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股权投资估值法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2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股权投资估值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股权投资估值法

篇1

一、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绝对估值法,主要采用折现方法,如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期权定价方法等;另一类为相对估值法,主要采用乘捣椒ǎ如P/E、P/B、P/S、PEG及EV/EBIT价值评估法。以下以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经常使用的估值方法进行概述。

(一)P/E法(市盈率法)

市盈率即市场价值与净利润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利润的比值。投资机构是投资企业的未来,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给出目前的价格。企业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由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法需要确定市盈率和目标企业的净利润。市盈率可以通过参考对标企业或竞争对手的市盈率或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市盈率,市盈率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预期增长率。

(二)P/B法(市净率法)

市净率即市场价值与净资产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市净率估值的主要步骤跟市盈率大体相同,只不过主要变量由每股收益变成了每股净资产。

(三)P/S法(市销率法)

市销率是市场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在成本、费用等相差不大情况下,企业价值主要取决于销售能力。用市销率作为估值的主要过程也跟其他相对法估值类似,主要变量变为每股销售收入。

(四)DCF法(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自由现金流是指一个企业在满足了短期生存压力和长期生存压力之后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流。

二、私募股权投资传统估值方法论的局限性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估值方法,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投资机构甚至融资企业都存在片面使用单一估值方法的问题,融资过程中往往是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预测净利润数乘以一定P/E倍数进行估值,这种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企业估值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以单一维度进行判断。企业的价值不应只是体现在财务指标上,还存在于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与积累所形成的护城河上,这是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根基。一家能够产生良好盈利的企业,但没有形成足够的护城河使自身具有竞争优势与壁垒的,仍然无法长期生存。

其次,仅以财务数据作为指标静态地判断企业价值,而忽视了企业所生存的土壤――整个行业的周期波动性,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与投资预期严重偏离。光伏组件行业的发展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实告诉我们,任何只看到眼前繁荣的数据,而没有对整个行业周期的意识与判断,这样的估值以及投资是存在巨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片面使用单一的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逻辑漏洞,甚至整个估值方法都不适用,这样通过单一估值工具形成的估值判断是远远偏离了真实的企业价值的。不同的估值方法存在不同的适用场景以及应用过程中的优势与劣势,应当区分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适用某种估值工具,同时运用其他估值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私募股权投资系统性估值方法论

笔者通过所在投资机构的锻炼与培训,并在总结了上述估值方法的优劣势后,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估值方法体系。这套估值方法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于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建立多维度估值体系

巴菲特曾说过:“在商业上,我寻求有着无法突破的‘护城河’保护的经济城堡。”巴菲特提出的护城河理论主要是指四个方面: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具体来看,无形资产,是指带来定价权或促进客户购买力的品牌,多样性的专利与技术创新,限制竞争的法定许可、认证,评价无形资产最关键要素,是看它们到底能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以及能持续多久;客户转换成本,是指客户黏性,与客户的业务结合、财务成本和重新培训时间成本都会影响客户黏性;网络效应,是指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在提高;成本优势,是指低成本的流程优势、更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资源优势和相对较大的市场规模。

护城河之所以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在于它们可以帮助企业长时间地保持盈利状态。引入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就是要在基于财务数据的估值模型基础上,增加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四个方面的维度,综合多个维度识别并判断企业长期存续并保持盈利的能力,以及基于企业形成的护城河所推导出的合理估值。

由于护城河理论主要是定性描述,较难量化判断,可能无法做到像财务模型可以量化估值结果。但是可以通过横向与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从而判定目标企业是具有宽护城河、窄护城河还是无护城河。

(二)基于艾略特波浪理论,判断行业周期节点

艾略特波浪理论是美国证券分析家艾略特针对股票交易市场的波动现象而提出的一套市场分析理论。艾略特波浪理论认为市场走势不断重复一种模式,每一周期由5个上升浪和3个下跌浪组成。艾略特波浪理论将不同规模的趋势分成九大类,最长的超大循环波是横跨200年的超大型周期,而次微波则只覆盖数小时之内的走势。但无论趋势的规模如何,每一周期由8个波浪构成这一点是不变的。

一般行业周期是简单地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这种观点比较僵化地看待行业周期发展规律,忽视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波动问题。艾略特波浪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一级市场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判断行业周期的发展规律,适时把握投资节点,以动态的方式看待企业价值变化,从而使得企业估值更加契合行业发展周期,也更具有长期的合理性。

为了更形象说明将艾略特波浪理论用于企业估值,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以下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是笔者及所在公司团队通过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的观察与研究所得出的行业周期图。

图1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周期图

如果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股嗤蹲剩在明确了整个行业发展周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在2007年7月份左右、2013年9月份左右、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左右,是投资新能源汽车行业比较合适的时间窗口,这个时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蛰伏期,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具有护城河优势的企业将在这个时点快速崛起,此时的估值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错过了上述最合适投资的窗口期,而错误选择在2009年6月份左右、2016年1月份左右、2020年左右进行投资,一方面企业经历前一段上升浪的快速发展后,若仅仅以财务模型判断估值肯定畸高,而随后行业风向即快速下跌,基于财务模型的估值由于未预见到周期的波动性将无法撑起高估值,而导致估值泡沫破灭。

(三)综合利用多种估值方法工具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不同估值方法工具存在的使用误区,以及应该如何综合利用多种财务模型工具进行估值。

首先,不能简单地使用P/E作为估值指标。P/E=股价/ EPS(每股盈利),EPS容易存在很多一次性利润,P/E指标的逻辑是当投资机构收购一家企业时,愿意为企业现在的利润支付多少倍数,这个利润应该剔除所有非经营性、不可持续的利润,得到一个经营性可持续的利润。使用P/E进行估值时,若考虑的是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则P/E是一个可用的比率。

其次,不能简单地使用P/B作为估值指标。P/B指标的逻辑是判断现在的股价占企业每股净资产多少比例,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虽然高出但溢价较少,投资机构对企业估值安全边际较高。但是需要考虑到管理层通过回购股权或分红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净资产的大小。

再次,不能模型化地使用DCF(自由现金流折现)。几乎所有的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都需要预测3-5年的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出现一个“终止值”(Terminal Value)。预测3-5年的财务数据准确性非常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里的终止值占到了模型里股票价值的50%以上。因此,只要终止值发生一点变化,整个估值可能相差巨大。而且这个终止值对折现率比较敏感,将折现率下调1%,企业估值可能上升1倍。可以利用这个模型进行逆向思维,反推现在估值处于什么水平。

最后,综合利用多种估值工具判断企业价值,需要遵循以下逻辑:(1)企业目前资产值多少,利用P/B指标并辅以重置成本工具进行判断;(2)现在企业的正常化利润是多少,剔除一次性利润,利用P/E指标并辅以EV/EBIT工具;(3)企业成长性如何,需要判断企业的护城河以及行业的周期性。

