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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监理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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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篇1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机构、明确职责

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项目实施为重点,扎实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全面开展。

1、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土地整理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灾毁土地整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与实施。

(2)、要求项目所在地的镇(乡)同时成立“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灾毁土地整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处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规范管理。

按照项目要求,严格执行省市关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资金管理、招投标监管等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土地整理纳入规范化运作轨道。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资金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规范有序。项目发包严格按程序实行工程招投标,从招投标公告到确定承建单位,全程邀请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土地整理相关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坚持工程质量第一。要求项目监理严把质量关,全程跟踪,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五级联动监督制度

1、监理单位:公开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员按江重建委办]1号关于《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监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整返工,监理人应重新检查,对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须现场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2、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项目所在村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须落实到位,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质量进行点对点、现场蹲点,全天候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3、项目所在乡镇:项目所在乡镇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须落实到位,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管,全天候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4、项目所在国土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派驻现场技术人员(项目所在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应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材料、分项工程进行随时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对工程质量国土所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5、项目业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监理单位、村、镇质量监督小组及国土所对工程质量的现场签证情况,最后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确认。

篇2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035-1

土地复垦整理是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主要手段,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它可以改善土地耕作条件,为农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耕地资源保障。

1 重要意义

陕南地区绝大多数是土石山区,土地坡度大,土地质量低,生态脆弱,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相当部分的县份还达不到人均0.067公顷基本农田的目标,加之陕南大多数地区经济实力较为薄弱。鉴于此,在陕南实施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不仅仅是一项立足现实、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增加农民收入的惠民工程,更是一项事关陕南山区改善生态环境、储备耕地资源、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建设绿色家园的千秋大业。

2 补助项目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受地理条件、经济实力、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在陕南实施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尤其是国家补助项目时,会遇到在其他地区较少遇到而又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

2.1 地块零散、坡度较大,难以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要求

陕南地区的土地大块成片的少、分散的多,又多属坡地,地质环境脆弱,经常发生洪涝灾害,土地资源不断遭受严重的损毁。土地开发整理是恢复土地耕种能力,改变农民生存环境的最重要办法之一,但在申报项目和项目实施中,很难达到土地复垦整理的技术要求。因而,一些很有潜力和良好综合效益的项目不能及时立项实施,影响土地复垦整理的整体推进。

2.2 补助资金有限,配套资金难以到位,项目实施难以顺利进行

国家补助项目的补助金额一般占项目投资总预算的份额很少,而大部分资金要靠地方政府配套,对财力有限的陕南山区县份,拿不出巨资配套投入到农村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上。项目资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县、乡两级政府因为项目要配套资金而出现重项目争取,轻项目实施的现象。二是没有经费保障 ,难以按程序对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也会因项目资金的缺口而不能保证工程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

2.3 地处偏远,工程监理和后续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地远离市区集镇,工作面较为分散,工程监理工作面临考验。复垦整理后的土地,还需要系列的项目完善和后续管理工作,有些工作甚至比项目实施的难度会更大。

3 如何做好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3.1 深入调查研究,以项目实效为根本,编制和实施精品项目

要依据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结合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条件,对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土地利用特点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因地制宜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重点应放在灾毁耕地复垦和密集地块整理上。要选择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加大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的工作力度,以项目的良好效益争取更多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编制和实施精品项目。同时,要把实施项目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相结合,以求项目效益的最大化。

3.2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突破项目资金不足的“瓶颈”

以紫阳县联合乡盘厢河土地复垦项目为例。该项目是2001年至2002年度国土资源部的补助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866.17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补助600万元,地方投资266.17万元。但实际补助资金到位为200万元,于是地方配套和投工投劳的总量骤然增加。为节省资金,严把质量关,紫阳县国土局开创性的采取了符合地方实际的做法。一是变招投标为工程合同书。紫阳局与项目所在的乡政府签订工程合同书,委托乡政府在其辖区内实施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乡政府与有关村委会、村委会与涉及村民依次层层签订工程合同,在合同里明确了复垦的技术要求、资金拨付方式、工期、工程量等事项。二是变直补为“谁投劳、谁受益、以奖代补”。按工程合同书的条款,按工程进度,县国土局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向实施土地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村民,按每公顷15000元实行现金奖励。这种方式,既体现了“谁按要求复垦,谁领补助款,谁最终受益”的原则,又把项目的建设任务落实到了项目区的农户头上,农户在投工投劳为自己修田造地的同时,还领到了补助金,化解了许多施工中的矛盾,充分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些办法,不仅可行,而且很有成效,用国家200万元的补助资金,按要求复垦了120公顷水田,800多户农户直接受益。

3.3 强化工程监理和后续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工程质量是项目的生命线。不能因为资金不足,就放松了对项目的监管。要聘请有资质有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理,保障项目的质量安全。对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后,还有一个后期完善和后续管理的问题。县级国土局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实施土地复垦整理的村民签订管护合同,把“权、责、利”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重点是防汛防滑避免再受损毁、杜绝非法占用等。

篇3

(一)土地开发项目

(1)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有效的河滩地;(2)坡度25度以下;(3)水田垦造项目面积在15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4.5亩以上;(4)旱地垦造项目面积在45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15亩以上。

