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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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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

篇1

一、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迫切要求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政府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开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近几年,财政部门分别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对开展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标、内容、管理程序、指标体系和阶段性任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实现国家良治、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证作用的必然要求。审计署在“十一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刘家义审计长在2015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要把财政审计的着力点放到促进提高公共资金绩效上来。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绩效审计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和值得全面推广的操作指南,更没有一套作为开展绩效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2010年7月,审计署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该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和流程作了系统规范,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和很强的操作性。但对绩效审计而言,其在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处理和审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与传统审计有很大区别,因此,现行国家审计准则有很多方面不适合绩效审计工作程序,不便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遵循。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审计活动,提高绩效审计质量,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绩效审计准则。

二、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原则

(一)绩效审计准则应符合审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但绩效审计准则应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为准绳,绩效审计工作不能偏离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二)绩效审计准则应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和规范

应在充分研究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绩效审计准则,以便我们少走弯路并在国际上得到认可。

(三)绩效审计准则应易于操作

绩效审计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理解、易于实施、简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满足横向与纵向分析研究需要。

(四)绩效审计准则要在我国现有国家审计准则基础上进行构建

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家审计准则,并从绩效审计实务出发,按照统一、效率、符合实际原则,把绩效审计准则与国家审计准则有机结合。

三、绩效审计准则基本框架要素的设计

在现行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通用部分依据或适当修改调整原有准则,特殊业务单独设立具体条款或制定审计指南。

与国家审计准则一样,绩效审计准则也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以下我们只对不同于国家审计准则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设计思路,其他部分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执行。

(一)总则部分

在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及工作目标中增加“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内容,明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具体内容。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部分

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增加“根据需要,绩效审计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审计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的内容。

(三)审计计划部分

绩效审计项目选择应充分考虑重要性和代表性,对社会关注、老百姓关心,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应优先纳入绩效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建立绩效审计项目库,以信息化方法分类排序,逐个安排审计。同时审计计划制定还要充分考虑项目审计难度、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和审计成本问题。

(四)审计实施部分

1.审计实施方案制定

一要高度重视审前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基本情况;二要明确绩效审计目标,包括项目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三要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2.绩效审计证据

绩效审计证据收集要坚持科学规范、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原则,对每项审计证据从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规性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鉴别。

(五)审计报告部分

1.绩效审计评价依据

绩效审计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绩效审计报告编写

篇2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在原6号令中的表述为“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审计准则中此项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审计种类,但同为审计证据,其基本特性是统一的,都是对质量和数量的规定,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另外,新审计准则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确,便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和操作。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较之原6号令,这些条文都属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很关键的规定,当然条文一些如“少量大额项目”、“重要项目”等程度性词语还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才能增强新审计准则的操作性。

三、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同时说明了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还可以使用上述7种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相较原6号令中规定的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7种方法,新审计准则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区别,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审计在多年实践中逐渐总结规律特点,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新旧7种方法中,可能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外部调查”方法和删减“监盘”方法。“外部调查”方法实际是审计人员特别是国家审计人员一直在采用的方法,以前没有单独归纳为一种审计方法,这次修订实际是把常用的工作方法进行固化和规范,这一方法,也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很大的区别;“监盘”方法,在社会审计中广泛应用,在国家审计中,也会应用到,但国家审计更突出“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该方法对了解单位整体的资产存在情况可能很有作用,但是如果深入到审计具体的资产时,其他方法也能进行替代,笔者认为,“监盘”方法的删减,体现的是更加体现国家审计工作特点,同时也不排除这种方法的替代应用。

四、审计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补充和完善

为了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三节对审计记录作了规定。一是调整了审计记录的类型。在总结我国项目审计中需要记录的事项和原有做法的基础上,新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并将审计记录划分为3种类型,即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取消了审计日记的做法。二是规范了各类记录的内容和要求。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和据此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以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不是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用于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新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篇3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准则实施

一是认真落实省厅的八项制度,我们先后修订制定了《铜川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2012年根据省厅印发的四项制度,我们修订印发了《铜川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制定印发了11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和9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统一了审计文书格式。二是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推动“依法、程序、质量、文明”审计。三是大力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新《审计准则》颁布后,结合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我们新设立了审理稽核科,配备了三名专职审理人员,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审理稽核科的职责,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开展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审理工作流程,明确审理工作标准,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四是探索建立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质量包括准则执行的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三、加强审计资源管理,保障准则执行

一是提升审计资源的配置效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前期立项调研,发挥好审计项目计划的引领作用,明确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提高审计工作覆盖面,发挥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作用,整合审计资源,统筹安排相关审计工作。二是加强审计项目计划和统计工作,提高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高计划编制与下达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细化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所需审计资源和关键时间节点,提升审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强化审计统计数据有效分析利用,更好地为审计业务工作和有关领导提供参谋服务。

