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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规则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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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规则

篇1

(一)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

反倾销措施是对本国遭受倾销损害产业的一种保护性的暂时限制贸易的措施,从贸易政策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出口国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制裁性的措施。《反倾销协议》从法律地位上肯定了反倾销措施执行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理论角度研究救济性质,反倾销措施应当在其违法或损害行为得到更正时予以撤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没有合理的时间期限,不但不能够缓解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扭曲”问题,反而会降低自由贸易体制的运行效率,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它对反倾销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作出的时间限制,旨在促进自由竞争贸易格局向更为广阔开放的空间发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体制。

(二)日落复审规则的实践效果

《反倾销协议》中引入的日落规则是各成员国基于自身贸易利益基础上作出妥协而达成的初级谈判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可以在不违背《反倾销协议》的前提下自由地对其国内有关日落复审的法律法规进行构建。由于《反倾销协议》中日落规则的模糊性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的自由裁量,使得日落规则的例外情形:即延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在日落复审中频繁地获得肯定性终裁。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资料统计,自2003年起至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起的140多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最终真正实现了反倾销税5年期后顺利终止的案例屈指可数。一些案件甚至反复经历了2至3次的日落复审依旧未能顺利终止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执行时间长达十多余年,例如美国对我国生产的高锰酸钾、氯化钡、二氯硝基甲烷、铸铁件等产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于2009年进行了第3次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反倾销案件中启动日落复审程序而最终获得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远远高于反倾销初审调查中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是反倾销原始调查的简易程序,日落复审规则远远不如原审程序的规则要求严格和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为合法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捷径。

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缺陷

(一)日落复审启动规则不明晰

《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要求调查机关基于复审中的肯定性证据而作出有关倾销是否可能继续或重现的合理性裁定,但是该条款并未对主管机关自动发起日落复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如何对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日落复审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点尚无明确的规则标准。《反倾销协议》第6款中虽然规定反倾销原始调查的有关证据和程序的规则适用于日落复审,但该条款并未对日落复审适用原始调查的启动标准作出任何指引。这也导致了各成员国在理解日落复审的相关程序规则上带来了诸多灵活性和差异性,日本诉美国抗腐蚀碳钢板日落复审案的争端解决案例中,日本与美国关于启动日落复审的证据标准上的理解上就产生了争议。

(二)日落复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尚不明确。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调查机关应该在合理取得的充分证据基础上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重现的可能性,该条款从字面含义可解释为着调查机关理应在日落复审中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尽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国都在此问题上作出妥协达成共识,但是日落条款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没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致使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法倾向于将实际由调查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转移到国外的出口商身上。例如较为争议的美国国内法的“弃权”条款和“快速复审”条款,明显是赋予了出口方更多的举证责任,而且最终裁定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也更大。2010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天然猪鬃漆刷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维持反倾销措施。这已经是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的第3次的日落复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无力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从而在“快速复审”上屡屡失败。同样的案件比比皆是,今年美国对华皱纹纸、镁金属等低端产品也采取了快速日落复审,并最终裁定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三)日落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具有模糊性。

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的模糊性实际上延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期限。《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只是给出了模糊的原则规定:一是没有明确申请期限中“合理期限”究竟是多久,成员国实际在复审中的调查期限是从6个月到18个月不等;二是仅规定日落复审应迅速进行,通常应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即使不予遵守期限的规定,也无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日落复审案件如果最后裁决终止反倾销措施,实际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基本上都是超过了5年期限。

(四)可能性审查方式缺乏客观性。

日落复审环节中对于倾销和损害事实的审查要求与初审有着较大差别,在初审程序中要求确定倾销事实、损害事实等确凿的证据支持,而在日落复审环节上采用前瞻性的预测方式来进行评估与审查,即是对未来倾销和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复审期间的倾销和损害事实方面的考察在复审环节中并不是关键性的决定因素。即使出口商倾销行为消失,也并不意味调查机关会作出否定性裁决。欧盟和美国就可能性审查的理解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分别采用“可能”标准 和“不可能”标准 ,其中美国的“不可能”标准明显增加了日落复审顺利通过的难度。

(五)可能性审查的考察因素缺乏统一标准。

可能性审查追究的是未来一段合理期限内倾销和产业损害的可能性,而目前是否存在倾销事实不是日落复审的关键考量因素。关于倾销可能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主要是征税期间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有时还需要参考出口商的出口意愿和出口能力、涉案产品的价格、成本费用及其它经济因素。但是大多数日落复审案件中,倾销可能性审查结果是通过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两者的数量关系来裁决的。关于产业损害的可能性考察因素上,《反倾销协议》中虽明确了在可能性审查中无需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合理期限”造成损害的规定尚无明确的指引,也未明晰日落复审的具体调查方法,例如对于损害认定中“累积评估”的适用、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微量倾销幅度、“公共利益”问题、反倾销税吸收问题等考虑因素在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中的采用标准不尽相同,以至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日落复审贸易争端案件。例如在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上,“零位调整法”的适用在欧盟对原产于印度的棉麻床上用品进行反倾销审查案件中被确认违反了《反倾销协议》,而在美国从日本进口的抗腐蚀碳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却没有确认是否违反《反倾销协议》。

三、 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晰日落复审规则适用问题。《反倾销协议》明确了日落复审制度适用《反倾销协议》第6条关于证据和程序的规定,而在日落复审的其他规则上给予各成员国过度自由裁量权构建日落复审国内法。因此,各国日落复审的规则不仅差异性大,而且各国的日落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与初审有较大差别,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透明度。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的不同,实际上构成了反倾销审查的双重标准,严重削弱了反倾销规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适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有不能适用的,则应另立相关规则以统一规范各成员国的裁量标准。

第二,明晰程序性规则,限制过度自由裁量权。《反倾销协议》中对于日落复审程序性规则过于原则化,亟需修正与完善以限制各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主管机关立案审查的细节、准予立案的标准程序、证据“充分”的具体标准以及明确“合理性期限”等问题。首先,明晰日落复审启动的标准,建议由本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启动日落复审程序,尽可能避免由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自动发起复审。其次,要确认5年后反倾销措施会自动终止是日落规则的真实含义,使得日落复审案件中延长反倾销措施真正成为“例外”,切实履行反倾销协议中引入日落复审条款的宗旨。再次,合理公平配置举证责任,申请复审并以期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期限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诉一方需要积极配合调查,以及搜集证据以作申辩,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后,日落复审的“合理”期限应给出明确规定,并且建议将延长反倾销措施期限缩减至2至3年。

第三,完善实体性规则,细化考察因素。《反倾销协议》中日落复审制度的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主要在于日落复审程序中可能性审查方式需要再斟酌和进一步规范,同时明确倾销可能性审查中征税期间的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清晰界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其他因素的考察,建立统一标准以减少主管机关的主管随意性。其次,在损害可能性审查上关于损害可能性裁决的期间标准,即所谓的“可预见的合理期限”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再次,在日落复审实施环节上,近年来关于日落复审案件的贸易争端案件日益增多,从而需要加强成员国反倾销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各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以约束其在复审环节的过分自由裁量。

第四,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并发展日落复审规则。由于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法上的差异性,导致了日落复审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协调矛盾并形成统一意见,进一步完善日落复审规则在反倾销法中的应用。目前,典型的关于日落条款的争议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的案例,有日本诉美国耐腐蚀碳钢板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和墨西哥诉美国的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等。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协调各成员国反倾销国内法上的不同意见,并作出中肯的修改建议,为日落复审规则的澄清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帮助各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问题上获得更为合理统一的意见。同时,也为随后解决日落规则的争议和新一轮谈判中关于修改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日落复审规则提供了依据和重要借鉴主要是有关日落复审是否需要计算倾销幅度,以及使用怎样的计算方法;日落复审是否需要对每个生产商、出口商进行调查;日落复审的证据要求等问题。

四、 结论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原始裁决程序,它决定着行将终止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有效,也意味着实施国国内产业受保护期限的长短。虽然各成员国都先后确立了日落复审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是倾向于维护着本国产业的利益,渐渐使其成为了一项新型的贸易保护非关税壁垒。因此,研究WTO日落规则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方.WTO反倾销法日落复审制度探析――欧盟、美国与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之比较[J].湖北社会科学,2009(2)148-150