(二)建设用地复垦

(1)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本县建制镇规划区外,适宜复垦成耕地的农村各类闲置废弃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在农村的废弃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2)坡度25度以下;(3)面积在5亩以上、单片面积0.5亩;(4)实行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村。

二、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项目计划

1、项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认真分析政策处理可能性的基础上,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其中涉及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须同时附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2、实地踏勘。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土地开发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区域,拍摄项目选址现状照片。

3、确定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本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计划方案,提交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4、呈报材料。根据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预审确定的项目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村级组织立项申请书;

(2)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实施土地开发或建设用地复垦决议》或纪要;

(3)提交项目涉及农户意见;

(4)村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5)其他项目需要的《呈报表》及资料。

5、批准立项。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并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

1、项目测量和设计。由县国土资源局明确具体项目的测量深度、质量要求和设计质量要求,按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测量和设计;测量设计单位根据业主对项目区的实施要求及时间要求,对项目区进行测量设计,并做出工程预算编制。

2、做好政策处理。村级组织是政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政策处理的宣传、调查摸底以及按政策公开公平兑现政策处理费用。

3、确定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乡镇政府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底价,选择在县或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中,土地开发项目2009年亩均工程综合价统一确定为15500元/亩(包括连接开发地块的机耕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4、签定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施工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项目工程款10%的项目履约金后,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5、实施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加强项目监理

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聘请项目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和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理,发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完善监理相关材料。作为业主单位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加强项目质量的监管。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县国土资源局应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加大力量,开展巡查,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提交县领导小组初验;

(3)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项目质量要求

(一)项目实施质量要求

(1)开发或复垦成水田的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且无石块或树根;隔水层自然紧密或压实,其厚度在15厘米以上,无漏水现象,田面平整,高差在10厘米以内。

(2)开发或复垦成旱地的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且无石块或树根;地面平整,高差在15厘米以内,宽度超过2.5米,内侧坡底有排水沟。

(3)田坎要求:①水田开发或复垦项目必须采用块石砌筑田坎;②旱地开发或复垦项目田坎必须采用块石田坎。砌坎高度要求耕作面高程一致,砌坎的上口厚度不少于0.4米。要求达到坎面结实、平整确保不产生水土流失。

(4)水利标准:位于河流岸边的土地开发项目,有堤防建设内容的,应符合所在流域相应的防洪标准。

(5)水利设施:对水田垦造项目应符合农田灌溉、排涝要求,旱地垦造项目须具备常年灌溉的水源。

(7)符合项目建设其他要求。

(二)项目测量、设计要求

(1)项目测量应反映地块现状的基本情况,包括界至、等高线、地面附着物、水源、田坎、测量比例等基本内容,以能提供设计参考为前提。

(2)项目设计应具体反映项目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标准、质量,测算项目实施的挖方、填方量,并提供相应项目的大样图件。

四、职责分工

(一)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进行预审、监督和检查;组织对项目竣工初验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开发项目业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辖区内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选点并提出立项申请。(2)开发涉及林地、水利的项目,负责做好上报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资料报批工作。(3)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政策处理。(4)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竣工项目自验及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审计;(5)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6)调处项目建设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7)负责土地开发后三年内地力培养;(8)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三)国土资源局。(1)编制年度计划任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乡镇入库项目政策处理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计划任务。(2)负责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立项审批,初核项目新增耕地面积。(3)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工程进度;(4)组织项目的预验和上报县、市、省初验、复验及复核认定。

(四)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组织项目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提供项目验收用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及其它验收必须的材料。

(五)其他成员单位

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农办、新村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整村搬迁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衔接工作。

统计局:负责做好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

公安局:负责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审批监管,依法查处涉及项目建设案件;

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农业局:负责项目质量监管、开发后地力培育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

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开发预审及防护林栽培技术指导和使用林地报批;

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技术指导,编制废弃山塘水库利用规划及实施计划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安监局:负责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政策处理补助标准

1、土地开发政策处理费每亩补助300元;

2、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处理费每亩补助3000元;拆迁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简易房减半补助(未同步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地质灾害搬迁或下山脱贫村不享受)。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占补平衡及建设用地复垦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等。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设立改田造地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筹集的资金进入该专户,所需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支出由专户拨付。具体用于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作经费、地力培养费、工程直接费和补助、奖励资金等。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正式开工后,县国土资源局按政策处理费用的50%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村后,发放到户;其余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足额拨付到位。

项目建设工程款按实际开发面积计算,通过业主单位,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工程款的40%,同时退还项目保证金;通过上级验收后,拨付总工程款的50%。

预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兑付。

七、激励政策

项目竣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后,分别对乡镇、村、土地整理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奖励或工作经费补助。其中:

乡镇:按项目实际验收面积,土地开发每亩奖励4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4000元。在奖励给乡镇的经费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40%以内可用于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清偿债务、项目建设、改善民生和办公条件。

村级:按项目实际验收面积,土地开发每亩奖励2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2000元。

县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每亩补助工作经费5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补助工作经费2500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终一次性予以奖励。

八、加强开发、复垦土地地力培养

乡镇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方式,加强对开发、复垦土地的地力培养;县农业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县政府今年开始将把开发、复垦土地的地力培养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在培养经费上予以补助,连补三年,每年每亩100元,经县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

