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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4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提高法律意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提高法律意识

篇1

文章编号: 1672-3783(2008)-7-0077-0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种原因引起的护患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护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护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1 护患纠纷常见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护士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护士平时不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工作中保留着以往的工作习惯,认为只是为了病人好就只管做,忽视了医疗告知,遇到不领情的患者便成了纠纷;在书写病历时,随意填写或凭主观判断,当病人发生意外时,就难以拿出客观、真实的证据,从而引发护患纠纷。

1.2 护士责任心不强 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如三查二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甚至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护理差错引起护患纠纷。

1.3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 护理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不详细、不完整,缺乏医学术语,记录内容公式化,不能反映个性化病情。

1.4 对护理病历书写重视不够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病历将作为客观资料,成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必须出证的材料之一,因此,护理病历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护理人员不应对文字记录不重视,随意涂抹、字迹潦草,记录不及时、不仔细、不全面等。当面临举证责任倒置时就会承担无凭据伪造、失职等法律责任。

1.5 护患沟通不够 俗话说得好:“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有很大一部分护患纠纷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护患沟通引起的,其表现为护理人员对病人不尊重、不关心,讲话生硬、随便不负责任,表情淡漠,操作机械,注意事项交待不清等,造成病人及家属极端不满进而引发纠纷。

1.6 护理工作中不安全行为因素 护理人员短缺,工作超负荷,护士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医护分工不明确,有越权行为,随意执行口头医嘱,护理人员素质不过硬,应急能力差,规章制度制定得不完善等等,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隐患。

篇2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课堂上应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现在,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社会舆论、司法部门都片面地过分强调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忽视义务的履行。而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是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人的权利,并非无条件地保护任何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就必然要受到限制!而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高中阶段,要进一步贯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他们喜欢以成年人自居,要求对各种事物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单纯地理论说教很难让他们信服。学生的这种特点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进行教育。

二、多种渠道,强化教育效果

1.开展现身说法

这是很有说服力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特点在于它的真实性并且贴近学生生活,学生比较容易信服。例如,请失足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听后,一名学生在周记中写道:原来课堂与牢房仅有一步之遥,今后要做个守纪律的好学生,决不做违法的事。由此可见,这种教育形式比单纯的说教更能深入学生的内心,引起思想的震撼与变化。

2.召开以提高法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

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不满足于现成的结论,甚至对某些结论持有否定态度。因此,我认为召开主题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热烈讨论,可相互质疑、批驳。教师在旁引导,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这种教育方式,可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对所讲内容有较全面且深刻的认识。

3.情境感受,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和以往课堂上的学习过程不同,它不是被动地作为客体的学习,而是主动参与的过程,也就是说学生在活动中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的,是主人。这对于学生来说是新奇的,因此他们有兴趣加入到活动中来,对活动采取的态度是认真的、积极的、肯定的。因此,各种活动的开展势必会对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篇3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12A-

0108-01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人们只有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方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中学生作为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更应当遵从这一发展需要,不断地在现实生活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从而健康地成长。下面,笔者结合教学实践经验,谈谈思想品德教师如何把握思想品德学科特点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进行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教育,实现法律意识培养由浅入深、循序发展

法律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与秩序意识,学生只有认识规则、遵守秩序,方能够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开展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教育,在课程导入、教学渗透、日常交流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使学生在思想和观念上重视法律意识。例如,教学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的《规则与秩序》,笔者没有急于进入课堂教学流程,而是随机抽8个学生上台,让每个学生随意从课文中选择一段文字以不同的方言、语速、音量和语调同时进行朗读,台下的学生聆听。“七嘴八舌”式的朗读使得课堂一片嘈杂。笔者把握机会提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混乱不堪、嘈杂散乱的状态?”学生们陷入了沉思,很快就意识到这是因为缺少“规则”导致“秩序”混乱。这样导入课堂,自然地将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内容引出,使学生能够明白遵守规则与法律的重要性。

教师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需要在日常行为中慢慢地渗透,一点一滴地进行培养。例如,笔者在带领学生过马路的过程中,以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为切入点,介绍了相关交通规则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笔者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还开展了“遵规守纪向我看”活动。

二、构建高效的思想品德课堂,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法律知识是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教师提高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效能,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意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通过创新课堂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来构建高效的思想品德课堂。

