情况等。

(十)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甲型h1n1流感和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情况。 五、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进行集中整治。

(二)教体局 :对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各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学生宿舍、教学附属设施以及实验室安全等进行整治;配合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三)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乱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害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对校车交通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幼儿园附近交通秩序进行整治。

(四)消防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及各类社会职业文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集中整治。

(五)工商局: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对校园周边经营的营业场所进行整治,职缔违法经营。

(六)交通局 :对接送学生的运营客车进行集中整治。

(七)文化局 (新闻出版):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场所的监管工作。

(八)卫生局 :对学校、幼儿园卫生及食品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防控措施。 (九)建设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加强对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

(十)城管局: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商贩和占道经营进行整治。

(十一)质监局:对学校、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进行整治。

(十二)安监局:对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14日—16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组织,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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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堂安全工作,认真汲取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食堂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突出重点,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堂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对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迅速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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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 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 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 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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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正处在工业化建设初级阶段,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应当不断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力度,尽可能地减少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以保证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特点分析

从实践来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相对比较集中,通常情况下多个工种交叉作业,而且作业环境也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流动性非常的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规模化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无形中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和危险性。据调查显示,近年来国内固定投资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水,工程项目建设总产值保持着每年10%以上的增长速度。这种快速发展的模式和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数量,加大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

(二)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来看,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体构成非常的复杂,主要包括国有、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以及个体等形式。由于每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因此工程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三)工程项目施工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工程项目建设专业化的发展,总包、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咨询和项目管理等业务形式应运而生,工程项目的建设分工越来越细,尤其是经营模式以及具体施工方式都在不断的改进和创新,传统的安全保障体系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

(四)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据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从业人员大约有3900万,其中农民工的占有比例超过了80%,甚至在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占九成以上。这些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缺乏有效的防护技能。

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从实践来看,当前大多数工程项目建设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很多情况下只是流于形式而已。此外,从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的大,要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管理机制没有有效的落实到位,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虽然一些不安全的影响因素可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控制或抑制,但是人为因素却是其中最为棘手的一个。

(三)施工工期控制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安全资金不到位。据调查显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施工成本投入,尽可能地想压缩工程施工工期,而且多数情况下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可能会带来很多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三、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基于以上对当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一)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现场管理

强化现场执规检查,严格执行严重违章、重复违章强制待岗及管理人员连带积分制度。

(1)落实“亮剑、求真、创先”精神,落实部门分工、各负其责。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专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要求,在安全管理上,各级负责人认真践行“六个亲自”要求,静下心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各级管理人员在抓业务工作同时,要抓安全工作。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穿透力,真正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落实到生产一线、落实到每位员工,避免管理上的“上层自转”和“层层转发”现象。

(3)正确处理日常工作和落实职责的关系。全面做好建章立制、部署和检查、考核、指导工作,细化上级管理要求,指导、帮助班组更好的领会、落实;各班组做到细化规章制度和狠抓落实,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充分考虑本班组的承载力,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生产班组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现场规程,认真组织工作,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现场风险预控措施及各项安全工作要求。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

建设主管机构和建筑单位应统一思想,始终把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作为最主要工作来抓。当前,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意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自觉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施工安全生产职责,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安全。

(三)重视施工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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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决定成立__县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李宏才任组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罗国彪和县公安局副局长和永顺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综治办、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警察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罗国彪兼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相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

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宿舍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取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四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1月—5月)。自本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各乡镇要召开人员聚集场所动员部署会,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检点进行通报和工作部署。各主管部门、各街道要制定出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5月1日前,各单位、各乡镇要将专项治理组织计划、动员部署情况上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526222)。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8月)。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此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属于宾馆、饭店、旅馆、商场、市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向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截止时间为8月14日。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9月)。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四)抽查监督阶段(10月—12月)。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10月22日前,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五、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执法部门。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八)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__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 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将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交警、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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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1 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性施工建设主要考虑的因素

