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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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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总结

篇1

二、具体任务和要求:

×、做好“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工作。

根据九三分局的“四五”普法总结考核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做好各阶段的准备工作,确保“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有行动,有亮点,有实效。学校党支部召开部署落实有关普法总结验收方案会议,由党办、政教、工团等部门牵头,分头落实《方案》要求,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分阶段做好部署:第一阶段(×月××日至×月××日),主要是制定好总结验收方案和标准细则,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第二阶段(×月×日至×月××日)为自查自验阶段,自查自验与抽查相结合。东西两校区及各处室各年级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收集整理“四五”普法工作的有关材料,图片、音像等资料。在自查自验的同时积极改进普法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第三阶段(×月××日×月××日)为上级验收阶段,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学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学校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要重点学习《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教育法》以及与本校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教材、聘请司法部门人员来校做法律讲座等不同形式,进行教育法规的学习。领导班子学习日(每周五下午)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中国宪法制度》《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等法律法规。党支部要组织进行学习情况记录检查,并提供相关问卷进行练习巩固,提高学习实效。也使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教师法制教育。

要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每月集中学习×小时以上。做好教师“五法一规范”的学习和培训考核工作,在师德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教师法制教育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及与教师利益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进行以年级组为单位的法制宣传评比活动,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实效。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班主任是学校开展对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宣传员和指导监督员,班主任要具备法律宣传员的能力,必须学懂、学深、学透并会运用法律解释学生现实生活中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要利用学习日进行专题学习,政教处组织班主任进行普法办班学习,做学生的普法学习表率。要求班主任对学生进行的普法教育要做到有教安,有记录。

×、学生法制教育。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组织开展以学生为主的“与法同行”主题教育活动。继续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多种形式以法制教育为的主题班会活动,以课堂教育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分年级组织一次法制教育的参观或观看一次,举办一次法制知识演讲会,上好一堂法制知识教育课,举办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组织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这“五个一”活动可由工团、学生会等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各班级要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等,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充分发挥好教育主阵地作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问卷、竞赛等各种形式,把理论性与实践性,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与司法部门、综治委的联系,积极参与开展校园治安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积极开展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减少和杜绝学生违法行为。

篇2

Abstract: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is the core of reform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while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and realizing this system.However,the affirmation of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n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by the operating statutes of our country is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workers,who are legally related to schools by working contract based on equality and willingness.The teacher's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eaching should be clearly claimed,which will make active effects on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Therefore,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as a work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et up a set of systems based on the working contract for protection of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eaching faculty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 identity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打破教师任职终身制,实施教师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为特征的师资管理体制。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制偏离了预期目标。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混沌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1]。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冲突的。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即:(1) 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2) 聘任关系的契约性。一旦双方就聘任达成意向,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 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形式和内容,对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教师法》对双方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除申诉(这一方式也仍有许多争议)这一方式外,却没有再明确其他途径,使得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也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一个障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为解决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又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劳动与人事双轨管理,在教师的身份仍被视为“干部”的情况下,教师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教师法》,由于教师的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存在一定比照关系,因而事实上《劳动法》将教师与学校聘任纠纷排除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法》在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申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方式之一,如果教师是劳动者且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话,申诉这一方式自然是不合适的;(2)这一条规定除了提供申诉这一救济方式之外,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由于申诉是一种非诉讼意义的救济制度,因此,这一规定有排除其他救济手段的嫌疑。朱应平也认为《教师法》、《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申诉这一方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对教师法律地位规定不明,认识不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

二、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法理学理论,笔者认为,在聘任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

1.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管理体系,在立法时对普通工勤人员与干部做出了区别对待。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立法所依赖的社会背景已完全发生了改变: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已经初步完成,通过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融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淡化和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虽然滞后于企业单位,但各个事业单位也已经初步建立并实行了聘任制,逐渐通过人事、全员招聘等形式实现了人事管理的合同化。在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虽然机关法律法规仍有欠缺,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总结,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外聘、特聘、兼职、返聘等多元聘任形式已被广泛接受、推广,按需设岗、灵活流动、严格考核、重视保障等观念也已为大多数教师与管理者所接受。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已经初步满足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

