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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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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意识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层人民银行是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是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沿,承担着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支持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发挥好基层央行作用,责任重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积极应对改革及职能转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调控重点、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层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一些与履职要求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有效提高履职效能,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战略。

一、强化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在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央行的新职责既突出了宏观性,也更具有了专业性。这对人民银行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遵循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而且具体在货币政策的贯彻,金融服务的实施,金融稳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为予以保证。

(一)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许可法》,构成了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随着央行职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统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管理与服务并重等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维护金融稳定、发挥好人民银行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为此,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现阶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规范和提高基层行行政执法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对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基层人民银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在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时,做到执法适用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执法。而有效开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同时,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还可以促使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行为时及时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工作效率的关键环节

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办事,在行政处罚上不依法行政,产生程序和实体运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各种纠纷、复议甚至诉讼问题的发生,将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为效率。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和约束其自身的行政权利,不仅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监督,对提高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基层人民银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径

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是一个行政机关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对基层央行来说,促使央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贯彻货币政策,认真开展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程序,确保金融稳定,才能赢得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从而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工作的认知度。

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职缺乏有力支持

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使依法履职出现弱化现象。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一定调整,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及时跟进修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责的有效履行;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九项检查监督权,由于相关条款不够细化,基层行在具体操作中真正能实现监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规未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因时间较长、条款笼统,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工作形势的需要;配套性规定未能跟上立法进程,导致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困难,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并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具体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迟迟未出台一部法规,导致职责与权限失衡,对金融机构的一些行为难以准确定性;部分管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对于现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也仅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款引申出的意义作为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层央行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能。

(二)依法履职手段缺乏,影响基层行履职效果

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从实践来看,一是当前基层央行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时缺乏弹性,无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调整、因势利导;缺少惩罚性强制手段,对金融机构单靠道义劝告、“窗口指导”、诫免谈话等进行“软约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稳定职能定位不清,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履职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经验欠缺,而且面临与各方关系难协调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基层央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三是各项日常业务中,对于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不报报表报告等资料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影响了履职效果。四是根据执法权限,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反洗钱等业务有执法检查和处罚权限,对金融科技能检查而不能处罚,对利率、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业务只能进行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的制度依据不足,制约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分析判断;对违反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假货币等规定的行为,处罚限额明显偏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履职效果。

(三)履职环境存在干扰,依法履职权威性弱化

一是过于强调“服务者”、“调查员”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对人对央行职责的误解,对央行的调研活动则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对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权,基层央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调查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二是执法处罚措施落实难。基层央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查行政相对人不是按法律法规陈述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人民银行讨价还价,存在“严查轻罚”或者“只查不罚”的现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权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风险隐患,不利于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规的执法环境。

(四)人员结构与素质不合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职需要

目前,基层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多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进人渠道单一,退休、调离、辞职多,补充人员少,人员长期负增长造成了员工年龄结构失衡;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属于操作员,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当前的履职需要,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专业人才分流到银监部门,分流人员集中了一批业务骨干,削弱了基层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为例,人员平均年龄43岁,大多集中在40~50岁年龄段,这部分人员达到提前内退或国家退休条件的时间比较集中。职工年龄老化,虽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业务、新技能缓慢,工作激情和热情降温,创新能力和动力减退。队伍年轻化的后备梯次严重不足,缺乏后劲和活力。学识与素质不相对称,大多数人员属于在职教育,缺乏系统、规范的金融专业理论学习,理论功底浅薄,难于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基层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实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是促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职的保障。应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为基层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应尽快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职责,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进履职。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性规定,弥补立法空白,消除执法真空地带和相矛盾之处,以减少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尽快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不符合现行履职实际的进行相应修改,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是分支机构依法履职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一要规范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将现场检查的立项、取证等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积极执行综合执法、查处分离等现场执法制度,防止重复检查、查而不罚等违法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执法力度,纠正“重检查、轻处罚”的不良倾向,树立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二要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新途径。适应依法行政和调整后职能履行的实际需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执法机制。非现场监管要为现场检查指明方向,提供检查对象、频率和范围等方面的(下转84页)(上接55页)依据,努力实现精确监管。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直观性、全面性等优势,印证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充实非现场监管信息,弥补非现场监管的不足。

(三)创新履职手段,加强“两管理、两综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人民银行履职方式的创新和重大转折,其开展正确处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关系,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关口移至金融机构筹建之前,贯穿于其筹建的全过程,延伸到其经营管理,增强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大力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探索管理范围,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构建完整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体系、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基层央行履职能力提升

针对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弱,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现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综合执法检查岗位,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综合执法检查责任,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适应现代金融依法履职要求的复合型执法队伍,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实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技能,增强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祝永昕.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路径选择[J].党史文苑,2011,(6).

