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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儿童托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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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儿童托管

篇1

幼儿园的花销实在不小,有家长在博客上晒了晒孩子上高班和低班两年幼儿园的账单,接近30万港元!难怪香港有很多“丁克”一族,听到把孩子从出生培养到大学毕业需耗资几百万港元,便决心把“丁克”进行到底了。

不过,新学年约有10所半日制幼儿园的全年学费为1.1万港元或以下,加上政府补贴,小朋友上相关幼儿园可以“零学费”。

幼儿园寓教于乐

在香港照顾和教育学前儿童的有幼儿中心和幼儿园两种。

幼儿中心接收的是初生至三岁以下的幼儿。幼儿中心包括育婴园和幼儿园两类,前者为刚出生至两岁的幼儿服务;后者为两岁至三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幼儿园有全日制及半日制两种,大部分幼儿园的儿童是全日制托管。幼儿中心需要在劳工及福利局辖下的社会福利署注册。大部分幼儿中心为政府资助或私人团体开办。

幼儿中心的宗旨主要是支持和巩固家庭,促进3岁以下幼儿的体能、智能、语言、社交及情绪的发展。

3至6岁的儿童要去的是幼儿园。香港的幼儿园全部是私营机构,分非牟利幼儿园和私立独立幼儿园两类,由志愿团体或私人开办。幼儿园须向教育局注册,教育局的督学经常视察各幼儿园,并在课程、教学方法和行政方面向校长和教师提供意见。部分幼儿园附没幼儿中心,即幼儿园暨幼儿中心,可同时招收3岁以下儿童,也由教育局规管。目前许多幼儿园暨幼儿中心由幼儿中心转型而来。

香港地少人多,许多幼儿园开在居民楼里,有些只有两三间教室,没有窜外活动空间,有些规模则较大,有十多间教室,有室内外活动场地,还有电脑室等专门的活动室。政府要求,幼儿园必须提供一个安全和卫生的学习环境,并有宽敞的空间和充裕的设备,让儿童进行游戏活动,愉快地学习。

大部分幼儿园只开半天课程,部分则同时开办全天课程,都分为高班、低班及幼儿班。幼儿班也可以接收9月1日前满两岁八个月的孩子。

香港的幼儿园及幼儿园暨幼儿中心普遍采用中文作为教学语言,一些国际幼儿园则采用英语教学。政府鼓励非华语孩子通过入读以中文为授课语言的本地幼儿园或幼儿园暨幼儿中心,加快他们融入社会及掌握中文。

很多出名的幼儿园都要面试,面试中了解幼儿是否合适。

在幼儿园里,孩子们以游戏和活动为主,包括谈话、故事、仿真游戏和参观等。按照要求,不应要求3至4岁的孩子写字,不应要求孩子默写字句或参加测验考试,应每天都为孩子编排音乐活动及体力游戏,培养孩子学习兴趣,照顾孩子均衡发展。

同时,对每个班级教师与孩子的比例,有明确规定,即最低限度达到1:15,不得超额,以确保教学质量。

学杂费用差千里

虽说大多数幼儿中心和幼儿园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不是慈善机构,日常经营费用、教师工资还是要由学生家长负担,所以学费必不可少。如果想要孩子得到更多的东西,额外的支出也少不了。

所有幼儿中心的收费,必须经由社会福利署批核。月费多在三四千港元。贵的则需六七千港元。有些暂时不能照顾幼儿的人士要求提供短暂的日间照顾,收费则为全天64港元、半天32港元、每两小时一节为16港元,另加膳食费6.4港元。延长时间服务每小时收费13港元。

对幼儿园孩子的家长来说,费用比上幼儿中心复杂得多。按照规定,幼儿园应将教学及营运的必要开支纳入学费,如教职员工资、校舍租金管理费、学校设备教具以及经营和维持幼儿园所提供的与教育服务水平有直接关系的支出等。不同的幼儿园,学费也相差甚远,如前文所述,有的一学年不到1万港元,有的“贵族幼儿园”则要十多万港元,适合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