例如,教学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的《法律初探》,在课堂教学之初,笔者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对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对其形成基本的认知和印象。接着,笔者用“知识竞答”的形式来逐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认知,将学生分成多个小组,组织“教师提问,小组抢答”“小组之间竞答”“小组内部竞答”等多种形式的问答活动,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能。在学生初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笔者将事先准备好的小品《公交车故事》(偷盗案例)、情景剧《保护自我》(青少年保护案例)、案例演示《我的物品你别动》(物权法案例)等引入课堂,这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随后,笔者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对相关案例进行“审判”,提升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最后,笔者组织“课堂辩论赛”,让学生围绕“道德与法律的效力谁更大?”“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法律照顾?”等辩题开展辩论。这样教学,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很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教学效果显著。

三、课堂引导与课外延伸并重,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篇4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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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篇5

高职教育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其办学定位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对于学生技能的提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不少困境,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对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边缘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存在重技能轻品德现象。多数高职院校没有开设法律意识培养专门课程,法律意识培养只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占二个章节,在时间安排上6-8个学时,由于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授课时难以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通过法制报告、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但次数是少而又少;个别学校将法律意识培养安排为选修课,没有硬性的要求,学生参与的热情不高。多数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或指导学生实习时也是将主要精力放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关注。

(二)“校企一体化”合作企业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

“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合作企业成了高职顶岗实习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实训,提高专业技能,同时也应该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教育,法律意识培养也应该隶属其中。然而从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的情况看,多数合作都是将企业效益作为自己的最终追求,效益决定一切,将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脑后,只要学生不违纪、不违法就万事大吉,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有些合作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没有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品牌效应,缺乏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培养素质的管理人员,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意识培养教育。

(三)学校内开设法律意识培养内容与企业需求相脱节

学校开设法律意识培养课程,但基本上没有具体化、专门化,不能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将来要从事的行业要求来进行,而是笼统地讲一些所有专业学生等都适用的法律意识培养内容,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出现学非所用和用非所学现象,导致诸多的不适应。

(四)“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法较为单一

现阶段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上主要还是依靠课堂教学,采取理论说教的方法。“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高职的学习时间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实验室、实训室或顶岗企业度过,离开了传统的授课教室,老师对学生的约束不断变小,学生自我管理的时间相对增多,以往经常采用的说教法、疏导法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而目前与“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培养方法如典型示范法、自我教育法等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却不够乐观,使用力度也非常不够。

(五)法律意识培养效果评价存在问题

目前我们采用的评价手段一般是课程考试,而且多是闭卷考试,评卷者有标准答案,只要按标准答案答就能得高分,单一的卷面考试很容易使学生形成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局面,因为学生没有亲身体验,自然就难以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最终可能会出现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却斤斤计较。

二、“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做为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学生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截止2013年底,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为973.6万,占高等教育的39.5%。④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重大,学校应更加重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专门课程,制定统一的教学标准,对所用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所以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

2.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法律课程教学队伍,彻底改变学校法律意识培养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3.营造全院进行法制教育的氛围,文化课、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要适时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政工干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渗透,做到全院育人、全员育人。

4.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报告、模拟法庭等进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二)充分发挥“校企一体化”模式下合作企业的作用,全面做好学生在企业顶岗阶段的法律意识培养

1.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企业文化是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高职生在企业顶岗在感受企业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吃苦精神,对学生以后的职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2.开设法律讲堂,对学生进行集中教育。合作企业不能将企业效益作为唯一追求,顶岗学生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员工,高职生还处在学习成长阶段,对高职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及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是合作企业的重要职责。学生在工作之余,要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水平。

3.丰富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途径。一是发挥企业精英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利用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实例,引导学生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篇6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康复医学技术是医疗技术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门类,以消除和减轻人的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人的功能缺失、改善和提高人体各种功能为目标的医学学科。由于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与患者相处,造成医疗差错、形成医疗纠纷的机会相对较对,所以培养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卫生法律意识的康复医学技术人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

关键词 ] 康复医学;卫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 R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0(b)-0054-02

康复医学是关于功能障碍的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的一门学科,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第三医学。在现代医学体系中,已把预防、医疗、康复相互联系,组成一个统一体。康复医疗技术是运用物理疗法、言语疗法、针灸、推拿等进行康复治疗,实现人的整体功能恢复到尽可能高的水平,在社会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随着人们对康复医学及技术的认识不断增强,对整个人康复意识的不断提高,康复医学及技术必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1 康复医学学科及其实习学生的卫生法律知识现状