[2] 宋利亚,胡立平,谭英祝,赵霁,彭平华,李大刚.基层央行履职创新:实践、障碍与路径[J].金融经济,2010,(18).

[3] 傅长安,黄朱文,李红刚.新形势下深化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篇2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08-0098-03

2003年SARS的爆发给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与部队官兵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应对SARS和目前我国依然频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保证[1]。基层部队属于集中式单位,一旦爆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卫勤机构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是基层部队妥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2],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认知水平是应对能力的重要体现之一。随着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依然比较薄弱[3]。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基层部队卫勤机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现况调查并探讨影响因素,为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基层部队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是由体系医院和基层卫生机构二元化结构组成。本研究以河南省某驻军部队各级卫勤机构医、护、技和基层卫生员等医务人员为调查对象。按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调查方法,随机抽取6家体系医院、25所基层卫生机构,采用现场发放自行设计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1.2 研究方法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河南省抽取31所卫勤机构,通过现场发放问卷,匿名自填式进行调查,有效调查卫生专业人员606人。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相关法律法规和培训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题目每题设为5分,选对得5分,选错不得分。以法律知识总得分中位数为临界值,分为低分组和高分组。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3.1建立数据库,用SPSS 17.0进行统计学处理,率的比较用χ2检验,用非条件Logistic回归进行单因素和多因素分析,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共发放问卷636份,回收有效问卷606份,有效率为95.3%。在调查人员中,基层卫生机构192人(31.7%),体系医院414人(68.3%);男321人(53.0%);调查人员年龄范围18~65岁,平均年龄(30.55±8.84)岁;已婚者316人(52.1%);大专学历246人(40.6%),本科学历253人(41.7%);临床医师270人(44.6%),护理人员249(41.0%)。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男性较多,年龄构成较年轻化,中专以下学历人员比例较高,医技人员比例较低,医护人员比例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1。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认知情况

知晓《条例》有479人(79.0%),知晓突发事件上报时限439人(72.4%),知晓传染病分类510人(84.2%),知晓新规传染病病种230人(38.0%)。两级卫勤机构医务人员在《条例》知晓率、传染病分类情况知晓率构成上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基层卫勤机构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时限知晓率、新规传染病病种知晓率均高于体系医院医务人员(P < 0.05),见表2。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单因素分析

将可能影响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认知水平的相关因素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单位级别、学历等进行单因素分析,其中性别、学历、婚姻状况、职业、培训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多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单因素分析得出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进行多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职业中护理人员和临床医师、性别、文化程度和培训是影响认知情况的因素(P < 0.05),见表4。

3 讨论

3.1 基层部队二元化医疗保障体系人员配置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年龄构成相对体系医院年轻化,男性工作人员居多,未婚比例较高,主要是由于基层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卫生队、所、室等最基层单位,直接服务对象为士兵,而部队男性官兵居多,且可能需要随部队作战训练,随时随地提供医疗服务,故年轻男性工作人员居多。基层卫生机构医技人员较少(P

3.2 卫勤机构医务人员《条例》认知现况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5],而科学的法律制度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证[6]。本研究发现河南省基层部队卫勤机构医务人员总体认知水平有待提高,《条例》知晓率相对于朱容等[7]市镇级医务人员知晓率较高,但仍有提升空间。体系医院工作人员《条例》相关内容知晓情况相对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并无优势,这可能是由于各基层人员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大,危机意识强,而体系医院医务人员更侧重于医疗救治。

3.3 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影响因素分析

经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文化程度、职业是相关法律法规认知情况的影响因素,这与邱静[8]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发现性别、参加培训也是其影响因素。男性认知能力相对女性较强;护理人员与临床医师在知晓率方面优于医技人员;参加培训和高学历是认知水平的保护因素,学历较高,认知水平也较高;现阶段基层单位实战机会较少,培训依然是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和增强基层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主要措施和手段[9]。

综上所述,经过对河南省基层部队卫勤机构相关法律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总体认知水平不高,女性医务人员、医技人员和学历较低的医务工作者更为突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应对具有不利影响;基层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总之基层部队医疗保障机构管理者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基层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1] 宋文质. 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J]. 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03,2(5):312-313.