1.1 加强施工建设的过程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对于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来讲,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相关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确保其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等级要求,为施工质量与安全提供保证; 同时要认真审查电气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对于一些特殊的机电设备,还需要当地政府报批通过文件证书,保证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安全隐患。

1.3 严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关

对于分项工程,尤其是像电气器具、管线、电线端子等预埋件的隐蔽性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以免出现漏埋、错埋等问题,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重要的质量保障。对于接地线、避雷网埋设、接地引上( 下) 线的连接,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绝缘、接地测试等工作,当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还需采取各种降阻措施,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

2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主要安全隐患及危害

2.1 漏电及触电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可能由于设计疏漏或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使得电气系统、机电设备、测控保护设备以及供电线路自身的绝缘性能下降或过热,轻者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重者会由于设备漏电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

2.2 电气事故引起火灾

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从整体上对临时用电进行规划,乱拉乱接、随地拖动电缆、超负荷运行等,造成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长期处于超载运行工况,致使其绝缘保护层性能不断降低或破坏,在操作过电压、雷击过电压等作用下,产生的大电流会引起火灾事故,对施工人员和机电设备造成危害。

2.3 静电造成的危害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的接地和一些连接装置存在安装质量问题,电气设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静电不能得到有效抑制或泄流,对二次设备内部的电子元器件就会造成损害。另外,静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电弧,也可能会对操控人员造成一定的伤害。2.4 电磁危害一些电气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未达到应有的屏蔽效果,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会对操控人员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2.4建筑电气施工中的导管穿线问题

在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对电线进行穿线的时候,由于建筑物留给施工团队的导管比较的细,而且,要穿入导管的电导线数目非常的多,这就产生了导管内除掉导线之外剩余的空间体积很小的问题,这就会使得导线中产生的热量难以及时的排出导管之外的问题的产生。再加上在现实的施工过程中,建筑电气施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高,因此,不能够按照理想的方式进行施工。综合起来,就会加快导线上包裹的绝缘物质的老化,从而降低了整个线路的使用寿命。

2.5建筑电气施工中的各种常见安全问题

在整个的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例如施工工作人员的马虎大意等),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没有擦拭干净线路上的腐蚀性物质的发生,也很有可能出现电路中的开关上并没有真正的切断相线的问题的产生,尤其是有的施工人员会把相线错误的连接到灯头的线柱上的安全问题。除此之外,还很有可能发生电插头上的相线和零线的连接出现错误等常见的安全问题,给建筑电气施工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建筑电气工程常见的安全保护技术控制措施

3.1 漏电、过载和短路防护

当设备发生漏电时,若强大的电流流经人体,将给人体带来巨大的伤害。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30 mA / s以下是一个相对安全的指标,因此,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通常以 30 mA/s 为标准选择漏电保护器。通过在用户终端和分支线路装设分级保护装置,一旦发生漏电、触电,则设备自动跳闸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另一方面系统会根据漏电保护的选择性,有选择地跳掉故障设备或线路,并保证非故障线路或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电气系统发生过载、短路时,回路中的电流会增加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危害到设备及人员安全。对于短路电流值不大的分支线路,可以采取断路器进行短路保护; 断路器不能满足短路跳闸要求时,则需要配合熔断器通过熔断熔丝来实现短路保护功能。在选择熔丝时,笔者推荐按照设备额定电流的1.5 倍进行选择,确保电气工程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

3.2 绝缘防护

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原材料、机电设备进场时必须按照相关进场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绝缘检查。在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施工主要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场时的绝缘指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成套灯具,其绝缘电阻应≮2 MΩ,内部导线的保护绝缘层厚度在 0.6 mm 以上,放可进入施工现场,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又如配电屏、柜、箱等,其线间和线对地的一次绝缘电阻值应 >0.5 MΩ,二次绝缘电阻值应 >1 MΩ,否则不得进场。

3.3 接地防护

根据实际经验,在距单根接地体或接地短路点20 m 左右的地方,其实测的流散电阻值基本接近于零,也就是通常可以认为20 m 以上的地方是电气系统的“可靠地”或“大地”。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设备系统功能的不同,合理选择和敷设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静电接地、屏蔽接地或隔离接地等,以确保电气系统性能的正常稳定。

