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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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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篇1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而农民对国家正式规范的认知与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种认知和需求即表现为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识的形成与个体认知能力、生活需求、社会环境和资源获取途径等因素相关。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由于历史、资源、区位、观念等原因,人们的生产率相对较低、经济水平相对滞后和技术利用率偏低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竞争力相对偏弱。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欠发达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我国法律意识发展中最薄弱环节。

随着农村社会的向前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存在内部差异,这种差异是农民个体、区域、规则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产物,需要系统的实地研究予以阐明。因此,我们对云南省A县X乡的农民意识进行了实地调查,即运用个体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法,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0份,回收率为92.3%。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45%,打工人员78人占32.5%,经商人员54人占22.5%。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云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53公里,国土面积98.05平方公里,全乡辖6个村委会124个村民小组,有农户8133户,农业人口34978人,2010年全乡经济总收入3272.19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152元。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魔芋种植和栽桑养蚕;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

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11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护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中,务农人员人均认知法律量为2.7种,打工人员为4种,经商人员为4.8种,务农人员的法律知识量明显低于经商或外出务工人员。一言以蔽之,社会流动性大和交往范畴广的农民群体(如外出打工者、经商人员等)法律知识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务农人员中67%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打工人员中65%选择电视,27%学校教育,8%听别人说;经商人员中61%选择电视,17%看报纸,11%学校教育,5.5%通过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这里的电视节目包括一切与法律相关的节目,如新闻、法治报道、庭审、法律讲堂和相关影视作品等。调研表明,在X乡收看电视节目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事实上,电视媒体成为X乡人们获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径与以下原因相关:首先,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人们有购买电视的消费能力。其次,电视节目具有普适性,情节生动、图文并茂,便于人们对理解、接受相应节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念。同时,X乡不同经济来源受访者的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有差异,其中务农人员中通过“听别人讲”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较大,占到22%;外出务工人员中选择学校教育的比例较大,占27%;而经商人员是唯一出现通过阅读报纸获取法律知识的,占17%。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调解社会关系,人民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构成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但是,X乡的农民存在权利、义务认知模糊的现象,即人们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观念,但这种观念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在X乡,权利、义务意识模糊的外在表现有三方面:其一,权利、义务内涵认知不准确,进而导致权利的怠于行使。例如,关于“您是否参加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调查中,34%参加过,66%没有参加过。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调查中,15%选择不愿意、浪费时间,17%选择不愿意、走过场,11%选择无所谓。在这里,人们之所以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持消极心理与其对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知不到位有关。其二,混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例如,在X乡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调查中,22%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权利,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义务,13%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的要求,3%认为义务教育参不参加都可以。在这里,正是由于人们对权利、义务内涵和相应行为模式认知的表浅、混淆,致使部分农民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认识有误。这种错误认知必然影响人们对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为的预测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具体法律情境中难以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关于“假设有一天,您去商店买东西,店主误会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纠缠您并辱骂您,还扣下了您的钱,您会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调查中,20%的受访者选择“与店主理论后要回钱,理论无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训店主”。该调查反映人们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时,这些模糊、片面、不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反,人们更倾向于调动既有的纠纷解决习惯(私力救济)来处理问题,但这种依托习惯的纠纷解决过程却可能导致新的侵权行为产生。

农民法律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薄弱。

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化的状态。法律意识表层化属于法律心理阶段,是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表面、感性、直观的认知。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

首先,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例如,“在遇到纠纷时您会怎样解决”的调查中,33%选择私了,30%选择找村干部调解,22%选择找关系人或中间人协商解决,11%选择到法院。其次,人们与法律间存在“想象的距离”。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们从出生开始就与法律发生着多重联系,农民也概莫能外。在X乡,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层、片面,人们不愿与法律发生联系,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例如,47%的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当然,这里的“距离选择”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少和运用法律能力弱,农民在法律活动博弈中居于弱势地位,致使其在行为依赖上更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方式,如习惯、道德等。这种“想象的距离”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识的消极、外在特质,即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畏惧,而非认同法律的价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调查中,25%认为是害怕法律惩罚,33%认为是怕惹麻烦,35%认为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在这里,选择“害怕法律惩罚”和“怕惹麻烦”在本质上都属于消极守法的表现。

同时,该乡当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从规范到法律运行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来说都是陌生的,是与农村传统社会不同、非内生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须借助外力,如国家、社会力量等。我国普法教育是国家主导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来已经开展多次。但在X乡,普法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调查中,16%表示参加过,56%没有参加,但听说过;28%不知道普法活动。在参加过普法的人员中,62%认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5%认为没有用,走过场;23%认为作用一般、因人而异。调查结果表明,X乡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范围窄。同时,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传就是印发一些纸,发给我们就完事了,还不如看电视。”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权威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威系统。法律权威属于国家的正式权威体系,法律权威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X乡的法律权威有待提高。在X乡,传统道德、习惯与法律权威有时存在冲突。我们观察了这样一个事件:一群人在X乡的大街上殴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议论,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议论“谁家的谁偷人了,真不要脸”、有人提议“还是喊警察吧,这样会死人的”。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远处开来的一辆派出所的面包车,打架的人坐上警车离开了。此次纠纷中,第三者受重伤住院。该案的处理结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赔偿2万元后和解结案。但是,乡间对该事件的议论没有因为结案而终止,甚至有人认为“打得不够,还应该再教训”。在此案中,人们很少意识到打人是触犯法律的,只是觉得第三者侵犯了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违背道德且必须付出代价的丑事。法律对个体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更依赖乡土习惯、道德,一旦谁破坏了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这些冒犯者。