[2] 庄英杰,贾,马洪滨,等. 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养[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 21(6):1173-1175.

[3] 梁岩,贾敬鸿,付立新. 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与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J]. 现代经济信息,2010,(12):141.

[4] 孙爱华. 临床护理人员法律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分析[J]. 齐鲁护理杂志,2010,16(8):50-51.

[5] 杨贵凌,杨叶生,任福祥,等. 浅谈部队基层卫生机构的现状和改进构想[J]. 西南国防医药,2006,16(5):577.

[6] 王重建,向浩,柳东如,等.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思考[J]. 医学与社会,2007,20(2):38-40.

[7] 朱容,刘清芳,陈新峰,等. 张家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调查[J]. 职业与健康,2008,24(22):2479-2481.

篇3

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快慢时速。

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大量直接与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相牵连的行政行为,都是由市县行政机关作出的,因而各种社会矛盾往往也聚焦在基层,多发在基层。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显示,85.77%的被申请人是基层行政机关,包括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部门。据河南、四川两省对2007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被申请人是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更是占到94.09%和95.2%。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同样还是行政应诉案件的集中被告。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县政府面临的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越来越重。他们既要面对最现实复杂的矛盾冲突和问题交织,又要克服自身行政能力长期偏弱的缺陷,责任与压力都是巨大的。

这些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整体进程的推进,尽管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政府具有强烈的管理复杂事物的爱好,热衷充当“万能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领域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扰民与执法缺位并存;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呈自上而下明显递减的趋势;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一谈经济发展,就不顾法律约束、擅闯法律“”对基层政府来说,活动地域不大,到处都是熟人,是按规则办事还是按情感办事、是按关系办事还是按法律办事,的确是大考验。《决定》非常现实地提供了现阶段依法行政的指引,强调要突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滥权专断。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实纠正各种滥发“红头文件”损害法律权威、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决不搞“官官相护”,同样是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内容。

权力失去监督意味着腐败拥有温床。《决定》要求市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监督,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尤其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环节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篇4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71-1

医疗行为的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历史有共同的起点,而且医疗事业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推动人类文明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医疗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背离医疗行为本身所应当具有的价值和意义,甚至是会演变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从对医疗事故罪的这一定义上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中对医疗行为中的技术性事故和责任性事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排除了由于技术性事故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并且将医疗责任性事故的构成明确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即主观上是缺乏责任心,严重不负责任,而客观上则要求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才会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一概念的界定严格限制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空间,对于保护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某一犯罪的认定通常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认定,对于医疗事故罪也应当采用这一犯罪构成的分析方法:

(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在通常犯罪中,侵犯的客体是某一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权利,客体往往是其中之一,而在医疗事故罪中,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首先,医疗事故罪侵犯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或者生命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医疗事故罪还侵犯了受国家保护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在这两个客体中,应当把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放在第一位,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放在第二位,因此,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客体是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次要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秩序。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在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中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在医疗行为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从这一点来看,医疗行为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和严重后果构成了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虽然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做了这一界定,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医务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某一医疗行为已经不是某一个或几个医务工作者能够完成的,而是要求通过整个医疗流程来完成医疗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也应当由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此,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具体的医务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医疗机构,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

(四)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就是指故意或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明显应当是过失,即过分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主要是因为,如果犯罪人是故意通过医疗行为来实施犯罪,则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

三、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标准在以下几点存在一定的问题:

1.医疗事故罪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就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这两种刑罚都属于自由刑,并没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这一规定,使得在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刑罚种类过于单一,难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实施与其特征相符合的刑罚,也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医疗管理秩序。

2.医疗事故罪的入罪标准过于严格。在医疗事故罪的入罪标准方面,过失医疗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后果就会被以医疗事故罪论处,而普通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例,通常情况下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才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显然与医疗事故罪相比更为宽松。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还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二)医疗事故罪在立法层面上完善的具体建议。1.将罚金刑列入量刑范围。罚金刑就是指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处罚的一种刑罚措施,这种刑罚措施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在医疗事故罪的刑罚措施中增加罚金刑作为备选项,能够增强处罚的灵活性,也能够更加有效的规制医疗事故犯罪行为。