3.4 等电位防护

在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高层楼宇建筑等电位连接作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分为局部等电位连接和总等电位连接。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系统或接零干线进行互联,不允许串联,且接地线应按照国际惯例使用黄绿相间的标识线。

4建筑电气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4.1加强建筑电气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国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电气施工企业应当对自己的员工加强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要求施工人员遵守相关的安全施工法律法规,并为自己的员工设置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指标,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培训。在日常的建筑电气施工工作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生产,如果发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找出来进行纠正,从源头上杜绝工作人员懈怠情绪的产生。

4.2加强建筑电气施工中对电气用具的安全管理

在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开始之前,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电气用具进行检测(例如电气用具的抗电压能力、对电路系统进行电流检测、对绝缘防护装置进行绝缘检测等)。对检测好的安全电器用具,一定要按照检测时标定好的类目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电气用具的错误使用。

4.3在建筑电气施工应当注意加强的安全意识要点

在建筑电气施工的施工过程之中,应当注重以下的各种安全知识要点,可以有效地防止建筑电气施工中安全问题的产生:在使用电压超过三十六伏的人体安全电压之上的手电钻的时候,施工人员应当穿好相应的绝缘衣物,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在建筑电气施工之中进行对电线路的拆除过程中,应当使用绝缘物质对可能会带电的电线头进行包裹;在进行建筑电气施工的高空作业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检测好固定装置是否安装牢固;在建筑电气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断掉电源;在对相关的电器进行移动操作时,切忌不要在带电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移动等等。在现实的建筑电气施工之中,一定要谨记安全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产生。

5结语

高层、超高层智能楼宇对电气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在电气施工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结合工程实际,适时采用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技术,确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既安全、又经济,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节能经济、绿色低碳的供电系统。

篇10

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简称六一五所)研制设计的AEDK5198仿真开发机(简称AEDK机)是一种计算机(单片机)应用开发工具;该机于1991年12月通过了上海市航空工业公司组织的产品鉴定,并于同日起原告(六一五所)将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AEDK机获上海市1992年优秀产品二等奖,1993年上海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称号,但AEDK机的软件部分未经国家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1995年,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在市场上购买了AEDK机,对AEDK机进行了反向测绘,绘制出AEDK机的产品设计制造图,并解密复制了AEDK机的软件程序,仿制出与AEDK机完全相同的DSG一ICE一8C仿真机(简称DSG机);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加工生产了DSG机150台,并在上海、四川、哈尔滨等地销售。DSG机与AEDK机比较有下列相同点:(1)硬件:DSG机的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及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与AEDK机相同。(2)软件:DSG机的仿真监控软件(EPROM程序)和PC机联机软件(磁盘程序)复制了AEDK机的相同的软件。(3)用户手册,DSG机的用户手册整本抄袭了AEDK机的用户手册(其中包括对软件程序的使用说明及硬件操作的使用说明)。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诉称: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生产、销售的DSG—ICE一8C仿真机,在软件程序、硬件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及机箱的形状大小三视图)、文字作品等多项上抄袭了原告六一五所产品AEDK5198仿真开发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刊登致歉启事。

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辩称:被告虽然仿制了原告AEDK5198仿真开发机,并全文照抄AEDK5198仿真开发机的用户手册,但原告诉称之软件未经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不享有软件著作权,故无权提起诉讼。另原告诉称之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等不受法律保护。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六一五所对其研制的AEDK机的软件(EPROM程序和磁盘程序)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所以,由于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项下的各项权利,是否登记不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前提,故原告设计的软件虽未履行软件登记,仍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法受保护。

2.原告六一五所对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享有著作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六一五所对其设计的AEDK机的硬件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享有著作权,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通过反向测绘,绘制成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并用以制成产品),是对原告六一五所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的侵害。

