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30:1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乡镇土地规划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8-134-03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责任,目前随着省、市、县级规划指标分解工作的逐步完成,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将进入实质性的编制阶段。截至2006年底,我国有19369个建制镇和14119个建制乡。从行政级别来看,乡镇虽然其处于中国政府中的最低层次,但其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还是不容小觑。客观地讲,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水平直接关系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牢固与否,对于自上而下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系统开展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评价等工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此,在新一轮乡镇规划即将全面开始编制时期,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的文献和专著,尝试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已有研究和实践进行细致的回顾和总结,以期为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提供些许借鉴和帮助。
1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和特点
目前,在我国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处于最低一个层级,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控制指标最终都必须通过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得以落实。因此,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特点。沈曙文认为与县级规划相比,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最直接的依据,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欧名豪认为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处于规划的最低层次,属实施性规划,其内容应能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应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据。徐邓耀等认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家、地市、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具有难度大,工作量大,定性、定位、定量要求高的特点。
与其他级别规划相比,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作为用地控制管理直接依据的“刚性”要求与其可操作性等要求的“弹性”之间的矛盾更加严重,为此部分学者也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
此外,诸多学者还直接或间接地理清了乡镇地处基层所具有的技术、人才、资金等劣势及由此导致的基础资料不足的特点对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但总的来讲,缺乏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地位也相对模糊。
2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据此,不同学者又做了诸多阐释:
王万茂认为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分区的基础上落实分区界线和区内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进一步的指出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制定分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并统计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沈曙文认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进一步强调“四定”,即定量、定位、定性、定序,“四定”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欧名豪认为乡镇级规划的重点应是在县级规划总量控制与用地分区控制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土地用途编定,但在用途编定时应避免把用途划分得过细,为市场调节留下足够的空间。
则结合“四定”的方法,在农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县级规划的指标安排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土地进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和研究探索。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重要表现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乡镇规划图是土地用途管制最基础的图件和直接依据,是规划任务和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工具和保障。然而现实中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编制水平总体不高,突出表现为数、图、表、文不一致等;由于规划操作性不够以及随意修改也导致规划内容和任务落实的不够理想。
3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阶段和方法
对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阶段和方法选择,代表性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沈曙文认为“四定”既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又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四个具体步骤和方法。徐邓耀等则认为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应与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同步进行,相互协调。为此,在各乡镇编制规划之前,县规划组应完成全县人口时空分布预测,主要部门用地需求预测,土地生产力诸要素预测,土地详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料、图件,土地适宜性评价及功能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思路与目标设想并制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南。
王静认为,由于规划区范围、规划对象的不同以及内容侧重点和深度有别,因而编制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模式、方法等都不尽相同;并在海口市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时,按照距离城市远近和性质不同等将乡镇分为不同的类型城市扩散型、服务城市型、农业型,进而分析了各类型乡镇的土地利用特点、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规划内容等。
在王静研究基础上,邓晶认为城市扩展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合理安排和布局建设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农业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农业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安排,生态保护型乡镇则应当利用“反规划”的理念。
童菊儿、吴次芳认为分为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资料收集分析阶段、规划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尹凌等认为可达性作为反映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性的重要指标,如将其应用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分析与评价中,可以从时空角度量化规划对农村居民出行可达性的影响状况,辅助规划者和决策者科学决策。
石英、程锋认为遗传算法是一种辅助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优化方法,并针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如何将确定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方案优化配置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提出了辅助产生可供选择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方案的数学模型和遗传算法求解方法。
4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问题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最终落实需要体现在图件上面,为此童菊儿、吴次芳认为基础图件应采用1∶5000或1∶2000的变更调查图,同时增加地形图制图的部分要素,如地形、地貌、建构筑物界线等,在此基础图件上进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规划图件为便于管理可以采用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
而目前乡级规划图件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0,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图件显然还达不到按图审批用地、划用地红线的程度。此外,由于规划基础数据不实以及规划技术手段落后、人才资金限制等原因,造成规划图件、表格和文字说明与实际数据等不一致。这就使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证,对于规划的有效实施十分不利。
针对以上问题,彭芳对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着重论述了利用GIS技术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步骤和方法,重点讨论了如何在文图对接中做到图数一致,并以重庆市江津区26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证分析。
5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协调问题
“政出多门、协调不畅”一直是中国各种规划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亦不例外。欧名豪强调乡镇级规划是村镇居民点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基层融合点,为了从体制上保证规划体系的整合与协调,必须要对目前的城镇规划与土地管理,建议尽快将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把矛盾消除在基层。
童菊儿、吴次芳认为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主要应解决基础数据包括城镇现状用地规模、人口、城乡用地规模、图件等的衔接问题。
刘志刚认为由于多数小城镇总体规划是在投入少、无体系规划指导、无相应基础资料、无专业技术人才的情况下各地各自为政形成的,在时效、空间与实际存在较大偏差,加之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力量的薄弱,这就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积极与小城镇总体规划互相衔接中难免存在弊端。
李伟芳认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是五个“不一致”:规划的指导思想不一致、规划的用地分类标准不统一、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的定位上不一致、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一致、规划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不一致;认为“两规”衔接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布局、城镇规模的定位、村庄撤并和整理等方面,衔接途径包括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统一资料口径、实现资料共享、统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加强城镇建设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等。
6前两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
蔡玉梅等认为我国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各级规划理应具有不同的目标、内容、方法和保障手段,然而现实中是各级规划在内容上层次性不突出、职能分工不明确,大多是宏观上过细、微观上过粗。
童菊儿、吴次芳认为目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明确的编制技术的思路、缺乏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要点提示、编制规划的基础条件差、规划的科技含量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困难重重等。林素容也认为目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存在诸多弊端,如权威性不够、基础图件和资料不实、刚性强、与其他规划协调不足等,建议更新规划理念、加强规划衔接、促进公众参与、提高技术如GIS应用水平等。
郑伟元等认为各级规划的编制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主要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下达,指标的确定实行从严控制的方针,使得规划缺乏弹性和应变能力。刘志刚则认为由于客观上的需要、主观上的促进以及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小城镇土地规划跟着项目走。
郭春华等认为由于基层土地管理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地籍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系统性都比较差,同时乡镇土地管理水平不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滞后,这些都导致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水平不高;此外乡镇土地利用规划随意调整现象也比较突出。
7小结
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然而遗憾的是学者们对此关注和研究严重不足,以此为研究主题的论文竟不足20篇(依据中国期刊网2009年7月对题目中含“规划+土地+乡/镇”的搜索,去除非研究类文章,包括西南大学刁承泰导师2008年四位学生的硕士毕业论文),且研究水平整体不高。王青峰、李光认为由于全国各地乡镇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乡镇规划作为我国五级规划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编制的理论和技术却往往被忽视。现有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未来应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加强对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如对于GIS技术应用和制图、数学模型和方法的应用、规划模式、不同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融合、规划的多目标协调问题、规划弹性与刚性、公众参与、规划后监管与反馈等,从而提高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6年)[EB/OL]省略/yange/2006.htm#tj.
[2]王万茂.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关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思路的新思考[J].中国土地,2002,(06):21-23.
[3]沈曙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四定”的内涵及方法[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3):27-30.
[4]欧名豪.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05):41-44.
[5]徐邓耀,翟有龙,李朋东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用技术[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6,17(2):86-94.
[6]戚海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与“弹性”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分区研究以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为例[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8]王静.关于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式的探讨-以海口规控区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3):41-45.