[2] 刘芳. 美国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法之分析?[J].企业经济,2005(7)14-15

篇2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已满一周年。一年来,中国政府为履行世贸组织义务,享有世贸组织权利,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全面的清理,大量的法规或被修订,或被废止或重新制定。各级政府官员、企业领导得到了世贸组织基本知识的全面培训。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态度是真诚的、认真的。

根据中国加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世贸组织协议,中国无论是在关税减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都认真、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篇3

商务部世贸司作为中国政府唯一一个全方位针对世贸组织的合作窗口,一方面向世贸组织及时宣传和通报中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践,另一方面也把世贸规则、国际惯例以及涉及世贸组织的各项事务介绍到国内。

在迎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日子里,世贸司的工作十分忙碌并广受关注。作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如何看待中国入世十年来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贡献,如何看待全球贸易体制的未来,就这些问题,商务部世贸司司长柴小林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多年参与世贸组织谈判的柴小林,性格开朗热情。尽管谈判往往是艰苦而漫长的,但和柴小林共事的同事们,听到最多的是她的笑声。这种笑声既表达了中国贸易官员面对复杂贸易谈判充满自信的精神,也表达了对中国未来开放和发展的憧憬。

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WTO经济导刊》: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之际,各种纪念活动非常多。此前,曾有人认为世贸组织开始渐渐淡出了中国人的视线,您对此怎么看?

柴小林:的确,对于世贸组织在中国的影响,不少人心存疑虑。前些天,世贸组织总干事的前顾问就流露出这样的担心――世贸组织在中国的影响是否正在逐渐消失?我想,此次中国迎接和纪念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各种活动应该能够打消他的疑虑。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的纪念活动,12月11日将成为迎接和纪念活动的。以纪念活动为契机,中国将认真总结十年来的成绩和经验,在中国形成扩大开放的共识,对外表示中国坚定改革开放不动摇,继续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现互利共赢的决心。

《WTO经济导刊》:十年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场景还历历在目。十年过去,大家都非常关心该如何认识中国入世之后所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在世贸组织所发挥的作用。

柴小林:对于中国入世十年来所发生的变化,大家有目共睹。总理在110届广交会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高层论坛开幕式致辞中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现了三个重大变化,中国的面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的对外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这三个重大变化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发挥作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世贸组织,从而改变了多边贸易体制当中的力量对比,使其代表性更加完整,更加平衡,特别是十年后,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共同提高了在世界贸易额中的占比。

十年来,中国切履行了作为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规模清理法律法规,并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出台贸易政策和措施,大大改善了中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现了自身发展,惠及了其他成员。同时,中国积极、全面参与了世贸组织三大领域的各项工作,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十年磨一剑。十年来,中国现了最好最快的发展,促进了与其他成员的互利共赢,并在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事务中,现了从“新成员”到成熟成员角色的转换,成为被各方认可的负责的伙伴。

中国积极、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三大领域工作

《WTO经济导刊》:您刚才提到中国积极、全面参与了世贸组织三大领域的各项工作,能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吗?

柴小林:第一、积极参加多哈回合谈判。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提出100多项提案,并将做出与自身能力相符的开放承诺,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确保谈判的结果能够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有效融人世界经济,享受贸易自由化的成果,现发展。

第二、认真接受贸易政策审议。作为世界排名前四位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中国接受了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成员关于中国贸易政策措施的问题达3500多条,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确保相关政策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陛。

第三、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妥善处理与其他成员的贸易摩擦,为现可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的外部环境。

世贸组织的重要作用是使各国在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中公平竞争

《WTO经济导刊》:2001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旨在进一步现贸易自由化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同时启动。同样是十年过去了,多哈回合谈判依然面临失败的危机。中国如何看待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柴小林:历经风雨的多边贸易体制走过了60年的路程,推进了全球市场持续开放,2001年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旨在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如果成功将为世界带来新增收益3000亿-5000亿美元。同时,应该看到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促进各成员开放市场,更重要的是为个成员之间开展贸易制定了一整套行为规则,使得各国能够在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中公平竞争。2008年秋季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了多边贸易规则的作用,全球没有发生大规模的贸易保护主义。就中国而言,如果不是多边规则给予中国有效的保护,中国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将要严重得多。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WYO经济导刊》:您认为世贸组织及其成员该如何维护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

柴小林:世贸组织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并为世界经济治理的三大支柱,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当前,经济危机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进行重大调整。世界和地区形势发生了新变化、呈现出新特点,需要我们深刻认识、“重新定位”、准确把握未来。

世界经济格局变化需要有新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与之相适应。在拯救面临失败危险的多哈回合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对谈判方式产生质疑,认为是“协商一致”的原则阻碍了谈判取得突破;对多哈回合议题提出质疑,认为十年过去,当初设立的议题已经不符合21世纪的现,要增加所谓的新议题,如气候变化,汇率管理、粮食安全、能源危机等等。 面对各种观点,世贸组织及其成员应该对如何维护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矫枉过正”,应该保留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殊和专业性,与其他组织应该形成优势互补,不能越俎代庖。

面对未来,世界贸易组织既有传承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的历史使命,又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现重任。在完善全球治理体制的进程中,世贸组织的根本任务仍应该是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平衡国际贸易关系、减少贸易摩擦、反对保护主义,在推动建立更加平等、更加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以及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有所建树,现世界经济平衡、包容、可持续、创新、安全增长。从这个角度讲,世贸组织首要的任务是要在尊重发展授权和十年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信誉。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已由新成员进入核心决策圈

《WTO经济导刊》:对于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各方非常关注。中国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将如何发挥重要作用?

柴小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现了最好最快发展,在全球治理当中的影响迅速增强,领域持续拓宽。在世贸组织中,中国仅用十年时间,就从~名新成员成功进入了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核心决策圈。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我们在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三大领域的工作中积累了经验。因此,我们应当从以往的依附和适应,在今天逐步转为维护和引导,更为自信、积极、主动地行进一步开放战略,从而带动、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深化和完善,为中国发展大计助力。

篇4

塞巴斯蒂安・让:对中国来说,入世本身并非中国精彩崛起的全部原因,但它是推动开放的一个加速器。在成为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之前,中国已经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入世以来,中国大幅降低了关税,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毋庸置疑的进步。

法国蒙萨维战略咨询公司中国业务组负责人让・弗朗索瓦・迪富尔:欧盟应承认中国经济15年来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对全球经济增长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通过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以及对外资更加开放中国市场,许多外资企业在中国建厂生产然后出口到全球市场,市场竞争增强令中国生产率大幅提升,并推动中国经济出现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变得越来越开放。

肯尼亚内罗毕大学国际经济学讲师盖里雄・伊基亚拉:中国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引入竞争,用竞争来推动发展。这不仅加速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而且推动出口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对非洲投资主体、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对中国和非洲都预示着新机遇。相信下一个15年,中国经济发展仍将保持活力。

世界经济引擎

英国资深中英关系专家阿利斯泰尔・米基(中文名麦启安):中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这对世界上所有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中国没有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那么欧洲人的经济状况将比现在更差。

日本丸红综合商社市场业务部中国组负责人成玉麟:除拉动全球经济及贸易投资增长外,更重要的是,中国为非洲等欠发达经济地区提供关税减免等最惠国待遇,不仅提高了这些地区工农矿业生产出口能力和生活水准,也为当地人民摆脱贫困和建设祖国家园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和信心。

巴西中国问题专家罗尼・林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极大地加强了世界贸易流量,而且其影响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对经济体之间进一步的利益融合起到了推动和巩固作用。中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明显加强了投入,这将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将带动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电子商务迅速扩张。

埃及赫勒万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亚西尔・贾德:中国是通过贸易实现共赢的模板。中国作为有能力影响全球市场的经济大国,其加入世贸组织对该组织和全球经济都至关重要。如果中国缺席世界经贸舞台,全球经济必将遭遇重创。

法国外贸银行亚洲部首席经济学家阿莉西亚・加西亚・埃雷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是15年来全球经济演变的一个核心时间。中国入世让全球消费者从中国商品中受益。