四、加强审理稽核,推进准则落实

篇4

制度导向审计又称内控导向审计。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出现,社会公众更多关注的是财务报表的公允性、真实性。基于这样的前提,产生了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基础,然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依此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的制度导向审计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模式的重点明确,把企业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的审计对象,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抽样质量。可以说,制度导向审计在保证审计结论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并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人员的审计思维要跳出账簿,跳出内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最显着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二、新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的区别

(一)审计风险模型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形式上有所简化。会计报表整体层次风险主要指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把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融入现代审计模型,可建立一个更全面的审计风险分析框架。

(二)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建立在“无利害关系假设”基础之上的,使得传统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不对企业经营风险实施评估程序,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识、行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进行审计工作。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密切关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线始终是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还必须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接受行业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审计起点不同

在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在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通过综合评估经营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其审计起点为企业的战略系统及其业务流程。这种新模式的优点是将审计的重心前移到风险评估,这将有利于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因此,主要针对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内部控制要素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错误与防止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当局、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的三要素扩充为五要素,即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活动的监督。

(五)风险评估方式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的风险评估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评估重大错报的概率。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从经营风险评估入手,间接地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因为经营风险越高,审计风险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从经营风险中能更有效地发现财务报表潜在的重大错报。此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估也只有从经营风险入手,才能进行正确的评估。

三、新旧审计体系审计模式比较分析的启示

(一)依据增值服务合理提高审计收费

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不仅关注风险,而且对旧的审计模式进行了扩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会增加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但在目前国内各事务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直接提高审计收费又不可行。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可以是,在审计过程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调整审计程序,让客户感到他们获得了审计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务。此举,不仅有助于新审计模式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保证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准。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

根据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战略管理、业绩评价、信息系统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备较高的风险分析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需要采用复杂系统的认知模式,从而了解、分析客户风险管理过程以及客户控制风险的手段、方法。

(三)完善法律环境及监管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风险达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会导致巨大的审计风险损失,就可以签发审计报告了。这在法律风险较低时很容易产生审计师的道德风险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性取决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是否成熟,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环境不仅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合法执业起到保护作用,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的改善入手,可以为审计的公正性提 供有效地保障。

(四)使用并完善辅助审计的软件

篇5

按照我国现行的审计体系,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可将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而正是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构成了外部审计。所谓外部审计,是指那些由独立于被审计之外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的审计行为。

(一)政府审计

国家审计,亦称政府审计,是指以国家法定审计部门为主体进行的审计工作。它的实质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一,借助法律赋予其特殊的经济监督职权,依法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等被审对象进行财务财政收支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等方面的经济评价和监督。作为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国家审计其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综合性。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代表国家和人民,通过层层递进的国家审计机构,综合评价各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强制整改,以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民间审计

民间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体进行的、对企业集团的有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业务。它起源于经济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由于其自身能力或企业股权较为分散等原因,雇佣专业经理人来执掌企业的经营权对企业进行管理,但为了评价企业管理层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保证企业的经济成果不被管理层非法窃取,委托独立于企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独立地审核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以及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因此,民间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主动委托才能进行,并要求更强的专业性来应对企业的各类违规造假措施。

二、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区别

(一)审计主体与对象不同

显而易见,国家审计的审计主体是以审计署为核心的各级审计机关,其进行的审计活动主要是针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的。而民间审计的主体则是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它更多地是对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独立的审核检查、评价和鉴证,它的审计对象不涉及国家政府机关,金泫雨各类经济组织。而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更多地是各级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单位。

(二)审计目标不同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审计目标有明显区别。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时发现我国行政体系及国有经济单位内部的经济问题并借助国家权力强制整改,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治廉洁、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民间审计的审计目的则是通过对被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合理保证其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为企业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参考,进一步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因错误和舞弊导致的经济波动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三)审计涉及的关系主体

国家审计从性质上来说更多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借助国家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经济检查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只涉及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两方关系人;而对民间审计来说,从笔者上文所介绍的民间审计起源就可看出,民间审计并不像国家审计那样只涉及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它由于企业所有者的委托,??管理层的经营成果进行相应地审核、评价和鉴证,因此它涉及三方关系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被审计企业、审计委托方。

(四)审计工作的具体依据标准不同

由于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他们开展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就不尽相同。作为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并辅以各项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审计准则》中明确了国家审计的目的、依据、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国家审计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最基本具体准则。然而民间审计关注的是除国家政府机关之外的经济组织,且大部分具有盈利性质,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在开展具体的民间审计业务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最基础的行为标准,并辅以各项财经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民间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独立审计准则》也成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衡量的权威。

