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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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当前,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形势对劳动者法律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既要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过硬的道德品质,还要培育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尽人意,不能适应新环境对技能型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高职院校需要认真分析总结现行培育模式,立足时展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用创新的思维推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改革,着力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一、 法律素养的含义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和敬畏,具有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主要是通过其法律意识以及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表现出来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也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日益走近和深入到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法律素养已然成为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1]。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调查问卷及统计。笔者对在常5所高职院校已经上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发出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答卷1892份。其中,学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就法律基础知识方面是否有收获?13%的同学回答收获很少甚至没有收获,79%的学生回答略懂一些,意义不大,原因是不感兴趣,理论性又太强,在回答有收获的8%的学生中,主要收获是法律意识得到强化;问是否有必要重新开设《法律基础》课程,9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需要全面普及基础法律知识;问当遇到纠纷时,你首选的解方式是什么?72%的同学选择找熟人找关系,原因是觉得有熟人有关系好办事;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41%的同学回答基本正确,也有一部分同学根本不知道如何区分;问到一起校园电脑失窃案,案发后盗窃者将电脑归还本人,此时盗窃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22%的同学认为盗窃者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盗窃者已经将物品归还给失窃者,盗窃者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被调查者中,83%的同学希望有机会到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从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分析的结果来看,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缺失和对全面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所导致的主要培育途径单一、培育方式过于机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基础知识严重欠缺,更难学以致用,无法满足经济社会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培育途径单一,无法满足学习需求。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旨在培养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但实践中,该课程同其他政治理论课一样,只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了其思想性和教育性[2]。学生学习缺乏兴趣,加上论文写作式的考核方式,平时不会在这门课上花精力,难以对学生的法律观产生影响。并且,法律基础部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所占比例较少,内容上以宏观介绍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与我国法律基本制度为主,内容十分单薄。寄希望于该课程教学能够培育法律素养是非常不现实的,更不用说满足学生对法律实用性的需求。2.主要培育方式机械,缺乏吸引力实用性。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基本上以讲授法理、阐释法律条文为主,辅之的案例分析也是以辨析易混淆法律概念、法律关系为目的的非常见案例,课外实践教学更是几乎空白,缺乏吸引力。即将步入社会的高职院校学生迫切需要掌握实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不因无知而触法,同时知道如何以法律为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中,缺少这样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角色的实用法律知识与他们关心的当前法制热点案例,难以学以致用。3.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任,“人治”思想占主导地位。受传统文化和社会负面案例等因素影响,“人治”观念、“官本位”思想仍根深蒂固,认为法律公信力不足,只有“官”、“管”的人才真正说了算;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冗长,法律成本过高,反而通过“找熟人”、“托关系”解决更经济[3]。因此,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找人”来解决。高校学生亦不例外,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该问题的普遍性。
四、 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策略与方法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人才培育目标已经定位为:“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而作为“高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素养教育必然不可缺失,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程度。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课改革2005年方案的要求,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大学生法律基础》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而课时却有减少,由于高职院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调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该课程有一定实践教学的新大纲要求,在课时设置上形同虚设或者是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甚至法律概念,这直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的“营养不良”。因此,高职院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师队伍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从源头上治理“营养不良”病症。
(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方式方法。1.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法律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要把课堂教学落到实处,在教学实践中将系统讲授和专题教学结合起来,做到“点面结合”。我们强调教学中首先要注意“面”,即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巧妙利用“点”,即要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要有针对性。这样有利于缓解法律基础课内容多而课时少的矛盾,又使教学有一定的深度,其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将大大增强。2.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进行模拟审判。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法院,感受法庭审判过程,体验法律的威严,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加生动、深刻。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对学生学习法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在课堂组织模拟审判,让学生自己选任角色,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会使学生体会到“学以致用”的真正道理。3.开设法律公共选修课程满足需求。随着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许多学生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想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开设相关法律公选课以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例如,可以开设《婚姻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实际密切联系的公选课。4.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外化为能力,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比如,在学生基本法律素养培育方面重点讲解《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比如保险理赔专业,可以重点介绍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专业,可以重点介绍同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这些知识对于提高学生进入社会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都非常重要和实用。
(三)培养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摈弃“人治”思想。在“人治”思想的影响下,学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我们有理由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并且一定会持续走向完善。所以,我们要教育学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也许我们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但是我们有责任使用法律,也许选择“更不经济”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个人是损失,但对社会进步是有着正面、积极意义的。也即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表现为主体期盼、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宁,并以诚挚的心怀来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实践法律[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站位,只有人人都“信法”,摈弃“人治”思想,推动法制改革进程,社会才会早日实现“法治”。
总之,通过思想上重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行动上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方式,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满足社会经济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雅凌.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N].人民法院报,2012-02-05.