至于报名费,幼儿园可收取的核准上限为30港元,而注册费的核准上限为660港元(半日班)、1150港元(全日班)或每月学费的半数(以较低者为准)。学校收取的注册费会于该校开学首个月的学费内扣除或退回给家长。

除了报批的收费项目,幼儿园还会有些代办收费项目,如学习材料、校服、书包等。按规定,如果向学生售卖或提供收费服务,必须与教学活动有直接关系,学校须以书面通知家长有权选择是否购买或采用学校提供的收费服务,还需详细列明单项收费及数量,让家长可选购部分需要的物品或服务。各项目的营利水平不应超越成本价格的15%。

在不同的幼儿园,代办收费项目金额差异很大,学习材料费可以低至数十港元,也可高至3000港元,冬季、夏季校服每套售价亦由几十至八九百港元不等,书包便宜的只要几十港元,贵的则要一百多港元,这一年的费用就差了数千港元。有的幼儿园则无论校服、书包还是学习材料均不收分文,而是安排家长直接向书商、校服供应商购买。

茶点费、生日会、毕业旅行、毕业相册等等杂费如果没有计入学费,也是不小的开支。如果孩子要上才艺班,如美术、珠心算、手工等,还要另外付费。

教育局要求幼儿园在教育局网站公开学校资料、学费及代办收费、办学特色、教师资历等情况,方便家长选择及市场监管。不过,幼儿园的许多杂费并没有公开,“贵族幼儿园”也没有亮相其中,但只要教学质量高,家长肯接受,再贵也不愁生源。有些家长不但在幼儿园方面不惜重金,在课外活动上也大撒金钱,每月花上几千港元也不稀奇。

万元学券助家长

2006年香港政府施政报告提出拨20亿港元推出学前教育学券资助幼儿园家长,果然从2007年9月起,香港实行幼儿园学券制,每名幼儿园学生每学年至少可获1万港元学费资助,帮众多家长减轻了负担。

按规定,6岁以下在香港幼儿园或幼儿园暨幼儿中心就读的儿童,不论任何国籍,只要符合申请资格,便可申请学券资助。

申请学券的儿童必须是香港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入境权或不附带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许可。

如果符合资格,便会获发一张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在符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的幼儿园就读,便可获得学费资助。

符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的幼儿园必须是:非牟利幼儿园;提供本地课程;半日制及全日制幼儿园每年学费必须分别低于24000港元及48000港元。有些幼儿园为获取参加学券计划的资格,压低学费,有些则由私立独立转为非牟利幼儿园。

获得资助的孩子每年可得到的学费资助额逐年提高,2007/08学年为1万港元,2008/0年为11000港元.2009/10学年为12000港元,2010/11学年为14000港元,2011/12学年为16000港元。

在学券计划下,家长需支付的学费为幼儿园获准收取的学费与学券学费资助额之间的差额,如幼儿园收取的学费高于学费资助额,家长需支付其间的差额;如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低于学费资助额,家长不会获得差额。

假设2008/0年,某幼儿园学费是11000港元,入读该校的儿童家长就不需要支付学费;如果学费是12000港元,家长只需付1000港元;如果学费是10000港元,家长不需支付学费,但也不会得到差额1000港元。

篇2

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与2015年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如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鉴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以东部地区较发达的南京市与西部地区欠发达的绵阳市作为对象,调研了这两个地区的早教发展情况,同时总结出了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并对此提出一些解决策略。

一、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概况

1.较发达地区――南京市

南京市卫计委家庭发展处(婴幼儿发展处)数据显示,南京市1年婴幼儿新增人口数为18万左右,全市存在约512家早教机构(其中190多家有备案)。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大致可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育儿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务的机构;亲子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计时制保育服务的机构;看护点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根据该处工作人员解释,全日制育儿园相当于原来的托儿所,计时制亲子园相当于市场上按课时计费的早教机构,而看护点则是主要承担安全保障的机构。除以上三类外,市妇幼保健儿童发展中心也开办一些早教或类早教的服务。

