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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价值评估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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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价值评估

篇1

一、评估增值率产生根源的理论分析

评估增值率产生的根源在于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性质差异。

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方式,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权益价值的记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账面价值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五种,目前应用最广泛的还是历史成本属性,即大部分企业账面价值更多的是从历史成本角度反映企业价值,是一种静态的价值衡量方式。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价值反映的主要是资产的市场价值,是资产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的价格体现。关于市场价值,《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的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可见,账面价值与资产评估价值是从不同的角度度量企业价值。

现实中,由于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引起资产价格的波动。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情况下,账面价值将很难及时地反映出这种变化。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和2006年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强调及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的重要原因。资产价格的波动越大或随市场变化越大,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间的差异就越大,愈发暴露出账面价值在反映企业价值方面的缺陷,此时,资产评估的结果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就越大。

此外,由于会计记账更为强调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通过传统的会计记账方式形成的账面价值仅是已有有形和部分无形资产的累积,缺少对包括因良好的商业经营、难以复制的客户关系等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反映。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价值显然不仅包括企业原有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资产,更应是考虑了各项可能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因素后的综合价值。显然,评估价值所涵盖的范围通常大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

结合统计期间中国上市公司平均约5倍的市净率水平,可以看到账面价值在反映部分行业资产价值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简单地以会计上的账面价值衡量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核心资产市场价格变动较快的企业来说,必然存在对其真实价值的偏离。在全球资产价格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应该摆脱传统的会计意义上的账面价值对于价值判断的束缚。对于高增值率的资产,有必要对增值原因进行深入剖析,验核评估增值的合理性。但是增值率的高低,通常反映的并不是评估师评估工作的有效与否,不是评估结论的科学与否,其一定意义上代表的是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属性在反映资产真实价值时的有效程度,因此不宜将其单纯作为考量判定评估结论合理性的主要指标。

二、上市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增值的客观原因

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普遍性地表现为增值,三年重组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分别为98.86%、76.88%和148.85%。

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置入股权类资产增值数额分布

本数据统计基于2008年1月-2010年12月期间评估报告收集齐备的200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中涉及456项置入上市公司的股权类交易对象。

分析导致并购重组较大增值的各项因素,笔者认为总体而言,有其客观合理性:

1.统计期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普遍的增值与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带动了资产价格的持续走高,导致诸多资产的重置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值。以黄金价格为例,在2008年1月-2010年12月间,已由840.75美元/盎司上升至1,413.9美元/盎司,年均增长率接近20%。而在国内,随着汇改以来人民币的稳步升值,资产价格上升的趋势和压力亦逐步显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狭义货币M1由154,870亿元增长至266,620亿元,广义货币M2由417,850亿元增长至725,850亿元,年均增长率逾20%,高于GDP增长速度与贷款需求增长速度之和。货币供应量的过度增长拉动了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上涨,导致一定程度上资产在评估时点市场价格远高于历史成本,客观上加大了高增值率形成的可能性。

2.重组资产普遍增值与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出发点相符。

上市公司通过置入具有较好价值表现和投资潜力类资产,实现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那些预期增值潜力巨大的资产也因此成为上市公司重组所青睐的目标资产,并较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3.重组支付模式的变化使得评估后高增值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

2006年以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为现金购买或资产置换。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并购重组成为主流。在前一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如标的资产作价较高则难达成交易;而在股份支付的情况下,上述限制被突破,优质资产不再受交易价格限制也可实现重组进入上市公司。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优质资产,包括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有较高增值的资产也具备了进入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改变支付方式改善支付能力。

4.当前的会计环境、税务环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的增值创造了有利条件。

原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生的评估增值,将在经营期间逐年摊销并计入经营减值,从而形成对评估增值的制约。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解释对重组涉及若干会计问题做出重大调整,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并增加了反向购买、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等情形的规定。在同一控制及反向收购的企业合并中,注入资产仍以账面值反映,评估增值高低不再对重组后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对于将形成商誉的企业重组,不再要求商誉在10年内摊销完毕,只需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江南化工2010年重组方案中形成约15亿元的商誉,在原准则下每年将降低约1.5亿元的净利润,而在新准则下公司仅需进行减值测试,如未发生减值则不影响净利润,这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压力影响大为减弱。此外,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如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重组方式主要以股份支付形式为主,因此,多数重组可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不会因为评估增值高、交易价格高而承担由此带来的税收成本。

三、三大高增值率行业增值原因分析

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所涉及的置入资产三年平均增值率位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为建筑业、采掘业和房地产业,平均增值率分别达到了336.14%、322.45%和319.44%。本文选取了样本较多的房地产业、采掘业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业等三个较为典型的行业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高增值率分析

分析房地产行业置入资产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的高增值率,可以发现,导致房地产企业评估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较高增值率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房地产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迅速上涨,加上部分土地性质的转变等综合性因素影响,使得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与入账价值相比通常会发生大幅增值;房屋价格的快速上涨带动了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扬,加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使得房地产企业权益价值评估的增值率维持在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以北京市地价和房价变化为例,2008-2010年间,北京市地价指数(居住用地)增长近50%。由此不难理解,统计期间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会成为高增值率的资产。

上述资产的高增值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得到进一步放大,最终得到房地产企业的高增值率。

从资产负债率对增值率的影响来看,在以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股权价值过程中,主要资产的高增值会在企业自身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得到进一步放大,最终得到较总资产评估增值率更高的净资产评估增值率。企业净资产增值率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其中,

A:总资产原值(账面值);

A’:总资产评估值;

L:负债账面价值(在此认为负债评估价值等于负

债账面价值);

即为总资产增值率,为以账面价值记载的企业资产负债率。

由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主要资产出现较高增值率的情况下,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对资产基础法下计算出的净资产(股权)价值增值率的放大效用愈强,最终将带动企业价值增值率的大幅提升。

以本次研究样本中房地产行业增值率最高的刚泰控股(代码:600687)重大重组案例为例,置入资产评估增值率达到3446.02%。置入的总资产(调整后)账面价值为33,488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为6,705万元;对应的评估价值是,总资产为68,83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为42,041万元,土地使用权增值率即达526.93%;加之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因素影响,企业净资产增值率最终达到3446.02%。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高增值率主要来自于近年全国土地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涨;而企业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也进一步放大了评估增值率的数字化效果。

(二)采掘业企业高增值率分析

采掘业企业评估结果发生较高增值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其拥有的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增值。矿业权在评估过程中增值的原因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矿业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以可预计的、未来能够带来的权益为基础。随着矿权自身经历发现、勘探和开采等不同阶段,可获得的储量信息会有变化,相应选择的评估方法会有不同,同一矿权在不同阶段评估价值必然存在差异。对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的探矿权,通常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成本途径进行评估;对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以及拟建、在建、改扩建、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等收益途径进行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只有对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可以考虑通过收益途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重组的矿权与其初始取得时相比,储量信息进一步明确,应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参数发生变化,评估增值成为矿权资源价值被进一步挖掘的客观体现。

其次,近年来矿产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是引起矿权评估增值的重要原因。从2006年开始,全球范围内主要矿产资源的价格进入了快速上升周期,虽然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经历了一定程度的下跌,但很快止跌回升,再次呈现上涨行情。矿产资源价格的快速上涨,直接拉升了矿权未来可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增长,带动矿权市场价值不断攀升。统计期间的2008-2010年恰逢矿产资源行业景气时点,矿权价值评估增值一定程度上成为全球资源价格上涨的间接反映。以上海现货市场有色金属铜的交易价格为例,2008年底为25225元/吨,2009年底达到57865元/吨,2010年继续攀升至67950元/吨,年均增长率高达70%。

