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成年人的学历提升

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4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成年人的学历提升

篇1

教学能力是教师教学专长的关键,教学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课堂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要求。青年教师的整体水平决定着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也决定着我国高等教育在未来数十年的综合质量。南华大学在2015 年教学工作会议提出了“以专业认证为引领,抓建设强管理促改革全面提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纲要性目标,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老教师结对传帮带计划

青年教师大多来源于国内重点院校,具有学历高、专业理论比较扎实、易于接受新事物的优点。其缺点是缺少教学经验和教育实践,解决和应对教学突发问题的能力弱;对教学方法认识不深,相关教育教学研究少。[1]为提高自身素质和促进自身成长,青年教师需积极执行学校制订的青年教师培养的各项措施。

青年教师大多是教育战线的新兵,为加速成长,南华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我院”)邀请一批德高望重的资深教师担任我院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建立了老教师传、帮、带的教学制度,希望青年教师吸取老教师在教学中的宝贵经验。[2]青年教师需向老教师学习如何备课、上课、答疑等。利用假期钻研教材,手写讲稿,突出重点、难点;开学初制订好教学日历,规范化教案,安排好实验教学,并学会课后教学反思性总结等。

二、积极提升教学水平

青年教师在上讲台之前,遵循“听课―试讲―考核―正式上课”循序渐进的过程。新教师进校后,第一个学期听优秀的老教师上课,吸取老教师宝贵的授课.经验。跟随老教师学习一段时间后,进行试讲。学院一贯坚持新上课、上新课的青年教师在教研室通过试讲后,参加学院试讲,由院里教学委员会专家审核把关。试讲通过后,才能正式上课。另外,南华大学每年都会举行“青年教师课堂竞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为青年教师提供打擂比武、互相切磋教学技能的机会。青年教师应积极参赛,充分展示自己的教学理念、教风教态、教案设计和讲课艺术。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要想在课堂竞赛取得好的成绩,需要平时不断地积累训练。第一,制作逻辑性强、内容丰富、清晰醒目的多媒体课件。第二,讲课时不能有“口语”“语尾”等现象,普通话标准,语言流畅,停顿适当。第三,做到对教学内容相当熟练,能脱稿讲课,讲述有系统性和逻辑性,思路清晰。第四,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讲课投入。青年教师从参与的校级、省级课堂竞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能增长见识,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积累成长为一名优秀教师。

三、提升科研水平

我院在承担大量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同时,坚持教学和研究共同发展,以科研带动学科的不断提高。青年教师大多是初、中级职称,科研水平较低。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以学术带头人带领的科学研究组,在骨干教师们引导下,提高科研能力。

四、加强对外学习与交流

为提升青年教师的知识水平,学校不定期从国内外重点大学邀请相关专家到南华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同时,学校制订相关政策鼓励青年教师“走出去”,即到各大高校和企业去培训和进修,不断积累知识,提升科研水平,为日后的教学开创新局面。

本文从青年教师角度探求了教学能力提升的策略,让青年教师在其教学成长过程中得到关爱和指导,少走弯路,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篇2

成人教育的本源或是核心问题是成人,从表面上看,成人应该是一个内涵清晰的概念,但是,只要我们仔细梳理一下学界的研究,就会发现对成人的定义,有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教育学等多种表述,学科不同导致其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的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成人这个本源问题进行了学术性的界定,从其各自的学科视野出发,这些定义均具备一定的合理及可接受性。然而,众所周知,成人这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不仅仅是个学术性词汇,更是人们日常沟通及理解的名词,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上,必须对其有个准确的认知。

笔者以为,当各个学科为同一概念出现分歧之时,借助于法律的认知不失为一条出路,因为所有的法律规定是在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权威性的判断,这个判断基本上可以适用于社会的各个场合。考察一下各国的法律规范,我们发现用年龄作为分界点来描述成人与未成年人,尽管这个数字可能会因为各国国情、民情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几乎相差不大。我国的法律也是如此规范的,用18岁作为一个分界点,未满18岁即为未成年人,已满18岁即为成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留守。但到了18周岁之后,这个限制就没有了,按照宪法等法律规范,此时成人就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且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开办企业的权利等。这样,我们平常所讲的成人,即是对已成年人的一种简称。因此,本文所研究的成人,排除其他各个学科纷繁复杂的说法,只是将年龄作为判断成人与未成年人的标准,即年满18岁即为成人,未满18岁就是未成年人。至于某些个体的心智发育程度、身体发育程度、经济能否自给,均不应该成为干扰这个界定的理由。

二、成人教育的本质——成人教育是什么

所谓本质指的是物体本身的形态、最初的形式,换言之,也就是指某个事物的根本属性。按照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定义,第一,本质是某个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决定一个事物成为一个特定事物的原因,这种属于是某个事物特定拥有的,因此,本质具有内在属性,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第二,本质还是一个关系概念,是一个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相互比较的结果,任何事物的本质不能脱离其他事物的存在。第三,本质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根本属性,其必然要区别于事物的一般属性,这个意义上看,本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第四,任何事物的本质是同类事物的定义的一部分,如何给某个事物下定义,如此,就可以看出其某类物的定义。因此,如果我们要认识成人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就必须遵循上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内涵及概念。

“成人教育是什么?”这是一个典型的西方式追问。因为在中国传统学问中,对一个概念并不下定义,而是通过比喻的方式来描述。比如,在老庄哲学中,谈到“道”这个概念的时候,采取了大量的比喻或寓言,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这样对“道”的定义权利就在于读者,读者根据自己的领悟,就能悟出其概念。相反的,西方学者在阐明一个问题的时候,第一步就是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阐明“某个事物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将将世界分为第一实体(个别事物或个人)和第二实体(种属或类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一个由“是”构成的句子中,第一实体是不能被界定为第二实体的,只有第二实体才能被确定为第一实体,换言之,不能说“人是某个人”,只能说“某个人是人”。故此,在“是”的句式中,前后两项并不是对等关系。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我们先分析“什么是成人教育”与“成人教育是什么”到底有何区别。在第一个问题中,成人教育是宾语,也就是说成人教育此时是个一般性的抽象概念,需要回答的是“有哪些个别化的东西(教育类型)是属于成人教育这个范畴之中”;第二个问题中的成人教育是主语,此时成人教育是“个别化”的概念,其需要用一般性的概念来对其进行描述,也就是要给成人教育这个主语下定义,需要回答成人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因此,两个问题的区别就一目了然:前者是认识论问题,涉及成人教育的范畴或外延;后者是本体论问题,涉及成人教育的内涵。

如此,平常我们所讲的“成人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是属于“什么是成人教育”这个问题,是讲成人教育的范畴,尽管在很多时候是以“成人教育是什么”的句式出现的,实际上回答的是“什么是成人教育”。这样我们需要回答的是个别化的成人教育,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思维,表明社会个体对成人教育的理解,而不是一个严格的定义。当我们开始考虑“成人教育是什么”的时候,才是真正要给成人教育下定义之时。因此,确定“成人教育是什么”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成人教育的上位概念,即教育是什么。

从学术史上看,中外学者均从不同的视角来诠释着教育的含义,用不同的方式去理解教育。有的研究者从教育现象出发,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性活动;有的研究者从教育目的或功能出发,认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活动;有的人从教育内容的视角,认为教育是传递经验及知识的活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据不完全统计,关于教育的定义,在笔者有限的知识视野中,大概有70多种。此外,在定义教育的时候,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及社会环境紧密相关,每一个定义均有可取之处。我们应该在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来正确认知教育及教育的本质。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育研究的话语体系有三种,主要有流派、中国传统哲学流派以及西方哲学话语研究。不管哪个流派,其对教育本质的研究均有其优长。

从一定意义上看,教育是一种贴近人类生活及接近人本质的获胜,其本质接近人的本质。为何如此?因为只有人、只有人的特点活动才能够传递知识、经验与技能,并且将这种知识、经验与技能通过某种“符号”的形式加以表达出来,进而成为系统的思想与稳定的文化系统。当这种思想与文化体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个体之间薪火相传的时候,对人的心智、性格就能够产生塑造性的影响,此时教育就产生了。换言之,只有当人类开始认识到教育,将教育作为自身行动的时候,人类才能够真正脱离其动物性,才能够成为真正文明人。

现在,我们可以给成人教育这个概念下个定义。按照逻辑学的理论,下定义的方法有多种,最常用的,也是最能揭示其内涵的方法是,先找出需要被定义概念的“属”,然后再找到被定义概念同一个“属”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种差”,最终按照“被定义的概念=种差+属”的公式进行定义。如此,我们就可以套用成人教育了。被定义概念是“成人教育”,种差是“年龄达到18周岁的人”,属就是“实施促进社会个体发展与完善,促使人生完善丰盈的社会活动”。

按照这个上述公式,成人教育的定义就可以表述为成人教育是对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实施的有助于其发展与完善,促使其人生丰盈的社会活动”。仔细分析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结构其本质属性。第一,成人教育的对象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教育类型与形式,只要是教育对象的年龄超过18周岁,均应该是成人教育(当然也有个别例外),这是成人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根本属性。第二,成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的主体性发展与完善。如此,成人教育是通过成人的自我学习及帮助学习,获得自我发展的知识、经验及技能更新,将人作为主体来看待,这是成人教育区别于为成年人教育的根本。第三,成人教育的价值取向是帮助成年人取得丰盈的人生。如此,说明成人教育具有发展性,是为了成年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帮助其实现自身的人生理想与价值,这是成人教育的本质追求。