[2]宋汝峰.互联网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3).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2.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2.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因此,笔者认为,当下高职院校应切实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与实操培训,研究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把当下教育教学中以法律理论灌输为主转变到以培养法律实操技能为主上来。只有这样,高职法律教育才能紧密切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培育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法律综合素质,体现高职的人才培养优势,形成本专业在就业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高职法律专业才能从危局中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彻底从当下的困境中走向振兴。(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董斌 单位: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一、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必要性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来体现的。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时代不断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所必备的重要素质之一,具有应有的法律素质也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现代人才所提出的要求之一。理工科大学生是当代大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群体,是国家未来科学、技术工作的主力军,无论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方面,还是理工科大学生自身成长、成才角度,加强理工科大学生的法治教育,积累基本的法律素养是十分必要的。
二、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原因
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意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但法律基础知识掌握薄弱
理工科院校由于学科设置和专业的特殊性,大学生法律知识相对淡薄,有人甚至不了解我国的司法程序和法院管辖制度,不知道遭遇侵权该向什么部门、向哪一级法院求诉;不知道请求诉讼有时效的规定;我国高校大都对理工科类学生偏理性逻辑思维发展,而忽略人文法律思维培养,忽略法律思维的培养必然会影响理工科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2.维权意识不强,守法意识不足,对国家法治建设不够关注,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
表现在理工科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够强,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为避免麻烦,只要影响不大,不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理工科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缺陷
法治教育内容跟不上社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适应其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在不断出台,原有的法律其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由于对大学生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导致法治教育的内容滞后,更新不及时,而流于形式。例如,有些法律规范在几年前都已经做出了修改,但在法治教育的教材里却仍显示的是一些过时的法律规定与法治观念。另外,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国家也出台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新的法律规范、法治观念却未能及时出现在法治教育的内容中。
三、提升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
1.树立理工科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理念,思想观念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进行指导就会有什么样的实践活动
提升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要以依法治国的价值体系为指导。开展理工科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首先应当树立起理工科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理念,树立他们的法治理念,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其次,还要转变理工科大学生的大工科主义思想,由单一的只注重学习专业知识的思想向专业知识学习与综合素质提升并重的思想转变。理工科院校所培养的理工科大学生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技术功底,还应当积累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广泛人文社科知识,树立起基本的法治理念,培育出必要的法律意识。最后,开展理工科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当转变法治教育的理念,将培育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崇尚、法治理念的树立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出发点。
2.根据理工科学生特点及专业特点强化师资力量,优化师资队伍,改进和完善教育手段
师资力量是影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因素,高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是提高法治教育水平的基本要求,进行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本保障最终还要靠高素质、充实的高校师资队伍。在我国高校中,从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这一点在理工科院校中显得尤为突出。一定要加快师资力量的建设步伐,充分吸收与利用社会教学资源,开展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应拓宽工作思路,尝试引进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人才,充实高校法治教育的师资力量。
3.利用校园媒体等资源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国现阶段大力提倡的一个发展方向,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对社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同社会、国家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针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是增强毕业生社会竞争力的基础,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以普及为主,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要去,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进行培养法制观念和素养,不断提升人才素质。
1 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人才,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大学生的犯罪率,目前的法制教育主要针对学生进行思想方面的教育,过于注重思想教育忽视了习惯和实践教育,我们应该明确,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而过于注重思想教育无法实现知识到能力以及思维的转变,无法满足新时期的社会要求。
1.1 缺乏对法制教育的准确认识
法制教育作为高职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教育目标,而大部分的高职院校仅仅是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这是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的体现,要明确思想素质是重要的,这仅仅只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德育教育不能涵盖法制教育,这样起不到法制教育应有的目的。目前的高职院校中,对学生的就业过于关注,忽视德育教育,更加忽视了法制教育的开展,弱化甚至是完全略去法制教育的存在。这种片面单一的法制教育的理解很难保证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师资力量上很匮乏,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开展状况堪忧。
1.2 法制教育重心偏移
现阶段的法制教育将重心放在法律的普及上,而不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上,这种落后的法制教育重心是目前法制教育水平得不到提升的根本所在。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人才要求的不断提升,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有了很高的要求,而法律意识又是法律素养的基础,只有培养足够的法律意识才能使法律素养得到提升。这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同样也是我国法制教育努力的方向。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以课堂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为主,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这很难将知识转变成能力,从而提升法律素养。繁重的课程内容让学生对法律知识失去了兴趣,同时课程设置的针对性较差,教学内容缺乏重点,缺乏实际的教学意义。
1.3 缺乏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
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是法制教育的基础,现阶段的法制教育体系还有待完善,尤其是针对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虽然说学生就业对法律知识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要明确法制社会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从基础的教育中心到教学方式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课程内容丰富,教学方式方法完善,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强,有一定的法律思维。
2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改进方向
2.1 明确法制教育重要性,认识和了解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是重要的社会人才培养基地,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人才,法律素养是法制社会的基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生今后适应社会、不断提升个人素质的基础,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今后的发展有着深渊的影响,高职院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任务,从而提升高职院校的法制教学水平。同时要结合当代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改变,转变传统的法制教育观念,深入分析法制教育的深刻含义,围绕培养学生法制意识为核心进行法制教育研究,让学生在学校培养出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2.2 将培养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根本
要明确法律素养是法制社会的有力保障,只有知法懂法用法的人,才能促进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是一个特使群体,他们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同时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容易走向犯罪,这也是大学生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摆脱知识灌输,而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让学生有一定能力和意识进行犯罪行为的判定,降低学生不如犯罪道路的同时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2.3 教学模式改革创新
要不断完善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在实际中要增强法律知识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法律知识教育,提升法律的实用性以及学生的主动性。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和创新,教学内容新颖有趣,同时要符合实际,这样学生才能更好的参与到课堂中去,提升课堂效率。改变教学方式方法,注重案例分析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例如,进行犯罪现场模拟、犯罪心理分析等,通过学生参与其中,更好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意识。