临床实习是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工作有机结合的连接点,是医学生走向临床工作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培养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阶段。在这一个阶段中,学生要将自己在学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真实的医疗环境中去,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特别是康复医学科这种与患者接触机会和时间较多的科室。由于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开设的卫生法律及相关课程较少,不能很好地进行医患沟通和处理医患矛盾,导致实习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学生的临床实习,也可能给医院造成一定的医疗隐患。

通过近几年对康复医学技术专业实习生的调查,我们发现大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学校在康复医学技术专业中不开设卫生法律课程或开设学时较少,学生掌握的卫生法律知识较少。

在传统意义上,我们大都认为涉及手术较多的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科室及与患者和家属接触时间较多的儿科、内科等科室容易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因此,在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中开设卫生法律课程并且学时较多。但对于康复医学技术等专业,因对其工作的范围及特殊性了解不多,不开设卫生法律课程或开始学时数较少,学生没有掌握应有的卫生法律知识,导致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增大。

②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实习生比较注重自己康复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培养,认为在康复医疗工作中专业知识优于一切,忽视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

的确,在康复医疗中,很多患者的病情都要求医护人员具有多方面的医护知识,比如,一个心脑康复的病人可能同事具有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等相关疾病,对于康复技术人员来讲,既要有过硬的心脑疾病方面知识,也要懂得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的急救措施。

但是,在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作为康复治疗技术人员,是否应该及时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实施哪些紧急救治措施,实施的紧急救治措施是否适当,能否引起医患纠纷,产生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实习学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认识,遇到问题不知怎么办。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学习和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对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学生来讲更显得至关重要。

③值得我们为之振奋的是,超过90%的实习生表示,愿意在实习过程中接受更多的卫生法律知识。

有一部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看见过或者经历了医疗纠纷,面对这样的经历,更多的医学生意识到,提高自身的卫生法律意识非常必要,并且也是迫在眉睫的。

2 康复医学学科及其实习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2.1 医学的学科建设上,对于医生的卫生法律意识培养观念淡薄

医学作为传统学科,培养目标是向医疗机构输送高素质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由于医生需有非常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所以人们对于医学传统的认识认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大于一切,其次才是对医学生的医德、卫生法律知识等教育与培养。因而,在医学教育方面,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应比较缺失。

我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面对方方面面的医患行为,都有了处理纠纷的应急办法。法律制度在完善,传统医学教育尚且没有完善教育机制,是造成目前医护人员卫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原因。

2.2 医疗体系的完善,对于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行业要求

在社会高速发展、法制不断完善、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新的医疗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职责已经从简单的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发展成为具有社会公益代表性、衡量城市基础服务建设的重要标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血多方面都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方败诉也屡见不鲜。不断攀升的医疗纠纷,使得医院对于康复医疗的医护人员的要求就从掌握康复专业知识,转变为既掌握康复专业知识又懂卫生法律知识的全面人才,加强康复医学技术专业学生的卫生法律意识也变得十分重要。

3 改进建议

3.1 加强医学类院校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大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医学类院校应该抓住改革的机遇,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兼俱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在前期医学知识的教学中,开设卫生法律课程,保证学生对于医疗卫生法律的知识性需求的满足。在临床实习之前,就有了相关的知识,在相关知识的引领下了解相关法规,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有效地从根源上提高法律意识,更好地规范自己,处理医患关系,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其次,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学生们会接触到各种实践操作,包含但不仅限于医疗器械的操作、病例的建立、患者的接触和观摩治疗等,要注意避免一些错误行为带来的医患纠纷,在正确的执行法律规定时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实习过程中临床医疗专业知识和医护人员自身法律意识的双重提高。

3.2 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实质性提高实习生的法律意识

医疗是一种有别于其他社会工作的一项以人为本的服务工作,既有专业知识运用强的技术类工作特征,又有要以病人为服务主体,以病人康复为目的的服务性行业的特征。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能够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隐私和人身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根本利益,以合适的、能够接受的语言解释医疗行为,劝说患者进行相关的医疗救治,并且解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客观的说明医疗行为的益处、目的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最大程度地争取患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在临床实习上,很多学生重视临床病例、相关病症的表现、引发原因等,但是对于文字记录的书写并不重视,认为只是一种机械的程序,其实并不尽然,原始病例资料的填写与现场实物的保存确认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双方各执一词的医疗纠纷中,文字资料就成为了最重要的认定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因此,要教育实习学生,在临床上,医疗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在司法审判中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要依据,要培养学生依法行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严格书写病历,病历的基本项目填写要准确完整,纪录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前后一致等。定期检查考核病历书写,将医学法律知识贯穿于实习过程中,增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临床医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培养他们在诊疗过程中依法诊疗和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法律运用能力。

