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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4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成年人的学历提升

篇1

教学能力是教师教学专长的关键,教学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课堂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要求。青年教师的整体水平决定着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也决定着我国高等教育在未来数十年的综合质量。南华大学在2015 年教学工作会议提出了“以专业认证为引领,抓建设强管理促改革全面提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纲要性目标,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老教师结对传帮带计划

青年教师大多来源于国内重点院校,具有学历高、专业理论比较扎实、易于接受新事物的优点。其缺点是缺少教学经验和教育实践,解决和应对教学突发问题的能力弱;对教学方法认识不深,相关教育教学研究少。[1]为提高自身素质和促进自身成长,青年教师需积极执行学校制订的青年教师培养的各项措施。

青年教师大多是教育战线的新兵,为加速成长,南华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我院”)邀请一批德高望重的资深教师担任我院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建立了老教师传、帮、带的教学制度,希望青年教师吸取老教师在教学中的宝贵经验。[2]青年教师需向老教师学习如何备课、上课、答疑等。利用假期钻研教材,手写讲稿,突出重点、难点;开学初制订好教学日历,规范化教案,安排好实验教学,并学会课后教学反思性总结等。

二、积极提升教学水平

青年教师在上讲台之前,遵循“听课―试讲―考核―正式上课”循序渐进的过程。新教师进校后,第一个学期听优秀的老教师上课,吸取老教师宝贵的授课.经验。跟随老教师学习一段时间后,进行试讲。学院一贯坚持新上课、上新课的青年教师在教研室通过试讲后,参加学院试讲,由院里教学委员会专家审核把关。试讲通过后,才能正式上课。另外,南华大学每年都会举行“青年教师课堂竞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为青年教师提供打擂比武、互相切磋教学技能的机会。青年教师应积极参赛,充分展示自己的教学理念、教风教态、教案设计和讲课艺术。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要想在课堂竞赛取得好的成绩,需要平时不断地积累训练。第一,制作逻辑性强、内容丰富、清晰醒目的多媒体课件。第二,讲课时不能有“口语”“语尾”等现象,普通话标准,语言流畅,停顿适当。第三,做到对教学内容相当熟练,能脱稿讲课,讲述有系统性和逻辑性,思路清晰。第四,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讲课投入。青年教师从参与的校级、省级课堂竞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能增长见识,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积累成长为一名优秀教师。

三、提升科研水平

我院在承担大量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同时,坚持教学和研究共同发展,以科研带动学科的不断提高。青年教师大多是初、中级职称,科研水平较低。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以学术带头人带领的科学研究组,在骨干教师们引导下,提高科研能力。

四、加强对外学习与交流

为提升青年教师的知识水平,学校不定期从国内外重点大学邀请相关专家到南华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同时,学校制订相关政策鼓励青年教师“走出去”,即到各大高校和企业去培训和进修,不断积累知识,提升科研水平,为日后的教学开创新局面。

本文从青年教师角度探求了教学能力提升的策略,让青年教师在其教学成长过程中得到关爱和指导,少走弯路,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篇2

成人教育的本源或是核心问题是成人,从表面上看,成人应该是一个内涵清晰的概念,但是,只要我们仔细梳理一下学界的研究,就会发现对成人的定义,有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教育学等多种表述,学科不同导致其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的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成人这个本源问题进行了学术性的界定,从其各自的学科视野出发,这些定义均具备一定的合理及可接受性。然而,众所周知,成人这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不仅仅是个学术性词汇,更是人们日常沟通及理解的名词,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上,必须对其有个准确的认知。

笔者以为,当各个学科为同一概念出现分歧之时,借助于法律的认知不失为一条出路,因为所有的法律规定是在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权威性的判断,这个判断基本上可以适用于社会的各个场合。考察一下各国的法律规范,我们发现用年龄作为分界点来描述成人与未成年人,尽管这个数字可能会因为各国国情、民情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几乎相差不大。我国的法律也是如此规范的,用18岁作为一个分界点,未满18岁即为未成年人,已满18岁即为成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留守。但到了18周岁之后,这个限制就没有了,按照宪法等法律规范,此时成人就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且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开办企业的权利等。这样,我们平常所讲的成人,即是对已成年人的一种简称。因此,本文所研究的成人,排除其他各个学科纷繁复杂的说法,只是将年龄作为判断成人与未成年人的标准,即年满18岁即为成人,未满18岁就是未成年人。至于某些个体的心智发育程度、身体发育程度、经济能否自给,均不应该成为干扰这个界定的理由。