2009-2010年上海现货市场有色金属铜交易价走势

数据来源:北京中和明讯数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整理

此外,早年矿业权较低的取得成本为近年来矿业权评估增值埋下了伏笔。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经历着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2006年以前,矿权的取得方式多为协议转让,部分矿权采取先申请先取得等原则,矿权的入账价值仅为按规定缴纳的价款。2006年后,《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一系规定的相继实施,矿权的取得和转让逐步规范,转让价格逐步市场化。

以金岭矿业(000655)2008年重组为例,上市公司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召口矿区资产,其中采矿权账面价值5,643.83万元,为早期出让取得采矿权时所交的价款,本次评估值92,378.08万元,增值率高达1,500%。

(三)信息技术业企业高增值率分析

除房地产业和采掘业企业由于拥有稀缺性无形资产实现较高增值外,信息技术企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也实现了较高的增值。上市公司重组中所涉及的信息技术企业主要为软件公司、信息或网络技术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该类企业的显著特点是有形的实体性资产比重通常不高,但企业拥有在行业内领先的核心技术、专利或客户网络资源等无形资产,且这部分资产价值通常在账面上并没有得到体现或体现得并不充分。在采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信息技术业企业拥有较多无形资产的优势得到较大程度体现,导致了相对较高增值率的出现。

在东华合创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联银通科技”)案例中,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65,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以发行股份为支付对价,收购联银通科技100%股权。后者注册资本1000万元,业务重心主要为软件和IT服务,业务和产品涵盖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IT服务和系统集成,其中,银行综合前置系统、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以及ATM服务收入为其主要业务产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联银通科技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以收益现值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9,910.42万元,增值率近850%。其增值主要原因为联银通科技拥有多项在账面无体现或体现不足的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版权和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

篇2

引 言

矿产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显著增加,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也随着升温,勘探投资的基础是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由于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涉及到多种因素,如何更加有效地对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就成为矿业权市场中的关键问题。传统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没有考虑矿产资源的灵活性和柔性,不能准确地反映矿产资源的真实价值。实物期权可以使矿业权人根据环境的变化调整决策,提高灵活性,更能反映矿产资源的真实价值。

张能福等利用期权理论研究了矿业工程的投资决策模型,并研究了矿产资源的投资评价方法;张金锁等研究了煤炭资源价值的形成机理,并用实物期权的方法对煤炭资源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朱磊等利用实物期权理论研究了矿产资源的最优投资决策策略模型;孙宝静等基于实物期权理论对黄金勘查项目的投资价值进行了分析;赵建华把收益现值法与实物期权的方法结合进行了分析,但并没有进行实证研究。以上学者利用期权的理论对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了研究,但是很少有人把传统的评估方法与实物期权的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本文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收益法与实物期权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提供决策支持。

一、理论分析

(一)收益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利用的是将利求本的原理,首先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再扣除分配给开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最后得到剩余净利润现值之和,此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与贴现现金流量法相比较,根据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思路,此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价款评估。

(二)期权方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二、实证分析

A煤矿可采地质储量为

1 104.7万吨,年生产能力为100万吨,根据其初步设计,煤炭价格为420元/吨,可变制造成本为20 424.33元/吨,年固定费用为16 023.01万元,处于停产时的固定费用为3 200万元。无风险利率取2012年一年期国债利率为3.7%,煤炭市场价格波动率为10%,红利为7.7%。

三、结论

矿业活动充满了不确定性,矿业权评估中涉及到多种因素,如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储量等因素,由于矿产品价格的不确定和矿产资源储量无法准确探明,导致矿业权价值评估充满了不确定性。实物期权作为一种研究不确定性的工具,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矿业权价值。

(一)期权评估矿业权价值更具灵活性

由于传统方法评估矿业权价值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利用期权的方法可以使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以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出售和选择开采矿产资源,通过对矿业权资产的灵活使用,使投资的利益最大化。

(二)规避矿业权评估的风险

在矿业权评估方面,矿业权价值的评估风险尚缺乏研究,矿业权市场的风险是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更好地规避矿业权评估风险不仅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也是矿业权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张永峰,陈汉林,贾承造,等.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实物期权复合模型研究[J].天然气工业,2006,26(3):138-141.

[2] 张能福,蔡嗣经,刘朝马.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矿业工程投资决策模型[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2,24(1):5-7.

[3] 张金锁,邹绍辉.煤炭资源开采权期价值形成机理研究[J].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06,26(1):121-124.

[4] 朱磊,范英,魏一鸣.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矿产资源最优投资策略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9,17(2):36-41.

[5] 孙宝静,傅学生,曲明辉,等.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黄金勘查项目投资价值分析[J].矿业研究与开发,2010,30(4):108-110.

篇3

我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资源必须得到优化配置,否则无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需要通过对海洋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来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按照资源的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源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六种。这六种资源自然属性不同,其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分类别来分别进行评估。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有效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有偿利用和优化配置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

既然是对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海洋矿产资源就应当具备资产属性。首先,海洋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我国《宪法》、《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尽管海洋矿产资源不归某个企业主体所有,但通过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矿业权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企业依法支配该矿产资源,属于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海洋矿产资源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见海洋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属于资产评估范畴之内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绝大多数的海洋矿产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进程,海洋矿产资源正在日益减少。因此在进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有限性的特点。

(二)不均衡性。海洋矿产资源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因此在对某个区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该资源的品位、储量、开发条件以及地域条件,分析开发效果、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等因素。

(三)评估对象的复杂性。由于海洋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储量、成本、品质等往往不易确定,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资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选择有公信力的资料,比如国家矿产委员会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品位报告、开采价值及运输条件报告等。

(四)环境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考虑开发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比如水域质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这些不利影响会降低海洋资源的开发价值,评估人员应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技术进步。随着开采的技术进步,会逐渐提升对资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开发资源的使用价值,提高海洋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技术进步因素,详细分析未来时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技术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影响程度。

三、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目的。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为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

(二)评估原则。

1.最佳利用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反映在合法开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海洋矿产资源与开发资金、管理成本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该最佳组合应符合当地发展的战略需要和法律规定。

2.预期收益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以在正常客观开发利用条件下,合理估计未来预期收益,并且该预计收益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市场供需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市场地域性以及供给和需求的特点。

4.替代原则。海洋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差异很大,确定其价值时,应当以附近地区质量相近的矿产资源在相似市场条件和相似用途下的价格为基础。

(三)评估方法。

1.收益法。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预计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海洋矿产资源,在合理预计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该资源价值。收益法公式为:

P=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Et为预计的第t年该矿产资源的净收益。净收益应为预计每年总收入减去预计每年总费用的差额。预计每年总收入指在进行合理开采、转让、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能够稳定并且持续获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矿业权租金收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预计年总费用包括均摊的勘探费用、日常开采成本、日常经营费用等等。i为折现率。对于折现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风险累加法、投资风险排序插入法确定。n为被评估矿产资源预计合理收益期限。

2.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相似矿产资源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系数修正后来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方法。使用市场法要满足三个前提:(1)存在可比的矿产资源,这里的可比指的是储量、品位、成分等具有相似性;(2)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一个相对公开公平的市场;(3)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收集到近期交易数据。但由于矿业资产自然属性比较特殊,其物理性和经济性差异较大,并且现在矿产资源市场不够公开和完整,大多数矿产资源不适合采用市场法。不过对于石油、煤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其地域性对价值影响不大,并且具有公开的市场、交易大量发生,可以采用市场法。