九、加强廉政建设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和复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方、施工单位与县监察局三方签订廉政合同,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变相参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工作要求:

1、按确定的项目区规划及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实施拆旧工作;

2、进行土地复垦并配套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3、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做好复垦土地的耕种。

考核责任:实行村委书记负责制,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或复垦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对村委书记及协管负责人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

二、工作任务

第一批“增减挂”拆旧区土地复垦任务:①鹊桥砖厂(25.1亩)②舍山松山砖厂(36.17亩)③白沙砖厂(43.87亩)④夏莲阮家砖厂(3.7亩)⑤敖家小坑砖厂(10.54亩)⑥老年公寓(14亩),完成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

三、项目区拆迁及土地补偿措施

1、拆迁补偿:全砖瓦结构的房屋每间补偿1500元,土木结构的每间500元;围墙高1.5米以下的80元/延米,1.5米以上的补偿120元/延米。

2、土地整理补偿标准:每亩土地补偿复垦费用6000元(含清理废砖瓦,开挖回填土方、整墒、建U型槽沟渠及整修道路等)。

四、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土地“增减挂”项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建国兼办公室主任。国土所负责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各项目所在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工程建设管理

1、实行项目公告制;2、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3、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4、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工程验收资料存档管理(由项目所在村委负责收集)

1、拆旧前原貌(四个方位照片及摄影录像)

2、拆旧或区基本情况简介(户数、人口数等)

3、拆旧区坐落情况(需拆房屋间数、面积、个人房屋面积)

4、房屋拆旧过程情况(拆除照片,平整土地照片)

5、拆迁房屋补偿依据(花名册及有关票据)

6、土地整理及复垦情况(整理水田、旱地面积)

7、拆迁及土地复垦过程(包括召开党员群众大会照片)

8、拆迁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五、奖惩措施

篇5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依法推动。

(二)项目实施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复垦设计规划实施;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3.省建设用地指标。

二、挂钩项目区工作进度安排

全区两个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总面积为1593.83亩,建新区为1591.58亩,涉及到。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年3月:按照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制定拆旧地块的拆迁工作计划;收集项目区实施前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制订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安排;上报工作计划和成立领导小组。(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2.年4月—年5月:召开群众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工作,发放征求意见表。(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3.年4月—年11月:完成100%的拆旧点拆迁任务,收集项目区实施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区土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将在6月底以前初步验收全区废旧工矿拆旧点的整理复垦,11月底以前完成拆旧点80%的复垦任务。(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4.年12月—年4月:收集项目区实施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完成拆旧点20%的复垦任务。(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5.年5月:落实整理复垦后耕地的耕作主体及路、渠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整理每个拆旧点农房及其他附着物拆迁和补偿情况等有关资料。(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6.年6月:组织竣工测量和初验。(责任单位:国土分局);每个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报告。(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7.年7月:准备好验收应提交的资料,申请市国土局和省国土厅抽查。(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8.年4月—年4月:项目区内建新项目用地申请。(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三、项目区实施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

为加强对项目区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土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减挂试点的日常协调工作。

各有关乡镇也应成立土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增减挂钩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复垦、建新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拆迁及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安置补偿标准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负责验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全区安排部署,确保项目的进度与质量。

拆旧区内涉及的农村居民点要求统一规划,进行拆除,安置建新。对村庄内的旧房、猪牛栏、厕所、附房和“一户多宅”闲置的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划予以拆除平整。城镇建新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手续,并足额缴纳各项土地规费。项目实施总的原则是“统筹城乡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拆迁及安置补偿措施

1.在拆旧区所在村进行公告,发送征求群众意见表,待村民代表及被拆迁户同意后,予以实施。由村委会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拆旧区内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进行统一拆除。拆除方式是首先由农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相关农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乡镇政府牵头统一对其进行拆除。

3.拆旧区内需要拆除的房屋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对房屋所占土地执行“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按异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不予现金补偿,建新安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原住房中的树木等村民的私有财产由村民自行处置,对其它地上附着物不予赔偿。补偿支付方式可一次性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也可完成土地复垦后,通过租赁复垦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按合同约定每年(或定期)支付给农民一定额度租金,使被拆迁农民得到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整理复垦工程建设

1.实行项目公告制

2.实行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制

3.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

4.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5.实行整理复垦耕地管护制

(四)投资预算及资金拨付管理

1.投资预算

根据我区实际,依照相关测算方法测算,我区年“增减挂”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总投资预计4700余万元。具体办法是:①房屋拆迁补偿费:土屋200—900元/间、砖屋300—1800元/间;②拆迁费500元/间;③土地复垦整理费:(1)工程施工费2000—6000元/亩,(2)前期工作费(按第(1)项费用的5.4%计算),(3)竣工验收费(按第(1)项费用的3%计算),(4)业主管理费(按第(1)项+(2)项+(3)项总费用的2%计算),(5)不可预见费(按第(1)项费用的2%计算);以上几项费用规划红线内拆迁复垦面积综合标准不超过3万元/亩,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综合整治面积按土地开发标准预算。

2.资金拨付和管理

①由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建设局协助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督查工作。