2.将资格刑列入量刑范围。资格刑主要就是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具体到医疗事故罪中,就是指剥夺犯罪人继续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之所以要将资格刑列入医疗事故罪的量刑范围,主要是因为医疗行为本身与人身健康联系紧密,某些医务人员因严重缺乏责任感而导致他人人身健康受损害甚至是死亡,很难确保这些医务人员以后能够彻底改过。此外,将资格刑列入量刑范围,也能够增加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罪的畏惧程度,从而自觉增强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总之,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而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从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经验,推动立法方面的完善,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1]胡鹰著.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8.

[2]沈曙铭.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认定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4).

篇5

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国家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如此,但我们也应同时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首先,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这些监督形式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它不具有实体性的行政处分权或司法裁决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而这些裁决本身就构成了对法律监督权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监督手段较弱,难以保证监督的效力。如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导致立案监督产生滞后性,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有效的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中,同样由于检察机关因掌握具体执法情况滞后等原因,不能及时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而且这种意见的监督效力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刚性措施,监督意见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影响了监督的效力。

再次,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往往通过要求启动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这种监督方式并不具有终局性或实体处理的效力。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特别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需要有关机关认真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现象。否则,可能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起不了多大作用。

“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严以律己,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能力素质、锤炼品德意志、矢志奋斗拼搏、确保公正廉洁”。“十三检”报告中的这一精神,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法律监督、自身监督、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将三者有机统一到服务检察大局中来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观念,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正确导向。观念引导行为,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观念是由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决定的,是由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的需要决定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强化自身的法律监督观念,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当前,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在改革中也难免出现一些有违检察工作性质和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现象发生,只有牢固树立法律监督观念,才能保证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工作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进行,并向更深层次发展,避免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可以说,改革越深入,越需要深层次检察理念的指引,因此,检察长“六个有机统一”的提出,将正确引领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这也是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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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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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6-0114-01

随着社会和医疗模式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随着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基层医院的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在硬性设备和医疗技术格外发展的今天,要想确保医院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医院就应该重视医院护理的服务质量问题,改革医院服务模式,提高医院服务水平,是基层医院管理者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基层医院护理工作现状分析

1.1 护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卫生部对各大医院护士杂变情况进行调查,发现126家医院中,88%的医院都存在护士缺编的情况。住院人数与护士在编人员严重的不相匹配,护患比例严重不合理,很多医院的护士进行着超负荷的工作,难免会降低护理的质量,只是使护理工作处于一种以技术操作为主的技能状态,这种护理只是护理工作的低级状态,不能给患者以生活护理,护理等级达不到,进而引发患者以及家属的不满,引起护理纠纷,有损医院形象。

1.2 护理人员工作界定。目前,护士的工作越来越多,越来越零碎,药物送取、设施维修、催交医药费等,这些零杂无序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主体工作,只能将护理工作停留在低级的层面上。由于医护人员少,工作比较多,护士总是在医院中穿梭,没有更多的时间和患者交流,更不用说奉上优质的护理服务了。很多医院都存在着重医轻护的观点,就算有些医院提出要对护士进行关怀和注重,但也只是形式而已,没能让护士感受到自己价值的存在性,由此护理专业长期缺乏吸引力,造成护士队伍严重不足。

1.3 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很多医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的医院管理体制,直接把护理部放在了夹缝之处,护理管理职责模糊不清,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护理管理工作的进行,让护理部处于一种散漫自由的状态之中,由于职责不明确,不能做到奖罚分明,这必定不能促进护士护理工作的积极性和规范性。

1.4 医疗保健体制不健全。随着医疗制度的不断改革,医疗费用也在迅速增长,高科技诊断技术的应用以及药品费用的上涨,都造成了医疗费用的逐渐增加,这必定给患者的心理带来压力和烦躁,而护理工作正是需要面对面的和患者接触,护理工作稍有不妥,护理人员便会在第一时间内遭遇心情不好的患者的指责和发泄,这样便会因为护理工作不到位而产生护理纠纷。