三、成人教育的范畴一什么是成人教育

从哲学意义上看,范畴是人对认知客体的一种概括性的表述,指的是客体的范围、包含的领域。那么,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什么,我们必须从终身教育这一视野来进行认知与分析。从终身教育的角度看,每个人除了在青少年儿童时期所受教育,绝大部分的时候所受的教育均可称之为成人教育。在这样漫长的岁月里,凡是在此阶段能够提供成人的文化程度、素质修养、职业技能、兴趣爱好的各种正规及非正规的教育活动均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第一,成人教育是由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组成。学历教育是一种学识性教育,是社会对个体受教育程度的一种认可,任何人要从事某种职业均需要一定的学历认可;而非学历教育则是一种提高自我、促进自我自由发展的教育类型,其形式是多样的,并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学识认可方式。第二,成人的学历教育是由初等、中等及髙等学历教育组成。初等学历教育是代替成人个体失去的基础教育,是一种替代式的教育;中等学历教育是为那些不曾受过完整中等教育的人实施的一种补充式的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高等学历教育是为成人达到社会学识认可提供的一种深造教育。第三,成人的非学历教育主要由政府主导式教育、市场调节型教育及个体的自我教育组成。具体而言,当前所推行的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种类型的扫盲教育均是政府主导式的,这些教育要求政府发挥公权力作用,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各种职业资格、技能提升、知识更新、岗位培训等各种教育,则由市场主导,属于市场调节型的。健康教育、闲暇教育等是社会个体为了追求自我发展与生活、精神质量提升的教育,属于个体自我教育,主动权完全交给个体自己。

篇3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篇4

(一)共同犯罪居多。结合诸多案卷,不难发现,共同团伙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绝对多数,这无疑与青少年讲求哥们义气密切相关。而该年龄段的人本身各方面尚未定性,冲动而缺乏辨别能力,经常“义”字当头,不顾后果,犯罪之后才追悔莫及。例如在“黄某某等人抢劫案”中,有的未成年共犯根本就不认识被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去干什么,只知道给朋友“帮忙”跟着去“放风”或开车。也从未想过这已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而自己正是该共同犯罪成员之一。

(二)以侵害财产权、人身权居多。总结相关案例,能发现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占多数。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抽烟、喝酒、上网等都需要经济维系,于是便想方设法谋取钱财。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多是“激情犯罪”,一时冲动下不计后果对他人人身造成是伤害。譬如“陈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只是因为被害人李某不小心撞倒了陈某某手中的面条,几句话言语不和,陈即纠合多人将李打成重伤。如此案件还有很多,侵害财产权、人身权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特征之一。

(三)该犯罪主体基本上文化程度不高,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该类犯罪群体基本上以初中、中专学历居多,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连基本价值观都未形成。有的根本上就是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这样,稍加不良引导,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自然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况且,该类犯罪分子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有的父母失和、家庭破裂,这些缺乏家庭温暖和管教的子女更易于在社会上寻求支持、帮助和成就感,这也成为其日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成因。

(四)该类犯罪主体精神极度空虚。许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毫无精神寄托,甚至以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寻求刺激的手段。在“蔡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寻求刺激而对被害脚相加,继而用道具捅伤其左肩胛骨,导致其失血性休克重伤的严重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失当。综合各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属于溺爱型家庭,父母过度娇生惯养使得子女丧失了向上奋斗的意志和勇气,稍有挫折便容易意志消沉、破罐破摔,进而迷失自己。第二种是失和型家庭,由于当下离婚率高和婚外情、分居等导致“单亲家庭”增多,在缺乏温暖和关怀的家庭中,子女教育问题愈来愈凸显。第三种是打骂型家庭,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方式,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无形中让子女养成了错误的行为模式,为子女暴力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第四种是放任型家庭,当今社会巨大的竞争压力和诸多的外在诱惑,许多父母无暇顾及子女教育与内心需求,对子女日常行为中的错误和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纠正,直到发生违法犯罪方才追悔莫及。第五种是留守家庭,这在农村较为普遍,外出务工的父母通常一年只回一两次,留守子女跟着老人生活,也是造成诸多问题的一个因素。

(二)学校教育问题。众所周知,现今应试教育多带功利主义色彩,以选拔人才的淘汰机制为主,而课本、理论、考试、统一标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枯燥无味,其中不擅长或不喜爱理论和统一标准考试的人自然会被逐步的边缘化。长此以往,在学校和学习找不到成就感和归属感的人自然会在其他领域寻求某种平衡、刺激或打发时间的方式,譬如网络、和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监管不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来,社会监管力度亟待增强。书刊、报纸、杂志尤其是网络暴力、黄色画面充斥其间。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未完全成熟,抵抗力亦不强,很容易受此不良影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长期流连于网吧、游戏室旁的未成年人很容易为犯罪团伙所接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一)国家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阶段,我国须进一步完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尤其在总则上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经济资助、社会支助和心理关助都应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加大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各项投入,进一步提升和落实“青少年维权岗”功能和职责,建立相关研究基地,严厉打击危害引诱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社会黑恶势力,整合学校、社区和公检法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美好、洁净的社会环境。

篇5

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大农村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以农村为主体的基层输出的低成本劳动力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个低成本不仅在经济上难以持续,也带来道义上于情于理的说不通。置身新农村建设的广阔视野,我们在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如何促进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紧迫的任务。“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管”出来的,而是“培育”出来的。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出发,我们的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建设经济高地,还要建设道德高地,而且要把二者结合起来,才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以人为本”。思想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制度层面向文化层面拓展的结果,它的主体虽属观念形态,但它是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的要求而产生的,更容易为基层群众所认同和接受。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未来,为了我们的人民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事业的向前发展,根据调查结果,作如下的建议:

1 加强思想文化教育,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状况决定着农民的社会经济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基层教育条件的改善,我国农民思想文化素质出现了很大的改变,高学历、高层次人员辈出,为广大农村社会文化生活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但大部分常年留在农村务农的往往是是年龄偏大的老人和妇女,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劳动力较差,对现代农业和科技知识的掌握能力差,因此导致了新技术得不到很好的推广。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影响力依然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加强农民思想文化素质教育,一方面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继续改善基层办学条件,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成人教育和各种业余形式的职业教育等,培养市场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另一方面,要在加强正规教育的同时,聘请专家利用农闲时间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鼓励大家进行新型耕作。通过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在农村中形成一种学科学、重教育的氛围,使农民素质教育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自觉活动。第三,加强小城镇建设力度。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能够促进农业人口自身陈旧观念被城市新思想、新观念所代替。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交流,能够促进农村生产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农村人口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行城乡之间双向开放的城乡融合发展模式,能够有效改变农村面貌,切实提高农民素质。

2 抓好法制教育,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极大的加速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就业结构迅速变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工业化中期阶段,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人,抓好法制教育,推进基层政治经济文明建设,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牢记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提高落实关于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干部的精神状态,对一个地区竞争力的强弱至关重要,而干部的精神状态,又与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是否善于发扬民主有很大关系。如果我们真正运用好民主这个武器,就能调动起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并进而带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这个地区就前途无量。所以,基层民主建设工作就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让群众心悦诚服地跟你走。只要能把发展生产、化解难题等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良性互动,就一定能够形成“以软促硬,以硬支软”的生动局面,真正彰显出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新农村中的实际意义。民主法治的要害是要搞好制度安排;好的民主法治,实质就是一套好的制度、好的运行机制一个干部好不好,有三个维度:在任时干得好,群众得实惠;卸任后留下一个好基础,继续造福一方;留下一套管用的办法和制度。前两条大多数干部能做到,第三条要求各级干部,带头讲民主,讲法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3 着眼未来,关注未成年人思想文化建设工作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思想文化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与民族命运。可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我们必须站在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赢得未成年人,才能赢得更加美好的未来。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这一社会转型毫无疑问地给我们的生活、工作、社交、特别是道德及道德评价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新旧道德价值观念的杂糅,使得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呈现多元化。为了在社会转型期促进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我们国家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因此,我们要着力解决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科学发展观的视野出发,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就在于弘扬未成年人的科学精神,夯实未成年人的价值追求,拓展未成年人的创新品质,坚定未成年人的和谐理念。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新星,而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则关系着整个农村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构建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随时储备新兴力量。比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好红色旅游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重要课堂。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综上所述,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需要治疗在伴随着市场经济浪潮下发展起来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拜金主义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实体经济理性价值观重新回归人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实践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巩固和发展新农村建设所必需的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廖小平.社会转型期与未成年人道德建设[J].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9,(1).

[2]王川.西方经典教育学说[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250.

篇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基础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内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然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却作了明确的趋轻(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公平吗?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应怎样理解和贯彻法律精神?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我国法律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轻罚的特别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分别是: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这样严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轻罚的具体体现,在《刑法》中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罪行如何严重、情节如何恶劣、危害如何巨大,均不得适用死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明显趋轻。

为使《刑法》的规定得以实施,使立法精神得以贯彻,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审判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为有利于创造特定的庭审氛围,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

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呢?

