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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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竞技体育领域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运用刑法手段来规范竞技体育领域相关行为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遍呼声。在运用刑法手段管理竞技体育时,一定要合理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使其既规范和约束相应行为,同时也不妨碍竞技体育的发展。在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时,应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1. 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根据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指导刑事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在决定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必须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不能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也不能予以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话,就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运用刑法的力量对其加以规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对于我国的竞技体育来说,近年来该领域屡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如龚建平案开启了我国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的先河,足球案涉及足协最高层震动全国。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假、黑、丑、恶事件从整体上看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从具体个案看,有的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有的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丑恶现象予以刑法规制正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具体运用,社会危害性是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当然,对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还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如预防效果、司法成本等,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化的基础,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就有了予以犯罪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则绝对不能用刑法的手段去进行规制。
因此,应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梳理,对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研究,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且已被规定为犯罪的按现行刑法进行处理,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但尚未被规定为犯罪的,则应分析犯罪化的必要;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规定为犯罪或予以非犯罪化。
2. 社会相当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现象社会危害性可以说已十分严重,但是否刑法因此就必须介入呢?并非如此。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领域,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殊规则,一些在其他领域不可接受的情况在这个领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正常的,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对竞技体育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
2.1社会相当性理论述评
社会相当性理论指的是在通常情形下某些本属于违法的法益侵害或危险行为,如果该行为符合历史地形成的国民共同体的秩序而与社会生活相当,就应否定该行为违法性的理论。[1]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的作用。刑法必须对社会生活有一个合理的介入范围。社会相当性理论能使刑事立法保持合理的目的性。任何法律规范都追求一定的目的,刑罚规范的制定绝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理性目的,即为了保护法益和保证规范适用。只有为了这个目的,刑法才是理性的。刑法不能随意地处罚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不能处罚法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大的行为。
2.2社会相当性理论对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竞赛规则是衡量体育比赛中行为的基本准则。体育比赛规则的基础是伦理价值判断。比如,足球比赛中有不能抬脚过高的规则, 这个规则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伤害到了对方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比赛中有抬脚过高的行为,即被认定为犯规。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即是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重视行为的反伦理道德性,因此,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2]与行为无价值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刑法理论是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着眼于行为惹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危害的结果而予以否定的价值判断。[3]正如前面所述,体育比赛的规则是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的。但是,在决定是否将竞技体育领域的有关行为入罪的问题上,就不能再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因为体育比赛规则对比赛的规范更多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予以规范的,它关注的是内在性,而法律与道德不同,更注重外在性,关心的是现实的具体地损害。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是正确的,但它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只是将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部分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很多危害性并不低的行为却认为是正当的,或者只作为一般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如拳击比赛中,运动员如果在比赛时使用比赛规则允许的方式击中对方的合理击打部位,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对方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来看,主观上他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这就需要引入其他的理论进行解释。本文认为,除了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外,还需要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对这一类行为进行解释,而且能对竞技体育的入罪范围进一步予以限制。