2.欠发达地区――绵阳市

据绵阳市妇联调研数据,绵阳市目前有早教机构13家(有登记),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所谓的早教中心,即引进的国际品牌和国内自创品牌。这一类机构相当于南京上述规定之“亲子园”,是早教市场的主力军,认可度较高,也是亟待规范的市场主体;第二类是婴幼儿园代托管,以早教全日制为核心,是另外一种家长主要选择的方式;第三类是民间自助式,属于喜欢教育的妈妈们自主筹办的,结构设置自由,缺乏安全保障;第四类是政府的早教机构,该类项目由于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向农村倾斜,因此“早教”的影子越来越淡,不符合家长心目中对“早教”的需求。最后一类是妇幼保健院的儿保科,同南京妇幼保健院一样,提供一些类早教服务。

二、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养不重教的规范原则

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动计划》(宁政办发【2014】65号)文件,其四点基本原则中第一点“以保为主,保教结合”,确立了对于早教行业主要规范对象在于是否“把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及科学养育放在首位”。《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4】5号)第六条“举办者申请设立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条件”集中关注硬件设施、选址、卫生与安全防护设施等问题,对于机构教育性规定仅可见于“有一定数量玩具、图书及活动游戏设施”“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这些字眼。

2.行业准入问题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准入管理偏重形式审查,忽视实质审查。如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k发【2012】105号)规定“加强准入管理。制定《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加强早期发展机构的注册管理”。规定显示出目前对于早教机构的准入要求更多在于登记注册等事项,而没有针对早教机构的特点和人们对早教的需求,对早教机构教育能力做出相关的要求。

第二,低标准的准入要求下,行业守法情况依然较差。绵阳市妇联在2015年做过关于该市早教机构市场调查,调查结果发现绵阳市注册早教机构仅13家。南京市2012年出台该工作意见,而在2016年调查中显示的五百余家早教机构中,注册机构仍不足200家。

3.师资认定问题

目前市场上狭义的早教机构,即南京所称育儿园、亲子园,绵阳所称早教中心与婴幼儿园代托管,所聘教师的要求不同,政府也没有统一的资格标准。首先,各机构对于育婴员(师)职业资格和教师职业资格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求一种,有的要求两种,有的不作要求。其次,即使持有上述执业资格,也并不表明能达到相应的教学需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仅持教师资格证显然无法满足家长预期,而育婴师(员)资格也不一定能满足家长需求,因为育婴师职业资格要求较偏向家政服务,即“由具有婴儿教养方面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提供包括育儿在内的家政服务”。因此,仅持该证上岗诸如蒙氏教育、奥尔夫音乐课程等,不一定能起到预期效果。

4.监管责任划分不明

以绵阳市为例,通过我们对教体局、工商局和妇联的走访,发现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属于无人管辖的真空地带。南京作为发达地区虽成立了管理小组专管该年龄段教育,但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了解早教机构发展状况,对早教机构的发展进行一些帮扶,事实上没有、也无力做到切实的监督与管理,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上位法的缺失。

5.经费投入少

如南京市政府在2014年和2015年对该年龄段早期教育有2000万财政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本地早教机构发展以及奖励守法机构,但相较3-6岁的幼儿教育经费5亿来说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这一差距直接导致了两阶段儿童发展的不平衡,阻碍了整体教育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问题的解决对策

1.重视早教机构的教育性,加强实质审查

父母对早教机构教育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曾经“以保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已经不再适用,早教机构的教育属性必须被重视。因此,相应的市场准入要求与监督管理的重点也应当向这方面倾斜,市场准入审查不应仍停留在是否登记等这些形式审查层面,应该更多对课程设置、上课形式、课程具体内容等进行审查,保证早教机构确实能对孩子智力开发做出贡献,以满足家长让孩子“赢在起跑线”的预期。