2.从关于“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理论发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劳动契约关系存在应以同时具有从属关系存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为标准,即:(1) 雇主可单方决定劳动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的具体种类等劳动条件。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处于雇主广泛的单方决定劳动条件权限下,为适当地保障其人格、身心健康及经济利益,当然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2) 雇主拥有对劳动提供者的惩戒权。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更具有或者具有和前者相同的人格从属性,原则上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3) 劳动提供者提供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劳动者须自行提供劳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若劳动提供者根本无须自行向雇主服劳务,而可另行聘用他人服劳务,则显然因免于直接受到雇主指示权约束而欠缺人格性上的从属性,不宜纳入劳动者范围;(4) 雇主对劳动提供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并且从劳动提供者的角度观察,该劳动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

比照教师的工作,可以发现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也符合以上特点:首先,教师的劳动时间、地点、任务等劳动条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自行决定的,教师有服从的义务且不得随意更改;其次,学校对教师的劳动具有管理和惩戒权,学校可以按照校纪校规对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者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分;第三,教师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教师的劳动过程必须由教师本人来实施,不得由他人代劳;第四,在实行财务包干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财务收支具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因而对教师的劳动报酬具有较高的自主权。由这些条件和劳动者主体的界定标准相对照,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基本符合界定标准的要求,因此从法理上讲可以定位为劳动者。

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最终目的是将教师作为劳动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聘任制经过试点、推广,1993年国家颁布《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教师终身制,希望建立起公立高等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与岗位的有机结合,使公立高等学校能根据自己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聘用到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使成千上万愿意从事教师职业、也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加入到教师队伍,使不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和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顺利分流到其他行业,实现教师队伍合理的人才流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能使国家做好教师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4.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是从事教育公务的机构,是作为特别公法人执行教育公务,必须通过其法人成员的活动得以实现,而教师是高等学校法人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通过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进行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使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务得以顺利实施。而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它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公法或私法的方式管理其工作人员,其聘用应该纳入到行政合同或者政府雇佣之中。[4]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充分显示了高等教育中国家教育权的存在。[5]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滞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不发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则是与列宁关于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虽然这一观点在后来被认为是对列宁思想的误解[6],但却导致了我国在所有的部门法体系中都贯彻有一种行政干涉的思想,大多奉行“管理主义”思想,将整个学校内部的所有人和物都视为管理的要素,因而导致对其中人(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重视不足,甚至出现暴力干涉、侵害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而只有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教师聘任制,应从教师的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入手,建立一系列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第一,应该将以主体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改为以内容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即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聘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公务员、军人、武装警察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将教师明确地纳入到了劳动者的范围之中,为其权利、义务的框定与实现、法律救济的途径与程序等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通过加强对教师行业的监管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有人担心,如果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其所担负的教育职责这一涉及社会发展的目的如何实现,这实际上就需要政府真正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因为根据《教育法》及《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涉及教师的制度主要有3个,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而从教师资格制度来说,它是保证教师队伍来源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教师职务制度则是评价和考核教师发展质量的重要体系。从其性质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家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行政权范围,国家负有监管和认定的责任;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师不同岗位职务的统称。虽然在教师职务评审中还存在着高等学校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职务评审是学术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等许多法律问题,但从目前实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地位更类似于一个独立法人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只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从其权力渊源上看,这种权力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一部分,《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制定。”[1]325-329因此只要国家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制度的监管力度,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完善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具体措施。如根据要约与承诺的步骤设计聘任合同,对格式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制订与范围的规定等进行完善,对教师报酬与工作条件保障、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教师救济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明确等,使教师与学校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清晰的法律关系。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教师基本权益。如教师与学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相关内容及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选拔考核制度;应规范解聘条件及相关程序;要落实好落聘人员的安置等,从而使劳动合同真正起到择优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7]只有这样,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才能得以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0.