俄罗斯高等经济学院世界经济和政治系教授、俄罗斯科学院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波尔坦斯基: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入世之后的发展,是21世纪全球经济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目前,中国已经和美国、欧盟一样,成为世贸组织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对全球贸易的贡献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在全球贸易中比重的上升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么快。许多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开放市场中受益。

恪守规则新楷模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贸易法副教授莉萨・图希:有一些非常突出的案例表明欧盟或美国没有遵守世贸组织裁决,而中国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服从世贸组织裁决方面是一个良好的国际公民。世贸组织规则也是中澳贸易协定的起点,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现已生效。

美国大西洋大众投资公司咨询师马修・尼米兹:入世15年来,中国一直注意遵循标准,各方面都成果斐然。

日本丸红综合商社市场业务部中国组负责人成玉麟: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成为捍卫和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坚定力量,以及全球经贸金融系统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篇5

与以前“温柔敦厚”的风格不同,中国在今年这两次世贸组织争端中的做派比较强硬,在中美贸易冲突上更是毫不示弱。在4月24日的“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严厉指责美国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决定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在对外经贸争端中,中国的确很少出动如此高级别的官员发出如此激烈的言论。

我们为什么需要在世贸组织奉陪到底?这首先是因为,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双边途径和多边途径中,双边途径固然有高效的优势,但问题是通过这条渠道的磋商可能要较多地立足于对方的贸易规则,而不是相对更加公正的世贸组织规则,而我们当初向公众宣传的入世最大优点之一恰恰是借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遏制不公正的对华贸易摩擦,宣传最终都是要兑现的。而且,如果我们表现出竭力通过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尽可能避免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偏好倾向,无异于给了对方一个讹诈我们的把柄,在国内也无助于巩固国民对政府维护国民合法权益能力和决心的信心,无助于提高政府的威望。

不错,我们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总体熟练程度肯定不如那些老牌贸易大国,但总体熟练程度不如不等于所有方面都不如,而且我们要提高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本国利益的水平,这种水平是需要通过真刀真枪的诉讼才能验证和提高的。

不仅如此,为了争取更合理的世贸组织规则、为了在国际经贸争端中的主动权,我国也必然要在这个问题上做出强烈反应。在知识产权等许多争议问题上,美国难以通过多边谈判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成员方全体,于是企图通过双边谈判各个击破;入世以来,美国企图利用中国入世不久、对世贸组织规则熟悉和运用水平比自己还有差距的弱点,用向世贸组织争端申诉的手段迫使中方退让,并取得了一定收获。对于美国这样的图谋,我们不可能允许其得逞,奉陪到底就成了我们的唯一选择。同时,在美国大选锣鼓声日益紧密之际,这也是告诉美国人,不要三天两头老是把中国当作国内政治生活的出气包。

篇6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及进程

1993年6月11日,俄罗斯正式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此后开始漫长而又曲折的入世谈判。在双边谈判上,俄罗斯分别于2004年9月、2010年10月、12月结束了与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国、美国与欧盟的双边谈判。2011年12月1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批准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2012年7月2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有关批准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联邦法案,俄完成了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程序。8月22日,俄罗斯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56个成员。俄罗斯是金砖五国之一,俄罗斯入世意味着世贸组织将最后一个重要经济体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之内,世贸组织从此覆盖全球98%的国际贸易。

二、俄罗斯联邦对WTO的承诺①

作为入世协定的一部分,俄罗斯承诺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进一步改善贸易制度、提供透明的外商投资环境,加快融入世界经济。

货物的市场准入:按照入世协议规定,俄罗斯全面下调了其平均关税水平。新关税全面实施后,其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将从目前的10%降至7.8%,其中农业产品和制造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将由现在的13.2%、9.5%下调至10.8%、7.3%。自入世之日起,将下调超过1/3的商品进出口关税,1/4的税目将在三年内调整到位。俄罗斯对部分商品实施关税保护期,其中最长的是猪肉产品,保护期达到8年,汽车、民用航空器的保护期为5-7年。

服务的市场准入:在俄罗斯入世协议书中,共签署了57个商品市场和30个双边服务市场准入协议。在电信领域,俄罗斯作出承诺,将在入世4年后取消现阶段电信公司外国资本不超过49%的限制,同时承诺俄罗斯国内将适用世贸组织基本电信协议中的条款。在金融领域,俄罗斯将在入世9年之后放开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俄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将允许外国银行在俄设立子公司,允许俄私人银行由外资控股,但是规定俄联邦银行体系中总的外国资本比例不得超过50%。俄罗斯还将允许全额外资企业从事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行业。2013年7月1日前,将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制定和收取铁路过境货物运输费用,对进口货物收取与本国境内同类货物相同的运费。

工业和农业补贴:俄联邦承诺,入世后将消除或修改其所有的工业补贴方案,避免补贴对产品的进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出台补贴会及时向世贸组织备案,以保证不会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27、28条的相关规定。对农业补贴的总金额将由2012年的超过90亿美元逐渐消减至2018年的44亿美元。为避免对单个商品的农业补贴过度集中,从加入世贸之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给予特定农产品的补助将不能超过农产品补贴总金额的30%。所有出口的农业产品将不再进行补贴。将在入世后取消对于一些农产品免收增值税的政策。

动植物检验检疫(SPS)和技术壁垒(TBT):俄联邦及关税同盟制定执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将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俄联邦确保所有与立法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俄联邦将引入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标准,充分参与履行国际食品法典,世界动物健康(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的相关义务。俄联邦未来的技术发展将参考国际标准,除非该标准是无效或者是以不恰当的手段实现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到2015年底之前,在公共网络中所使用的电信设备的技术强制性要求只限于欧亚共同体和关税同盟协定中的规定。

外资和投资法规透明:加入世贸组织后,俄罗斯将保证本国法律的必要透明度以及保证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外贸法规将予以公布,未正式公布前法规不生效。俄罗斯将保证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就规定的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保证国内相关经济法符合国际规范,提高经济活动透明度、减少腐败以及减少利益集团对制定新法的游说活动,使本国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规保持一致。

三、俄罗斯入世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一)关税水平的下调,将有利于我国企业节约出口成本

俄入世后下调关税水平,规范海关管理,降低报关和货物运输费用,这有利于中国企业扩大对俄商品出口,提高中国企业的利润空间。俄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贸易条件的改善,使中国商品进入俄市场更加方便和快捷。但是俄罗斯市场向中国开放的同时,也向其他成员国开放,意味着低附加值产品市场上的竞争更加激烈。建议有关部门及对俄外贸企业认真分析研读俄入世后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中俄最惠国待遇相关条款,节约企业贸易成本。积极参与俄政府鼓励和扶持的高科技行业(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在实现两国贸易互补的同时带动两国产业结构优化。

(二)俄国入世将有助于俄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中国企业参与对俄国直接投资创造了契机

加入世贸组织后,俄国将对本国制度建设、市场环境等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市场等领域的开放,加大对国外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这为中国企业参与对俄直接投资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中俄两国开拓双边服务市场。建议中国企业积极利用俄入世对投资环境进行改善这一契机,对俄白哈三国引资环境的优劣进行比较选择,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规避贸易壁垒,充分利用关税同盟关境统一这一特点开拓俄白哈三国市场。

(三)俄入世后,将有助于两国企业在世贸框架内解决贸易争端

俄入世后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并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完善,其投资环境有望改善,腐败和灰色清关问题有望得到抑制,外资将享有更加平等的待遇。此外,俄入世后,一旦两国发生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建议中国企业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自身贸易规范度,在双边贸易摩擦中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四)俄入世后,统一经济空间贸易规则将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克服关税同盟对我国(新疆)外贸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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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韦尔说,入世15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规模分别增长8.5倍和7倍。中国已成长为全球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现在,每年有数千亿美元的外国投资涌入中国,而中国的海外投资也愈发活跃。

贸易增长的同时,脱贫人口也在迅速增加。中国让数亿人走出贫困,这是历史上取得的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成果。

罗克韦尔表示,中国用过去15年的经历告诉世界,成为开放型经济体可能带来怎样巨大的发展和繁荣。中国不仅实现了自身经济、贸易体量的双增长,也成为全球经济稳定的“压舱石”。

罗克韦尔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持续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货物和服务,促使很多国家的经济趋于稳定并实现复苏。他说:“中国的开放,对于当时中国的贸易伙伴来说极为重要。”

广泛参与解决难题

世贸组织目前共有164个成员,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之前,该组织已有142名成员。作为一名“后来者”,如何在制定好的“游戏规则”之中发挥作用?

