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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5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土地管理的法律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土地管理的法律

篇1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篇2

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

(1989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政纪处分:

(一)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二)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第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条例》第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条例》第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19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43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篇3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由于行政主导的政府难以满足风险社会对微观管理的需求,难以保证公民会长期支持现有制度,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就被引进到公共管理领域。在土地管理方面也是如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特点及其原因等相关问题。

1 土地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特点

由于土地问题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利益,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是最早引起人们重视的领域之一,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了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流转、征地及其补偿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与其他事项的公众参与具有不同的特点。

1.1 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土地管理的综合性表现出人地矛盾的紧张,因此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筹兼顾,科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参与主体包括相关技术人员、理论工作者、法律专家和社会问题专家以及土地所有权者和使用权人等。

1.2 参与主体的利益相关性

我们经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的土地管理大都涉及到农民的土地,因此,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表达是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民广泛而深刻的参与,很难了解农民的真正需求,农民利益的保护也是一句空话。

1.3 参与的法律与政策性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有严格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变就要求参与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解程度和把握能力。农民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时作为土地的承包者又是土地使用权人。在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征地和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方面必须靠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土地管理过程中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土地管理过程中就农民的参与权利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农民参与的范围过窄

由于农民自身的因素,加之文化水平所限,在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中,农民参与的范围过窄,使土地管理公众性不够。

2.2 农民参与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行动主体存在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不足、参与能力低等问题。以面对征地的农民为例,农民的心态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对其的不满和排斥,又有更深的渴望和依赖。因切身利益的驱使,既有参与的冲动或愿望,又有因为参与的困难和低能而产生的冷漠。特别是在参与型公民文化缺失、顺从型的臣民文化强势的农村环境下,很多农民觉得土地管理的公共事务是政治精英的权利,他们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自主能力。

2.3 农民组织程度低影响了参与的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里,有序、高效的公众参与是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来实现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非组织性特征往往使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农民的呼声也难以受到重视,农民的意愿也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直接上达到高层决策者。分散的农民内部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在市场中与其他强势主体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个体参与一般不抱有一贯的和明确的目标责任,往往只是对自己眼前利益的反应,其所试图影响的往往局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态度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而对方向性和政策性的影响几乎为零。因此,为了促进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农民参与,建立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在国土资源部门从事工作的多年实践,对农民参与土地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特别是总结农民参与的地方经验,对农民参与的内容、方法以及现实途径进行阐述。目的在于传播公众参与的理念,普及农民参与的方法,为土地管理中农民参与的制度建设提供现实依据。

3 按照公众参与的理念构建和完善公众参与土地管理制度

篇4

【中图分类号】TU18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007-01

加强土地管理(尤其是想我国这样土地面积庞大的国家)不仅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同时也关乎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的自强繁荣。土地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土地执法很难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土部门孤军无援因而回天乏力的结果。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明确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社会主体在土地利用、管理、保护和执法中的权责,促进各主体相互合作,共同承担起土地执法的责任。

一、建设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

从古至今,乃至以后土地无疑是一种最具公共属性的自然资源,它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关乎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的发展和相应的社会活动的正常运行。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极力提倡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国很多省以及城市一直在学习和实行科学发展观,各个部门都认真执行国家对于土地的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把好土地闸门,国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水平一直不断地提高,国家土地的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也一直在不断地增强。但是,一些地方各类各样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更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原因是除了这些地方领导干部对于土地法制观念的淡薄、资源节约的意识很低、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仍存在偏差外,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机制。因此,各个地方、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在我国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遏制违法违规是用图地高发势头。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它不仅意义重大,影响到我国的发展和自强,而且势在必行。

二、我国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极其重视我国的土地管理,但是,仍然存在着土地管理方面的很多问题。由于现在的各种项目管理机制不是较为完善,我国土地部门在保护土地的工作中,执行的难度较大。在我国,产生违法用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有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后的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完善。一些部门审批项目时不能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少职能部门就算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批项目后,也缺乏对项目审批后的监管,没有后续地跟踪管理措施,从而导致用地单位的变相建设,发生违法用地。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没有强制的措施和手段,做出的行政处罚依赖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和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在建立的土地行政机关移送追究土地违纪、刑事责任的工作机制生存在一定弊端,因为土地部门调查手段的局限性,实际上很难认定某人活着某单位是不是已经构成违纪或涉嫌犯罪。

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土地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和土地管理的诸多困难,我国各个地方和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地完善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和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是指各级的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的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起全部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个相关的部门要积极地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我国法律行使政权,落实监督管理的措施,对土地的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的拟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地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还有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的监督管理。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必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和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事宜。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案件的监督办理的力度,及时地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必须依照我国法律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和检查的工作。

四、结语

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一种现代的,它不仅仅解决了我国土地管理上的诸多困难,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我国的繁荣自强。实施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是从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出发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效和有力的途径。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1.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执行,对于土地信息进行确定,并予以科学评价,对土地进行登记和颁证工作,确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关关系人,统计土地相关信息,并予以及时整理和上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事件,调节土地权属和使用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1.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这是由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所规定和保证的,从宪法上看,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我国奉行环境保护和粮食自给自足政策,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表述和重点体现。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非常广泛,新时期要在扩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尊重基础的实际要求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实践。

1.3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给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带来指导,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执行是繁荣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根本。

2.目前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1)没有落实健全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来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所以该项政策的落实一直没有具体付诸行动。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大,且可利用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加上各地区土地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的需要情况有不相同,所以国家关于统一的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较复杂。

(2)相关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员对我国土地现状缺乏全面的认识,对土地的评估不能充分考虑到全方面,所以导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制度也是比较片面,没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实际性,实际管理工作落实中也不能做到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落实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反应,找出解决对策,也导致了土地的可持续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土地的可持续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目前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和分布不均匀,所以对其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就比较麻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来完善各级管理工作,少了财政支持,对于土地可持续发展来说就没了力量源泉。

3.改变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3.5管理中应该做到将土地信息系统和土地开发利用系统统一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现状统一到比较直接感受到的层面,便于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做统一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对所涉及的各个事项的分析,对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时纠正,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具有借鉴作用。并且通过数据智能留档,掌握最近几年土地使用的演变,为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做好可持续土地长远管理规划。

3.6肯定可持续土地管理对我国土地发展的积极作用,财政部门为此应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财政支持下才能有效开展,所以可持续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标准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费用,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递交财政支出申请,财政支出也应该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项工作的经费的审核,给予财政支持,并做好财政费用支出监督,为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结束语: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基础管理体系,土地作为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都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来讲,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确立和有关部门的认真落实管理工作就成为当前对土地可持续管理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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