3 总结
法制教育在高职院校的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要明确现阶段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将学生培养同社会、国家联系到一起,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全能型人才,培养知法懂法用法的优秀毕业生。
中图分类号:G6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90-04
自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推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管理者和相应的理论研究者不断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进行探讨。然过往探讨多侧重于宏观模式和培养质量等方面,缺乏深入到人才培养各具体环节的深度分析,尤其对课程体系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深层次分析不够,于是深度分析这一问题则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之客观必然。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外在表征
1.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知识结构融专业知识与人文素养于一体的法科人才
复合型人才首先是人才所具有的知识之复合,从词义的角度来看复合的本意是指物体因某种原因而结合起来,照此词义,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复合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甚至初步科学知识的法科人才。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科人才作为法科人才之内在要求,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其知识本身必须是复合的而非仅仅停留在法律专业知识层面。它首先决定于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准则,它是隔离和过滤各种行为和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规范准则。这启示我们法律知识是舍弃了其所规范对象本身知识的规范知识,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就必须要对法律规范知识和行为本身的一般社会科学知识甚至自然科学知识都要有一定的了解,唯有此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其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的交叉和综合性越来越强。就法学学科来看,其发展也趋向与财经、管理、艺术、人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的交叉与综合,这就使得高端法科人才应当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国外不少大学就要求法学人才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德国慕尼黑大学规定法科学生应当掌握一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相关知识①。最后,就法科人才本身来说,由于其成长背景和成长历程的差异,特别是阅读兴趣和接受教育的差异使得其本身具有不同的内在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决定了法律知识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甚至某一方面的专门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或自然科学知识复合有了可能。
2.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科人才
针对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卓越法科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应用型之基本要求,这既是对传统法科人才培养的反思,又是人才培养适应现实的客观需要。从传统人才培养看,我国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本质上是同步的,尽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7年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后,法学教育经历了飞跃式发展,73%以上的法学专业是1998年以后建立的 [1 ]。高等法学教育在大规模扩张的同时,虽经历了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拷问,但这种拷问和相应的探讨成果并未转化为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的全面和深层次考量。法学教育总体上与高校其他文科教育一样,多注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缺乏相应司法能力的培养,以致于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工作岗位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工作适应期。职业能力的欠缺是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人才的主要不足,因而卓越法科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养成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又应当具备哪些职业能力?首先是正确衡量社会情形并作出适当判断之能力。法律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规范,法律知识内含着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和判断,这要求法科人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认识社会的基本能力,其“最终目的不在于学会模仿别人如何工作,不在于学会作为一个律师应如何行为,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理智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 [2 ]。其次是法律思维能力。具体说是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置于法律视角下进行审视、判断并处理的能力,甚至置于更宏大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处理的能力。再次是从事相应法律事务的能力,也就是说将法律运用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律个案实现社会正义的能力。
3. 以公正情怀为职业准则追求的法科人才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又一表征
这决定于法律和法学本身,法律是以公正和正义作为其内在追求,法学也即正义之学。于是法科人才要适应将来的职业就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将公平、正义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永恒准则。具体来说,卓越法科人才应当崇尚法律、有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在处理问题时始终坚持以正义为依归的法律准则。同时,坚守法律就需要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意识,既要尊重权利和维护权利,具有尊重他人权利和自我权利进而捍卫法定权益的公共精神,又要有良好的法律义务观念,自觉履行各种法律义务并遵循从事法务工作的道德准则。权利的捍卫和义务履行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有抵制各种破坏法律权威现象的勇气和力量,可见法科人才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应当具有国际视野
今天,全球化和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旋律和客观趋势,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全球政治经济交往的广泛与频繁。规范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行为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不断丰富与完善,涉外的或者国际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的比例不断提高。更为主要的是,国际惯例和国家条约对一国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也不断加强,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司法经验也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不断地被引介和借鉴。甚至处理法律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也不断向我国法律体系拓展,这使得法律事务的处理在众多领域和方面都与国际规制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卓越法科人才必须对这种发展趋势有所把握,要自觉养成国际视野。
二、课程体系滞后:制约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有机统一的专业知识与人文社科知识及专业技能和国际法知识,这需要一定的课程体系和承载课程体系内容的教材决定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总体来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通选课以及毕业论文和实习等5大模块。尽管这5大模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的宽口径和综合性,但素质教育选修课少及课程涉及面不广,实践教学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知识的供给,是影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1. 人文素养课程少
现行课程体系中尽管有素质教育通选课,但是这种通选课设置受大学法学院本身师资力量的影响,大多局限于比较基础的诸如逻辑学和经济学,有条件的法学院设置了国际关系和社会学等课程。总体来看,人文素养课程偏少,这既限制学生心智发展又影响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一个知识分支的主旨和意思,会随传授给学生的与之相配的其他知识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学生读书只囿于一门学科,那么这种劳动会助长片面追求某种知识的倾向,这样做会限制学生心智的发展。” [3 ]对法律理解的片面必然影响其职业技能的养成,美国历史上就曾出现过这种现象。上世纪80年代后,由于过度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而轻视人文素养导致律师及法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倒退 [4 ]。
2. 课程体系中的实践课程主要是实习和诊所式教学
这两种课程设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学生对司法实践的感性印象,但是很难养成职业技能。就诊所课程而言,大多数法学院都是通过案例教学方式来完成,有些学校在教学中可能还增加一些模拟审判等活动,但总体来说它是引导学生与相应当事人交流和掌握一定律师职业能力的课程。这有助于学生对法律事务以及对社会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认识和了解,在一定层面上能帮助法科学生初步养成职业技能,但不能形成学生独立处理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的能力。而就实习来看,实习课程时间较短,一般都在2个月左右且多数都安排在大三最后一个学期或大四第一个学期,从知识通过实践予以巩固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阶段学生或有司法考试或有研考的安排,专业实践往往是走走过场而已。更贴近的看,大多数学生在法院和检察院做些订案卷和打杂的事务,很少参与审判和检察业务,这样在课程设置中原本想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实践反倒成为学生不在意或不愿干的负担。
3. 具体的课程内容体系也难以满足学生素养的养成
现有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教材来完成的,“法律只能在大学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 [5 ]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及其编排对法科学生知识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而现行的教科书甚至包括16门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都是采形式主义编写方式 [6 ]。形式主义编写教材的首要表现为视法条为教材不可或缺的内容,要求教材尽可能多的引用法条,法条动态的变化性必然引发教材内容的增加、教材篇幅的增大,使教学和学习仅仅停留在对法条的简单理解和认识上。更为主要的是法条的堆积使得学生不便感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准则,进而使教学难以成为提高学生能力的主渠道。形式主义编写法学教材的另一个特征是缺乏对课程教学内容本身定位的思考,它也不审视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内在关系,这使得现行教材编写中不同课程的教材内容重复且缺乏有机衔接,容易造成学生孤立地掌握某一课程的内容,而不是将某一课程放到整个课程体系中把握,难以形成综合性素养。
三、课程体系优化: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根本途径
滞后的课程体系难以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有效知识供给,优化课程体系使其能满足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与法学素养养成要求,则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客观必然,那么如何优化课程体系呢?
