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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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与部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矛盾日益突显。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这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近几年我国已在立法和实践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但还远未形成一套积极高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因此,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市场退出的机制和原因
所谓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我国金融业自建立以来,基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以往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金融机构的种类迅速增加,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城市信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典当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截至1999年,全国共有金融机构199011个,其中仅各类银行业机构就近4万多家,全国金融从业人员也达到近300万人。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管理粗放和信息失真等经营劣化问题纷纷涌出,成为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最主要的金融背景。而中央银行实施的传统救济方法,既不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也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反而常使中央银行背负巨大包袱。资料显示,仅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工作中就发放了1400多亿元再贷款。
在此背景下,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以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为标志,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开始成为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信托业等各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和模式
近几年来,在我国出现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中银信托整顿、中农信公司关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合并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转让等。我国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时主要采取财政性措施,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救济型
一般包括再资本化和债股置换两种。前者即注资,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这一次30年期的国债是由这四家商业银行购买的,因为当时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到8%,商业银行正好用这笔资金购买国债。后者就是债权转股权,如1996年10月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于是中央银行就决定把这些债权转为股权,约50亿元人民币,从而避免了这家信托公司的倒闭。实际上,光大信托投资公司在后来3年也没有收益,这种做法使债权人蒙受了损失。而因为这两家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财政独资的,这一损失也是中央财政的损失。又如,2003年末财政部动用现存资本核销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损失类不良资产,继而又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和黄金储备对中、建两行进行注资等。
2、管理型
重组整顿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主要路径。一般先由监管机构接管危机金融机构,后通过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协调,将危机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性重组改造,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机构,而原有机构法人由此退市,表现为业态合并、部分业态转换和资产剥离新设等。始于1998年的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到2003年已经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并重新登记。1999年国家设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就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万多亿的不良资产 。
3、制裁型
一般包括破产和关闭(撤销)。前者指法院强迫被债权人且不能确保到期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后者指金融监管机构运用行政手段宣布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可救助的、股东无力注资或救助失败的期货公司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实践中,我国往往采取后者。 迄今为止,我国只有1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那就是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因资不抵债而实行破产。此外,我国还没有一家金融机构是通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的。
三、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行政特征明显
我国在实践中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过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这种做法虽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但也存在诸多弊端。第一,过多采用非市场化手段承担损失,长期看对金融业本身的成长不利。表面上问题机构被良性机构所整合,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提升相应资产的竞争力,反而令保留机构承担了巨大的压力,配置资源仍是计划性手段,无法达到优化整合的目的。第二,行政力量的主导特征往往使得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行为嬗变为“行政性退出”的政府行为,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无论是直接再贷款还是债转股,最终都是中央银行承担了损失,因此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酿成政府的债务危机,甚至直接引发通货膨胀。第三,政府担保显然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氛围,更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而由于缺乏市场力量的引入和配套,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本极高。
2、监管预警吃紧
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很高,不包括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在内,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就有职工167万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监管成本也在加大,但由此取得的社会净收益却不总是递增的。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预警体系,往往使用“即时反应”的危机机制处理模式,使得监管部门背负沉重的压力,尔后的清算补偿等更是耗资费时。如广州国投案,从1998年10月起到2001年6月底方告结束,期间仅清算组聘请的毕马威、君信、渣打等三家中介机构就派出200人工作了三个月之久才初步得出清算结果。如果充分发挥提前预警的作用,必将有利于对症下药,从而降低一系列相应负担。
3、可操作性不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完善,尤其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更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破产,有助于我国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以《破产法》为例,其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担当破产申请人,提请法院启动破产程序。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但针对具体实施细节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如条款所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等,对于达到什么程度没有规定,所要采取的措施也没有明确。而且,我国目前金融机构虽然以银行为主,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毕竟不能与银行混同。因此,金融业不同于一般企业,金融业内各业态也不应似《破产法》里采用“一体化”对待的标准,而是应当在协调以上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早日拟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由专门机关依据具体标准采取对应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
