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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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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合同计量的影响

根据IASB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新准则IFRS17对保险合同会计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计量和列报两方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初始计量时,首先要对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时产生的现金流量通过概率加权进行准确无偏的估计。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以及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次,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在折现率的选择上,第一是要能够反映负债现金流量的特征,且应去除未在现金流中反映的影响因素;第二折现率应与具有一致特征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市场现金流量一致。在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上,主体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采用无风险利率加低流动性溢价进行估计)或者“自下而上”方法(采用相关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扣除与保险合同负债不相关的折价因素)。最后要进行风险调整,即对实体未来现金流量和成本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对保险人予以补偿。而在后续计量中一项较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合同服务边际(CSM)的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保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且按最能反映合同剩余服务的方式系统地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摊销,即将签单首日的利润逐步于保险合同期间确认。根据IASB的文件,新准则将作出如下规定:实体应随着未来现金流假设的改变,重新校准合约服务边际。若过去及当前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有所改变时,差额反映在损益中;当未来保险给付有关的预期现金流量改变时,合同服务边际则应随之调整,即通过重新校准边际,促使实体更加准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对未来的利润也能有更加正确地估计。不同类型的会计估计变更差额计入的会计科目也有所调整:若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是风险调整发生了变化,差额需计入当期损益;若是折现率发生了改变,考虑到保险公司庞大的负债及支持这些负债的资产对市场利率如此敏感,IASB决定将利息支出从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做区分,利息费用将拆分为两部分:以初始折现率计量的摊余成本信息计入损益科目,而折现率的变化将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里,以避免市场利率的短期波动使人难以正确理解保险业者的业绩表现。此外,新保险合同标准还为其他类型的合同提供了修改的会计模型。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的某些现金流会随着基准项目的收益变化通过合约特别约定的连结或者间接的连结而变化。对于要求主体持有标的项目并挂钩项目可变现金流的保险合同,IASB引入了特别的处理方法,即“变动收费法”(vari鄄ablefeeapproach)。变动收费法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明确了保单持有人对特定基准标的资产享有一定份额;公司预计将基准标的资产收益中相当大份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公司预计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有相当大比例会随着基准标的资产现金流的变动而变动。变动费用法与一般模型相比主要有两处区别:其一,在后续计量和风险缓解方面,变动费用法体现的是担保价值和合同服务边际中股东份额的变动,而一般模型则包含SCI中所有会计假设的变动;其二,在利息增值方面,变动费用法认为剩余边际应以当前市场利率增计利息,而一般模型则以与初始确认时确定期望值的折现率相同的利率增计利息。IASB的这项改变旨在减少保险合同的会计错配问题,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列报方面,主要是引入了保险收入的新定义,以满足投资者对使用与其他行业收入尽可能一致的更显著收入的要求。保险合同收入将定义为以下三者之和:与未来保险保障相关的现金流量的风险调整变动、当期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预计理赔和给付的金额,并将剔除投资部分。披露方面,新准则将提供对财务报表中科目数额的更多细节,如风险及合同服务边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保险期内新签订的合同等,并将继续推进IFRS4中与发行保险合同有关风险的一些披露,如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信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定量数据。

三、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意义

IASB认为,修改后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将会完善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两方面的不足。具体如表2所示。

四、新IFRS17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行业现状需要准则进行调整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保险行业相关数据,2016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0万亿元,同比增长27.50%。其中,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分别同比增长9.12%和36.51%。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共2372.78万亿元,同比增长38.09%,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10.59个百分点,保额增速明显快于业务增速。保险业资产总量15.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1%。保险业总支出1.05万亿元,同比增长20.84%。2016年全球保险业增长不到4%,而我国的增速是27.5%。2015年,我国对国际保险市场增长的贡献为26%;2016年,我国增速进一步提高,增长达到27.5%。保险业已进入更快发展阶段。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预测,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增速可以保持在15%-20%。到2020年,保险业的总资产将达到30万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业务规模能够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一倍。我国目前有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集团、太平控股等在内的7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随着这些公司跨国经营、融资和上市的需要,统一的一套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显得异常重要。保险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日益国际化的行业,也是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的行业。保险合同会计的特殊性曾一度阻碍了许多非专业投资者了解比较各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缺乏可理解性。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即将出台,统一的原则框架将大大提高保险合同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保险业的发展则离不开完善的会计制度以及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那么,我国是否也应该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对比新国际准则来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呢?我国现行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虽然多年来我国始终致力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工作(如2009年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在国际上最早引入了IASB的最新成果),但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还应就新准则的修订之处,进行适当地调整,以助力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调整建议