参考文献:

[1]徐继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分析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年

篇2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重要保障手段,对赌协议在司法上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都至关重要关系到风投市场上投资者的激励和融资者的融资多样性需求。对于融资方而言,“对赌”是对投资方能够实现财务上或者其他权益方面绩效的承诺,减少沟通和博弈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是最大化保障所投资本的保底收益。在如此激烈的“对赌”博弈中,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赢亦双赢,损或双损,旱涝保收显然难以得见。

一、对赌协议合法性的法律之殇

对赌协议,英美国家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投融资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投资者与融资方或融资方的控股股东约定,融资方必须在某一个时点达到财务上或是非财务上的某种绩效。如果实现约定绩效,则融资方行权,可以获得如低价受让股份等利益。如果没有实现约定绩效,则投资方行权,要求融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给予股权回报等。对赌协议不是一份完整的协议,而是关于未来不确定性约定期权的一项条款。签订对赌协议一方面可既激励融资方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方面对双方在投资标的上的信息不对称而规避PE预期不达标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都愿意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达到各自的目的,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并受到当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2年11月,针对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最高法作出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无效判决。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探讨此起彼伏。“对赌”这个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舶来品,在中国却难以认定有效,而横在对赌协议面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提出的“质疑”。

(一)对赌条款有违公司法股东风险共担、同股同权的原则,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经营的风险。对赌协议的设计是在目标公司达不到某种绩效时,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区别保护。这违法了公司风险由股东共担的原则。此外,对赌协议中往往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如上所述,对赌协议之所以是“对”,就是说投资方和融资方都可能在未来行使利于己方的权利。比如,假设投资方赌赢,则投资方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行权获取利益。假设融资方赌赢,则其亦可依约行权。这种对赌只可能出现一种结果,也就是一输一赢。事实上,即使是在投资方赌输的情况下,其利益可能会因如低价转让所有的股权等而折损,但是其也有可能因为公司的绩效(利润大幅增加、股价上升、IPO上市)而获得股价上的溢价收益。因此,不管怎样,投资方好像都处在“稳赚”的位置上,从而会有违背股东之间风险共担的假象。这也是阻挡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一个理由。

(二)、对赌条款违法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关于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有人认为①其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无论海富公司从甘肃世恒获得多少补偿,都意味着其抽回了对甘肃世恒的部分投资,且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几项撤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侵犯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②

当然,实践中对赌协议多式多样,现金补偿只是一种投资者行权的方式。其他约定如管理层变更、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等都不涉及到违法资本维持原则。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PE投资人选择用现金补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现金补偿已经成为对赌协议的一种主要的方式。

(三)、对赌条款涉及以投资之名行企业拆借之实。

许多企业往往通过约定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是以投资之名,行企业非法拆借之实。在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定③:“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可见,很多企业确实是为了规避企业拆借禁令而巧另名目,采用虚假签订合同以及伪造不存在的交易的形式,实质上则是为了融资。

关于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区分清楚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的关系,只有将二者区分开来,我们才能将非法拆借行为从私募股权拆借中剥离出来。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

从最高法院作对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的判决生效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是PE界和法律界热烈讨论的焦点,有些人认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对赌案件的态度,即凡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皆无效,而其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则是有效的。诚然,我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先例对于后来案件的影响力也是存在的。但是,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真的就是这么一刀切的认定吗?要认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基于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下为从合同法和经济法两个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基础: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

显然,我们无法在有名合同中找出一种合同与之对应,对赌协议不是一种有名合同。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简单依据某个特定条款为“对赌协议”而判断其无效,而应当具体考查其条款设置是否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赌协议的制度设计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的印记,不能抽象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对赌协议或者对赌条款的有效性,而不是依据合同种类的定性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选择,直接否认该条款的效力。”④

诚然,对赌合同不具有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等价有偿的特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其符合射幸合同的一般要件。射幸合同⑤,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正如有学者所称:“区分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⑤

射幸合同在国外广泛存在和被法律所承认。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则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将射幸合同定义为:“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⑥

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有⑦:(1)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2)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3)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4)射幸合同的缔约双方从一开始就应当完全知晓该合同的风险和交易规则。从以上条件来看,对赌协议都符合射幸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非等价有偿不是阻止其合法有效的障碍。

综上,我们在讨论对赌协议合法性进行考量时,不应当仅仅从某一个时间节点,如对赌结果发生时,以静态的角度来衡量其是否符合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原则,而应当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始终来进行整体和客观的分析。对赌协议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PE投资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其商业性已经得到了检验。由于我国法律政策和道德习俗的特殊性(比如,拆借禁令、投资人风险共担),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尚未得到认可,但是我们应当打破这个窠臼,正确合理地看待对赌协议。

(二)经济(金融)法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未上市民营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企业规模大,发展前景好,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和现金流不足的困境。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已经成为制约这些企业发展的桎梏所在。

实践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处于发展上升期,急需银行和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银行的资金倾向国有、大型企业的天然特性,使得这些企业融资无门。以此同时,很多如摩根士丹利、英联、鼎晖这种大的国际投资机构正是看中了这些大企业的上升空间特别是上市后的溢价增长,而“对赌”的“定心丸”承诺也是让这些大PE机构争夺这些项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PE过程中引入对赌协议,形式上是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而实质上是投资者对未来不确定的权利的购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似。在金融领域,金融衍品生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射幸合同。⑧例如,商品期货合同是取决于某一商品在未来时点上的不确定价格。商品期权投资者购买未来某一资产的权利,通过未来价格和买入价格的偏离来获取差价。“与这些合同和安排类似,对赌协议实际上也是一个取决于未来某一参数的支付安排,只是该参数是公司的盈利数额。不过,盈利数额实际上对应了公司净资产的增长,也与股权价格直接联系。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说,对赌协议所参照的也是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因此可以被看作是一份股票期权合同。只是,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证券市场上可行权交易的期权合同不同,这份合同并不是以股权进行交付,而是根据股权价值以现金支付。”⑨

我们可以发现,对赌协议实际上完全符合金融衍生合同的定义,是金融衍生合同的“变种”与创新。对赌协议的引入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以经济法的视角保护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投资者。如果目标企业提供了错误的财务或者非财务信息或故意捏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信息或隐瞒巨额债务,投资方可以宣布投资合同和对赌协议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注 释:

①朱涛.李博雅.“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遗忘的资本维持原则(J).法务管理,2013,(10).

②朱涛.李博雅.“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遗忘的资本维持原则(J).法务管理,2013,(10).

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④彭冰.对赌协议:未来不确定性的合同解决(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1).