社会相当性说认为体育竞技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竞技体育中的体育活动如摔跤、拳击等,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是只要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是正当的,就应当认定为一般的正当行为,阻却违法性。[4]一般的社会日常生活是否合法往往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能依据社会相当性来进行判断。例如,拳击比赛往往会给运动员带来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危险性很大,但是,人们在社会观念上认为这种活动并没有违害公共安宁秩序,是一种可被人接受的行为,所以视为正当。[5]
所谓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说将体育竞技中的伤害行为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通过证明体育竞技中的伤害为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而具有正当性。由于社会相当性说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所以在解释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没有瑕疵。[6]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违法性的实体不是静止的、固定的,而是随着时代变动不停的,它具有动态的、发展的性质,与历史的进展同时,以动而不停的社会的文化为背景,国家、社会的观念也是不断地推移不停的。[7]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样的一种行为,其社会相当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在历史上英国人喜欢观看动物之间的搏斗,他们把捕获的动物关在一起,观看他们之间的厮杀,这种活动成为了他们的日常休闲活动之一。当时的人们当然不会认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异常而可责难的,因此这种行为在当时具有社会相当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活动是把人类的快乐建立在动物的痛苦之上,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逐渐不被社会观念所接受,就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说这种情况下“比赛”的主体是动物,涉及动物人道主义问题,还不能说明社会相当性的变化对竞技体育相关行为入罪与否影响的话,那么让我们再看一下职业拳击比赛规则的变迁。在职业拳击比赛中,观众希望看到火爆刺激的比赛场面,组织者行为比赛惊险精彩来吸引观众,而运动员更是希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法击倒对手,由于最初的职业拳击赛规则很少,比赛场面十分惨烈刺激,这种情况固然迎合了部分观众的口味,但却使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下。不过在当时,人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可接受的,是一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反思,认为它过于残忍,是“世界上最后的野蛮之一”,因此对比赛规则进行了重大变革。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按照这些规则比赛,而致使对方出现伤亡结果的话,就是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社会相当性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直在运动变化着的。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对有关竞技体育领域的危害行为入罪时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绝不能因为过去刑法没有介入有关竞技体育领域,就否定现在介入的必要。因为随着社会和竞技体育自身的发展,民众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严重危害行为已越来越不能容忍,要求司法介入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说,刑法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已是人心所向。从这一点看,竞技体育领域的很多行为也已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仍以这些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为由而否认刑法介入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评价基准应是社会的一般观念,而不是一些专业人士闭门造车做出的评价。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竞技体育领域犯罪问题研究”(2011FTY008);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介入竞技体育问题研究”(2011-QN-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于改之.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及其在我国的适用[J].比较法研究,2007(5):23.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39.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16.
[4][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3.
[5]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4.
[6]黄京平,陈鹏展.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30-31.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American universities and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the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two countries to find out of college in sports management aspects difference, fundamental purpose is to adopt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of advantage, and then puts forward beneficial to China university athletic sports development Suggestions, establish a suitable for China's college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mode.
Keywords: American universities and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was studied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下不断深化,但高校竞技体育的管理水平仍处于初始状态,存在着许多不成熟的地方。而美国高校体育运动管理体制已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竞技体育管理模式相对成熟,其中NCAA是美国目前高校竞技体育最主要的管理机构,它已经形成组织结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畅通的一个社会团体。通过对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对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寻求适合我国高校运动竞赛的模式有积极的作用。
2中美高校在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上的不同
由于中美两国的差异,使得高校对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也大相径庭。从总体上说,中国高校的体育运动竞赛管理体制主要以国家行政协调为主导,而美国高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体制则主要通过社会自我协调来实施。
2.1竞技运动的管理类型
美国高校对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有独立型管理和非独立型两种。在独立型管理体制中,学校的竞技运动受校长的直接领导,非独立型管理体制由分管竞技运动的系主任负责。在我国,对于竞技运动的管理,完全属于体育部或体育系,校长直接负责制很少,对于学校竞技体育的有关问题由下级即体育部或体育系申请以报告的形式报学校一级审批,管理制度单一且烦琐。
2.2竞技运动的管理实体
美国竞技体育部和体育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美国高校的竞技体育部应该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校代表队”。竞技体育部的师资属教练员的系统,与教师是完全不同的。在我国,体育部既负责学校的教学,也对竞技体育进行管理。
2.3对大学生运动员的管理不同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对学生学习的管理基本上采用的是学分制,这与美国对高校学生的管理基本相同。对于大学生运动员的学分学籍的管理,我国和美国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见表1)