在对我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时,务必要基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如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与有效性、保险行业的发展阶段及行业特点、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地制宜,不能盲目寻求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性。1、完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内容规定。在初始计量方面,我国已向国际趋同采用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但仍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选取折现率时,国际准则目前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而我国的规定较具体,通常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利率,再加上合理的溢价。溢价的确定要考虑税收效应、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且根据保监会指引,要以+150bp为上限。而国际上,IASB认为在确定溢价时保险公司不应考虑其本身的信用特性,同时,流动性溢价不能通过直接观察市场变量得到,虽说目前还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的确定方法,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2016年底才落地实行,因此并未采用国际上较多采用的将信用违约互换所显示的信用溢价从企业债中扣除的方法。对于折现率的选取,笔者认为,在国际准则的原则导向下,对其进行适当的具体规定,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有利于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在确定溢价时,除了应排除信用风险的影响外,我国还应改进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方法。虽然我国信用违约互换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主体有待扩充,但可随其发展逐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确定方法,与国际趋同。其次,对于风险调整,我国目前采用情景对比法对其进行计算,即风险调整等于不利情景下的负债与合理估计负债的差额。然而情景对比法的一个不足之处是不能给出置信区间,且不在国际要求的三种方法(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值法、资本成本法)之内。在愈加复杂的保险行业中,在应对一些新兴保险市场和小规模保险企业时,仅凭国际规定的这三种对历史数据有较高要求的方法,很难保证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风险调整时,可以这三种方法为主进行计算,适当时可采取其他方法,但需进行充分披露。在后续计量方面,IFRS17准则对保险合同利息收入和费用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做法给出了清晰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是将折现率的变动所带来的保险负债金额的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对IFRS4第二阶段进行的主题测试结果,中国人寿认为相关数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因此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规定方面,我国可参照新准则进行修订。关于合同服务边际问题,我国也应对未来现金流估计发生的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予以调整,即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更加客观地对保险负债予以反映。最后对于列报披露方面,首先我国准则应在保费收入度量标准方面进行改进,明确对与保险组成部分不是“高度关联”的投资或储蓄成分进行分拆处理,避免保费收入虚增问题。同时,我国保险准则对披露信息的要求也比较浅显,只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特殊性、风险管控方面的情况在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中进行解释和必要的说明,仍存在改善空间,应向国际准则趋同,加大披露信息的深度与广度,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2、合理确定新租赁准则的执行起始时间。在新准则实施推广的过程中,过渡期的时长选定是至关重要的。合适的过渡期长既可以有效地降低转换成本,又有助于新准则及时顺利地推行。举例来说,IASB将于2017年上半年IFRS17,要求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020年。也就是说,IASB给予了各公司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来进行内部调整。这是合乎情势的。首先,IFRS目前被应用于100多个国家,覆盖的地区十分广泛,且各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参差不齐,各辖区的会计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保险合同会计框架进行统一修改,会对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给予公司充足的过渡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在过渡期间,公司可以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沟通新准则的变化、调整相关业务决策并对现存保险合同进行重新估值、制定过渡方案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新准则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IFRS17的出台将会给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IFRS17中,综合损益表中除了所得税外,所有报表数据均源于精算模型,且财务报告要求更多的财务数据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也就是说,财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监管会计这四种能力,这是对财务人员的极大考验。如果有充足的过渡时间,保险公司就可以对财务人员进行投资、精算、财务、IT等方面的培训,选拔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保险财务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财务与精算的融合,为新准则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我国来说,虽然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不及国际水平,但是由于涉及地区范围相对较小,且不存在国家之间的差异,我国保险合同准则整改的难度要低于IFRS17。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我国确定的过渡期可短于IFRS17规定的过渡期,新准则可争取在2020年与IFRS17同时开始实施,与国际准则接轨。

作者:王诗雯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德勤.德勤保险会计快递[EB/OL].(2013)./html/2015/0604/18425641.shtm.