(五)独立性不同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表现为组织独立、经济独立、工作独立、人事独立四个方面:各级审计机关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但需由相应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审计对象的各项经济活动同时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情况不受政府机关的干扰;同时审计机关日常运转和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经费是独立列入财政核算的。民间审计的独立性却与此截然不同,作为审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同时独立于被审计企业和审计委托方,《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方在接受业务时与被审计方、委托方无任何经济瓜葛,且其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最初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中,因此客观上不会出现由于其他两方操纵审计经费来影响民间审计工作的现象。

(六)审计职权范围不同

国家审计是由国家权力授权的审计行为,他代表国家和人民,要求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国家审计,一旦出现违反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要求被审单位强制执行审计整改决议,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而相对来说,民间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而产生的,他没有任何震慑性的权利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其被审计单位也是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缔结审计合约的方式来自愿接受审计,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一旦被民间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错误舞弊或存在不符合合理性、效益性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出具整改意?但是否进行整改还要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自身,注册会计师本身无法强制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只能通过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方式,来告诉财务信息使用者该被审单位存在没有解决的审计问题。

三、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联系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之间尽管存在上述许多区别,但他们的联系仍然不可忽视。

(一)二者执行的业务内容既相互融通又相互依赖

民间审计是对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调整,从而促使作为审计对象的各国有或私人企业能够有健康的发展进程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政府审计在对政府部门财政收支进行经济监督时,也会涉及到对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发展情况的调查,甚至会用到民间审计留下的相关资料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政府审计工作。二者相辅相成,从企业与国家行政单位两方面对经济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影响市场秩序的不良因素,让国家拥有一个廉洁有效的行政系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好地态势发展。

(二)二者具有互补性

篇6

审计报告是注册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编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完成独立审计业务的标志。由于中美环境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模式内容存在着许多差异。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审计报告的比较和,探求改善和完善中国的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环境的比较

1.美国。在20世纪以前,美国独立审计的主要是在随资本一起涌入的英国职业会计师的帮助发展起来的。进入20 世纪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使美国的法定审计得以确立,独立审计得到飞速发展,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强调独立审计是自我管理的职业,政府不加干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实行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职业组织,该协会制定出了具有重大世界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已达30 多万人,其地位很高。

2.中国。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财政部于1979年10月在上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起步较晚;我国共有五千余家事务所,大多数仍属于中小型所事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很少、较轻。

二、中美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上的异同

审计报告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一般而言,正式立项的审计活动,都是要撰写审计报告。就现阶段而言,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美审计报告的相同之处

1. 对收件人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均规定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2. 对报告日期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为CPA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3. 使用的专业术语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在导言段或范围段使用“审计了……”的专业术语,借以表明CPA签发的审计报告不是复核或编表报告, 而是一种保证程度极高的报告;在意见段使用“我们认为、在所有(或全部)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等专业术语,以说明审计意见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

4. 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增加解释段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当CPA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解释段,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 对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6.对审计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中美审计报告中规定的审计范围,均是指主要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的附表、附注。

7. 对发表各种审计意见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了发表四种审计意见的不同条件。从总体来说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而美国则规定得较笼统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CPA职业判断能力偏低的现状。

(二)中美审计报告的不同之处

1.对标题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美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独立审计人员报告”。美国审计报告含“独立”字样,籍以区别内部报告及其他类型的报告,我国审计报告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2.对导言段规定不同。美国审计报告的导言段简要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不设导言段,将导言段的内容并入范围段。正因为我国缺少导言段,才导致我国审计报告(二段式)与国际通行的三段式审计报告存在区别。

3.范围段内容不同。(1)导言段的关系不同。我国审计报告隶属于二段式报告,所以报告的范围段纳入了三段式报告中导言段的内容,即审计范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而美国审计报告为三段式报告,故范围段不包含导言段内容。(2)审计依据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美国为公认审计准则。(3)对所实施审计程序的说明详略不同。我国审计报告只是概括说明取得的“合理把握”。就此而言,我国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没有明确指出审计程序及CPA所负责任的程度,进而增加了其所承担的风险。

4. 意见段内容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美国审计报告则就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表述意见。我国同时规定“三性”是有原因的。首先,我国国情接近于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法规规范会计工作。故借鉴大陆法系的审计准则,规定合法性要求。其次,我国审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故规定公允性要求。最后,由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形比较普遍,而违反一贯性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故规定一贯性要求。

5. 对签章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规定由CPA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而美国审计报告规定由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该项审计业务的CPA签名。需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签章的规定便是个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审计报告差异产生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不同

为了清楚的说明中国与美国对于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这三个地区的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2)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方式;(3)约束力及违反规范的处罚。

表1 中美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认识的比较

比较对象 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关系 规范制定与方式 使用范围 约束力 对违反规范的惩处