⑤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⑥王前锋.张卫新.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J].政法论丛,2004,(6).

篇3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企业内部资产可控性较弱,风险较高。质量较好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而质量较差的长期股权投资却由于种种原因不但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其原始投资也一再缩水,甚至于全额计提减值,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长期股权投资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于以广大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分析人员来讲,对拥有高额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较为复杂。首先,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特点导致现阶段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其他资产相比较差;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通常以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作为判断依据,而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能力的判断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异。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分析方法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张新民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成分析;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泡沫利润”和“泡沫资产”;资产质量恶化迹象;会计处理的异常变化。但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河南省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调查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拥有高额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23家公司(剔除1家ST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10家公司,在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的22家公司,以及在深市创业板上市的8家公司在内的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40%以上的有6家,其中最高的达到了80%,长期股权投资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30%~39%的有2家,占比在20%~29%的有7家,占比在10%~19%的有16家,其余的为10%以下(见表1)。

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时,应当视为比重较高,对这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应当进行重点分析。河南省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在20%以上的共计15家,约占总数的24%。

三、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

本文假设其他影响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因素不变,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合并报表及附注、母公司报表及附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第四章第十七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包括:(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由此可见,需要披露的被投资企业信息极为有限。所以,当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同时集团公司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母公司,且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主要由母公司带来时,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高,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集团公司和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而当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高,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及经营业绩占集团总额的比例较高时,由于子公司、联营与合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十分有限,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根本无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造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加大了对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难度。而对于这一类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又恰恰需要进行重点分析。

四、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方法

无论是以对企业自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控制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企业多元化扩张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扩张核心业务或是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质量高低的衡量都应当依据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判断。但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判断依据与分析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因素包括投资方向、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及影响度,减值准备的计提,投资收益、现金股利等。本文认为应当从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获利能力和资产减值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可以将被投资企业分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控制三种类型。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深入分析之前,应当首先计算上市公司不同类型长期股权投资占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以估算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集中度以及上市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能力。投资较为集中、能够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控制程度较强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相对较高;反之,质量相对较差。

以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份额达到20%以上的15家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见表2),根据各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份额在99%以上的公司有9家,80%~90%的有3家,且各家公司的投资方向都集中在核心业务;只有两家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超出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有一家企业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投资额度较高,达到39.92%,控制程度相对较弱。总体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集中在控制能力较强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较少,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投资极少,整体表现出控制能力和集中度都较强的特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在对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对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子公司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对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效益性的分析,首先应当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类型,考察该项投资是属于上市公司主业的扩张、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还是上市公司主业成熟之后的多元化经营、是否与上市公司的战略相吻合。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通常存在着关联交易及内部转移价格,在分析对子公司的投资获利能力时,投资企业是否从子公司获得了现金红利以及获得了多少现金红利都不应当作为分析的重点。对子公司投资的效益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整体经营业绩的提高,以及子公司自身的获利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宣布当年损益时,投资企业无需做任何会计处理,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按自己应得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在这种条件下,子公司整体所实现的损益只能通过财务报表合并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子公司净利润的差额反映出来。由于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合并报表数据并结合母公司报表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关注点包括:母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相应的合并数相比所占的比例,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相比所占的比例。由此可以推测出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盈利能力的总体状况,以对上市公司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体获利能力作出判断。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拥有较高的资产份额,但却只能带来微薄的利润甚至是亏损,就说明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效益性较差。分析时可以通过计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IRR)来衡量投资的获利能力,以CNP代表本期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NP代表本期母公司净利润,以CB代表本期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得的现金红利,以LTEI代表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当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高于母公司净利润时,投资报酬率为正,差额越高,说明子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越强,投资报酬率越高。当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从子公司收到的现金红利之和低于母公司净利润时,投资报酬率为负,说明子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较差,绝对值越大,说明其效益越差。

从上述8家公司中选择三种投资类型都有涉及的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初余额为6.09亿元,期末余额为9.59亿元,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1亿元,母公司净利润3.94亿元,计算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

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为-1.66%,说明子公司总体亏损,盈利能力较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较差。查阅其年报中披露的子公司信息,验证了上述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考查盈利能力时应当关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状况以及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现象。对子公司投资额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公司,还应结合附注中披露的各个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对每一笔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考查。

2.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而确认投资收益时,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带来现金回款的部分,将形成泡沫利润(投资收益)与泡沫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从而降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质量。在对这一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收益的现金回款率。以IRR代表投资收益率,以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LTE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则投资收益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以CR代表现金回款率,以CB代表当期从联营和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以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则现金回款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也可以同时计算现金投资收益率,即从联营和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与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平均数的比率,以CRR代表现金投资收益率,则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仍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公司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期初余额为9.54亿元,期末余额为13.56亿元,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90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虽然投资收益率高达33.77%,但是,由于来源于联营与合营企业的现金红利为0,其现金回款率为0。也就是说,该公司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全部为泡沫利润。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的两家联营与合营企业中,一家亏损,来源于另外一家企业的投资收益3.91亿元,占公司该年度净利润的102.55%,该公司的利润完全依赖于对这一家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且没有带来任何的现金流入。根据上述分析判断,该企业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质量不高,且经营状况不佳,整体利润质量较差。

3.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首先,应当关注这一类投资的规模及其在全部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由于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决定了这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程度较差,质量不高。该类投资所占比例越高,风险越大,会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总体质量。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这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获利能力的分析应当重点关注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红利的多少。可以通过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来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以IRR代表投资收益率,以CB代表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以LTEI代表对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则投资收益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仍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类长期股权投资额的年平均数为0.10亿元,来自于该类被投资企业的现金红利共计0.01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10.00%的收益率证明焦作万方该类投资的收益能力一般。同时,该类投资仅占该公司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0.44%,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体质量影响较小。

(三)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影响

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旦计提不允许转回,势必造成上市公司在业绩不好的年份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过于保守,而在业绩较好的年份一次性大量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在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时,必须考查其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

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度,该公司没有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根据其年报中所披露的信息,其子公司的净资产合计数仅为6.26亿元,比该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9.59亿元还要低3.33亿元,同时考虑其中一家子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该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计提明显过于保守。

综合以上对焦作万方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可知,占其资产总额比例高达45.43%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较差。由此可以推测其资产总体质量状况不佳。

五、结束语

篇4

在运用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公式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胜利和公布年度业绩存在间隔,因此在取得投资的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往往无法同时获得被投资企业年度损益数据,也就无法等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这正是实际运用该公式的困难所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价它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府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波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据此可以归纳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要点: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成本作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③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合。利时,按应收取的股利金额作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③获得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时,按照《指南》中计算“被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计算判断是否产生了清算股利,若有则按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作会计分录: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并不计入投资成本;相反,取得投资后宣告的现金股利,则应当在宣告当期确认为投资收益。确认投资收益的分录②和冲减投资成本的分录③可能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只有获得了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并且经过计算产生了清算股利才作分录③。