3.原告六一五所对其AEDK机的用户手册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的权利。AEDK机的用户手册,不仅含有对该机软件程序的说明,而且还包括对该机硬件部分的产品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被告整本抄袭了AEDK机的用户手册,是对原告六一五所产品说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6)项、第(8)项、第46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认被告侵权及实际赔偿能力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l.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六一五所的AEDK5198仿真开发机的软件、产品设计图及用户手册的著作权的侵害,销毁侵权产品DSG—ICD一8C仿真机的印制线路板,并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在“电子技术应用”刊物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应赔偿原告六一五所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评 析]

本案系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原告研制设计的AEDK机的软件(EPROM程序和磁盘程序)未经软件管理部门登记,是否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创作作品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经创作完成,依法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依法享有著作权项下的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这一规定,虽然考虑到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的特殊情况,侧重了软件的工业产权的属性,但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日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的发展不相适应。1992年1月17日,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文字作品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同年9月25日,我国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未经软件管理部门登记的软件,亦可就著作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而不应以是否经软件登记为前提。由此可见,本案原告就其AEDK机的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受保护。

二、被告反向测绘绘制出原告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篇11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0)29-0096-02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该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抓好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经验对如何改进和加强室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论述。

1、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1 临时性建筑多。可燃物品类别多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有些是在固定性建筑中举行的,但更多的是在临时搭建的建筑中进行的。临时搭建的建筑多采用可燃性材料,加上摊位大多相邻较近,防火分隔差,耐火能力极低。易着火、易蔓延。

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一般都是综合性的,经营的商品包罗人们生活所需的吃、穿、用各种物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可燃物品。并且绝大部分未设置专用的库房,有的也仅以板棚、偏厦暂存,因而物品混杂堆放现象十分严重,大多不能分类存放和隔离存放,不能保持堆放的间距。火灾负荷大,隐患比较严重。

1.2 人员众多密集、流动性大,消防安全意识差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的参观人员众多,且密度大,吸烟者有之,乱丢废弃物者有之,因此而埋下火灾隐患。一且发生火灾,众多的人群易惊慌失措,一片混乱,因而给疏散带来难度。

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大都是由成百上千的小摊位构成的,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摊位多各自为战,有些经商者又带有临时思想和经常流动或更替经商主人,摊商之间无密切的整体关系和全盘思想,构成了一个各顾各的松散临时性整体,通常只顾经济效益而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很多摊商文化水平不高,极为缺乏消防业务知识,发生火灾后应变能力亦差。

1.3 用电负荷量大、电器线路不规范,违章用火现象较普遍

汽车电影院、大型集会、临时性集贸市场、展销会、灯会,尤其是灯会用电量极大,往往临时安装一些照明灯具、装饰性的彩灯、霓虹灯和电动模型等,用电负荷量增多。由于具有临时的特点,电器设备施工安装往往比较粗糙,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因而带来了一定的火灾危险陛。另外,由于电器线路的敷设除了装修布置时安装进去的以外,营业后临时接拉的电线、插座很多,有的棚摊内液化气罐、火炉“同室操戈”;有的棚摊从附近居民家或单位拉线“代电”;还有的直接从附近的高压线或配电盘上私自接线,无任何保险装置,用电量大,易超负荷运载,起火的危险性很大;违章用火现象普遍,因此,明火烧火煮饭,电视机、收音机、电冰箱等用火用电器具以至液化石油气应有尽有,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火灾隐患。

1.4 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消防设施薄弱

室外群众性活动一般都有主办单位、出租场地单位、承租单位、参展单位和参展个体等。参加单位众多,且思想素质不一,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同时部分室外公众聚集场所无消防组织,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也不健全,形同虚设;另外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平时只是进行业务管理,而消防安全却无人过问,造成消防安全失控漏管。

由于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缺乏统一规划,形成乱搭乱建,影响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情况严重;集贸(展销)摊位无消防器材或数量不足,摆放的位置比较“冷僻”;室外消火栓没有明显标志,遇有火情,水源很难保证。加上经营者消防意识差,不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