3.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对于待开采的矿产资源,可采用剩余法评估其价值,剩余法也称为假设开发法,即在假定整片区域矿产资源开采完成后,估算其全部价值,减去预期要承担的合理开采成本、相关税费和正常利润后,剩余的就是待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剩余法的公式:

P=V-C-T-Q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V表示假设开发后所得到的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该价值可以用市场法或是收益法来估算;C表示开发过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Q表示开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润。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将已经发生(不包括沉没成本)或预期未来要发生的相关开采费用作为成本基数,寻求合理的成本倍数,用成本基数与成本倍数相乘后的积,再根据风险调整、经营管理水平、开采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该矿产资源的评估值。

(四)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基本事项。在进行评估前,评估人员应根据委托业务的需求、所要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特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2.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对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地理位置、品位、储量、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收集评估对象及类似参照物的基本情况、交易实例、勘探开发和市场发展现状等资料,并审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确定的评估具体目的、具体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被评估对象所属的价值类型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现状等,选择确定恰当的评估方法。

4.测算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经审核的材料,按照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估算出评估对象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尽量采用两种以上恰当的评估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评估值的,不能简单用平均数作为评估值,应根据评估条件对各个评估值进行分析,选择最恰当的评估值来评定最终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在确定最终评估值后,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编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与委托方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四、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制度的法律保障体制。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一项评估风险高、评估过程复杂的业务,为了保证评估质量,需要制定并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办法》、《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应用》等一系列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建立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运用保障机制。要保障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能够得到运用,可以建立结合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可以通过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建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以便公平合理补偿由于资源开发而使得生活受到负面影响的当地群众,使得当地政府和群众可以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享。S

参考文献:

1.张高勋,田益祥,李秋敏.基于实物期权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型[J].技术经济,2013,(02).

2.陈义政,刘刚,吴家齐.国外矿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资源与产业,2009,(03).

3.余际从,刘慧芳,雷蕾,石云龙,冯宇.矿产资源开发社会效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3,(03).

篇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社会经济生活中对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评估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矿业权评估已经成为矿业市场中的重要要素,成为推进矿业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矿业权是从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赋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特许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业权作为物权,已被写入《物权法》,这对于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

一、矿业权评估的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廉价、无偿的使用制度,不仅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环境与生态的恶化,也导致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及资源开采和利用上的浪费。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矿业权评估是矿业市场化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矿业资本资本市场的的基本要求和必然选择。

1、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矿产资源和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等一样属于国家所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很显然是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即矿业权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但是要使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资源价值,必须要有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代替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转让)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这就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使资源的有形和无形价值得到核算和确认,使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出让或出租的授权价值得到确认,避免了无偿或廉价地占有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与效益。

矿业权市场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矿业交易市场的兴起与繁荣有赖于矿业权市场建立与发展,而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必然推动矿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活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方式由指令性计划变为市场调配,矿业权评估使得矿业权人拥有的矿产资源具有了确定的价值,从而为矿业权的转让、抵押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市场法则是汰弱留强,那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最终会把那些低效率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有效地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变革和制度创新,对矿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矿业权评估,就是使得矿产资源向最有能力开发或最需要的机构或组织流转提供了便利和交易介质。把最合适的资源提供给最合适的地方,资源开发使用者不仅有能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珍惜使用来之不易的矿业权使用机会,从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有利于推动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矿产资源的市场化与资本化可以使矿业投资多元化和矿业风险社会化,分散化,从而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金为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经营服务,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成熟规范的矿业权评估市场可以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矿业,进而满足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矿业权评估不仅可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考,可以作为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还可将矿业权价格作为国家股、法人股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推进传统机构的改企转制和相关企业发展上市。推进矿业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化,推进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从2005年以来,地勘单位以矿业权作价引进外资进行勘查、开发经营已经渐成气候。在四川、内蒙古、新疆甚至,外资的进入已经掀起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又一轮热潮。2009年3月,山东天业黄金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明加尔矿产区域面积为1457平方千米的探矿权和采矿权;2009年6月,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的对价收购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的部分资产以及部分处于勘探、开发阶段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必须依托于矿产资源的评估。矿产资源评估简单不能套用土地的招拍挂方式,因为土地资源不会随着使用而发生性质改变,一定意义上属于可重复利用资源;而矿产资源会随着开发、开采而发生资源枯竭与价值灭失,依附在其上的矿业权也就失去了意义。由于资源环境及矿床禀赋的不同、矿产资源勘探技术的发展变化、经济发展阶段及形势不同,都会造成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评估的不同,因而,我们在具体矿业权评估中,要充分考虑资源、技术及经济等的因素。

1、矿业权评估应本着独立、公正、公平、有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矿业权评估要杜绝黑箱操作,拒绝商业贿赂和利易交换,以科学严肃的态度对待评估数据,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矿业权评估应兼国家利益与地方(企业)利益、兼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估经济利益与社利益、生态效益,注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权属利益中环境保护与补偿费用问题,避免破坏环境与生态的掠夺式开发。

2、矿业权评估应坚持主观预测服从客观实际的原则。

矿产资源的实际储量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充分尊重客观的成矿规律、地质勘探报告和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对资源的价值核算以及对未来收益的计算。需要作各种参数和预测。这些预测是建立在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开采规模、价值收益等各种评估参数的选取及评估条件的假设都会影响到评估结果,只有对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选择及制约评估的各种因素准确估价,科学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特性,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3、矿业权评估应坚持技术评估为基础的原则,同时考虑经营及技术发展阶段因素。

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的现实价值。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不仅是一个正确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下的市场环境下,判断未来收益的的经济课题。在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不同阶

段,矿业权评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的价值自然也不同,所选择的评估方法也应不同。目前矿业权评估协会及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一、统一DCF法(折现现金流量法);二、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一折现现金流法。这些评估方法适用条件不同、评估参数的确定方法不,各有适用范围及优劣势同,若不加选择,对同一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所作的评估就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地质勘探技术的发展,一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会发生较大的提高,这也应的矿业权评估中有所考虑和反应。

4、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原则,充分考虑国内外的市场形势。

矿业权的评估就是为了促进和规范矿业市场的发展,矿业市场交易的标的既可以是矿产资源也可以是矿义权,计但其实质是矿产资源的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矿业交易行为必须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必然受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约束。矿业权价值的基础在于矿产资源的价值,因此矿业权评估在考虑矿产资源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因充分关注国内外的周边资本市场,如大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的影响因素。资本市场是最敏锐、最有效的市场,它充分发映了商品的供求规律及市场价值,是我们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重要的参考坐标之一。另外,矿业权价值评估还要受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与政治形势(可看作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如投资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受国家的货币政策如利率,财政政策如税收等的影响,这些都应是矿业权评估价值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几点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换句知说,某个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和收益上,而是会给其他的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者坏处。如养蜂人的到来增加了果园的产量,反过来果园的扩大又会增加养蜂人的收益,这就是正外部效应。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云南省麻粟坡县原来是一个偏远落后的农业经济县,当地政府对本县内地下的各种矿藏进行了开发。形成了以钨、锡等非金属矿藏开发的矿业体系,从而实现了全县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新的工业格局。我们在具体的评估实践和案例中,应该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到隐付成本或外部效应(正效应),在矿业权价值中作适当增减。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类似于会计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一样并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作为资质考评、资格审查甚至法律追究的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矿业权评估业还没有此种考评的要求与实践案例及制度安排,这需要以后进一步对矿业权评估市场与行为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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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参数对于评估值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影响最大的即为折现率。折现率是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参数,其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有着直接影响。折现率的变动将会导致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巨大变化。因此,全面、正确、真实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合理的计算折现率是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步骤。