1. 优化课程结构体系
课程结构体系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种类课程有机联系所构成的整体。上述分析可见,现行课程体系主要是人文与科学基础课程的欠缺和实践课程的不足,因而主要是从这2个方面优化课程结构。
就人文和科学基础而言,其知识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学科众多,当前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编写法学专业人文核心课程教材,设置经典人文课程、发展人文课程和交叉人文课程来弥补这一课程体系的不足[7 ]。从就事论事的角度来看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考虑到全国现行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和学生的课程负担就不切实际了。因为法学院相应人文课程的师资比较缺乏,而且学生的课程负担相对较重,16门核心课程和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已占据了课程体系的很大一部分。可行的方案则是通过打通高校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学习旨趣选修相应的人文课程。当前湖南师范大学开设的人文素养讲堂――至善讲堂和麓山论坛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这一人文素养讲堂每年邀请20名国内外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著名专家讲学,为学生提供人文和自然科学经典知识。
就实践课程而言,现有的实习和诊所课程不能根本改变学生职业能力欠佳的局面,这就需要优化实践课程。实践课程的优化可以通过3方面途径来实现:一是在现有实习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实践基地,通过实践平台来强化法学院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互动,使学生通过观摩审判、实习实践、参与庭审等提高实践能力;二是对法学院现有的各种途径进行整合,构筑实践教学平台,具体来说可以将诊所式教学、法律辩论、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讲法和法律咨询活动等整合为有机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之实践教育平台;三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构筑的漾翅团队模式,由有律师资格和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在大学三、四年级学生中挑选素质较好的学生组成团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和教师所的案件,并逐步过渡到学生独立简易案件。
2. 优化课程内容体系
上述分析可见,现行具体法学课程内容编写多采用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多数法学教材都是规范的堆积,未对零散而众多的不同时空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和概括,未能提炼出共同的概念,不利于法科学生包括职业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养成。因而优化课程内容首要的是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事实进行概括和抽象,进而提炼出法律规范与行为的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些权威概念。同时,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外在表现,司法案例也是内涵了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现实事例。法律课程内容更为核心的是要透过具体规范和案例寻求出法律的内在精神,提炼出一般原理,“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逐步演化才能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过了一系列的案例。” [8 ]传统的体现课程内容的法学教材对一般法律原则也未进行提炼,因而在优化课程体系具体内容时还要特别注意强化构成法律现象之间内在关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理的提炼和概括,使学生能通过一般法律原理和准则的把握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理解法律规范和处理法律案件之实效。当然概括出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后并不否定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用规范来论证和支撑概念和原理,而是要求“概念基础,原理主体,规则支撑”,并以此作为法学课程教材内容编写范式。
注 释:
①《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2条之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参见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114-1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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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ssion on Professionalism.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A Blueprint for the Rekindling of Lawyer Professionalism[EB/OL].http:///cpr/professionalism/Stanley_Commission_Report.
[5]Christopher Lang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J].Law Quarterly Review,1887,(3):89.
随着我国法制教育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中的深入,尊重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个体发展为出发点,这样才能够促进高校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当前我国法制教育和民主法治并不完善,所以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融合,不仅是高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保证,同时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这也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的职业素养。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融合的教育意义
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主要培养对社会有用,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法律人是为国家各项事业服务,为社会各项发展提供基础和保证的重要人物,所以法律人的道德品质与职业素养应该被放在专业发展的第一位。因此,为了实现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为了培养更多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必须要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融合起来,在教学实践中锻炼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和思想道德素质,这是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所必须的。
高等教学法学专业注重法律人的培养,而法律素质和道德品质是影响法律人的重要因素。法学专业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需要法律专业的人才具有正直不阿的精神和品|,同时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能力是法学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腐败现象十分明显,所以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把法学专业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起来,让高等教育的学生在学校和生活中应该肩负起和承担起法律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学生将专业知识学习和人格培养结合起来,以此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也可以说法律需要道德进行支撑,从法律专业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联系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的发展必须要将其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避免学生步入社会之后钻法律的空子,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二、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融合模式的实践
(一)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法学专业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和专业的发展应该以专业就业为导向,所以应用型和实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主要方向。法律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法律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应该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这样才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才能够将公平、公正的理念深入到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去。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融合模式的探究应该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并将其作为最基本的教育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有:信服和忠诚法律、忠诚事实、保持清正廉洁的心态,更应该以社会道德和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底线[1],以此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
(二)以案例教学为主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法学专业知识点繁琐,并且很多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现象无法很好的进行解释,教师在此时可以对此开展以案例教学为主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改善传统教学的弊端,丰富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同时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和启发性能够引导学生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够将课堂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信心。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很多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批判意义,在利用此种案例进行教学时,教师应该给予学生更多的思考时间,不要以教师的思想去影响学生,让学生在案例分析和学习的过程中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法律见解,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结合实际生活进行正面教育和正面引导
教师是教学活动开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要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自身的影响力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特殊性使得社会中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不应该过分的夸大社会现象,应该结合实际生活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正面的教育和引导,以免学生在不良社会现象下走上不法的道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逐渐被应用到了高等教育中来,同时学生也处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信息的获取速度和途径都在不断的丰富,因此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良的法律事件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教师应该为此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正面的引导,避免学生产生不良情绪,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2]。
(四)根据教学需要培养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的融合需要学生具有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教师的道德素养和教学能力对学生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高校应该根据教学需求,培养高质量的,德才兼备的教学人才,建立一支完善的高素质的教学队伍,这样才能从内到外的影响学生。另外,高校可以聘请有能力和工作经验的警察、军人、律师、检查官等到高校内进行教学讲座,分享他们的人生和经历,以此来影响学生要做一个德才兼备的法律人。