篇2

0 引言

伴随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保险行业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我国保险行业已经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成为一支重要力量。虽然我国保险行业在近些年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进步,但是其身处金融领域,同时资本运行具有独特性的保险行业,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一直不尽人意。世界经济受到美国次债危机的严重影响,尽管在我国政府的百般努力下,这场危机对我国的冲击不算太大,但保险行业依然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努力转变其财务管理模式,实现企业化财务管理,进而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更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现保险公司效益目标的同时,保障保险行业持续稳定的

发展。

1 我国保险公司中的财务管理现状与重要意义

最初我国保险公司是在政府监督下开展业务和进行财务管理的。伴随金融领域的进一步改革以及金融的混业发展,对保险公司国家开始逐步放松监管其财务管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行业逐渐走向国际化,就财务管理而言,我国保险行业开始学习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成果,并且政府也随之加大了监管保险公司财务的力度。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保险公司的人才队伍素质及专业化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虽然在财务管理的有些方面我国保险公司获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与比较成熟的西方保险行业、财务管理体系相比,我国依然存在不少差距。此外,伴随我国迅猛发展的经济及金融开展混业经营,财务风险在我国保险公司中正在逐渐增大,这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化解财务管理存在的各种风险,使其不能衍生出新的问题,为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管理的连续性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在未来的工作中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视为重中

之重。

我国大型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国有独资公司,在这些公司中国有企业粗放式的管理通病也表现的比较突出,从企业信息化管理方面来看,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电子商务系统,不但难以借助银行发达的电子支付系统来更好的开拓业务,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对各营业网点都无法实现网络化管理。并且许多基层公司也存在着财务工作缺乏标准化的现象,导致各项业务需要通过人为操作去完成,这必然使操作风险增加,从而容易产生数据失真、弄虚作假及信息传递慢等情况。正因为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整个市场中我国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偏低,在面对拥有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的外资企业的冲击下江河日下,如果我们不及时对当前的财务管理与经营模式进行积极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唯一的多网点优势将沦为效益低、耗资多的沉重负担。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必须加快建设信息化,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对其财务处理和业务进行改造,把各个营业网点尽快连接起来,进而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最终迈向国际先进水平。

2 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2.1 保险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对保险公司中的财务管理相关部门缺乏系统性的规定,缺少针对性,覆盖面不够。缺乏系统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当前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遵守的规定主要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明细准则,而一些补充规定则集中在保监会和财政部下发的通知、意见和规定中。缺乏针对性只要表现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对象是各类金融机构,因此,针对保险公司的限制性和规范性条款一般比较宽泛、模糊。覆盖面不够则表现在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进而使民营和外资保险公司与国有保险公司相比,在财务规则上没有统一起来。其次,保险公司制定出的部分内部规章条款与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有的保险公司因第一款的局限性制定了自身内部的会计制度、会计规范及会计实务等规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中有些内容与保监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存在抵触现象。例如有些保险公司按照自己制定的规章将为展业支出的客户旅游及招待费用计入佣金科目进行核算。再次,缺乏严格明细的操作流程。有些保险公司报销的发票开具单位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主要原因是在审核报销时没有对所提供的发票通过税务热线与税务网站进行验证。最后,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存在五险一金漏缴的现象。因保险公司对员工劳动保障权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有些保险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制定出的考核办法、操作办法等文件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将员工人为的分成经理层与管理层、营销员与正式员工,对于经理层与管理层来说,五险一金都会缴纳,为了激发营销员和普通正式员工的积极性,通常不会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甚至底薪都没有。