4 结语

当人们不只记得自己专业知识的获得,还能在其他行为上留下学校的痕迹时,那就是教育,也是人们真正学到的东西。康复医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更多的专业医护知识,也需要每一位康复医学技术人员,把卫生法律相关知识当做自己的一种常识,一种行为习惯,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这种常识和行为习惯的得来,也需要一代一代医学教育工作者们,不断地完善自身,完善临床医学教学,从而全面均衡地推进康复医疗技术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康复医学技术专业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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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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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成旭.陕西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2(2):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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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法律得以真正实现。以及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最其重要的是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所谓的自由是在法律下的自由,不要透过法律的光环做不应该做的事,如果那样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就让这些法律意识贯穿我们的灵魂 我们的骨子,好在我们内心深处荡气回肠,让法律意识不仅印在我们脑中心中,更要印在我们的行为之中,这样就不难成为一个所谓意义上的法制达人。黑格尔也曾说过,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人的修养。如果作为像我们这种新兴的知识分子意识,作到理解法律。在无形中,也能体现一个有教养修养的新型青年。如果人人都能作到这些,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想不发展想不前进都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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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缺失的具体原因

当前,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院方,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角色定位滞后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公平的理念发了改变,法律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来应由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医方来承担,医方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败诉后果。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医患双方的证据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医务人员要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

1.2注重追求技术上、学术上的成果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医务人员片面追求医学知识的丰富及医学技术的创新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及社会对医护人员角色的期盼。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受过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更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自己的权力,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当前,有些医护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慎独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隐瞒态度。这样不但引起了医患纠纷,还影响了医院的声誉,更影响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都与传统的医学教育体系缺乏法律知识学习有很大的关系。

1.3无论从在校学习还是继续教育方面,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机会太少

过去,我国的医学教育着重于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轻于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学术方面是专家,但在医疗法律、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是馈乏的。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领域也未能及时填补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医师只注意考虑医学方面的治疗,却忽视了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忽视了患者的隐私等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结果时,又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并发症或意外,以回避责任,造成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矛盾加大,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甚至攻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

1.4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2.1创造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

2.1.1建议在医学护理大、中院校增设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一课

这样,医务人员在就业前,就已系统的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产生纠纷。

2.1.2医院开展继续教育

自学和在实践中培训,这是当前最主要、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级医护人员参加学习。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增强医务人员学习兴趣。

2.1.3定期考核,检测学习效果

考核不是目的,同样是学习的一种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真正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2.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通过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是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医疗实践中,很多案例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使院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要有证据意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病例

证据,诉讼的核心。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较量,实质是双方证据能力强弱的比较。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因而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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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每位护理人员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件,法律知识,制订出护理纠纷防范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从而避免各种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2 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防止产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就要从改善服务态度入手,在为患者进行各项护理服务时都要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在患者或家属的同意下进行。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是视患者为一整体的人,尊重其人格,尊严及信仰。建立患者满意度档案,以满意为目标,运用新的护理模式,对患者实行全方位的整体护理。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获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以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

3 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更新以及新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与发展,护理人员应加强"三基三严"及各项业务素质的培训,多参加业务学习和高等护理自学考试以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中以患者为中心,从做好服务入手,对每项治疗、护理、医嘱、操作规程都应严格执行、规范执行,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从而获得患者及家属的满意。