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与成年人相比较,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人文关怀。

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具体案件,其价值主要表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表面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既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分析具体发生的案例可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较,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当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轻罚。否则,就是不平等、不公平。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最近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的少年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轻判,就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有人大为感慨,认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认为这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而已,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愚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说辞而已,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只有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备适用的社会条件。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上有所不同;要求在量刑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重判与轻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罚的执行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其次,法律的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我们在理解平等时,不应将平等视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简单理解成不加区别地人人一样。平等应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人的绝对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实现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1]。如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总体利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正是注意到了这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当然,我国刑法的具体运用,在对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时,也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主体。例如,对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情节、危害、影响如何,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情节、危害、影响如何,一律不能适用死刑。如果仅从字面上、表面上、形式上判断,这些规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是相悖的,但从社会总体利益上讲,从人道主义精神上看,这些看似不平等、不公平的规定又是公平的。还应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给特权阶层专门规定的,它适用于具备相同条件的社会全体成员,恰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当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有必要正确处理如下两个关系。第一,罪与罚的关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而是要掌握适当、适度。如果当罚者不罚,那就真的是放纵了。第二,对被告人的处罚趋轻与被害方的权益保护的关系。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如果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

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总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总则的细化、具体化,在不违背总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不能得出与总则冲突的结论。刑法总则是针对一般人犯罪而设计的,不能排除具体规定中针对特别人、特殊群体的特别规定。

三、怎样贯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法律精神

1.预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表面看来,每一个个案会有所不同,但大的社会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竞争的压力下,每一成年社会个体都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以适应生存所需,承担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每一社会组织都要忙于自身的业务活动。此时最易忽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导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潜伏犯罪的危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门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从社会承担责任的角度看,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体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应当制定对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违法犯罪,对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样要追究其责任,不要等到后果发生才追究责任。从而使各相关教育主体认识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视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对留守儿童的监管教育方面,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

2.程序适用和实体惩罚的特殊性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均作出特别规定,要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作为审判人员,应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将教育为主的思想贯穿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与审判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虚荣心、盲从心、贪婪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对危害的认知程度有限。如果与审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过于简单,则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提高,不利于其汲取教训,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当然,具体实施处罚时,要正确处理教育与惩罚的关系、危害后果与适度处罚的关系、对犯罪者的从轻与受害者的权益“双重保护”的关系,实现处罚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3.教育与改造的特殊性

从刑罚过程看,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过程,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哪怕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处死刑,均须教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看,刑罚执行过程,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因此,这一阶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十分明显。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承受力,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应根据其已有的基础,依照国家义务教育的程度要求,开设相关课程,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教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创造条件,提升其学历层次,培训其专门技能;应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和心理形成规律,将强制改造与未成年罪犯自身主动接受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其改造的自觉性,从而较健康地成长[3]。

4.关心与帮助的特殊性

刑罚执行完毕,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会,此时的社会态度、社会的接纳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社会接纳得好,有利于他们重新做人;接纳得不好,很有可能让他们自暴自弃,丧失信心,继续危害社会。而且,此前的轻罚、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改造,都将前功尽弃。审判时的轻罚、刑罚执行时的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关心帮助,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的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确保立法精神的实现,才能使趋轻处罚的目标得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工作应当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预防为主,将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现了犯罪,对犯罪者不要放弃不管,不要歧视蔑视,要伸出帮助之手,将其纳入继续教育的体系之中。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决其遇到的各种困难,促使其增强自信,规范行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避免重新误入歧途。

参考文献:

篇7

一、中职院校德育教育的基本内容

中职院校德育教育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内容,内涵丰富。首先,中职院校德育教育的揭示了教育的对象和内容,其与初中、高中、高等院校不同,中职院校的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开展,以初中以及同等学力的毕业生作为主要对象,是由成人中等专业、中等专业院校、技工学校、执业技术院校等学校实施的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模式。另外,德育教育揭示了该项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及载体。根据教育大纲规定,中职院校的德育教育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统领下开展法治知识教育、职业生涯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一系列德育教育内容。为此,中职学校的德育教育则是建立在中等教育课程体系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线索,以德育教育课程体系作为纲领,以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目的,以培育高素质的基层工作者与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德育教育实践活动。

二、当前中职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一)德育课程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强,未能够实现课程开设的初始目标

通过调查发现,很多学生认为当前的德育教育课程枯燥无味,学生根本没有任何学习兴趣,教师说教枯燥无味,讲课方式机械重复,学生基本上无法在课程上集中精神听讲。究其原因为如下两点:第一,校园未能够营造出浓郁的德育教育文化。部分学校一味追求发展快、规模扩大而忽视了文化制度建设。学校的文化凝聚力不够,导致学校留不住人才,致使教育资源稀缺,缺少“双师型”教师,德育教育教学方法老套,无法吸引学生的眼球。第二,中职学生自身行为偏差,对自我认知以及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模糊。在德育教育课堂上,基本上能够保证全程认真听讲的学生占比不到百分之三十,而做到部分实践听讲、认可并理解学校的德育教育的占比不足百分之五十。学生的不重视,也是导致德育教育受阻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负面环境影响导致德育教育不受重视

目前浮躁的社会气息导致对职业教育存在偏见与误解,学历成为了中职学生进入社会就业发展的硬伤,社会重学历,轻职教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时间难以扭转。并且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广泛的存在重视技能培养而忽略道德素质培养的教学习惯,导致对德育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另外,社会负能量过多,导致部分学生对德育教育的认知存在偏差,认为道德教育是默守陈规,已经过时,致使中职德育教育开展对学生已经失去了吸引力。

(三)学生家庭德育教育的参与度不高

在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中,家庭教育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但是通过调查发现,中职院校的学生家长大多在外务工或者是工作忙碌,根本没有时间与学生沟通,对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上长期缺位,家长基本上与学生零交流,这种家庭教育的确实严重影响到德育教育的效率与质量。

三、提升中职院校德育教育质量的对策

(一)净化网络环境,消除对中职教育的偏见,为学生德育教育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指明了现代中职教育的建设目标,并指出在2020年能够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此环境背景下,中职教育得到重视,需要引导人们消除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崇尚技能而非学历的社会氛围需要加快形成。同时,社会各大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必须要端正态度,担负起社会责任,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自觉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信息,为中职院校的德育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社会与家庭共同参与到中职学生德育教育中

篇8

口腔医学生是指在医学院校学习各类口腔以及其他医学相关知识,以后要走进医疗卫生机构,为广大患者解除疾病痛苦,为人类的健康保驾护航的群体。虽然现在口腔医疗条件已经有着很大改善,但是口腔医生仍然面对很多职业健康问题,包括传染病的感染、有毒有害口腔材料及职业压力大等[1],那么面对如此严峻形势,他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关注如何?本文引入一个概念即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是指个体对自身健康进行管理所具备的能力,个体作为健康的主要管理者,其健康程度取决于是否具备健康自我管理能力[2]。有必要对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进行调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应对措施,以期能为他们拥有强健的体魄,更好的去为人类健康服务。

1材料与方法

1.1对象

本次调查以问卷的形式抽取辽宁省某医科大学学生,共计230人进行调查。

1.2方法

1.2.1调查工具

1)一般资料调查表:年龄,性别,年龄,专业,有无疾病史,是否独生子女,民族,居住地,父母亲受教育程度。

2)成年人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测评量表[3]:2011年由赵秋利和黄菲菲等开发,其信度、效度良好,分为3个分量表,共计38个条目,总分除以条目数即为均分,均分越高,健康自我管理越好。

3)家庭支持量表(Familysupportscale)由王国荣等[4]对Procidana与Heller所编制的量表进行改进,并通过预试验测得问卷条目内在一致性信度系数Cronbaeh'sα为0.83。此表包含15个条目,形成3级评分法,即"完全不符合=1分"、"部分符合=2分"、"完全符合=3分",修改后量表分值区间为15~45分,得分越高表示家庭支持度越高。

1.2.2资料收集方法

抽取辽宁省某医科大学不同性别、年级,共计230人进行问卷调查,现场回收调查问卷,并检查问卷,以确保问卷的有效性。本研究共发放问卷230份,回收230份,其中226份为有效问卷,有效率为98.3%。

1.2.3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19.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和构成比进行描述,计量资料根据资料符合正态分布采用均数、标准差或偏态采用中位数、四分位间距描述,采用Spearman相关分析来了解健康自我管理与主要研究因素之间的相关性。

2结果

2.1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现状

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能力均分为(3.93±0.45),其中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行为维度为(3.35±0.66)分,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环境维度为(3.90±0.62)分,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认知维度为(4.51±0.47)分。

2.2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相关性分析

显示家庭支持、是否为独生子女、居住地、家庭月收入、父母亲学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3.1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现状:本次调查研究发现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能力均分(3.93±0.45)分,比冯丽娜调查的结果略高[5],可能原因是:本次调查样本年龄群体以"90"后为主,该群体对新鲜事物接受快,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对于健康知识的了解程度高;另外本次调查群体以年轻人为主,身体健康状况好,有文献也显示健康状况好的群体自我管理能力好[6]。

3.2口腔医学生健康自我管理相关因素分析

3.2.1家庭支持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家庭支持得分越高,健康自我管理状况越好,本人的其他研究也显示:个体在身体出现不适时,会首先寻求家人的帮助,对尽早就医有促进作用,有助于个体的健康管理[7]。家庭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在2017年春节团拜会讲话中就强调"家庭、家教、家风"重要性,家庭是微观的社会,在家庭中,作为个体可以互相学习各种知识,互帮互助,有着良好的家庭支持状况,获取的客观支持与主观支持会普遍增加,进而有助于个体健康自我管理的提升。

