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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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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总结

篇1

二、具体任务和要求:

×、做好“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工作。

根据九三分局的“四五”普法总结考核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做好各阶段的准备工作,确保“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有行动,有亮点,有实效。学校党支部召开部署落实有关普法总结验收方案会议,由党办、政教、工团等部门牵头,分头落实《方案》要求,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分阶段做好部署:第一阶段(×月××日至×月××日),主要是制定好总结验收方案和标准细则,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第二阶段(×月×日至×月××日)为自查自验阶段,自查自验与抽查相结合。东西两校区及各处室各年级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收集整理“四五”普法工作的有关材料,图片、音像等资料。在自查自验的同时积极改进普法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第三阶段(×月××日×月××日)为上级验收阶段,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学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学校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要重点学习《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教育法》以及与本校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教材、聘请司法部门人员来校做法律讲座等不同形式,进行教育法规的学习。领导班子学习日(每周五下午)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中国宪法制度》《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等法律法规。党支部要组织进行学习情况记录检查,并提供相关问卷进行练习巩固,提高学习实效。也使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教师法制教育。

要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每月集中学习×小时以上。做好教师“五法一规范”的学习和培训考核工作,在师德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教师法制教育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及与教师利益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进行以年级组为单位的法制宣传评比活动,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实效。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班主任是学校开展对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宣传员和指导监督员,班主任要具备法律宣传员的能力,必须学懂、学深、学透并会运用法律解释学生现实生活中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要利用学习日进行专题学习,政教处组织班主任进行普法办班学习,做学生的普法学习表率。要求班主任对学生进行的普法教育要做到有教安,有记录。

×、学生法制教育。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组织开展以学生为主的“与法同行”主题教育活动。继续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多种形式以法制教育为的主题班会活动,以课堂教育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分年级组织一次法制教育的参观或观看一次,举办一次法制知识演讲会,上好一堂法制知识教育课,举办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组织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这“五个一”活动可由工团、学生会等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各班级要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等,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充分发挥好教育主阵地作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问卷、竞赛等各种形式,把理论性与实践性,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与司法部门、综治委的联系,积极参与开展校园治安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积极开展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减少和杜绝学生违法行为。

篇2

Abstract: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is the core of reform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while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and realizing this system.However,the affirmation of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n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by the operating statutes of our country is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workers,who are legally related to schools by working contract based on equality and willingness.The teacher's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eaching should be clearly claimed,which will make active effects on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Therefore,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as a work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et up a set of systems based on the working contract for protection of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eaching faculty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 identity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打破教师任职终身制,实施教师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为特征的师资管理体制。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制偏离了预期目标。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混沌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1]。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冲突的。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即:(1) 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2) 聘任关系的契约性。一旦双方就聘任达成意向,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 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形式和内容,对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教师法》对双方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除申诉(这一方式也仍有许多争议)这一方式外,却没有再明确其他途径,使得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也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一个障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为解决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又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劳动与人事双轨管理,在教师的身份仍被视为“干部”的情况下,教师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教师法》,由于教师的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存在一定比照关系,因而事实上《劳动法》将教师与学校聘任纠纷排除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法》在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申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方式之一,如果教师是劳动者且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话,申诉这一方式自然是不合适的;(2)这一条规定除了提供申诉这一救济方式之外,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由于申诉是一种非诉讼意义的救济制度,因此,这一规定有排除其他救济手段的嫌疑。朱应平也认为《教师法》、《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申诉这一方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对教师法律地位规定不明,认识不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

二、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法理学理论,笔者认为,在聘任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

1.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管理体系,在立法时对普通工勤人员与干部做出了区别对待。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立法所依赖的社会背景已完全发生了改变: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已经初步完成,通过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融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淡化和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虽然滞后于企业单位,但各个事业单位也已经初步建立并实行了聘任制,逐渐通过人事、全员招聘等形式实现了人事管理的合同化。在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虽然机关法律法规仍有欠缺,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总结,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外聘、特聘、兼职、返聘等多元聘任形式已被广泛接受、推广,按需设岗、灵活流动、严格考核、重视保障等观念也已为大多数教师与管理者所接受。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已经初步满足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