三、结语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的融合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直接体现,也是深化素质教育,提升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效果的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其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的服务和发展贡献力量,在培养专业法律人的同时,也为我国法律活动的开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转贴于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一、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独立学院教学模式的反思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自1999年出现以来,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全国已有318所独立学院,在校生人数近15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型大学,由于没有现成可以借鉴的经验,独立学院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开办之初大多数独立学院几乎完全照搬了主办学校的整个教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直至考核制度,使得独立学院成为一个缩小版本的母体。这虽然在独立学院开办之初能够利用已经成熟运行数十年的模式迅速起步,并对主办学校的各种资源共享提供了便利,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但是这样也使得独立学院不但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而且将自己办学历史短、师资力量弱、学术积淀薄以及生源质量差的弱点凸显出来。独立学院培养的毕业生在同一平台上与传统名校的毕业生竞争,也必将陷入一种被动境地。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的困境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927个高校开设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42%,法学在校生总计达近70万之众,其中在独立学院中法学专业总数已达181个,是设立较为普遍的一个专业。法学教育这种跨越式的发展,一方面使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另一方面法学专业过热,法学教育处于某种程度的盲目和混乱状态。这种非理性扩张,直接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学生就业压力加大等众多问题。从全国范围而言,法学专业正处在一个发展的低谷期,这主要体现在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和北大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被认为是最难就业的专业。2009年初颁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名最后一名。考虑到高校教育层次的差距,具体到独立学院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严重,许多多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已经开始萎缩,招生规模逐步减少,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点及目标矫正
(一)独立学院办学特点及优势
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是不是注定要在人才市场处于劣势地位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独立学院能大胆革新,充分利用自身的特点,就能极大地改善目前的不利局面,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新天地。独立学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新的运行机制上,相对于传统高校,民营运行机制有着更为敏锐的市场嗅觉和紧迫的危机意识,注重对于人才市场的研究,及时感知人才需求变化。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模式新、体制活的后发优势,因势利导,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如此就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一些独立学院在短暂的模仿主办学校体制之后,很快认识到了这种盲目照搬的行为与社会需求、学院自身特点相背离。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勇敢的探索创新,才能未雨绸缪地输送社会最需要的人才,最终使自己在众多院校中脱颖而出,生存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二)调整独立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经过几年艰难的摸索和实践,已经逐步理清了思路,有些已开始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确立了面向市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他们主要做法就是注重发挥自己的体制优势,摒弃以往统一标准的人才衡量尺度,坚持在人才培养多维标准,更趋向于基于社会需求,不拘一格地培养人才。一直以来法学人才的主要流向是法学研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从事律师,开设课程以及教学模式也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这种培养方式对于独立学院而言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一方面公检法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许多地区公检法机关在招收人才时甚至明言不招收二本以下学校的毕业生,另一方面司法考试门槛高,日益增多的法学以及非法学本科生纷纷投身这“天下第一考”,竞争压力也愈来愈大。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独立学院因其基础薄弱、社会认可程度低,更是处于不利地位,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只盯着这个千军万马抢过的独木桥,显然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出路。我们的学生能够进入读硕士、博士从事研究工作以及进入公检法等相关机构的是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的毕业生是流向了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应该改变思维,我们当然不放弃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但是教育的重心应放在为地方建设服务,为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培养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
三、法学课程改革的新思路
(一)日本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启迪
日本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并非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者,它更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其课程设置也并非纯粹的法学科目,和我国高校大不相同。一般法学学生要先学习1.5年至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强调学生知识结构的宽口径、厚基础,目标是培养通才而非法律专职人才。这种法学本科教育是重点在于普及法学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一方面为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学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具有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工作的能力。
这种课程安排体现了一种“以生为本”的理念,对每一个法学学生负责,同时也是极具“市场”眼光的。因为日本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课程安排,就是因为日本法学教育者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后能够成为职业法律人士毕竟在少数,要知道司法考试也是日本最难的考试,全国平均合格率仅为2.5%左右,近年来在各方得改革呼声之下虽然有所增加,但通过的名额仍是僧多粥少,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不能进入法律界。即使如此,日本也没有出现我国目前的法学的就业难问题,这种大学教育形成的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大学教育同样可以让毕业生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以人才市场为导向的课程设置模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建立法学人才培养的新思维
与日本的办学思路非常接近的是,目前有中国学者将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法学研究型、法律应用型和法律辅助型。法学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植研究生教育基础,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辅助型人才培养目标则是法律知识传授与特定专业学习并重。这种分类方法比较符合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也给了不同高校“因校制宜”的空间,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色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应该务实地将第三种,即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社会管理人才。目前法学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但普遍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教学方式上,认为过于专注于理论知识,灌输式课程讲授方法是问题的关键。于是提出引进了多种欧美国家盛行的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以及问诊式教学法等等,加强实习实践环节,希望以此来力挽狂澜。这些教学方式的改革构想,对于改进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极大地改善教学效果。但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我们培养的是市场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仅仅对教学方式进行改良,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为对于教学内容这个更为重要的方面不做出针对性的变化,无法准确体现出社会需求的导向作用,这些举措忽视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调整,培养目标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的框架,并不完全适合今天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改革。
(三)平台加模块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
所谓平台加模块的课程模式,是指将法学本科生四年的学习分成两大块,即通识教育平台和特色课程模块两个部分。“平台”学习阶段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应用能力,“模块”的学习是不同职业方向能力的深化与分流培养。本科一、二年级是知识平台的构建阶段,在这个阶段,对于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在这两年中要全部完成,使学生形成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了解各基本法律、各部门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原理与系统的理论为进一步的专业方向强化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个阶段要精简必修课的课时,避免各门课程争课时从而导致回到必修课时不断膨胀从而挤占选修课课时的老路上去。大三、四进入模块教学阶段,模块课程也可称为特色课程,针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身定做的,突出方向明确、内容实用、知识复合的特点,是学生具备未来职业所应具备的实践技能。
独立学院的模块课程应定为于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有意识地加强非法律类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沟通技术和会计学原理等,作为专业选修课供有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这些非法律类课程的开设,可使选修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学习和掌握一些政治、经济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为将来走向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在实习基地建设方面,除了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实习基地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意识地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虽然实习学生在这些非司法机关单位进行实习也会安排处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实习学生会更多地接触一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接触和处理这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显然有助于锻炼将来可能的社会管理人才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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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柴玉华,王俊凤.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关键词:法律 职业 教育 塑造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症结与必然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1.1现状的考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长期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院,以传统的教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方式为主,认为法律技术是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根本,而忽略了法律职业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呐喊,对法律职业道德秉着可有可无的态度。法学教育缺少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如同培养了一批只懂得输出法律的工匠。正是这样的现状,造成法学技术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的脱节,传统的法律技术教育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家的基本素质要求,也就无法培养出高专业知识技能、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缺少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法学教育至多只能培养一批法律工匠。