4、破产保障欠缺
我国的金融机构普遍产权不清,机构破产后由谁最终承担改革成本、兑付储蓄存款的资金,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问题。目前的基本原则是谁组建、谁管理就由谁负责,这种做法可能产生两个不良后果。第一,这实际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向流通中投放基础货币,而此时流通可能不需要货币的增加,如果由此引起通货膨胀加剧,那么这一救助成本就太大了。第二,地方政府虽然做了还款承诺,但能否兑现可能有两种结果,对发达地区来说,也许还可以还上;但对于落后地区的财政来说,也许根本没有偿还的可能,这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最终滥用地方政府的担保权。
四、改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的中间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从长期看,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是统一的。没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就无法保证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因此,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
1、应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手段,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把握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政府按规则干预的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制度建设。
(1)多渠道筹集援助资金。国外在救援有问题金融机构时,资金来源十分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国中央银行采取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将会不断显现。因此,要逐渐开辟多样化的援助资金,包括发行次级债券或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分担损失。
(2)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基于商业基础社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更加注重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在20世纪 90年代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狂潮,并由此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当然这需要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我国尚需假以时日。但众多“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组必然会造成退出市场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放宽持股资格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参与股权多元化。除此之外,从配套政策措施上,可以尝试推行“招标制”的市场化重组模式,由专门机构接管问题机构,在清算及国家适当注资后,支持优秀金融机构在吸引各方资源的基础上参与问题机构的兼并重组,从而引导市场资源实现优化整合。
2、从事后的、注重审批和准入控制的监管,转向事前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强调持续控制的监管
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在日益多元化的风险面前已经显示出不适应性。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监管强调实时监管,强调行政审批和直接的资源分配,强调准入环节的控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监管必须有超前性和预警性,必须以风险为导向,要强调持续的监管,要有针对性和超前性、准确全面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建立持续监管的信息条件、风险预警体系和处置体系等。在具体实施上,可先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选择一系列动静态指标,赋予相应权重,挑选部分试点机构试行,并在试行中改进和完善,并最终推广到整个金融体系。如图1所示。
3、加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和可操作规范,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管理方法》等等。改变过去个案式的、缺乏超前性的工作流程与机制,完善监管、惩罚等制度,增加对金融机构分类基础上的扶优限劣,明确鼓励优秀公司做大做强的具体方法等。在此过程中,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对适用范围内的市场退出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的程序与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4、建立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存款保险不仅仅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补救措施,其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宜参照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强制全部金融机构及财政等部门参股,融投资、援助、解困、保险功能于一体,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资信。
投资者赔偿基金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组织,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初始资本可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这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赔偿等。流程图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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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6-0080-04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自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金融机构资不抵债退出市场的事件不断增加,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运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随意性。日益复杂、多样化的市场退出实际,呼唤有健全完善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相匹配,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法律化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问题金融机构就是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一个金融机构由健康状态向问题状态蜕变,是内因(金融机构自身的人成本和交易基础)和外因(市场失灵、金融监管失灵)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大量的市场资本,影响重大,问题金融机构安全有效退出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可或缺。
二、国外立法案例及其实践
(一)主要国家立法案例
1.美国。美国具有丰富的问题银行案例和长期的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美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制度。1933年以后,美国建立健全了《银行合并法》、《存款保险公司法》和《处置信托公司法》等多方面的法律,以保障金融机构的顺利退出,保护个人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008年9月,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正式签署《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这是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赋予FDIC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权力。1933年7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正式成立。FDIC是实现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核心机构,在全美境内为银行和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进一步强化了FDIC作为风险处置平台的作用。