2.出台相应的职业资格规定

对于早教从业资格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直接规定各类早教园教师应当持何证上岗。如全日制的育儿园由于包括餐饮服务等项目,从业者应当持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营养师证上岗,而非全日制的亲子园则不用要求营养师证。对于各类特色课程的教学能力的认定,可以通过职后统一培训等方式,由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发放培训证明或结业证书予以认定。

3.明确各部门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国务院应出台行政法规对各部门职责予以授权,以求从根本解决问题。国务院应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中的教学部分划归教育部管辖,直接由教育部下辖基础二司(管理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负责。同时,应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订立对早教机构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课形式等。地方教育部门同时承担起相应责任,对辖区内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审查,责令不合格机构进行整改。

4.增加专项拨款,倾斜发展经济发展较弱地区

二胎政策放开以后,各省的新生儿增长率均有增加,但各地早教行业发展状况却有较大差异。一方面,东部经济发展较好地区早教行业发展状况也较好,如南京市无论在早教机构数量还是在政府财政支持上都优于绵阳。另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早教行业发展状况较周边地区好,如南京早教机构集中于中心城区,江宁、浦口区分布较少。因此,在早教需求和要求都在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首先应当适度加大拨款力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其次应当对经济发展较弱的区域进行重点扶持,以满足区域需求。

篇3

一、考察看点情况

1、政府投资,项目运作型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白霓镇中心小学农村留守儿童托管中心项目,是由省发改委支持资金40万元,县财政配套50万元,社会各界捐助20万元,为广大留守儿童提供学习、活动、生活(住宿、就餐)一站式服务的公益性阵地。该中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项目化管理的运作模式,走低偿服务、独立发展的新路子。由妇联对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对工作业务和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利用乡镇(或学校)闲置房屋,由省发改委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房舍进行维修改造),使其具备宿舍、厨房、餐厅、洗浴室、卫生间、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电话吧、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设施;当地政府配套一定的资金,配备太阳能热水器、洗衣机、500册以上的图书、文体器材等;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完善留守儿童床单、被褥等生活用品;争取电信部门支持免费安装亲情电话等。托管中心实行“保姆式”服务,吃、住、行、学习辅导、文体活动、心理关怀、亲情联络等都有专人负责,同时担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的一条龙服务。中心的留守儿童实行完全寄宿制,每两周回一次家,平时上学和周末回家均由托管中心负责接送。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工资由留守儿童每月交纳的管理费用中支出。每所农村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可辐射周边5—6个乡镇。目前,湖北省发改委已投入资金660万元,在全省建有农村留守儿童托管中心18所。,已列入省预算项目建设资金390万元,将在13个乡镇扩大实施。

2、民营带动,市场运作型

安徽省歙县民营学校——育鸿留守儿童学校,是由私人投资在县城建办的民营学校。主要接收对象为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学生有寄宿、非寄宿制两种形式。每名学生每月交纳400—500元,寄宿生相应增加。寄宿的留守儿童正课时间在全日制学校上课,放学后接回到育鸿留守儿童学校,晚上有老师进行作业辅导或学习书画、音乐等课程。学校设备主要以私人投入为主,当地县妇联、教育局投入少量文体器材,多为全国儿基会、省妇联配送。歙县被联合国儿基会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确定为全国留守儿童社会干预试点县。

3、依托基层,村委会管理型

安徽省歙县霞坑村留守儿童活动中心是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又一新尝试。主要由村委会为主导,整合资源,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利用村部文化设施、场地、图书室、文体器具等与留守儿童共享。日常由村上指派专人管理,每周对村民开放,节假日组织活动,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特点的主题活动,同时还聘请有特长的退休老教师,辅导留守儿童学习绘画、写字等。县妇联投入元和少量的器材,平时进行指导检查。