1.5 装修布置期间,材料种类多,工序复杂,火灾危险性大

举办大型集会、灯会及展销会等往往需要制作各种展板、展台、展柜、展箱、模型和展览厅的间隔装饰等,这些设施多数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布置期间,有木工、电工、焊接、油漆、喷漆、粉刷等多种工序交叉作业,火灾危险性较大。

2、切实加强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1明确消防管理职责,措施步步到位

1)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临时性集贸市场、汽车电影院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对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进行审批。主办单位负责人为法人代表暨消防责任人,其主要措施是: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3)组织人员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组织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5)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2)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依据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应按照自然区(片)划成管理区(片)或组。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与主办单位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主办单位要与区(片)或组负责人签订消防责任书,区(片)组负责人应与摊(店)主签订消防责任书(状),做到层层签订,层层落实,并与奖罚挂钩。

2.2 完善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1 成立防火管理机构

每个室外公众聚集场所都应成立防火管理机构,并由公安派出所或治安管理小组配合.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防火管理机构的领导应由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并由工商、治安及区(片)或组的负责人组成。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2.2.2 组建义务消防队

组建义务消防队,并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等,从组织上形成防火和灭火的完整体系,并明确其职责,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

2.2.3 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

篇12

城中村是经济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导致的产物,而旅游地区城中村是在此基础上,伴随当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收入的增加,针对外来旅游、自驾车旅游的增多而使现有的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不能满足其日益壮大的旅游需求的情况下,城中村饭店、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农民自家宅基地上大量建设迎合并满足了因旅游发展所引起的供需矛盾,但因旅游地区城中村所建的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如果不对这些城中村加以管理,一旦恶化发生火灾将极易发生重大群死群伤事故。

1.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原因分析

1.1城市化进程加快是导致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的外在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急剧加快,原有的城郊土地、房屋、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并没有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去,与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农民由于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当旅游业的影响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将自留地或宅基地用来建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用来出租谋利来维持生活。而且这种不合法建筑的建设因缺少有效管理,致使这种盲目的建设行为愈演愈烈。

1.2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的内在因素

旅游地区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村民追求土地和房屋收益最大化的结果。旅游地区城中村地理位置优越,土地实际潜在的价值很高,城市功能的扩张使村内房屋日益升值。不可否认的是,村民凭借自家宅基地进行房屋改建,想方设法满足不断增长的房屋需求,助长了“城中村”一批食利阶层的形成。特别是在城市化的压力下,对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来说,用自家宅基地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无疑上上之选,一来风险最小,收益不菲,二来还能借旅游搞其他副业来增加收入,这种利益的驱动必然是农民将自家土地发挥到极致,所以城中村建筑可谓“五花入门,各式各样”。

1.3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也是导致旅游地区城中村形成的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根源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宅基地政策则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问题复杂的根本原因。在这种二元经济结构下,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失去了原有的耕地,同时也因城乡户籍制度使的这一特殊的群体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上博弈。既然城市化进程是必然趋势,如何利用现有的宅基地资源来获得收益,维持生计,那么在当地旅游业迅猛发展的浪潮下,用自家宅基地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来弥补因耕地的丧失的收益也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城中村农民的一个选择。

2.旅游地区城中村消防安全现状

2.1违章搭建,与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格格不入

旅游地区城中村宅基地本来是村民自己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为了生存,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城中村农民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但是这些城中村农民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立宾馆、酒店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时一因是宅基地无土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化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二因在建设之初就没有考虑按消防相关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同时也因是宅基地手续不全办理不了消防行政许可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就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建,最终就成了“三无”建筑。此外,这些建筑多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偏低,建设完工后对装修材料选择的随意性,这在无形中又提高了火灾危险性系数。

2.2房屋建设五花八门,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因为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城中村农民的房屋五花八门,同时也为了收益的最大化必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开发,其结果就出现五花八门的建筑,混乱布局,而且楼层普遍为四到五层,甚至到七层,而安全疏散楼梯有的却只有一把,未设封闭楼梯间、安装防火门,安全出口上还安装铁栅栏,门窗还因防盗需要设置了影响逃生、疏散用的防盗笼,通道上还摆放一些在房间暂时放不下的一些较大的物件等,或者为了使用的方便,也会在通道上放一些生活物品或者停放摩托车,致使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一旦起火,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扑救,极易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2.3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施完好率难以保障