1.5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患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提高,维护自身法律意识的观念也在增强,因此对护理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而有些护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且法律意识淡薄,对患者和自身的义务和权力不甚了解,这样也会导致护患之间出现护理冲突,引发护理纠纷。

1.6 临时护理人员的问题。护理人员编制普遍不足,这就使得医院只能聘用临时护理人员,医院对临时护理人员的管制没有一个合理科学的制度,聘用来的临时护理人员素质高低不同,这严重影响了护理工作的质量。临时护理人员动荡心比较大,工作中缺乏积极主动性,一些常规护理工作也要在护士长的监督下才能完成,责任心不强,工作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形象。

2 加强基层医院护理工作的策略

2.1 各级领导提高对护理工作的重视。医院及相关部门的各阶层领导应该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重视,要经常安排护理人员到科室参加座谈会等,要医生多和护士沟通,增加医生对护士的理解,理解和支持护士的工作。护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医院上下都要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护士,以科学的态度合理编制护理人员,对护理人员做到及时补充,合理配置,保证护理人员合理存在。

2.2 增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基层医院护理人员的水平层次不齐,很多护理人员对护理职责了解的很少,只是机械的执行技术操作,要提高护理水平就要加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医院要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亲切的问候、热情的笑脸、温暖的爱心、过硬的技术是优质服务的体现,护理人员要深入病房为病人进行整体护理和健康教育,让病人得到快捷、舒适、方便、安全满意的服务。

2.3 加强护理管理工作。加强护理人员的在职教育,提高医院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医院应该多鼓励护理人员进行进修和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护理技能,借鉴和学习他人的先进管理经验,更新管理概念,使护理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管理当中。

2.4 建立激励机制。医院要对护理工作的好坏制定一个科学的评判标准,不能干好干坏都一样,医院各级领导应该重视护理工作,给予护理工作做得好的人员以工资奖金、晋升晋级、荣誉奖励、外出进修、劳务分配等各种形式的奖励,从而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让护理人员切实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加爱岗敬业,提高护理质量。

2.5 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多了解法律知识,以减少护理工作中的纠纷,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还能保护好自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加上医疗费用也再普遍上涨,这样难免会有医疗纠纷出现,护理人员是和患者接触最多最直接的人,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医疗纠纷,便能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

3 结语

基层医院的护理质量是医院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医院除了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和合理的人才资源配置之外,还要重视护理工作的优质发展,增加护士工资,提升护士价值,使护理工作人员的自我价值得到体现,促进护士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基层医院护理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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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统计作为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其基本特征在于从现象的数量方面观察现象密切联系的质的规定性,从现象质量与数量的辩证统一中研究现象的数量方面。统计数据只有真实可靠,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也才能正确决策,进而指导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执法工作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统计法》贯彻落实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统计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但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此,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基层统计执法的现状

(一)统计机构普遍开展了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统计法》贯彻落实的不断深入,基层统计机构为提高数据质量,服务地方经济,方便领导决策,积极认真的的开展了统计执法工作,有效地遏制了统计现象,净化了统计工作环境。

(二)统计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以法行政,以法统计意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方法、环境和调查对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内容多、范围广、质量高,随着统计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基层单位上报数据的质量明显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意识逐渐增强,领导和统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基层统计机构的地位有所提高,在领导的决策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统计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对《统计法》的了解逐步深入,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以法行政、以法治统理念深入人心,统计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显现。

(四)统计执法力度加强,数据质量明显提高。近年来,基层统计机构以贯彻落实《统计法》为契机,深入认真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的统计违法现象进行了查处,同时对拒报、迟报进行批评教育,对统计力量薄弱,台帐建立不规范的现象,适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增强了各级领导、统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维护了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基层统计执法的问题

(一)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法制观念淡薄,认识不足,执法意识不强,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敢执法,不愿执法,形成不少统计执法空白点,虽然《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亟待提高,但统计执法工作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尽管上面每年都布置统计执法大检查,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大检查工作也总是走走过场,水过地皮干,起不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由于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执法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对违法现象查处不力。如:一些基层单位只考虑自身利益,没有大局意识,在上报统计数据时,领导说了算,让报多少报多少,统计人员迫于压力,很少坚持原则,以法统计流于形式;一些部门为了偷税漏税、为了政绩和升迁,不惜找熟人、拉关系,在统计数据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滋生了腐败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为统计违法现象的存在和发生提供了温床。