担任世贸组织发言人20年之久,罗克韦尔亲眼见证了中国从努力学习规则到成长起来的过程。如今,中国广泛并积极参与组织内部各项事务,并在面对复杂难题时提出成熟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罗克韦尔以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讨论为例。“在多边贸易中,电子商务本身就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已经存在的规则是否继续沿用?是否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很多成员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头绪。”

2016年11月,中国联合巴基斯坦提出建议,认为讨论可以先集中在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服务如支付和物流服务的便利化方面。

罗克韦尔说,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积累了很多经验,中国建议一提出就在现场得到很多成员的积极反馈,使讨论豁然开朗,预计该建议的影响力会在2017年显现。

实际上,中国在世贸组织谈判中曾多次发挥建设性作用。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2016年7月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在世贸组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中,中国就作为重要谈判方积极参与其中,并在2015年内罗毕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作为关键角色为该谈判做出了积极努力。

中国在参与谈判和讨论中的务实态度也给罗克韦尔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国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达成协议,将谈判方逼到墙角,迫使他们跨越红线。”他说,“中国会试着了解其他贸易伙伴关心和担忧的问题,从而寻求合适途径建立各方共识。”

国际多边舞台上的领导者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领导力正在逐步显现。例如,中国一直在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从多边贸易体制中受益。

罗克韦尔提到,“中国在世贸组织中设立了专门的项目来帮助最贫穷的那些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并为此提供资金支持。”例如,“最不发达国家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项目”创设于2011年,通过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专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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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家眼里,使用“建设性模糊”可减少与谈判和执行相关的高交易成本。①根据理性选择理论,通过允许参与者无须条约再谈判而改变它们的态度和偏好,能以模棱两可的方式来解决不确定性。②美国在外交关系中一贯采用的模糊立场也表明,模棱两可给予其更多的灵活性以应对危险的情况。③现在,借助有意模糊的语言以暂时平息争端达成具有建设性的共识的外交方法已被各国广泛地使用到条约之中。“建设性模糊”之所以能被广泛采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建设性模糊”体现出缔约者们高超的政治智慧,是一种出类拔萃的条约起草方法。采用“建设性模糊”的策略来确定条约文本的措辞,可反映出谈判者未经删节的分歧,这有利于在协调不同观点的同时保留一项条约的关键部分。这是国家之间“”的艺术。“建设性模糊”不仅出现在双边条约或协定中,如《公报》对的处理。也为多边条约或协定所广泛采纳,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谈判过程中,缔约成员就对存在利益分歧的内容制定出了含义模棱两可的“建设性模糊”规则(如第6条、第24条和第27条等)。这些规则的含义很难在谈判历史里寻觅,却能不断地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裁决或部长级会议的决定中获取。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协定》并不是一份冰封的文件,对其规则的解释可以结合观念演变的背景和千变万化的贸易环境来进行。④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较不发达国家可利用这些“建设性模糊”规则防御持续扩张的知识产权权利,甚至还可能借此从《知识产权协定》谈判的失利中夺回一城。较不发达国家通过对这些“建设性模糊”规则的仔细解释,或许就有能力在下一次谈判中为自己保留合理政策空间的同时,积极推动可满足它们需要、利益和目标的解释。⑤总之,在具体情况下,国际司法机构的条约解释使得“建设性模糊”引起的问题不再成为问题。“建设性模糊”能为国际法(包括规则的解释)随着时间和国家实践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这对缔约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条约规则必须能体现缔约方的共识,但在数量众多的国家进行多边谈判时,要求得到每个国家的同意通常会导致产生最低标准的规则和“建设性模糊”规则。“建设性模糊”是贯穿于整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历史的条约起草方法。“这也能很好地解释为何当今许多的重要多边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都是相对宽泛地允许在地区或双边条约中进一步明确的框架公约。”⑥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3条在规定其与《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时有意使用了“国际法,包括”这样的模糊措辞。这就为国家解释该公约的措辞提供了一定的自,因为其允许做出这样的假定即《海洋法公约》所制定的规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国际法持续不断和演进性发展过程的一部分。①条约中的“建设性模糊”规则往往是谈判者为尽快达成共识而有意制造的,其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如规则的确定性、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可留给后续的谈判解决,或让司法机构加以解释和澄清。在出现争端时,条约文本中的“建设性模糊”规定能为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条约解释留下灵活的空间。即这种“建设性模糊”规定能通过解释和适用得到不断澄清,增强规则的适应性并为其预留了发展演变的空间。例如,在草拟乌拉圭回合协定时,谈判者利用条约语言的“建设性模糊”就某些议题达成了规则方面的共识,只不过这些规则是不确定的。当国际贸易形势和问题出现持续发展与更新,又因成本和时间因素而无法立即达成新的世贸组织协定时,国际司法机构就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及时调整相关的情势和贸易关系。尽管一般认为,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式上缺乏创立先例的能力,因为这种造法往往被视为损害了成员就其国际义务进行谈判的权利。但随着乌拉圭回合争端程序的法律化,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经获得澄清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说服性权威”。其裁决被视为各项协定文本的“补充性”法律渊源。②当然,这个“澄清过程”是否能成功地将不确定的规则转变为确定的规则,还取决于“谁是解释者、它们的系谱或解释的权威,以及解释者适用原则的一致性”等合法性因素。③“建设性模糊”能节省谈判各方达成交易的成本。现实的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情势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整性,决策者往往不会花费无限的时间和精力去参考所有可能的情势以及收集和处理所有的信息。缔约方鉴于成本考虑,也会有意在条约中留下某些“建设性模糊”。在一个动态的、非稳定的国际关系中,缔约方有意留下条约漏洞既是理性也是有效率的。④就所有可能的环境条件调查、起草和对条约义务的讨价还价所需的成本太高,这使得达成一个各方均满意的条约文本简直不切实际。因其包含的成本超过收益。当条约相对复杂和表现出很多低概率的影响条约履行价值的偶发事件时更是如此。鉴于交易成本的负担显著以及缔约方接受未来情势和可能反应的不确定性,缔约方必须参加如何处理不可预期的偶发事件的事前谈判。⑤当谈判和制定具体条款的成本超过发生争端风险的成本时,理性的缔约方会留下漏洞。不完全的条约与模糊的法令一样,都为相关的行为者留下灵活处理的空间。不过,条约有意的模糊、省略或疏漏虽然可节约谈判和制定具体条款的交易成本,但也会增加出现争端的风险。

(二)客观方面

囿于认知能力本身的局限,人类的理性认知能力受到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的客观限制。⑥基于人类有限理性的假设,国家在缔结条约时也不能完全预测到可能的外部突发事件,也没有能力估计其所带来的后果。如果当事方能预见到所有相关的偶发事件,即可将其并入条约之中,从而为规避风险提供保护。但常识和法院判例表明这样的预见并不合理。无论当事方如何有经验并小心地设计条约文本,由于“未能预见之偶发事件”,其永远都要面对风险。⑦立法者总是希望用包罗万象的语言来草拟法律,以把最大量的事务归入规则之下。但是,人类有限的理性及其所掌握的不完备的信息,必将导致条约的不完全。