4、多方协同,家校关爱型

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龙川村小学留守儿童之家,主要是由县政府主导,县妇联牵头,教育局、团县委等相关单位和学校、乡村一级的关工委、综治机构多方协同,对留守儿童给予关爱。学校组织开展各类留守儿童关爱活动,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培训、劝导和说服工作,教育留守儿童家长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劝说有条件的家庭父母双方一人外出务工,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二、考察点的特点及做法

总体看,湖北、安徽都是在全国留守儿童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的省份,四个点都是抓建的示范点。不论是留守儿童托管中心、还是留守儿童学校,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了各项制度,都制作有一定的能够反映留守儿童工作的版面和标牌。最大的特点是结合实际紧密,机制健全、多部门齐抓共管、设施配套齐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资源共享氛围浓厚,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扎实细致,效果好。总结他们的做法,主要是:

1、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借政府部门之力,集中力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困难。所看到的农村留守儿童示范点,都是借助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力量,充分发挥教育、关工委、妇儿工委等部门及村委会的作用,齐抓共管。妇联充分发挥监管、协调、指导作用,调动政府及社会力量,进行资源配置和共享,实现以政府为主导,跳出妇联抓工作、着眼全局抓落实的社会角色定 位。

2、找准切入点,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社会氛围。在政府职能、家庭教育和外出务工人员需求之间找准切入点,开展各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政府履行职能抓稳定、抓教育、抓人口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出务工的家长寻求代管人;妇联正是抓住这一实际需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平台,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

3、多方齐努力,建立留守儿童长效关爱机制。各示范点管理规范、细致,有领导机构,有各项制度,有专人管理辅导,活动丰富,成效显著。有岗村结对、集体结对、个人结对,爱心妈妈结对等形式多样,开展活动有组织、有记载,有专人管理。留守儿童长效关爱机制初步形成。

三、甘肃省留守儿童之家工作的思考

学习先进经验,寻找自身不足。目前,甘肃省市县区均成立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领导机构,省妇联创办的32所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学习、生活等各项制度,配备了活动室、电脑、电视、电话、部分文体器材和留守儿童档案、成长记录、监护人登记表、外出家长登记表等软硬件设施,一些留守儿童之家开展了爱心妈妈结对活动。但整体上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爱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从近两年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均开展了结对关爱活动,但不少市州主要是学校教师和爱心妈妈结对,五老队伍、广泛的社会力量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结对后联系及开展活动的次数有限,形式不多,不少留守儿童课余时间、假期时间尚处于失控、失教状态。

二是创建方式比较单一,管理运行难度大。甘肃省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创建方式基本依托中、小学和幼儿园,政府投资,妇联牵头,统一配备图书、电脑、电视、文体器材等设施,学校和幼儿园提供室内室外活动场所,教师作为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爱心家长一样都是提供义务服务。这种方式优点是整齐规范,覆盖面广,但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难度大,需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建新模式,不断完善长效运行机制。

四、建议

篇4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

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二)总体要求。全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

,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全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区社会保障和公共

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一)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对低保家庭中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专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100元、6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城市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我区城市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2012年起,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一户

多残、无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一级残疾人、孤寡老年残疾人,在享受现有残疾人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5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

(二)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后,对其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大病

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提高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标准,扩大受益面。从2012年起,将低保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并覆盖低保边缘精神残疾人。

(四)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逐步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今后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中村改造对残疾人应予以照顾,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

难。

(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贯彻落实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

(六)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福利水平。贯彻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费用、就医就诊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聋人和视力残疾人家庭数字电视初装

费和收视费以及视力一、二级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七)做好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走访慰问和救助工作。逐步加大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困难残疾家庭的经费投入,自2012年起,将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经费增加到30万元,基本实现重大节日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走