②由区财政局设立“增减挂”项目资金专户。各乡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和国土分局根据实施任务的计划和督导进度审核后,区财政局拨付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整理复垦资金。各乡镇自行留用了建新区用地指标的,扣除等面积的拆迁补偿和整理复垦等资金的拨付。

③由区审计局负责检查指导各乡镇项目资金的使用,对我区年度的2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区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④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增减挂”检查验收小组初步验收后,逐级报请国土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将剩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支付给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

(五)工作督导措施

1.提前按要求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任务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支付整理复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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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51.1 文献标识码: A

一 项目区概况

(一)自然条件

泽州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史称“河东屏翰、冀南雄镇”,东与陵川县相连,西与阳城、沁水县接壤,北与高平市毗邻,南与河南省济源、博爱、沁阳等县(市)交界,总面积2024.40平方公里。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

(二)社会经济条件

泽州县辖17个乡(镇),632个村民委员会。2012年全县生产总值217.69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4812元,按2012年平均汇率计算达到7099美元。

(三)拆旧区状况

1、拆旧区土地利用现状

拆旧区位于大东沟镇司家山行政村,全村土地总面积446.6066公顷。拆旧区总面积为13.1009公顷,全部为村庄用地。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村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明晰,界线分明,无纠纷,无争议。

2、拆旧区经济情况

司家山村为农业村庄,农业收入是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全村现有耕地面积132.9951公顷,近三年主要粮食播种面积及收入情况见表1。

表1 司家山村近三年经济情况统计表

二 拆旧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一)土地复垦为耕地可行性分析

拆旧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庄用地面积大于村镇规划建设标准,更达不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同时,拆旧区改造难度低,通过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可以复垦为较好的耕地。

(二)资金筹措可行性分析

项目拆旧区的资金来源:

1.由企业出资对拆迁区村民进行补偿,并垫资修建村民安置房。

2.村民出资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村民在获得相应拆迁补偿后,需根据自身情况出资购买安置房。

(三)村民搬迁意愿可行性分析

项目拆旧区为典型的农业村庄,村民对改善现有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村民同意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 拆旧区土地复垦整理

(一)复垦整理目标

拆旧区范围均是需要拆迁的村庄,除部分田间道路、沟渠、田坎占地外,其余均可复垦为农用地,复垦后的耕地将进行农业基础设施配套,使其成为优良耕地。

(二)土地复垦布局

根据区内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结合工程技术措施,确定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见表2

表2 拆旧区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 单位:公顷

(三)土地复垦工程内容

1、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中主要涉及:拆除建筑垃圾、土地平整、表土覆盖、土地翻耕。

2、农田水利工程

项目区排水沟采用明沟自流排水,只设一级排水沟。因各片区所处相对位置较高,地下水埋藏较深,排水设计只考虑排涝,不考虑排渍。各地块中多余地表水通过田块内部平整后可以自流入排水沟。

项目的涵管主要是排水沟过路涵管,铺设于排水沟与田间道路交汇处,置于田间道路面之下50cm,满足人畜力通行要求。

3、田间道路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分田间道和生产路两级。项目区保留原主干道路15条,新修混凝土路面田间道3条,素土生产路14条,停车场面积2921m2。

4、土壤改良工程

其他工程主要是土壤改良工程,为尽快发挥复垦新增耕地的效益,需对新增耕地进行生土熟化,采用施精制有机肥的方法,每亩施用100kg,项目区共需施用14.44吨。

(四)土地复垦整理费用估算

1、复垦投资

根据《大东沟镇项目区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初步设计》的预算结果,拆旧区土地复垦费用约为271.22万元,亩均投资13801元,具体构成见表3。

表3 拆旧区复垦总投资估算表 单位:元

工程或费用名称 预算金额 各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一、工程施工费用 2363627.68 87.15

二、其他费用 295354.19 10.89

1、前期工作费 136854.04 5.05

2、工程监理费 35454.42 1.31

3、竣工验收费 70908.83 2.61

4、业主管理费 52136.90 1.92

三、不可预见费 53179.64 1.96

总计 2712161.51 100.00

2、拆旧区后期维护费

拆旧区压覆煤炭开采后,将会造成土地破坏需要及时进行复垦,主要工程措施包括裂缝充填、土地平整、表土剥离回填、道路维修等。为方便村民种地时临时避雨和存放农具,待拆旧区沉降稳定后拟修建少量简易房。

3、复垦收益

项目复垦整理后新增耕地9.6259公顷,全部用于种植小麦、玉米,按50%的种植比例。合计一年耕地年纯收入10.77万元

四 拆旧区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一)制度措施

建立土地复垦两级验收制度,确保复垦耕地的质量。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及时核减相关指标,保证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耕地面积有增加。

(二)资金筹措保障

项目土地复垦整理过程中,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力度,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三)技术措施保障

应用“3S”技术、数据库、网络技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动态监测数据库随时掌握实施项目的建设状况,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适应后期土地管理的要求。

五、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对旧宅基地的复垦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缓解人地矛盾,确保粮食安全;通过农村新居的建设可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通过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生态效益

通过合理的村庄规划,有利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率,有利于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综合治理,有利于村容村貌等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对拆旧区的复垦,完善田、水、路、林的配套,有利于调节农田小气候,改善水土结构,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经济效益

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改造后将形成优良耕地,增加农业收入;对村民进行集中安置后,将大大节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便于农民参与到二、三产业的劳动和技术改进上,有利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拆旧区的复垦,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采用工程、技术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可实现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使建设用地总量有所减少,布局更合理。

参考文献:

【1】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7.