一、折现率确定原则

1.预期收益与折现率口径一致。折现率是一种价值比率,其应该与收益额度相对应。有的折现率是基于股权投资回报考虑的,有的折现率同时考虑了股权投资回报率与债券投资回报率。净利润是股权收益形式,因此折现率应该选择股权回报率。如果选择股权与债权收益兼顾的综合形式,那么就需要在确定折现率的时候选择加权平均成本来进行计算。如果将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当做折现率,那么就要计算折现率分子与分母的口径与收益额口径十分一致的情况。因此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中运用收益法必须注意预期收益与折现率口径之一,保证结果合理,有意义。

2.折现率不低于无风险报酬率。折现率不低于无风险报酬率即为折现率必须要高于投资的机会成本。在正常资本市场中不论什么投资的回报率都应该高于投资的机会成本。

3.行业基准收益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该原则即为行业基准收益率不能直接作为折现率使用。行业基准收益率是反映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建设贡献的程度,并不是投资者的净贡献,因此其不能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来使用。

4.要反映目标企业的收益风险。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与经营范围均呈现多样化。各个企业都会因为自身资本结构的差异与经营方式的差异而面临不同的经验风险。就折现率的内涵来看,其主要反映的是风险的预期报酬率,因此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所要求的补偿率也必然不一致,因此折现率也会不同。因此不同企业的折现率亦会跟随者风险而变化。在实际评估中确定折现率要兼顾收益与风险的一致性,让折现率能够真实体现企业面临的风险。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1.修正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通常情况下资产定价模型一般都是确定上市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并不是直接用在非上市企业上,然而CAPM模型的风险衡量原理对于企业都是可行的。因此对CAPM修正后就可以对非上市进行企业评估中的折现率进行计算。

修正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Ke=Rf+β*MRP+SCP+SCRP (1)

在公式(1)中,Ke修正的权益资本折现率,β为行业收益相对于市场收益的变动程度。MRP为市场风险溢价,SCP为小公司溢价,SCRP为企业特定风险溢价。

2.行业平均收益率法。行业平均收益率法体现了行业一般水平的盈利情况,是对行业中各个企业之间的数量差异加以抽象画的记过,其能够综合体现国家的经济状态,产业政策、市场地位等各个因素[3]。行业平均收益率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基础,包括了行业的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在行业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其是根据企业经营与财务的风险来控制调整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行业平均收益率法不单单考虑了行业的无风险收益率与风险报酬率,同时还兼顾了企业的具体风险因素。其模型为以下公式:

(2)

在公式(2)中,Ke为权益资本折现率,Ri为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DSLc为带骨企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SLi为待估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杠杆系数,SCP为小企业溢价。在模型中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i能够从行业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获取。通常情况下,待估企业综合杠杆系数可以表示为经验杠杆系数与财务杠杆系数的乘积,即为DSL*DFL=DSL。如果企业的经营情况相对复杂,则需要在全面分析企业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与筹资成本等因素上再对行业的平均收益率进行修正。由于非上市企业的规模一般都相对于上市企业较小,因此应该将非上市企业的SCP单独考虑。

3.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大多数企业的负债均为非流通的有息负债,因此债务的市场价值能够是使用负债账面值与上偿还期内利益的现值综合来表示,其体现了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要用带待求目标价格来计算折现率。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式中收益法与市场法都是主要的评估方式,在实际评估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确定折现率大都是通过自身经营来确定,或者在使用折现率的方式中存在技术性问题,因此目前应用收益法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最大阻碍就是如何实现客观、准确的确定的折现率。

参考文献:

[1]何龙.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中折现率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外资, 2013,(06):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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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1-136-02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依法转让、合理取得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国家为了推动行业自律管理,政府的职能转向以监督管理为主;政府不再承担本来应由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也因此成为独立执业、自我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矿业权评估业自1998年诞生以来,已走过了十多年的辉煌历程,它主要服务于矿业权出让、市场转让交易、矿山企业资产重组等方面,完成的矿业权评估项目一共10477个,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改革上取得可喜的成果。

2矿业权及其评估

2.1矿业权及其属性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偿获得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内勘察或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其内涵是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出让、转让、融资扩股和资产投资入股,矿业权一旦发生流转进入市场,就必须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但矿业权是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对其评估必须依托矿产资源实物资产,矿产资源具有供给上的可耗竭性、稀缺性、垄断性和丰度上的差异性和地理位置固定性的特点,则其价格不容易为众人识别,所以矿业权的评估更有特殊性。

2.2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实质上是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的价值的判断即相关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或未来市场通过综合运用地质分析、经济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手段,将地质、矿产、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并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的估算。影响评估指标的各种因素未来状况处于不确定的变化之中,矿业权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矿业权评估工作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工作,迄今为止矿业权价值评估问题在西方国家也没有得以完全解决。鉴于我国矿业权交易刚起步,矿业权市场刚刚建立,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对矿业权的评估加以研究。

2.3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

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因此,需要对矿业权的评估报告加以研究,归纳总结,从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使得矿业权评估人员既能有效地借鉴利用前人的评估经验,又能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评估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并对已有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鉴定其优劣,恰当地降低对评估过程的主观性。

3矿业权评估方法的评述

3.1国内矿业权评估方法

综合国内外情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和评估目的的不同,目前主要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地学排序法、勘查费用倍数法、粗估法、可比销售法、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等。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实物期权对矿山项目投资分析的重要性。主要介绍了用净现值方法和基于期权定价理论对矿山投资价值对比分析,提出了投资战略柔性思想在矿山投资项目中的作用。提出传统的折现现金流法(DCF法)有预期现金流不准、折现率选取困难的缺点,对项目价值评估不准确;同时它不能反映管理的灵活性而容易低估项目的价值。

3.2国内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足

DCF法来评估矿业权易低估项目的价值;地学排序法的不足是评估结果依赖于购置成本;勘查费用倍数法人为、随意地选择调整系数;粗估法因极其明显的主观性及不透明性而遭受多方怀疑;可比销售法许多矿业权交易信息因保密而不公开,可参照的矿业权交易数量有限。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限于探矿权的评估,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基本原理及它们的技术路线构成含有较大的主观因素。

4 ROV与DCF的比较

4.1DCF法的不足及原因

贴现现金流量法不仅理论基础非常完善,且在实践上已经被矿业界广泛运用,且其计算简便,易于操作;当相关参数可得时计算出的结果精确、客观;尽管在贴现率等参数选取方法上仍有许多不同意见,但对具有预示级资源量并作了一定可行性研究的矿业权评估,DCF法为首选评估方法。由于在矿业投资活动中有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矿产品价格的波动,再加上DCF法本身的一些弱点,使得用DCF法来评估矿业权有其致命的弱点:容易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导致有价值、有潜力的项目被错误评的舍弃。

造成DCF法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的原因有:①主要原因是预期项目的寿命期每年的期望现金流不准确;②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十分困难;对折现现金流法而言,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得当又是至关重要的,它严重影响方案的取舍;③DCF法不能反映管理的灵活性:矿业公司管理层有推迟开发选择权和停采、闭坑等的生产规模选择权,改建扩建、开采率选择权等,管理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择机选择,对有利的状态加以充分利用,对不利状态加以规避,使企业存在争取更大价值的灵活性,而这一切DCF法都无能为力。