2.欧盟国家。欧盟各成员国主要根据国内的金融法律和欧盟之相关规定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如在英国,北岩银行的倒闭以及次贷危机的蔓延,促使英国政府决定大力改革金融监管体系。2009年2月出台的《银行法案》其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处理机制(简称SRR),完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强化稳定金融目标。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部门的严重缺陷,欧盟委员积极推进G20多伦多峰会提倡的金融改革,正在致力于修改《资本要求指令》,计划于2010年完成并于2011年底前通过立法程序。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制定并建立一套规范、标准并能被各国所接受的有效银行监管原则和制度,其中就包括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内容。
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银行业监管资本的缺陷,BCBS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讨论,已经基本完成了以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巴塞尔Ⅲ),并于2010年11月公开了《BCBS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一提交G20的报告》。
(二)主要立法启示
1.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往往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各国金融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良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2.行政干预和金融机构主动性良性结合。由于金融市场的发达与完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往往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动性,恰如其分的考虑到启用金融市场的功能。同时,注重加强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通过制订完善详尽的法律,对金融监管机关在拯救问题金融机构和监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的权力、权力行使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规范。
3.建立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风险补偿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建立了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4.重视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与重组。当银行面临信用危机和倒闭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政府一般均选择先对问题机构加以救助,在救助无望的情况下才进入退出程序。即使在退出过程中,也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震荡。
(三)次贷危机中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措施及特点
次贷危机爆发导致全球大量机构破产倒闭,国际金融领域动荡,美国、欧洲、英国政府分别通过直接注资、购买股份、购买不良资产等方式救助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
1.从实施的目标和效果来看,应对金融危机时的机构接管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接管是政府对濒临破产或倒闭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缓兵之计,即不是要立即彻底拯救金融机构,也不让它即刻倒闭。(2)接管的直接和主要目标是对整个国家经济的救援,而并非对某个金融机构的救援。(3)接管能够迅速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危机和破产风险,并最大可能避免市场波动。
2.从并购重组的主导者来看,政府在金融危机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了重要作用,危机时却具有与正常市场不同的一些特点:(1)对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金等非直接方式对金融机构的救助。(2)并购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原有股东的利益。
3.从救助模式和实施目标来看,金融危机下的破产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是一种金融危机下的事先破产模式。(2)直接目标是最大化减少资产损失,最小化债权人的危机成本。(3)是金融危机下对资产规模较小、对金融体系影响有限的金融机构所采取维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三、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风险逐渐叠加,问题金融机构逐渐退出市场。近年来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逐步走入规范化,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商业银行法》第64
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证券法》第153条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规定。托管是近年来我国处理问题证券公司中最常用的手段,虽然2005年《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了对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进行托管的定义。但关于托管具体的法律性质、受托公司的条件,各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等,我国法律目前仍未有明晰的界定。另外,我国法律也针对停业整顿、重组、并购做出了相关规定,金融市场上中也存在着大量实践。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海南发展银行行政关闭后,撤销这种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走入了我国的金融市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证券法》第211条、第219条,《保险法》第86条都对撤销的适用条件、撤销主体及撤销后的清算做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的金融机构走市场化的破产之路,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立法还是十分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新《破产法》、《公司法》等也涉及了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但是其仍然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数量有限、内容单薄、可操作性也亟待完善。
(二)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缺陷
我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摸索,虽然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时低效率、高成本的现状也折射出我国现行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缺陷。
1.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协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和分散,相互抵触和法律真空的情形并存。主要表现在:
(1)现有立法规范特别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未能对撤销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存在较多的漏洞和空白点,法律适用性差。
(2)缺乏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项法律。《企业破产法》未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依然适用过去那些散布在不同部门、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3)同法律法规之间适用条件极不统一,冲突明显,导致适法困难。如银行破产原因方面,内外资银行的破产原因不统一,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破产原因不统一。
2.处置成本分摊机制不健全,援助资金单一且具有“准财政补贴”性质。
如何分摊被救助机构的损失,我国法律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目前,解决兑付储蓄存款等个人债权所需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来自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所提供的救助资金,另一方面来自地方政府从人民银行的借款。从金融实践看,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善等制度问题,客观上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央银行救再贷款是在国家财力有限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由中央银行独立承担了救助资金,具有“准财政补贴”性质。