[9]邓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证研究以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为例[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0]童菊儿,吴次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1999,15(03):128-132.
[11]尹凌,李满春,陶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居民出行可达性的影响研究[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6,22(1):62-66.
[12]石英,程锋.基于遗传算法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方案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8,30(04):380-384.
[13]郑伟元,唐程杰,肖霖等.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新思路及问题探讨以北京市大兴县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1999,13(03):15-17.
[14]彭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方法探讨[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5]刘志刚.“小城镇土地规划跟着项目走”之我见[J].小城镇建设,2004,(06):76.
[16]李伟芳.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衔接的若干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理工版),2001,14(3):47-50.
[17]蔡玉梅,郑振源,马彦琳.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和方法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5,19(5):31-35.
[18]杜莺.完善我国土地规划体系的探讨[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22(06):36-39.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以来,各地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都应当紧紧抓住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契机,践行“两规合一”机制,从有效破解当前土地紧性约束问题。
由于原来的土地利用规划、乡镇村庄分布规划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区别,因此导致“两规”衔接难、执行难;同时,农村居住点相对比较分散,而且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土地利用呈现出粗放性特点,现已成为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桎梏。
1、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土地流转和利用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乡镇规划过程中依然存在中而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两规分离导致乡镇用地供需脱节
从理论上来讲,城市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均属于实施规划管理范畴,其中乡镇规划建设的重点集中中在镇区的规划与布局;而对周围村庄的规划建设,则仅仅体现在宏观层面的重点中心村、中心村以及基层村结构管理。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以耕地、基本农田保护为主导观念,在分配指标上强调的是城乡规划建设并重,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指标统一。在分开编制条件下,经常会出现土规有指标不顾及空间问题,而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空间却不顾指标等现象,由此造成了乡镇、乡村以及指标联系非常的松散,而且乡镇用地指标出现了严重紧缺现象,以致于空心村现象非常普遍,供需严重脱节,这在很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过程中,均有明证,结果是实际需求指标仅为分配指标半数。在项目建设推动下,对挂钩村庄进行增减、旧村改造以及新项目选址依靠企业自觉,在该种情况下土地流转只是局限在个别的村庄,而难以实现规模化发展。
1.2 一套班子、两张图,管理难度非常的大
实践中可以看到,城乡规划、土地流转利用的统计分配与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规划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实处,土地流转实际可操作性差。一般而言,城规中所确定的用地自下而上叠加偏大;然土规主要是对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其所强调的是自上而下式的细化和分解。由此可见,两规划的分配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所以两规指标统计出入非常的大。由于城规、土规划分不同,因此土地流转用地空间很难保持一致。比如,靠近乡镇建成区域的公路两侧绿地建设过程中,在规划过程中纳入乡镇建设用地管理范畴。然而,土规中却无法实现,即便是数据上相同,空间边界上也无法做到统一。基于上述两规上的差异,“两规合一”管理制度下的乡镇用地管理过程中,城规、土规不相符现象非常的普遍。
2、土地流转“两规合一”背景下的乡镇规划策略
基于以上对传统的土地流转规划中的两规问题、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两规合一的背景下,要想做好乡镇规划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全面实现乡镇土地流转的全域规划
城规、土规的全域规划,实际上是以乡镇土地流转为技术支撑的,其中土规实现了全覆盖,而城规中只对乡镇建设用地给出了明确指标,在落实到村时只明确了相应的布点,空间落实难。城规与土规之间的对接,只是数据信息上的衔接而已,城规对土地空间的不落实,造成了两规之间的衔接没有基准底图,而且城规因缺乏土地利用数据而对拆村并点没有话语权,同时这也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城规缺位的主要成因。由此可见,对乡镇规划进行全域覆盖,可在两规合一基础上实现乡镇土地的有效流转;在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乡镇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确定乡镇、村庄发展规模和结构类型,将信息及时反馈到乡级土规管理部门,然后结合土规要求,确定乡镇、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补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且落实好土规指标、确定村庄建设规模和扩展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划定村庄用地布局,从而实现乡镇规划数据、空间图纸之间的一致性。总之,只有实现乡镇总体规划建设的全覆盖,才能确保在土地流转利用的一盘棋,才能真正的做到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用地数据与布局之间的完全一致性和无缝衔接。
2.2土规与城规之间的优化结合
在土地规划建设过程中,其所需的流转土地指标是从市、区到县乡逐级分解的,对于到乡的指标再进行拆分,然后分配到镇区、村庄。在村庄用地规划过程中,因其关系到国家规定的耕地保护硬指标,所以土规重点在乡村。较之于金字塔顶的乡镇而言,乡村土规中有明确的量约束,就像是一个蛋糕,大小以及确定了,置于怎样拆分和分配,土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城规却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利用城规可以实现对蛋糕的合理分配。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过于重视对终极发展蓝图的追求,以致于对近期指导意义不大。土规指标的刚性特点,可促使城规的规划和布局,从而满足近期乡镇发展要求,使规划执行力增大,二者结合在一起,不仅可以增强其可控性,而且还具有了可调节性。实践证明,只有将重“乡”与重“城”的两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乡镇规划建设的科学合理性。
2.3关于土地流转的“两规合一”的反思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理想与制度。在乡镇规划过程中,实现了两规的全域化规划,其中土规中的用地分配更为合理,而城规也实现了全域化规划。从理论上来讲,当前的形势下已趋于理想化状态。然而,从“两规合一”以后的乡镇发展现状来看,虽然规划中充分征求了意见,但拆村的出发点仍是村庄建设节约用地,并以此来发展地方产业。在该种情况下建立的复垦型村庄,图纸上虽然已经不存在,但实践中距真正的实施相差甚远。对于那些发展机遇比较好的村庄而言,可以在建设区迅速开建,复垦村并未及时变成基本耕地,加之增减挂钩未跟上,以致于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增减挂钩项目一旦立项,就可以流转;将拆旧村与流转指标落地项目挂钩,这一次才能实现拆旧村、建新村以及增加耕地和乡镇开发用地的有机结合,才能有效节约用地。
其次,进一步明晰两规对接层次。土规可直接指导用地审批,但是在乡镇用地上只能大致给出一点指导意见,不能指导乡镇建设用地性质审批。近年来,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多次因扩建学校、市政道路建设以及新增沿街商业圈而要求城规更新和修改,对土地规划审批进行指导。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城规、土规之间的对接出现了偏差。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晰量规的对接层次,不能简单地将总规来批地,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当坚持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土地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净增流量,抓住“两规合一”的契机,努力破解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紧性约束”,以此来拓展社会经济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成绩斐然,同时很多问题也在发展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土地资源匮乏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社会诸多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土里的利用。因此怎样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土地资源匮乏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利用效率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是促进经济涉水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促进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为土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差异性分析
第一,具有不同的规划时间尺度和空间范围。局域性规划是村镇规划的空间范围,全面性规划是乡级规划的范围。二十年是村镇规划的实践期限,而乡级规划的时间期限多为十年到十五年。第二,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容重点。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分类的综合统筹是村镇规划的重点,生产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居住用地规划是其主要内容。用地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控制以及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是乡级土地规划的重点,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基本农田的调整和布局等是其主要内容。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用地分类。规划用途是乡级土地的分类标准,而村级的分类标准是土地使用性质,各自的种类数也不同[1]。
二、乡级土地规划的村镇土地规划的矛盾因素分析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对村镇规模的确定存在冲突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镇规模确定矛盾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数量进行限制;对可占用更低的数量和位置进行限制。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在镇总体规划中对镇的建设标准、发展规模等进行确定。但土地管理法却规定逐级分解和用地指标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进而使得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达成一致[2]。
(二)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结构协作力度不够