二、成人教育的本质——成人教育是什么

所谓本质指的是物体本身的形态、最初的形式,换言之,也就是指某个事物的根本属性。按照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定义,第一,本质是某个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决定一个事物成为一个特定事物的原因,这种属于是某个事物特定拥有的,因此,本质具有内在属性,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第二,本质还是一个关系概念,是一个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相互比较的结果,任何事物的本质不能脱离其他事物的存在。第三,本质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根本属性,其必然要区别于事物的一般属性,这个意义上看,本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第四,任何事物的本质是同类事物的定义的一部分,如何给某个事物下定义,如此,就可以看出其某类物的定义。因此,如果我们要认识成人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就必须遵循上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内涵及概念。

“成人教育是什么?”这是一个典型的西方式追问。因为在中国传统学问中,对一个概念并不下定义,而是通过比喻的方式来描述。比如,在老庄哲学中,谈到“道”这个概念的时候,采取了大量的比喻或寓言,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这样对“道”的定义权利就在于读者,读者根据自己的领悟,就能悟出其概念。相反的,西方学者在阐明一个问题的时候,第一步就是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阐明“某个事物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将将世界分为第一实体(个别事物或个人)和第二实体(种属或类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一个由“是”构成的句子中,第一实体是不能被界定为第二实体的,只有第二实体才能被确定为第一实体,换言之,不能说“人是某个人”,只能说“某个人是人”。故此,在“是”的句式中,前后两项并不是对等关系。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我们先分析“什么是成人教育”与“成人教育是什么”到底有何区别。在第一个问题中,成人教育是宾语,也就是说成人教育此时是个一般性的抽象概念,需要回答的是“有哪些个别化的东西(教育类型)是属于成人教育这个范畴之中”;第二个问题中的成人教育是主语,此时成人教育是“个别化”的概念,其需要用一般性的概念来对其进行描述,也就是要给成人教育这个主语下定义,需要回答成人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因此,两个问题的区别就一目了然:前者是认识论问题,涉及成人教育的范畴或外延;后者是本体论问题,涉及成人教育的内涵。

如此,平常我们所讲的“成人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是属于“什么是成人教育”这个问题,是讲成人教育的范畴,尽管在很多时候是以“成人教育是什么”的句式出现的,实际上回答的是“什么是成人教育”。这样我们需要回答的是个别化的成人教育,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思维,表明社会个体对成人教育的理解,而不是一个严格的定义。当我们开始考虑“成人教育是什么”的时候,才是真正要给成人教育下定义之时。因此,确定“成人教育是什么”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成人教育的上位概念,即教育是什么。

从学术史上看,中外学者均从不同的视角来诠释着教育的含义,用不同的方式去理解教育。有的研究者从教育现象出发,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性活动;有的研究者从教育目的或功能出发,认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活动;有的人从教育内容的视角,认为教育是传递经验及知识的活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据不完全统计,关于教育的定义,在笔者有限的知识视野中,大概有70多种。此外,在定义教育的时候,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及社会环境紧密相关,每一个定义均有可取之处。我们应该在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来正确认知教育及教育的本质。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育研究的话语体系有三种,主要有流派、中国传统哲学流派以及西方哲学话语研究。不管哪个流派,其对教育本质的研究均有其优长。

从一定意义上看,教育是一种贴近人类生活及接近人本质的获胜,其本质接近人的本质。为何如此?因为只有人、只有人的特点活动才能够传递知识、经验与技能,并且将这种知识、经验与技能通过某种“符号”的形式加以表达出来,进而成为系统的思想与稳定的文化系统。当这种思想与文化体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个体之间薪火相传的时候,对人的心智、性格就能够产生塑造性的影响,此时教育就产生了。换言之,只有当人类开始认识到教育,将教育作为自身行动的时候,人类才能够真正脱离其动物性,才能够成为真正文明人。

现在,我们可以给成人教育这个概念下个定义。按照逻辑学的理论,下定义的方法有多种,最常用的,也是最能揭示其内涵的方法是,先找出需要被定义概念的“属”,然后再找到被定义概念同一个“属”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种差”,最终按照“被定义的概念=种差+属”的公式进行定义。如此,我们就可以套用成人教育了。被定义概念是“成人教育”,种差是“年龄达到18周岁的人”,属就是“实施促进社会个体发展与完善,促使人生完善丰盈的社会活动”。