中国 CICPA为民间机构,且受财政部监督、指导 CICPA制定,并由财政部批准 CICPA的会员 准则必须遵守,指南则参照执行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

美国 AICPA为民间组织 AICPA制定 AICPA的全体会员和其他执业CPA 必须遵守准则(指南)和规则 中止或开除会籍、吊销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

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审计规范的实质在于对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独立审计人员在实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或应当遵守,否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美国独立审计规范的性质在于职业界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因而其审计规范往往由民间审计机构制定和。的独立审计规范则兼有自律规范和他律规范的双重性质,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受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制约。

2.对于审计的责任与职业关注认识上的差别

审计观念是指对审计的看法、观点和认识的总和。限于篇幅有限,在这里, 笔者将审计观念仅界定为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看法。现阶段中国和美国的审计观念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审计的责任和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规范审计人员执业的行为指南,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根本保障。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责任” 的定义, “审计责任” 应该包括《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基本原则》、《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舞弊与错误》、《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及法规的考虑》等要素。现阶段而言,中美关于审计责任与关注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表2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比较

比较对象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 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

中国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规范,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CPA应该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美国 不遵守行为守则可能会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除会籍。对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会员,或因各种税务事项而被定罪的会员,将被自动中止或开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籍。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审计师有责任计划和执行审计,以便为财务报表中是否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而引起的重要错报获得合理保证。

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中美对于审计责任与关注的认识以及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中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在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审计责任划分为行政、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三种不同类型、性质的责任,便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美国则更强调审计人员的执业自律,而且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特点,其中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表3 审计证据差异比较

比较对象 关于审计证据的规定

中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函证、、性复合等,以便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美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实物检查、函证、文件检查、分析性程序、询问客户、重新执行、观察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中美都规定,审计人员在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具体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上,中美法也不尽相同。中国审计证据的方法显然非常丰富,而且结合中国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监盘法从观察法中单列出来,更加体现出中国审计准则的主义特色。关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美的表述基本相同,表述均为“充分、适当”。

四、结论

中美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审计模式,而不同的审计模式又决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而从长远来看,同国际惯例接轨与审计市场国际化是中国独立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济的水平相对比较先进。因此,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和经验,必将会促进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加速中国审计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1. 赵景诚:《审计报告的国际比较》.经济师[J],2004(9)

篇7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了审计报告的分类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150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150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150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二、增加了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审计准则中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则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规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讨论。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中提及两种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第一,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阅读其他信息(即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时,发现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规定,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三、取消了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原准则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了适当处理,在标注审计报告日期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签署双重审计报告日,即保留原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者更改审计报告日,即将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日期。

按照1332号新准则――《期后事项》的内容,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二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对这两种情形,新准则中取消了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具体要求是:无论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还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四、对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积极保证方式

除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即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的遵守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篇8

2006年颁布的《分析程序准则》称分析程序为审计分析,即分析是构成审计的程序,体现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理解分析程序的含义时,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1.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分析程序区别于其他审计程序的主要特征。通常,某些财务数据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除非情况发生变化,这种关系将持续存在。分析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分析程序的切入点,是分析程序区别于其他审计程序的主要特征,也是分析程序得名的原因。2.分析程序包括互相继起的几个步骤。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对财务信息作出合理的评价。不同阶段运用分析程序的方法和步骤有所不同,但完整的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适当的数据关系;(2)对数据关系进行分析;(3)识别异常的数据关系或波动;(4)调查异常数据或波动;(5)得出结论。

二、分析程序的基本方法

1996年,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在理论上并未强调技术方法的灵活运用, 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使用的是简单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分析等方法。因而,作为比较基础的期望值相关性与可靠性不高, 其分析结果准确性普遍偏低。为提高新审计准则的适用性以及复核信息的可比性,降低误判风险,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分析程序审计准则第七条明确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从简单的比较到使用高级统计技术的复杂分析。因而,对估计期望值方面奠定了采用数学模型或运用先进统计技术的基础。

目前在审计实务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模型分析。其中最常用的是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趋势分析是以客户某一账户或报表的多期历史可比数据为基础,并考虑已知的变化,对分析对象作出预期;比率分析是以历史报表中两个账户或报表项目构造的财务比率为基础,并考虑已知变化,估计分析对象的预期值。由于模型分析的技术难度较高,所以较少使用模型分析。然而有研究资料表明趋势分析的精度较低,而且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都只能运用财务信息,不能给出预期值为多少,而模型分析则能明确给出预期值并能运用非财务信息,故其精度最高,发现错报的能力最强。模型分析的关键是建立模型,常用的方法为:

1.回归分析。回归分析需对所分析的对象建立回归方程,建立回归方程基本程序如下:(1)将掌握的统计数据看做是客观的变量(指所分析的对象及与之有关系的因素,如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费用、销售人员数量等)的抽样观察结果;(2)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直接观察和逻辑推理,假设这些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约的数量关系,并设想出表达这种关系的方程式;(3)再利用手头的数据,通过最小二乘法计算出方程式中的参数,建立变量之间的回归方程;(4)再运用一系列检验方法来判断是否可信,最终确定回归方程。

2.时间序列预测模型分析。它把所分析对象的统计数据按时间的先后排列,然后进行统计规律分析,构造出适合此时序的最佳模型,即时间序列预测模型。

3.财务模型分析。它是利用财务模型进行的分析,财务模型可以借用已有的财务模型,也可自行建立新的财务模型。建立财务模型的关键是弄清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类型和由此形成的数学方程式,以及确定方程式中的参数值。

三、分析程序的具体运用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包括: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能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分析程序在审计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作用。

1.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在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也服务于这一目的。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分析程序与询问、检查和观察程序结合运用,以获取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及具体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对于被审计单位纪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是考虑这些比较结果。例如: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程序发现两个会计期间的毛利率相当。但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了解获知在生产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原材料成本在相关期间内上升,注册会计师预期销售成本也相应上升,而毛利率相应下降。上述分析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销售成本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应对其给与足够的关注。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无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一方面都实施分析程序。例如,在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中,一般不会运用分析程序。

2.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实质性分析程序是指用作实质性程序的分析程序,它与细节测试都可用于收集审计证据,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1996年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及其指南,对于运用分析性复核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从总体上来说可操作性不强。而新分析程序准则中非常注重分析程序在实质性程序中的作用,并将其专门作为准则的第四部分详细加以规范,其内容占据了该准则的大部分版面。对于用作实质性程序,准则分别从总体要求、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数据的可靠性、做出预期的准确程度、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等6个方面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3.分析程序用于总体复核。在运用分析程序进行总体复核时,如果识别出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全部或部分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评估的风险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评价之前计划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

四、运用分析程序注意的问题

虽然分析程序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但是如果在使用中运用不当则可能会形成错误的审计结论,所以审计人员在使用分析程序时,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选择正确的分析方法。不同企业的经营业务有自己的特点,不同的会计账户也有各自的核算特点。审计人员应“对症下药”,选择正确的分析性程序进行量化分析,同时各种分析性程序应该结合使用,综合多方面的分析结果才可能揭示出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漏报、若分析方法不当,分析手段单一,即使分析过程再精确也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比如当市场出现剧烈变动或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时,有些会计账户就不能再用趋势分析法进行比较。

2.考虑数据的可比性,合理的确定期望值。所谓的期望值,即审计人员根据各种不同来源的数据有虑到会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变化而估计的基准值。在使用分析性程序时,期望值的确定尤为重要,若确定不些有可能是错报风险增加的信号。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对重大差异或波动进行分析。首先应重新评估一下确定期望值所使用的方法和数据是否合理,所考虑的因素是否充分、恰当;有时某些被忽略的信息可能会修正期望值,从而使差异变小。其次可以询问管理局获取其解释和答复;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其解释和答复是否有理有据。如果管理当局没有或不能做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的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作进一步的审查,以便搜集确凿的证据揭示非预期差异产生的真正原因。

篇9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

2、杜贵军.浅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J].中国工会财会,2007(7).

篇10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现象,然而柑应的法规却迟迟不能出台。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至于具体的条例建设滞后现象比比皆足。比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按现行有效法规.即199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倒》、1996年的《贷款通则》等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诉讼.法院势必判其为无效合同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已十分普遍,难以禁止。

(二)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

1法律用语模糊: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提及“情节严重”,但什么足“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执法者如何来把握“情节严重”这个度呢?

2.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何明确改制前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一个难题。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仅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3.处罚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统一,相关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而在《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的处罚为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执法依据是本着“从严”的原则,还是一法为主兼顾其他呢?这使得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当的尺度,势必造成不同执法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四)法律界和会计界的诸多认识不一致

1.何谓虚假报告。无论是验资报告还是审计报告,以什么标准来评判其虚假与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此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会计职业界则认为,只要报告的出具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应将其定性为虚假报告。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社会公众很难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无法区别会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与会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是指“内容的真实”与“结果的真实”,而会计界所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与“过程的真实”。

3.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法律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而会计界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应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据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做出的报告,尽管其可能同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但它也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认为应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会计界往往认为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当中容易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许多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绝大多数也是按此判决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很合理,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绝大多数采用审计抽样的审计手段,这种审计方法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即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审验资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对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报告的使用目的有所侧重,查错纠弊并非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责任(专项审计例外)。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而不应笼统规定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鉴定必须由熟悉该行业的人士进行。而在我国,处理该类法律纠纷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会计知识,因而,尽快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但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造成的,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也常常主动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建议采取以下程序来处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控或诉讼: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应征询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相关的行政责任由财政部门来确定。