1.2相悖的特性:道德的独特性难以开展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通过将伦理道德知识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运用不同于一般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的教育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它是一种传授职业伦理道德知识的基础态度或情感教育。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独特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难以考核,因而,法学教育的重点多集中在法学专业知识技能上。因此,法学教育正是眼前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技能传授并重,才能培养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促进未来法律人的健康发展。
2.职业法律人是法学教育方向
2.1前置条件:合格公民的养成
法律职业人的基本要求,首先是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所谓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其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严格说来,是公民在高度文明的生活方式下,关于“真”、“善”、“美”的事业的追求中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素质。法律职业人作为法治国家中合格公民的特殊群体,这些基本素养,也必然是他们的基本道德素养要求。因此法律职业人的培养,要以合格公民的养成为基础。
2.2应然要求:素质是合格法律人的职业支撑
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人之治,那么,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基本底线与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人所需要的职业道德底线还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医生或者教师,他们不仅仅具有一般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还需要具备他们各自职业领域内所特有的职业道德,譬如医生的医德或是教师的师德。那么,法律职业人也必然应具备其领域内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殊的职业道德,即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真正信仰的法学家,无法勇于不畏权贵的在一个国家里拒斥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以外的条文。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灵魂
3.1客观目标:化解司法腐败的困局
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构建一批精通业务技能、作风公正清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和内在动力。不过,目前关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夫人构建尚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很多,其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职业道德中的法律职业伦理缺失问题,它直接影响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司法的腐败和公正等方面,也从根本上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3.2实质目的:培养有法治品格的法律职业人
在法学发展的历史中,法律和道德始终如影随形。法学是一门正义和非正义结合的科学,法律则是技术,正义就是道德。这就要求我们队法学的学习,不仅要抓住规则、技术这一层面,还要抓住价值和法律这一层面深刻体会法律的精神。对法律来说仅依靠其制度自身的完善实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创造、应用和表达她的法律人的内在素养和资质。因此,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由此可见,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格的塑造是法学教育的人文价值体现。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
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早在二十世纪初,就曾谈到关于何为合格法律职业人的标准问题。在他的描述中,他认为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是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没有社会常识的法律人的法律学问,如同一个人脱节他所生存的时代一般,是无法满足时代所需要的,这样的法律人不能算是法律人才;而拥有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的法律人,如果没有了法律道德,就难免成为腐朽恶化的政客官僚,也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三者具备,即法律学问、法律道德与社会常识并具,才可成为法律人才。 应当肯定的是,法律职业人的道德养成、法学教育培养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因此有必要针对普通情况下的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明确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定位和目标。
法律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法律人所追求的良性的道德认知。只有在这样的定位和目标情形下,法学教育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提高法律职业人所欠缺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职业责任人。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的探索
法律人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条件。法学教育的核心就是对法律人的培养,就是整个法律人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与方法。高校承担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法律人才的重任,但我国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尚待改革和创新。基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点,其教育模式的改革应包括: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加入法学学生培养体系,并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探索新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设置模式和教育体系。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与思路
1.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以法律职业特征为主导
法学作为研究人与社会复杂的现象和关系的学问,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升华,那么必定是来源于生活而规训生活。法律判断是以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思维认定活动,所以法律判断首先要服从规则,法律思维亦如此,而非情感。也就是说,法律人在职业时应在承载法律术语的规则下谨慎地捍卫自己的道德情感。职业角色以职业责任为基础,法律职业决定了它的基础是法律职业责任,它的技术理性道德是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这种理性技术是中立性技术和程序性技术的表现。中立性技术是把规则情感判断之上,程序性技术则是价值判断受制于程序正义之下。为了避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大众泛化,特别强调了以职业特征导向为主的特殊性法律职业道德,以克服法律职业道德受到时事政治、政策影响。在法学专业知识认同基础上,将内在的道德信仰转化成自觉的行为道德。
1.2贯穿于法学教育全过程的职业法律素养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目前我国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最缺乏的并非是一般的法学知识、规则,而是法律人的内在职业道德、伦理道德的教育。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构建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能力,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实践,它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其中,就需要构建合理的教育体系。法学教育开设专门的职业道德课程正是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人在从事法律果冻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意识准则,某种意义上说,是属于有其独特逻辑体系和评价标准的知识范畴。因此,在法学教育领域中,设置专门课程的方式,对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实现法律伦理知识的直接接受有直接性作用。
2.1开设专门职业素养教育课程
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又有着其特殊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开设专门的法学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专门设置,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传授,可以使学生深刻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本身及对其维护之重要性。维护法律职业除了现阶段的技术理性即知识专业化、法律技能独特化,法律思维方式共同化之外,还需配备法律职业道德化。
2.2其他专业理论课程的渗透
法学教育本身是多部门结合的综合性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等理论性学科的专属,相反它是各部门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职业伦理体现,它并非仅存在于冰冷的纸面上或是抽象的思维之中,譬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或是诉讼法学中某些最引人深思的争论往往集中在职业伦理范畴或以伦理视角分析问题。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各部门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视,鼓励从事各部门法法学教育的人们对其部门法领域内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专门研究,同时在其部门法课程上适当渗透法律职业道德理念,使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教育内整体得到丰富和生动起来。
2.3实践实训课程的亲身体验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不同角色在职业活动中的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不同诉讼活动参与人即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亲身经历而产生的。这种特定关系的形成过程,决定了法学教育者在教学中应为学生提供一种不同角色体验、交往情感体验的教学形式,使学生通过内化道德认知和形成道德人格达到促进学生道德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最终养成。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结合法学知识和角色体验的教学模式下,有以下几点方法:
首先,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活动,使学生在法学教育中体验不同角色。开展“模拟法庭”式教学为学生体验各种角色提供平台。将学生置于诉讼活动参与人的角色之中,提出一系列使学生处于忠于当事人利益和非背离法律道德的两难境地,在寻求解决路径中体味法律职业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形成既忠实法律又可以在可行性限度内忠于委托当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其次,通过安排学生亲身实习得到体验。安排学生到各个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习到的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者公正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得以运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角度与诉讼活动中的其他人或是非诉活动中的其他人进行交往,直接在利益与义务之间进行抉择,有利于学生形成更真实的法律职业道德。
再次,通过带领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带领学生直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参加消费者保护活动和向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活动,使学生在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法律活动中提高自身法律修养,通过接触社会大众的真实案件切身感受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责任。