4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护士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这是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和护患纠纷的根本保证。首先,护士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及自己职位的工作要求实施护理。任何护理工作都应严格依据规范要求进行。如超出自己的工作范围或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护理,而对患者造成了伤害,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其次,在进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三查七对制度,以避免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严重后果,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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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课堂教学作为促进和引领学生健康成长的主阵地,是学校工作的中心。我们也一直把提高课堂效率作为主要目标,所以,在听、评课时,往往格外关注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密切关注课堂气氛和效果,却忘了“离开了学生的发展,任何高明的教学方法都是技术的堆砌,而不是教育的智慧”。可见,学生的发展才是评价有效教学的根本标志。一堂课是否有效,必须以学生是否学会来证明,无论教师讲得多么精彩,多么生动,如果只有少部分学生学明白了,这样的教学就是无效、低效的教学。所以,教师必须从“学生的立场”出发,这样,才是真正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我曾听过这样一节语文课,一位老师在讲台前讲得津津有味、神采飞扬,可是学生却坐在那里,呆若木鸡地看着老师“精彩的表演”,没有积极参与的热情,失去了语文课该有的生动活泼。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觉得是这位老师只注重展示自己的才华,忽略了学生的感受和接受能力,所讲内容过于脱离生活实际,虽说花样不断。学生看得眼花缭乱,但却没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重教轻学,导致了教学的低效。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课堂效率呢?我认为:第一,课堂教学要想达到有效,就要求教师要有深厚的教学功底和文化底蕴;要读懂教材,吃透教材,感悟教材,理解教材。升华教材;要把教材内容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具有走进去的深度和跳出来的勇气。然后。通过我们的升华和理解,再结合学生的实际,教给学生们需要的。要知道,最高层次的教学是深入浅出,最深刻的道理是大白话,能用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使学生学会,才是有智慧的课堂。另外,教风要“朴实、真实、扎实”,要用最经济实用的办法教语文,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钻研教材上,而不是追求教学手段的新奇和花样的不断翻新。第二,要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本,要想真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就要结合学生的实际特点,从学生学习兴趣人手,采用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既增长知识,又发展智能。另外,课堂上一定要改变只是少数学生撑场面,多数学生当看客的局面,要鼓励学生尤其是学困生踊跃发言,让每个学生都成为课堂的主人。让课堂上多一些轻松,多一些幽默,多一些欢声笑语,多一些神采飞扬。第三,老师想要营造一个民主、和谐、温馨的教学情境,就要拉近与学生的距离,用亲切的微笑打动学生,用幽默的语言吸引学生,用饱满的热情感染学生。教师还要理解学生,宽容学生,耐心指导学生,循循善诱,给他们以欣赏和鼓励,给他们以勇气和自信,使他们感受到老师就是他们的良师益友,自己就是课堂的主人。第四,要想提高课堂效率,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不仅要求课堂教学要精讲精练、以求高效,更要关注学生的成长,做到因材施教。这就要求我们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有效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让他们既自信,也张扬,既互助,也善良;让他们在享受尊重中,也学会尊重他人,让他们在快乐的学习中成长。

总之,一节真正有效的课堂,就要使学生情操得到陶冶,智力得到开发,潜能得到发掘,能力得到培养,素质得到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能够用简约有效的教学方法,扎扎实实地进行训练,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真正地以学生发展为本,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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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高度重视著作权问题

2010年5月,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状告龙源期刊网版权侵权并依法胜诉,龙源期刊网法人代表、总裁汤潮拒绝支付总额两万多的罚款,被行政拘留惩罚。一时间,“龙源事件”升温,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依据《著作权法》及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确构成侵权。当期刊数字化遭遇网络版权保护,“龙源事件”暴露出一个行业的现实法律困境。

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穆广菊表示,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内容传播,一定要征得作者同意,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能传播。穆广菊认为,这一规定对于期刊行业不具备可操作性。在我国期刊行业,杂志社与文章作者签署著作权协议的并不普遍(固定撰稿人的情形除外),甚至几近空白。这一现实当然是由于杂志文章较专著、图书颇为短小、汇编作者众多、持续出版等诸多因素使然,杂志社如果像图书出版那样与每一个杂志作者签约刊用,可能杂志社必将为此设更多的编制、以增加人手来完成这个工作,这一工作量将不亚于内容编辑。所以,传统期刊杂志社通常只给刊用文章的作者发放稿费,以此体现著作权人权益。

但是当期刊网络出版走向深入的同时,杂志社没有与作者明确授权范围,已经成为当下版权纠纷的主要症结之一。诸如龙源这样的规范企业,虽然它逐一与合作期刊社签署了授权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期刊社的收入分享比例与作者著作权益比例,但是作者只要向网站提出维权,现行法庭就会判处是网站方败诉。原因就在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立法滞后,导致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出版企业以及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

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则认为期刊数字内容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性资源,现行的法规严重制约了数字版权的价值提升,应当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明确著作权人权益在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数字版权法规。

如果说“龙源事件”是一个行业所面临的共性问题,那么具体到个体的网络编辑职业从业者,则可能在具体的编辑工作中遭遇各种各样的著作权问题。网络编辑在组稿、审稿、编辑加工过程中,在进行版式设计、制作多媒体作品的过程中,均涉及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应对著作权问题,网络编辑的核心要义是避免侵权;面对形形的法律陷阱,网络编辑必须熟知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作规程作业。