(三)一些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素质差,人员不固定,工作更换频繁,基础工作薄弱。在执法检查中,我们屡屡碰到单位“三无”情况,即被查单位无统计机构、无统计人员、无统计资料。一些单位统计人员三天两头换,统计人员的更换全凭领导喜好,工作连续性差,致使有的统计人员连最起码的统计知识都不具备。更谈不上对统计指标内涵的把握和界定,这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方法方式有待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执法工作人员既要熟习统计理论和统计工作流程,又要要了解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方法和技巧不够娴熟,人员大多是兼职,又没有进行过正规的培训,难以系统掌握法律工作程序和方法,有的虽然对统计业务比较熟习,但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使统计执法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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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教育。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际效果。同时将学法带入工作,充实内容,培养基层干部用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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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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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纠纷;对策

基层卫生院是面向广大农村的医疗卫生场所,就诊住院患者素质参差不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医疗护理活动日趋复杂,对护理工作队伍要求也越来越高,护理安全已经成为衡量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患者就医选择最直接的指标之一。加之近年合作医疗的推行,住院患者的增多,护理人员相对不足,使基层卫生院护患纠纷的增多。为了维护基层卫生院形象与声誉,现就我院2010年来发生护患纠纷原因及对策作探讨:

1 护患纠纷原因分析

1.1 护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护理任务繁重 随着近年合作医疗的推行,住院患者的增加,护理人员忙于应付打针,换药,接待新患者中,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难以达到满意的效果。护士在忙乱中心情烦躁,情绪容易失控,与患者发生冲突,导致纠纷。

1.2 病房管理工作缺失 由于基层卫生院对住院患者是松散管理,导致患者进出自由,致患者离院,脱离护理人员管理,影响病情观察及护理,留下不安全隐患。

1.3 护理人员服务意识差,责任心不强缺乏慎独精神有的护士服务意识差,治疗护理操作不认真,给患者及家属留下不好的印象,特别是在个人单独上班时,如中夜班,表现精神面貌不佳,衣冠不整,情绪不稳甚至出言不慎,致护患关系紧张。

1.4 护理人员业务素质差 有些低年资护士业务素质较差,工作经验不足,操作技能不稳,又不虚心,出现的护理差错束手无策,致患者不满。

1.5 护患之间缺乏沟通 因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少,护理工作繁杂而忙碌,护患之间忙于治疗性护理,与之交流和沟通少回答问题也只是三言两语,容易引起患者的误解。

1.6 护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 有些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为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1.7 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知识的普及,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护士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纠纷的导火线。

2 避免护患纠纷的对策

2.1 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质量。加强护理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其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技术操作技能及敏锐的观察能力,让患者及家属有信任感和安全感,赢得患者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2 强化职业责任感和慎独精神的教育。护理工作惯穿于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护理工作者而言,在实施的护理技术操作中,优先考虑的应是患者的安全,因此,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慎独精神,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尽职尽责,确保患者的安全。

2.3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院护理部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让护理人员学会运用法律程序,在工作中维护护患双方的权益,增强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防范意识,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2.4 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护理差错事故的防范制度,健全各项护理操作规程,规范护理文书书写,采取形式多样的护理安全防范措施,使护理安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做到各项安全护理操作有章可循,从而使护理安全工作得到落实。.

2.5 完善护理质量监督。在院内建立护理质量监督小组,以护士长为主体,全体护理人员人人参与的护理安全监督体系,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护士长对病区护理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完善防范措施,做到层层把关落实,确保护理工作安全运行。