例:A企业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万元。C公司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C公司1996年实现净利润40万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

①1996年1月2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11万元;贷:银行存款11万元。

②1996年5月2日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万元;贷:投资收益1万元。此时无法确认是否产生了清算胜利,故无需冲减投资成本。③假定在1997年3月5日获悉C公司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物万元,据此计算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0X10%X12/12=4万元,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10X10%-4=-3万元<0,计算结果小于零,说明未产生清其股利,故无需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④1997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3万元;贷:投资收益3万元。同时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30-40)X10%-0=0,计算结果等于零,也说明未产生清算股利,此时无需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刘玉勋

篇5

(一)高速公路融资体制的现状在我国,高速公路项目作为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公共产品,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特点是有: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工期长,涉及经济社会层面广,投资回报慢,对政策、法规、制度等外部环境依赖性大;对内部的项目管理、融资结构、债务比例和风险管理等要求高,是典型的资金密集性产业,兼有技术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特点。

目前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本融资、BOT融资、TOT融资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等。各种融资模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近年来,在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融资改革一直在进行,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也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综观当前的政策环境与经济环境,尤其是全国各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层级的巨大差异和不平衡,高速公路融资领域还存在一些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和瓶颈,实践中还缺乏规范科学的运作体系。

(二)高速公路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在资金运作和项目运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间接融资比重较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在当前的资金来源上,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也就是银行贷款比例过高,由此带来许多问题。一是间接融资比重大,资金综合成本较高,财务负担沉重;二是高速公路大量的沉淀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资金利用效率不高;三是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需求和融资成本,如在经济繁荣时期,钢铁、建材等建设材料价格上涨会直接导致高速公路投资需求增加,而利率上升则会加大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成本。因此,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制定相应的融资组合,降低未来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成本。

第二,固有属性决定民营和社会资本难以介入。高速公路是具有准公共性、经营的自然垄断性和投资的资金集合性的产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类别具有差异化的性质。其复杂的产权性质和委托关系,导致社会资金未能大量、自由地进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另外,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成本高、政策限制性条件多、建设成本大、投资回收期长,给高速公路行业融资带来了较大的限制。此外,目前对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介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缺乏正确有效的引导和支持,导致系统外的民营企业很难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

第三,缺乏良好的融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不仅为高速公路融资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也为融资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但我国现行的高速公路融资在功能上、渠道上和制度上都缺乏退出机制,社会资金还有许多顾虑。这种不健全的融资机制很难保证高速公路融资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受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资本市场尚待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行业融资市场仍相对封闭,尤其是民间资本在参与高速公路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限制,致使筹融资渠道不畅,对公司融资等市场化融资方式的使用仍相对不足。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特征及其与高速公路投融资的契合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特征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或产业投资,是集合投资专家管理的市场投融资工具。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比较分散,与VC(风险投资)最大的不同是,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IPO前期甚至IPO后期的企业。另外,跟VC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规模更大,且偏向于战略性投资或者产业整合。如果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策略。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还可以采用一定程度的杠杆,即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债,一般拥有大量可供投资的资金。其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项目筛选以及定价。投资项目的筛选,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基金管理者运作基金时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相应要求。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具有成长前景的企业为目标,偏重于考察项目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股权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回报,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及环境保护产业,目前也逐渐涉足传统投资领域。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于收益长期稳定,也比较适合私募股权基金进入。

其二,私募股权基金对项目的管理。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投资之后,还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管理与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私募股权基金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被投资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未来IPO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其三,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退出。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公开上市发行(IPO);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私下协议交易;公司用盈利回购。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收益、退出成本、退出的时效性、现金偏好、退出价格、退出程序的复杂性、退出市场的容量、内部控制权激励效应等方面比较,IPO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同时,从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考虑,最佳策略是在特定的时点退出,以留给其他投资人投资,即理论上其退出有一个最佳时机,但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造成有时无法在最佳时机退出。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前,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源结构正逐步由原来的国家投资向多元化结构转变,已初步形成了政府投资、国内贷款、利用外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来源的投资结构,使得社会资金如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成为可能。此外,私募股权基金因为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从而在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领域具有以下天然优势。

首先,为高速公路项目筹集资本金。高速公路融资领域的最关键难题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缺乏。然而,躺在银行账上的大量储蓄

因为没有合适的机制难以增值。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为资金需求双方搭建了一座桥梁。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征是使储蓄转化为对产业的直接投资。高速公路通过应用产业基金,可以将部分储蓄积累转化为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股权投资,既为众多的、分散的社会资本提供了一条风险适中、收益相对稳定的有效投资渠道,也有利于扩大高速公路的股权融资规模、降低高速公路企业的债务率,减轻债务负担,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债务融资能力,优化融资结构,降低未来经营的财务风险。

其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在资金运作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严格按照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在投资基金的筹集、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较优和机制完善的高速公路投融资制度,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在项目运营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经长期运作,可以形成相关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专家团队。依靠专家团队能进行有效的资金运作和技术管理,最大程度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既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又使资金使用效率大幅度提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不但能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周期,还能在投人运营后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在项目管理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可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依赖其在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组建董事会、危机处理、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营销计划以及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等层面提供有效的服务,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优势所在。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运作机制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参股各地的建设投资企业,间接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这种参股协议是长期的,并不针对短期的某一个项目,这样可以发挥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运营、上市退出等方面的长期资源优势,有助于培养出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交通投资建设企业。如重庆市积极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对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其初步思路是,吸收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资集团合资合作,参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或公用领域项目建设。

第二,对特定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直接采取BOT或者TOT的方式进入。在B01模式中,政府将某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再将项目前期设计等非资本运作类业务外包给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私募股权基金则专注于融资、运营,并回收成本、赚取利润。和一般BOT或者TOT不同的是,特许期结束后除了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回政府外,还可以根据协商,将项目上市,实现投资资本的循环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领域从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上看,应着重于中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4万亿投资中有近一半是公路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投资于高速公路。这是私募股权基金应着重关注的领域。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的步骤来看,高速公路建设相关产业可作为产业链延伸的投资途径。由于我国高速公路体制的原因,非国有资本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进人投资难度较大,私募股权基金要直接进入基础建设行业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因此受益于基础建设投资加大的相关行业也将是私募股权基金重点关注的目标。从投资的项目类别看,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关注类似高速公路等投资规模巨大的基建工程,还可以直接参与省内公路,包括城市与城乡公路的建设投资,以扩展投资领域,积累投资经验,提高投资绩效。