访慰问全覆盖。

三、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区级医院及80%以上的街道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康复科(室),充分发挥好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和街道康复中心对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

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功能训练、心理辅导、康复知识普及和残疾预防宣传等工作。依托各级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012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区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康复服务工作项目化,进一步完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开展

(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

儿童的监测,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对0-7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四、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照料。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

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二)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取得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

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五、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一)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

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保

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不低于普通学校教师,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评优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贯彻落实残疾人培训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免费

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二)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贯彻落实市级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的教育救助政策,提高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

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

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三)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

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额20%或30%的标准分别给予岗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和就业岗位,在实习期内,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实习生,按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额50

%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名残疾人大学生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现有优惠政策基

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给予保障,保证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六、建立完善的文化体育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快乐生活

(一)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区建设内容;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文化

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

(二)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文娱活动室、阅览室、书画室等功能作用,加大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力度。区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

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三)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城市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路径,残疾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四)为经常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设立经常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专项经费,每年投入10万元,用于开展适合残疾人的趣味运动会、健身活动、各类文化艺术比赛等经常性残疾人文化

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七、建立完善的维权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合法权益

(一)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

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工作。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站作用,对符合条件并有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法律救助。健全残疾人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侵害

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加快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居民社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严格把好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

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务信息要实现无障碍公开,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无障碍服务。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八、强化“三项配套”措施,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组织保障配套

1、加强组织领导。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成立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进小组,研究决策残疾人“两个

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2、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区残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街道残联由在编人员主持日常工作,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和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其工作补贴

、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不少于1.5%。区残联理事长可按程序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残疾人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得到落实。

3、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在残疾人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在残疾入托养、康复、法律救助、心理疏导、就业服务等领域开发设置100个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工作岗位,建

立一支专业化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

(二)资金投入配套

1、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残疾人事业投入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购买服务的

资金投入,拓展购买社会化服务领域,增加残疾人特需服务项目。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指导、文体娱乐等活动。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能够满足残疾人需求“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

供服务。

3、收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好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机关事业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催交。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力度,实行统筹管理,充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发展环境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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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实施“六建六享”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800元、二级残疾人600元、三级和四级残疾人400元。城镇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城镇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城乡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年起,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未单独立户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临时困难救助。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重度残疾人,按政发〔〕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以及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中,患有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病种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3.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每年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4.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农村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5.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就医就诊、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的临时救助和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特殊救助,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30万元,专项用于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

(二)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有示范辐射作用的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市级医院和80%以上的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要设立康复科(室),向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社区(村庄)建立康复站,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工作。依托市、镇(街道办事处)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保健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7周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三)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服务。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2.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应有的水、电、气等优惠待遇;对示范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所)取得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四)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1.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市特教中心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2.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自年起,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3.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或30%分别给予岗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和就业岗位,在实习期内,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实习生,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名残疾大学生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其在编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五)建立完善的文化体育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快乐生活

1.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市建设内容;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

2.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加大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力度。市图书馆和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市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市电视台每周至少免费播放一期手语和字幕新闻节目,为残疾人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3.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城乡公共体育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残疾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六)建立完善的维权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工作。发挥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作用,对符合条件并有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法律救助。健全残疾人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3.加快城乡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居民社区等要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切实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把好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务信息要实现无障碍公开,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无障碍服务。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三、强化“三项配套”措施,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组织保障配套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市、镇(街道办事处)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进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2.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理顺市残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以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选聘残疾人担任社区和村(居委会)残疾人联络员,其工作补贴、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市、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不少于15%。市残联理事长可按程序推选为市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得到落实。

3.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在残疾人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在残疾人托养、康复、法律救助、就业服务等领域开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工作岗位,建立一支专业化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

(二)资金投入配套

1.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残疾人事业投入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加,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市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与市残联共同实施扶残助残项目。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残疾人托养、康复、教育、就业等专业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建设和完善能够满足残疾人需求的综合服务设施。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设好“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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