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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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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8-02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不仅仅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商品,而且还会由于信息沟通不便、运输距离、检验标准等原因,需要委托经常往来的供应商代为采购商品,尤其对于那些技术复杂、部件较多的产品,往往需要关系稳定的供应商代为购买一些数量小、频次低、质量检测难度较大的商品。具体而言,委托供应商代为采购的方式又可以划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两种形式。在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需缴纳营业税,委托方需将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受托方按照正常购销价格结算的方式下,受托方赚取销售差价,按正常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按正常购进业务处理,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GR专用车有限公司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1.公司背景。GR专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某市属企业下辖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保专用车辆、环保装备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销售与进出口业务,引进日本先进技术,形成压缩式垃圾车、混凝土搅拌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强力吸污车、大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类及工程类共10种产品系列。近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务遍及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南方地区,2014年营业额达5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公司在采购方面的情况。在采购内容方面,GR专用车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采购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与部分车辆装备零部件,其中原材料是用于公司生产,而零部件除了用于自身生产,还用于为客户提供后续的车辆与装备的维修服务。从采购物品的价值来看,外购零部件的总额占公司全部采购总额约56%。

在采购流程方面,由于环保车辆与装备在使用过程中耗损大,易损坏,对后续维修服务的及时性存在较高的要求,且零部件具有分批采购,运输要求高的特点,公司配备了自己的运输车队,承担自产与外购零部件的运输工作,并先后建立华南、华东、华中三个零部件配给基地,向客户提供自产与外部采购的零部件。而在生产使用原材料方面,基本是由供应商负责运输。

综上可见,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方面主要面临的是零部件方面的采购与配送问题。

二、GR专用车有限公司委托代购的纳税筹划

在采购中,GR专用车有限公司需要从一些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即“一级供应商”)处采购完整的零部件,而部分一级供应商不具备该零部件的全部配件的生产能力,需要从外部采购部分配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购销的方式,由一级供应商借助自身对该配件采购量大的优势,以优惠价格向二级供应商采购,并在此基础上,加价6%左右,交由GR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由GR专用车公司委托一级供应商向二级供应商采购,一级供应商通常收取5%左右的手续费用,在此过程中,一级供应商主要是起到质量把控、沟通联络的作用。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价格基础上,通常加价5%。

以常用的配件多路换向阀为例,二级供应商价格为260元/件,由于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都存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根据一、二级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以及正常购销、收取手续费的两种采购方式,同时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则共有以下8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1: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由于二级供应商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3%)×3%=40.04-7.57=32.47(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通常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价: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2: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加价5%出售的增值税为: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3: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4: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5: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17%)×17%=40.04-37.78=2.26(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6: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方案7: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8: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通过上述八个方案的分析,从降低GR专用车公司税负的角度,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1和方案2之间选择方案1,即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收取手续费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0.09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选择方案4,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采购模式下的税负,节税1.9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5和方案6之间选择方案6,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0.1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选择方案8,与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2.13元。

上述是基于降低GR专用车有限公司税负角度做出的选择,在现实中,如果对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对一级供应商有利,因此,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与否,还要取决于一级供应商的配合意愿。在方案1与方案2之间,方案1是对公司有利的,但一级供应商的税负较多,因此,选择该方案在执行中需要与一级供应商协商;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方案4是对公司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5与方案6之间,方案6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方案8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

三、结论

本文以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采购环节为研究对象,从委托代购的角度,充分探讨企业在不同委托代购方式对纳税情况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纳税筹划思路: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但同时应考虑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情况,如果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较重,则配合委托采购的意愿较低。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

[2] 赵之佐.企业采购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11,6(下)

[3] 李秀丽.企业采购业务中税务筹划技巧解析,财会通讯,2010,12(中)

[4] 侯尚法.运费涉税会计分析及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4(5)

[5] 王绍军,李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纳税筹划.中国商界,2010(12)

篇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4690(2009)000-0017-03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已愈演愈烈,并购作为企业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已经成为企业调整组织结构,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所谓并购,包括两个概念,一是兼并或合并,另一是收购或收买。两者合在一起简称“并购”或“购并”。在这个复杂的市场行为中,不可避免地碰到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种税收问题。如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减少纳税成本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已成为并购双方经营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从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上结合税种来进行筹划探讨。

一、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

所谓并购的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时利益交换的具体方法。在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现金收购、股票收购、承担债权债务式和综合债券收购。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股东支付现金,购买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而后取消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或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以达到控股或参股的目的,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收购。

2、股票收购

即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由目标企业的股东们将其所持 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交付给并购企业并取得并购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或者目标企业的股东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折算成一定数量的并购企业的股份,将该资产交付给并购企业并取得相应数量的并购企业的股票。

3、承担债权债务式收购

该支付方式主要发生在优势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时,当劣势企业负债累累,负债和资产基本相等,这时,往往由优势企业承担劣势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但不需另外支付现金或股票,购并劣势企业。

4、综合证券收购

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为现金股票、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的组合,来换取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或控制权,完成并购。