2.4课外实践活动的辅助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高校学生工作也担负着培养人格,塑造道德的重任,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课外活动等等,凡是与道德教育相关的工作完全可以赋予职业道德的教化的任务。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十分重视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特别是在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后,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平台,不断探索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的创新路径和培养模式,以专门课程教育,理论课程渗透、实践实训体验、课外活动辅助等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实践提升法学教学质量,力争培育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熟练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的法律精英,为地方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今天的法学教育,首要的问题就是要重铸法学的灵魂,沉淀法学的价值,将整个群体的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恢复到正常状态。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者上下而求索的目的物和对象物,是包含着我们力图精益求精,不断进取的一份执着和淡定。法学高等教育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和发展态势,但仍旧要保留一些自身内在的路径和原则,法学的价值和文化应该在不断调试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理论品格和气质。这势必还有相当长而曲折的路程去探索,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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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打破困境
通过以上对于高职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困境,可以看出,想要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的质量,就要加强法律职业人才的知识性和素质性综合教育。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有准确的定位目标、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还要不断提高对学生人文素质的长期培养。塑造人文素养,除了对法律以外的人文和自然科学的学习,还有公平、公正,正义等崇高理念的教育。而在这个人人为了名利而奔波的社会中,培养一个正直而有责任感的社会人才有时比单纯的教授技能更加重要,国家一直强调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人文教育的重要。
1.法律专业教学对职业人文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高职法律的专业教学,除了教授了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还培养了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职业技能。在法律教学中除了一些法律方面框架条例的学习,还有一些案例分析也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丰富多样的内容,现实而又直观地展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性道德的败坏与沉沦,而这种情况恰恰给了学生职业人文素养的培养一个很好的契机,为职业人文教育提供广泛、新鲜且生动的内容,通过进行道德、价值的评判,将人文素养的建设融合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样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使学生更易接受和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并渐渐养成符合职业特性的人文素养。而高职法律专业作为职业理想是学生对未来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的追求和期望。职业理想的特性及其与高职人文教育本质上的价值契合,决定了它在高职人文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并成为高职人文教育的重要突破口。
2.人文素养对法律教学的影响和作用。
将人文素养的培育融进法律课的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在教学当中影射人文素养方面的培养内容,同时提升法律与人文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课中,突出育人的主题,注重对学生的人文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价值观,建立健康的法律职业素养。对比传统的法律教学只注重培养相关的职业法律技能相比,更为科学,全面,与现今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加相符。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结合人文教育,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案例、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能得到更多的精神素养上的收获,即通过一些直观的案例、反面的教训,让学生明白在社会上缺乏人文素养而误入歧途的可怕,同时从中感悟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更好的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让学生从自我内心出发进行自律和自我修养。这样,高职院校才能更好地将学生培养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法律职业者,从而负责任地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此逐步改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注释:于光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最高信仰.新浪博客“光远看经济”.网址:.cn/s/blog_558acfe80102v6ow.html.这种分类主要借鉴了杨春宝、程强合著的《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类型。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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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在世界上独树一帜。随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面临重大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传统观点认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区别于职业教育,更加强调素质教育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主要是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从而造成了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
2、法学核心课程与法律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法学学科共16门核心课程,法学专业必修的主干课程至少包括了这16门核心课程。这种课程分类方法是依照法学学科的分类和部门法的分类,但并没有将法律职业技能教育考虑进去,笼统地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修完16门核心课程,忽略了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和法学知识的拓展之间的差异,使全国法学教育趋同化。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各高校更多采用理论化的传统教学方式,侧重理论化教学,忽视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学生在校修完各门课程后,只对部门法理论体系有所掌握,而不会分析解决问题,从而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更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
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学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另外本来应该在大三大四时进行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由于学生将学习重心放在司法考试上,不能认真对待这些课程,使得教学目的无法实现,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情况对正常的法学教学活动造成了冲击。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多年来法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学精英教育。所谓法学精英教育,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的教育。
现代法治的发展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一国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素养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所有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作成就法治事业的基石。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他们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我国在新世纪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造就大批的法律职业者、培育一个职业法律家群体。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具有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职业群体。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可以说,从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公正性及技术性来说,法律职业群体的培养必须坚持精英化的走向。
三、创新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以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有一个共性的需求,就是通过通识教育保证法学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再通过法律职业训练使之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并区别于其他专业学生。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依托教材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手段单调,黑板、多媒体和教师便构成了教学的全部内容。虽然各高校在课程规划中加入了实践环节,但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之下,实践环节更多地被忽视。这种教育的现状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只能被动的听课、记笔记,无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加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1、创新“阶梯式”培养方法
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以基本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一套具有学校特色的,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培养,抓住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进行“阶梯式”体系化训练。
第一,抓住学生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进行“法学入学教育”,通过让学生了解法院职能、办案流程、法庭设置等情况,增强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职业感和责任感的认识,树立学好法学知识的目标。
第二,在大一大二学习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指导学生倾向性选择学术型或应用型发展规划,有目标地进行相应的学术性知识积累或法律实务训练,从而一方面提高考研率,另一方面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第三,在大三大四期间,抓住学生从学校学习向职业学习的转变,集中进行毕业实习,并通过撰写实习和案例分析报告的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2、创新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庞杂,学生对这些知识的掌握有一个必经的过程。为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环节,并保证实践教学能够充分实现是很有必要的。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增加实用性、实践性教学方法,重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法,尝试网络教学方法,变学生被动学习为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