目前,城乡建设部门是村镇规划的责任主体,土地管理部门是乡级土地规划的责任主体。两个编制主体级别相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监督指导单位,并在各自的体系内完成规划编制工作。虽然两个规划编制主体实行了规划成果互检和资料共享,但两者的沟通仍然不够,常常出现一个编制主体根据另一个编制主体的规划成果进行套核的现象。
(三)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规划技术规程存在差异
由不同的规划主体负责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必然会导致制图规范和编制规程上的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人口统计口径不同。《镇规划标准》是村镇规划人口预测的依据,流动人口、通勤人口、常住人口是其人口组成的部分。而流动人口在乡镇规划人口预测中被排除。镇区用地面积应人口规模内涵不同而产生不同。同时控制性人均指标也因为人口统计基数不一致而难以衔接。第二,用地分类和范围统计标准不一致。行政区划为范围是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统计用地数据的依据,规划区是村镇规划各类用地的统计范围。两项规划具备不同的统计范围,使得同种地类具备不同的数量。另外,不同的分类体系也是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中的重要问题,使得各种地类的认定难以一致。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期限。由于村镇规划期限为二十年,而乡级规划为十五年,不一致的规划期限必然导致规划内容的不协调和不可比。
三、协调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的途径
(一)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
从整体利益出发、带有控制性是乡级土地规划的特点,因规划结果和规划特征带有指令性,使得规划内容无法充分考虑局部利益,进而为规划的实施设置了障碍。而深入的分析地区的实际情况是进行村镇土规划的基础,相对于乡级规划更加贴切实际,有利于规划的具体落实。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矛盾也由此产生,具备发展和保护两个不同目的使得两者在实施中被对方牵制。因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粮食安全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村镇规划服从于乡级土地规划的控制和指导是毋庸置疑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是村镇规划确定用地规划的依据。
(二)加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主体的协作
现阶段两个相对独立的同级部门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进行编制,两项规划无法协调的重要原因在于两个编制主体缺乏有效沟通。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合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例如在我国深圳建立了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编制,并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同规划编制主体合并较为困难,现阶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不同编制主体间的沟通,强化两个的协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方编制主体在修订或者编制规划前,要对规划成果和规划现状的资料进行沟通,资料应体现为图件和文字两种形式。第二,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两方编制主体应当安排人员参与对方的具体编制工作,并解释规划思想和提供的资料。第三,对草案的审查应由双方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共同进行,逐个核对控制性和原则性的内容,修正两项规划冲突的地方。
(三)对编制方法进行完善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不协调的根源在于具有不同的技术规范和编制规程,因此为降低两项规划的冲入必须寻找新方法。具体包括:第一,统一基础数据。第二,选择预测模型预测人口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地区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多种预测模型,使预测的准确性得到有效提高。第三,协调两项规划的难点在于用地的分类,用地标准、分类标准、统计范围不一致是其主要体现。应当以两项规划使用的标准为基础,对两者同时使用的新标准进行制定。而用地标准则应当依据村镇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确定[3]。
四、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研究
郑店位于江夏区西部,总面积为12093.7公顷,占武汉市总体面积的1.67%。郑店现辖23各行政村,1个社区,230个村民小组。2005年常住问口为4.8万人,城镇人口有0.9万。郑店2005年规划数据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两规的统一管理,郑店采用了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作为郑店总体规划的原则,两规对接情况如图2所示。通过郑店对两规的协调,实现了对土地的 有效利用。
结语:
现实中,我们应当从保护和发展相互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规划要求,有效解决两项规划中的用地问题。使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边界、数据口径等在两项规划中实现统一,进而实现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
参考文献:
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确保耕地总量基本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作为规划修编的前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也要压缩其建设用地规模,并且与开发复垦挂钩,实行占一补一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也要缴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管理。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基本农田整备区,将零点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2.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扩张
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缺乏规划,布局杂乱松散,要逐渐对村庄进行规划治理,规划期内各村均不能再扩展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闲散地和旧宅基地,消灭空心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居民点的集中利用程度,鼓励农民建楼房,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逐步撤并小型村、整理空心村、缩减自然村、搬迁偏远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要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大量的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要充分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合理规划。为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在乡级规划修编时,通过农村居民点增减自求平衡,为新农村住宅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中小学建设,农村卫生院建设留足空间。对于独立工矿,要优先保障省和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而且布局要相对集中,共同利用基础设施,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工矿用地内部布局要紧凑,集约利用土地,对土地特别是耕地具有破坏性的工矿企业,如砖瓦窑,要限制其发展。由各种原因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要负责复耕。
3.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
耕地数量的增加和耕地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因此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要进一步编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更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土地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次生盐渍化为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一定耕地数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提高耕地产出能力,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本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条件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正确处理好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主要通过退耕还林、还水、还草和盐碱地、沙地的综合开发治理、改造中低产田,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大力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及对塌陷、挖损、压占废弃土地的复垦以及对沟、渠、路、坎进行综合整理,增加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系统,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星地块,促进土地集中程度和规模经营;通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我国人口的急剧增加,推进了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暴露出土地规划利用的问题,尤其是不同类型的用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问题,城镇化中的土地规划利用,应该注重合理性与经济性,避免出现问题,才能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城镇化的需求,城镇化建设中,提高对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视度,强调土地规划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
1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的问题分析
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很快,很多乡镇已经实现了城市化的发展,带动了周围的地区经济。城镇建设中,专门对土地资源,编制了规划方案,近几年,城镇化的发展较为明显,大量的土地投入到规划利用中,结合城镇化中,土地规划利用的现状,例举几点常见的问题。
1.1结构规划不合理
城镇化建设时,土地规划的结构不合理,大多城镇中的土地规划,都表现出用地粗放、扩张无规律的情况,导致用地结构不科学,降低了城镇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城镇土地是一项资源,但是其对规划利用的要求非常高,不能仅仅按照城镇的区域,规划土地的结构,而是站在整体的角度上,注重土地规划利用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安排结构规划的工作[1]。例如:某城镇社区建设时,在土地规划利用上,表现出了严重不合理的问题,首先该城镇的土地资源,缺乏规范的结构比例,其中工业用地比重非常大,公用区、交通区和居民区用地明显减少,城镇中闲置了大量的荒地、沟渠等,没有规划到土地结构内,诱发不合理占有与规划的问题,很多土地虽然被征用,但是后期没有给出合理的结构规划方案,形成了粗放用地方式,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表现出了结构规划上的问题。
1.2土地用地布局松散
乡镇土地用地,本身就有松散、混乱无秩序的特征,再加上很多自然村落,没有紧密的联系,相邻自然村之间,有诸多农业用地,由此在城镇化建设土地规划利用时,就会出现布局松散的问题[2]。自然村是城镇化土地规划的基础部分,考虑到地域属性,就要合理的规划土地布局。乡镇区域内,自然村、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相互穿插、交叉,很难找到土地规划利用的布局规律,无法做到有序的开发,乡镇土地用地的规划时,松散问题的表现最为直接,例如:某城镇化建设方案中,规划了周围的4个自然村,分别是A村、B村、C村、D村,该方案中的土地用地布局规划,就出现了布局松散的问题,A村到城镇中心的土地上,存有一个废弃的工厂,B村与A村紧邻,而C村、D村和城镇中心相隔较远,两村之间构建了小型的商业区,土地规划方案中,原本不包括商业区,实际土地规划时,用地布局过于松散,必须把商业区拆除,重新规划用地资源,才能保障城镇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不仅增加了土地规划的难度,还会加大成本的投入。