另一方面,网络编辑也应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维护意识,在一定条件下,网络编辑对其策划的作品、专题报道、版式设计等也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享有特定的著作权。

应高度警惕隐私权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广义上讲是指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其主要内涵包括: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个人数据如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简而言之,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

2006年发生的“虐猫门”堪称网络“人肉搜索”的里程碑事件,也引起了网络隐私权问题的争论。当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打扮时髦的中年妇女用她那双崭新亮丽的高跟鞋跟踏进了小猫的肚子里。虐猫图片被公布后,网民们愤怒了,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指出“踩猫”视频出现在踩踏世界的官方网站上。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女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表示愿意悬赏捉拿凶手。随后有人跟帖说,踩踏世界的官方网站和另一网站是同一IP。他还贴出具体信息,网站注册者是杭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某,男,……等真实信息。3月2日,另一网友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至此,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尽管在猫扑网产品运营总监杜培源看来,“人肉搜索”就是很多人集中在一起,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共享的互助平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民法、刑法对隐私的界定都是比较模糊的,网络隐私权更处在灰色地带,网络编辑不能忽略个中潜藏的法律风险。

按照腾讯网于2008年5月的《腾讯科技“网络隐私”调查报告》,根据目前已发生的案例和媒体报道,网络隐私侵权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非法收集、储存他人资料。据《检察日报》2008年3月报道援引的数据,我国的网站已经超过150万个,73.27%的网站收集超过服务范围的个人数据信息,4.75%的网站收集的是与网站提供的服务完全不相关的信息;

二是非法传输他人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一些不法商人故意泄露客户的信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互联网上只要搜索“购买个人信息”或者“车主名单”字样,就可以搜索出几百家网站公开出售个人信息;

三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导致信息泄露;

四是非法利用个人资料;

五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者披露错误信息。

此外,还有非法进入他人的电脑、电子邮箱,窥视他人的隐私,利用技术进行网络监听等都属于侵害隐私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都属于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属于粗线条的笼统概括式规定,并没有特别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规定了“不得”怎么样,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网络隐私侵权,其隐私权内容范畴的界定、规则、侵权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的保护必将更为严格,相关立法也会更为完善。

应注重防范新闻失实,力避假新闻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任何以牺牲真实、客观为代价的新闻传播,虽然在一定的时间段之内可能吸引到公众的注意力,但长期而言,丧失的不仅是传媒的社会责任,其公信力也必然受损,最终造成媒体经营绩效的下降,遗患无穷。

网络传播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新闻在时效性上具有客观优势,却在权威性、真实性方面先天不足。近年来,网络假新闻的盛行便是明证,一些机构评选的“年度十大假新闻”甚至成为重要的社会议程,引发广泛关注。

2003年3月29日,中国日报网站发出“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洛杉矶遭到暗杀身亡”的假新闻,一时间引起国内新闻网站的竞相转载,像新浪这样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也因追求时效性而栽了跟头。不可思议的是,紧接着,4月4日韩国众多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再次重演了这一假新闻闹剧。

对于虚假新闻,新浪网副总裁、总编辑陈彤感触颇深。陈彤强调,在追求快速的同时,还必须追求准确,要多方求证信息的准确性。这方面新浪也遇到过坎坷,如报道艺人柯受良去世的消息,该消息发了二十分钟后,编辑打电话说“非常抱歉,听说好像又醒过来了”,半小时后从新华社的报道中又一次确认了柯受良去世的消息。一场虚惊之后,陈彤告诉编辑:艺人去世要慎发。此后马季、侯跃文去世的时候新浪都没有抢发。因此,“快也是相对的,不是无原则的快,是在准确的前提下追求快”。张国荣去世的消息新浪第一个发出,因为在香港有独家的消息来源;新浪在国内媒体中首先报告杰克逊去世,也是首先经过了多方确认后才的。

现代社会发达的社会分工,导致交易成本高昂,从而造成交往成本上升,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结论之一。因此,个人的社会资本面临下降的压力。网络媒体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传播的门槛,和其他信息交流方式相比,具有极强的成本优势(几乎是零成本)。这提示我们注意两个方面:其一,网络媒体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交往成本、增进社会资本;其二,几乎免费的成本反过来给网络媒体自身发展带来威胁。这种威胁突出表现在,低成本的使用会带来信息过载以及虚假信息的泛滥,从而增加使用者的信息甄别成本。