篇6

从目前文献来看,研究方向大多集中于新准则与第3号解释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处理上的差异及其影响。具体来讲,在两者账务处理差异的阐述上,主要是以实例的形式来体现,从实际的会计处理出发,直接体现两者的异同。在两者变化造成影响的阐述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被投资单位分派了现金股利且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减值,在投资单位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按照第 3号解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大于用新准则核算的结果;二是对投资单位当期损益的影响,由于在第3号解释下投资单位将其享有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会为企业进行利润操控提供一定空间;三是对财税差异的影响,按照第3号解释,只有当投资单位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时,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方法才与税法相同,其他情况均会产生永久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由此进一步加大了财税差异。四是对减值测试的影响,根据第 3 号解释,投资单位要及时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而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这项操作相对比较复杂,由此第 3号解释对减值测试的有关规定会使会计处理显得更为复杂。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基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变化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视角来比较新准则与第3号解释的异同,阐述变化的意义。但是现有文献大多注重比较两者会计处理的繁易程度对企业的相关影响,对两者变化的根本原因缺乏深入探析。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属于会计制度,而会计制度的基本目标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而判断会计制度变化质量的根本判断标准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如果制度变化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则这种会计制度改变是合理的。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会计信息质量视角对本次变化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核算变化规定的合理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变化

(一)相关规定的变化 新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单位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账务处理时应当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单位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不难看出,新准则与第3号解释的区别主要在投资单位对于投资收益和资产减值这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上。一方面,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新准则规定当年投资收益的确认要以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上限,超过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而第3号解释指出投资单位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需要再区分收到的现金股利哪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哪部分又属于现有的投资回报,即投资收益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规定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新准则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适用范围把资产减值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两种情况处理,且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可以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而第3号不区分两种情况,只强调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判断其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会计实务处理比较 A企业2009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300万元。2009年4月 6日,B公司宣告分派 2008年的现金股利120万元,2009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50万元。2010年3月5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200万元;201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10万元。2011年 5月2日,B公司宣告分派2010年的现金股利180万元;2011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50万元。假定2009年1月1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

从表可以看出,2009年至2011年间,用新准则计算可确认投资收益24万元,而在第3号准则下,累计可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比新准则多26万元,而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26万元,换而言之,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将可能导致少计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所有者权益(投资收益减少引起利润减少)。另外,按照第3号解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所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无关,考虑到会计质量信息的谨慎性要求,应该及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故2011年出现了减值迹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因而期末计提了4万元的减值损失,且不得转回。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变化后主要会计信息质量比较

(一)可靠性 在新准则下,投资单位在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需要划分属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在划分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估计与折算(见例④、⑥),因此得出的数据并不十分可靠。同时,从数据来源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数据源自其财务报告,属于第二手资料,可能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而引起计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的原始数据产生偏差,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按照第3号解释,投资单位的数据以自身投资或收到的股利作为数据来源,有可靠的原始凭据,均属第一手资料,因此来源上更为可靠。第3号解释在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上,投资单位除在初始投资时需要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况下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省去了估计过程,因此数据处理也更为可靠。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各会计要素信息应当与真实的价值相吻合,具有确证价值,才能帮助相关信息使用者决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而言,在新准则下,由于投资单位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可能结果是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导致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可能出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明显大于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因此将低估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见本例⑦),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相反,按照第3号解释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总是大于或等于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发生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使得该项资产净值与真实市场相吻合,相反,如果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则会低估资产价值,但低估范围将明显小于新准则,因为第3号解释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总是大于或等于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从投资收益来看,被投资企业宣告现金股利分配,属于真实的已实现收益,应计算本年利润中,但新准则可能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从而导致少计本年利润,误导信息使用者认为企业对外投资的盈利能力较差。另外,成本法下账面价值与持股比例相匹配,在新准则下,如果被投资单位连续几年利润增加,会进行冲减部分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下降,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认为减少了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相反,新解释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是初始成本,则不会出现该情况。

(三)可理解性 新准则下,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根据公式计算得到。根据相关文献可知,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 ×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投资单位已冲减初始投资本”,公式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何减去“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很多会计工作者并不清楚,因而,新准则以此为基础提供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较差。笔者认为,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多数情况下来源于上一年净利润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但也有可能来源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投入资本,该公式的经济学本质是如果现金股利来源全部属于净利润或未分配利润,则不必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因为它属于正常的“利润分红”,一般不会减少企业期初所有者权益;如果部分现金股利来源不属于净利润或未分配利润,则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因为它属于非正常的“利润分红”,一般会减少期初所有者权益,相当于使用投资者自己的投入资本进行分配。具体来讲,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大于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现金股利分配额超过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实质上是把投资本金的一部分也拿来进行了股利分配,因而会冲减初始投资,而不是用赚取的净收益来进行分配。但这个公式也存在缺陷,现金股利可能来源于投资前的净损益、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按照新准则公式的经济学含义,这部分应属于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本金分配,但这与客观事实并不相吻合。总之,新准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对多数人而言,难于理解。相反,第3号解释将获取的股利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便于理解和易于接受。

(四)可比性 可比性包含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两层含义。纵向可比要求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而横向可比属于企业间的比较,要求企业间的会计政策、会计信息口径一致。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趋紧密,各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与国际准则趋同是大势所趋,以便不同国家间企业比较,有利于别国会计信息使用者深入了解企业状况。IASC理事会于2008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 7号》修改稿,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中成本法的定义,只要求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将股利作为收益列报。而第3号解释也要求,投资单位对取得的全部现金股利或利润均应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来加以确认,因此第3号解释与国际准则处理更加贴合、一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的要求。所以,此次变动增加了横向可比性,相对而言,降低了企业的纵向可比性,但它这不属于企业随意变动范畴,属于制度本身变化。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新准则的成本法下,投资单位要把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人为划分为两部分:冲减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要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现金股利分配的经济实质属于投资收益,而不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例如,假设甲投资者2008年1月5日投资1亿元,取得丙公司5%的股份,乙投资者于2008年10月投资1亿元,取得丙公司5%的股份,2009年丙公司4月15日宣告分配2008年度净利润,甲投资者和乙投资者的应收股利分别为1000万元,按新准则,甲乙投资者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确认的投资收益均不同,但从经济实质来看,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甲乙投资者而言,对于丙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任何变化,1000万元现金股利的经济本质属于投资回报,而非本金的收回。更为重要的是,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本质区别是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反映初始投资成本,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反映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但新准则下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可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变化(如股利分配)而变化,本质属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一种混合法。相反,第3号解释中,除了资产减值,其它一些非重大因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不会产生影响,相比之下,后者能更清楚地反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经济实质。