1.3用地秩序混乱
土地规划利用时,用地秩序混乱,也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城镇化建设时,占用了乡镇的土地资源[3],我国在城镇建设方面的政策,为招商引资提供了条件,能力稍高的乡镇政府,就会按照优惠政策,吸纳商业资金,把土地规划利用转为吸引外资的项目,企业考虑到城镇的经济效益,在土地规划时,建设商用店铺,或者作为开发商,建设民用住宅,土地过度的开发和利用,减少了原本的农业用地,城镇建设的区域中,新兴了大量的商铺、楼房,各自属于不同的开发商,而开发商,仅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完全忽视了土地规划利用的秩序,造成土地浪费,严重时还会干预城镇化的建设进度。
1.4过度注重新建土地
城镇化建设方案中,自然村落的数量多,自然村落基本是由小农经济形成的,随着城镇化建设方案的执行,自然村得到了改善,以小城镇的方式出现,土地规划利用中,注重土地的扩张,在原有自然村的基础上,重新开发其他的城镇用地,土地资源投入到城镇化建设中,就会丧失了原有的功能,就会引起农业用地的数量降低,由此表明城镇化土地规划利用中,过度注重新建土地的问题,导致城镇化土地规划利用的重点,放在新建土地上,忽视了原有自然村土地资源的开发,既没有合理的规划土地资源,也不会带动土地规划的经济发展。
1.5土地拆迁难度大
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方面,涉及到拆迁工作,土地拆迁,也会影响土地的规划利用。拆迁的工作量很大,难度高,乡镇土地布局、结构,特别是居民自身的因素,都会阻碍土地拆迁的顺利进行,导致土地规划利用受限。土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纠纷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问题,土地拆迁的工作就会被迫暂停,进而搁置土地规划,致使城镇建设土地规划利用方面,形成了不良的开发现象,还会引起土地浪费的问题。
2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的优化措施
结合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中出现的问题,综合给出几点优化的措施,有效解决土地规划的问题,完善土地的有效利用。
2.1制定规范的用地计划
城镇化建设时,为了解决土地规划利用时的问题,需提前制定出规范的用地计划,保障土地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合理性,用地计划在城镇的土地规划中,起到引导和管理的作用,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可操作性[4]。土地规划利用时的用地计划,要遵循审批的流程,避免有过度征用、少量开发的情况,如有不符合城镇开发的要求,禁止审批通过,用地计划中,全面监督城镇中的土地资源,在规定的范围内,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率,加强开发控制的力度,注重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益,按照用地计划,落实各项用地规划的行为。
2.2整理闲置的土地资源
城镇化建设时,整理好闲置的土地资源,为后期的土地规划利用提供基础数据。乡镇中闲置的土地资源,如:沟渠、废气场地、闲置宅基地等,都要统计到闲置的土地资源中,保障土地规划利用的严谨性、严格性,科学的处理城镇中闲置的土地,才能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率。土地资源整理时,还要优化土地的布局结构,适当的提升容积率,一来缓解城镇用地的压力,二来保障用地的合理性。
2.3构建规范的土地制度
土地规划利用中,构建规范的土地制度,避免乡镇政府有垄断行为,以市场原则为主,供应土地资源。城镇化建设时,土地规划利用要注重规范制度的使用,统一城镇中的用地资源,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分配土地资源,适度提升土地的供给量,大量释放土地的利用空间。
2.4平衡城镇的用地资源
平衡城镇用地资源的优化方法,主要是解决农业用地过度占用的问题,支持城镇发展的同时,完善土地规划利用的发展。
3结束语
城镇化建设期间,应该从整体、全局的角度出发,规范好土地规划的具体利用,合理分配城镇土体,提高土地规划的利用率,提高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免影响城镇土地之间的关系,明确土地的规划与利用,保障城镇土体规划的科学性,进而推进现代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发挥土地规划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聂骁文.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5(01):3~4.
[2]马学勇.试论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规划利用[J].科技信息,2011(25):762+778.
浙江省市、县、乡三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于2011年全面启动实施,为保证规划成果现势性,2012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201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率先在全国开展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本人通过参与该项工作,谈几点想法。
土地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及时更新土地规划,保证规划的现势性
为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管理,指导乡镇土地规划预留指标的落实和有条件建设用地规划修改数据库成果适时更新,维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及时、高效提供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要求精度、实效的土地规划数据服务,适应国土资源信息化“一张图”工程和土地“批、供、用、补、查”业务监管新要求。
及时更新土地规划,保证规划的科学性
通过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可及时发现现行规划目标的推进情况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了解规划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并及时优化规划实施措施,以增强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提高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问题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中都没有提及土地规划的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只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发的一个通知,因此该项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依据,对于工作成果、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的效果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保证土地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有依。
时间设置问题
浙江省2011年度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集中在9月份上旬开展,由于10、11月份一般为土地农转用地报批高峰期,因此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无法保证规划更新成果应用于当年的农转用报批,时间设置过于紧凑。又由于该项工作有统一的标准、较高的要求,因此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质量难以保证。
工作内容问题
为保证土地规划的严肃性,防止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演变为土地规划的修改,浙江省对土地规划的执行和更新工作内容上进行设置和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依据更新原则,工作的内容包括一是清理2006-2011年期间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二是将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情况、与“二调”、“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衔接情况更新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中,形成最现势的规划数据库。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且对规划成果变动量较大,难免对规划的严肃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的建议
机制常态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要与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一样,形成常态化更新机制,一年一更新。时间结点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即可保障前一年规划修改项目全部批准,又不影响下半年的用地报批。但更新时间可采用一个时间阶段,比如4-6月份期间开展,当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技术力量基本无法独立完成该项工作,或采用全程委托专业队伍完成或者采用国土资源局技术力量与专业作业队相结合的方法完成,若该项工作集中在短期内完成,由于专业队数量有限,全省90多个县,造成专业队伍任务重,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建议在一个时间阶段内进行年度执行与更新工作,如2-3个月的时间,即能保证工作质量,又能相对集中的完成该项目工作。
成果规范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成果要规范完整,成果资料包括执行和更新的过程数据和更新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资料,具体包括过程中的农转用资料、土地开发整理资料、农村综合整治资料、违法用地资料、规划数据库修改的资料以及规划执行和更新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当然前提是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的技术标准要科学合理,且不能经常变动。成果要以档案形式进行管理,成果资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
方式信息化
土地规划成果的执行和更新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数据多,指标繁的工作,若采用传统的人工作业方式,不仅影响工作的正确性,而且效率低下,因此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必须以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充分运用规划系统中的规划修改调整、图形变更、指标管理、历史数据管理等功能,并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的模式,以增量包的形式进行规划数据成果的执行和更新工作, 以便快速、准确的生成更新后的规划成果。
内容创新化
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从而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促使城市边缘地区向城市中心地区渗透,在城市边缘地区不断蔓延的过程中,城市周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地段,即城乡二元结构混合态。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加大了城市边缘土地规划与控制的工作难度。城市边缘地区具有方式多样、权责归属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不仅是影响土地充分利用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这一地段形式多变,极不利于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因此,加强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的规划与控制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保证城市持续发展。
一、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的特征
(一)土地利用方式稳定性差
由于城市边缘地区不仅没有城市土地集约性质,也没有农村农业用地的性质,导致土地利用方式的稳定性极差。现阶段,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用地性质逐步向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转型,这一转型持续时间还会很长,这一因素也是阻碍城市边缘地区规划发展的一项原因。
(二)土地利用方式复杂多样
城市边缘地区主要是指乡镇地区向城市转型的区域。随着城市建设一体化的发展,边缘区域土地资源被逐日开发与利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农业用地面积。但是城市建设工作中,大部分的土地资源主要用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居民住宅构建的发展,这不仅满足了城市建设的需求,也是城市建设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更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进驻,这也是导致土地利用方式复杂多样的原因,影响了土地资源的规划与控制工作。