另外,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应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实现对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等法学人才需求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到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修订中,共同研究设计课程计划和知识体系,以使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的设置更能符合法律实务界对于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法学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只有不断深入思考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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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新型;高职;实践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其强调要把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既是适应目前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战略举措,又是推进“中国梦”得以实现的关键助力。2005年7月29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向总理进言:“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老这一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不仅成为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疑问,而且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面对的疑问,更成为整个教育界及教育工作者对如何正确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疑问。
一、什么是创新型人才
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所谓创新型人才,是指富于独创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够提出、解决问题,开创事业新局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高职法律文秘学生应具备的创新能力
创新不仅是意识和心理活动,更是一种能力,即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型人才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具有较强的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二是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尤其是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创新的能力。作为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应具备以下具体能力。
(一)具有创新性的学习能力
“专”与“博”结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扎实,能够快速实现知识的更新和迁移。善于根据个体需要去主动选择学习材料和目的。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适应能力
对于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来说,尽管未来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辅工作,但法律思维能力仍是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素质。法律思维能力即是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对法律裁决和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不仅如此,高职法律文秘学生的就业岗位同时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根据事物的发展态势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随时调整、寻求解决问题途径和方法,可以轻易地摆脱思维惯性,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
(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的处世态度,善于和他人合作
创新型人才在面对挫折的时候,敢于面对现实,善于总结分析,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所以高职院校在确立自己的培养目标时不仅要让学生学会做事,更要学会做人,要让学生成为拥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传统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多的需要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辅助服务的技术性人才,而这些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量较大,同时,社会对于这种人才的要求更倾向于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实践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总体下降,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律毕业生要想再就业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仅仅靠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对高职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以培养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创新型人才,迫在眉睫。
四、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高职学生普遍是以求同思维见长,求异思维见短。缺乏创新意识,究其原因,除历史传统的和文化背景外,主要是教育塑成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般就是课堂讲授,高职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当然,就知识传承而言,传统课堂讲授模式有其合理之处,可以使学生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等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不会有太大偏差。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老师的教学生硬、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老师注重知识的传授和条文的讲解,不能有效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学生缺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得实践能力低下和思辨精神欠缺;同时,课程考核长期延续“一纸考卷定终身”的方式,使学生的学习缺乏主动性,往往只是应付考试的机器。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经历实践检验,便会暴露出实践能力差、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不善于与人合作等诸多缺陷。
(二)开展实践教学有较多的瓶颈
在校内课程实践教学方面,高职法律专业探索了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模拟法庭、专题辩论等多种办法,但如何将案例设计贴合实际,使实践过程更吸引人,让学生全员参与,也是实践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校外实践教学方面,一方面政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对高职院校的实习生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即使学生找到了对口的实习单位,但往往实习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造成很多学生有“打杂”之感,觉得实习无所收获。
(三)学生学习基础比较薄弱
近年来,高职学生入学分数越来越低,许多学生缺乏较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能力、学习主动性以及抗挫能力相对较差,很难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加上长期以来在传统教学模式的熏陶下,很多学生缺乏主动思维能力,习惯于被动接受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
(四)过度功利化的“个人发展”成为创新的另一个不良极端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场景中“,个人”发展正在逐渐演化成为功利化和强调自我利益。部分学者认为,这种“个人发展“是市场体系培育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状态,不必过分在意。然而,如果我们回顾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在面对封建社会的“人性压迫”时“,文艺复兴”和自由主义精神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然而,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过度追求“自我利益”却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条件。正因为如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体系,用以约束“过度膨胀的自我利益”。毫无疑问,在培养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创新能力的同时,这种过度功利化的“个人发展”又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因为,首先,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如果每个人都只强调自我利益,那就会陷入相互争斗的“霍布斯丛林”之中。如果每个人都只注重功利化的短期目标,那就会形成急功近利的社会氛围。其次,从学生的个人成长来看,过度功利化和过度强调自我利益也不符合个人健康发展的规律。当他们陷入不断追逐更大利益的“自我强化”过程中,将会逐渐丧失精神层面的追求。只有他们超脱于“物质利益化”的社会氛围,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才会真正地健康发展。
五、培养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的基本措施
(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立德树人是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要求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同时将职业精神与职业技能培养相融合。作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以培养辅人才为目标,更要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并重,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强化创新能力培养,使我们的学生不仅学会“做事”,实现就业目标,更能学会“做人”,实现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二)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创新素养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俗话说“:名师出高徒”,这是一条基本的教育规律。对于创新教育来说,能不能培养出创新型人才,师资很关键。教师自己都没有创新意识,不知道什么是创新,更不知道如何去创新,那又何谈培养创新性人才?专业师资队伍当中一定有具有创新素养的师资。因此,要对师资进行深度改造和培训。不仅要提高学历层次,更要去实践、去挂职锻炼,老是在课本里打转转,就不可能开阔眼界,更谈不上创新。打破常规从企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军人物,大量补充高质量兼职教师队伍有利于与提高创新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和创新活力。
(三)着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
一个没有经历过实践锻炼的人很难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更不可能成为创新型人才,所以,实践教学是培养创新性人才最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不可忽视的基础环节。因此,首先要有稳定的外部基地,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吧产、学、研结合起来,要有强烈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通过学校、政府和社会多方联动,共同打造创新实践基地。其次要充分整合内部资源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为学生多创造锻炼机会和实践平台。
(四)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启发式教学
行为主义主导下的传统教学观和以传统教学媒介为技术条件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了种种的弊端,突出的体现为教师的“权威———中心”主义和教学传播的单向性,事实上,教师的职责范围应当是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和思考。教师应该通过不断的启发、提供思维训练机会,挖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使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提升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开设多种“第二课堂”,组建校友会,建立毕业生反向监控制度
开设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主题的讨论课、方法课、经验介绍会,新老校友恳谈会。组织校友会是最有效的发展和维护校企联合的方法。这种努力有多方面的益处:其一,便于在校学生的实习安排;其二,有利于专业人士介入课堂实践性教学;其三,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并做出及时调整;其四,保证学生就业率的稳定;其五,扩大校友圈的范围和规模,为实践性教学模式扩大资源。同时,着力拓宽反向监控渠道,以社会需求为目标,把毕业生竞争力作为终极质量标准,反过来分析培养方案、教学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毕业生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不断增强质量监控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六)积极开展“做学结合”
积极开展“做学结合”,必须腾出一段时间去相关法律实务单位实习。实践是锻炼学生综合技能和提高法律素养的最有效的载体,通过实践,增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性认识,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到主动探寻,通过接触大量真实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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