按照这个上述公式,成人教育的定义就可以表述为成人教育是对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实施的有助于其发展与完善,促使其人生丰盈的社会活动”。仔细分析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结构其本质属性。第一,成人教育的对象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教育类型与形式,只要是教育对象的年龄超过18周岁,均应该是成人教育(当然也有个别例外),这是成人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根本属性。第二,成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的主体性发展与完善。如此,成人教育是通过成人的自我学习及帮助学习,获得自我发展的知识、经验及技能更新,将人作为主体来看待,这是成人教育区别于为成年人教育的根本。第三,成人教育的价值取向是帮助成年人取得丰盈的人生。如此,说明成人教育具有发展性,是为了成年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帮助其实现自身的人生理想与价值,这是成人教育的本质追求。

三、成人教育的范畴一什么是成人教育

从哲学意义上看,范畴是人对认知客体的一种概括性的表述,指的是客体的范围、包含的领域。那么,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什么,我们必须从终身教育这一视野来进行认知与分析。从终身教育的角度看,每个人除了在青少年儿童时期所受教育,绝大部分的时候所受的教育均可称之为成人教育。在这样漫长的岁月里,凡是在此阶段能够提供成人的文化程度、素质修养、职业技能、兴趣爱好的各种正规及非正规的教育活动均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第一,成人教育是由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组成。学历教育是一种学识性教育,是社会对个体受教育程度的一种认可,任何人要从事某种职业均需要一定的学历认可;而非学历教育则是一种提高自我、促进自我自由发展的教育类型,其形式是多样的,并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学识认可方式。第二,成人的学历教育是由初等、中等及髙等学历教育组成。初等学历教育是代替成人个体失去的基础教育,是一种替代式的教育;中等学历教育是为那些不曾受过完整中等教育的人实施的一种补充式的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高等学历教育是为成人达到社会学识认可提供的一种深造教育。第三,成人的非学历教育主要由政府主导式教育、市场调节型教育及个体的自我教育组成。具体而言,当前所推行的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种类型的扫盲教育均是政府主导式的,这些教育要求政府发挥公权力作用,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各种职业资格、技能提升、知识更新、岗位培训等各种教育,则由市场主导,属于市场调节型的。健康教育、闲暇教育等是社会个体为了追求自我发展与生活、精神质量提升的教育,属于个体自我教育,主动权完全交给个体自己。

篇3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篇4

(一)共同犯罪居多。结合诸多案卷,不难发现,共同团伙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绝对多数,这无疑与青少年讲求哥们义气密切相关。而该年龄段的人本身各方面尚未定性,冲动而缺乏辨别能力,经常“义”字当头,不顾后果,犯罪之后才追悔莫及。例如在“黄某某等人抢劫案”中,有的未成年共犯根本就不认识被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去干什么,只知道给朋友“帮忙”跟着去“放风”或开车。也从未想过这已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而自己正是该共同犯罪成员之一。

(二)以侵害财产权、人身权居多。总结相关案例,能发现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占多数。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抽烟、喝酒、上网等都需要经济维系,于是便想方设法谋取钱财。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多是“激情犯罪”,一时冲动下不计后果对他人人身造成是伤害。譬如“陈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只是因为被害人李某不小心撞倒了陈某某手中的面条,几句话言语不和,陈即纠合多人将李打成重伤。如此案件还有很多,侵害财产权、人身权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特征之一。

(三)该犯罪主体基本上文化程度不高,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该类犯罪群体基本上以初中、中专学历居多,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连基本价值观都未形成。有的根本上就是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这样,稍加不良引导,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自然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况且,该类犯罪分子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有的父母失和、家庭破裂,这些缺乏家庭温暖和管教的子女更易于在社会上寻求支持、帮助和成就感,这也成为其日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成因。

(四)该类犯罪主体精神极度空虚。许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毫无精神寄托,甚至以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寻求刺激的手段。在“蔡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寻求刺激而对被害脚相加,继而用道具捅伤其左肩胛骨,导致其失血性休克重伤的严重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失当。综合各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属于溺爱型家庭,父母过度娇生惯养使得子女丧失了向上奋斗的意志和勇气,稍有挫折便容易意志消沉、破罐破摔,进而迷失自己。第二种是失和型家庭,由于当下离婚率高和婚外情、分居等导致“单亲家庭”增多,在缺乏温暖和关怀的家庭中,子女教育问题愈来愈凸显。第三种是打骂型家庭,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方式,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无形中让子女养成了错误的行为模式,为子女暴力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第四种是放任型家庭,当今社会巨大的竞争压力和诸多的外在诱惑,许多父母无暇顾及子女教育与内心需求,对子女日常行为中的错误和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纠正,直到发生违法犯罪方才追悔莫及。第五种是留守家庭,这在农村较为普遍,外出务工的父母通常一年只回一两次,留守子女跟着老人生活,也是造成诸多问题的一个因素。