(三)土地利用权属性质不一
国家或相关政府为了构建城市化建设,在城市边缘地区征用了一部分的土地,造成国有土地与农业用地并存的局面,造成土地利用权属性质不统一,加大了土地权属管理工作难度,缺乏土地科学规划方案,使得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些土地闲置荒废,这也是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资源管理不善的另一原因。
(四)城市农村并存结构特殊
在城市一体化的飞速发展过程中,城市中心地区的农村人口与日俱增。这不仅意味着人口身份的变化,也是满足农村人口与城市环境相适应的需求。此外,在其他地方,由于城市边缘地区向城市中心蔓延速度过快,造成城市边缘地区面积逐日加大。即便农村人口身份发生了变化,他们暂时也难以适应城市环境。故而城市生活中大部分农村人口仍然沿用农村的生产生活习惯,造成城市农村并存结构日益突出。
二、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的影响因素
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资源主要用于建设用地或者非建设用地两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影响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工作的因素是来自多方面的,不仅有主观方面的因素,还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以下是具体的影响因素:
(一)客观方面因素
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城市和人类赖以生存以及发展都需要借助自然环境,此外,自然环境也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细微的变化上,因此,城市和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要秉持自然发展的原则,保护环境,以供人类持续发展所需。
(二)主观方面的因素
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开发建设的条件。只有在一定的建设条件下,才能开展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工作,故而主观上,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受开发建设条件的影响,在非建设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变时,一方面要符合建设条件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
三、强化城市边缘地区城乡用地规划的措施
(一)转变规划观念
做好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工作首先要从城市空间规划的观念中转变过来,转变为城乡空间统筹规划观念。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资源没有真正划入城市化建设工作中,从而造成城市与农村二元结构并存特征日益突出。在这一背景下,只有创新规划管理观念,勇于突破旧有的、单一的城市空间规划理念,从而向城乡空间统筹管理转变,这一措施要求对城乡土地资源进行重点规划,分别建设城市与农村用地。另一方面,立足于城乡建设的角度,要重点考虑城乡建设的用地与人口两方面因素,仔细审查并勘查当地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为日后城乡空间建设夯实牢固的基础。因此,在总体框架下,有机结合城市空间建设与乡镇空间建设,从而做好城乡空间统筹规划工作。
(二)生态导向下的城乡用地规划控制
城市和人类的生存发展都需要依赖自然环境的发展,在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工作中,一定要遵循自然发展规律,保证生态和谐发展。对立足于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而言,必须合理布局城市边缘地区城乡土地资源。可以利用自然环境的制约达到控制城乡用地总量,这样既能够维护现有的城乡用地,又能够促进城市边缘区的非建设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变。因此,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是一个工程性建设,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去审视城市建设以及乡镇建设规划工作,坚持遵循自然环境发展规律,合理布局土地规划,有效提高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从而充分发挥非建设用地生态作用。
(三)构建完善的土地管理机制
在管理城市建设土地与乡镇建设土地过程中,我国现行的管理机制是实行分别管理城市土地与乡镇土地,导致两者土地管理工作相对独立,没有协调关系。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是需要结合城市与乡镇土地的特殊地段。城市土地建设与农村土地建设必然会发生联系、造成权属性质复杂等问题。因此,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规划管理机制,从而强化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城乡土地管理体系的构建工作,统一编制与规划土地,不仅要满足城市用地的需求,还需结合具体的土地规划审批制度,从而贯彻并落实土地管理机制工作。
结 语
综上所述,与农村向城市转型地区相比,城市边缘地区与其有性质上的区别。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不断改进并完善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资源的规划与管理方案,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才能使得城市边缘地区功能结构更齐全,这不仅影响到城市化进程,还与发展有着直接联系。结合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缺乏相关健全系统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城市边缘地区土地管理不善。因此,立足于实际情况,了解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有效的发展策略才能科学合理做好规划与控制城市边缘地区土地资源工作。
参考文献
[1]陈诚. 城市边缘区次级河流沿线住区规划研究[D].重庆大学,2012.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13-1
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以及保护在空间上所作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并合理开发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该规划对于保证耕地面积、促进阳谷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看到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土地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求。其一,规划在初期较好地适应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城镇总体规划修订后,各项指标要求发生变化,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到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限制未能及时作出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发展步伐;其二,原规划预留指标是逐级控制,并不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去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有些专项研究成果没真正用上,而是以控制指标指导专题为课题,造成了规划期间非农用地量不足;其三,根据各乡镇、村预测未来建设用地的需要来确定建设预留地,导致大多数乡镇和乡镇驻地的村庄都留有部分建设预留地。
(2)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来阳谷投资的企业逐年递增,原有的建设预留地明显不足,特别是农用地指标尤为不足,这是目前用地供需的主要矛盾。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是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各项指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下达,一般采用平均分配的方法,未能考虑各乡镇非均衡发展的实际情况,加之2001年行政区域进行调整,阳谷县从原来的21个乡镇调整为18个,由于当时指标的平均分配,就出现了发展慢的指标多余,发展快的指标不够用的现象。
(3)规划突出耕地保护。在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关系处理上,按照有限供应制约建设用地需求的思路,人为地压缩建设用地量以求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规划的建设用地指标并不反映实际建设用地的需要。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偏大,阳谷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0179.65hm2,保护率高达86.3%,为达到指标,不得不把部分低产田划为保护区。
(4)规划管理机制不健全。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众多项目落户阳谷,随之带来的问题是有许多企业在选择位置时没有能严格落实土地规划,给项目审批带来很麻烦,个别企业由于受低地价及未来土地升值空间较大的诱惑,盲目大批圈地,出现了征而不用或征多用少的现象。土地流转并实施“招拍挂”后,城镇土地和房屋的价格逐渐攀升(主要是土地价格上升),导致部分城区和集镇农村村民乱搭乱建现象的产生,有的村民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的宅基地或空闲地上搭建房屋,用于出租以谋取高额利润。
2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建议
(1)确定规划目标,明确规划遵循的原则。新一轮规划修编,要结合阳谷县实际和有关国家政策,适应扩大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努力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证。规划中要牢牢把握以下3个原则:一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与保障经济建设发展正常用地需求相统一;二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各业用地;三是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科学规划,以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为出发点。阳谷县是一个农业大县,现有耕地9.09万hm2,人均0.144hm2,人口80万。仅靠农业难以致富,只有依靠招商引资、提高工业化程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总量。而发展势必要增加土地的使用量。在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例题调配好现有土地,因此,在修编规划时,即要严格保证必要的基本农田,又要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在考虑建设预留地时应尽量使用非农田,不用或少用耕地。
(3)正确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转变过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着眼于调控土地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和保护的专业或者专项规划,改变只注重耕地的保护功能转为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规划。规划的功能定位也应向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向。
(4)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透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地位,具有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型规划逐步向政府、社会、公众、开放型规划转变,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强化各级政府对土地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相对统一规范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改革现行的规划管理体制,减少各方对规划的不当干涉。
(5)加强同相关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的战略性规划,它对区域发展和土地利用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是最高层次的空间规划,是农业发展规划、水利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筹规划的上位规划。在编制总体规划的时候,要充分借鉴和采用相关规划的成果,协调好不同待业之间的用地规模、分类标准、位置、用途等内容。
中图分类号:F301.23
一、引言