(六)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对于重要会计信息详细地和真实地披露,次要信息可以简化披露。一般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前后会计核算规定的变化应从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影响来判断重要性质量特征。新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部分清算性股利被用于冲减投资成本,导致期末会计核算信息不能够详细的、全面的反映初始投资和投资回报情况,只能部分反映。同时,新准则这种会计核算还存在会计估计和很大的主观性。众所周知,除首发或增发股票外,很多情况下采用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通过股市交易获取股份,买方的投入资金交割给卖方交易者,被投资企业并不会收到任何资金,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每年创造利润的本金来源还是原始的从股市中吸收的资金。因此,在对清算性股利的处理上,新准则主观地认为投资后企业创造利润及相应现金股利分配才属于投资收益,投资前利润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这与通过二级股市交易投资情况不相符,因为被投资企业创造的利润与此次投资无关。总之,与第3号解释相比,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核算不仅涉及到比较复杂会计估算,而且还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详细和真实程度。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第3号解释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修改,更能够体现成本法的实质,长期股权投资经济业务的主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得到显著提高,同时也简化会计处理,进一步实现了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与税法的吻合,这将有助于会计人员深化对成本法的理解与运用,也有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的决策。

篇7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注册制的核心在于发行人,发行人必须充分、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披露信息,发行人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注册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审查, 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不公平, 或发行者描绘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与核准制的事前控制相比,注册制更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将有更大的话语权。这也是注册制与核准制之间最大的不同与区别。

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权益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市场不健全可能带来的风险

注册制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 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 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 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但在实际中,将股票的发行更多地交由市场来选择,可能存在难以预料的风险:一是在现实中不存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中,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各市场要素不可能自由发挥作用;二是市场机制运行的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做的行为,市场就不能有效传递信息,这将会影响或误导中小投资者接受信息、分析判断信息和进行理性投资。

(二)法律不完善可能使中小投资者权益不能保障

从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断补充与完善中,但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仍处于空白阶段或存在滞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股票发行从实质性审核过渡到形式审核,更需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否则恶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就会屡见不鲜。一是在注册制下,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参与市场运营的自由度更大,如果没有匹配严格的惩治措施、退市制度等,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因发行人、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故意瞒报重大事项、甚至造假而利益受损;二是中小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维权无门、维权成本高、民事赔偿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而放弃利益诉求。

(三)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局限性可能使其权益受损

注册制下,由于证券监管机构只是对发行人是否充分、完整披露了相关信息负责,所以中小投资者需要对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所发行股票的价值进行判断,这就对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信息获取能力、市场分析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中,中小投资者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中小投资者比较分散,虽然整体数量较大,但实际中很难形成合力在证券市场与大股东等内部人进行博弈;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财务、法律、证券等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实际中往往表现为靠经验、盲目跟风等的赌徒心理,这就有可能被虚假信息欺骗,也有可能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做出误判,导致其权益受损。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证监会主席肖钢称,注册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修改现行证券法,也需要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会计师、投资银行有能力去做调查。他强调,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要加强,这需要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由此可见,在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一套与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匹配的法律、法规

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必然伴随着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角色转变,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从梳理《证券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着手,查找出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或缺陷,进一步进行修订。在实践中,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比如通过建立法律集团诉讼制度和完善退市制度,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对铤而走险者形成巨大的震慑,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

(二)中小投资者专业素养的培育

在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将直接参与到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伪的鉴别、价值判断和行业分析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中来, 因此需要不断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判断能力、监督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等,才能在纷繁复杂的股市信息中去伪存真,淘汰虚增业绩、恶意隐瞒重大事项等垃圾股票,真正将有限的资金投资到有潜在价值和增长潜力的优势蓝筹股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篇8

一、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理解

(一)以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基金份额、股权的相关信息,担保的范围等。

(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

篇9

[中图分类号] F275.15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概述

近期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年报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对因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造成上市公司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进而使原子公司变为联营公司的交易处理原则不统一,由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中并未对这种交易的处理原则做出规定,未规范该类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该类交易在个别报表中会计处理方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在最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正式稿》)根据意见反馈对上述交易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交易会计处理原则差异和各自的特点,并说明如何根据已生效的《正式稿》对该类交易进行计量。具体案例如下:

2015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由一项固定资产导致,该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无残值。

2015年年末,B公司股本500万元,全年实现盈利3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上升100万元,无其他导致B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

2016年1月1日,C公司以3000万元取得公司750万股新发行股票,增资后B公司股本为1250万元,其中:A公司500万股,持股比例为40%;C公司750万股,持股比例为60%。交易完成后A公司不再对B公司实施控制,但仍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可以发现,针对该类交易财政部会计司使用了不同的处理思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

贷:盈余公积29

未分配利润261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

上述调整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1390×0.6=834,差额=3000×0.4-1390×0.6=36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6

贷:投资收益366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90+366=1756;影响当期利润366元、其他综合收益100、盈余公积29、未分配利润261。

根据《正式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1000×0.6=600,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收益60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40%)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0.4=116

贷:盈余公积29×0.4=11.6

未分配利润261×0.4=104.4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600+116+40=1756;影响当期损益600、盈余公积11.6、其他综合收益40、未分配利润104.4。

三、差异及分析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针对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的价值相同,差异体现在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从本质而言,《正式稿》采用了模拟处置法,在个别报表中,对应股权比例的下降部分视为对享有的新增投资者投入净资产的对价,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使用权益法进行了处理。两种不同的处理思路,导致了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同。

在《正式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模式理解:2016年1月1日,A公司首先以3000万元向B公司增资,增值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然后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处置60%的股权。在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处置前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3000=4000,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4000×0.6=2400,处置部分收到对价为3000万,故投资收益=3000-2400=600。

《讨论意见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类似于合并报表中使用的模拟权益法:2016年1月1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在增资后,B公司新增净资产归属A公司部分=3000×0.4=1200,权益法下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元,同时A公司付出对价价值为1390×0.6=834,上述差额=366,计入当期损益。

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价值的计量,但对损益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正式稿》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于控制情形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所以使用模拟权益法与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后续计量的原则不符;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仍可以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情况下处理原则,《正式稿》采用了与发生处置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结论

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对投资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正式稿》中采用的模拟处置法更为合理,且可以实现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趋同和等效。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R].201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R].201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2014

篇10

现行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过程,

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物处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项交易和事项。特别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同业竞争,或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实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壮大也基本上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仅对控股合并下合并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现行准则下的核算方法的改变中某些问题予以探讨。

1 两种准则下核算范围之比较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变为现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

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拥有子公司时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当中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并入进来,那么,由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如果考虑资产负债便的影响,它所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已经反映到了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所以从合并财务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那么,对子公司的这部分权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够体现的情况下,在日常的账簿核算和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原则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复。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