二、“建设性模糊”形成的困境

对外交家而言,条约文本中的“建设性模糊”使其得以离开谈判桌,满意地回去庆祝己方的胜利。但这样“顺利”结束的谈判和促成的条约,在产生短期政治收益的同时,也给规则后续的适用制造麻烦,为未来的冲突埋下种子。换言之,为使条约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迅速达成共识,通常有必要采用“建设性模糊”的方法,但这样做也对条约的适用和解释构成很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1.造成条约适用的困难“建设性模糊”固然有助于缔约方迅速达成共识,但有时这么做的效果“只不过是推迟面对难题”,①不可避免地损害条约文本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并可能造成破坏性模糊的消极后果。例如,“建设性模糊”曾经在中东和平进程的无数协定、备忘录等法律文本中大量运用。但巴以谈判的实践表明,“建设性模糊”的使用也造成了很多误解和混乱,并侵蚀了当事方之间的信任。又如,由于成员数量众多和议题的复杂性,使得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世贸组织各项协定蕴含无数的漏洞和模糊,成员经常将规则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相比于实体规则,世贸组织程序规则更是难以被新成员所理解。世贸组织规定了一整套对不同决策投票要求的具体规则,但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历史中一直很少有正式的投票。在实践中,大多数决策是基于“共识”而作出。但什么是“共识”呢《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第1款的注释将“共识”界定为“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未正式反对拟议的决定。”但是,这样含义模糊的解释对门外汉而言并无助益。②2.引起国际争端在世贸组织协定中,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措辞,如“适当反措施”、“严重损害”、“不可预见的发展”、“最大努力”或“相同产品”等。③这些条约措辞的模糊性很容易引起纠纷。例如,在1998年“海龟案”④中,当事方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这一规定的理解就出现了争议,关键是对“可用竭的”这样的形容词产生了理解上的差异。在现实中,大多数世贸组织体制中的贸易争端不只是涉及执行明确规定的义务,还涉及“建设性模糊”规则的解释。由于存在大量不同的法律解释空间,这些规则设计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建设性模糊”往往成为争端之来源。一方面在涉及模糊措辞的善意冲突时,国家通常真的不确定自己有义务做什么,以及对它们善意行为可能产生惩罚效果的制裁。⑤大多数辩护方可能确实善意地争辩说,它们相信争议中的措施符合世贸组织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⑥而且“建设性模糊”给条约造成的模棱两可也有可能被争端当事方所利用,朝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向去解释。在当事人都相信法律站在自己一边而决定诉讼时,与妥协相反的获胜愿望和热情会占据主导地位,争端解决就成为在真正的偏离义务和以为出现偏离义务的错误认识之间予以区分的过程。因此,在世贸组织历史上,只有较少案件是在专家组刚开始工作时当事方就达成妥协的。⑦3.导致不精确的裁决在世贸组织各项协定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也是一个高度不完全的条约。其为成员规定的许多义务,是以一种模棱两可的方式起草出来的。在乌拉圭回合之后,立法机构并没有为澄清这些义务付出大量努力,它们的范围仍然是不清楚的。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内规定的义务方面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世贸组织成员可能会对某些约文、措辞产生不同的理解,并且都可能为这些理解寻求正当性的依据。与此同时,世贸组织仲裁者却只能基于司法解释确定成员对某既定问题的共同意图,这不可避免地无法满足每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利益。①因此,“建设性模糊”也可能造成国际司法机构裁决的模糊和不精确。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决经常出现模糊之处,这使得人们很难明确知道那些拒绝遵守裁定的国家要承担什么“责任”。当发生违反协定规定的情况时,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上的集体或个别救济,或者在作出这些判定时应该遵循哪些程序,目前仍然是不清楚的。②例如,上诉机构的裁决对“保障措施”在何时是允许的并没有明确有力地体现出前后一致的原则。因此,与其说有时为解决文本难题提供有用的指导,不如说它们使得世贸组织成员在适用保障措施方面变得更加困难。③4.引发司法能动主义的风险根据国际法上著名的格言“不得宣告案情不明”,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不得以对争端没有可适用的、明显的法律规则为由拒绝裁判。④如果“建设性模糊”的解释对解决眼前争端具有绝对必要性,国际司法机构就不能以解决该事项不在职责范围内或以扰乱权力平衡为由坐视不管。同样,如果解释“建设性模糊”对裁决所提交的法律诉求必不可少,国际司法机构也应当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澄清模糊或填补漏洞。⑤一般法律原则可起到填补条约和习惯留下的空白之功能。⑥因此,国际法庭经常强调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也遵循这种模式,但在诚信原则的使用上,专家组比上诉机构使用得更为频繁。然而,无论是条约空白、规则模糊或存在漏洞,都会使国际司法机构陷入困境。在争端发生时,国际司法机构需要澄清条约模糊之处或填补漏洞,但这通常也招致人们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担忧和批评。司法能动主义要求法官顺应现实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形势,通过司法方法和技术灵活地解释法律规则,创造出解决争端的新路径,但也可能引发司法能动主义风险。

三、“建设性模糊”的国际法因应及实践

对“建设性模糊”造成的条约适用和解释问题,国际司法机构可起到建设性作用。国际司法机构在国际法塑造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由国际司法机构发展起来的案例法,对国际组织法、外商投资法、人权法和国际贸易法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例如,“对一切”义务的概念就给理解现代国际法的概念化带来重要的变化,这归功于它在国际法院一项裁决附带意见中的出现。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表明,国际司法机构可以很富有创造力,能够显著拓展它们的管辖权和被委托解释规则的范围。⑦当国际司法机构处理“建设性模糊”问题时,其实质上是主动对条约中有意隐藏、悬而未决的政治妥协或政治操控加以裁断。

(一)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建设性模糊”的条件

由于预先制定详细规则的代价很高,国家也不可能一览无遗地对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规定,特别是当谈判者使用“建设性模糊”来设计规则时,条约通常被认为是带有某种模糊特征的不完全契约。对此,国家赋予国际司法机构解释此类条约的权限。世贸组织成员也将此种任务交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⑧由它们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的阐明和解释。国际司法机构是否能够或应当填补条约中的漏洞,以及适用恰当的条约外部的法律,大部分取决于可适用的程序和规则,特别是特定的管辖权和能够适用的法律。在争端中,参与者所容许填补漏洞的程度取决于裁断者如何和在多大程度上为解释空白提供法律依据。①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即其管辖权限于决定是否存在对协定具体条款之违反。简言之,世贸组织专家组不能裁决违反非世贸组织法,如果专家组查明申诉方所援引的世贸组织条文并不禁止被申诉方的措施或行为,则被申诉方胜。②世贸组织谈判者有时通过“建设性模糊”的技巧以使成员对规则获得共识,而专家组的职责是对法律诉求作出决定。在“墨西哥电讯案”③中,世贸组织专家组对其在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职能与成员就世贸组织规则达成共识而诉诸的“建设性模糊”予以了区分,认为后者并不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内,解释这样的程序空白将扰乱世贸组织权力的平衡。但是,如果“建设性模糊”对解决当前的诉求具有绝对必要性,就给争端解决机构解释空白或澄清模糊留下一点开放的空间。例如,解释程序性的空白是世贸组织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世贸组织制度运行重要的程序并非穷尽和全面地规定于各项协定之中。程序通常随着实践和时间得到发展。争端解决机构可拟定其工作程序,正如除国际商会之外所有国际司法机构的标准做法。举证责任、提讼所需之“利益”、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信性和既判力原则等都是程序性空白的例子。相比于程序性空白,实质性空白通常不那么明显。当实质性空白是关于一般国际法而非实质性贸易法时,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更愿意解释实质性空白。在事关实质性的贸易法时,司法机构的解释需要有更多的说明。④世贸组织的解释性实践表明,有时一项明显的空白事实上并不是条约中的“漏洞”。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认为,“省略一定具有某种含义”。⑤某一特别的条约规定对特定问题的“空白”“一定具有某种含义”。⑥“争端解决机制或世贸组织其他涵盖协定都不存在阻止申诉方通盘或全面地质疑应诉方的体制。”⑦对程序性限制的空白表明没有适用限制。有时,这种有意的“空白”意味着成员默示将解决某事项的权力给予争端解决机制,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可在有限的范围内解释法律。此外,世贸组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完全可能面临世贸组织协定并未提供答案的法律问题,只因为该事项并不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之内,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常拒绝解释这样的空白。例如,在“美国小麦面筋案”⑧中,上诉机构表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文简称《谅解》)中关于商业秘密信息之空白是个“严重的系统性问题”,这表明其并不认为该事项属于司法部门解决的范围。然而,可适用法律是空白的或不完全,与宣布一个法律体系中“案情不明”并不相同。谈判者或有意将该事项排除于条约之外,或无意将该事项留给未来的谈判。因此,在处理具体争端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考虑当事国是否有这样的意图。⑨