[2]朱应平.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4):178-187.

[3]吕琳.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J].法商研究,2005(3):30-36.

[4]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01):67-71.

篇3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篇4

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聘有法制副校长或法律顾问的学校,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教育法规的学习。书记校长学习日及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每年组织进行学习情况记录检查,并提供相关练习卷进行练习巩固,提高学习实效。

二、扎实做好教师法制教育

各单位、学校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每月集中学习2小时以上。做好了新教师“五法一规范”培训考核工作和暑期师德培训法制教育工作。教师法制教育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及与教师利益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在教师节期间组织党团员教师,青年志愿者开展教育政策咨询活动,向社区居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有关招生、收费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年级组为单位举行法制宣传黑板报评比活动,加强了教师法制教育实效。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

我局与区依法治区办、司法局联合组织开展以中学生为主的“与法同行”主题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五个一”法制教育活动,以课堂教育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即组织一次法制教育的参观或观看一次VCD,举办一次法制知识演讲会,上好一堂法制知识教育课,举办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组织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各单位、学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下功夫办好了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宣传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充分发挥教育主阵地作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把理论性与实践性,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各校法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加强与当地综治委的联系,积极参与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积极配合社区进行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四、大力加强行业依法治理

近年来,我局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费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要求凡出台新的收费政策或具体的收费政策,要通过校园内部媒体、公示栏、校内公开栏等及时向外界公布,让学校清清楚楚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加强了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努力杜绝平调、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行为,以确保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完善以“教育资助券”为主要形式的减、免、缓等扶贫帮困制度,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爱心基金、结对帮扶等多种渠道,资助和扶持贫困家庭学生,做到了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上不了学或辍学,不让学校因规定的合理收费不足而乱收费。

五、牢牢坚持依法行政

我局严格按照第三个依法治区规划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中,配合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了系统的学习活动,切实了提高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了行使职权实体合法,程序规范。

篇5

1999年3月15日,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诚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在每个人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初中阶段教学中,思想是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渗透,发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功能。但是在实际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法律知识教学不健全成为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讨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是一个比较普遍和常见的问题。究其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试化教育现象严重,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如下:

1.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对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笔者认为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尤其对《法律基础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但是,实际教学情况却是这样的:对于很多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而言,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很多教师的法律基础薄弱,连教师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何谈在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呢?教师法律知识的空白,影响了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从而影响了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2.应试教育理念影响法制教育渗透。

当前,对于绝大部分学校而言,“升学率”依然是衡量学校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对于升学率的重视,不仅是学校,还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的关注。因此,为了迎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很多学校在教学中将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面对日益激昂的素质教育呼声置若罔闻,教师只能将教学核心和重点放在提升学生考试成绩上,而对于所谓的全面发展,所谓的素质教育则一般视而不见。教师这种教学理念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并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教学内容狭隘,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

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网络暴力及各种消极信息盛行,影响了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在教学中更加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情感。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的教学重点都是放在课本内容上,教师根本不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从而影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二、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对策

针对当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存在的问题,以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初中思想政治教师应当自觉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渗透,全面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懂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渗透法制教育:

1.加强学习,夯实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于初中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不过是法律一些常识和基础知识,教师不可能给学生讲解多么深奥的法律知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校还应当强化对教师的培训,而法律知识培训应当是思想政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律基础知识的夯实有利于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

好的习惯可以让人受益终身。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应当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因为对于在校学生而言,最能约束他们日常行为习惯的,无非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校规校纪都遵守不了,何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习惯,为法制教育的渗透奠定基础。

3.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

时事热点是思想政治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相比较快速发展的社会而言,任何一门教材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对于思想政治这种需要关注时事热点的课程,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紧密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例如,教师在教学中要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尤其一些颇有争议的话题,教师要结合法律常识在给学生讲解时事热点的过程中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用全面眼光看待问题,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4.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和课本教材,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在课堂中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让学生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遵守班规班纪,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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