(二)学校教育问题。众所周知,现今应试教育多带功利主义色彩,以选拔人才的淘汰机制为主,而课本、理论、考试、统一标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枯燥无味,其中不擅长或不喜爱理论和统一标准考试的人自然会被逐步的边缘化。长此以往,在学校和学习找不到成就感和归属感的人自然会在其他领域寻求某种平衡、刺激或打发时间的方式,譬如网络、和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监管不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来,社会监管力度亟待增强。书刊、报纸、杂志尤其是网络暴力、黄色画面充斥其间。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未完全成熟,抵抗力亦不强,很容易受此不良影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长期流连于网吧、游戏室旁的未成年人很容易为犯罪团伙所接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一)国家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阶段,我国须进一步完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尤其在总则上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经济资助、社会支助和心理关助都应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加大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各项投入,进一步提升和落实“青少年维权岗”功能和职责,建立相关研究基地,严厉打击危害引诱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社会黑恶势力,整合学校、社区和公检法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美好、洁净的社会环境。

篇5

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大农村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以农村为主体的基层输出的低成本劳动力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个低成本不仅在经济上难以持续,也带来道义上于情于理的说不通。置身新农村建设的广阔视野,我们在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如何促进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紧迫的任务。“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管”出来的,而是“培育”出来的。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出发,我们的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建设经济高地,还要建设道德高地,而且要把二者结合起来,才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以人为本”。思想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制度层面向文化层面拓展的结果,它的主体虽属观念形态,但它是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的要求而产生的,更容易为基层群众所认同和接受。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未来,为了我们的人民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事业的向前发展,根据调查结果,作如下的建议:

1 加强思想文化教育,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状况决定着农民的社会经济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基层教育条件的改善,我国农民思想文化素质出现了很大的改变,高学历、高层次人员辈出,为广大农村社会文化生活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但大部分常年留在农村务农的往往是是年龄偏大的老人和妇女,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劳动力较差,对现代农业和科技知识的掌握能力差,因此导致了新技术得不到很好的推广。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影响力依然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加强农民思想文化素质教育,一方面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继续改善基层办学条件,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成人教育和各种业余形式的职业教育等,培养市场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另一方面,要在加强正规教育的同时,聘请专家利用农闲时间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鼓励大家进行新型耕作。通过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在农村中形成一种学科学、重教育的氛围,使农民素质教育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自觉活动。第三,加强小城镇建设力度。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能够促进农业人口自身陈旧观念被城市新思想、新观念所代替。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交流,能够促进农村生产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农村人口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行城乡之间双向开放的城乡融合发展模式,能够有效改变农村面貌,切实提高农民素质。

2 抓好法制教育,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极大的加速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就业结构迅速变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工业化中期阶段,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人,抓好法制教育,推进基层政治经济文明建设,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牢记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提高落实关于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干部的精神状态,对一个地区竞争力的强弱至关重要,而干部的精神状态,又与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是否善于发扬民主有很大关系。如果我们真正运用好民主这个武器,就能调动起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并进而带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这个地区就前途无量。所以,基层民主建设工作就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让群众心悦诚服地跟你走。只要能把发展生产、化解难题等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良性互动,就一定能够形成“以软促硬,以硬支软”的生动局面,真正彰显出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新农村中的实际意义。民主法治的要害是要搞好制度安排;好的民主法治,实质就是一套好的制度、好的运行机制一个干部好不好,有三个维度:在任时干得好,群众得实惠;卸任后留下一个好基础,继续造福一方;留下一套管用的办法和制度。前两条大多数干部能做到,第三条要求各级干部,带头讲民主,讲法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3 着眼未来,关注未成年人思想文化建设工作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思想文化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与民族命运。可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我们必须站在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赢得未成年人,才能赢得更加美好的未来。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这一社会转型毫无疑问地给我们的生活、工作、社交、特别是道德及道德评价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新旧道德价值观念的杂糅,使得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呈现多元化。为了在社会转型期促进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我们国家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因此,我们要着力解决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科学发展观的视野出发,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就在于弘扬未成年人的科学精神,夯实未成年人的价值追求,拓展未成年人的创新品质,坚定未成年人的和谐理念。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新星,而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则关系着整个农村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构建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随时储备新兴力量。比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好红色旅游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重要课堂。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综上所述,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需要治疗在伴随着市场经济浪潮下发展起来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拜金主义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实体经济理性价值观重新回归人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实践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巩固和发展新农村建设所必需的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廖小平.社会转型期与未成年人道德建设[J].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9,(1).

[2]王川.西方经典教育学说[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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