(二)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建设性模糊”的方式

1.适用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适用世贸组织协定来审理案件的,但由于世贸组织协定并没有一个关于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那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否应当遵循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做法,即适用一般国际法来填补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漏洞呢判例表明,在涉及“建设性模糊”是否存在或决定其如何解释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都是适用同样的条约解释原则和方式,即适用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世贸组织规则是可靠的、可理解的和可执行的。它们并非僵硬或不灵活,以至于没有为真实世界中实际情况无止境和不断变化的消长留下合乎逻辑的判断空间。如果以国际公法上的解释习惯规则来解释世贸组织规则,它们将最好地服务于多边贸易体制。那样,我们将获得世贸组织成员通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所寻求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①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对世贸组织协定中“建设性模糊”的补充。在因“建设性模糊”导致争端出现时,它们是用以解释、澄清规则含义的重要法律渊源。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经常以一般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诚信原则等来对争端解决机制和世贸组织协定进行补充。但是,一般原则对解释特定意思可能太模糊和不确定,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认为只有附属于某特定法律义务时,诚信原则才具有可执行性,即特定法律义务可加强或补充《谅解》第3.10条和第4.3条所模糊描述的诚信义务之规范性影响。例如,在“韩国政府采购案”②中,世贸组织专家组就强调在涉及《政府采购协定》的“非违反之诉”时适用诚信原则的相关性,因为如果不这么做,在世贸组织争端中适用法律时将会留下漏洞,而在世贸组织协定的语言中并没看到留下这种漏洞的意图。2.适用“默认规则”国际司法机构往往很难探明“建设性模糊”背后谈判者的真正意图和理由,当然这也不是其必须要承担的职能。尽管如此,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仍可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按条约用语上下文的语境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解释。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还可借助其他的解释方法。例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以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世贸组织协定时想要的方式或规则裁决案件,即通过探明它们的意图来解释规则,此时不应当将其司法的行为视为超越职权。对法律现实主义者而言,任何宣称把每个当事方在所有可能情形下的确切义务进行全面清楚地说明的完全契约都是虚构的。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契约可达到这样的完全程度。因此,契约理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默认规则”。即在没有明确措辞表示相反的意思时,司法机构可采用“默认规则”填补漏洞。③当法律漏洞之出现不可避免,法官就需要以假定符合理性的缔约方期待的方式编造条款,或对既有条款给予解释,以建设性地解决争端。这种“本来想要”的裁判规则被称为“假设同意的默认规则”。④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由客观因素推断出的推定意图相当于法律拟制。即通过适用《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认可的不同解释方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⑤任何一方都可能实施导致契约出现漏洞的机会主义行为。当事人所希望选择的规则未必可实现福利之最大化。因此,还应当设置一种当事人不喜欢的规则,即让其向契约相对方或司法机构披露信息以使得总体福利最大化的“惩罚性默认规则”。⑥同理,条约是国际层面上的契约,也是不完全的。条约中的“建设性模糊”规则可视为缔约方默示把填补空白和澄清模糊的职责授予国际司法机构。如果国际司法机构能充分利用“默认规则”所提供的灵活性,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裁断,即可化解“建设性模糊”造成的条约适用难题。

(三)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建设性模糊”的局限性

若过度强调争端解决机构在“司法创制”方面的作用,就可能损害到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因为在未经相关成员充分和公开讨论之前,不应当假定它们已通过起草条约文本的方式放弃其制定重要国内政策的权利。否则,就可能违背它们缔约时的合理期待。退一步讲,即便是当事方有意用模糊的语言而留下契约漏洞,由第三方或一个独立实体担当建设性漏洞的填补者是否能符合理易者的利益也受到学者的质疑。①虽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可解释模糊不清的条款和对刚性的契约义务有效地赋予例外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助于一个不完全契约变得更完全,②但世贸组织协定不完全性之特性决定着其法律空白和漏洞都不能得到完全消除。之所以这样说,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理由:(1)无论采取何种工具解决定义的问题,某些词语之最终使用仍旧是内在地具有开放性和不可操纵性。例如,就其本质而言,“紧急”是具有弹性的词语,对一种情势是否“紧急情势”,很难给出明确的界定。③(2)即便适用“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默认规则”填补漏洞和解释空白,国际司法机构在理论上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建设性模糊”的问题。例如,在“澳大利亚鲑鱼案”④中,专家组一方面不愿意对“为遵守法律而采取的措施”进行穷尽的界定,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留给成员决定该定义的自由。又如,在“加拿大航空器案”⑤中,专家组则认为没有必要对“撤销补贴”之措辞形成全面的定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建设性模糊”规则的模糊处理方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许多的“建设性模糊”问题本身就无法通过争端解决机构予以彻底的解决。实际上,很多对条约空白的解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参考常识和诚信原则而已。⑥鉴于世贸组织具有成员驱动的特点,《谅解》明确警告不要“司法能动主义”,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应担当“立法者”的角色。如果过度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的信条,将违背世贸组织协定的目标和宗旨,破坏该多边贸易体制在制度架构上的平衡。虽然《谅解》要求争端解决机制澄清世贸组织协定的既有条款,但其也制定若干条款对司法机构的职权范围加以限制。这使得争端解决机构在应对新问题时面临两难境地———既不能以“案情不明”拒绝裁判,也不能超过世贸组织协定文本,超越权限作出解释或裁决。例如,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解释表明,一个词语的含义会随着时间发生演变。但是,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应当采取演进性解释方法还是应当采取尊重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却存在很大分歧。从世贸组织的判例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一方面对成员通过政治协商和决策造成的“建设性模糊”予以尊重,另一方面也逐渐让成员对“建设性模糊”有所顾虑。但必须看到,世贸组织协定既有文本及其对争端解决机构职权的限定反映出各成员在缔约之初的共同意愿。只有在不违背这些“共同意愿”的前提下,出于解决当前争端的绝对必要性才可对“建设性模糊”予以适当解释。有学者甚至认为,世贸组织应当采用较少司法、更加灵活的争端解决方法,引入少数成员能够阻止上诉机构填补世贸组织协定文本漏洞的裁决之机制。⑦同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一样,世贸组织是一个将大量不同的主体集合到一起的“契约组织”。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很可能并不享有对由立法驱动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承担“创造性”司法解释的政治共识。⑧司法的功能与其受到的限制同样重要。国际法律诉讼仍是由“任何国家未经其同意,不能被迫将其与其他国家的争端提交调解或仲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和平解决”的基本原则所主导。⑨虽然有些国际司法机构在争端解决上具有强制性,但也是以条约为基础,并未改变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架构。对如何应对“建设性模糊”问题,世贸组织的司法实践给出了很好的答案。《谅解》没包含类似《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那样的条款,并不意味着世贸组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不能解释条约中的“建设性模糊”规则。世贸组织实体性规范中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空白或模棱两可,也不意味着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世贸组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时常需要通过条约解释的技术来填补空白或漏洞,以及澄清模糊的措辞。但前提是不能破坏“成员让与世贸组织和为自己保留的管辖权限之间”已建立起来的平衡。

篇9

美国副贸易代表兼常驻世贸组织大使庞克在审议中表示,贸易是美国经济复苏的重要支柱,也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世贸组织所体现的开放理念和贸易规则是美国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关键要素。美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缔造者,一直致力于使这一体制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塑造者和捍卫者。美国希望与各方一道,通过创造性的、新颖的思维,改进世贸组织的谈判方法,避免重犯过去的错误,使在世贸组织能够回应贸易现实的真正诉求,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继续发挥核心作用。

在本次审议会议上,各方普遍赞赏美国是全球最开放和透明的经济体之一,赞扬美国在金融危机中没有采取很多“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措施,基本上保持了贸易体制的稳定,但同时美国也没有取消其长期存在的贸易壁垒。

不过,很多成员强调,美国新制定的《2014年农业法案》逆农业改革潮流而动,将影响美国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立场,进一步恶化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扭曲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各成员期待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引领作用,这种引领作用既体现在谈判方面,也体现在世贸组织的常规工作上。在多哈谈判上,各方希望美国继续重视多边自由化进程,积极推动后巴厘工作计划的谈判,力争尽快结束多哈回合。在区域和诸边自由化倡议上,希望美国考虑相关倡议如何有助于多边进程。在例行工作上, 各方希望美国全面履行义务,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篇10