2.2 现金管理存在缺陷

保险公司的大量现金流转是一个特色,所以保险公司的现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金开支超过规定的数额就需要运用转账结算。然而当前保险公司的实际现金流通量已经大大超过了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在购置办公用品、支付赔款等方面使用大量现金,有些基层公司甚至每个月发放的工资、福利费等也不通过银行支付,而是直接坐支现收的保费,进而避免银行等部门来有效监管现金。有些公司对现金日记账也没有做到日清月结,导致无法有效控制现金库存量,使经营管理产生不少漏洞。现金收付的手续缺乏规范化,混淆了现讫、转讫,思想上开始有怠慢的情绪,认为不管是转账还是现金,只要钱已经到了保险公司账户就行,导致了业务的真实情况难以通过账面准确反映,某些数据在会计上产生了偏差。故意将财务印章弄得模糊不清,方便以后合并记账,使得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相符。在付款时,有的付完款后再盖章;在收款时,有的盖完章后再收款;有的会计人员甚至对收款人不要求必须亲自签章;对于外部的原始凭证,只要领导有签字就会一路绿灯,对其审查不严,导致会计失去监督效用。

2.3 会计人员主观操作乱象

保险公司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时,需要以会计人员整理的财务信息为前提。因保险行业具有较大的特征:保费收取在前而赔付支出费用在后,这两者有时存在较大的时间差,造成了各会计期间不合理的收益费用分配。除此以外,保险行业要求会计人员对未来要具有较高的预期性,以自身工作经验开展操作等因素,造成了会计人员主观操作乱象,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误差。另外,尽管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业务应采取的具体操作方法,遇到具体业务时,会计准则只是要求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方法。这说明我国的会计准则由原则性导向代替了规则性导向,尽管让保险公司在会计信息上表现出一定质量,但由于我国会计人员存在参差不齐的业务水平,造成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大,容易出现判断失误。这些都会严重冲击会计信息质量,从而使保险公司中的财务管理决策受到严重影响。

3 我国保险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3.1 加强建设财务制度,完善制度体系

其一,从监管层面来说需要对保险公司统一规范财务制度,可以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重新设计《保险公司财务规则》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将以往零散的关于财务会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统一归纳到《保险公司财务规则》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中,在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使各个保险公司都处于同一水平,防止以劣币取代良币的现象出现。其二,各个保险公司内部的规章不仅要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还要努力做到明确化、细分化、可操作化及规范化。

3.2 强化现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生存发展依赖的血液就是资金,在公司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中都贯穿着资金管理,保障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的基础就是资金的安全性。首先,对银行账户加强管理,实施报批与备案制,没有经过上级公司的批准,不能擅自对银行账户进行变更与撤销。并且要分类管理账户,基层公司不能互相划转混用各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动态化监控,监控的范围包括所有账户。其次,切实贯彻执行现金收支管理办法。由于当前实行的是现收保费即出保单的制度,极大降低了应收保费的额度,使保费资金大大缩短了回收期限。对资金收入实施限额限时上缴制度,使得资金在基层公司减少沉淀时间与沉淀量。需要严格依据项目的预算来拨付费用资金,一旦项目费用支出超过了预算,财务部可暂停拨付资金。就理赔资金而言,对客户的信息财务部要认真做好核对工作,把好理赔支付这道关,保障理赔款能够直接汇到客户账户上。最后,对银行账户实施严格的对账制度,强化未达资金管理。必须将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请上级公司审核。防止出现超过规定时间和非正常的未达账项,如果存在这类情况,必须向上级公司汇报引发的具体原因及限时予以处理。

3.3 提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素质

在一切因素中人是最积极的因素,要想解决一切问题其本质就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对基层公司的员工需要加强教育培训,激发员工的最大积极性,使员工提高综合素质,从而为公司的发展进步提供人力保障。首先,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对委派的相关人员要实行基层公司与上级公司相辅相成的双重管理考核机制。其次,委派的相关人员为基层公司与上级公司搭建起了沟通桥梁,不但需要掌握大量的财务知识,还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是沟通的时间成本极大降低。最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逐步提高财务工作执行力和服务质量,使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提高责任意识。