3结论与建议
高校体育既是体育教育的基础,也应该是发展我国竞技运动事业,提高我国竞技运动水平的一种有效依托。竞技运动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竞技运动与教育的结合更能体现出竞技运动的魅力,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美国竞技运动水平较高的实践经验已经验证了这一点。竞技运动与教育结合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竞技运动体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涉及到我国竞技运动如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和快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5.1加强对大学生运动员的管理。大学生运动员的学习成绩管理应纳入学校和全国高校竞技运动组织机构的双重管理。
5.2应尽快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全国高校竞技运动的组织,专门负责在全国高校之间组织校际运动竞赛,制定与高校运动竞赛的相关规定与细节,完善目前相对不足的竞技比赛状况,使竞技运动真正成为大学生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高校运动竞赛与专业或职业运动完全分离。
5.3建立大学生运动员专门档案,正确处理我国高校学生的学习与比赛的关系,保证学生既有正常的学习时间又能够保障学生的正常训练,可以借鉴美国为每个学生运动员配备文化学习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tercollegiate Athletic(NCAA)Home page: 省略
〔2〕NCAA Student一Athlete Insurance program 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省略
〔3〕【美】罗伯特・郝钦斯 美国高等教育[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4〕曲宗湖 域外学校体育传真[Ml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现阶段我国经济体育管理体制。
1.2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
2.内容与分析
2.1竞赛管理体制改革
作为竞技体育有机组成部分的体育竞赛,是竞技体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又是检查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标尺。体育竞赛按其功能和水平可分为群众性体育竞赛和高水平体育竞赛。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高水平运动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目前,运动竞赛的多元功能和综合效益已被人们所深刻认识。毫无疑问,对于竞技体育而言,体育竞赛的内容、规模、频度、形式等,不仅影响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的制定、训练体制和训练方法的改革,而且对竞技体育多元目标的实现和竞技体育的资源配置起到导向作用。我国的竞技体育竞赛制度是在1956年制定的,经1958年修正后正式颁布试行。竞技体育竞赛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提供了保证。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竞赛活动完全由国家拨款,国家办竞赛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愈来愈不相适应。一般来说,竞赛管理体制是推进体育事业各方面的“助推器”,并对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当市场经济的大潮激荡起体育改革的风帆时,首先要进行的便是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伴随着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整个竞赛制度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竞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竞赛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竞赛市场的建立和培育,竞技体育迫切要求竞赛管理体制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国家体育总局所建立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在同时组建的竞技体育司,不仅在运动项目的体制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为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国体育竞赛管理体制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与国际通用的现代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接轨,走发展体育产业和培育体育竞赛市场的道路。其基本特点是,权责明晰,科学管理,依法治赛,市场与计划相结合。具体来说,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要消除条块分割、区域为界的人为屏障,打破户籍制度、代表队制的人事管理框架,实现以俱乐部运转为主体,以人才自由流动为条件,以等级联赛为杠杆,以体育市场为基础,以政府调控为纽带的良性循环的体育竞赛体制。未来中国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应当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进一步加强体育竞赛与市场的结合,使体育竞赛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文明建设服务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物质上的支持,从而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注意发挥市场经济下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开发体育竞技的无形资产。同时,一方面要注意发展市场中介职能,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作用,依据市场规则,建立和完善体育竞赛自律性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国家也要改善和加强对竞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行为秩序,建立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2.2运动项目管理改革
我国竞技体育重点项目的布局,在指导思想应体现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奥运战略的实现。在竞技体育的所有比赛中,奥运会无疑是最高层次的比赛,其国际影响日益增加,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把主要经费和力量放在实现奥运会目标上。第二,有利于优势项目的持续发展。优势项目的持续发展是竞技体育成绩稳定的坚强柱石,一个优势项目的取得是需要付出很多辛勤工作的,是教练员、科研人员、运动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优势项目来之不易,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这些项目。第三,有利于潜优势项目向优势项目转化。第四,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育事业经费还很有限,我们必须提高投资效益,走集约化道路。我国竞技体育重点项目布局的依据,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不足,我们必须考虑项目布局。第二,我国民族体质和精神素质的基本特点。第三,我国传统优势运动项目的训练特点。第四,我国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投入。第五,国外竞技体育的发展优势与重点。第六,我国社会资源对竞技体育的支撑程度。对中国近三届奥运会成绩和单项所得奖牌进行系统分析,确立乒羽、重竞技、体操、射击、射箭、游泳、田径等几个项目,另外再加上冬季运动会作为我国的重点发展项目。对于这七个重点项目,在投入上要有所侧重。第一,金牌和奖牌的数目有较高的相对占有率,再增长已很困难,国内已有一批尖子队员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优势项目。这类项目在投入上要保持稳定,重点发展和培养年轻选手和二线队员,这样既能保持人才群,又能很好地发展人才链,使优势长期保持下去,如跳水和乒乓球。第二,对于一些潜优势小项多而奖牌占有增长较快的项目,需要加大投入,以促使其向第一类过渡,它是未来的优势项目。这些项目的投入重点是培养尖子选手,使其尽快地向金牌冲击,它是中国竞技体育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羽毛球、体操、重竞技。第三,对于一些潜优势小项少而奖牌占有率不高的项目,需要对部分潜优势小项进行投入,这些项目有较高的增长率和较低的占有率。如果投入方向准确,就有可能向第二类过渡,如中国的游泳和射击有很大的潜在发展优势。另外,田径与柔道中的个别小项也具有争夺金牌的实力,应对这样的小项加大投入。