【2】同济大学等.城市规划原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

【3】王万茂.中国乡镇规划概论.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

【4】国家土里管理局土地利用规划司.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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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5-1

1 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1 严格项目入库管理

要根据年度农村土地整治计划,在群众自愿、村社申请、乡镇建议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项目选址的综合条件,认真选择安排项目。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1.2 严格项目初设管理

要从提升项目整体形象出发,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规划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必须保持一致,应科学指导施工、方便监管和验收。

1.3 严格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改变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消减项目投资,否则不予受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申请。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管理制度。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予以验收和申请新增耕地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质量等级、施工方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全程管理,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数量和质量。

1.4 严格项目利用管理

要积极争取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按职责分工抓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有条件的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落实后期管护利用责任。

2 严格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2.1 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和用途不变的要求,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2.2 认真制定复垦退地补助标准

补助政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调动区县、乡镇、村社积极性的原则。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应采取土地整治的方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3 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1 严禁盲目大拆大建

农村土地整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3.2 切实尊重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和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的工作,将工程内容及单项工程投资、施工方式和可以组织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内容等进行公告,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对项目工程和施工方式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个别技术含量低、难以量化或量化成本较高、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土地平整中挖填土方等工程建设内容,可从工程施工招标内容中剥离,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应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协助加强工程监理,农民代表监理应每天在监理日志上签字,并对其认定的质和量负责。

4 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组织工作

4.1 加强组织领导

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形成区县政府主导、国土管理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4.2 做好权属管理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4.3 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完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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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坚持“政府推动、村民参与、整合项目、多元投资”的原则,坚持以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为重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实施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挖掘盘活闲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目标任务:2010年完成全县11个乡镇35个自然村2974亩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任务。完成全县实施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空心村内废弃房屋拆除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择与申报。

1、各乡镇对辖区内2000年以来实施的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废弃旧村调查摸底,逐村、逐组、逐项目建立台帐,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存在空心村的村委会向乡镇提出复垦整理申请,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乡镇申报的空心村进行踏勘,将符合本年度实施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300亩以下由县国土局批准立项),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东南镇东兴村和东风镇尧场村的规划设计由县水利局负责)。

(三)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拆迁。

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清理由各乡镇负责,村组组织实施;集体房屋由所有者自行拆除,群众自有房屋由户主自行拆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指标由乡镇申请,县林业局及时审批,群众自行采伐;电力、电视、通讯杆线由所属单位自行拆迁。

(四)项目组织实施。

土地平整复垦由乡镇负责,项目村具体实施。县政府对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计算,30-100亩之间(不含100亩),每亩补助500元;100-500亩之间(不含500亩),每亩补助800元;5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乡镇要建立空心村复垦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土地复垦开工拨付30%,全部工程竣工再拨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下余的20%。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行业指导。县水利局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工程质量监理。

(五)项目工程配套。

农田水利、林网配套工程由相关部门整合支农项目统筹安排。发展计划、农发和水利部门整合项目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工程;林业部门结合植树造林绿化完成林网工程。

(六)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项目工程竣工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并提出验收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水利、环保、财政、林业等单位,逐个对项目进行初验,填写《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表》。县农业部门对土壤肥力质量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3、初验合格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的项目,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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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的时间不长,缺乏一定的经验,在整理土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吸取经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才能更好地利用土地。本文以重庆为例子,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现状进行论述,讲述如何实施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1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现状

本文以重庆为例,进行简要论述。重庆气候温和,冬暖夏凉,降水量大约在1000~1400mm之间,雨量丰沛,地貌主要是丘陵、山地,同时,坡地面积较大。近年来,重庆市对土地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积极寻找增加土地面积的有效方法。通过不断实践,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对农村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的质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复垦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重庆实施复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将理论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导致规划设计违背事实依据。其规划设计方案,从图上倒是符合要求,但是实际复垦中,点多面广,设计人员没有将周边情况考虑到位,规划中,与当地民众缺乏有效沟通,导致规划脱离实际。不仅耽误进度,还造成资金浪费;项目申报实施周期过长,甚至要一年之久,物价等会不断变化,导致施工预算与实际建设中的预算不一致,农民也开始观望,迟疑,又开始的愿意到最后的不愿意,这样就导致复垦面积减少,是备案面积的60%-80%不等,影响了复垦进度;部分镇政府对复垦认识不够,造成复垦进程缓慢;施工队伍及监理人员不专业等。

2 抓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2.1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管理

要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首先就要制定合理地复垦规划。在重庆,农村复垦的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其复垦任务之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促使重庆乡镇及村干部的复垦意识达到高度统一,进而鼓励农民进行复垦。对于积极性高且又具备复垦条件的村子,优先安排复垦。