网络编辑作为网络空间的信息把关者和内容人,不能无视网络媒体价值的两极,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网络编辑尤其要注重防范新闻失实,牢记新闻真实性原则,掌握新闻核实的方法与技巧,不能为假新闻的传播推波助澜。

网络隐私侵权的类型

一是非法收集、储存他人资料;

二是非法传输他人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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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劳动维权意识;内容框架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时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这种权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一般具有较长时间的法治传统,使得社会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权利维护的意识实质是一种传统,少见专门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国人治的传统形成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状况。所以关于法律意识教育的研究在国内就有很大的必要性,这在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

国家十一五发展计划提出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计划,我国职业教育规模日渐扩大,逐渐向教育体系的主流位置挺进,对关于职业教育的研究愈来愈受重视。然而社会对职业教育始终抱有偏见,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学业失败者”的教育,加之学生本身很多方面无法否认的原因,导致职业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从文化素质上看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给高职生更多的关注。不能否认我们的学生步入社会会受到一定的冷遇,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

他类别的学生,所以要让我们的“产品”在“出炉”之前就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

的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整机制在他们身上发挥强大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们针对所在学院06级新生和04级即将毕业的学生抽样调查让他们回答相同的问题:(1)你认为高职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识教育?(2)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两组学生的答卷基本没有什么差异:9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不知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预示法律意识教育对高职新生没有什么吸引力,对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毕业班的学生来说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

调查研究发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劳动维权意识。劳动维权意识是指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感觉、认知、评价并且能用法律作为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劳动维权意识的状况是一个社会的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折射,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所以高职院校必须加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尤其重点加强劳动维权意识的教育。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在于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劳动维权意识教育能有效促成学生多层次法律意识的形成,使学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去观察、评价社会问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为其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宏观上说,职业院校学生具备劳动维权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变。它表明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这种巨大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会,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权益。

微观上看,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是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需要。职业院校学生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文化素质上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会的偏见,高职学生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他类别的学生,所以作为一种“准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具有较其他人更强的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是学生自身的需要,另外从深层面上看,也是职业院校生存的基础。

四、劳动维权意识教育途径与内容

(一)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可采途径分析

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途径常见的有三种:(1)定期的知识讲座,采用专题的方式,今天一个话题,明天一个提醒。这种途径最大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毕业前的集中培训,这是典型的应急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给人的印象是纯粹走过场;(3)专门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基本途径为:以《法律基础》课为知识铺垫,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且将该课程作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在整个高职学段的中间学期开设。在目前没有系统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况下,自编教材。

通过比较,我认为专门开设必修课的方式合理且实用:能克服匆忙过场的应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利于学生的消化和吸收,达到预期的目的。其实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的开设比现时很多强制的所谓的必修课的实用价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高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课程,尽管这门课程的内容越来越少,教材越来越薄,但却是学生接触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媒介。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拓展这方面的教学内容。

2、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学生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还必须涉及地方的劳动法规与政策。

笔者曾专门研究过相关的案例,同样的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异,处理的结果也相差甚远。

关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进入诉讼中应不应受理?有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也有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关于6个月的时效问题、追讨工资的时间的问题,各地做法各异。大部分地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实践中劳动报酬只保护60天,对工资的追索也以此为限。可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却与此不

同,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应当教育学生到任何一个地方工作务必特别关注本地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这种关注在中国现时特定的环境中甚至应当甚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关注。这需要教师付出很大的努力,着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劳动政策与法规,汇总编辑,罗列比较。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应当是开放性的。通过自编材料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其特别之处。这样学生走出校门后就能自觉地对这方面予以必要的关注。

(3)救济的途径。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其实劳动权益受侵害时,还有一种救济途径:劳动监察,并且劳动监察办案时不向当事人收费。

3、基本的合同知识。劳动合同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关于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同《合同法》密切关联的。学一些《合同法》的知识非常必要。

4、某些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学生养成留存相关劳动关系的等方面证明文件的习惯也应该成为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就是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篇13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歌德也说过,爱好即获得知识的第一步,哪里没有兴趣,哪里就没有记忆。从这两句中可以看出“兴趣”之重要。要提高记忆效率,首先要提高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兴趣就要将生动的实验引入教学。例如,在上焰色反应的实验时,我准备了多个小喷壶,在里面装了各种盐的饱和溶液如氯化钠溶液、氯化钾、氯化铜、氯化钡、氯化钙溶液等等,用小喷壶对着酒精灯外焰喷,同学观察到各色漂亮的火焰,现象非常明显,印象更是深刻!