2.3组织管理体系改革
将传统的集中型国家行政垂直协调机制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改为有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体制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这就是宏观上由国家体育行政权力机构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所进行的有效控制,微观上主要由社会各级体育部门、各类体育团体和社会化体育市场机制来协调。通过国家行政体育部门综合平衡后所确定的关系到体育发展的重要规划,如竞赛制度的规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确定、运动员年龄的划分等,可以是指令性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但主要不是依靠层层下达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以间接方式去实现。对于社会上各类体育团体、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的运动训练、竞赛活动及经费开支等,除极少数体育团体由国家行政部门专门拨款,统一调配予以重点管理和控制外,基本上由各类体育团体根据当地的民俗民风和社会化基础及本身的情况自行安排。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主要是采用竞赛制度的杠杆作用和法律手段来调节,以促进和保证竞技体育的基本平衡和协调发展。这种模式既能有控制地发展竞技体育,又能比较充分地发挥竞技体育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把宏观控制与社会自我协调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的全局性来制约社会自我协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某种盲目性。另一方面,运用社会自我协调机制的客观规律性来制约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可能产生的某种主观性,使宏观控制与社会自我协调互相取其所长,补其所短,推动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调控有力的行政管理组织体系。
3.结语
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传统,以及体育自身的性质和发展状况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和世界体育发生剧烈变革的今天,中国的体育管理体制,特别是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也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改革和创新。由于体制是基础,社会的发展以体制为根基,因此竞技体育要发展,也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目前云南所组建的各种形式的相对较为成熟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按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以云南省体育局及各市县体育局管理下的省队及各县市队、云南高等校院校竞技体育运动队、各公司企业竞技体育运动队、各种单项体育协会及俱乐部形式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本文拟从政府主导下的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现状出发,从管理理念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激发教练员、运动员的全部潜能,解决当下运动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云南竞技体育又好又快地实现科学发展。
一、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就如何解决政府对各竞技体育运动队资金投入不均衡的问题而言,可以适时、谨慎地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加以尝试解决。我国竞技体育所带有的强烈的政治功能决定了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资金保障体系仍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经费所占比例较小。
具体到云南竞技体育的实际,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保障优势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政府加以资金倾斜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主导的地位不容打破,否则将会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致命的创伤。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利于挖掘非优势竞技项目的潜力,打造新的更多的优势竞技体育项目。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云南竞技体育的科学发展。为彻底突破资金的制约,除加大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扶持力度外,要逐步树立“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所谓的“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就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大竞技体育的市场价值的开发力度。与此同时,发掘竞技体育在产业化、社会化方面所具有的发展潜力,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为竞技体育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和市场机会。最终实现从以政府投入向以社会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化。
引入“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可以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的产业化程度以及组织机构投资主体的社会化比例,从而彻底转换以往“等、靠、要”的观念。以市场为导向,拓宽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渠道,改善竞技体育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
伴随管理理念的创新,政府型管理主体的职能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转变。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重、谨慎地推进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俱乐部制和协会实体的发展进程。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充分挖掘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寻求社会效益目标与经济效益目标的平衡点。
在2010年召开的云南省体育局长会议上,副省长高峰在回顾2009年云南体育事业发展时指出:“坚持发展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促进。”由此可以看出,在坚持正确发展宗旨的前提下,竞技体育走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化道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学界也已形成广为认同的共识。“以人为本”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根本,以人的自身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议题。管理学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人是管理中的主体,是一切管理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另一方面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最大限度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根本。
具体到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的管理中,最重要的、对管理效果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从事管理活动的主体是人,如竞技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练员(也是被管理人员)等。被管理者也是人,如运动员、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我国著名体育学者徐本力明确指出:“运动队的管理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信念上”。这就要求管理者将竞技体育运动队伍内人际关系的处理放在首位,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激发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