2.其他部门,如审计署、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等,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移交财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四)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间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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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近几年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关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各方报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m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旦审计报告结论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他们总是希望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不管是谁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及成本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号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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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判断是指审计专业人员从事各种可能的工作方案中,动用审计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经验,作出取舍的决策,由此看出审计专业判断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审计专业判断有下列几个特点:

1.审计专业判断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判断作为思维的一种方式,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反映在审计活动中,审计人员的知识、经验,及性格、习惯、心态等因素都会被带到审计专业判断过程中去,从而影响审计专业判断的结果。相同的事物由于判断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做出的判断可能会大相径庭。

正因如此,审计专业判对判断者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它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律等相关专门知识,并且达到一定熟练的程度。同时,审计人员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面对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高低是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弱的根本体现,是衡量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的核心指标。

2.审计专业判断同会计信息的模糊程度密切相关

模糊性是相对精确性和肯定性而言的,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会计提供的信息有不清晰性、不确定性和不准确性,带有许多人为和估计的成份。由于会计信息是经过估计、分类、汇总,判断和分配过程得出的近似结果,信息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可靠。由此决定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和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会计法规的弹性对会计信息的模糊性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于审计来讲,会计信息的模糊程度提高,就需要审计人员在大量的模棱两可的事件之间做出判断,确定其适当性,由此提高对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要求。

3.审计专业判断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

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做出一系列重要判断:

(1)计划阶段

①运用专业判断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会计事务所承担任何一项审计业务,都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在签署审计业务书前,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如业务性质、经营情况、经营分险,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财务机构及组织工作等,根据了解的情况,审计人员动用专业判断来决定有无能力胜任,被审计单位的素质如何等,进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若接受委托就可进一步安排审计工作。

②制定审计计划。接受了委托就应着手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人员必须运用专业判断为计划制定搜集适当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经营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等。

(2)实施阶段

这是整个审计过程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审计人员必须运用各种会计知识,审计知识,相关知识及审计经验为审计目标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审计方法的选择,是否进行符合性测试,何时进行实质性测试,是采用统计抽样还是采用非统计抽样等,都必须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3)完成阶段

整个实施过程结束后,审计人员就应根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那么审计证据是否如此,审计人员须运用专业判断,如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审核,通过三级审核可以判断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至于出具何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也须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4.审计专业判断失误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审计失败是指审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有虚假不真实的情况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的原因综合起来有三种:即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存在缺陷,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了解不够;审计过程存在问题,其中专业知识是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的基础,专业知识缺陷必然影响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水平,而对被审计单位经营了解不够及审计程序失当往往源于错误的专业判断。

5.审计环境对审计判断功能的发挥起决定作用审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完成的,审计环境的发展总是对审计专业判断产生深刻的影响,审计环境的演进直接导致了审计专业判断的产生,并使得审计专业判断在审计活动中日益扮演着更为重要角色。

二、审计专业判断的过程和内容

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须对有关独立审计准则的遵循和会计报表的表达作出专业判断。因此,审计人员专业判断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审计准则的专业判断和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其过程可概括为:审计质量根植于审计准则对特定项目及会计报表整体作出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具体内容为:

有关审计准则的整体判断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

__决定审计重要性水平_____是否存在重大错误?

__确定审计风险_____是否符合合法性?

__搜集审计证据与评价_____是否符合公允性?

__评价会计原则的应用_____是否符合一贯性?

__评估重大估计

(一)有关审计准则的专业判断1.决定审计重要性水平

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是审计专业判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领域。影响重要性水平的因素很多,对重要性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重要性会因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改变,不同的企业重要性水平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水平也不同。审计人员在对某一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动用专业判断,根据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才能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2.确定审计风险

对于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必须保持职业谨慎,运用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各要素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3.搜集审计证据与评价

审计活动围绕着获取什么证据,如何获取证据,如何评价证据等内容,这些都要运用审计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质与量的判断受到重要性、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及审计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的影响。检查风险往往产生于审计人员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时做出的错误判断。有一些错误源于抽样风险、审计人员没有选中存在错误的业务样本,检查风险也可能是非抽样风险,如:审计程序安排不当;没有发现样本中存在的错误等。审计证据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4.评价会计原则的应用

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前,须运用专业判断,评估被审单位会计原则应用的恰当性。国际审计准则和美国审计准则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当局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因而,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适合自己会计原则。但是选用特定的会计原则必须能符合企业的理财环境与生产经营特点,客观地表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评估重大估计

在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存在着一些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估计”,这就意味着会计报表本身也并不是完全依据事实来编制的,为此,国际审计准则和美国审计准则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评估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估计。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对一些费用和损失作出重大估计,也并非完全排斥对能够确定的可能收入的预计,而是要求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的因素,慎重地作出科学根据的判断,评估被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估计的可靠性。

