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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3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篇1

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从以上法条可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一是因为他们不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责任;二是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三是易引起纠纷,离婚后一律赋予双方均有监护权,这样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因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只好诉到法院,这样极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而立法有关监护权只采用双方行使原则的规定,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判决子女随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而对子女来说仅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不够的。在审理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引争时,双方产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人进行诉讼时,因如何处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产生相反意见而发生矛盾等。对上述种种产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当事人之间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离婚程序简单,草率离婚现象增多。据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统计,1/3的学生是离异家庭的子女。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因夫妻协议离婚行政程序过于简单,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未予明确的确定,甚至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调解中,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山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法院只要参照《意见》的规定即容易操作,当事人对此已无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部分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单位工资、奖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阶层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是否仍按《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及个体经营者或”下海“经商者隐形收入更难确定等问题,如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加以研究和解决就难以切实运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有关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费(资助费)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五)在赔偿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难以认定。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其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文并未明确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各自所应承担份额或比例大小,仅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适当给予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利,从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员伤害的情况难以处理。因受传统的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性胜过法律,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伤致残,异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虽说我国目前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相关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我国法制还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方行使原则。

在父母离婚时,将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监督权(即探视权),在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由自己来担任监护人,抚养子女。从世界各国立法看,离婚时兼采取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很多,如法国民法典1987年改为:“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我国香港特区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中规定,父母离婚时,可以确定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监护。一方监护,不影响另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和享有探视的权利。因此,在确定离婚父母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内容:

(1)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认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种形式参与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如果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父母达成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改定。

(二)明确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认原则。

立法在明文规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基本情形及便于审判人员执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又可指导离婚双方依法处理其监护权行使问题,减少诉争和讼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可增加规定为:离婚时,法院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父母何方行使时,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210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的选择愿望、人格发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环境、学习环境;3父母在监护权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对子女的感情状况;4父母的思想品德、职业、住房、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无优先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意见。

(三)增设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权同子女来往和有权探视子女并进一步规定具体内容及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的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还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顾权人不得为任何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的事由。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增补关于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立法,可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探视权人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居的夫妻,其中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实已停止行使监护权,所以探视权人还应包括,因夫妻分居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确定探视权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停止行使监护权一方,除对子女有探视权或交往权外,还应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如何探视子女及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能否与子女短时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则性规定。对此离婚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判决。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具有探视资格的人,如可能伤害被探视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伤害其子女的应从法律上剥夺其探视权,对一方探视权行使可能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时,则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与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侵犯一方探视权或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从对方家中或幼托学校及其他场所强行抢(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脱离对方监护范围的行为,有关法律应明确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故刁难,阻挠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探视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藏匿,使他人较长时期见不到子女的,有关法律也应作山明确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履行监护权利或义务,造成子女生活或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如无固定住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或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应当由有关机关作为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对于夫妻一方在狱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踪的人,对方可适用行政程序离婚,而不受子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限制。尽管协议离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离婚意志,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个国家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调解手段来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弥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缓冲期使得当事人“冷处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虑何去何从;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已无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纠缠婚姻破裂细节,心平气和地达成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够有效执行的离婚调解协议,也是极为必要的。

(2)无论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均须给当事人设立1个月的慎重考虑期。离婚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变了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因而应慎重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很多国家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离婚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以使其理智冷静且慎重地考虑离婚行为的后果。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父或母均无权拒绝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协议随何方生活时,也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有准确的表达随父还是随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意见》有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只限于父母对该问题发生争执时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达成协议也不排除父母在协议时带有个人“急于离婚”或“惩治对方”等目的,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问题上均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五)提高有关抚育费标准。

一是应明确抚育费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

二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及住房腾退等协议时,应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入数额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对收入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波动不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会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判决按月收入百分比给付,这不仅防止了今后物价上涨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抚育费,减少诉累,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百分比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给抚育方。

(2)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大,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3)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市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篇3

中国政法大学“法以求治、教以求知——苏北地区普法支教行动”项目组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 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启明中学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学生,为了了解本地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特设计了该问卷。请您如实填写该问卷,此问卷只供研究参考,我们决不泄漏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请您放心!谢谢您的参与!

请您在下面各题的选项下面划“√”,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达的内容。

1.您的性别是:A.男 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镇 B.农村

3.您自己觉得您了解法律吗?

A.非常了解 B.了解一点点 C.不了解

4.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一般 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学校老师的教授 B.同学朋友的交流 C.家长的教育 D.看电视、听广播

E.自己阅读报刊杂志 F.其它

6.您认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护公民的权利 B.惩罚违法犯罪 C.规定公民的义务 D.其它

7.您觉得以前的中学在普法教育方面的开展情况如何?