概括地说,竞技体育运动队“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以运动员、教练员等竞技体育参与者的需求作为一切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潜能,提高运动员比赛成绩和比赛质量。
(一)以教练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
一支优秀的教练员队伍是造就高水平运动队的前提和基本保障。这就决定竞技体育“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必须包含以教练员为本。目前,面对云南竞技体育运动管理中个别教练员“职业懈怠”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教练员的培养主要是由运动员到教练员的转变和体育教师到教练员的转变。云南竞技体育教练员的培养也大致相同。这种教练员的培养、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部分教练员学历偏低,又缺乏有关训练、比赛、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机会,进一步深造的途径单一、狭窄;二是对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征和规律认识不深刻,大多以经验训练为主,导致整个训练存在较大盲目性,缺少针对性,突破口模糊不清。
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高度重视在职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改善教练员的学习条件和工作环境。鼓励教练员提高学历层次,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的意识、能力。从而,改善教练员队伍结构,促进教练员从经验型向科学型、学习型转变。
二是加大优秀中青年教练员选拔培养工作力度,实施“教练员学术带头人”工程,帮助重点优势项目队的骨干教练尽早脱颖而出。
三是加大高水平教练员引进力度,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与之相应的要进一步完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形成较为成熟的人才流动机制。对水平低、能力差且工作积极性不高、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要给予警示,建立和完善教练员的退出制度。 转贴于
(二)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练员的管理对象。长期以来,在我国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中,教练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人本化”意识薄弱,不重视对运动员的 “人本化”管理。突出表现是“唯奖牌论”,即一味追求运动员的竞赛成绩,而忽视了运动员作为独立个体的全面发展。
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缩短了运动员的运动寿命、制约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体现运动员的尊严、实现运动员的价值、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延长运动员的运动寿命,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者亟须牢固树立“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的说来,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应该以满足运动员的合理需要为首要任务,以提升运动员的精神境界、实现运动员的人生价值为重点,以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
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实践中,运动员“重训练、轻视文化课学习”,由此导致文化素养普遍偏低。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退役后的再就业培训等机制,从而在根本上无法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2010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0]23号文件的形式,正式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共二十一条。其中有四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应采取的措施。分别是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2010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体育系统人事处长会议在云南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召开。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刘延东国务委员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所做重要指示精神。
可以说,对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已引起了上至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下至各省体育局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就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而言,在找准突破口的同时,必须打造一个平台作为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的载体。
在笔者看来,加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最佳平台就是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加快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步伐,引进具备较高教学技能和水平的文化课教师,充分发挥“体教结合”的教学特色。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课学习的机制,采取集中培训、分批轮训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养,实现运动训练与文化课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总之,在充分发挥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优秀人才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使其真正成为加强全省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龙头”。
就加强运动员保障而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体系既是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以运动员为本”管理理念的根本要求。这需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理念创新方面,要逐步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适度引入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实现各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资金投入的相对均衡。在保持优势项目的领先地位的同时,发掘其他竞技项目的潜力。决定云南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人,不断拓展和丰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内涵,切实做到以教练员为本、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使用制度及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机制。公正合理的看待、对待教练员和运动员,充分调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运动员的各种潜能,实现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从而有效推动云南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雪峰.中国高水平竞技体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发展特征与发展走向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5).