4.2实物期权方法的优势

期权指期权持有者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规定的到期日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资产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入或卖出的义务。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延伸,指以实物投资为标的资产的期权,在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中,投资或决策的权力。实物期权理论的突破点在于它建立了不确定性能创造价值的观念,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并随着不确定性增大而增加,从而增大资产的投资价值。实物期权投资理论的核心是指出并强调风险被规避所能获得的额外收益。

基于期权理论的投资决策模型为:项目价值=传统的净现值+项目所含管理选择权的价值。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一般可以分为:

(1)在离散条件下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通常是采用二叉树期权模型;

(2)在连续条件下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常用的方法是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其推延实物期权价值的价值为:

其中:

N(x)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期权持有者是否执行期权取决于执行价格和标的资产的现价的比较结果。投资管理者拥有自主决策权,当矿产品价格高于开采成本时,矿业投资者主动选择期权,开采矿山;当矿产品的价格低于开采成本时,便会缩小投资规模或停产。可见期权定价方法较传统DCF法更具优越性,这是由于期权定价法不需要预测现金流量和估计折现率,尤其在矿产品价格不确定时比较实用,实物期权理论使投资者对不确定性的评价更合理科学可靠外,并启发投资者形成新的投资决策思想。

5ROV与DCF具有互补性

5.1运用ROV与DCF互补性的原因

不同类型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风险较小的开发或经营阶段矿山投资项目,理论基础较完善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已为矿业界广泛接受。在风险较大和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矿业权评估中,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就比较容易造成评估结果与项目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导致项目取舍错误。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DCF法存在的问题可以借助于实物期权方法解决。基于矿山投资项目的风险的不确定性,对于某种矿山投资项目我们可以尝试将二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运用。

5.2运用ROV与DCF互补性的理论依据

2001年 Lint & Pennings在资产评估中以ROV与DCF具有互补性为基础,提出了四象限分析法。他们根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将项目分为四个象限,如图所示:

在第一象限里,项目具有高期望收益与低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小时,且收益较高,应用DCF分析,项目应尽快实施;在第二象限里,项目具有低期望收益与低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小时,但收益也较低,可运用DCF分析,项目应尽快放弃;在第三象限里,项目具有高期望收益与高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时,且收益较高,应使用ROV量化风险,出现新信息来时决策;在第四象限里,项目具有低期望收益和高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时,但收益较低,运用ROV分析,当有利信息来临之时实施项目。

5.3结论

由于大多数矿业评估项目的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大部分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四象限分析法不仅适用于一般的资产评估,而且更适用于矿业权项目的评估。将ROV与DCF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矿业权评估,能够提高矿业权投资项目取舍的准确性,还给投资者带来额外收益,实现项目的增值。项目的增值是管理者最优决策的结果,是隐含在项目中的期权价值。这样以来矿山企业既节省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又适当控制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的力度,有利于矿产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

6结束语

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矿业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也要随之完善,由于评估方法是矿业权评估的量化工具,因此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完善尤为重要。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矿业权评估师要想提交一份既客观合理又能让各方面满意的评估报告,就必须洞察众多评估方法的优缺点,然后矿业权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全面分析投资项目,而且要抓住重点。灵活运用评估方法,尽可能发挥他们的长处,使评估的结果跟接近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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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股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成为市场交易双方关心的问题。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手段和工具,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是三种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以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为基础,选择近期市场上相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通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进行价值评估。市场法的原理决定了它的使用前提:一是必须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才能找到参照物。二是参照物及被评估资产相关的指标、参数、价格等能够计量并且可以搜集到。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用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乘以目标企业相关指标作为评估值。常用的基本财务比率有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一)市盈率模型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盈率乘以目标企业每股收益。市盈率模型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数据获取容易;该指标涵盖了收入、增长率、股利支付率等因素,综合性较高;缺点是不适用于收益为负的企业价值评估。 

(二)市净率模型 

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净率乘以目标企业净资产。市净率模型的优点是当收益为负,市盈率模型无法使用时,可以使用市净率模型,因为绝大部分企业市净率很少为负数。缺点是市净率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政策的影响;一些高科技企业的价值与净资产没有太大关系,选择该指标不能很好反映企业价值。 

(三)市销率模型 

目标企业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销率乘以目标企业销售收入。市销率模型的优点是不会出现负值,比市盈率、市净率模型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缺点是该指标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成本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二、成本法 

成本法的原理是从买方的角度估算重新购置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相同的全新资产所支付的费用。使用成本法时,首先要根据现有市场条件估算重新购置相同资产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然后减除各种贬值,包括物理损耗引起的实体性贬值,技术进步带来的功能性贬值,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经济性贬值。用公式表示为: 

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运用中以企业资产负债表历史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减去对应的各种贬值得到各个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是企业价值。成本法的优点是估算数据有据可查,适用范围广,只要企业有实物资产就可以进行客观可靠的估算。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成本法将企业资产割裂开来,忽略了资产间的协同效应,也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反映了企业各资产在基准日的现时价值,却没有反映出企业未来发展的潜能。 

三、收益法 

理性的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时,所支付的成本不会超过购买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收益法通过预测资产预期收益,采用贴现的手段进行价值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从基本公式上看,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预期收益能够合理预测并用货币单位度量;折现率即投资者为取得预期收益承担的风险报酬率也要能用确切数据衡量;能够预测出产生收益的年限。 

收益法通常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首先它几乎反应了企业运营资本的整个收益情况,能够全面的评估企业价值;其次它考虑了时间的价值,将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折现率反映投资该项资产获得预期经济收益的风险回报率; 

收益法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测算过程比较困难。首先,各期现金流的预测可以采用各种合理方法;其次,折现率的确定也比较困难,陈蕾,刘旭(2012)研究发现:如果折现率成本低估50%,企业价值就会高估100%;如果折现率高估50%,企业价值仅仅会低估30%。参数选择稍有不慎,评估价值评估结果将相差万别。 

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基本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披露的资产评估公告,本文按照2015年公告时间均匀选取了常发股份、亨通光电、万讯自控、粤宏远A、菲达环保、京山轻机、合力泰、日发精机、内蒙华电、新华百货、铜陵有色、海宁皮城、江苏国泰、南通科技、中航资本、苏州高新、惠天热电、雅致股份、渝开发、利欧股份、中国中铝、金牛化工、隆平高科、紫金矿业、涪陵电力、京新药业、首钢股份、溢多利、驰宏锌锗、富春环保、顺鑫农业、海能达、诚志股份、碳烯新材、神农大丰、中安消、柳化股份、中科英华、山东黄金、海航投资40家发生资产评估业务的上市公司,并对其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目的、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比较。 

评估目的分布 

(一)从评估目的分布图来看,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涉及到股权收购(占比45%)、股权转让(占比23%)、资产重组(占比15%)、部分资产处置(占比12%)、其他(包括减值测试、增值扩股等,占比5%)。其中,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资产评估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要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实力,通过股权收购进行资本扩张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其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是为了在资产重组或处置部分资产的过程中,更好的了解相关资产价值。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障碍,需要及时的调整内部结构以适应经济发展,资产重组、处置闲置资产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重新得到合理分配调整。此外,还有以资产减值损失测试、增资扩股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些业务在上市公司中发生的最少。综上,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对交易的股权进行估值。 评估方法(二)从评估方法柱形图上看,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业务中,对于三种基本方法的运用,更侧重于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使用相对较少。对于部分资产的评估,由于涉及到的资产往往是单一的、相对独立,无法与其他资产发挥协同效益创造出更大价值,评估相对简单,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这些单项资产更多采用的是成本法和市场法,几乎不采用收益法。对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这类业务往往涉及公司兼并收购,待评估的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可以合理预测,与之相对应的风险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故采用收益法;被兼并收购的企业会计凭证健全,成本相关的信息资料比较容易获得,故采用成本法。 