2.从关于“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理论发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劳动契约关系存在应以同时具有从属关系存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为标准,即:(1) 雇主可单方决定劳动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的具体种类等劳动条件。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处于雇主广泛的单方决定劳动条件权限下,为适当地保障其人格、身心健康及经济利益,当然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2) 雇主拥有对劳动提供者的惩戒权。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更具有或者具有和前者相同的人格从属性,原则上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3) 劳动提供者提供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劳动者须自行提供劳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若劳动提供者根本无须自行向雇主服劳务,而可另行聘用他人服劳务,则显然因免于直接受到雇主指示权约束而欠缺人格性上的从属性,不宜纳入劳动者范围;(4) 雇主对劳动提供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并且从劳动提供者的角度观察,该劳动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

比照教师的工作,可以发现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也符合以上特点:首先,教师的劳动时间、地点、任务等劳动条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自行决定的,教师有服从的义务且不得随意更改;其次,学校对教师的劳动具有管理和惩戒权,学校可以按照校纪校规对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者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分;第三,教师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教师的劳动过程必须由教师本人来实施,不得由他人代劳;第四,在实行财务包干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财务收支具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因而对教师的劳动报酬具有较高的自主权。由这些条件和劳动者主体的界定标准相对照,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基本符合界定标准的要求,因此从法理上讲可以定位为劳动者。

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最终目的是将教师作为劳动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聘任制经过试点、推广,1993年国家颁布《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教师终身制,希望建立起公立高等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与岗位的有机结合,使公立高等学校能根据自己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聘用到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使成千上万愿意从事教师职业、也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加入到教师队伍,使不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和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顺利分流到其他行业,实现教师队伍合理的人才流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能使国家做好教师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4.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是从事教育公务的机构,是作为特别公法人执行教育公务,必须通过其法人成员的活动得以实现,而教师是高等学校法人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通过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进行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使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务得以顺利实施。而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它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公法或私法的方式管理其工作人员,其聘用应该纳入到行政合同或者政府雇佣之中。[4]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充分显示了高等教育中国家教育权的存在。[5]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滞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不发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则是与列宁关于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虽然这一观点在后来被认为是对列宁思想的误解[6],但却导致了我国在所有的部门法体系中都贯彻有一种行政干涉的思想,大多奉行“管理主义”思想,将整个学校内部的所有人和物都视为管理的要素,因而导致对其中人(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重视不足,甚至出现暴力干涉、侵害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而只有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教师聘任制,应从教师的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入手,建立一系列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第一,应该将以主体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改为以内容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即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聘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公务员、军人、武装警察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将教师明确地纳入到了劳动者的范围之中,为其权利、义务的框定与实现、法律救济的途径与程序等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通过加强对教师行业的监管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有人担心,如果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其所担负的教育职责这一涉及社会发展的目的如何实现,这实际上就需要政府真正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因为根据《教育法》及《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涉及教师的制度主要有3个,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而从教师资格制度来说,它是保证教师队伍来源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教师职务制度则是评价和考核教师发展质量的重要体系。从其性质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家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行政权范围,国家负有监管和认定的责任;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师不同岗位职务的统称。虽然在教师职务评审中还存在着高等学校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职务评审是学术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等许多法律问题,但从目前实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地位更类似于一个独立法人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只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从其权力渊源上看,这种权力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一部分,《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制定。”[1]325-329因此只要国家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制度的监管力度,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完善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具体措施。如根据要约与承诺的步骤设计聘任合同,对格式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制订与范围的规定等进行完善,对教师报酬与工作条件保障、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教师救济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明确等,使教师与学校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清晰的法律关系。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教师基本权益。如教师与学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相关内容及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选拔考核制度;应规范解聘条件及相关程序;要落实好落聘人员的安置等,从而使劳动合同真正起到择优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7]只有这样,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才能得以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0.