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弊端。原因如下:

权益法下确认的未实际分派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

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此外,也有投资方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运用权益法粉饰报表。改用成本法后,投资方的利润不受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使原按权益法确认的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进入利润表,提高了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降低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对外报告分成两个层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对外报告财务情况时,原则上都采用权益法,也就是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同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采用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它是同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既然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权益法的投资已经在合并报表中有所体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这三类投资都是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便于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而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其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使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因此,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既能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资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

3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投资收益的确认是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以下根据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适当简化。

现行准则中,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公式: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此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计算和调整比较繁琐。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进行适当简化,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促进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篇11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实物期权;二叉树期权估值模型

Key words: private equity;real option theory;binomial tree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03-03

0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企业,投资周期长与经营不确定性强是其显著特性,这就对估值方法产生了新的需求。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估值,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是企业的发展动态,特别是不能简单地把企业过往的业绩作为估值的唯一标准;再次,由于私募股权的投资周期长,就必须要将风险、经营不确定性等因素合理的引入到估值方法中。然而传统的估值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企业价值的动态变化及经营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对企业进行准确的估值,而实物期权法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对私募股权投资目标企业做出准确估值。

1 传统估值方法及其局限性

传统估值方法主要有现金流量贴现法(DCF)、相对估值法、资产评估法,其在短期、低风险、较低不确定性情形下能较准确的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但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移动互联飞速发展,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显著增加,传统估值方法也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例如现金流量贴现法(DCF)局限性在于[1]:首先,投资活动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将投资活动视为一次性和静态的思想也显得不合适宜。另一方面Dixit和Pindyck[2]认为DCF法隐含了错误的假设:投资是可逆的(Reversible)、无法递延的,即停止或放弃投资是没有成本的,已经完成的投资可以全部收回或者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事实上,如若投资失败,先前的投资不仅不能全部收回,大部分将会直接转化为沉没成本,因此大部分的投资是不可逆的(Irreversible),而且是可以递延的(Deferrable)。Hayes和Gavin[3]指出使用DCF方法容易低估企业的价值,导致过于短视的投资决策。同样相对估值法、资产评估法也存在着对风险及不确定性难以度量的问题。

从时间坐标来看,传统估值方法大致是从三个不同时段来分析企业资产的。如图1所示,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

显而易见,传统估值方法是站在某一时点上对企业价值进行估算的,是一种静态、刚性的评价方法,忽略了企业的经营柔性、管理弹性和战略性等问题,没有考虑到公司对投资时机的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十分真实、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进而可能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决策出现偏差或错误。

2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期权特性

2.1 实物期权含义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教授1977年在麻省理工学院提出的,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非金融)资产上的扩展,把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评估决策中的一种思想(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对比,见表1所示),即投资者进行投资时所能拥有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变投资行为的一种权利。

实物期权首先考虑了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即作为后续投资必要前提的初始投资,将不以能立即产生可观的现金收入为目的,先以部分的前期投资建立期权,这样企业就拥有了做后续投资的权利。因此,前期的投资机会可以看作是原始投资加上对企业未来成长潜力的买权。其次考虑了投资的灵活性。如果投资过程中有多种可选方案,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确定性程度将逐渐降低,那么就可以依据市场条件选择比较有利的投资方案[4]。第三考虑了管理柔性。当考虑投资一个项目时,投资者可以对投资时机进行选择,即马上投资、延缓投资或者放弃投资。如果市场状况不明朗,则可等市场明朗后再投资,即延迟期权;如果市场条件没有预期的好,则可放弃投资,缩小项目的投资规模,即收缩期权;如果市场情况良好,则可履行投资的未来支出,扩大投资规模,即扩张期权;如果市场状况相当恶化,则可选择放弃投资,即放弃期权[5]。正是由于实物期权法充分地考虑了目标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及战略性,因此更适合对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项目投资进行决策评价。

2.2 实物期权理论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实用性

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3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34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大陆),共计募资金额345.06亿美元,同比增长36.3%;在被投资的23个一级行业当中,地产行业最为热门,累计交易105起,热门投资第二梯队主要以新兴产业(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互联网、清洁技术等)为主,,投资数量均超过40起(按案例数,见图2所示;按投资金额,见图3所示)。

不难看出,2013年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互联网、电信及增值业务、清洁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这此产业大多属于长期性、战略性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具有不确定性特点,投资者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更改投资决策,即所谓的管理弹性,这使企业投资具有典型的期权特征,因而适于采用实物期权理论进行投资决策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程度比较高,传统的估值方法,越来越难以对目标企业的实际价值作出正确评估。与传统估值理论恰恰相反,实物期权方法认为,未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越高,则期权价值越大,相应的投资获得的回报也越大。另外实物期权还具有选择权的灵活性、收益的不确定性、标的资产当前价值的波动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与私募股权投资非常相似,也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实物期权思想逐步被引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体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价值评估的优势。

Stewart Myes[6]指出一个投资方案所带来的利润,来自于企业当前所拥有的资产(S1),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S2)。即:S=S1+S2。故而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的价值是由DCF法计算的净现值(NPV)与期权价值二者之和组成的,即:目标企业总价值=NPV+期权价值。这时的判断方法为:目标企业总价值>0,投资可行,但不表示马上投资。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机会常常取决于目标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未来发展预示着风险与机会同在。风险越大,期权价值就越大。因为如果项目发展势头良好,行使期权,增加投资,就会提高私募股权投资盈利的可能性;如果项目发展势头不好,放弃期权,就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亏损。

3 私募股权投资中二叉树期权估值模型

该模型假定起始阶段投资项目的价值为V,在每一个时间段内,投资项目的价值可能有两种变化趋势,即以概率p上升到uV或以概率q=1-p下降到dV。这样,在每一期的期末,投资项目的价值只能取两种可能结果中的一个值。在下一阶段,投资项目的可能价值为u2V、udV、d2V。如图4所示,上下两个方向的运动变化列出了可能的路径[7]。

二叉树估值模型主要有两种方法:①动态复制技术。期权定价的核心思想就是动态复制技术,其关键在于找到一个与被评价项目具有共同风险特性的可交易证券,然后将该证券与无风险债券组合,复制出相对应的实物期权收益特征。②风险中性假设。风险中性假设前提是投资者对不确定性持风险中性态度,其核心是出风险中性概率的构造。期权定价属于无套利均衡分析,适合于风险中性假设,许多文献在运用二叉树模型时都采用该方法。动态复制技术与风险中性假设分析的评估结果一致,本文将运用风险中性假设分析对项目投资进行评价。