(二)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

对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主要有:

1.对舞弊风险因素的判断

审计人员对舞弊风险因素意识的缺乏经常是引起审计失败的原因。如果审计人员能够了解重要的舞弊风险因素并能引起职业怀疑,然后利用专业判断综合而不是孤立地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就能够减少未能查出舞弊的风险。

2.确定是否符合合法性。

确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性,是指审计人员应用专业判断判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其财务处理是否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

3.确定是否符合公允性

企业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后,会计报表使用人十分关注这些报表是否做了公允的反映,有无夸大业绩和资产,隐瞒亏损和债务等财务情况,审计人员的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4.确定是否符合一贯性

这实质上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会计报表可靠程度的另一方面,即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的问题。根据企业准则要求,一贯性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期一致;二是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发生变动,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如果在所审计的会计核算期内没有遵循上述原则,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意见中予以揭示,以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三)审计报告类型的选择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应表示何种审计意见,然而,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对于“个别”、“局部”、“重要”、“严重”等措辞的把握在实际操作中须依靠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来完成。新晨

三、专业判断影响因素的分析

制约专业判断合理性的因素很多,但下列因素应加以注意:

1.公认审计准则。公认审计准则提供了统一运用审计证据数量及质量的要求,阐明具体审计应达到的目标及达到的目标技术。审计人员若偏离准则的要求须给以妥善的说明。

2.审计职业的竞争。审计职业的竞争增加了成本——效益意识,这就使有的会计公司可能以较少的审计成本来完成审计业务,但由此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对每一具体业务缺少足够的把握。

3.法律诉讼与职业管理。倘若发表审计意见的根据不是很充分,则有可能招致各种审计报告使用人的错误决策而审计人员,同时,职业管理委员会(如同业互检委员会)也可能会给以处罚。

4.管理人员的道德行为。审计证据中的一大部分来自于受审单位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假如证据的提供人——管理人员行为不轨,缺乏应有的正直性,审计人员应明确要求他们提供可靠的证据。

5.相关团体的业务。相关团体业务所产生的固有风险大大高于非相关团体业务,因为这其中业务双方的一方有可能左右或影响另一方,比如,母公司左右子公司的业务。对此应注意收集适当的证据。

6.受审单位的性质。一般地,审计人员对国有公司比私有公司需要更充分、确切的证据,因为审计报告使用人对国有公司有较大的信任度。

7.财务状况。破产的威胁迫使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合理性进行主观评价。因为受审单位一旦破产倒闭,各种依靠审计报告的受害人,必然指控经审计人员审查过的财务报告未充分揭示潜在的风险。对此,审计人员就要保证其工作质量,为审计意见辩护。

「参考文献

1.张彤:审计专业判断基本理论探讨:《审计与经济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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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判断是指审计专业人员从事各种可能的工作方案中,动用审计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经验,作出取舍的决策,由此看出审计专业判断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审计专业判断有下列几个特点:

1.审计专业判断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判断作为思维的一种方式,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反映在审计活动中,审计人员的知识、经验,及性格、习惯、心态等因素都会被带到审计专业判断过程中去,从而影响审计专业判断的结果。相同的事物由于判断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做出的判断可能会大相径庭。

正因如此,审计专业判对判断者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它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律等相关专门知识,并且达到一定熟练的程度。同时,审计人员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面对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高低是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弱的根本体现,是衡量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的核心指标。

2.审计专业判断同会计信息的模糊程度密切相关

模糊性是相对精确性和肯定性而言的,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会计提供的信息有不清晰性、不确定性和不准确性,带有许多人为和估计的成份。由于会计信息是经过估计、分类、汇总,判断和分配过程得出的近似结果,信息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可靠。由此决定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和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会计法规的弹性对会计信息的模糊性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于审计来讲,会计信息的模糊程度提高,就需要审计人员在大量的模棱两可的事件之间做出判断,确定其适当性,由此提高对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要求。

3.审计专业判断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

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做出一系列重要判断:

(1)计划阶段

①运用专业判断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会计事务所承担任何一项审计业务,都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在签署审计业务书前,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如业务性质、经营情况、经营分险,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财务机构及组织工作等,根据了解的情况,审计人员动用专业判断来决定有无能力胜任,被审计单位的素质如何等,进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若接受委托就可进一步安排审计工作。

②制定审计计划。接受了委托就应着手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人员必须运用专业判断为计划制定搜集适当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经营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等。

(2)实施阶段

这是整个审计过程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审计人员必须运用各种会计知识,审计知识,相关知识及审计经验为审计目标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审计方法的选择,是否进行符合性测试,何时进行实质性测试,是采用统计抽样还是采用非统计抽样等,都必须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3)完成阶段