目前云南所组建的各种形式的相对较为成熟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按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以云南省体育局及各市县体育局管理下的省队及各县市队、云南高等校院校竞技体育运动队、各公司企业竞技体育运动队、各种单项体育协会及俱乐部形式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本文拟从政府主导下的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现状出发,从管理理念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激发教练员、运动员的全部潜能,解决当下运动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云南竞技体育又好又快地实现科学发展。
一、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就如何解决政府对各竞技体育运动队资金投入不均衡的问题而言,可以适时、谨慎地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加以尝试解决。我国竞技体育所带有的强烈的政治功能决定了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资金保障体系仍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经费所占比例较小。
具体到云南竞技体育的实际,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保障优势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政府加以资金倾斜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主导的地位不容打破,否则将会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致命的创伤。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利于挖掘非优势竞技项目的潜力,打造新的更多的优势竞技体育项目。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云南竞技体育的科学发展。为彻底突破资金的制约,除加大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扶持力度外,要逐步树立“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所谓的“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就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大竞技体育的市场价值的开发力度。与此同时,发掘竞技体育在产业化、社会化方面所具有的发展潜力,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为竞技体育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和市场机会。最终实现从以政府投入向以社会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化。
引入“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可以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的产业化程度以及组织机构投资主体的社会化比例,从而彻底转换以往“等、靠、要”的观念。以市场为导向,拓宽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渠道,改善竞技体育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
伴随管理理念的创新,政府型管理主体的职能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转变。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重、谨慎地推进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俱乐部制和协会实体的发展进程。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充分挖掘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寻求社会效益目标与经济效益目标的平衡点。
在2010年召开的云南省体育局长会议上,副省长高峰在回顾2009年云南体育事业发展时指出:“坚持发展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促进。”由此可以看出,在坚持正确发展宗旨的前提下,竞技体育走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化道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学界也已形成广为认同的共识。“以人为本”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根本,以人的自身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议题。管理学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人是管理中的主体,是一切管理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另一方面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最大限度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根本。
具体到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的管理中,最重要的、对管理效果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从事管理活动的主体是人,如竞技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练员(也是被管理人员)等。被管理者也是人,如运动员、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我国著名体育学者徐本力明确指出:“运动队的管理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信念上”。这就要求管理者将竞技体育运动队伍内人际关系的处理放在首位,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激发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
概括地说,竞技体育运动队“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以运动员、教练员等竞技体育参与者的需求作为一切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潜能,提高运动员比赛成绩和比赛质量。
(一)以教练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
一支优秀的教练员队伍是造就高水平运动队的前提和基本保障。这就决定竞技体育“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必须包含以教练员为本。目前,面对云南竞技体育运动管理中个别教练员“职业懈怠”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教练员的培养主要是由运动员到教练员的转变和体育教师到教练员的转变。云南竞技体育教练员的培养也大致相同。这种教练员的培养、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部分教练员学历偏低,又缺乏有关训练、比赛、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机会,进一步深造的途径单一、狭窄;二是对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征和规律认识不深刻,大多以经验训练为主,导致整个训练存在较大盲目性,缺少针对性,突破口模糊不清。
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高度重视在职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改善教练员的学习条件和工作环境。鼓励教练员提高学历层次,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的意识、能力。从而,改善教练员队伍结构,促进教练员从经验型向科学型、学习型转变。
二是加大优秀中青年教练员选拔培养工作力度,实施“教练员学术带头人”工程,帮助重点优势项目队的骨干教练尽早脱颖而出。
三是加大高水平教练员引进力度,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与之相应的要进一步完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形成较为成熟的人才流动机制。对水平低、能力差且工作积极性不高、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要给予警示,建立和完善教练员的退出制度。
(二)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练员的管理对象。长期以来,在我国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中,教练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人本化”意识薄弱,不重视对运动员的“人本化”管理。突出表现是“唯奖牌论”,即一味追求运动员的竞赛成绩,而忽视了运动员作为独立个体的全面发展。
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缩短了运动员的运动寿命、制约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体现运动员的尊严、实现运动员的价值、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延长运动员的运动寿命,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者亟须牢固树立“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的说来,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应该以满足运动员的合理需要为首要任务,以提升运动员的精神境界、实现运动员的人生价值为重点,以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
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实践中,运动员“重训练、轻视文化课学习”,由此导致文化素养普遍偏低。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退役后的再就业培训等机制,从而在根本上无法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2010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0]23号文件的形式,正式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共二十一条。其中有四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应采取的措施。分别是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2010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体育系统人事处长会议在云南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召开。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刘延东国务委员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所做重要指示精神。
可以说,对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已引起了上至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下至各省体育局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就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而言,在找准突破口的同时,必须打造一个平台作为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