3.行政干预过度,救助成本过高。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行政行为缺乏规制,金融市场主体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市场退出效率低下。
四、完善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
完善和发展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最根本的是要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目前需要迫切建立和完善有问题机构市场退出的配套法律法规。
(一)完善金融机构撤销法律制度
1.尽可能减少监管机构在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被撤销金融机构权益的保障措施。首先应当细化金融机构撤销的启动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保证撤销程序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其次应赋予金融机构明确的抗辩权,保障其市场地位不会受到随意侵害。此外,强化监管机构失职、等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相统一。
2.完善托管制度,更好实现撤销目的。首先应将托管定性定位为民事委托关系,二者关系的确立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应明确托管机构应享有具体权利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建立有偿托管机制,促进托管行为的合法有序开展。
3.明确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措施。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告清算的进展及资产处置状况,防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妨害清算以及清算组成员。
(二)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1.构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不管是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诸多特殊事项,还是银行监管部门的职权定位,都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鉴于法律立法程序的复杂以及我国建立金融业破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当前以行政法规形式建立相关制度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2.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目标。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其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其二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规范破产启动条件。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破产原因在立法体例上可采用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并举,甚至可以确立量化标准,方便实践操作;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一律适用同一破产原因,不要人为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最后,应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自身及债权人同时列为破产申请人。
4.科学规范个人债权清偿制度。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中对个人债权的保护应区别对待:一是对于存款类个人债权通过建立存款保险等保障制度来对个人债权实行保护;二是对于人寿类保险和证券委托及投资基金等有委托性质的,采用转移办法。
(三)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起金融恐慌,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稳定运行。各国的实践经验证明: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挤兑,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信心,使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1.遵循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2009年6月,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强调建立一个普适性强的存款保险框架,并特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具体设计,为各国推进存款保险改革提供了国际通行准则,我国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步伐,尽快建立一部明确的《存款保险条例》。
2.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存款保险模式,实现由隐性全额担保向显性限额担保平稳过渡。一是实行差别费率,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强制性普遍参与原则,避免逆向选择,防范道德风险;三是在存款保险功能作用方面,应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部分监管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中央银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3.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环境。我国应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环境。
(四)改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1.确立明确的救助规则。在我国制定一个明确的救助规则是必要的。其一,防止紧急贷款救助的滥用;其二,明确的规则可以减少贷款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其三,紧急救助的透明度维护公众信心。至于中央银行救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予以补救。
2.完善货币市场和公开市场操作,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手段的及时、灵活、有效的运用创造条件。同时建立和完善再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制度,保证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安全。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竞争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制度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措施,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某种意义上还处于“制度真空”的状态,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们应尽快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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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湘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D].西南政法大学,2002.
首先,债券市场已经成为直接融资的主力军,对做强实体经济“筋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净融资规模达3万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6.8%,债券融资成为除贷款之外实体企业获得资金的第二大渠道,融资成本也低于贷款成本。如果没有债券市场,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每年至少上升1000亿元。与此同时,债券市场在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稳增长方面,债券市场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融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重要领域和重大项目均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就为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铁路建设、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提供融资上万亿元。调结构方面,债券市场已成为绿色产业、公共交通、环保技术等领域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在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补短板方面,债券市场持续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为新兴农业主体、家庭农场等“三农”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并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等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发债融资,从多个角度拓宽小微企业资金来源;去杠杆方面,永续票据发行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发行2567.5亿元,有力支持了企业增加权益资本,同时企业资产证券化加快推进,2016年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5123亿元,为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次,产品创新有序推进,提高了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灵活性和精准性。