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以及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规划。土地规划具有指令性和拘束性,属于行政规划的范畴。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并合理开发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目前而言,土地资源相对不足以及土地需求旺盛的现状使得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其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科学、民主、合理地进行土地规划。如今土地问题已成为世界令人瞩目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为了研究解决这一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土地利用规划.目前,中国正处于“两期”时期,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资源环境方面的约束日益加剧,农村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日益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统筹规划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这又给土地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土地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规划缺乏动态性,方案单一且与现实操作有差距。以前土地规划因受到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对规划区域范围仅采用静态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从局部的经济发展出发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指标,再进行各种数据运算,最终达到综合平衡的状态。而对于区域内的其他方面,如土地自然属性、生态环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细致的分析,同时也没有对各专业用地的规模进行阐述,这样导致十分复杂的土地利用问题过于简单化,从而造成其指标预测精确度下降。加上规划本身的约束性,有些规划只有一种方案,没有制定相应的第二种方案。如果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需要做出调整或者更改,那之前的规划方案就可能作废,或者是很难做出相应的作出变化来及时调整。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没有根据客观情况来制定,也没有对未来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规划,而只是在原基础上做表面工作,编造相关数据,使得土地规划成为僵化的形式,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与现实脱节,削弱了规划指导控制作用,规划也就越来越脱离实际。
2、土地规划缺乏可操作性及个性。如今一些土地规划只是过分强调评价,特别重视农业用地的评价,却轻视了整个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空间布局。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和安排也只是根据有关部门现有的规划展开的,创新能力极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观点缺乏新颖性,土地规划方案执行性不强,无法体现土地规划的预测性、先进性。土地规划的重复问题严重,利用土地的目标、实施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别是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规划出现雷同。
3、土地规划程序不严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相关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相关的土地规划的条款很多且隶属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规划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属于同一主体,与法治要求的“权力分立”的原则相矛盾,难以满足规划的公正性、科学性等要求,从而把规划变成了谋取利益的一类工具。农村土地规划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时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从而导致了规划的片面性和盲目性。
三、解决土地规划中的问题具体措施
1、改进规划方法,制定规划技术标准相关规范。改变传统的静态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种全新的动态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这是因为土地利用的动态过程,所以土地规划应是能体现这种动态过程的,所以它会涉及到与社会同步发展的经济、人文、环境、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必须采用动态的规划方法来制定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用动态方法可以把规划划分成几个阶段,并且在每个阶段有明确的任务指标要求,这样对于实施者来说就容易把握了,规划也就容易得到落实。所以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研究制定技术标准规范,通过不断实践修正,将标准不断完善。
2、加强规划可操作性及个性,深入规划体制改革。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无论从规划的定位还是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等都有比较清晰的界定,规划数量少而精,规划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叠和矛盾,因而实施起来比较顺利,操作性提高。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3、确立土地规划的监管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结构都在不停地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对规划编制也要不断地进行相关的调整,在一定时期内无论规划做的多详细总会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所以规划应进行有科学依据的调整,不能为了追求稳定而不进行相关的调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对规划进行调整才能保证规划的的顺利实施。土地规划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各类关于专业用地及相关法律政策的知识,提高自身综合分析能力,确保规划水平,提高规划的现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要尽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为分析政策影响、跟踪区域问题、筹划重大决策的重要支撑。
四、总结语
在土地规划实施的问题上,我们要冷静认真地考虑,发现问题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做好。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土地规划实施工作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李延新(武汉市土地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规”为什么要衔接?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因为二者的差异,有差异才需要衔接。那么,二者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呢?
第一个差异,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侧重点不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土地资源的调控和配置,城市总体规划重在区域性城乡建设指导。
第二个差异体现在规划技术标准上。二者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覆盖了全地域的范围。二者采用的基础数据也不一致,土地部门每年有详查数据,城市规划数据则来源于城建部门的统计,两块技术数据的差距给衔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此外,两个规划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也不一致,土地规划按照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块分类,城市规划大部分是城市用地。
第三是规划目标存在差异,土地规划目标是多重的,既有耕地保护问题,也有生态问题,还有城市建设问题。城市规划是单一目标,重点关注建设用地需求,由需求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四是规划工作方法上的差异。土地规划强调从总体到局部,自下而上,逐级落实,严格按照上级指标往下一级分配。城市规划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过程。
郑伟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两个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最大原因还在体制上。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不衔接的地方也突出表现在体制上。土地规划的主要指标是由城镇分解下来,地方规划必须体现中央的意图。城市规划则更多地体现城市政府的意图,这两个矛盾实际上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过去,土地规划确实比较突出保护耕地,有些人甚至把土地规划称为保护耕地的规划,而新一轮规划特别强调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城市规划一直侧重于保障城市建设。此外在对象上也有所不同,土地规划是全部,从国家、省、地(市)、县一直到乡镇,城市规划则是局部。二者应该是面和点的关系。
现在,各级领导对各种规划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所有规划都承载着规划本身所不能承载的东西,已经大大超过规划本身的承载量,特别是《城乡规划法》通过后,范围扩展到城和乡,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规划越来越走向趋同,趋同到一定程度就殊途同归了。
王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两规”合作的基础到底在哪?首先要看“两规”的共同点,共同点就是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两规”协调最基本的共同点。
“两规”衔接的思路
李延新:在武汉,“两规”衔接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突出部门优势,共同协作发展。城市建设区里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对“两规”的衔接有一个严格的界限,要凸显“两规”各自的特点,形成指标控制和空间管制并重的规划目标。土地规划在规模上控制比较严,城市规划在空间布局上比较严。土地规划定目标,空间布局则按城市规划的设想落实。
第二,注重横向结合,完善体系建设。土地规划强调用地的综合配置,本身要重视与各行业发展的衔接,同时加强自身体系建设的完善,明确各级土地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并逐一对应城市规划。
第三,实行总量控制,弹性管理引导。在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的情况下,留出一定弹性的发展空间,以解决目前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董黎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认为,当前“两规”衔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在资源环境优先的前提下研究土地资源。既然我们已经实行了建设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制度,既然政策已经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深圳这一轮规划的思路就是以资源定人口,以资源定需求,以资源定城市的发展。我认为这个指导思想很好。此外,无论城市规划,还是土地规划,空间层次都很多。应该怎么协调呢?城市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这些如果能平衡的话,协调起来就比较容易了。在区域方面,土地规划除了强调耕地保护以外,也有土地用途管制和空间上的要求,这与城市规划是一样的,包括禁止建设区、限制发展区、适宜开发区等等。
王凯:“两规”衔接要从基础工作做起,首先要做的是土地利用分类的统一。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节约利用提出一些要求,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修编国标。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分类要修编,第一个出发点就是要全覆盖,现在要体现城乡统筹,必须是全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全覆盖。再有就是城乡建设用地盘子要有总控制。
谢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
我提三点意见:第一,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占用一定要给予补偿;第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集中后节约的土地要有农民股份;第三,创造条件,给予进入市场或者已经进入市场的土地合法化。这三点是今后改革中必须要注意的。