旅游地区城中村一些农民安全防范意识低,在建设之初为投入最小收益最大也没有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同时也因侥幸心理不会发生火灾就不安装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这些常规的消防器材,或者也有的安装了一些消防设施,但自安装、配置了这些消防设施后,消火栓水箱被用作生活用水箱,致使消火栓系统无水或压力不足,或因省电将应急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断电,使其名存实亡,更还有自安装、配置后只重效益、不加管理导致这些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旅游地区城中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3.1需求层次论

近几年来发生在旅游地区城中村的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政府部门也决定下大力气进行整治,但因经济发展还达不达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要求,因此收效甚微。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生存是人的最低需求层次,当生存无法保障时,他可能为了生存可以做出任何事情,以获取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当政府要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对旅游地区城中村进行彻底整治时,城中村农民就会顺势而动,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反抗,他们会以失去土地无法生存才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立这些公众聚集场所来谋利为由,如果现在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证了,那么他们能做的就是上访或引发大规模,以引起关注寻求帮助。

3.2J曲线理论

戴维斯革命的J曲线也理论就指出,贫困本身并不足以引发冲突,冲突发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对未来更好生活的向往。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如果现实生活和期望之间的差距太大,那么必然会使心中的挫折感增加。而挫折感增加会带来敌意行为和攻击行为的增加,而后引发冲突。因此当对旅游地区城中村进行整治而直接伤害或触及到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的切身利益时,特别是对要获得生存利益时进行剥夺时,这两者之间的对立就会达到一个极限,当一旦突破极限,这种引发冲突的概率就相当高。

3.3博弈取舍论

当政府的下决心整治和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的抵触形成对立时,就出现了博弈取舍,当前正是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的时期,因此政府要做的就是要发展,要稳定,只有靠发展才能解决其存在的矛盾,只有稳定了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如果在维护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导致了不稳定,引发了,政府的大量精力又投入到如何来维护稳定之中;而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在个人的既得利益都无法得到保全时,那么只有一个结果就是极力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合法或非法手段进行捍卫,在捍卫的同时为求长远的生存需要还要求使其经营合法化。因此在这场博弈过程中,任何一方稍不当,其后果可想而知。

4.对旅游地区城中村治理存模式初探

4.1因势利导,制止私搭乱建行为

要想杜绝不符合规范的房屋继续猖獗下去,就要因势利导,“从房屋布局、道路系统的改造、公共服务、绿化通风条件的改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突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局限,坚决制止违章建设,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使城中村与城市真正融为一体”。首先要制止此类建筑继续私搭乱建,使旅游地区城中村农民认识到要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立用于营利性质的场所就必须先进行消防设计规划,按照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来建设,房屋的消防安全才有保障,才能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

4.2标本兼治,重在疏导,使整治隐患目标明确

旅游地区城中村在宅基地上建立的用于营利为目的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建筑本身就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彻底整治使其不让经营,这对于城中村农民来说意味着对他们生存的威胁。如何引导并缓解这种现象的长久存在下去,其选择路径就是对原有建筑进行限制性规范,使其通过局部改造和限制使用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消防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经营者在整改的基础上进行限制性使用,以确保消防安全。同时,经营者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消防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对于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消防部门要建议其改变使用性质,对拒不改正的,坚决采取“关、停、搬、拆”的方式消除隐患,做到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4.3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日常监督作用

对旅游地区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更多与之打交道的就是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消防部门在推进当前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同时,指导并推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根据辖区情况对城中村进行网格化划分,从街道一级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再到城中村各个楼院,按照大网格、中网格、小网格,一级分一级,明确消防责任,落实消防责任,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建立起管理整治城中村的长效机制。并健全消防组织,并建立义务消防队伍,以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结合消防安全“五进”工作,组织城中村相关行业人员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除,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其逃生自救能力。

篇13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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