2.6 增加护士编制,合理排班。要求医院据临床工作增加护理人员编制,采用灵活机动的排班制度,合理分配,保证护士有充沛的精力,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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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祝丽芳(1981-),女,河北保定人,新疆电力教育培训中心,讲师。(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3)刘陶(1983-),男,四川乐山人,新疆电力公司营销部,助理工程师。(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8-0148-02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风险蕴含着成功的机会,也包含着失败的可能,极具挑战性。各种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演变成法律风险,更会使企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尚书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供电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先行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虽有天然垄断的特点,并不断改革自身弊端,力争走集约化发展之路,但由于长期管理相对粗放,缺乏法治传统,法律风险管控能力差。因此,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确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法律风险,是保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国有企业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文结合新疆供电企业实际,对供电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电力行业是一个涉及公用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企业,是因其自身特点而自然形成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必将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极易引发索赔、劳动争议纠纷等涉诉涉法事件,再加上电力行业给公众的印象普遍是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强的单位,因而成为一些不法人员滥用民事权利,恶意索赔的对象;另外,电力行业管理者运作资金大、社会责任重,如不坚持依法治企,进行自我约束,就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后悔终身。之前在中国新闻界,报道了四个省电力系统有500多名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经过专家调查,发现这些干部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二类是渎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如签定合同,审核不严,给单位造成损失,势必要承担刑事处罚。每一个电力企业员工都有自己的职务,对应相应的权利和要求,如果电力企业员工没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就可能因为电力企业员工的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面临失去自由的代价,因此,增强电力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是每一个电力员工的当务之急。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疆供电单位在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领导干部或普通职工,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存在很多问题,不具备本岗位抗风险的能力,日常专业性的法律培训不够,尽管有法律答卷,但过于形式主义,没有对所有员工真正做到普法。

第二,部分地州只有一个法律专责,而且不是专职,某些基层单位甚至没有法律专责,且与普通员工沟通不足,员工的法律知识严重欠缺,合同审查方面有时也会出现脱节现象。

第三,基层排查,隐患通知书,尽管在大的方面有规范,但由于没有法律顾问审查,细节填写上都比较粗略,在文本制作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

第四,部分地州用工存在很多风险,以前常出现以供电局的名义对农电派遣工进行评先选优、发工资、培训等活动,甚至有些单位为了考虑成本雇佣六、七十岁的老大爷做门卫,在临时用人方面,由于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第五,经过调查发现不少单位过去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担保情况。之前曾出现过某些地州供电局领导由于不懂担保法给某些企业担保,最后法院要供电企业交大量担保金的状况。

第六,部分县级供电局对外合同、规约、协议部分没有细化,工作中还会出现口头协议,且不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究其原因一是落实不到位,二是基层员工本身认识不到位,基层监管、监控有些失控。

第七,基层单位在树障清理和外力破坏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电力法还是以前的版本,没有根据现在电力设备的改进实时进行修缮,给实际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第八,新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基层和民族同志催缴电费时,如果不注意语气,推卸责任,一个小事件就可能会造成大争端,绝对不能忽视。

第九,在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上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最近几年企业发展较快,各部室职能也在不断更新,工区对外业务以及了局级职能科室衔接出现了问题,给企业运行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相关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电力企业员工需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纵观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企业法律风险多是人为控制不力造成的。控制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善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人员失控,可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结合新疆供电企业的实际,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政策法规风险:

第一,应加大法律意识方面的培训。培训部门应该拿出资金、时间、精力,分不同的层面请不同的专业人士,就不同层级应该加强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本岗位抗风险的能力进行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范培训。

第二,各地州电力公司应按照新疆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强法律制度职能规范,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且专人专管,以加强相应的职责管理,增强有法可依的渠道和来源。

第三,加强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过“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规范ERP,抓住源头,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实现企业的防范风险。另外,内部应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流程,严格落实规定,进行风险规避。

第四,电业局要进一步理清与派遣人员的关系,并与相应的派遣公司订立合同,供电局不应直接为农电工发工资、培训、评先选优等,以提高临时用工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合同管理上应实行合同部门会签制,各主管部门领导共同审核后签字方能生效。合同规范应以电力公司范本为主,从公司的大局出发,订立符合单位实际的合同,防止合同欺诈,从而规避危险。

第六,建立企业担保制度,对所属企业员工加强担保法律方面的培训,增强员工依法担保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提高约束能力,财务规范化,算清帐,算好帐,不吃亏,不惹事,建立相关审查制度,防止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电力法应实时修缮,加强对企业内部和社会的宣传,以及用户对电力法的了解,为一线职工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九,加强基层供电单位监管、监控力度,依法治企,保证每个单位职工都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防范企业风险。