在40家上市公司评估案例中,62.5%的评估报告采用两种方法,剩下37.5%的报告只采用了单一方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更偏向于采用两种评估方法作为比较,结合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和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某一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得出评估结论。部分资产的评估相对简单,报告更偏向于采用单一方法直接得出结论,比如对矿产资源的评估,一是市场上罕有此类交易的数据,故不适用市场法,二是其未来收益难以从企业经营中剥离,难以预测未来风险,故不适用收益法,因此直接采用成本法经行评估。 

五、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以确定标的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成本法和收益法是评估中常用的两种方法,较少使用市场法。这是因为市场法需要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交易案例,然而我国市场上的交易案例相对较少,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获取交易案例的成本较高。更重要的是,很难找到与待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无法消除。 

从理论上讲,收益法具有成熟的模型和理论基础,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但是在评估中收益法又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未来收益的预测以及相关参数的选择上,这些都限制了收益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故在实际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师们偏向选择成本法。但是从以下方面来看,收益法具有成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相加,应当注意到各项资产之间协同效应产生的价值,资产不同的组合方式会产生不同效率。成本法在估值时没有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考虑进去,是其缺陷之一。二是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商标、口碑等,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效益,在评估时应当考虑在内。收益法可以很好的衡量这些资产带来的企业价值,而成本法则无能为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德功.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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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模糊实物期权

一、引言

高新技术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新引擎。然而,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高风险、高投入特点,很难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资本市场获得融资,这使得风险投资逐渐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而风险投资价值评估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资本能否成功运作。传统的折现法只能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静态价值,忽视了由高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价值,因此很可能低估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价值。而Schwartz、Eduardo(2000)将期权定价思想和分析方法应用于项目投资决策,认为实物期权能够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和机会带来的增值,对风险投资评价做出更好的解释。然而,经典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要求的参数和信息确定性并不符合风险投资事实。实际上,决策者很难对风险投资预期现金流做出精准的估计,而模糊理论恰好不需要精准的数据,只需要一个数据范围。因此,用模糊实物期权评估风险投资项目价值更能反映实际情况(李恩平,2011)。用模糊实物期权对项目价值评估进行优化是可行的,但现有的模糊实物期权价值评估基本上是针对项目整体的,而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通常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本文将建立分阶段的模糊实物期权模型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价值,以期为决策者做出客观有效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模糊实物期权模型构建

(一)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于1973年提出了欧式看涨期权定价模型。

(二)模糊数模糊数可以用隶属函数来表征,定义则A軒为一个核为[a,b],左右延展值分别为m1和m2的梯形模糊数。模糊隶属函数的参数关系如图1所示。

(三)基于模糊数实物期权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模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多阶段的特点,因而分阶段进行投资决策不仅可以减少技术市场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而且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从实物期权的角度分析,风险投资决策是一条期权决策链,每个阶段的期权价值与当阶段和之后各阶段的期权价值有关,决策者可以在每个阶段结束后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阶段是否继续、延迟、停止,或者是否加大、缩减投资。本文在计算风险投资价值时采取逆推法,如图2所示。在建立模型前,做以下几个假设:(1)风险投资在企业成熟期末可以通过并购、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顺利退出;(2)风险投资各期末的项目价值可以通过市场实现;(3)风险投资在各阶段的价值波动率不变,为σ。

三、模糊实物期权模型的运用

某生物技术公司准备投资某生物制药公司进行新药研发。预计导入期需要1年,投资现值I軇2=(200,220,8,8.8),期末项目市值S軌2=(160,180,6.4,7.2);如果发展形势良好,进行下一阶段的投资,预计成长期需要2年,投资现值I軇3=(300,350,12,14),期末项目市值S軌3=(520,560,20.8,28);如果形势发展很好,将进行下一阶段投资,预计成熟期需要3年,投资现值I軇4=(500,600,20,21),项目期末市值为S軌4=(1600,1700,64,68)。设无风险利率r=0.05,风险折现率R=0.1。运用分阶段模糊实物期权模型对投资项目进行计算,分别。综上所述,用模糊实物期权方法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价值分阶段进行评估是可行的。传统的折现方法由于忽视投资机会及经营柔性的价值会低估整个投资项目的价值,结合实物期权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但过度强调参数和信息的确定性和绝对性往往会偏离实际情况,运用模糊实物期权可以修正这一问题,而且分阶段投资是投资者经常采用的较为有效的规避风险方式。

四、结论

本文构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模糊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是在参照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特性提出的。该模型不仅考虑了由投资带来的期权价值,还考虑了不确定因素影响而将各阶段项目价值以及风险投资额度模糊化,为风险投资主体提供较为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结果,。该模型在理论和应用上均具备一定可行性,但整个研究仅对项目价值和投资额度两个参数模糊化,如果有必要可以将更多参数模糊化,与此同时,对影响参数的不确定因素缺乏定性定量分析,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恩平:《高新技术企业多阶段风险投资价值评估研究》,《经济问题》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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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14

1绪论

企业并购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大环境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经济行为。在我国,并购与重组受到了企业和政府热情的关注和积极的实践,希望并购成为实现扩张和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并购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对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实力的增强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通过企业并购行为可以实现公司的扩张、调整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移、进而达到规模经济。

通观我国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企业并购案例,发现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企业并购在定价问题上存在着显著差异。本论文拟通过对我国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企业并购定价案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定价方法,并对我国企业并购定价的缺陷提出合理建议。

2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2.1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也逐渐向市场行为过渡,并购活动日趋频繁,并购竞争也更加激烈。随之,并购定价中的许多问题也就显现出来了,对此许多学者都进行了各个方面的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为以下几种:

(1)胡丽、李松、王友群(2005)认为传统的DCF方法不能对企业管理者在经营投资中的延迟、扩大、转换、收缩以及放弃投资等这些灵活性进行定价,因而忽略了经营灵活性的价值。他们提出,企业总价值应当包括传统的DCF方法计算出来的不考虑进一步投资时的传统净现值,以及考虑进一步投资的实物期权价值;而且这一实物期权价值可以利用期权定价的布莱克-舒尔斯(B-S)公式计算得出,这样计算的结果才是完整的企业价值。

(2)吕卿楠和崔健在他们所写的《实物期权理论在企业并钩定价中的应用》提出,企业价值可以划分为现实资产价值和期权价值两部分。前者可以运用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者则对企业拥有的期权进行识别和评估,两者之和即为企业价值。通过引进期权理论对传统方法进行改进,可以得出并购特征和企业经营灵活性的并购企业的出价范围,为并购中时目标企业定价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

2.2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对并购的研究历史远长于我国,并购定价的方法体系比较完整,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与估值方法都比较成熟,对我国企业并购定价有重要借鉴意义。

收益现值法是西方国家定价的基本方法,维斯顿在他的著作中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公司并购对生产集中的影响,提出了公司价值的四种模型,分别对零增长、固定增长、超常增长紧随零增长和超常增长紧随固定增长进行了建模研究,被称为维斯顿模型。

威廉姆・西蒙提出兼并的加成定价法,他研究了从1975到1991年之间上市目标公司收购中溢价和公告前股价上涨之间的关系,从而证明竞标前公司股价上涨和公告之后股价的上涨通常没有相互关系。他们之间几乎没有替代关系,涨幅是对投标商的附加费用。这一发现对于估计内线交易的成本有重要意义。它也增加了关于公共资金市场中信息在私人的收购谈判中的作用。