3.2.2是否为独生子女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独生子女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要高于非独生子女,分析可能原因:独生子女获得家庭的关注程度高,会得到更多的资源,在健康知识的获取、体育锻炼等方面相对有优势,而且杨涵钰[8]也发现独生子女群体适应性强,容易适应新环境,热爱结交新朋友,得到的社会支持相应也会增多,可能有助于健康自我能力的提升。

3.2.3居住地

本研究结果显示,对于健康自我管理能力,居住地在城市的群体要高于城镇的,居住在城镇的要高于农村的,与李冬梅[9]研究结果相符合。我国的经济、医疗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城乡在医疗卫生服务、保健及健康指导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距,这些方面均会对人群的自我健康管理能力产生影响。

3.2.4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与健康自我管理有相关性,也就是家庭收入越高自我管理均分越高,在调查中也发现,家庭收入高的群体对自身的健康普遍重视程度高,对于起居饮食也是十分关注,而且会参加一些体育锻炼如瑜伽游泳等有氧运动,如果身体出现不适也会在第一时间到医院寻求帮助,这与胡鞍钢[10]的调查结果相符合。

3.2.5父母亲的学历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父母亲的学历与健康自我管理有相关性,而且父母亲的学历越高,孩子的健康自我管理均分越高,唐启群[11]研究显示文化程度与健康自我管理成明显阶梯关系,也就是文化程度越高,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越强。学历并不是衡量一个人的唯一标准,但是高学历群体对于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由于父母储备的健康知识和对待健康的态度也会在生活中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使得孩子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提升。

3.3综上,虽然口腔医学生的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比其他群体略强,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医学生所承受的责任重大,作为学生,众多的课业压力不容忽视;作为未来的医生,医疗诊疗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的医疗环境中,口腔医生的配备不足,这就导致的很多医生超负荷的工作,使得肌肉骨骼肌疾病多发,甚至有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案例出现,治病救人固然义不容辞,可是医生只有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才能更好的去服务,所以提高口腔医学生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十分重要。第一,作为医学生要纠正自己对自身健康的态度,当自身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时,应该早期就诊,不能因为自己有着足够的医疗知识而自诊自医,可能会因此而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第二,加大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口腔医学生健康关注程度,尤其在学生见习、实习阶段,不仅关注医学生身体健康也要留意其心理健康,更要建立长期、连续的健康教育机制。另外也应将重点放在身为多生子女的口腔医学生身心健康方面,因为通过本次调查发现口腔医学生非独生子女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要低于独生子女,随着二孩政策的开放,这一群体会不断增加,只有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才可以增强医学生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进而保障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医生的宝贵资源。

参考文献

[1]张舒,周峻民,唐镠.口腔医生职业健康损害状况[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1,28(11)∶704-706

[2]黄菲菲,赵秋利,郭美宜等.成年人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现状及影响因素的调查[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7)∶701-703

[3]赵秋利,黄菲菲.成年人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测评量表的编制及信效度检验[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1,17(8)∶869-875

[4]王国蓉,四川省乳腺癌患者就医延迟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D].四川大学,2007

[5]冯丽娜,河北省老年人健康自我管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D].华北理工大学,2015

[7],黄海涛,王如.口腔癌患者就以延迟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口腔医学研究,2016,32(7)∶716-719

[8]杨涵钰.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大学生综合素质比较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3)∶96-98

[9]李冬梅,曹梅娟.中国农村老年人健康行为阻碍因素[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4,34(5)∶1336-1338

篇9

摘 要: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影响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当下,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应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从“隔离惩戒”到“有利复归”的更新,在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教育方式与内容、教育主体等方面也应创新;在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上,应扩大开放式处遇,放宽减刑、假释适用的条件。这样,从目的到制度的调整,才能体现对于未成年犯更为宽容与接纳的态度,也才能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关 键 词: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减刑;假释

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096-07

收稿日期:2014-12-18

作者简介:侯德福(1963—),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所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1]等一系列表述,都突出强调了少年的成长对于一国之重要意义。但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些少年因为自身、家庭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所规范与适用的对象。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执行刑罚的少年被称为“未成年犯”,专指未满18周岁而触犯刑律的犯罪人。我国一向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爱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2012年10月26日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监狱法》(二者同日修订同时实施),都对未成年人及未成年犯的教育给予了特殊的强调。本文即在此背景下反思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问题,以期为使之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国家合格公民尽绵薄之力。

一、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目的的更新:

从“隔离惩戒”到“有利复归”

所谓刑罚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2]刑法学界一般将刑罚目的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包括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狭义刑罚目的是指刑事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这样看来,狭义的刑罚目的主要针对的是法院审判中的刑罚裁量环节。具体而言,其对于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主要体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如果我们认同狭义的刑罚目的的核心是针对法院的审判,那么,继而出现的问题即是狭义的刑罚目的实现与监狱中刑罚执行目的之间的关系如何?笔者认为,区分刑罚目的与刑罚执行目的是非常必要的,狭义的刑罚执行目的是指行刑机构(也就是监狱和未管所)对罪犯在行刑场所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意图实现的效果。

从表面上看,罪犯关押在监狱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狭义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已经实现。那么,行刑机构关押这些罪犯最终的目的到底又是什么?这个目的就不再是单纯的让服刑人与社会相隔离,更不可能仅仅是为了惩戒罪犯,而是要探求如何教育他们,具体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让他们悔过自新,并通过在行刑场所服刑期间,习得一技之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复归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未来能够自食其力打下基础。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目的更是如此。因此,相关制度设计与警戒程度的安排也都应当追求如何更好地使其养成良好的品性,习得一技之长。可见,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目的即在于有利其复归社会。

二、未成年犯教育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个国家的繁荣依赖于教育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无不特别注重教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我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如1995年起实施的《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等。未成年犯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当然也是教育权的享有者,但对他们的教育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又有特别的安排。

我国《监狱法》第75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教育、思想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是基础,提高文化素养对于人的品性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思想教育是根本,但思想教育不能空泛,一定要与文化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发生具有犯罪学的共性,如基于其自身的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好逸恶劳,易实施财产型犯罪,但也有很多出于其特殊年龄阶段的生理发育特点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等。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就必须与他们自身的年龄特点、犯罪发生的原因等相结合,有的放矢。就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创新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原因有二:其一,基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一条即该法第21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其二,基于矫正未成年犯实践状况之需与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普遍文化教育水平偏低,如某省未成年犯教育状况调查表明,小学及以下学历占50%,初中以下学历占75%。[3]因此,为了改造未成年犯,控制其再犯,迫切需要从教育层面入手。

同时,基于矫正当下未管所对未成年犯基础文化教育投入不足的实然状况,我们提出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统一管理范畴,包括主课教师的安排、核心课程的设置、教育经费的投入等等,对此,江西省的实践可资借鉴。早在2004年该省的政协会就通过了《关于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行列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建立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二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定;三是明确师资保障方案。其后,2004年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司法厅、教育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在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标志着江西省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正式纳入到国民教育的行列。这一做法应当在全国强制推广。①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的好处是:经费有保证,师资队伍更专业,课程安排也能够与时俱进,并对未成年犯更有吸引力,如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等比较实用的课程。当然,因为当下未成年犯行刑制度中存在诸多与义务教育相冲突之处,为了更好地完成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还需要调整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将未成年犯“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劳役刑变更为监禁刑,也就是彻底取消未成年犯的劳动安排。[4]

(二)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转型

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意义重大。通过职业技能的培训,可以使未成年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技能,为其回归社会就业奠定基础,是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未成年犯职业技能培训要紧密结合时代的特点,设置与时俱进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为未来重归社会做好铺垫,从而降低再犯的可能。在具体的技能安排上,可以考虑如动漫制作、电器的运用与维修等这些非常实用又非常时尚的课程。同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配合与认可下,为参加专业培训的未成年犯在符合相应的条件时,授予技术培训课程的资质证书,作为未来就业的资格条件,这样也能够更好地激励未成年犯的改造。

(三)未成年犯思想教育方式与内容的重置

不容否认,思想教育是根本,但针对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思想教育的内容选择要结合他们犯罪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思想教育的方式与场所要做相应的调整,不搞单纯僵化、教条的灌输式教育,而应当围绕文化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安排随时随地地展开,实现思想教育不拘泥于形式、不拘泥于时间的灵活多样式。

(四)未成年犯教育主体的适度拓宽

这主要强调未管所要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之中。在普通监狱的改造中,这一做法被称为“帮教的社会化”,也就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这一教育手段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同样适用。但目前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社会帮教工作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仍需以多种方式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之中。如定期安排教育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不同领域的成功人士进行专题讲座、励志演讲等,为未成年犯带入最新的信息,更新他们的观念,以成功人士的成功心得鼓励他们对未来的憧憬,激励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特殊适用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三章的规定,刑罚执行变更的措施和制度主要包括监外执行、减刑与假释等三项制度。与监外执行制度密切相关的还有一项新制度——社区矫正,这也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监狱法》等特别提倡的一项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创造一种更为有效的矫正手段。关于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监狱法》“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没有特别规定,即意味着适用该法第77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未成年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与成年犯一致。