[2]朱应平.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4):178-187.

[3]吕琳.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J].法商研究,2005(3):30-36.

[4]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01):67-71.

篇3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篇4

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聘有法制副校长或法律顾问的学校,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教育法规的学习。书记校长学习日及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每年组织进行学习情况记录检查,并提供相关练习卷进行练习巩固,提高学习实效。

二、扎实做好教师法制教育

各单位、学校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每月集中学习2小时以上。做好了新教师“五法一规范”培训考核工作和暑期师德培训法制教育工作。教师法制教育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及与教师利益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在教师节期间组织党团员教师,青年志愿者开展教育政策咨询活动,向社区居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有关招生、收费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年级组为单位举行法制宣传黑板报评比活动,加强了教师法制教育实效。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

我局与区依法治区办、司法局联合组织开展以中学生为主的“与法同行”主题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五个一”法制教育活动,以课堂教育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即组织一次法制教育的参观或观看一次VCD,举办一次法制知识演讲会,上好一堂法制知识教育课,举办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组织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各单位、学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下功夫办好了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宣传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充分发挥教育主阵地作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把理论性与实践性,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各校法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加强与当地综治委的联系,积极参与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积极配合社区进行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四、大力加强行业依法治理

近年来,我局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费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要求凡出台新的收费政策或具体的收费政策,要通过校园内部媒体、公示栏、校内公开栏等及时向外界公布,让学校清清楚楚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加强了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努力杜绝平调、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行为,以确保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完善以“教育资助券”为主要形式的减、免、缓等扶贫帮困制度,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爱心基金、结对帮扶等多种渠道,资助和扶持贫困家庭学生,做到了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上不了学或辍学,不让学校因规定的合理收费不足而乱收费。

五、牢牢坚持依法行政

我局严格按照第三个依法治区规划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中,配合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了系统的学习活动,切实了提高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了行使职权实体合法,程序规范。

篇5

1999年3月15日,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诚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在每个人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初中阶段教学中,思想是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渗透,发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功能。但是在实际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法律知识教学不健全成为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讨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是一个比较普遍和常见的问题。究其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试化教育现象严重,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如下:

1.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对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笔者认为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尤其对《法律基础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但是,实际教学情况却是这样的:对于很多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而言,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很多教师的法律基础薄弱,连教师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何谈在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呢?教师法律知识的空白,影响了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从而影响了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2.应试教育理念影响法制教育渗透。

当前,对于绝大部分学校而言,“升学率”依然是衡量学校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对于升学率的重视,不仅是学校,还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的关注。因此,为了迎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很多学校在教学中将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面对日益激昂的素质教育呼声置若罔闻,教师只能将教学核心和重点放在提升学生考试成绩上,而对于所谓的全面发展,所谓的素质教育则一般视而不见。教师这种教学理念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并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教学内容狭隘,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

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网络暴力及各种消极信息盛行,影响了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在教学中更加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情感。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的教学重点都是放在课本内容上,教师根本不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从而影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二、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对策

针对当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存在的问题,以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初中思想政治教师应当自觉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渗透,全面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懂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渗透法制教育:

1.加强学习,夯实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于初中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不过是法律一些常识和基础知识,教师不可能给学生讲解多么深奥的法律知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校还应当强化对教师的培训,而法律知识培训应当是思想政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律基础知识的夯实有利于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

好的习惯可以让人受益终身。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应当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因为对于在校学生而言,最能约束他们日常行为习惯的,无非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校规校纪都遵守不了,何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习惯,为法制教育的渗透奠定基础。