A.开展过,很有成效 B.开展过,效果一般 C.开展过,没有效果 D.没开展

8.您觉得您的家长对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 B.好 C.一般 D.不好

9.您认为在中小学设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 B.作用一般 C.没什么作用 D.根本没作用

10.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A.非常了解 B.部分了解 C.听说过这部法律,但不了解 D.没有听说过

11.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A.知道 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过侵犯您权利的事件?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13.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A.忍过去 B.及时向老师反映 C.向家长反映 D.向司法机关求助 E.其它

14.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A经常 B.很少 C.没有

15.您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件吗?

A.会 B.不会

16.您有无计划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呢?

A.有 B.无

17.您对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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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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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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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我想那些少年犯们走上这条不归路的,一定很后悔而且为失去自由而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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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我们每位教师都要认真的上好法制课。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我们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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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我国有4亿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几年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只有15.7岁。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意义上可以分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两部分,这两部分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的认定,一直是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点把握的同题。它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何种刑罚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尽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元化,侵犯的客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总的来讲,未成年人犯罪的客体和具体对象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集中的,主要是侵财类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人身类犯罪(故意伤害、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这三大类型。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

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2l世纪的前7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一16岁的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同时犯罪主体还表现为文化素质偏低的特点。

2、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大大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呈强好胜”型和“贪图享受”型,如为帮助朋友出气而随意殴打他人,为获取上网、玩游戏、买衣服的钱而抢劫等。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这类犯罪能量大,范围广,得逞率高,社会破坏力强。

4、智能化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未成年人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较低的文化水平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人犯罪的根本内因。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知识匮乏,法制意识更加淡薄。他们往往想法简单,动辄实施暴力,又不计后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青少年贪慕虚荣、讲究吃穿、好逸恶劳,加之家庭贫困,为不劳而获,便会铤而走险,实施盗抢犯罪;而部分未成年人处于青春躁动期,心态失衡,报复情绪浓,遇事易生妒恨,好争强斗狠,继而进行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犯罪。

二是监督管理缺位,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当。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服刑人员家庭、孤儿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使其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有的家长对孩子凡事迁就,纵容放任,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遇到问题,便寻求暴力途径解决或者以暴力宣泄情绪。三是交友不慎。现代青少年追求时尚,喜欢结交朋友,尤其是现代传媒发达,交友方式多样,他们交际广泛,既有小朋友,又有成年朋友;既有在校生,又有社会青年;既有遵纪守法的好朋友,又有坏朋友,一旦交上坏朋友,就容易受其不良影响,甚至同流合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对策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成熟 ,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重在预防,重在教育。

( 一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从近年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看,未成年人犯罪已不是一般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民族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加强和改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作为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抓好基层机构、队伍、阵地和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基层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水平。

( 二)强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大力实施“家庭素质教育工程”。一是通过举办家长培训班、家长讲座、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和能力;二是加强对家长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家长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灌输子女守法意识,构建起家庭教育防线 ;三是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幸福家庭”和“零家庭暴力”等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四是要特别关注“单亲”、离异等结构不健全的家庭,保证困难家庭子女最低限度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社会化教育,促成他们形成健全良好的人格。建立学校教育全面、科学的督导、评价机制,强化学校对学生人格教育、心灵教育、公民意识教育、道德观念、行为规范 教育、法制教育的重视 ,强化学校关注“问题行为 ”学生的教育,避免把“行为偏差生”推向社会 。

( 三)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及其行为的监控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的占到60.9,其中一半以上犯罪前有不良行为 ,这部分少年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对闲散未成年人及其不良行为的监控,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是 要建立闲散未成年人的官方信息平 台, 以政法委牵头 ,充分利用公、检、法、教育、共青团、妇联 、社区、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工作网络 ,建立闲散未成年人及其不良行为的动态数据库系统,及时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与跟踪。二是明确预防的重点群体。要把辍学儿童、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子弟、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作为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 。

( 四)加强文化产品和教育活动阵地建设

当前,我国县市具有区域优势及特点的青少年文化产品和教育活动阵地仍然偏少 。一些适合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的阵地等公共资源被对外承包经营,成为盈利性工具。对此,政府应加以管理、监督,加大投入,发挥文化、科技、体育公共设施的教育、公益功能,用丰 富多彩和美好高尚的东西去充实孩子们的生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条件 ,让老百姓和青少年能分享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地域文化资源的优势,以其丰富的内涵和精神教育青少年“ 爱家乡”,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建设 自己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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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2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宪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