整个实施过程结束后,审计人员就应根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那么审计证据是否如此,审计人员须运用专业判断,如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审核,通过三级审核可以判断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至于出具何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也须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4.审计专业判断失误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审计失败是指审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有虚假不真实的情况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的原因综合起来有三种:即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存在缺陷,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了解不够;审计过程存在问题,其中专业知识是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的基础,专业知识缺陷必然影响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水平,而对被审计单位经营了解不够及审计程序失当往往源于错误的专业判断。

5.审计环境对审计判断功能的发挥起决定作用审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完成的,审计环境的发展总是对审计专业判断产生深刻的影响,审计环境的演进直接导致了审计专业判断的产生,并使得审计专业判断在审计活动中日益扮演着更为重要角色。

二、审计专业判断的过程和内容

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须对有关独立审计准则的遵循和会计报表的表达作出专业判断。因此,审计人员专业判断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审计准则的专业判断和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其过程可概括为:审计质量根植于审计准则对特定项目及会计报表整体作出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具体内容为:

有关审计准则的整体判断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

__决定审计重要性水平_____是否存在重大错误?

__确定审计风险_____是否符合合法性?

__搜集审计证据与评价_____是否符合公允性?

__评价会计原则的应用_____是否符合一贯性?

__评估重大估计

(一)有关审计准则的专业判断1.决定审计重要性水平

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是审计专业判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领域。影响重要性水平的因素很多,对重要性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重要性会因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改变,不同的企业重要性水平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水平也不同。审计人员在对某一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动用专业判断,根据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才能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2.确定审计风险

对于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必须保持职业谨慎,运用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各要素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3.搜集审计证据与评价

审计活动围绕着获取什么证据,如何获取证据,如何评价证据等内容,这些都要运用审计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质与量的判断受到重要性、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及审计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的影响。检查风险往往产生于审计人员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时做出的错误判断。有一些错误源于抽样风险、审计人员没有选中存在错误的业务样本,检查风险也可能是非抽样风险,如:审计程序安排不当;没有发现样本中存在的错误等。审计证据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4.评价会计原则的应用

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前,须运用专业判断,评估被审单位会计原则应用的恰当性。国际审计准则和美国审计准则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当局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因而,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适合自己会计原则。但是选用特定的会计原则必须能符合企业的理财环境与生产经营特点,客观地表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评估重大估计

在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存在着一些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估计”,这就意味着会计报表本身也并不是完全依据事实来编制的,为此,国际审计准则和美国审计准则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评估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估计。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对一些费用和损失作出重大估计,也并非完全排斥对能够确定的可能收入的预计,而是要求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的因素,慎重地作出科学根据的判断,评估被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估计的可靠性。

(二)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

对有关会计报表的专业判断,主要有:

1.对舞弊风险因素的判断

审计人员对舞弊风险因素意识的缺乏经常是引起审计失败的原因。如果审计人员能够了解重要的舞弊风险因素并能引起职业怀疑,然后利用专业判断综合而不是孤立地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就能够减少未能查出舞弊的风险。

2.确定是否符合合法性。

确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性,是指审计人员应用专业判断判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其财务处理是否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

3.确定是否符合公允性

企业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后,会计报表使用人十分关注这些报表是否做了公允的反映,有无夸大业绩和资产,隐瞒亏损和债务等财务情况,审计人员的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4.确定是否符合一贯性

这实质上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会计报表可靠程度的另一方面,即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的问题。根据企业准则要求,一贯性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期一致;二是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发生变动,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如果在所审计的会计核算期内没有遵循上述原则,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意见中予以揭示,以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三)审计报告类型的选择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应表示何种审计意见,然而,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对于“个别”、“局部”、“重要”、“严重”等措辞的把握在实际操作中须依靠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来完成。

三、专业判断影响因素的分析

制约专业判断合理性的因素很多,但下列因素应加以注意:

1.公认审计准则。公认审计准则提供了统一运用审计证据数量及质量的要求,阐明具体审计应达到的目标及达到的目标技术。审计人员若偏离准则的要求须给以妥善的说明。

2.审计职业的竞争。审计职业的竞争增加了成本——效益意识,这就使有的会计公司可能以较少的审计成本来完成审计业务,但由此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对每一具体业务缺少足够的把握。

3.法律诉讼与职业管理。倘若发表审计意见的根据不是很充分,则有可能招致各种审计报告使用人的错误决策而审计人员,同时,职业管理委员会(如同业互检委员会)也可能会给以处罚。

4.管理人员的道德行为。审计证据中的一大部分来自于受审单位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假如证据的提供人——管理人员行为不轨,缺乏应有的正直性,审计人员应明确要求他们提供可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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