近年来,结合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债券市场的各类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比如,为方便小微企业融资,推出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产品;针对城镇化投融资机制透明度不高,推出市政项目收益票据;支持企业降低财务杠杆,拓宽权益资金补充渠道,推出永续类债券及可转换为企业资本的债券;此外,还有并购票据、碳债券、供应链票据创新品种等等。通过一系列的创新产品,提高了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灵活性和精准性。比如,近期推出的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社会效应债券2010年起源于英国剑桥郡,目前在全球仅发行了60单左右,此次发行的社会效应债券是首只用于扶贫领域的债券,主要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推动扶贫投融资机制由“先财政投入、后提供服务”向“先提供服务,后财政购买”转变,缓解了扶贫资金需求与财政资金供给时间不匹配的矛盾;二是把扶贫效果与债券利率挂钩,激励投资人对发行人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扶贫投入质量和效率;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运行效应进行评估,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四是传统的金融扶贫主要集中在收益性项目方面,通过发行社会效应债券,可将收益性和公益性项目打包融资,实现了扶贫开发效益最大化。
第三,债券市场为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操作平台和传导渠道。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市场规模较小,债券品种也比较单一,市场深度与广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随着债券市场深度与广度的拓展,其在担当调控平台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步显现:依托这一平台,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常规性和应对危机冲击的各项宏观调控操作。目前,债券市场已经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也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平台,债券市场的发展还推动了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形成完善,为金融资产定价提供了良好基准。
债券市场进入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
未来发展任重而道远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提质增效转型的新常态,与此同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加入SDR后国际投资者将有更多人民币资产配置需求,此外,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努力维护全球经济金融体系开放性,这些都需要一个具有深度广度、安全稳健、与大国开放经济地位相适应、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债券市场体系,这也意味着债券市场同步进入了提质增效的新的关键发展阶段,未来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断优化资金要素价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要消除价格扭曲。我国债券市场已经是要素价格最为市场化、对货币政策最敏感、配置资源功能不断增强的金融市场,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市场定价的因素,要采取多方面措施提高市场流动性,包括完善债券做市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定价行政干预,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推动发展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提高评级公司揭示信用风险的能力等。
二是完善债券市场制度建设,为供给侧改革提供稳定的环境。债券市场成立之后很长时间处于零违约阶段,这使得我们的一些制度建设还不健全,比较突出的是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会使得投资人在投资信用债方面有所顾忌,因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全面采取强化投资者保护条款、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债券违约后的退出机制等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处置等系统性措施。此外,一些新产品的推出也为我们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绿色债券推出后,相应的评估认证机构也随之出现,但谁来认证、认证什么、怎么认证等问题没有明确,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三是以产品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企业发行长期限含权债务融资工具,如永续中票、可转换票据等。有序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歉、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试点,支持企业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并重组资金,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发挥资源整合和财务协同效应。
摘 要: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由于是不同教学单位开设的,容易产生授课内容重复的问题.本文以《金融学》和《财务管理》课程为例,在阐述两门课程整合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整合方案应考虑的因素,并根据专业基础课设置原则,给出了三个解决方案,并基于知识完整性,针对每一种方案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专业基础课;金融学;财务管理;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4-0254-03
基金项目:本项目为东北财经大学校级教改课题《管理类专业基础课授课内容重复的整合研究》的研究成果
近几年,教育部不断地对高等学校教学计划改革提出政策性规定,比如,学分不断降低,这样的改革对于学生来说有利有弊,好处是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拓展授课以外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培养综合性人才;弊端是对于没有学习规划的学生来说可能造成知识摄取不足,限制了知识面的扩展.为了弥补这样的弊端,高等院校应该合理设计专业基础课,尽量在有限学分的前提下,给学生充分补给基础知识,为其专业课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很多财经院校设置专业基础课时常常会有授课内容重复的现象,如果重复的课程不是来源于同一个教学单位,那么授课老师之间就可能缺乏对于授课内容的沟通,可能会导致重复或衔接问题.本文以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专业基础课《金融学》和《财务管理》课程为例,分析两门课程授课内容重复的整合问题.
1 《财务管理》和《金融学》两门课程整合的必要性
《财务管理》和《金融学》是分别隶属于管理类和经济类的两门课程,但其授课内容却有很大的重复性,以我校会计学系列教材《财务管理》(刘淑莲主编)和金融学系列教材《金融学教程》(苏平贵主编)为例,《财务管理》教材共14章,《金融学教程》教材也共14章,从其目录标题看,共有9章是完全重复,其余的章节有部分重复,也就是说,两门课程至少有70%以上的内容是重复的.目前,我校管理类专业同时开设了这两门专业基础课,根据2010级的教学计划,我校共有17个管理类专业同时在大学二年级开设了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其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财务管理是方案内学科基础选修课,金融学是学科基础必修课;管理科学和工程管理专业的金融学是选修课,财务管理是学科基础必修课;其余的12个专业(电子商务、旅游、资产评估、日会、注会、会计学、加会、财务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的财务管理和金融学都是学科基础必修课.这意味着我校有12个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因为教学计划安排而导致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重复学习.只有5个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选课来避免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重复学习,然而这些学生极有可能因为不了解课程的内容而同时对两门课进行了选修.由此可见,我校目前管理类专业同时开设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势必造成授课内容重复,浪费了教学资源,同时也降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影响教学质量.