3加强学校法制的多样性

①开设法制教育课。学校须将法制教育纳入每年或每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活动计划,努力做到活动有计划、课时有保证(每周开设一节法制教育课),(可使用班会课,团队活动课等)、课堂有教师,(最好是班主任或政治课教师),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把法制教育落实到日常具体的工作中,努力形成有序管理体系,做到有教学教材,有专职教师,充分利用课堂时间保证学生学好法律知识,并在平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测验。

②进行法制教育主题讲座。学校可请法制专家或学校法制教师主讲,根据本校学生实际给学生进行"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预防犯罪知识等"主题讲座,有目的地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③法制知识宣传教育。首先,可在学科教育中渗透法制教育,在各门学科中针对学生实际渗透一些法律教育内容,文道结合,细水长流,滋润学生,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其次,利用学校的板报、宣传窗、红领巾广播站宣传法制教育内容和先进典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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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对现代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影响巨大,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拟从审判的视角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作一初浅地探析。

一、不能忽视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

近些年来成都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如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400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877人,占63%;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473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928人,占63%;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692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1020人,占61%;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1007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703人,占70%。

2003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877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27人,占3.1%;2004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928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30人,占3.2%;2005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020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1 19人,占12%;2006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703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59人,占8.3%。

2003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877人,初中606人,小学257,文盲14人;2004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928人,初中679人,小学217人,文盲32人;2005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020人,高中4人,初中818人,小学174人,文盲28人;2006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703人,初中536人,小学154人,文盲13人。

2003年至2006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3528人,其中抢劫1566人,盗窃1070人,故意杀人2人,故意伤害87人,53人,寻衅滋事13人,走私贩毒36人,猥亵儿童1人,绑架3人,诈骗3人,敲诈勒索3人,聚众斗殴2人,其他689人。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原因分析

从犯罪主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成都市审判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以男性犯罪为绝大部分,但是女性犯罪明显上升。犯罪学研究的结果表明,现代化进程中女性犯罪必然会增加。2003年成都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只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3.1%,2005年即上升为12%,2006年为8.3%,虽较2005年有所下降,但仍可以反映出农村女性犯罪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发展。二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以16-18岁的未成年人为主,但也有低龄化的特点。从统计看,农村14-16岁的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8%,从近年看虽比较平稳,没有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但从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看,2003年至2004年平均年龄为17.8岁,而2005年至2006年平均年龄为16.2岁。可看出,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既相对集中,又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三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初中、小学。农村教育的落后和家庭的贫困致使许多农村未成年人在初中阶段甚至小学阶段就辍学,过早走向社会。从审判情况统计看,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中初中文化的占64.9%,小学文化的占32%,文盲占3%,而高中文化的只占0.1%。同时,我们发现,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在校学生的犯罪率都较低,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9%,充分说明中小学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出农村中小学存在的大批辍学学生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

从犯罪类型结构来看,有以下特点:一是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抢劫所占比例最大。从前表五可看出,侵财类案件占整个犯罪的75%,抢劫犯罪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45%。二是暴力、杀伤类犯罪近年来比较突出。从审判统计看,近年来,抢劫、伤害、杀人、绑架等暴力案件约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50%。三是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从2003年3.4%上升到2006年的4.4%,呈上升趋势。四是犯罪也有所蔓延。近年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从无到有,2005年比2004年上升72%,让人触目惊心,虽然2006年比2005年有所下降,但犯罪直接威胁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由于农村未成年人对的危害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出于某种好奇心的驱使,很容易被人利用而步入犯罪。

从犯罪行为来看,有三个特点:一是盗窃、抢劫犯罪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在审判中发现,近年来,农村未成年人盗窃的对象从普通钱物转为了盗窃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及城市设施、农村电线电缆等物品。抢劫犯罪从以前的偶然性、突发性转变为有预谋犯罪,且抢劫犯罪中大量出现了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强索”现象。二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带有盲目性。作案没有明确目的,有的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违法犯罪后都未能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前述案例五的叶某即为一例。三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趋成熟。如前所述,农村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中,侵犯财产和暴力犯罪占据突出位置,而且这些犯罪手段日趋成熟。

从犯罪组织特点来看,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团伙化特征。据统计显示,有80%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系团伙犯罪。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人员本身有着强烈的宗族观念,使得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往往会形成亲戚纠合和邻里纠合;二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合过程简单,往往一拍即合、一哄而上,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三是生活在较为封闭的农村未成年人,做事更有一定的依附性,很容易被成年人利用伙同犯罪。

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来看,以下几个因素较为突出:一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给农村未成年人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农村未成年人接受的学校教育相对落后。三是农村不良环境因素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四是农村地区对违法犯罪打击和防范相对乏力。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背景来看,以下几类未成年人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较为显著:一是农村“留守儿童”。二是流动人员子女。三是服刑人员子女。四是离异家庭子女。