2.3国内外相关研究存在的缺陷

尽管国内外关于并购定价的研究很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目前,国际通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期权法(较少采用)。这些评估方法看起来很合理但我们观察到,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交易价格都要高于按上述评估方法计算出来的价值,说明企业还有上述方法未计算在内的潜在价值。

由于潜在价值的存在,上述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适用于非经营投资者,而不适用于经营投资者,这种缺陷首先会影响企业产权(尤其是国企产权)的合理定价和外部投资者的经营策略,进而会影响外资的功能,其在一定的政策环境下会导致恶意收购的大量发生,从而破坏良好的竞争秩序并危害当地的经济。而在这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

3中外企业并购定价的比较分析

3.1中国国内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定价分析

(1)我们选取1998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作为样本,对其交易单价和并购当天的股价进行成对样本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表3。

从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单价和股价之间的差异性在减少,尽管差异性还是比较大。

3.2国外企业并购国外企业的定价分析

同样,我们对所搜集到的国外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单价及其公司估价进行成对样本检验,检验结果如表7~表9。

3.3中外企业并购定价的比较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企业并购定价与国外相比存在巨大差距,而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行为取代企业行为。

从我国开始出现企业并购行为以来,政府就在里面充当重要的角色。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划拨,到后来的为了国家宏观调控强行“拉郎配”,直到现在还存在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主导的并购案例。政府在主导并购时,并不会像国外企业一样做充分的前期调查、价值评估,而仅仅依靠账面价值等,这就造成了我国企业并购定价非常不合理。

(2)评估方法使用不当。

从下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大约占45%,而其他评估方法中,收益现值法出现了四次,占到了样本数的20%,在我国并购交易中使用面还不多。账面价值法和市场比较法使用较少。由于资料所限和样本数较少,反映的结果不一定全面准确,但也能说明问题的基本情况。其实,纵观我国二十余年来的评估实践中,无论是并购活动中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还是一般单项资产评估,重置成本法(包括单项资产加总和重置成本法)一直作为主要方法使用,其他方法仅作为辅助方法使用。

而重置成本法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它估测企业公平市场价值的角度和途径应该说是间接的,虽然在理想状态下,企业资产的重置费用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是可以重合的。但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的重置费用只是企业市场价值的一部分。

与我国不同的是,国外主要采用收益现值法,从形式上看,收益现值法似乎并不是一种估测企业公平市场价值的直接方法,但是收益现值法是从决定企业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要素―企业的预期收益的角度“将利求本”,企业今天的投资经营是建立在对未来的前景预测的基础上的,因此,收益现值法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也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直接方法。因此,国外并购定价方面比我国合理得多。

表10我国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调查

估价办法样本数百分比重置成本法945%账面价值法210%市场比较法15%收益现值法420%方法未知420%3.4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重视不够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许多企业往往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特别是忽视账外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进出口许可证或特种经营权等的评估。在我国企业并购发展初期,由于企业并购行为不规范,行政法规不完善,国有企业之间通常是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划拨完成并购,无须进行资产评估或企业价值评估,对无形资产更视而不见,甚至产权已发生转移,但企业免费使用的国家土地却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4规范企业并购定价的政策建议

4.1避免行政干预,保证并购定价的客观性

我国企业并购存在很多问题,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行为取代企业行为。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达到一定政治、经济目的,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强行将一些严重亏损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搭配”给优势企业,使原来的优势企业背上沉重负担,这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产权转让市场的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制度的并购活动规范化进行,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留给市场更多的空间才能形成合理的定价体系。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提高监管水平,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防止内部交易。

4.2重视企业价值,选择正确的定价方法

我国企业并购定价过分倚重被并企业财务报表而忽视事前调查。财务报表对被并企业财务报表固有缺陷认识不够:如它不能及时、充分、全面披露所有重大的信息,从而使得在并购定价时对一些重大事项未能予以考虑,影响了定价的准确性。我国企业并购定价主要依据净资产,而以净资产定价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评估方法选择受到限制,影响到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国外在并购方法的选择上就相对科学的多,主要采用现金流贴现法、类比估值法以及衍生估值法,而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使用条件。

4.3提高评估机构和人员水平

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并购定价的合理性,我国评估机构与国外相比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并且还存在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规操作的现象。目标企业诱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企业并购的资产转让价格是在资产评估的前提下,经并购双方协商确定的。目标企业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优势,有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并极力夸大某些长处,并以支付高额评估费用等手段诱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而人为造成评估价值的虚增或虚减,这势必有损于收购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并购事业的发展。因此,提高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琳.企业并购定价决策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05.

[2]胡丽,李松,王友群.企业并购决策和目标企业定价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5,(4).

[3]郭世钊,蔡嗣.经矿业并购定价策略的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5,(10).

[4]王斌,何毓海.股票市场驱动的公司并购定价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7).

[5]黄晓楠,瞿宝忠,丁平.基于EVA的企业并购定价改进模型研究[J].会计研究,2007,(3).

[6]吴应宇,胡婕,路云.基于产业周期理论的并购定价模型设计[J].东南大学学报,2007,(2).

[7]陈高游.上市公司并购定价博弈模型[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7,(3).

[8]张学谦.现金并购定价分析[J].财会通讯,2006,(3).

[9]刘芳,韩晶.企业并购定价诸方法之选择研究[J].现代财经,2006,(4).

篇10

引言:煤炭资源矿业权不是天然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关交易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的发展历程[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前,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独享所有权及其相关权能,煤矿企业没有独立经营权,煤炭资源禁止流通,更不可倒卖。《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后,国家开始承认煤矿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并通过许可证形式将煤炭资源产权无偿授予煤矿利用。1996 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允许有限制地转让,煤炭资源产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步建立。随后的1998年、2000年、2003年分别出台相应的规定与办法,依次提出了矿业权可以通过招标投票、拍卖及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要采取分类出让的原则。2007 年《物权法》将矿业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肯定了矿业权的私法属性,从法律层面承认了依靠矿业权取得经济效益的合法性。2008 年《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对矿业权评估业进行规范。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确定全国范围内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成立,推进全国矿业权统一平台建设。2011年、2012年又相继出台《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了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包括矿业权出让市场与转让市场。在矿业权出让与转让市场中,政府的行政职能存在界定不清的现象。在出让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人之间既是一种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而这两种关系中往往又以前一种关系为主导,因而有碍于矿业权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矿业权市场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现象同时产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立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直接参与矿业权经营,阻止社会资金的进入,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有的违规操作,将矿业权出让给指定企业。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中,政府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政府部门随意让矿企“关、停、并、转”,甚至无正当理由强行收回矿业权 [2]。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健全。目前中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全面建立,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如期建成并运行,265个地级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矿业权信息系统还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还不成熟,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基本都限定在省或市级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内,矿业权转让信息公开度不够。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虽有搭建,但实际运营程度不高甚至基本停滞。如国土资源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自2013 年底开始,其矿业权转让项目挂牌只有不到 30 宗。从现有交易规则来看,矿业权电子交易主要针对招拍挂形式,尚未涉及转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出让的适用范围。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同年12月31号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12年3月执行,这些准则规则的制定,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范围、应用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一定程序上对矿业权的市场价值评估起到了较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矿业权的市场转让。但是,对于各类评估方法来讲,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益法中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常用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方法,该方法将与矿业权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到矿业权的评估价值。该方法需要主观判断两个要素:未来年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当经济剧烈波动时对未来现金流的测算可靠度会降低,对折现率的选取也较为困难。市场法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以可比销售法为例,其运用基础是要有一个较为发达、稳定和相对完善的交易市场,这些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另外,对于三大类评估方法来讲,除市场类方法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相对平等竞价地位外,成本类方法和收益类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二、解决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问题的对策