2001年底,多哈部长会议正式将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列入新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并指示工作组在第五次部长会议前澄清竞争政策规则的核心原则、核心卡特尔规定及自愿合作机制,并与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合作,通过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逐步加强竞争机构。

一、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竞争政策的立场

虽然大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均认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并同意在新回合谈判中探讨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但是,由于竞争政策直接触及到了各成员贸易管理的最后底线,各成员对此议题比较谨慎,各自持有刁;同意见。

1.欧盟倡导建立国际竞争规则和放松贸易管制

欧盟对竞争政策议题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主张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建立多边竞争规则,修订和完善世贸组织现存协议中不符合竞争政策的条款,并认为谈判应侧重于建立竞争政策的一般性原则和放松市场管制。欧盟强调,现阶段的谈判目标仅在于促成世贸组织就国际竞争规则的基本原则达成协议,由各成员自愿将其纳入本国竞争政策中,这样不仅不会淡化成员现有竞争法规,而且将强化全球竞争政策主管机关的权限。关于放松贸易管制问题,欧盟主张通过消除阻碍贸易的国内限制措施以改善市场进入情况,特别是应加强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性。

2.美国支持竞争政策谈判但反对制定新竞争法

美国最早在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是希望以此扩展其市场范围。由于日本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将竞争政策限定于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的范畴内,美国自身又是最习惯使用单边贸易措施的国家,因此美国对此议题的关心程度大为下降。美国迫于国会和社会团体的压力,在多哈会议召开前曾提出不在新回合中就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为促成多哈会议最终成功,美国作出让步同意谈判,但强烈反对讨论反倾销问题,并主张反倾销与竞争政策并无关联,不应制定新的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协议。

3.日本及部分发展中成员主张以反倾销为谈判重点

尽管日本属于发达国家,却也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深受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之害。针对美国的立场,日本、韩国、香港、智利和其他部分发展中成员极力主张将竞争政策谈判重点放在反倾销问题上。他们认为,针对破坏竞争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世贸组织现有协议仅赋予成员以采取措施的权利,却没有对采取措施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措施在实践中成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而限制进口产品进入的工具,这完全违反了正当的竞争规则。在新回合谈判中,应该建立有效的竞争规则限制此类现象。香港还认为,竞争政策与市场进入有重大关联,新回合谈判中应该以各成员的贸易措施为焦点,通过规范竞争政策使其符合竞争原则。

4.多数发展中成员反对建立多边协议,主张限制跨国公司行为

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竞争规则是比较热心的,因为规范统一的竞争规则是其对付其他国家按国内法拟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最佳选择,也是其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有力武器。他们认为,由于多边贸易体制只针对成员政府而不对企业,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无法对超出单个政府管辖范围的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因此,此类成员积极要求竞争政策谈判,对跨国公司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但对于建立国际竞争规则,多数发展中成员对此持审慎态度。他们认为,不同的市场结构要求采用不同竞争政策和贸易管理方法,竞争政策谈判中应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而不能建立全面多边协议框架。

5.印度、东盟和非洲成员对此议题保留态度

东盟、印度、非洲集团国家等成员则持有保留态度。东盟认为,世贸组织仅对竞争政策议题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未深入涉及议题的实质与核心内容,而且成员国内对竞争政策采取了不同做法,使达成多边竞争协议机会非常渺茫。印度和非洲集团则对是否需要在现有法律之外重新制定广泛的竞争规则表示怀疑,同时指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为促进国内经济增长,需要对其市场进行干预以保护处于竞争弱势的本国产业,并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部分产业。

二、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前景

尽管多哈会议已同意就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但《部长宣言》明确规定谈判将在第五次部长会议确定谈判方式后举行。因此,究竟本次多边谈判中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会如何谈,是否会达成共识,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世贸组织成员能够就启动本议题谈判达成一致,表明其已认识到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力,也认识到就此议题进行磋商的必要性。如果在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将丧失良好的谈判时机,并最终使各自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竞争政策谈判过程中很可能不会出现世贸各成员无法达成任何共识的局面。根据世贸组织成员的提议和主要立场,本议题谈判最终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按照欧盟的提议,以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为依据,重新制定全面的国际竞争协议,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二是按照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的提议,暂时不讨论制定国际竞争规则问题,仅就成员滥用保护措施,特别是滥用反倾销措施,扰乱国际市场竞争的现象进行规范,就现有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达成解释性补充协议或达成谅解。三是成员为达成共识将相互妥协,即既不坚持重新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也不只将谈判局限在反倾销等协议的完善上,而采取折衷方式,在成员一致认同的多边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加入详细竞争条款,并相应修改原有协定中的竞争条款使之能够满足成员的需要

在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中,主要存在两个矛盾冲突:一是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与美国之间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冲突;二是欧盟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关于建立新国际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这两个冲突的解决将对谈判以何种可能结束具有重要影响。

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为了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也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将在谈判中采取较为强硬的态度,不会轻易做出让步。美国原本对竞争政策问题并不热心,终因日本等成员的上述态度涉及其要害,逼其不得不谈此议题。所以美国将尽力避免将竞争政策谈判局限在反倾销等问题上,为吸引成员的注意力,美国可能顺从欧盟的提议或另寻其他出路。如此,谈判最终将有可能在日本等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上达成谅解或解释性协议。

第二种冲突得到化解的可能性似乎要高于前者。欧盟之所以提出建立国际竞争新规则,是因为一旦达成多边协议,将迫使成员在使用贸易管制措施方面有所收敛,这有助于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展贸易与投资。目前,世界经济还没有达到高度同一的境界,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的条件尚未成熟,加上欧盟自己的谈判实力也不足以同其他所有成员抗衡,因而欧盟的提议并不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因此,只要成员能够就服务或投资中的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并制订相应规则,部分满足欧盟对解除贸易管制的要求,欧盟极可能作出让步。

对于反对建立新竞争规则的发展中成员而言,虽然其基本立场一致,不希望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如果寄希望于他们团结一致坚持到底,不作出任何妥协,似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以往多轮贸易谈判中发展中成员也从未真正团结过。因此,在谈判中,发展中成员极有可能借助日本的谈判力量,从反倾销等协议的修改和完善中受益。至于在具体谈判中究竟能够作出多大让步,则取决于发展中成员间的协调与合作。

综上所述,在本次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中,前两种谈判结果变为现实的可能性较小,预计世贸组织成员最终将相互让步,以签署附加有竞争条款的多边贸易协议而结束。

三、我国参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对策建议

1.我国竞争环境的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较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长足改善。我国一直在为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努力。1993年我国制订并实施了被喻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11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并继续修订了6个子法对销售奖金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此后制订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详细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我国竞争政策的主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增强竞争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规范企业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在竞争环境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断出现新的反竞争行为,原有法规尚无法对其进行规范;我国还未出台反垄断法规,部分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有竞争法规较为笼统,给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我国竞争环境的改善需要在较长时间内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进行改革。

2.出口产品面临国外竞争压力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每年向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大量产品。这些产品面临的最大的国外竞争压力就是进口国常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我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产品的出口。以反倾销为例,我国从1979年起至2000年底共受422起,年平均2l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受到反倾销数目约占世界总数的15%,成为受最多的国家。据世贸组织统计,2002年上半年就有16项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依旧是世贸组织成员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所受反倾销还具有涉及金额大,产品范围广的特点。因此,我国在苦练内功减少被概率的同时,也需要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一起为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做出努力。

3.谈判对策建议

(1)支持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从当前国内竞争环境看,似平现在就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有些为时过早,但是,日本等成员修改《反倾销协议》的提议正代表了我国的利益所在,故此我国可以支持就该议题进行谈判,并积极拥护其主张。而且,我国首次参加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应该在不存在绝对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大多数成员的共同立场保持一致,以显示出我国对世贸组织各项谈判议题的关注和支持。