二、各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规定

由于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是购买方,目标企业是销售方,因而在税收方面,主要表现为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有没有税收利益的吸引。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通过对各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目标企业的税收利益之所在。

1、 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分析

1.1现金购买式。对于现金购买资产,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转移应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人为被并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被购买的当天;目标企业销售不动产应按5%征收营业税;同时,转让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游船、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均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若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①属于企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贷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贷物,对于现金购买股票式,目标企业转让股权不具备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所以不应征收增值税,同时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2股票收购式。同样分为以股票换取资产或以股票换取股票两类。对于前者就目标企业而言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对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转移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投入当天;若目标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则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行为则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问题。

1.3承担债权债务式。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需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有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有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合并企业按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鉴于以上的税务处理规定,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表所示:

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表

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看出,现金购买式是三种并购支付方式中节税利益最小的,股票交换式次之,承担债务式是三种中税负最轻的。

三、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 甲企业是一加工木材的厂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此外,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乙企业是一地板生产加工企业,其地板的生产加工主要以甲企业成品为主要原材料,并且乙企业具有购买甲企业的木材生产线的财力。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方木材生产线,甲方宣告破产。

方案二:乙方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方。

方案三:甲方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称丙方),丙方承担甲方债务1000万元。即丙方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0,乙方购买丙方,甲方破产。

被兼并方(甲方)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木材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1000万元×5%=50万元的营业税。增值税方面,在本例中,木材生产线由原值7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因此,要按6%(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6%=6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10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00万元×25%=75万元。因此,甲方共承担185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所以本例中甲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算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后,甲企业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转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依法缴纳所得税75万元。另外,丙企业生产生产线的计税成本可按1000万元确定。

第二步:丙企业被甲企业合并。根据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丙企业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因此,转让所得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从被兼并方甲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零;其次是方案三为75万元,再次是方案一,为185万元。但是若同时结合并购方乙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分析,方案二并非是首选。因为在方案二下,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同时还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因此,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而在方案一下,虽然甲方只需出资购买乙方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而且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现金,对乙企业来说,经济压力异常巨大;只有在方案三下,乙企业既避免支付大量现金,又只需承担被并购房一部分的债务,就可购买到所需要的生产线。所以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分析,只有方案三对于并购双方来说才是最优的。

四、综合证券收购的筹划思路

鉴于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所涉及证券的多样性,本文单独讨论此类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问题。总的来说,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综合证券中各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二是综合证券中各种证券比例的税收筹划。

1、综合证券中各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

由于综合证券收购出价中包括现金、股权式证券、债权式证券、准股权式证券多种形式,其中现金、股权式证券的税收筹划在前面已述及,在此只阐述债权式证券及准股式证券的税收筹划。

债权式证券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债券。对于并购方来说,这种形式不仅推迟了现金的支付,避免了资金周转困难,而且债券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可为并购方获得一部份抵税利益。而对于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得到现金支付的时间滞后,这意味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因此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也相对减轻了税负。

准股权式证券的主要形式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它结合了股权式证券与债权式证券的特点,对于此类证券的税收筹划分析,可分解为股权式和债权式两阶段,分别参照股票交换式并股和债权式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2、综合证券中各种证券比例的税收筹划

在采用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时,要注意税法规定的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和比例。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大于20%时的主要利益在于,并购方可以按照被并购方经评估后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帐价值,在资产升值较大的情况下,并购企业可获得较大的折扣抵税利益。而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小于20%时的主要利益在于,并购企业可以用与被并购方资产相关的盈利来弥补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但未超过弥补期的亏损;而被并购企业可不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无需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这一比例而在于20%有利还是小于20%有利。要经过精细计算,选取有利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篇3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我国的税收来说,逐渐朝着规模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的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推行全面的增值税与之前实施的营业税有诸多不同之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筹划工作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积极研究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在新的经济环境与房地产政策的变化下,寻找出适合企业需要的纳税筹划的方法,以尽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对纳税筹划的简要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主要指的是通过对企业涉及到需要纳税的业务进行分析与筹划,来制作出一整套完整详细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来达到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纳税筹划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国家,原先是为企业的纳税策划提供一些建议,而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下,纳税筹划逐渐发展为一个成熟且稳定的行业。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从其本质上来看还是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就是说在为了追求经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产生了企业的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纳税工作而展开。所以,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也与企业的税收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包括企业的避税活动、节税活动、规避税收风险,转嫁筹划与实现企业的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需要在我国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够违背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避税的角度来说,所谓避税筹划的内容是相对于企业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主要指的是纳税人借助于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政策漏洞或者是法律空白来获取有关的税收利益的筹划。所以说,企业开展避税筹划工作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在一定意义上也不符合法律的定义,所以说,避税是处在于两者间而开展的一个活动。而节税指的是纳税人在没有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中如起征点、免征额、减免税等等有关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借助于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筹划与安排,来做到实现减轻税负重担的目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前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又是属于价内税,就十分容易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不管是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是销售的企业来说,房地产生产与发展链条上的分工越明确,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越突出。因此,在采用营业税这个税种进行纳税时,就会在无形中加重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每个环节只需要对其增加的增值额的部分进行征税,因此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重担。除此之外,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环节能够促使企业对其经营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能够将传统的粗犷式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为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但是,从实际中来看,在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纳税中还是会面临许多棘手的问题。如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对这类型的企业来说,购进业务较少,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在营改增后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税率,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其成本的构成中,土地成本在其中占据极大的部分。对一些企业来说,由于是政府直接收取土地的出让金,所以就不能够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加。另外,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企业规模与会计核算水平的不同,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而在全面营改增后,需取得增值税的专业发票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纳税人时,就有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带来不同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税负。因此,在营改增后,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意义