2.将生活与化学知识相结合

将生活与化学知识相结合,学生就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也会使其感到记忆相关的知识并不是是一种负担,反而会处于一种享乐之中,对它投入的精力就越多,记忆的效果自然就越好。例如,在上糖类一节时,提到在绍兴做了很多广告的一种酒,绍兴人爱喝的黄酒之一“帝聚堂”,问同学知道“帝聚堂”的名字的由来吗?同学立刻兴趣就来了。(“帝聚堂”既是酒中功能因子“低聚糖”的谐音,也与该酒定位于中档偏上的身份相关,易使人联想高朋满座,欢聚一堂的喜庆场景。)

3.运用趣味性的语言,让学生在轻松愉悦中接受知识

例如,在讲《化学反应原理》中勒夏特列原理时,我说有人拿篮球重重的向我扔来,我知道砸到我我会很痛,我下意识的往后躲了一下,篮球还是砸中我了,我有点疼,改变影响平衡的一个因素时,平衡也“下意识的躲了一下”

4.理解性记忆

理解是记忆的第一步,是记忆的基础和前提,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要比死记硬背的效果好得多。理解了再记,意味着把新的知识经验纳入已有的知识经验系统中,即把新旧知识建立成一个新系统,从而能触类旁通。正因为如此,格言才说:“若要记得,必先懂得。”例如同系物的概念,课本上指结构相似,分子组成相差1个或若干个“CH2”原子团的有机物互称为同系物。这个概念的有2处关键:1.对象:有机物;2.同时符合2个要求:(1)结构上要相似;(2)分子式上要相差1个或若各个“CH2”。再深入理解“何谓结构上相似”,要做到含有的是一模一样的官能团,即含有的官能团的类别和数量都要对应相同,才叫结构相似。理解至此,对同系物这个知识点无论是概念的考察还是具体的应用都能很好的利用概念顺利解题。再如有机化学方程式的记忆,要从有机反应的旧化学键的断裂和新化学键的形成的角度理解记忆。

5.形象比喻记忆

形象比喻记忆法就是借助于形象生动的比喻,把那些难记的概念形象化,用直观形象去记忆。例如滤纸和半透膜常常想象成鱼网(或筛子)来区别:网眼大的只能网住大鱼,小鱼和水都会溜走,网眼小的大鱼小鱼都能网住。滤纸好比是网眼大的鱼网,只能留住大于100nm的浊液颗粒;半透膜好比是网眼小的鱼网,1-100nm的胶粒和大于100nm的浊液颗粒都能留住。但是溶液中的微粒既能穿过滤纸,又能穿过半透膜,就像刚出生的小鱼不能被鱼网捞到一样。再如物质的能量越高,该物质就越不稳定,我就打了个比方,小朋友堆的积木,积木堆的越高,就越容易倒。

6.谐音记忆

“谐音记忆”是通过读音的相近或相同把所记内容与已掌握的内容联系起来记忆,谐音是记忆的窍门之一。在化学知识的记忆过程中,把零散的、枯燥的知识进行谐音处理以形成新奇有趣、富有意义的词句。例如原电池的两极反应,负极发生氧化反应,正极发生还原反应,可记作“甄帧崩础案谎簟币馕正(甄)极发生还(郑┰反应,负(富)极发生氧(阳)化反应。(《甄执》为大家熟知的电视剧,富(阜)阳为城市名)再如甲基橙的变色范围是3.1~4.4,同学经常记错,我便用“三姨逝世”帮大家记忆

7.浓缩记忆

浓缩记忆法就是针对某类化学知识或规律,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选取有代表性的字或词缩略成提纲挈领的骨架进行记忆。当回忆起这个或组字词,便可迅速回忆起知识的全部内容。例如钠与水反应的实验现象:钠浮在水面上,逐渐熔化成小球,在水面上四处游动,并发出嘶嘶的响声,滴有酚酞的水溶液变为红色。我们常常抽出5个关键词,“浮”“熔”“游”“响”“红”,来帮助同学快速记忆这个实验的现象。再如过滤操作中的注意点浓缩为:“一贴、二低、三靠”。其中一贴指:滤纸贴紧漏斗内壁;二低指:滤纸低于漏斗边缘,溶液低于滤纸边缘;三靠指:倾泻液体的容器口紧靠玻璃棒,玻璃棒紧靠滤纸,漏斗下径紧靠烧杯内壁。

8.归纳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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