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来看,以下几种主观因素的影响显著: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二是道德意志薄弱。三是非观念模糊。四是价值观念扭曲。五是心理不够健康。

三、预防与对策:杜绝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自身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教育和鼓励青少年树立起自身正确的人生观,学会分清是非,增强道德意识,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抵制受外来不良因素诱惑和受各种恶习熏染的能力。

家庭要勇于承担起正确教养青少年的责任、重言传身教。在切实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的同时,农民家长应自觉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确保家庭在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注重孩子的交友情况,及时与学校沟通,要注意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但切莫采用暴力手段解决,而要多与孩子交流沟通思想,引导青少年走上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篇11

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公民法律素养比较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会比较强,可以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要求,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贴校园特色,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11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隆重召开了“法制教育进校园”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花都区30多所高校、中学、小学的教师代表和区人大、区政协、区教育局代表建言献策,通过在多所校园内开展法制讲座、图片展、派送法律书籍、开通检察官信箱、设立法制热线、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和教师代表现场观摩刑事审判庭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活动形式、活动覆盖面、受众结构层次、宣传效果等方面达到新的高度,影响较大,成效显著。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注重创新,立足检察职能,跟上时代潮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发育特点,采取新途径,新模式,以确保法制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让更多的职能部门参与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来,形成教育合力

在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担当主力的部门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政法委的组织下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承担以校园法制教育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辅助工作。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已经凸显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较弱的尴尬局面。所以,要形成新的教育合力,拓宽新的法制教育合作途径。

一要明确中学法制教育在整个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以中学生为对象,大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适当在大学和小学开展校园法制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单位尤其是教育管理、党团组织、宣传机构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实现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互相衔接和补充,构建高效、高传达率的法制教育体系。要把教育部门、共青团委、人大、政协、司法局、新闻媒体等机构都纳入到这个法制教育体系中来。三要所有的职能部门就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活动目的、范围、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正式文件,发挥不同职能优势,增强活动的影响力,以实现活动效果最佳化。

二、突破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对象是学生的思维定势,使受教育面涵盖学校、社会、家庭三个平台

勿庸置疑,学校、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往往只把在校学生作为唯一的教育对象,忽视了对学校教师关于法制教育技能的培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关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合作开展、父母关于孩子的家庭教育。新形势下,建立“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四位一体教育模式,拓宽受众范围,打造多维平台,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必要途径。检察机关应当放宽眼界,立足检察职能,把法制教育的视角扩大到学校、社会和家庭。

一要派出干警深入辖区学校,在对学生开展普法教育之前先面向老师进行授课,讲授法律知识,通过召开老师座谈会,传授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验,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要通报校园及周边犯罪案件情况,并针对学校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方面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二要与校方共建“家长学校”,由检察官亲自给家长上法制课,引导家长通过观察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家长根据孩子特点注意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三要以“检察开放日”为契机,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建议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

三、既用好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又紧跟社会发展创新教育方式

传统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模式主要包括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工厂”等法制宣传活动、校园模拟法庭、校园法制讲座、法制知识测验、演讲比赛等形式。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网络语言、手机功能不断扩展等新事物不断出现,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应针对未成年人接受新生事物快、精力旺盛、感受力强等特点,在策划活动时注意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突出活动的时尚性与亲和力。如结合互联网、游戏、“K歌”、动漫、时尚运动等“新潮”方式进行创新,举办“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过程中营造出独特的文化氛围;在教学课件中精心运用视频、动漫等载体,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深入学校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方式密集开展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使法律教育效果更突出、更巩固。

四、既注重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注重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

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既要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要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应注重准确把握检察公诉职责定位,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法制教育活动相结合。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备帮教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发出量刑建议,利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通过召开听证会,邀请学生代表、老师、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公安机关经办人对是否不起诉提出意见,以公开促公正。

为积极改造失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帮教的新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联合公安、法院制定在押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办法,对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设相对不起诉、量刑建议和继续考察三种处理结果,双向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机制。积极试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考验期内达到帮教效果的,决定不再起诉,运用法律柔性手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企业参与社区矫正机制,让热心公益的一些企业接纳未成年罪犯,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培训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使他们安心改造,重获新生。

五、突破传统的法制教育课模式,加强对“边缘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篇12

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家、学校和社会的影响。社会这个大家庭,形形的东西鱼龙混杂,有的对我们身心大有益处,有的则对我们有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是非观念,必须让我们有所判断和选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为我们作出了指引,特别是在预防我们人生错误上作出了明示。我曾读过一首诗"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篇13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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