1999年司法部颁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7条及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都规定了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标准应用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但如何从宽却没有统一的说法。①单纯地从《监狱法》关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规定来看,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与成人罪犯的改造,似乎最为显著的区别即在于刑罚执行场所的不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5]其他刑罚执行制度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显然只是将未成年人视为小号的成人,而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阶段、心智发育的特点予以区别对待,从根本上有悖于区别对待的原则。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应做如下调整:

(一)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扩大适用

对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安排可以让他们更容易适应社会,更易于回归社会。因此,开放式处遇方式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非常有利的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较为注重对于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运用,他们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通常会根据未成年犯不同的罪行、情节、改造难易程度等,将其安置于不同的教育改造场所。如美国用于监禁犯罪未成年人的设施就包括了农场、森林营地、训练学校与监狱等多种不同的场所。农场和森林营地矫治对象是实施了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偶犯、从犯、轻刑犯、过失犯以及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训练学校的关押对象是罪行比较严重,仍然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不适应在社区进行帮教的犯罪未成年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设置不同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场所,难度较大,相应的替代方式选择也就只能依据未成年犯的不同表现、改造的不同阶段,采取扩大适用开放式处遇的策略,这样即可以适度弥补矫正场所不足之弊端。

对未成年犯扩大适用开放式处遇方式的具体安排,可以考虑以下内容:其一,定期回家。根据未成年犯服刑期间的表现,安排其定期回家,如每月一两天。表现更好,并临近释放,可以考虑每周回家一两次,让他们更好地适应释放后的生活;其二,安排未成年犯在社区劳动或者做志愿者,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机会体会释放后的生活,感受回归社会的幸福;其三,安排未成年犯到专业技术学校考察学习,比如可以选择他们感兴趣、想钻研的专业技术学校考察学习几周或者几个月,让他们以这种方式习得一项未来足以谋生的手艺。

(二)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制度的适度宽松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所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该修正案所涉及到一些制度的调整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更是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为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上限制更多、条件更严。但同时,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整则向轻缓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对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如何适用成为一个难题。

我国监狱中执行刑罚的服刑人都非常重视减刑制度。从减刑与假释实际适用的比例来看也的确认证了此结论:据调查统计,近几年我国年平均减刑率大致维持在30%左右,而假释为2.06%左右,减刑与假释适用之比约为17:1。[6]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减刑适用做出细化规定的确非常必要,这正如前文所言,司法部颁行的“规定”第57条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于未成年犯减刑的适度放宽的操作标准。但遗憾的是,作为与减刑同样性质的假释制度,在上述规定中却只字未提。然而,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则特别注重假释制度的规定,并强化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如俄罗斯《刑法典》第93条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规定:对判处劳动改造或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在实际服完以下刑期后,可以适用假释: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而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3;因严重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2;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2/3。[7]再如,日本《刑法》第28条的规定,假释的适用总体上较为宽松:被判处惩役或监禁而有悔改表现的,有期徒刑逾刑期三分之一,无期徒刑逾刑期十年后,始得经有关机关决定批准假释。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假释该条的规定更为宽和:少年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七年即可假释,被判处十年以下不定期刑的,经过宣判的最低刑三分之一即可假释。同时,在日本的《少年法》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专门规定,如该法第58条规定,少年犯被宣判惩役或监禁,经过如下期间后,可以被准许假释出狱:判处无期徒刑的,已经过七年;判处有期徒刑的,已经过三年;判处最低刑期的,已经过刑期的三分之一。

综合俄罗斯和日本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体现出,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与未成年犯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直接相关,此点可为我国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所借鉴。而日本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既有刑法作为普通法的一般规定,同时还有关于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特殊法律的规定,假释的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当然,日本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规定还体现出,比照成年人的假释适用条件更为宽松。

反观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减刑、假释的规定则尚存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缺少关于未成年犯假释的专项规定;第二,未成年犯假释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第三,未成年犯减刑、假释适用的比例严重失衡。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也应注重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的适用,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的制度安排。

第一,对未成年犯的减刑与假释予以专门规定。我国《刑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并未区别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只是在《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适用的相关意见以及司法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应当比照成年犯从宽的原则,并对于未成年犯减刑的从宽标准有具体规定,但缺少关于假释从宽标准的规定。因此,当下急需明确未成年人假释适用的具体条件。但这一明确规定的载体如何选择,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有学者提出制定《未成年人行刑法》。[8]这个提议的确很好,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提高改造效果,从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在笔者看来此提议的可行性不大:其一,《监狱法》刚刚修改,其中既然包括了适用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内容,也就意味着暂时不会再制定同一效力等级的法律;其二,未成年人对于一国之影响非常重大,但未成年犯毕竟属于“小众”群体。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国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30个,18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15220人。[9]此数据是否准确尚可商榷,但以上数据至少说明,未成年犯总体数量是比较少的,为这样一个少数群体的行刑制度单独立法显然成本过高,也是较难实现的。目前来看,明确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具体化的载体主要有两种选择:其一,尽快制定与新的《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配套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用以规范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具体问题,尤其包括减刑、假释的“适度放宽”的具体化,确立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二,仿行日本少年法的模式,在我国制定专门的《少年司法法》,[10]将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刑事实体、刑事程序、刑罚执行等相关制度合并其中,即可以此方式将未成年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具体化。相较而言,前一方案较易实现,更适合我国当下立法背景的选择,而后一种安排,则应是我国立法的远景规划。

第二,对未成年犯假释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首先,变更假释实际执行刑期的要求,如设定假释实际执行监禁刑期上,参照俄罗斯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轻、中、重罪,选择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假释最短的实际执行刑期为原判的三分之一,而对于重罪则适用最长的实际执行刑期,为原判的三分之二;其次,基于上述不同实际执行刑期的安排,也就相应地否定了未成年人不得假释的禁止性条件的适用。我国《刑法》第81条针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规定了禁止适用假释,而未成年人基于其生理、心理与经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更易于实施上述暴力性犯罪。因此,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犯而言更为不利,而事实上未成年人较成年人而言,其人格的可塑性更强,据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格的一致性随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以每个年龄段内不同年龄之间的特质相关系数作为人格稳定性的指标,十几岁时的相关系数为0.47,二十几岁时该系数升到了0.57,而在三十几岁时达到0.75的高水平。[11]也就意味着,即使未成年人实施了如上的暴力性犯罪,他们也更易于矫正。故此,笔者建议将不得假释的禁止性条件排除适用于未成年犯,并参照俄罗斯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无论是轻刑犯,还是重刑犯,一律平等地赋予他们假释的机会。

第三,调整未成年犯刑罚变更制度模式,在未成年犯减刑与假释的选择适用上,确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整体上提升假释的适用率。减刑是行刑个别化原则的体现,其适用核心考虑的是服刑人过往的行为,据此判定其有悔改表现并予以缩短其原判刑期;而假释则综合体现着行刑的社会化,一方面根据服刑人综合行为表现,据此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在离开刑罚执行场所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另一方面,假释的适用还要权衡服刑人假释后,能否得到有效的管理与约束,在假释考验期能否完成再社会化,从而实现有效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最终刑罚执行目的。我国当下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恰好能够实现对未成年犯假释行刑社会化的衔接,也就是对未成年犯假释后设置考验期,并通过社区矫正、家庭管束等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有效约束,使其提前适应社会生活,为彻底回归社会做好准备。除非有些未成年犯通过在未管所期间的表现,被证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仍然较大而不能适用假释外,其他的更多未成年犯都应尽可能通过假释制度提前进入社区矫正。

以上一系列制度的调整,一系列措施的采纳,真正体现了我们对于未成年犯宽容与接纳的态度。唯此,未成年人的未来才能更为光明,我们祖国的未来也才能更美好!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少年中国说[M].东方出版社,1998.71.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22.

[3]江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课题组.未成年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探索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3,(06):65.

[4]姚建龙.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青年研究,2007,(06):11.

[5]监狱法[Z]第74条.

[6]石艳芳.中国减刑制度发展报告[J].中国法律,2014,(02):56.

[7]俄罗斯刑法教程(下册)[M].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73-774.

[8][9]李豫黔.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01):23.