“两规”衔接的做法
李延新:武汉市“两规”衔接的做法,主要是注重空间布局上的协调。我们首先整合城市的山体、水体、耕地资源,优先划定不得随意占用的基本农田、湿地和江河湖等,在这个基础上,衔接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城市规划,分别划定市和区两级土地利用规划分区,明确土地的用途及其空间上的安排。
为弥补发展空间的不足,我们划出弹性管理空间。土地规划给出一个指标后,考虑到有些区域未来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我们预留出发展备用地,对这个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安排了空间,但是不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宋劲松(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广东在省、市、县域三个层面都在推进规划的衔接。
首先,划定区域绿地。所谓区域绿地指的是永久不得建设的生态性用地,发展不能损害生态利益和农业利益。我们优先划定的就是生态保护区、优质连片农田、农田保护区、海洋湿地等等。有六大类区域绿地优先划定。现在珠江三角洲基本上划定完了。这些只要保住,将来长远的环境效益就会得到保证。
其次,发展机会的分配,包括重要的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功能区。我们制订了一些引导性方案,规定哪些产业在哪些地区比较合适,以确定重大产业和重大城市功能的布局。
第三,公共服务设施的均等化。城市也好、农村也好,将来城乡一体,开发权是公平的,公共服务也是均等的。
第四,交通执政体系。以大运量的公共交通作为未来规划重要的引导因素,原来只有珠三角地区建设了城际轨道交通,现在扩大到了珠三角地区。这就使城乡能够统筹发展,共同富裕。
姚昭辉(浙江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从2004年开始,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着手开始探索“两规”衔接的路径,构建统一的平台,实现了四个统一:
一是统一了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以市、县行政区域作为统计范围,对市、县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统一核算。在核算建设用地规模时,所有乡镇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全部核算进去。
二是统一了规划基础图件。“两规”要衔接,首先现状边界要统一,我们用2005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图和最新遥感图相印证后,叠加形成了市、县域总体规划现状基础图件。
三是统一了规划用地分类。我们在原来的分类标准基础上,以城乡规划部门现有的标准为基础,在建设用地上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分类标准为主。
四是统一了规划审批层级。建立了市、县域总体规划编制制度。这样,市、县一级的城乡总体规划都统一由省政府审批,实现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层级的统一。
“两规”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博弈
刘奇志(武汉市规划局副局长):“两规”问题,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经济利益而博弈的问题。从地方政府角度讲,地就是钱,地就是招商引资的基本,由于有了两种规划,也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可乘之机。
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都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必须要听地方政府的指令。所以,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管理部门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是显得很尴尬、很无奈,要么沉默,要么说一些指东说西的话。这是由于他们有苦衷,规划上往往迁就地方政府的想法。
徐海贤(江苏省规划院规划所副所长):沿海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得很严。大家知道,江苏的海岸很多是瘀积型的。有些当地人就想,不让我占陆地,我就在沿海滩涂搞建设用地,或者填海。这跟我们过去做的城镇体系规划空间结构是不相一致的。这些地方可能更需要保护,但是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现状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不占指标,造出来的地,既不属于国土部门管,也不属于规划部门管,这块将来怎么协调,的确是个问题。
姚昭辉: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两规“衔接”中的问题主要有四个:
一是建设用地统计口径不统一。城市规划的统计口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而土地规划的统计口径是整个行政区域。由于口径不统一,也就给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是建设用地分类不统一。两个行业的统计是不一样的,比如,一条高速公路,按照国土部门的统计,可能是从乡下一直到城里,而城市规划是按单个范围统计的。
三是规划审批的层级有差异。根据法律规定,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审批层级差异很大。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由省政府审批,相对容易控制,而城市规划是分级的,容易失控。尽管我们建立了城市规模核定的机制,但这种机制也是缺乏总体把握的。
四是建设用地发展需求与资源环境容量难协调。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仍处于高速发展期,今后几年这种趋势仍将延续。因此,浙江省建设用地需求与资源环境容量的矛盾很大,同时政府及部门上下级间认识的差异也加剧了这种矛盾。一些地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存在图数不一致的情况,加剧了“两规”衔接上的难度。
城乡统筹中的现实难题
郑伟元:现在有几种倾向值得关注:
一种是把农村建成城市,我很不赞成这种做法,基础设施可以城镇化,但是农村要建成城市那就不是农村了,我最近去了一些地方,农村盖十几层高楼,那么农民是不是扛着锄头上电梯呢,农民还养不养鸡和鸭,这样的话实际上就不是农民了。
一、绪言
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以及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规划。土地规划具有指令性和拘束性,属于行政规划的范畴。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并合理开发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目前而言,土地资源相对不足以及土地需求旺盛的现状使得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其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科学、民主、合理地进行土地规划。如今土地问题已成为世界令人瞩目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为了研究解决这一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土地利用规划,目前,中国正处于“两期”时期,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资源环境方面的约束日益加剧,农村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日益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统筹规划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这又给土地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土地规划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土地规划缺乏动态性,方案单一且与现实操作有差距。以前土地规划因受到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对规划区域范围仅采用静态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从局部的经济发展出发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指标,再进行各种数据运算,最终达到综合平衡的状态。而对于区域内的其他方面,如土地自然属性、生态环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细致的分析,同时也没有对各专业用地的规模进行阐述,这样导致十分复杂的土地利用问题过于简单化,从而造成其指标预测精确度下降。加上规划本身的约束性,有些规划只有一种方案,没有制定相应的第二种方案。如果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需要做出调整或者更改,那之前的规划方案就可能作废,或者是很难做出相应的作出变化来及时调整。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没有根据客观情况来制定,也没有对未来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规划,而只是在原基础上做表面工作,编造相关数据,使得土地规划成为僵化的形式,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与现实脱节,削弱了规划指导控制作用,规划也就越来越脱离实际。
2.土地规划缺乏可操作性及个性。如今一些土地规划只是过分强调评价,特别重视农业用地的评价,却轻视了整个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空间布局。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和安排也只是根据有关部门现有的规划展开的,创新能力极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观点缺乏新颖性,土地规划方案执行性不强,无法体现土地规划的预测性、先进性。土地规划的重复问题严重,利用土地的目标、实施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别是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规划出现雷同。
3.土地规划程序不严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相关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相关的土地规划的条款很多且隶属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规划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属于同一主体,与法治要求的“权力分立”的原则相矛盾,难以满足规划的公正性、科学性等要求,从而把规划变成了谋取利益的一类工具。农村土地规划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时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从而导致了规划的片面性和盲目性。
三、解决土地规划中的问题的具体措施:
1.改进规划方法,制定规划技术标准相关规范。改变传统的静态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种全新的动态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这是因为土地利用的动态过程,所以土地规划应是能体现这种动态过程的。所以它会涉及到与社会同步发展的经济、人文、环境、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必须采用动态的规划方法来制定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用动态方法可以把规划划分成几个阶段,并且在每个阶段有明确的任务指标要求,这样对于实施者来说就容易把握了,规划也就容易得到落实。所以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研究制定技术标准规范,通过不断实践修正,将标准不断完善。
2.加强规划可操作性及个性,深入规划体制改革。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无论从规划的定位还是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等都有比较清晰的界定,规划数量少而精,规划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叠和矛盾,因而实施起来比较顺利,操作性提高。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3.确立土地规划的监管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结构都在不停地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对规划编制也要不断地进行相关的调整,在一定时期内无论规划做的多详细总会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所以规划应进行有科学依据的调整,不能为了追求稳定而不进行相关的调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对规划进行调整才能保证规划的的顺利实施。
引言