(2)尽量缩小谈判议题范围。 目前我国的竞争环境并不令人满意,如果谈判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谈判议题,将直接触及到我国竞争环境建设中的弱点,也将限制我国竞争法规的制订。因此,我国在谈判中应力求缩小谈判议题范围,尽可能为国内竞争环境建设争取更多自由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此外,缩小谈判议题范围也将使我国承担较少的新增义务,减轻入世的压力与冲击,这是我国在入世初期所应尽力争取的最佳情况。

篇11

会上,绝大多数成员部长发言都强调以世贸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全球贸易、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表态支持MC11取得成果。同时,考虑到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形势和各国政治议程,部长们在继续表达各自关注重点和成果意愿清单的同时,纷纷表示不寄望MC11就所有议题都取得实质性成果,很多议题可以制定长期工作计划。此外,部长们还要求实质性谈判工作都要在日内瓦完成,不能再出现由部长们在最后时刻就绝大多数议题的具体细节开展谈判的情形。

篇12

一、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与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依据。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实施细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理解程度;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透明度原则作为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之一,体现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贯穿于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之中。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世贸组织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

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世贸组织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显然,世贸组织对信息的披露和信息质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即充分性、权威性、相关性、可靠性。而会计对信息的充分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二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理论;三是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四是会计处理所揭示的事项及事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

会计信息披霞的目的与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一样,是为了减少投资和贸易的误区,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风险。不同的是,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强调的是政府法律方面的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则体现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揭示上,同样要求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质量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制度、政策透明度的基础之上,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会计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所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是否构成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等。

与此同时,它又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和企业经营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和揭示,通过对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该企业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透明度原则对于外国企业了解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体系,进入中国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外国企业了解中国企业的资信、规避风险则具有现实的作用。透明度原则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对贸易和投资这样一个相同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所作的说明,可以说对会计信息披霹和信息质量的完善是透明度原则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二、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统一性。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是我国对世贸组织承诺之一。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第2条(A)节2款承诺:“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我国承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领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要具有统一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它的制定、解释必须具有统一性。这不仅是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履行公平竞争的需要。统一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

首先,应该具有规范性;

其次,在同等的环境条件下,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一致性;

再次,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对称性。

2、充分性。会计信息的充分性是避免商品生产和贸易以及投资贸易风险的基本前提,是减少贸易和投资误区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的主要承诺。它意味着应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要求。其基础有二:

第一,充分性是建立在广泛性基础之上的。广泛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要对会计事项本身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充分披露,而且要对会计事项所引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揭示;不仅要求对公司或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说明,而且要求对公司或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

第二,充分性是建立在深刻性基础之上的。深刻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一定的深度,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仅应该对事项本身进行深入的剖析,而且对其前因后果也要进行充分的说明,使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信息清楚地了解事物的本质及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和可能的演变和结果。

3、可靠性。可靠性既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又是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之一。可靠性的内涵是真实性,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真实性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验证性。需要注意的是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客观性、准确性、明析性和可验证性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客观性体现在反对人为干扰方面;准确性体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面;可验证性体现在贸易的审查制度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的诚信问题,关系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世界范围内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4、可比性。可化性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中主要体现为倾销及反倾销方面,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成本或价格与国外同类商品的成本或价格的比较。首先,体现在价格上,从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反倾销条款来看,“

(a)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正常消费时的可比价格;

(b)如无此种价格,则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该产品在原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其次要不低于成本。成本的确认程序、内容与价格的确认及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从会计的可比性角度看:价格和成本的确认是在不受干扰的市场环境下产生的,如果市场中没有同类产品,则以市场具有类似特征和风险的商品价格作为可比产品;如果市场没有类似风险和特征的商品,则在适当、合理的基础上估计相关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计量。这与反倾销中对价格和成本的认定,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基础是商品的可比性,它建立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主要体现在反倾销争端和争端的解决上。由于会计计量所反映的可比性往往导致反倾销争端的发生,影响到反倾销争端的解决,所以我们必须处理好反倾销与商品成本和价格的可比性的关系,充分认识到会计确认、计量的可比性是世贸组织公平贸易原则的延伸。

三、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

篇13

十年过去了,数字摆在了那里,事实证明了一切。

双赢的选择

宝洁公司于1988年进入中国。那时,中国尚等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

23年来,宝洁公司亲自见证了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与其他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发展和变化速度”。

最初宝洁来中国只是做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而如今,中国已成长为宝洁仅次于北美的全球第二大市场,年销售额约50亿美元;与之相伴的是其在华投资的水涨船高――截至目前,宝洁在华投资总额已近20亿美元。

“中国是宝洁的重要增长引擎”,宝洁公司董事长麦睿博直言。

随着中国科研环境的改善及人才的不断成长,在市场之外,中国的智力优势也开始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外企开始在中国本土展开人才开发与知识创新。

最近,微软在美国之外规模最大的研发基地――微软亚太研发集团总部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微软CEO鲍尔默用“中国智造,慧及全球”来评价这个位于北京中关村的基地,在他看来,“微软亚太研发集团必将成为微软全球创新的源泉。”

不止是微软,宝洁、惠普等,众多外企也不甘落后,纷纷在中国开设研发中心。中国,正在逐步成长为全球创新的源泉。

十年来,中国累计利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强劲发展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源泉。

中国企业“走出去”拓展全球市场

海兴集团6年前还是一个年产值仅1亿元人民币左右、在业内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如今却成长为在伊朗、印度尼西亚等5个国家拥有海外工厂的企业,产品已销往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将超10亿元人民币。

像海兴这样的企业,目前在中国已有1.3万多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已遍及各行业。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在赞比亚投资建设铜冶炼厂、中兴通讯在巴西设工业园……目前,中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则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上升至2010年的不到2∶1。“中国资本”正跃居为全球投资领域引人瞩目的力量。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中获益的,不止是中国企业,东道国也从中获益匪浅。

海兴集团利用自己的核心技术雇当地人生产。例如,在伊朗建有3条生产线,每条线有六七十人,全部都雇本地人。2008~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的笼罩下,在非洲投资的中国有色集团切实履行郑重承诺,所属的非洲企业“没有裁减一名员工、没有减少一分投资、没有减少一吨产量。”

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投资的境外企业纳税已达117亿美元,解决当地就业78万人。

“走出去”的过程中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非洲,中国有色集团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公益事业约1000万美元,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约1亿美元。

中国现有的对外投资存量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距离。在商务部副部长王超看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会进一步发展,中国企业将会逐渐形成全球一体化的生产体系,打造完整的全球产业链。

专家预计,中国将在未来10年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

从学习到参与、推动

对10年前那场加入世贸组织最重要和最艰难议题的关税谈判,不少人还记忆犹新,用“狼来了”形容国人对初入WTO降低关税的担心一点也不为过。

跨入WTO的大门,入世十年,中国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限制,修改法律法规,积极认真履行承诺,同时充分享受权利,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迎接挑战中蓬勃生长――入世以来,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01年的1038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4481美元,人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显著改善。

而对WTO而言,中国的加入同样影响深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使世贸组织真正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世贸组织的规模体系几乎在全世界都得到了认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坎德赫・尤姆凯拉如是表示。

10年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成长有目共睹,特别是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中国逐渐成为其中积极的促进力量。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中国经历了从学习规则、熟悉规则到掌握规则、运用规则、参与创立规则的过程,正在逐渐成为世贸组织的成熟成员。中国坚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全球共赢

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提供的一组数据可以佐证这一点。2010年,美国向中国出口价值920亿美元的货物,超过2001年出口量的4.5倍。2001年,中国从巴西进口价值为20亿美元,而2010年进口价值则高达310亿美元。中国市场繁荣昌盛,世界其他地区也受益匪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十年,中国在全球生产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分工地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从2001年到2010年,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增长近4.6倍,软件业收入增长17倍,电信业务总量增长近7.6倍。目前,中国生产的900多种产品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居全球首位,其中不乏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

从市场到工厂,从低端制造业到高精尖产业……中国在全球市场格局中的成长道路成为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梦想。

世界银行副行长桑杰・帕拉丹表示,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非常独特,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事实上,中国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一直关注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除在世贸组织特别是多哈谈判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鼓劲与呼吁之外,也积极向发展中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承诺逐步给予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的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到2010年底,免除了44个最不发达国家238亿元人民币的债务。2011年7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捐赠40万美元,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申请加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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