篇10

案例一:未成年人小许(化名),因为参与团伙盗窃锒铛入狱。他的母亲听到消息后感觉犹如晴天霹雳,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她一直觉得自己的孩子很听话,很懂事,不是做那种坏事的人。

案例二:小张(化名)又一次与父母言语失和,继而重演离家出走的旧戏。但这一次事情的结果没有以往那样简单。因为他在游戏机店为了一个账号与人争吵,最后过失杀人。在冰冷的狱所中,他留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从小爸妈就对我娇生惯养,但是没有真正的了解过我,只知道打麻将……对父母很少沟通,真的很希望和父母像朋友那样平等地去了解对方!回想起来现在真的是后悔莫及。

案例中的两个犯罪人,都十六、七岁,同属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少、朝气蓬勃的成长阶段,却出人意外地跌进了人生的泥沼,落入犯罪的深渊。原因何在?责任在谁?不同的个体有其不同的生活经历和成长背景,犯罪成因应该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从以上两个案例的家庭层面上,不难发现,家庭成员间的沟通缺失,父母与孩子缺少有效的对话和交流,是导致孩子盲目冲动、最终走上歧路的无形推手。案例(一)中的小许母亲一点都不了解自己的孩子,对于孩子平时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结交来往的朋友等,都毫不知情,直至案发才恍然大悟,为时已晚矣。案例(二)中的小张父母,更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家长职责,平时只顾着自己娱乐,只知道拿零花钱搪塞孩子。说实话,这样的家长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不能说家庭缺少沟通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是至少可以理解为,在未成年孩子走上歧路的时候,由于缺少细致入微的亲情沟通和交流,没有准确掌握孩子思想发展动向,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犯罪意识或动机,使孩子悬崖勒马,走上正途,家庭或者家长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9月中旬,**市关工委组织召开“特殊家庭(有未成年孩子在押)家长中秋座谈会”。在与到会家长的交谈、接触中,发现这些家庭有许多比较明显的共同点——如父母工作比较繁重;平时对孩子疏于管教;孩子做错事非打即骂,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孩子经常在想些什么、干些什么、有什么兴趣爱好,家长都不在意,不关心,基本上不闻不问等。其实在中国,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历来不被重视,或当作一回事,只“养”不“育”的父母在农村尤其为数众多,融洽相处、民主对话的家庭氛围历来为中国家庭所欠缺。这里面,一方面有传统家庭理念的作祟:作为家庭支柱的父母一般都满足于自己作为长辈、作为家长、作为过来人的定位,常常不自觉地在孩子面前扮演家庭权威的角色,经常压制自己的孩子,在孩子面前不苟言笑,居高临下,爱训斥人,似乎不严肃不足以树立家长形象,不严格不足以显示父母权威。而“棒头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俗语更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大多数中国父母平时不重视和风细雨似的教育、等到出了事情才心急火燎地着急的家教误区。所以,受家长长期“高压政策”的影响,中国孩子在父母面前,大多是乖巧懂事,谨言慎行的,含蓄、内敛、不喜张扬,也不善表达感情。家庭氛围的不亲近、隔膜所带来的孩子对父母有所保留、敬而远之的感觉,常常成为横在家人间情感、思想交流的沟壑而无法逾越。

另一方面也源于家长片面的责任观:认为家长的责任就是为孩子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让孩子吃好、住好,进好学校念书。为此家长起早贪黑埋头苦干,辛辛苦苦赚钱养家。对于物质生活以外孩子的精神需求、情感慰藉,家长就无暇、无力顾及,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

再者,中国家长大都把小孩子当作“小尾巴”,觉得孩子是依附于家长而存在的,是不懂事的、缺乏阅历和经验的受关照、受爱护的对象,并没有视他们为具有独立思想和情感的生命个体而给予相应的尊重和理解。这是与国外的家庭民主思想大相径庭的。

家长与未成年孩子长期的交流欠缺,沟通断层,容易导致家庭成员间心灵、思想上的隔膜,家长不了解自己的孩子,不理解孩子的言语和举动,更谈不上深入孩子内心世界,实现精神、思想的相交与共振。这让人不由联想起当前校园中比较严重的“两面人”现象。不少在学校品德优良、正直宽容的孩子,在家里表现得却很自私、懒惰或性情急躁、主观臆断,好像戴着两副面具生活的孩子。这里暴露的其实就是父母与孩子沟通断层、家校脱节的问题。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生活环境,也是未成年人接触社会、走进社会生活的主要人文环境,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缺少沟通,很少交流,尤其是父母不能深入自己孩子的内心世界,成为孩子倾心交谈的对象,对当前以独生子女结构为主的家庭来说危害是很大的:

(一)是不利于形成开朗、活泼的性格,容易剑走偏锋,习惯于将自己禁锢在个体孤立的精神世界中,不能很好地与别人相处、共事,成为一个不合群的孩子;

(二)是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影响心理健康。生活或者学习上碰到什么问题,不敢或不愿意与人交流、沟通,主动解决问题,久而久之,问题积累多了,容易造成心理压抑,出现心理疾病;

(三)是得不到及时的宣泄或救助,不利于疏导和提升。生活总是在变化之中,经常会遇上让人或喜悦、或激动、或愤慨、或伤心、或迷茫的事情,这种思想、情绪上的起落、变化、回环,如果没有适时、适当的渠道、途径流通出去,或者得到有效的引领、点拨,对于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该是多么郁闷和难受的事情。

所以作为父母,用心经营自己的家庭,营造温馨、和乐、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对成长中的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并且迫在眉睫、机不可失的。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关键期就那么几回,错过了就再也追不回来。

今年暑期,市关工委组织走访本市高考状元家庭。在清华大学新生小李家里,我们了解到他的父亲长年在外,母亲作为打工族一员,学历低,能力有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难得的是小李作为男孩,没有同龄人身上那种常见的对父母的排斥和叛逆。孩子少有的乐观,开朗,善解人意,并且有思想,有见地。这跟妈妈一直是小李的好朋友有很大的关系。母子俩常常一边干活一边聊家常,聊学校里的事情,聊自己的心思感受,对妈妈小李一向毫无保留。而妈妈也非常尊重自己的孩子,视他如家庭支柱,小李家刚搬进的二手房,就是在他的建议下购买的,刚好赶在房价提升前。

可见关注孩子,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情绪情感、思想动向,重视与孩子的日常沟通,这是作为父母除了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之外另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家庭职责。现代著名作家、翻译家、文学评论家傅雷先生可谓这方面的典范。1953年以后,傅聪长期留学海外,傅雷一直通过写信保持着与儿子生活、思想、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即使远隔千里,父子俩仍然常常有心心相印、心灵相通的感觉。“在外倘有任何精神苦闷,也切勿隐瞒,别怕受埋怨……并且有些心理波动或是郁闷,写了出来等于有了发泄,自己可痛快些,或许还可免做许多傻事。”“把自己的思想写下来,比着光在脑中空想是大不同的。写下来需要正确精密的思想,所以写在纸上的自我检讨,格外深刻,对自己也印象深刻。”翻开《傅雷家书》,这样和缓亲切的话语比比皆是,一句句苦口婆心,一声声叮咛嘱咐,一次次谆谆教导,连读者都不禁为之感动,可以想象作为儿子的傅聪,长年碾转异乡,读到这话内心又该是怎样的温暖、慰藉和依恋。

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否定所有家庭的沟通情况。说到底,父母平时与子女没有一点交流或沟通,那是不确切的。问题是不少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方式和内容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话随意,谈不得体的问题;话语专制,打击性很强的问题;高高在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礼貌的问题。家长的话语缺乏一定的技巧和才能,往往难以打动孩子,与孩子建立友情,使相互间走进心灵相通的层面。所以,哪怕是和孩子交谈这样细微的事情,作为家长也需要引起注意,费神琢磨:

1、从孩子感兴趣的话题入手。毕竟小孩子的生活经历、情感需求不同于成人,他们关注和关心的事情跟成人常常是不合拍的。家长要进入孩子的心灵世界,就需要走进孩子的生活,想他们所想,感他们所感,蹲下来和孩子站在一般高的视角来观察感知、参与体验,这样才有可能与孩子产生共同语言,引起情感上的共鸣。

2、多提问,诱使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态度。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的表达潜力和愿望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处于压抑状态,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个性内向的原因,迫于周围环境的压力,担心表达不清楚的问题等等。家长主动追问,连续提问,将孩子的思绪更多地引向他的兴趣点,兴奋点,使孩子不自觉地放松了警惕、防卫的本能,有利于打开局面,建立轻松、友好的交流氛围。

篇11

图书馆作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传承文明、传递信息、传播知识、保存文化遗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青少年正处于思想道德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其求知欲和探索欲较为强烈,根据其思想形成特点,采取有效的图书馆管理手段对建设未成年思想道德,促进其思想进步,从而更好的为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有重大作用。

一、制约思想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因素

作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道路的初级阶段,其心理、生理和人格正在日益成熟。这一时期,他们不但为走向成年承担着沉重的学习压力,身处社会规范及规定的制约之下,而且受心理稚嫩、生理却日趋成熟影响,呈现日益凸显的自然属性,致使其身体和心理上承担着激烈的冲突和矛盾。因此,中小学的学生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叛逆性和攻击性,在不良诱因的作用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心理安慰和自我调节,极容易走向极端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对新鲜事物和新奇理念接受较快,对“爱、憎、黑、白、是、非”等具有较强的比较性。受青少年以上特点制约,因而思想道德的形成过程较容易受以下因素制约:

(一)多种经济并存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道德风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日益泛滥、极端个人主义不断滋生,一些地方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诚信失落现象严重,一些地区黄、赌、毒及、封建迷信问题沉渣泛起。受其影响,部分未成年人行为失范、精神空虚,思想道德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多种价值观念并存的影响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经济、政治、生活、文化等方面面临着剧烈的转变,在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的过程中,各个群体、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中一元化的价值观念也逐渐被多元化所替代。未成年人受其影响,在思想道德方面也呈现出对同辈群体、学校、社会和家庭差异的价值主张,在思想道德建设由融合向分离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帮助未成年人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掌握正确的道德判断成为亟需探究的新课题。