4 结论

综上所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我国的保险行业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当然在其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开拓思路,使保险公司不断提升财务管理的水平,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篇3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or="#0000ff">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篇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篇5

因此,我想到我国是否需要行业会计指南?现在无论准则制定机构还是会计实务界尚无此种设想,但不排除今后设想制定行业会计指南的可能性。

我国并未提出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体系的方式。现在的企业会计准则已与IFRSS基本趋同。趋同不等于一致,任何国家的会计准则都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服务于各国的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因此,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必定是我们的目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只是鼓励其他大中型企业采用。我国还有大量的小型企业,再联想到我国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运用于各行各业,要保证他们能判断并报告交易的经济实质,难度可能较大。

在这个意义上制定行业会计指南,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可能符合中国国情。对我国来说,不是财务会计与报告过于复杂化的问题,而是会计准则若过于原则而难于操作会使不同行业的财务报告丧失真实性(如实反映)与透明度的问题。

作者简介: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顾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兼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60年代创建了“会计对象是资金运动(价值运动)”的理论,被称为资金运动学派;与李儒训合作的《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与经济效果》是中国第一本经济核算理论和经济效果计量方面的统编教材;1981年提出“会计信息系统”的综合思想体系,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2006年,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随后又颁发了与之配套的“指南”与“讲解”并了解释公告。这一套完整的会计规范从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一年三个月中,总的来看,风平浪静,相当顺利成功,这应当成为我国企业会计规范史上取得重大进展的里程碑,它对于服务于我国改革开放大局,促进和维护市场经济(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基本趋同,都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国企业会计改革如何深化?还应当考虑哪些问题?我想提一孔之见,供会计界的同志们讨论。

从宏观方面看,第一,会计,主要指财务会计和报告,是国际商业语言,这是没有争议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力求与IFRSs趋同,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财务会计的本质所决定的。但“趋同”(convergence)不等于“一致”(consistency)。会计准则是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条件下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人们经常说它具有经济后果,那就是说它既涉及企业经理层(人)与投资人(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涉及国家、市场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均衡。只要国家存在,一切代表国家与利益的法规(包括会计准则)就不可能不反映自己的国情和特点。即使经济全球化,也不能导致会计准则一体化。现在,虽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并没有代替更谈不上消灭各国的本国会计准则。不到“国家消亡,世界大同”,恐怕不会形成单一的全球公认会计原则。趋同是潮流,但妨碍趋同的世界各国千差万别的政治、经济环境将长期存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特色的经济模式,怎样建立既与中国经济模式相适应又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中国特色的企业会计准则?可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既有深远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会计改革问题。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中国特色;二是已与IFRSs基本趋同,应当说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是目前还很少有人在这两方面进行细致地分析。

第二,现在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后者只是鼓励使用),而我国还有许多小型企业。适用小型企业的会计规范应当着重考虑中国特色(例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必须简便易行等等),这可能是没有争议的。

从微观方面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现已有了准则、指南、讲解和解释,可能有人设想,是否再按行业特点,增加一些行业指南如AICPA的审计与会计行业指南?

关于增加特殊行业会计与报告(Specialized Industry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问题,这是美国FASB很关心的问题。总的来说,他们是反对的,IASB也不同意这样做。因为这同以原则为基础、以目标为导向来制定会计准则的要求背道而驰。美国FASB主席Robert H. Herz(赫尔茨)在2007年5月31日的一次讲话中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美国Sarbances-oxley Act of 2002的规定,同时也是SEC和IASB的要求与期望,美国今后制定会计准则应当以原则为基础并以目标为导向。

现在美国会计准则(GAAP)的制定方式基本上是以规则为基础的,SEC工作人员的研究报告(对“法案”108节第4小节的研究)中已指出美国现行会计准则存在的缺点:

(1)许多范围例外;

(2)不提准则的目标;

(3)大量的范围例外导致大量的内部不一致的指南;

(4)不考虑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而是利用一些形式如界线检验[percentage tests (bright-lines)]。