第十,加强边远地区电网建设,保证全网电压质量,做好风险防控。

第十一,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尤其要加强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员工的素质教育。其办理业务时应注意语气,不推卸责任,从而塑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应常务公开,并贯彻落实,实行法规制度的硬着陆,接受民主监督。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新疆电网公司现存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认为应加强岗位法律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和担保制度;加强基层单位监管力度,以及边远地区的电网建设,塑造民族团结氛围。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完善新疆电网法律风险体系,增强新疆电网员工的法律意识,创建法治企业制度,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纪在霞.加强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建议[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6-17.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3]吕振勇.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篇13

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知识结构的完善等等在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对服务行业的服务要求水平有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尤其是大众离不开的医疗机构,社会对它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加严格。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全民医疗保险逐渐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中,而随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们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更是不断加强,很多民众意识到在行医的过程中依然有自我权益的保护,从而严格加强了对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因为基层医院条件的约束,工作环境的差异,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基层医院护患纠纷的频繁发生。下文就期护患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有效的管理办法。

1 护患纠纷的常见原因

1.1 对本职工作的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淡薄。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院,很突出的问题就是重医轻护的现象普遍,在对不同层次的护理人员进行施教的过程中,对本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忽略其重要作用,从而导致很多的护理人员只懂得医学不懂得法律。而且,基层医院的护理环境很特别,人力资源的限制导致夜班职班人员都是一个人坚守,遇到夜间发生多个危重病人,加大了护理工作量,也就影响到了对危重病人正确及时的护理与治疗。其次,很多护理人员法律意识差,思想守旧,认为护理工作只包含打针、发药,是一个处于从属地位的医嘱执行人员,工作总是机械和被动的,严重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1.2 不健全的规章制度。一个好的管理体系离不一项完善的制度。有了制度的规范和遵循,才能保证差错事故的有效预防和监控。而当前基层医院的管理制度一般都是可有可无,形同虑设的,从上至下都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或执行不严。针对护理管理制度也存在同样问题,制度落实的不到位,执行的不够规范,例如交接班时工作内容交接不清不明,做不到严格的查对,不能及时进行巡视观察,记录不及时或不详细,工作总是存在侥幸心理。平时药品、设备的定期检查、核对、摆放不正确,导致及用时忙乱出错。

1.3 护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护理工作是医院的最前线,与患者的接触密切,各种医疗实施都是经过护理来实现的。较强的责任心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是做好护理工作是最基本前提。

2 预防基层医院护患纠纷的管理措施

2.1 强化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一个健全的医院制度,特别的护理制度是需要时间经验的积累的,不断的思考和改正错误,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保证制度的健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然后,制度是基础,有了健全的制度最重要的是认真的落实,把制度的真正作用发挥到工作的实践中去,防止护患纠纷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护理制度在各个环节都认真执行。另外,护士长作为护理团队的领军人物,她们的责任重大,她们是关系到护理制度能否真实落实执行的关键,在工作中一定要起到表率作用,指导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制度管理,保证护理质量。同时,加强护理人员与医师的配合,及时与医生做好疾病的变化,缩小医护与患者之间需求的差距。

2.2 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护理培训要有针对性,不能盲目照搬。基层护理人员的基本专来水平较低,护理培训时不能按照本科生的培训计划执行。要分析护理人员的专业特点与整体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培训课程,将工作实践与学习内容相结合。培训后有针对性进行考试,对于不合格者要求再次学习,并制定待上岗考核期,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2.3 树立护理人员的专业形象,白衣天使的化身。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接触密切。她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护理行业,更代表了医院的形象。友好的、和善的态度,给增强她们与患者彼此信任度的建立,这要也就会化解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工作中做到对病人热情接待、以诚相待、礼貌待患,表现出护士对病人应有的尊重。已达到病人理解、满意为目的,防止纠纷的发生。

3 小结

随着医学模式、健康观念和医院功能的转变扩大,在医院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中,根据病人身心、社会、文化的需要,我院护理人员在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的同时,对全镇人民进行医疗科学社会服务,具有广泛的临床和社会医学意义。在基层卫生院上班,往往要身兼数职,不可能跟大医院一样工作细致具体。因此,对护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要求的不仅是专业方面的,也包括心理的、多学科的。我殷切地希望,我们工作在基层临床护理第一线的同胞们,从护理工作中的“三贴近”入手,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样一定分降低基层医院护患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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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军国;兰俊;院前急救安全隐患分析及防范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0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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