3.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

时事热点是思想政治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相比较快速发展的社会而言,任何一门教材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对于思想政治这种需要关注时事热点的课程,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紧密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例如,教师在教学中要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尤其一些颇有争议的话题,教师要结合法律常识在给学生讲解时事热点的过程中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用全面眼光看待问题,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4.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和课本教材,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在课堂中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让学生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遵守班规班纪,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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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着力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五五普法工作一启动,学校就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成立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了以行政、各年级、团委为主体,以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特别是政治课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及时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按步骤,有条理地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2、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学校通过校园黑板报、宣传栏、横幅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格局,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师生对“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巩固师生的普法意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二、不断学习,明确重点,实现“五五”普法整体推进

1、不断学习《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教职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学习做好表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后,学校行政着力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日常学习中去,特别是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领导干部们在吃透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学习明确职责。组织教职工重新学习了《教师法》《教育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学习竞赛后,教职工遵纪守法、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了,也更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责任。教职工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案件,大家更增强了教好书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决心。

2、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立足课堂,让法制教育进头脑。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通过政治课、班会课等课程以及其他各学科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让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成熟健康理。

按照实际,让法制教育分层次。学校针对学生年龄实际和个性特征,在法制宣传教育上非常注重层次性和针对性。比如初中二、三年级学生通过班级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一届新生重点学习《佑君中学德育守则》让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积极努力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

加强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促进学生法律意识和行为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学校各年级在期初或期末都会发放《告家长书》,争取家庭的配合,监督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学院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拓宽渠道,丰富活动,提高“五五”普法教育效果

1、加强制度化建设,为普法教育夯实基础。我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普及了法制教育,真正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对学生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彻夜上网、考试作弊、擅自离校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都制定了相应处理意见。引导学生由制度转化为自觉行动,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为普法教育夯实了基础。

2、请进来,走出去,以丰富的活动实践着普法的承诺。每学年由学校法制副校长主讲,以知法守法为主要内容,联系社会生活,结合大量的案例,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邀请交警大队走进校园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交通事故图片展、观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影片、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录等形式给广大同学上了生动的一课,使“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帮助广大同学牢固树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警钟长鸣的安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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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心得总结1通过参加我校组织的教师法制教育培训,使我坚定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在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要求,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位教师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作为人民教师帮助学生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必要的。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时,生理和心理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依赖性、自觉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境却又非常复杂,社会上对青少年诱惑的东西太多,对青少年学生的成长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如一些非主流文化,网络上负面消极的东西,虚拟的网络世界,扭曲的价值观等。

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得法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作为教师,我们的目标是让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学有所获,学有所成。所以应当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使学生将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2今天,我们六年级的学生在三点到四点这段时间听了次讲座,内容是“远离犯罪,保护自己”。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

提到“法”,我们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方法、办法、法律”但是,你真的了解法律吗?提到法律,立刻给人严肃的感觉。有了法律,社会和谐;有了法律,才能控制犯罪。关于年龄方面的法律知识:若你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已不是个小孩子了。若你满了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统一从轻发落。但你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犯罪的话,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还年少,无知不能让你判断是非。

这次讲座举了许多罪。例如:抢劫罪。所谓抢劫,就是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了数额较小的罪行的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一般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火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火没收财产。

还有盗窃罪,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值得其实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许是为了报仇,又有可能是泄愤。但是,就这样,毁了自己的前途,不值得。

还有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法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般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的这四条罪只是皮毛。法律还有许多是值得再去研究的。但是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呢?要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让我们分清青红皂白,不去做坏事。还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习惯。做到交好朋友,不与坏人打交道,不进网吧。以免误入歧途。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让我明白了如何防止罪案的发生。让我学会如何保护自己,不去做坏事,不犯罪。我明白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帮助坏人做坏事。做一个知法懂法讲法的人。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法律知识,让我受益匪浅,一生受用。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3为提高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活动的通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在全国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让我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4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法制教育心得总结5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金融系统的员工,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直接的金钱的考验,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正好为我们树立良好而健康的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信合服务,为储户服务。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过学习我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经营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可以时刻让我们进行自我约束,增强防范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篇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递增,促使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诸多环节中,教师是核心之一,如何建立一支优质的师资队伍,已经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规范高职教师的法律主要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立法时间较早,并没有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加上高等职业教育又有别于其他的教育体系,与之配套的制度缺失,可参照的法律显得极不适用,直接导致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现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为此,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有针对性地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教师规范,使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有法可依。