(三)多种信息并存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猛发展,我国的信息传播方式发展了变革,传统电视、广播、报刊等单向信息传播的局限得以改变,通过互动交流的信息传播方式,人类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发生转变,思维方式、生活和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变革,在全新网络文化的影响下,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心理发展、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取向及行为规范模式等发生了很大转变。另一方面,受网络无限性和虚拟性影响,思想道德形成期的未成年人较容易是非不辨、良莠不分,还有的在网上虚拟的场景和游戏中丧失抑制、失魂落魄、无心学习。

二、中小学图书馆作用

根据国家对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的要求,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循序渐进、寓教于乐及深入浅出的教育原则,结合生动典型的实例和通俗鲜活语言,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教师疏导和学生参与探究中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同时,在关注课堂教育的同时,还要重视实践教育、养成教育和体验教育,使青少年在增进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养成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中小学图书馆作为“塑造”未成年人灵魂和教书育人的场所,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阵地。因此,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重视,使其特有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要自觉将培养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有理想的社会主义人才作为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使自己的课外教育和主导作用得以积极发挥,使青少年独立教育、自主学习的良好氛围得以形成。一方面,通过图书借阅、指导阅读等多种多样读书活动的开展,为学生提供非常规的参考咨询和教育模式;另外,在重视对藏书主动性的把握中,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阅读书刊。中小学图书馆的这些作用对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和道德情操的形成,对思想品质的提高有重要影响。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

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有效引导青少年读书是对其灵魂进行塑造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中小学图书馆数量多,藏书丰富,但是其真正效用却难以发挥。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中小学图书馆作为第二课堂的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合理利用,培养意识

中小学图书馆要在合理利用现代化技术和馆藏文献资源的基础上,大力推荐优秀图书和科普读物,通过将爱国主义主题等既贴近青少年生活又具有可读性的文学作品、影视艺术或科普知识等传输给广大未成年人,使他们在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中获得身心的愉悦,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中接受教育;通过积极引导学生走入图书馆,使中小学图书馆“无人问津”的现状得以改变;通过图书馆、家庭、学校三位一体阅读机制的建立,在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的引导中,有效培养学生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阅读习惯,使其在丰富的图书馆资源中,培养浓厚的阅读兴趣;通过组织学生双休日或节假日参观图书馆,在零距离的接触中对图书馆的借阅方式、藏书情况及工作内容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向其推荐名人传或名著等内容健康、主题鲜明的优秀图书,在因势利导中激发其好奇心和探索欲,通过对学生选书、检索书及阅读方法等进行辅导。总之,要在合理利用图书、培养学生阅读意识中对其思想道德教育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拓宽领域,培养兴趣

要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中小学图书馆还要对其服务领域进行拓宽。首先,服务措施全方位的建立,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具备热情的工作和服务态度、掌握熟练的专业技能、坚持文明礼貌的导读用语、具备工作责任心、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细致耐心中做好导读工作。其次,通过人性化借阅方式及适合青少年阅读时间的提供,为阅读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建立采光充足的阅览室、保持阅览书架的干净整齐、悬挂醒目的格言和名人字画、装点花草装饰等,为读者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在清新的空气和浓厚的学习氛围中,使走入图书馆的小读者仿佛踏入知识的殿堂,在对美好人生、性格塑造及审美情趣的起点明确认识的同时,获得自主学习和自由体验的独立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使学生在充满好奇的探索阅读中获得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滋养。同时,通过让青少年身临其境的体会美、爱、善良、勇气、忧伤,使其从书籍和报刊中获得心灵的慰藉,寻找生活的榜样,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得以净化;通过将书中的人物作为自己生活的旗帜,将书中的哲理作为自己人生的坐标,使这些好的作品,好的书目成为引领小读者精神过渡的桥梁,在桥梁的沟通作用中可以奔向崭新的天地,可以抵达精神的彼岸。

(三)利用资源,培养能力

在合理利用和拓宽服务领域的同时,中小学图书馆还要将图文并茂的多种现代化设施设备和图书馆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使青少年获取信息知识的能力得以提高。一方面,可以有意识的对其开展关于图书馆知识的专业教育,通过文献信息检索课的开设,通过鼓励其积极进入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等有利于搜集信息的机构获取文献资料,对其进行摘编能力、信息利用能力的教育;另一方面,要有意识的加强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可以向青少年读者传授相关的现代化检索技术技能和信息检索方法。在学生掌握图书馆利用技术的同时,还要强化西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要加强摘抄优美句子、摘录名言佳句的指导,引导学生对读后感和读书心得进行撰写,还要鼓励学生制作信息资料卡和有关的篇目索引,使学生建立属于自己的资料档案;引导学生通过整合其搜集的相关资料,使其“信息指南”得以做成。这样,在对学生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同时,还有利于其搜集整理资料能力的提高,有益于其写作水平的提升,帮助其寻求正确的信息积累方式。

(三)开展活动,强化教育

作为人类进行终身教育的基础,中小学图书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读书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不仅有利于其教育资源作用的发挥,也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比如:可以利用节假日或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科技展览馆的参观活动,通过对所在城市相当长时期的变迁及改革开放引起其巨大的城乡变化进行了解,通过对所在地区获得的有关成果进行参观,对生态园区进行参观,使学生在亲身感受中认识到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家乡的日新月异。另外,还可以组织和开展故事会、优秀作品欣赏和朗诵比赛、专家讲座、英语口语对话、数学游戏、科技小制作、小发明以及寒暑假组织冬令营、夏令营等专项活动;可以开展“环保小卫士”、“我心目中的家乡”、“未来家园畅想”、“党在心中”等主题绘画、演讲、朗诵及读书征文活动,使青少年在对推荐书目的阅读中陶冶情操、增进知识,在激发其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的同时,使其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得以培养,在树立民族自豪感、自信心、自尊心的同时完成其思想道德教育。

四、结束语

总之,中小学图书馆要将强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其职责和任务,在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拓宽自身服务领域的基础上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

参考文献:

[1]欧俊洁.公共图书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经验探讨――以柳州市图书馆为例[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3).

[2]文萍.公共图书馆肩负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历史使命[J].四川图书馆学报, 2008,(06).

[3]尹秋琳.图书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中核心价值的实现[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2008,(11).

[4]王流芳.试论公共图书馆如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09,(06).

[5]魏红,王军.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之实践[J].图书馆建设,2008,(05).

[6]江亚娣.公共图书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9,(01).

[7]薛庆玲.浅谈图书馆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J].西域图书馆论坛,2010,(01).

[8]刘丽娟.图书馆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J].图书馆学刊, 2008,(03).

篇12

一、终身教育理念的概念

终身教育,顾名思义是指教育并不是儿童期和青年期的学习行为,而是随着人的一生持续的进行学习,终身都处于学习和成长的状态。终身教育理念的提出是由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于1965年提出的,他主要针对教育与职业的关系进行说明,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与工作不应该是两个分割的个体,教育应该贯穿于职业化和社会性的过程之中。其既具有正规性的特点,也具有非正规性的特点,是一种综合的理念,这一理念指无论学习者是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还是非正规的非学校教育,教育是从婴儿时期延伸到老年时期的终身学习方式。

二、我国成人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成人教育问题始于19世纪工业化时代,随着人们对知识的无限追求,为了弥补他们未成年时期所缺失的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为成年人继续提供其需要的初、中等教育或以上学历教育。成人继续教育是在成人教育上的提升,它既强调了教育的“成人性”,也强调了教育的“继续性”,主要是指针对已经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进行进一步的知识和能力的更新教育,使受教育者继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进而满足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当前终生教育理念在成人继续教育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成人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理念融合性不高当前,成年人接受继续教育主要是通过成人学校或者学习型机构,而且受教育者接受成人继续教育带有很强的目的性,主要是为了让自己多获得关于某专业、某行业的具体操作知识而进行的学习,其目的是为了学有所成之后应用于工作之中。这种学习理念与终身教育理念相差甚远,即使教师在教学中重视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但是许多成年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学习模式,要增加成人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理念的融合,还需要教师进一步增加对受教育者终身教育理念的教育。2.现代传播技术利用较少,无法跟上教育现代化的节奏终身教育理念的提出就是因为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基于工业化大发展的背景而提出来的。科技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理念,要想接受的教育更加符合社会化的要求,成年人就要继续加强学习,接触新知识和新技术。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快速来临,受教育者要紧跟时展的需要更是要重视学习。但是目前在成人继续教育的发展中,仍然采用的是传统教学模式,对现代传播技术的应用较少,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模式基本没有,信息和知识在成人继续教育中的传播速度无法跟上教育现代化的变化节奏。3.受教育者应对教育与工作矛盾的磨合能力较差受教育者在成人继续教育的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工作忙,无心集中精神学习的状态,受到学习和工作双重压力的他们,常常会选择放弃学习,重视工作。这种对两者之间无法应付平衡的模式很容易导致学习者缺少学习主动性,失去学习的主体地位,并不符合终身学习的理念。