管理类专业同时开设《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造成重复授课不光是我校的问题,外校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以山西财经大学为例,工商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管理科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项目管理专业等管理类专业都同时开设了《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
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财知识和了解金融市场环境知识,以培养适应经济型社会需求的管理类人才.《财务管理》以讲授公司理财知识为主,简单介绍了金融市场环境知识.《金融学》对金融市场环境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同时也大量介绍了理财知识.这就使得两门课程产生了大量的授课内容重复.根据学分制的教学制度,在总学分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取舍这两门课程,或者如何很好地整合这两门课程,思考这两个问题,有利于重新修订或调整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2 设计管理类专业《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2.1 体现课程基础性的特征
专业基础课是为学生学习专业课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必修的重要课程.不同的专业有各自的一门或多门专业基础课,同一门课程也可能成为多门专业课的专业基础课.作为财经院校的管理类专业学生,了解理财知识和金融市场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所有管理活动都是为了提高价值,而在现今的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市场是与个人生活和企业经营不可脱离的平台.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将来的主要就业岗位又不专门是公司财务和股票投资,因此,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应该包含理财和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
2.2 扩展知识面
比较宽厚的专业基础,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毕业后适应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专业基础课的设置除了要突出财经院校的特征之外,还要能够扩展学生的知识面.除了介绍理财知识和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外,还可以介绍一些与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财经类知识,比如货币的供需与定价、风险管理等基础知识,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3 教学资源分配
学校在设置课程时往往会考虑到教学资源分配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教师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问题.《财务管理》通常是财务系(或者会计系)开设的课程,《金融学》是金融系开设的课程,在设计管理类专业开设的《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方案时,要注意这样的问题:如果保留《财务管理》,金融系需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能够给学生介绍金融方面的知识;如果保留《金融学》,财务系需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能够给学生介绍财务方面的知识;如果这两门课程都删除,那么哪门课程能够补充理财和金融市场知识,这个教学任务应该由哪个系来承担.
3 管理类专业《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的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财经类院校管理类专业本科教育的专业基础课应该凸显财经特征,因此,关于《财务管理》和《金融学》两门课程的设置有三种可能:一是保留《财务管理》课程,舍掉《金融学》;二是保留《金融学》,舍掉《财务管理》;三是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并协调两门课程的授课内容,凸显两门课程各自的特点.
3.1 保留《财务管理》,舍掉《金融学》
表1列示了中国校友会网最新编制完成的《2014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中除东北财经大学外,排名前5名财经类院校的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的设置情况,由于各个学校教学计划设计不同,所以有的学校也叫“学科公共课”.从表1可以看出,基于财经类院校的特点,各财经类院校管理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都有“财务管理”课程,主要是因为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学习企业中某一方面的管理技能,而财务管理是企业基于价值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内容之一,因此,为了扩展学生的知识面,《财务管理》课程成了各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必开的课程.
如果保留《财务管理》课程,基于知识完整性,替代《金融学》可以开设的金融类课程应具备以下特点:(1)详细介绍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类型;(2)介绍金融市场参与要素;(3)介绍金融市场工具的流通和定价机制.基于上述考虑,可以选择的课程有: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等.
3.2 保留《金融学》,舍弃《财务管理》
如保留《金融学》课程,基于知识的完整性,替代《财务管理》可以开设的包含理财知识的财务类课程很难在同一门课程中找到,往往会在《管理会计》和《财务分析》中涉及到部分理财知识,由于学分的限制和基础性要求,这两门课都是专业必修课,不适合作为专业基础课开设.那么替代《财务管理》的课程就需要在别的教学单位寻找,比如:投资学等.
3.3 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并予以协调
如果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这两门课程,就需要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教师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的授课内容.本文认为,基于专业基础课54学分的要求,《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教学大纲至少要包括表2的内容.基于两门课程内容的整合,需要针对管理类专业编写配套教材,这样才能够避免教学资源的浪费.
4 结束语
财经院校的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专业必修课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理财和金融市场知识,这些知识应该在专业基础课中进行设置.目前,管理类专业主要是设置《财务管理》讲授理财知识,设置《金融学》讲授金融市场知识,但由于这两门课分别开设在财务系和金融系,授课教师在授课时存在授课内容沟通障碍,导致这两门课的授课内容存在很大重复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根据专业基础课设置原则,给出了三个解决方案:保留《财务管理》,舍去《金融学》;保留《金融学》,舍去《财务管理》;同时保留这两门课程.并基于知识完整性,针对每一种方案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杨琴军,陈龙清,季华.浅谈专业基础课教学改革与学生能力培养的整合[J].中国林业教育,2006(3):14-17.