一、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1部教育基本法,6部教育单行法,l6部教育行政法规,加上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可依据的立法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之中。

《教育法》是国家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律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面规范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立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制定的单行法,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着重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问题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或根据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职业教育法。它以《宪法》和《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配套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有法可依。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也作出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立法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管理仍然依据的是《高等教育法》。众所周知,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是截然不同的教育体系,如果继续参照高等教育教师的职业要求,一方面不能够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规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利于对高职教师的培养,进而减缓并阻碍职业教育的发展。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对普通高等教育教师晋升职称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规定,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晋升职称时仍然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师们的精力大多要投放到科研上,忽略了作为高职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知识的储备,长期下来必将造成高等职业教育师资水平的滑坡。

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也是职业教育办学所依据的法律,但其基本上是一部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由于没有进行法律的修订更新,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并不能解决职业教育教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该法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3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仅有两条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及教师来源问题,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在高职教育立法方面,尽管可参考借鉴的法律众多,但是能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不足,不利于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1.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缺失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具有非严格性,比较笼统,形成一个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兼顾各个教育层面的特殊要求。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资格条例》中涉及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条款没有很好地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内涵,造成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单独条例缺失。对高职教师的资格认定更多的是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导致了高职教师资格认定模糊。例如,高等职业的师资应该包含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每种类型的教师应该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但事实上却没有严格的规定。从现实层面看,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双师型教师,但由于《教师资格条例》没有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规定,高等职业专任教师中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普遍较少,很多教师仍来自普通(师范)高校或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缺少对相关技术与职业的了解,操作实践能力甚至还不如学生。这些问题,仅靠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无法解决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的缺失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在客观上没有强制性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2.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制度的缺失

与德国相比,我国在高职教师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德国法律规定了各类职业教师的任职资格,其中包括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学方面的培训。德国职业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必须通过两次国家级考试,在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前,必须在教育学院进行1.52年的教学研讨和实习,反复总结评比,合格后才能上岗。我国的大部分高职教师却是从学校到学校,从课本到课本,不仅不能理论联系实际,而且与社会脱节,知识逐渐老化。多数新教师也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很少接受心理学、教育学的专门培训。虽然现在也规定新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但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

3.职称评聘机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职称评聘仍然走高等教育的评定系列,但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属于不同的分支,对于学生的培养目标不同,高等职业院校主要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因此,教师应当是专业实践的行家,而现行的职称评定标准却是研究型、学术型的,这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相矛盾。

三、高职教师人事立法规范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立法,立法也是各国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各国对职业教育进行有效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这些国家十分重视法律的导引作用,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举措,都以法为先导,通过立法来确定改革、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亟须做好两件事:

一是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现今的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适用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亟须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用法律明确高职教师的规范,提升教师的素质,引导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二是整合现有法律资。高等职业教育法可以借鉴西方的法律,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的整合,对于不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增补。

(二)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问题,把高职教师的准入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上,因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仅有教师数量的增加是不够的,需从提高高职教师素质、规范教师资格着手。可以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尽快制定并出台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内涵与特色的重点突出对高职教师专业技能的要求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教师培训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更加强调教师的技能。教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培训制度不可或缺,建立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让教师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更新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每年教师有23个月的企业实习,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同样也安排教师实践,每位教师的实践时间不得低于相当的实习学时,并将其纳入工作量。本着师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培训制度应当法定化。

3.改进职称评定机制

改进高等职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制定一套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单独成立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机构,与本科院校分开评审。通过职称评定机制的改变,引导教师将研究实践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密切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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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XX年11月26日李文峰书记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及活动内容。学校利用每周四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学校门前悬挂“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横幅标语,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夕会课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比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主要工作:

1、利用教师例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工作要求。

2、组织学习: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加大培养法制观念的力度。

3、宣传板报:学校开辟一个法制园地,采取板报等形式,以学生学法为内容、定期搞好法制宣传。

法制教育展板

4、11月18日各班班主任还利用班会、读报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

5、11月25日校园广播台做一次普法专题广播。

充分利用校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向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6、开展班团会活动。开展以“法律助我成长”为主题的法制教育活动。

7、法制讲座:12月4日学校举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12月4日邀请学校法制副校长到校举行法制教育讲座。

8、12月5日各班以手抄报的形式把法律知识向同学展示。

12月5日手抄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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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把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在学习中提升教师的道德标准,深入贯彻《纲要》精神,模范履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断提高教师的全面道德修养。

3、认真学习新课改,提高对新课程改革的认识和教育理念,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使自己能更加适应日益发展的教育势。

4、继续学习报刊上有关的评论员文章及英雄人物先进人物的事迹,以加深自己对人生观的进一步理解。

5、学习报刊上有关国内外形势教育的文章。通过学习,及时了解和关注当前国内外形势及我国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为灾区群众积极捐款捐物,明确任务、增强信心、努力奋斗、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6、继续认真学习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着重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对自己肩负特殊使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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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我校依然把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规划之中,广泛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就我校本学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如下小结:

一、强化领导、认识到位,制定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的机制,为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提供重要保障。

我校法制教育主要由德育处组织实施,动员组织学校教师、家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师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教师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

聘请东阿县司法局张慧同志举办专题法制讲座,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校建立健全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了校长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德育处组织班级具体实施、师生共同参与、全社会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符合客观实际,是开展学校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以充分利用好学校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利用课堂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国旗法》、《国徽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这些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增强学生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阵地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这些阵地向学生进行宣传的,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视节目,阅读法律书籍,使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更加形象生动。从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我校在教育方法上注重传授法律知识与提高法律意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普法教育与依法执教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形成了我校的法制教育特色。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

二2016年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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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改革成为国际共识,许多国家都建立并完善了在职教育模式,在职教育业成为我国教育探讨的热点。在职教育模式的开展是基于现行教育体制的完善、制度的健全、模式的成熟等多个方面,在各个国家的在职研究与发展中,英国是比较成功的示范案例,作为一个兼具典型与独特性的发达国家,英国的在职教师培训存在着鲜明的特点,其实施过程中显示出的成功经验都是我们借鉴的方面。

一、英国在职教师培训的特点分析

1.以政策法规为基础的机制保障

浏览英国教师教育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在职教育模式诞生之初,英国国家与政府就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趋于完善,这些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英国教师在职教育的推行提供了坚定的保障。1972年,将在职教师培训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在1979年保守党上台后,将在职教师模式纳入市场管理的轨道,对问责与评价等方面加强政策保障。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是英国在职教师培训模式法规制定的黄金时期,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英国在职教师教育模式的开展与施行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2.在职教师培训模式上突出校本培训特色

英国在推广实施在职培训,以最基本的校本培训为主体培训模式。选择校本培训模式是由校本培训本身的优势决定的。校本培训从教师与学生实际出发,更具有针对性,也有利于学校问题的解决与研究。校本课程是对英国自古以来注重实干、重视经验的民族传统的延续,又与当今的社会发展潮流相契合。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英国市场,更重视消费者的需求,而将在职教育假设成产品,教师则是消费者,教师在培训方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校本课程模式,诸多缘由使得校本培训逐渐发展成为英国在职教师培训方式的基础性模式。