三、完善终身教育理论对成人继续教育的启示

1.将成人继续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大体系终身教育作为一种知识更新、知识创新的教育新模式,其社会性首先就需要的到重视,无论是在学校还是政府或企业来说,都需要重视对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带领受教育者继续完善对知识的追求。例如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就可开展学习型组织,安排企业员工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并学习,这样使得学习更具体系,学习者也更有学习的动力;对于教育部门而言,可以建立起跨学校、跨专业、跨行业的多功能全方位学习网络,进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使教育拓展为社会性活动,并不局限于学校之中。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太适应终身教育理论在成人继续教育中的运用,首先就需要设置社会化、全面化的教育网络,是教学变得更加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例如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就应该纳入进成人继续教育体系之中,并且为受教育者提供终身的网络搜索、查询等资源,使受教育者能够通过网络实时的主动去探索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建立回流教育制度,使受教育学习和工作之间更有弹性回流教育理念是由瑞典教育学家巴莫提出的,他认为,在人一生的学习和工作中,这两者可以轮流交替和替换,基于此,瑞典为成人提供了更多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例如采取分段学习模式,学生修满学分便可参与工作,然后再回校继续学习;又或者延长学习年限等。我们可以参照并学习这种模式,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使学习者在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中变得更有弹性去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终身教育对于每一位人士而言都十分重要,如果人停滞不前,认为自己已经受过高等教育而忽视了学习的重要性,就很有可能在时代的洪流之中止步不前。只有不断地继续接受知识教育,才能完善自身,使自己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篇13

案例二:小张(化名)又一次与父母言语失和,继而重演离家出走的旧戏。但这一次事情的结果没有以往那样简单。因为他在游戏机店为了一个账号与人争吵,最后过失杀人。在冰冷的狱所中,他留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从小爸妈就对我娇生惯养,但是没有真正的了解过我,只知道打麻将……对父母很少沟通,真的很希望和父母像朋友那样平等地去了解对方!回想起来现在真的是后悔莫及。

案例中的两个犯罪人,都十六、七岁,同属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少、朝气蓬勃的成长阶段,却出人意外地跌进了人生的泥沼,落入犯罪的深渊。原因何在?责任在谁?不同的个体有其不同的生活经历和成长背景,犯罪成因应该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从以上两个案例的家庭层面上,不难发现,家庭成员间的沟通缺失,父母与孩子缺少有效的对话和交流,是导致孩子盲目冲动、最终走上歧路的无形推手。案例(一)中的小许母亲一点都不了解自己的孩子,对于孩子平时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结交来往的朋友等,都毫不知情,直至案发才恍然大悟,为时已晚矣。案例(二)中的小张父母,更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家长职责,平时只顾着自己娱乐,只知道拿零花钱搪塞孩子。说实话,这样的家长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不能说家庭缺少沟通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是至少可以理解为,在未成年孩子走上歧路的时候,由于缺少细致入微的亲情沟通和交流,没有准确掌握孩子思想发展动向,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犯罪意识或动机,使孩子悬崖勒马,走上正途,家庭或者家长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9月中旬,__市关工委组织召开“特殊家庭(有未成年孩子在押)家长中秋座谈会”。在与到会家长的交谈、接触中,发现这些家庭有许多比较明显的共同点——如父母工作比较繁重;平时对孩子疏于管教;孩子做错事非打即骂,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孩子经常在想些什么、干些什么、有什么兴趣爱好,家长都不在意,不关心,基本上不闻不问等。其实在中国,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历来不被重视,或当作一回事,只“养”不“育”的父母在农村尤其为数众多,融洽相处、民主对话的家庭氛围历来为中国家庭所欠缺。这里面,一方面有传统家庭理念的作祟:作为家庭支柱的父母一般都满足于自己作为长辈、作为家长、作为过来人的定位,常常不自觉地在孩子面前扮演家庭权威的角色,经常压制自己的孩子,在孩子面前不苟言笑,居高临下,爱训斥人,似乎不严肃不足以树立家长形象,不严格不足以显示父母权威。而“棒头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俗语更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大多数中国父母平时不重视和风细雨似的教育、等到出了事情才心急火燎地着急的家教误区。所以,受家长长期“高压政策”的影响,中国孩子在父母面前,大多是乖巧懂事,谨言慎行的,含蓄、内敛、不喜张扬,也不善表达感情。家庭氛围的不亲近、隔膜所带来的孩子对父母有所保留、敬而远之的感觉,常常成为横在家人间情感、思想交流的沟壑而无法逾越。

另一方面也源于家长片面的责任观:认为家长的责任就是为孩子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让孩子吃好、住好,进好学校念书。为此家长起早贪黑埋头苦干,辛辛苦苦赚钱养家。对于物质生活以外孩子的精神需求、情感慰藉,家长就无暇、无力顾及,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

再者,中国家长大都把小孩子当作“小尾巴”,觉得孩子是依附于家长而存在的,是不懂事的、缺乏阅历和经验的受关照、受爱护的对象,并没有视他们为具有独立思想和情感的生命个体而给予相应的尊重和理解。这是与国外的家庭民主思想大相径庭的。

家长与未成年孩子长期的交流欠缺,沟通断层,容易导致家庭成员间心灵、思想上的隔膜,家长不了解自己的孩子,不理解孩子的言语和举动,更谈不上深入孩子内心世界,实现精神、思想的相交与共振。这让人不由联想起当前校园中比较严重的 “两面人”现象。不少在学校品德优良、正直宽容的孩子,在家里表现得却很自私、懒惰或性情急躁、主观臆断,好像戴着两副面具生活的孩子。这里暴露的其实就是父母与孩子沟通断层、家校脱节的问题。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生活环境,也是未成年人接触社会、走进社会生活的主要人文环境,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缺少沟通,很少交流,尤其是父母不能深入自己孩子的内心世界,成为孩子倾心交谈的对象,对当前以独生子女结构为主的家庭来说危害是很大的:

(一)是不利于形成开朗、活泼的性格,容易剑走偏锋,习惯于将自己禁锢在个体孤立的精神世界中,不能很好地与别人相处、共事,成为一个不合群的孩子;

(二)是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影响心理健康。生活或者学习上碰到什么问题,不敢或不愿意与人交流、沟通,主动解决问题,久而久之,问题积累多了,容易造成心理压抑,出现心理疾病;

(三)是得不到及时的宣泄或救助,不利于疏导和提升。生活总是在变化之中,经常会遇上让人或喜悦、或激动、或愤慨、或伤心、或迷茫的事情,这种思想、情绪上的起落、变化、回环,如果没有适时、适当的渠道、途径流通出去,或者得到有效的引领、点拨,对于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该是多么郁闷和难受的事情。

所以作为父母,用心经营自己的家庭,营造温馨、和乐、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对成长中的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并且迫在眉睫、机不可失的。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关键期就那么几回,错过了就再也追不回来。

今年暑期,市关工委组织走访本市高考状元家庭。在清华大学新生小李家里,我们了解到他的父亲长年在外,母亲作为打工族一员,学历低,能力有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难得的是小李作为男孩,没有同龄人身上那种常见的对父母的排斥和叛逆。孩子少有的乐观,开朗,善解人意,并且有思想,有见地。这跟妈妈一直是小李的好朋友有很大的关系。母子俩常常一边干活一边聊家常,聊学校里的事情,聊自己的心思感受,对妈妈小李一向毫无保留。而妈妈也非常尊重自己的孩子,视他如家庭支柱,小李家刚搬进的二手房,就是在他的建议下购买的,刚好赶在房价提升前。

可见关注孩子,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情绪情感、思想动向,重视与孩子的日常沟通,这是作为父母除了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之外另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家庭职责。现代著名作家、翻译家、文学评论家傅雷先生可谓这方面的典范。1953年以后,傅聪长期留学海外,傅雷一直通过写信保持着与儿子生活、思想、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即使远隔千里,父子俩仍然常常有心心相印、心灵相通的感觉。“在外倘有任何精神苦闷,也切勿隐瞒,别怕受埋怨……并且有些心理波动或是郁闷,写了出来等于有了发泄,自己可痛快些,或许还可免做许多傻事。”“把自己的思想写下来,比着光在脑中空想是大不同的。写下来需要正确精密的思想,所以写在纸上的自我检讨,格外深刻,对自己也印象深刻。”翻开《傅雷家书》,这样和缓亲切的话语比比皆是,一句句苦口婆心,一声声叮咛嘱咐,一次次谆谆教导,连读者都不禁为之感动,可以想象作为儿子的傅聪,长年碾转异乡,读到这话内心又该是怎样的温暖、慰藉和依恋。

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否定所有家庭的沟通情况。说到底,父母平时与子女没有一点交流或沟通,那是不确切的。问题是不少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方式和内容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话随意,谈不得体的问题;话语 专制,打击性很强的问题;高高在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礼貌的问题。家长的话语缺乏一定的技巧和才能,往往难以打动孩子,与孩子建立友情,使相互间走进心灵相通的层面。所以,哪怕是和孩子交谈这样细微的事情,作为家长也需要引起注意,费神琢磨:

1、从孩子感兴趣的话题入手。毕竟小孩子的生活经历、情感需求不同于成人,他们关注和关心的事情跟成人常常是不合拍的。家长要进入孩子的心灵世界,就需要走进孩子的生活,想他们所想,感他们所感,蹲下来和孩子站在一般高的视角来观察感知、参与体验,这样才有可能与孩子产生共同语言,引起情感上的共鸣。

2、多提问,诱使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态度。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的表达潜力和愿望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处于压抑状态,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个性内向的原因,迫于周围环境的压力,担心表达不清楚的问题等等。家长主动追问,连续提问,将孩子的思绪更多地引向他的兴趣点,兴奋点,使孩子不自觉地放松了警惕、防卫的本能,有利于打开局面,建立轻松、友好的交流氛围。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