对于土地复垦,要统筹兼顾,实行有计划、有目标地展开。首先,对重庆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级进行,积极落实每个村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耕地面积、经济收入、居民点用地面积、闲置地面积等,然后每个地方进行统计汇总,通过相关问题的综合考虑,划定意向复垦地的面积及位置,严格把握复垦的标准,立足于复垦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复垦画画和复垦开始的日期。

2.2 和谐促进土地复垦工作更好进行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各部门、乡镇的利益,因此,要处理好乡镇、部门的关系,两者只有密切合作,各尽其责,不推脱等;与群众达成共识,使群众认识到复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复垦意识;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做好农民的安置,新居点要保证水、电、路基础设施的使用。

2.3 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责任制

明确建立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责任制的重要性,一方面,规范各级、各部门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上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已经选作复垦的村庄,要制定复垦措施,逐步开展复垦计划,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复垦规划上,要雷厉风行,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民复垦的积极性。在责任制下,坚持做到有规划、就有复垦。

2.4 复垦规划要以人为本

复垦本身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经济水平,因此,整个复垦过程都要站在农民的立场,切实考虑农民的利益,例如:群众的安置工作,对于怎么安置,如何安置的方案,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必须征得大部分人的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中,房子拆迁后,要进行补助,标准要合理,切忌高价低补的现象。补助方案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村民的意见进行制定,力求达到所有拆迁户的满意,维护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2.5 实施复垦政策

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区别于一般的土地整理工作,它切实涉及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政策具有一定的效力,政策的出台,往往能促进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这项艰巨工作更好地进行,需要出台土地复垦的相关政策,明确其重要内容。首先,乡镇人民政府是复垦的主体,其他部门是协助其完成这项任务;确定建设用地复垦的资金补助标准,细化到每亩补助基数;规定复垦区的质量要求;对立项报批条件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

2.6 土地复垦要系统化进行

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本身就是一件系统性的工程,因此,在这项工作开展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系统化进行。一是立项问题。必须按照立项的要求条件,进行综合划定,对于不符合复垦条件的,坚决不复垦,切忌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变通,必须树立立项有理有据;二是建立复垦信息库。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有序地进行复垦,分批进行,分项实施,切不可随心所欲,做哪算哪,对于完成的复垦区域,要把项目验收合格的资料,录入到土地复垦数据库,以便检查和借鉴时的使用。三是每块土地复垦都要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拆迁补助资料、土地复垦情况的具体资料等。四是对复垦资金公开化。用在哪,怎么用,用多少,各类账目都要透明化。

2.7 力争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标准要求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复垦的质量标准要求,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设市场化,管理由人民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项目的更好运行;二是,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的要求进行建设,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进度,而且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对于腐败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三是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是一项大工程,投入资金量也相应很大,为了保障复垦资金的正常运行,必须设立监督体系,同时,也要监督复垦的过程中,各种补偿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复垦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等。

2.8 建立专项资金

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需要花费很大一笔资金,因此,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工程中来,这笔资金的组成由: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局集中支付。

2.9 提高乡镇政府对复垦的认识

在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政府对土地复垦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对这项工作没有特别重视,因此,乡镇政府,没有起到带头作用,没有发挥其职能,导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发展比较慢。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复垦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对复垦管理和指示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针对相关问题,

可以采取如下方法:镇政府可以针对土地复垦工作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复垦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重要性进行讨论,促使镇政府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充分认识到土地复垦的重要意义。引起镇政府的重视,进而更好地落实复垦工作、提高复垦工作的效率。

2.10 提高工程质量

土地复垦过程中,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自由参加,自身知识水平不高,施工时难免不专业,甚至有的人连图纸都看不懂,因此,修建的工程很难符合设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施工进度。基于此,要选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技术水平要有严格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3 结语

本文以重庆为例,先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基本现状进行论述,然后对抓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进行论述,促进土地资源利用,并探析了土地复垦的方法。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展开,不仅促进重庆当地的土地高效利用,而且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缓解了城乡用地需求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更好进行,对城乡共同繁荣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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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

(一)办理条件

2010年8月1日后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居民均可办理。

(二)补偿标准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为准,按12万元/亩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2.1万元/亩直拨地票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为准,按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户改办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农村房地产权证;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的确认通知书;

(4)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房地产权证;

②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镇(街道)户改办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清理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地坝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证载宅基地及其地坝的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坝面积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各镇(街道)户改办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3.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相应补偿标准,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或支付收购价。

5.县国土房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结算价款。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农户所得价款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按2.1万元/亩执行。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按照无主房进行复垦,宅基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地票价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复垦镇(街道)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镇(街道)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直拨地票价款到每个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为保证地票价款直拨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镇(街道)应逐户逐宗对登记涉及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对应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建立档案。

1.丈量。各镇(街道)应组织3名以上人员(国土房管所必须派1人)对复垦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登记造册。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2.公示。在丈量核实基础上,计算出复垦农户应得预付价款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公示无异议的,在社、村、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房“两证”或房地产权证,交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侍复垦后注消。

4.兑付。经农户在领款凭据上签字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2万元/亩将预付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同时,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实施模式

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县国土房管部门作业务指导的模式实施;除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实施。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选择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工作职责及资金使用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的检测,并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复垦面积套取地票价款、克扣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或侵占地票价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使用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不高于1.2万元/亩预算,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4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安全配套费100元/亩。