(一)清晰界定政府矿业权管理权能。首先,政府应在矿业权管理方面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理念。政府应从过去“管理”的角色逐步过渡到“服务”的角色上来。政府应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好的环境与交易平台,让每一个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对象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与相关交易信息,以达成各交易方参与交易的目标。其次,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权限。在矿业市场管理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配合市场机制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而不应当插手矿业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再次,要划清各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权限。在矿业权管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职责应当划分明确,同级政府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同部门内部间也应界定清楚,以避免管理真空或产生争权夺利行为。

(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各级政府应该切实贯彻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进一步加快有形市场建设的步伐,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网络。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交易中要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促使交易向公开化、公平化方向发展。在建设有形市场的同时要注意无形市场的配套建设,尽快完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化、公开化与规范化。其次,要培育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现在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中介机构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机构少,服务行为不够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随着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行,矿业权交易将向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矿业权中介服务部门将大有可为。

(三)健全矿业权市场监督机制。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及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依照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交易活动有序进行,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矿业权市场监督体系是一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体系,既包括行政监督,又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还包括市场主体内部间的监督,通过它可以达到各方权力的相互制衡,最终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三、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对于当前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交易平台不健全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我们需要且行且改,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体制,以确保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的有序良性进行。

篇11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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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是国内各矿业发展中的支柱型产业,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有效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快速转变这一重要阶段。由于国民经济增长放缓,煤炭下游行业经营困难,煤炭产能过剩,导致煤炭市场疲软,产品供过于求,库存积压比较严重,整体销售价格持续下滑,煤炭经济效益呈大幅度下滑趋势。面对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更应该关注在整合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风险,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资源整合不但不能为企业雪里送炭,反而令企业雪上加霜。

一、煤炭资源整合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一)信息收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风险。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时,所有煤炭企业都积极的做好了抢占有限市场的准备。然而,煤炭资源整合时,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购方难以准确的估计整合后的煤矿实际财务风险,也没有及时全面的掌握目标煤矿资源储量、实际产量、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各环节,这样将难以精确的获悉目标煤矿资产价值的盈利能力,给并购后的整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此外,有不少矿主实际递交的矿井资料真实度低,未充分反映矿井具体情况。在失真的信息下,并购方决策者的决策将会是漏洞百出,致使并购企业并购了资源紧缺、发展空间不大的煤矿,实际整合困难性大。另一方面,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实际并购过程中,若支付高的价格,那么将会对并购方今后的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者还会不断加剧企业成本费,导致企业背负巨大的债务成本、经营成本、利润。并购方所用信息质量水平的高低及其评估方法的合理与否是引起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根本原因。

(二)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杠杆风险

如果并购方的整合资金存在不足,那么应通过杠杆收购的方式对被并购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际进行杠杆收购时,并购方通常会通过举债的方式来及时取得被并购方相应资产与股权,同时还会通过目标企业的现金流量偿还负债,杠杆收购将负债取得并购资金作为核心目的,并预计今后取得财务杠杆利益,因此并购方面临着较大财务风险。

(三)收购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

并购方结束收购后,重新构成的煤炭企业会一定程度上发生负债大、没有短期融资等各类流动性风险。使用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收购过程中此风险表现突出,这主要是因为在收购企业中资产流动性是必须考虑的前提,当流动资产的质量较高时,企业就会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从而收取大量的收购资金。不过由于并购行为消耗掉了企业大部分的流动资源,削弱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调节能力,带来了严重的经营风险。

二、煤炭资源整合中财务风险的防范

(一)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并购方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准备并购前应严格审查与科学评价被并购方,聘请资质高的中介机构按照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来统筹规划,及时获悉被并购方的资源情况,同时深入分析研究被并购方当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以及债务债权关系,以科学估计被并购方将来的收益能力。

(二)防范价值评估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价值评估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实际情况不熟悉而致,并且被并购方未全面反映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致使并购方过高的估计了被并购方的价值,加剧了自身的支付成本。在防范这种风险时,应以降低信息不对称为中心进行风险的消除。在评估被并购方价值时,应采取多种思路与方法,结合并购实际特点,确立匹配的并购估价方式。

(三)防范杠杆收购风险

煤炭资源整合结束后,新构成企业的现金流会引起杠杆风险的发生,而要想有效防范杠杆收购风险,就必须保证稳定的现金流。首先,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相应的收购对象,重点放在债务关系清晰、发展空间较大的资源上。其次,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长期债务不可太多,确保具有较好稳定性的现金流量可以支付利息等经常性支出。另外,实际经营过程中,并购方应事先预留一定量的资金,以当做偿债基金,避免有技术性破产情况的发生。

(四)防范流动性风险

具体应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防范:首先,采用股权支付方式,主要作用是减轻因现金大量流出而产生的压力,保障生产经营的有效性。其次,采用可转换债券支付方式,共涵盖了可转换债券拥有股票增值性、债券安全性两方面的内容,实际并购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掌握市场规律与财务状况灵活运用可转换债券支付方式,科学合理设计递增利率、初始转股价的溢价比例、赎回、回售及利率补偿等各环节。最后,采用权证方式,通过竞价收购加之权证的支付方式可以适当的节省融资成本,防止流动性风险。

三、结束语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特点,实际整合时应注重防范各类财务风险的发生,必须严抓整合全程方可降低或消除各类风险,提高煤炭资源整合效率。对于煤炭企业而言,进行资源整合时,应深入全面的评估分析实际存在的财务风险,加强有关论证,采取有效对策防范风险,从而保证煤炭资源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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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007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01

煤炭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与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我国是一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目前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占70%以上,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煤炭产业仍将是我国能源的支柱产业。

经历了煤炭行业“黄金十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加大,高耗能产业受到限制,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煤炭消费需求不旺。随着煤炭资源的整合,主要产煤大省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地的矿井产能将逐渐释放,国内煤炭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目前,国内煤炭价格已接近一些大型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处于低谷时期。同时,伴随着煤矿估值的降低,各煤炭主产区的交易也逐渐增多。笔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师3个执业资格,参加过山西和内蒙古多地的煤矿产权变动的审计和评估业务,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两点在煤矿产权变动的专项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 采矿权

采矿权是煤炭生产企业合法存续的基础,山西和内蒙古等地存在较多的民营矿山,财务基础很差,有时为应付审计,临时虚构帐套和凭证。审计人员必须在对国家和当地政策了熟于心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纰漏并让对方服气。采矿权价值确定涉及的参数主要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选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其中资源储量作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中的出发点,直接影响采矿权价值的大小。用通俗的话来说,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越大,该矿业权的价值就越大。但是各省实务操作中又有不同,比如山西省按照全部保有储量为基础收取价款、内蒙古按照可采储量为基础收取价款。国土资源部为确保国有资源收益不流失,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要求。资源储量必须得到国土部门的评审认定,是审计核查的关键点。审计中,应以国土部门评审认定的储量为依据,核查评估单位采用的数据是否符合其规定,如未采用国土部门评审认定的数据,则认定评估方法违规,选定资源储量数据小于评审认定的数据,会造成少评估采矿权价款,最终造成国有资源收益流失的问题。此外,还要关注是否存在滥用假设,除储量之外,影响价值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就是售价和折现率。与储量不同,这两个因素要借助于职业判断,合理的假设是可以的,但必须要甄别滥用假设。

2 井下实物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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