设定无风险利率为r,初始时刻可投资的额度为I,V0为项目的当前现金流入值,V+是项目成功的期望现金流入价值,V-是项目失败的期望现金流入价值,D是项目的期权价值,Du是项目成功时的期权价值,Dd是项目失败时的期权价值,按照离散模型方法可得:

4 私募股权投资二叉树模型算例分析

我们以一个含有延迟期权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为例, 某从事新能源开发的公司于2013年6月初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投资,预计产品投入市场后,每年能产生现金流量220万元(税后),现经过公司市场部门考察、调研,发现该项目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市场对新能源的反应情况,现估计产品未来现金流量波动率为30%。私募股权投资期望回报率为16%,国债利率为5%(3年期),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

结果表明,由于项目总价值大于0,所以值得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又因为马上投资的价值-5.90万元,小于0,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持有该项期权,推迟到第3年再进行投资。

5 结论

实物期权隐含在投资项目中,它充分考虑了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价值,除了现有现金流价值外,还考虑了经营柔性、战略性以及不确定性带来的价值,因此可以更科学地评估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帮助投资者做出最好的决策,这就是实物期权法的本质。

参考文献:

[1]杨春鹏.实物期权及其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Dixit,A.K.and Pindyck, R.S.. The option approach tocapital investment[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5,73:105 -115.

[3]Hayes RH. and Garvin D A. Managing as if Tomorrow Mattered [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82, 60: 77-79.

[4]Lucia Santos,Isabel Soares ,Carla Mendes,Paula Ferreira.Real Options versus Traditional Methods to assess Renewable Energy Projects[J].Renewable Energy,2014,68 :588-594.

[5]蔡晓钰,,蔡晓东.房地产投资的实物期权理论研究回顾与述评[J].管理工程学报,2006,20:108 -112.

篇12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本文研究对象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本文中的股权投资基金泛指所有主营业务为股权和准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基金和按照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各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一般包括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单个投资项目运作期限通常需要3年以上。

(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CAS2关于非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对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按照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进行划分,“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也做了相关要求。

2.CAS33关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对投资性主体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做了专门要求。投资性主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准则对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和披露约定为“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合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不合并的规定豁免了投资性主体对项目投资编制合并报表,CAS2也豁免了投资性主体的联营合营类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而且豁免后所披露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关性更强。投资性主体在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39)中对估值技术的要求于各会计期末对项目投资进行估值。

二、股权投资基金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能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按是否是投资性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和披露要求也显著不同。股权投资基金按运作和考核的市场化程度从高往低分可分为市场化基金、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政策性基金等。CAS33对投资性主体有“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述分类,在该要求的符合度方面随市场化程度的降低而下降。相应地,各投资基金对投资性主体定义的符合度也由强到弱,其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方法也相应有所变化。

(一)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化基金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一般有较为明确要求,基本都是符合投资性主体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了体现投资业绩便利于考核,也为了加强投资项目价值实现的过程管理,一般都依据投资性主体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所有股权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二)市场化和政策性混合基金

部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即包括市场化运作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项目。这类基金依据实际情况,可能符合非投资性主体,也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对于具备“成立时间不长、投资业务数量不大、投资项目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差异不大、尚未有进入退出期的项目、尚未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政策性项目占绝大部分”等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基金,更加符合非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可依据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具备市场化投资机制(含项目估值体系)完善、存量投资项目中政策性项目占总的投资金额比例较小、具备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等特征的基金,比较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按照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三)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有的基金

设立和运作特征具备明显的政策性,如:无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基金的募资成本低或没有成本、投资机制直接受政策引导、没有市场化的退出通道、所投资项目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等,不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一般按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四)非投资性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比较分析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按照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划分,在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对于三无类投资差异不大,联营合营类投资、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差异较大。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业务后续计量方法建议

篇13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也亟待完善。自《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个总体目标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变得日趋重要。本文从一个金融从业者的角度分享对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看法,希望能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监管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外汇及投资收益汇出的监管

目前国内主要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设立以及退出机制的实施都发生在境外,即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外国创业投资企业,基本上采取在境外注册,在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方式。些创业投资企业并不直接将资金投入所投资企业,而是先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再由后者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到国内所投资企业。这也就是一般所谓的“两头在外”,即创投资金来自于国外,退出机制也在国外。外国创业投资者来华投资采取这种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国内项目投资,主要投资在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项目,扶植该项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择机退出,这种创业资本的流动主要发生在境外。

根据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两头在外”的特点,以及近几年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利率差的双重因素影响,大部分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愿意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即外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中国境内居民的参与,设立一系列其境外离岸公司的境内外商投资子公司,作为其在境内投资的操作机构。通过这种模式,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与其在境内的合作伙伴使得整个资本运作发生在境外,并且还扩大了资金的渠道,简化了公司治理机构以及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实行。然而,这种模式可能造成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境外资产或股权出售时逃避了境内外汇和税收的监管。因此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的外汇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在引入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这一点同样重要。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条款的监管

鉴于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条款都直接翻译自国外。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众多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所常用的投资条款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无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从而使得一些项目无法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

比如,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为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常用的条款之一,其定义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另一方则行使一种权利。这一条款被视为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由于投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或商业安排上的考虑,对于被投资者的投资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投资双方可能会在投资条款中约定下一次投资的条件和规模。相应地作为对价,被投资者应当尽可能实现在投资条款中所约定的再投资条件,包括被投资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净利润必须达到投资条款中的约定;若不能实现,则被投资者还应通过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让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从文字表述上来看,这类条款好比是投资双方的对赌。

对赌协议在商业安排上看似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在相关法律交易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时却会遇到障碍。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以象征性对价转让股权”的这一做法极易被主管部门理解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如前文所述,对赌协议本身是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发挥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避免由于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误差以及被投资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而造成损失。因此,在实施对赌协议的过程中,尤其是被投资者未能达到约定的对赌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必然会启动保护机制来保护其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失,即通常包括以一个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获得更多的控股权。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投资者因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实际上投资者却由于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这一事实所形成的企业价值与其投资之初对企业进行的估值之间的差距而受到损失。所以,在启动估值调整机制时投资者更多地是对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这种补偿只能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进行。由此可见,如何与国外常用的投资条款相协调是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外资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由于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两头在外”规避外汇税务监管和通过设立复杂的投资条款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特点,对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将参照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允许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大多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民币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募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的收回都是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的标准货币,避免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时在外汇管制、税收征管方面所遇到的常见问题。因为大多数私募基金总部设于香港,基金收益回馈给管理团队、资金汇回香港,却可能遇到换汇、征税、法规等错综复杂问题。虽然大陆与香港地区在CEPA协议中已签订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内容,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收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私募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仍将面临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方面的复杂问题。

三、结语

股权投资基金业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制,并结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监管当局在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和相关监管制度时应正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