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资金及结算方式

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向县地产公司借款的方式实施,具体核算方式按财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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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出发点,满足各类建设用地、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促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二)工作目的。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建设用地指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69号)、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7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168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发[]111号)和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济农建改组发[]3号)。

二、增减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坚持依法自愿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作、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镇村体系规划,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二)城镇建设用地相挂钩,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

(三)以点带面,群众自愿的原则。增减挂钩工作应在街、镇领导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资金有保障、资源有优势的街镇、村开始,不搞违背群众意愿的大拆大建,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建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挂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推进挂钩工作的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市规划局直属第三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投融资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挂钩办),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各项目实施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所涉及的村书记、主任具体负责,主要抓好项目实施中的宣传、协调、纠纷处理等问题,负责拆旧区的拆旧工作和拆旧区所在村复垦前土地权属登记以及复垦后土地的分配与承包问题,确保项目有组织地实施。

四、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挂钩项目区的设置。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设置要与城乡统筹、农村住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挂钩拆旧区选点要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且不准在新一轮规划的建设预留区作为挂钩拆旧区(置换复垦区),挂钩区拆旧整理的农村居民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70%,条件成熟的项目区所在街、镇分别向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区国土分局提出申请,按照先安置再拆迁后复垦的原则进行,并完善以下有关资料:

(1)市、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村庄改造建设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的批复;

(2)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村庄改造用地审核意见;

(3)市、区发改委出具村庄改造项目核准文件;

(4)村庄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5)村庄改造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村庄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文件;

(7)安置区单体设计与施工图纸;

(8)其他提报的材料。

2、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区国土分局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区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根据省、市有关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确定全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与建新项目区的规模、范围和布局,聘请专业技术队伍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按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报省政府批准项目区规划。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内容和材料:

(1)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2)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并确定拆旧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确定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

(3)制定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拆旧区权属证明及权属汇总表;

(5)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6)提出建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安排;

(7)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8)安置方案;

(9)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10)相关听证会纪要与签到表;

(11)区人民政府关于归还周转指标的承诺书;

(12)区国土分局、街镇与村签署的复垦协议书;

(13)涉及拆迁的需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14)拆旧地块的实施前的现状影像资料;

(15)项目区(包括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6)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17)拆旧地块实施规划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18)建新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3、项目审核。区挂钩办对项目区设置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项目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4、拆旧区复垦规划设计和预算。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拆旧区复垦规划设计及预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设计和预算已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实施复垦区工程招投标。区国土分局会同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委等部门,依据规划设计和工程预算,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

(二)施工阶段

1、项目区实施的街、镇负责做好拆旧地块的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土地权属登记,拆旧房屋的丈量、补偿费的计算等;

2、实行工程规范管理,拆旧区地块整理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验收阶段

在强化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规范项目管理的同时,严格按照《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地块实施前后的影像对比、新增耕地面积的勘测和质量检测。区国土分局根据项目区实施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验收,自查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终验。

(四)土地权属调整

相关街、镇及村在规划整理前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并收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区新增耕地所有权属归项目区所在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采取公开发包的形式承包给最合适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由村集体重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主要是财政部门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建新和复垦;

2、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除统筹安排当地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公益事业和村镇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外,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在区内统一调配,实行有偿调剂。供求双方签订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合同,有偿调剂费用原则上按20万元/亩;

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城镇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总原则;

2、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拆旧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城镇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1、拆旧区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区国土分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总预算。预算方案必须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由区国土分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预算共同审核,编制资金预算,制定资金拨付方案。由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将资金分期拨付到具体项目承担的街、镇,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拆迁补偿等方面。

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的进度从专户分期拨付。资金拨付应有工程监理出具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意见。

指标使用单位将有偿调剂费直接拨付区财政指定帐户,专款用于挂钩项目区的农房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复垦和综合整治。然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财政部门与供求双方签订用地指标有偿使用的四方合同,区财政部门先拨付合同总额的50%给指标提供者作为启动资金,复垦验收后再拨付合同总额的50%。指标调剂费用计入使用者土地熟化成本。

七、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保障措施

1、区挂钩办负责对增减挂钩项目区按季度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备查,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区挂钩办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2、挂钩项目区批准后,对于未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区政府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区通报,对确不能开展挂钩工作的由区财政部门扣回先期拨付资金;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擅自扩大增减挂钩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街、镇,停止该街、镇的增减挂钩工作,并由区财政部门扣回先期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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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 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六)成果资料归档情况;

(七)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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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复垦耕地质量有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宅基地(简称“拆旧区”)和集中安置的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简称“建新区”)共同组建成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简称“置换项目”),采取建设新村(居)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搬迁安置,把旧址复垦为农田,将缩减的农村宅基地调剂到其他急需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过程。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解决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等难题,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方针,坚持保护耕地、统筹规划、自愿合法、惠农利民、政府主导、综合整治、产权清晰的原则实施。

㈠保护耕地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拆旧区必须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优先顺序复垦,确保复垦农用地质量及实际生产能力不低于周边原有农用地,并及时组织利用。各个置换项目都必须保持农用地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非建设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耕地面积。

㈡统筹规划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市和各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旧区、建新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拆旧安置的途径,将选址建设新村、在原有城镇(村)建设安置等统一纳入城镇村庄布局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充分衔接,统筹决策、分期分批安排实施。