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当前,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

扩大普法活动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过去近30年间,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常识为主。其结果是,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扩大农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即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参与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识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类结合,包括纸质宣传、公告栏宣传、普法人员讲解、观看普法影视作品等。在X乡,人们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宣传纸质材料的方式认可度最高,达40%;播放普法影视作品次之,达31%。农村普法不能“填鸭”,而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理解且便于获取的方式开展。当然,经济投入是提高普法质量的基础,当前应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结合X乡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调研经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的关键仍是法律知识。当然,这里的法律知识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且以法律常识为主。同时,在法律知识普及中还应加强对农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农村法制教育分层推进的重要策略,即让部分农民接受更高层次(拓展深度、广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养法制观念。深化普法内涵的教育对象是农村重点普法对象,包括村小组长、会计、人民调解员、治安协防员等。这些重点普法对象是农村社会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们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辐射、纽带效应。例如,村小组长法律意识提高后,其在村庄事务中自觉运用法律的行为将对村民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重点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提高后,能成为村庄内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这些重点普法对象长期生活在农村,其守法、用法行为对其他村民的影响力胜于陌生的外来普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重点普法对象开展内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与普通村民比较,这些重点普法对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此同时,由于工作职责和个人能力的影响,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法律,其对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实上,许多重点普法对象的本职工作与法律关系密切(如村民小组长、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他们是乡村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人物。对这些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应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训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长期培训。

加强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觉的规范系统,其对于乡村社会是陌生、外来的。在X乡,以“收看电视”或“听他人说”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识来源具有间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处于表层认知状态,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认知的情形。例如,9%的调研对象认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门,12%认为律师是国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应当作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乡间内发生的法律活动、法律行为对人们开展普法教育,在真实的法律运行中产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缩短人们与法律间的距离,增强法律感知,为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农村执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农村,执法主体有工商、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部门。通过对生活中真实执法活动的参与、观察,人们能够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农村的司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近年在基层农村开展的巡回审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场景。这种由法律规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共同演绎的真实司法场景能强化人们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促使人们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安排个体生活。

综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但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事实证明,社会需求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内在动因,而经济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等发展性需要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当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能仅仅关注法律知识、观念和意识的内容,改善农民的经济收入方式、经济水平、生活质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师范学院“法理学精品课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PKC2012001)

【注释】

篇2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篇3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篇4

关键词:农村,法律意识,农民,对策

一、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河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30多公里,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小麦与玉米的种植,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8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土地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相对较高,但也只仅仅局限于知道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人员中有48%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19%的没了解过法律知识,5.5%学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多么的匮乏。

二、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问题的分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其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1、农村农民法律是意识薄弱,了解只在表层化。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

2、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并不能切实到位,严格执法。执法粗暴、司法腐败,许多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5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头越大,权益就越大。村民与村民之间解决问题很多也是殴打赚取利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成零化状态。很多农村地区几十年来从来没有被进行过法律教育,除了上学的时候偶尔课本中涉及一些关于法律问题外,离开学校后就再也不曾关注法律问题。而所在的乡镇也不曾就法律认识的问题对自己的村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4、法律费用过高以及官官相护严重,许多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农民出不讼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1场官司从1审到2审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农民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住食宿费、交通费,甚至付不起举证材料的打印费,再则农民无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广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来打去,打得双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农民的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主观能动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动的去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自己主动买书或查找资料去了解法律知识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

6、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有些地方比较严重。在农村社会“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甚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乡土农村依然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大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等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对法的呼唤,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总是不能改变固有的陈旧观念。

三、完善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建议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是以结合上述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现状,提出要把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加强执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的建议。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深层次的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机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严格执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广法律知识,制造法律知识小手册。使之广大农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义,认识到知道法律知识对我们的重要性。

4、应当针对不同的人群对法律费用的收取进行不同规格的收费标准,使得广大农村农民有足够的金钱去依法获取自己的权益。

5、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给我们自己买了双重保险”的口号,提高广大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的热情,使之积极主动的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

6、注重实践环节、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对农民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去灌输一些法律知识,从而潜移默化的去改变人们的思维,认识到民间固有传统的不足。(作者单位:佛山市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资料文献

篇5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主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成人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成人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辅导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辅导。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开放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g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1]张华兵.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社会科学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刚,王展艳.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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