笔者在经过一系列的资料查阅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以后,在结合自身所参与的一些真实案例,例如《中山市阜沙镇丰联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总体2009-2020)》、《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总体规划2009-2020)》、《中山市阜沙镇大有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中山市阜沙镇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笔者在这些实践中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着一定的认知,对于二者之间的协调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一、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
1.1土地规划管理管理内容与城市规划相违背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矛盾主要是因为二者同为城乡发展的重要管理方法,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管理内容的不同使得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管理原则[1]。目前,农民由于收入情况、教育、医疗条件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原本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纷纷涌入市区,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受到挑战。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和管理,尤其是对于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再次开发利用。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有的闲置土地被用于拍卖,没有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虽然在当下取得了经济回报,但是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
1.2城乡规划的管理方法与土地规划管理相违背
土地征用作为整个规划环节中最为常见的规划管理手段,也是最容易出现矛盾的环节。在实际的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因为土地的补偿价与农民心中的理想价位差异过大而引发的土地矛盾,造成农民的不满情绪,影响土地征用的进程,最终影响到城市建设。另一方面,目前,随着人口的大量迁徙,城镇化加快,人们对土地的应用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商业用地、宅基地等土地需求的增加,让许多耕地被破坏,被侵占。这种情况不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实施,违背了将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3]。
二、协调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的关系
2.1规范土地征用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于市场对于土地的价值评估波动,以及当前经济环境对于土地认知的一个差异,另一方面再加上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所各处的相应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明显。让国家在实际进行土地征用时,会出现许多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来自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农民本身的不满,这是由于经济差带来的,另一方面是来自于管理方面的矛盾,在实际的征用时,存在很多管理问题以及不合规操作,这加剧了土地矛盾,也会造成群众的不满情绪增加。为了解决这些现行存在的矛盾,我们必须要做到土地征用的规范操作。首先要将现行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征用上要进行周祥的计划,合理征用,统筹兼顾,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征用,而不能毫无规划的盲目征用。其次要对土地所在区域位置的不同进行价格标准的调整,尽量以市场价格为评判依据,不能所有的征用都是统一标准,这样反而会带来不公平。最后,在征用后,要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的照顾,引导就业,促进发展,做好后续工作。
2.2保证对土地资源的协调管理
要对土地资源更合理有效的管理,应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管理体系。土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的基础,它是以法律法规为武器来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并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而城乡规划是由各级城市规划局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并进行总体的规划,以实现城市与乡镇资源利用最大化,其目的是发展城市和乡镇的经济,以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环境。所以,要不断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使二者在实施时对土地资源能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才能实现城镇经济的发展[4]。
三、结论
只有解决了发展中存在的矛盾,才能更好的进行城乡的建设,更好的进行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更好的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促进城乡和谐,带动经济发展。我们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将二者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并根据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相应的协调管理,让二者能够和谐发展,共同进步。避免出现规划和实施的矛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土地资源不合理使用。从根本上促进二者的结合,让土地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让城乡得到更好的建设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蒋志龙,刘东海.按土地总体规划实施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J].浙江省土地学会、温州市土地学会、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集(下册)[J].浙江省土地学会、温州市土地学会、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2008,01:51-53+66.
[2]宋柏慧,廉高波.论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用地的影响——以电网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间的关系为视角[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66-70.
0、引言
我国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标志着土地规划政策开始参与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当中来。之后学术界从可行性、必要性、局限性以及目标和手段等各个方面对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人们探讨。
1、当前城市土地规划宏观调控关系存在的问题
1.1 规划方法亟待创新
规划方法的合理科学是确保法律调控规划得以执行的技术保障。在当前土地规划的法律体系当中,对规划的设定方法主要是采用定性的方式,以经验判断作为基础对各种用地指标进行判断和划分,然后结合各种数据,对土地的供给与需求做出总体的平衡。而人的认识与判断是有局限性的,在判断的过程中必将受到部分理性的限制作用,而土地规划工作则涉及到经济、自然和社会等隐私,单凭定性指标难以做到合理科学。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划方法亟待创新。
1.2 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乏力
从近些年来看,部分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了城市外延拓展过快,导致土地总体规划被突破,大量的农用地被占用的现象。而对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却对城市的这种不合理拓展却没有一个很好的制约作用,导致城市土地的供给出现较大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没有对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不一致时,城市规划者有对土地规划修改的义务和效力,导致很多无效的城市规划依然在实际中得到了执行;其二,土地规划制度和法律对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即所谓的“衔接”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界定和分析,导致城市的建设用地与界定规模之间存在较大偏差。
1.3 针对土地利用分区规范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根据土地功能的不同,土地管理法可以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以及未加利用地三个基本类型。因此,在进行土地用途分区的过程中主要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来进行的。我国当前的土地用途分区主要目前依然局限在县级土地利用分区方面,且分区的方式也较为粗放与简约,不能够将土地分区精确的反映出来。在技术层面,当前县级规划图纸所采用的比例尺主要是0.002%,而乡镇规划图纸采用的则是0.01%,规划得到的土地类型接线在实地处难以得到有效的辨认,在进行土地用途管理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对应的产权纠纷。
2、加强土地规划参与到宏观调控关系的若干策略
2.1 优化土地供应模式,促进集约使用,减少土地突破压力
(1) 改变目前的土地出让模式,采取竞争单价的出让方式
例如,在对城市中的某一个工业用地区域,可以此阿勇竞价的方式,在各方面条件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限,其他用地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式采用竞争性的竞价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使用,在充分保证土地价格的基础上优化了土地的使用模式,体现出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2) 采取弹性出让期限
当前出让期限绝大部分都是按照最高的出让年限来进行的。在出让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来采用弹性的出让期限。例如,可以打破工业用地50年的最高出让年限,根据工业部门的各个不同类别将之分为10年、20年和30年的最高期限。同时,根据各个行业生命周期的不同,将工业用地的出让周期予以素偶氮。这样可以有效的缩短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加快工业用地的循环速度,减少对土地新增的需求。
2.2 对规划内容进行优化,理清与其他规划间的关系
土地规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的对土地利用加以统筹规划,达到保护耕地,限制建设用地的无序扩展。所以,应该根据土地的总体需要来对土地进行总体规划及编制,通过精简的内容来提高规划的针对性与目的性。城市规划应该与土地规划衔接起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例如,可以减少土地利用分类,将土地进行明确的分类,减少土地的浪费。对于那些需要保护的耕地和林地则将之划分为非建设用地,提高用地的整体性,避免将土地规划确认为万能规划,包括所有的用地规划内容。
2.3完善土地利用,提高其可执行性
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年计划是执行土地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途径,应该对其内容和协调性进行统一,加强利用计划对土地规划的支持作用。
(1) 统一两者的内容
土地的利用计划应该体现出土地规划当中的绝大部分指标,例如农用地的转用指标、耕地红线指标、土地开发与整理指标等各方面的内容,确保两者在计划方面一致。
(2) 弹性计划与刚性规划并行
土地的利用计划是以年度为期限进行管理和编制的,所以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其指令性,也就是说刚性不能过大,这将导致其执行难度下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拉动经济的增长,有时会触动一些指标,诸如占用耕地等。这时,增加土地利用计划的弹性也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可以通过预定年度计划来对本辖区中年度用地指标进行明确,然后将该指标与实际用地需求进行比较,并适度进行微调,维持5年内指标的基本平衡即可。
结语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城市发展规划来对城市用地进行积极的规划,这样才能在保证城市发展进程的过程中确保土地不会被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