㈢自愿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切实尊重法律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前提下开展工作,杜绝强行或采取破路、断电、断水等办法变相强行拆迁,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过度集中或强行迁入城镇。

㈣惠农利民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在拆旧复垦、建新安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环节充分体现惠及农民、方便农民、让利于民的政策。拆旧补偿公平到位,复垦农用地使用权归还农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负担、便利生产生活、明显提高居住条件和改善居住环境,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全额用于拆旧复垦和建新安置。

㈤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管理下,以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创新性系统工程,涉及民生和区域统筹发展大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㈥综合整治原则

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新、旧农村宅基地,以及周边的农田基本建设体系实现有机对接。置换项目座落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土地整治计划项目区的,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和施工。

㈦产权清晰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权属、产权管理及时跟进,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状清晰、有据可查,完整准确反映置换项目实施引起的土地权属和产权的调整变化,同步完成调整变化后土地权属和产权的变更登记发证。

三、组织实施置换项目的条件

㈠置换项目拆旧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㈡农村宅基地自然形成、居住分散、空闲地和废弃院落较多、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向明显、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大,整理复垦有潜力。

㈢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㈣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能够及时、足额筹措并支付所需资金。

㈤土地管理基础业务扎实,地政管理到位、规范,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能力。

四、置换项目申报

㈠专项调查,征求意见对符合置换项目条件的区域,要组织专项调查,查清置换项目区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及其潜力、农村地籍、土地权属、住房现状、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方式等情况,充分调查了解项目区群众对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民情民意。项目区选点布局、安置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调整方案要实行公告、听证,尤其要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㈡编制方案、科学论证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确定项目区规模、范围和布局。

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容主要包括:

⒈置换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实施期限;

⒉置换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⒊置换项目区土地利用平衡统计分析。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和其他地类面积等;

⒋置换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拆迁补偿安置的可行性;

⒌置换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区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项目区安置补偿方案;

⒍置换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置换周转指标规模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⒎置换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拆迁补偿、建新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⒏置换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⒐拟定实施置换项目方案和规划的保障措施。

㈢申报材料

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请示文件;

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⒊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⒋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意见书(苏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签章);

⒍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保证证明和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垦的承诺书;

⒎置换项目区影像资料(建新拆旧区照片,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⒏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置换项目实施规划示意图(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置换项目总体布局图、置换项目区1:200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⒐置换项目公告、听证、论证材料;⒑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㈣申报审批

⒈置换项目申报单位为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参照《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下达农村宅基地置换周转分类指标及规模(简称置换周转指标)。

⒉置换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建新区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不再单独立项。

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承担直接责任,市人民政府为报批件审查核实的第一责任人。

⒋经批准的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算的三个年度竣工并通过验收。

五、置换周转指标使用管理

㈠置换周转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置换周转指标,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置换周转指标储备库。

㈡市、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置换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置换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置换周转指标应当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算的三年归还。

㈢置换周转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置换周转指标异地调剂的,指标调入地应当向调出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支付不低于置换周转指标形成成本投入的费用。

㈣置换周转指标调剂实行分级审批。置换周转指标的调剂经市调出调入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双方协商,由调入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置换周转指标的调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厅审批。

㈤置换周转指标调剂所得收入在调出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设立专户,专项集中用于置换项目的拆迁补偿、土地复垦、拆迁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置换项目竣工验收时,具体认定拆迁安置用地归还、以及剩余复垦农用地可归还置换周转指标的类型和数量。

六、置换项目实施

置换项目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建新区、拆旧补偿复垦、置换项目验收、置换周转指标归还四部分。

㈠建新区

⒈安置建新用地

⑴建新村安置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确认并出具准予建设用地转用类型、面积、四至及用途的文件。

安置建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即城郊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农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500平方米。

⑵建新村安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的相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研究解决方案。

⒉城镇建新用地使用建设用地置换周转指标涉及征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依法依规批准和实施土地征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置换指标批文、及其他规定的土地征收材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㈡拆旧补偿复垦

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区分农户迁入安置新村、已在城镇定居并自愿放弃新村安置房、一户一宅以外宅院、原住房价值差异、区位差异、特困群体等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⒉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坚持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置换、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聚合资金,形成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⒊置换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严格执行置换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复垦标准,确保拆旧整理复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㈢置换项目验收

⒈申请验收置换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⑴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检报告;

⑵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意见;

⑶竣工报告(包括置换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安置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与变更登记发证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置换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⑷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⑸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⑹拆旧区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⑺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区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⑻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⑼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⑽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⑾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⑿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⒉项目区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在完成拆旧区土地整理,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并完成建新区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自检,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

㈣置换周转指标归还置换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复垦农用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验收确认的复垦农用地用于归还置换周转指标,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耕地置换周转指标,复垦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分类归还相应地类的置换周转指标。

项目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旗县区实行置换试点政策,补缴经批准使用置换周转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七、保障措施

㈠置换项目成果经验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或因置换项目实施中违背群众意愿、强拆强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暂停该旗县区建设用地审批,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㈡建立市长、旗县区长领导负责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置换项目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为置换项目组织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置换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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