《国际金融》作为研究货币资本在国际间流通与运动规律的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课程,其内容丰富而深刻,既要沿袭传统的理论,又要根据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充实。然而,目前人们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仍放在金融专业方面,对非金融专业的探讨关注不够,这不适应当前所倡导的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本文通过比较我校国际金融课程在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不同,指出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应讲授的教学内容的重点。
一、国际金融课程在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所处地位的比较
金融专业与非金融专业由于在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为此,通过对我校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实际教学状况,对国际金融课程在这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课程所处的专业地位不同
在我校,《国际金融》在金融专业中属于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学时设置54学时。在非金融专业中,《国际金融》一般作为专业必修或选修课,学时多为32学时。显然,国际金融课程在非金融专业中所处的地位相对靠后,学时设置相对较少,因此教学内容的选择必然将有所不同。
(二)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不同
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来看,金融专业的特色相对偏重于理论方面,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而且要对专业课程内在联系有较好的把握,专业性较强,就业导向更趋向于金融领域,而非金融专业相对偏重基础知识和实务应用,就业面较宽,就业导向更趋向于广大企业。因此,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各自的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上必须有所侧重,不能照搬照套。
(三)前开课程和后续课程不同
在金融专业中,国际金融的前开课程一般有西方经济学、货币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金融学概论、计量经济学等,后续课程包括公司金融、金融市场学、金融工程学、财务报表分析、商业银行经营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等,金融课程体系完整,学时充足。而在非金融专业中,金融相关课程设置较少,主要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等,而且课时有限,不具备金融专业完整的金融课程体系。
通过上述比较来看,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都不能简单照搬金融专业的模式,应能体现非金融专业特点。
二、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
从知识结构上看,《国际金融》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国际收支方面的问题。例如国民收入账户、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三大账户及其编制;国际收支口径及探求改善国际收支的各种理论等。二是汇率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汇率相关概念、理论、管制及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向等内容。三是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资本流动问题。四是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问题。五是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从一门课程的研究体系和内容来看,对任何专业来说没有什么不同,但授课内容应有所侧重。对于非金融专业来讲,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如下:
(一)国际金融基础知识
对非金融专业来说,由于开设的金融相关课程较少,对金融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理解往往存在不足,因此,教学课时的1/3多应放在基础知识的讲授中。包括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外汇汇率、外汇交易、国际金融市场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这是整个国际金融课程的基础,在这部分教学中要注意把握基本概念的内涵。特别是对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汇率的基本概念要讲解清楚,对于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下买入与卖出汇率的表示要通过例题来分析,学会正确判断和运用。
(二)国际金融理论
国际金融理论包括国际收支的调节理论、汇率决定理论、开放经济的均衡和调控理论、国际储备理论、国际货币合作理论、债务危机和货币危机理论。由于课时的有限性,国际金融理论的重点放在国际收支调节理论和传统的汇率决定理论的学习上,并结合我国国际收支和汇率问题来理解。对于其他国际金融理论学习,通过现实中发生事件如欧盟货币领域的合作、英镑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引导学生去了解和把握。
(三)国际金融制度与政策
包括外汇管制和货币自由兑换、汇率制度的选择、外汇市场干预、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国际货币体系、区域国际货币一体化、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在这部分教学过程中,重点放在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的学习,对于其他的内容,一是引导学生关注我国的金融制度和政策,更好地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以利于对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二是为学生提供阅读资料,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四)国际金融市场
包括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等。由于本部分中的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在货币银行学课程中已经学习,所以重点放在欧洲货币市场的学习上。再者如今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伴随金融衍生产品的迅猛发展而急剧扩大,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从而导致了金融资产的极大损失。因此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产品也是学习的重点,让学生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双刃”作用。
(五)国际金融实务
包括外汇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由于非金融专业与金融专业在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非金融专业更偏重于实务应用,因此,国际金融实务是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重点。学习内容应突出各种外汇交易方式和各种外汇风险管理手段的应用,有条件的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外汇模拟交易,将使学生真正感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收益,并形成风险控制理念。
在上述内容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教学内容体系应与时俱进。国际金融课程教师应将国际金融的教学置身于与世界金融体系接轨的国际化教学之中,密切关注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充实最新资讯,力争最大限度地使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其次,加强国际金融课程的实用性,这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