除上列问题外,Herz更关注由于范围例外造成许多特殊行业会计与报告(Specialized Industry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其后果是使美国的GAAP和SEC的规则增加了不必要的信息容量,增加了会计与报告的复杂性(complexity)。在美国,很多领域具有特殊会计指南(Specific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Guidance),如保险、银行、担保银行、经纪交易商、不动产、采矿、石油天然气、零售、医疗等。之所以需要行业会计指南,理由是:会计与报告应当“量体裁衣”,使之符合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殊会计需要。

Herz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充分。他的看法是:

第一,众多的行业指南改变了会计专业判断的主题。现在,美国的财务报表编制者和审计人员不是对交易实质进行判断,而是对是否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特殊行业或特殊交易的指南范围作出判断。

第二,美国拥有各种子公司或分部的大型金融公司是很多的。它们从事的业务有银行、担保银行、投资行业经纪交易商、风险投资、互助基金和保险等等。对这些业务如采用不同的会计指南,则不同部门若进行相似的活动(如保险分部进行借贷业务),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如果分别按不同行业会计指南,各子公司(或分部)的财务报告,怎么可能具有可比性和透明度?至于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不但难以保证可比性和一致性,甚至不可能具有必备的可理解性。

例如1976年FASB曾“租赁会计”(Lease Accounting)准则,经常被使用者埋怨:它缺乏透明度(transparency)而且没有如实表现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而美国现在的租赁会计准则却非常简单而又明确:当出租方转移了租赁资产所有权上实质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出租方就应当终止确认这项资产;与此同时,承租方应当报告一项资产和相应的负债。这就反映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如果租赁业务中不能转移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视为经营租赁,这样,承租方就不能确认资产和负债,应付租金只能确认为租金费用。

第三,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越分越细,例如保险行业显然不同于石油天然气生产行业,但保险行业内部还可再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再保险等等,是否需要再按这些细分的行业,把会计规范也加以细化呢?FASB不赞成这样的做法,IASB也是如此。IASB已经发展了一份准则对保险合约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标准,而美国的会计处理尚未做到这一点。

第四,如果联系到收入确认问题,会计学界都把它看得非常复杂。当前的美国会计实务确实是复杂。Herz在讲话中透露:美国拥有200个关于收入会计处理的会计规范,在GAAP中有关收入确认就有50多种不同模式。这样多的规范,必然重叠、冲突,存在很大差异,如何能保证财务报告关于收入和收益(反映企业财务和经营业绩的信息)具有可理解性、透明度和可比性?恐怕可靠性(如实反映)也会化为乌有!

第五,特殊行业确实是存在的。FASB主席认为,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同企业相比,它才是一个真正的特殊行业,它有不同于企业的目标,不同使用者和反映不同财务活动与业绩的报告。

第六,他认为,如果要发展以原则为基础,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必须解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则指南相互重叠、存在差异造成的复杂性,对于会计提供的财务信息来说,不仅要容易理解,如实反映,有相关性和可比性,切实提高透明度,而且要努力降低信息加工和使用成本。特殊行业会计指南带来两个阻碍以目标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问题:

第一,现行特殊行业会计实务使得准则制订者更难消除范围例外(例如保险业一旦作为特殊行业,许多准则对保险合约就得安排范围例外);

第二,特殊行业会计指南可能引起GAAP的冲突,使得会计专业人员更难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基于以上考虑,FASB现在与IASB正进行一些主要的联合项目,例如概念框架项目、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以及收入确认项目,以便提出一个以原则为基础的发展平台。应当看到,会计与报告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如实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求:(1)对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似的方式进行报告;(2)对不同的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报告;(3)对相似和相同的交易不能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报告。

上面所说的是美国FASB主席关于准则制定中要求缩减行业会计指南,减少会计与报告的复杂性,提高透明度,更好地体现以原则为基础,以目标为导向的观点。

现在回过来研究一下我国的情况。我国目前还没有听说要制定行业会计指南,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例如新会计准则在去年一年,不同行业就组织了许多培训班,而分行业组织准则的培训,都试图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这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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