3.伙伴合作的学习组织形式

在英国的在职教育中,英国教师对合作交流学习的组织形式有着浓厚的兴趣。大量的科学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论点,可以说采用合作交流的学习形式是英国等欧美国家的教育共识。在遇到专业理论学习机会时,更多的教师选择观摩与参观的形式,通过伙伴合作的形式进行疑难问题的探讨,在交流中发现自身认识不足,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的素质与专业水平。伙伴合作的学习组织形式成为英国在职教师培训的一大特色。

二、英国教师在职教育模式的经验与启示分析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机制

英国在职教师教育培训模式成功开展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强力保障,这也是英国教师在职教育模式的独特魅力。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对应的教育管理机制,为我国的在职教育模式提供法律保障与制度前提。针对教师这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针对教育整体行业规范的《教育法》,针对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现行规定》等,虽然项目繁多,但是其多是相关规定,并没有为教师的在职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职责限制,条例之间内容交叉、重复的现象严重。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与完善中,我们应将重点放在法律对教师在职教育形式的维护与保障上。

2.发展多样的培训形式,注重培训质量的提高

英国在职教育在推广与执行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教师与学生的切实利益。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教师的在职教育被正式推向市场,在市场模式下,学校为获取生源与必要的教育经费,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素养都极力寻找一种内在诉求。我国在职教育在实施初期更多的是“公益性”事业,由国家财政拨款,缺乏必要的市场刺激,教师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在职教育对自身的素质要求,在接受在职培训时处于被动,自我学习积极性不高。甚至部分学校不支持教师的在职培训,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教师在职培训是浪费教师资源、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我国在职教育整体效果不明显。将在职教育放到市场,激发教师学习的积极性,采取多样的培训形式,注重整体教学效果的提升。

3.加强院校合作联系,主推伙伴合作方式

在前面我们提到对于英国教师来说其更喜欢合作交流的学习形式,在该形式的指导下,在职教学取得了理想的教学效果。我国在教育教学方式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是由我国现有的教育机制决定的。院校之间相互独立,缺乏必要的学术交流与联系,教师的在职学习依然停留在本体知识与条件知识的讲授上,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实践经验。造成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叠,浪费教学资源。在今后的在职教育实施中,我们应该适当加强院校之间的合作,探讨学术问题,主推伙伴合作的学习方式,实现教师之间的教学经验交流与互动,在增长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增强教学实践与教学经验。

英国教师的在职教育已经趋向成熟,我国教师的在职教育相对落后,一方面是国情与民族传统的制约,另一方面是认识经验不足。本文通过对英国在职教育研究与探讨,分析了英国教师在职教育的特点,对其优点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将对我国今后的教师在职教育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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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1、创新普法形式,提高全校教师和青少年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制水平。

2、建立校园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针性,促进社会办学机构良性发展。

3、坚持依法执教,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民主法治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普法教育,打造与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法制环境。

1、量化考核,教师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近几年来,国家和我省新颁布和修订出台了数部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应该以这些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采取自主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多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进行全校教职工普法考核。

2、以人为本,青少年法制宣传注重实效,要充分研究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法制教育应采取的不同策略,要以人为本,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途径要多、角度要新,避免空洞说教,例如可采用:法制小故事演讲、法制小品表演、法制漫画、摄影评比、模拟法庭、参观看守所、制作法制宣传标志,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着力推进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学校要掌握分析在校生思想情况,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和管理方式专题研究,积极探索有效地帮教方式,遏制在校生违法犯罪。

3、整合资源,青少年法制教育形成合力。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网络。

(二)夯实基础,发扬民主,依法治校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进民主和依法治校进程,既是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逐步实现学校办学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1、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依法育人、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依法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学校构建开放、民主、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建立依法治校的现代化学校制度奠定了基础。

2、打造有力的法制队伍。进一步打造好学校法制安全办公室这一机构载体,选派好法制联络员,继续实行聘任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思想品德好、工作经验丰富的政法部门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加强法制副校长来校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并创新工作模式,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管校长、德育主任、工作模式,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管校长、德育主任、法制联络员、班主任及品德课教师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切实提高法制教育队伍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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