开发建设是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的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状况。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主要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各自需要完成的建设目标与规划,在每个不同的开发阶段都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而再加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都较长、资金投入也比较大,因此会大大增加房地产经营的风险,也增加了纳税的风险性。此外,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房地产企业从拿到土地、开发建设、完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都涉及到了纳税的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一个项目开发建设的完整过程总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税种: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可以看出所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十分的多。而在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1%,虽然税率的比例增加,但是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就能够对符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总额,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要进行企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需要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工作,以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建议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在增值税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者不同的划分享有不同的纳税标准与不同的优惠。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年销售的应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者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符合相关的标准后就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而不足500万元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税,但是不能够抵扣企业的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在11%,销售一些老项目为建议征收率5%。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大部分都是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而具体选择哪一种身份,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来仔细分析企业的资产规模、剩余货值、建筑成本以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后,如果房地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比较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这时可通过控制企业的年度预售签约的进度,借助于分立、分拆的方式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年度销售额。

(二)选择适合的建筑服务提供商

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主要与建筑商打交道。对企业来说,房屋的主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土地与建筑的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企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就是所选择合作的建筑公司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所以,企业在进行项目工程招标的时候,就需要对建筑上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核。其次,在签订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要增加相应的发票条款,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上,这是完善好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前提,也是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关键所在。最后,还需要考虑在过渡阶段后签订的建安成本合同中成本是否有上涨的问题。这是因为建筑企业下的人工成本费用是无法取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这就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上升。因此,在选择建筑公司的时候,企业还需要对项目的人工成本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

五、结束语

据上述的分析可知,营改增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中一项十分重大的决策,也是在新形势下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在全面的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要认真的学习有关的税收政策,在企业纳税环境的变化下,能够积极的应对,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晓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64-65

[2]张伟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当代经济.2015(17):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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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的选择

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年来,巴彦淖尔市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出台了不少好的措施和办法。如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和专业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扩大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吸收多种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与制度创新、产权优化组合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为纽带,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建立中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争取在3年内有1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这就为融资方面的进一步筹划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慎重选择。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二、投资过程中税务筹划的选择

投资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永远都绕不开的话题,特别对中小企业而言,它关系到其能否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因此,关于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比如,在投资地区的选择上,在投资环境的选择上,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巴彦淖尔市位于中国正北方,西部,是镶嵌在黄河“几”字弯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东接包头市,西邻阿拉善盟,南隔黄河与鄂尔多斯市相望,北与蒙古国接壤。总面积6.44万平方公里,人口176万。美丽的巴彦淖尔确实是各方有识之士的投资热土。这里,不仅是国家重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而且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已发现硫、铜、铁、铅、锌、金、银、稀土、石墨、石灰石、硅石、花岗岩等矿产68种,其中硫铁矿储量居全国首位,铅、锌、铜储量在全国也占重要地位。来我市投资的中小企业,确实可以有多种选择。从税收上考虑,最好选择投资那些有优惠政策的产业和行业,这样,就会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近年来,我市对中小企业有许多政策上的倾斜和税收上的照顾。如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要求从2012年度起,三年内对中小微企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在鼓励扶持创业创新方面,为中小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在注资、出资条件和时限上,都大大的降低了准入门槛。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方面,已建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并逐年增长;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分别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在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方面,从2012年度起,三年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另外,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上,尽量选择农畜产品加工和相关的产业。因为巴彦淖尔是全国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在这方面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所有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就为中小企业在节税方面提供了极大的可能。

三、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的选择

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无非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于在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中小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不错的效益,那就要充分做好经营中的税务筹划。而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收入成本密切相关,所以,对收入成本的税务筹划,应是企业经营过程税务筹划的重中之重。在收入筹划方面,可以通过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因为按照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这样,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来控制收入的确认,以达到节税或缓税的目的。在成本方面,企业除了通过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外,也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降低税收成本。如落户巴彦淖尔市的中小企业中,大多数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它们加工的原材料都是当地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达到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降低营业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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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当前我国限购令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呈现出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期。但是,面对当前税法和会计政策的变革,房地产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依法纳税和纳税筹划的协调统一,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依法筹划节税,合理利用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统筹规划,强化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协调各部门的运营方式,根据本企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性深入探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的现状

自1994年,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山撰写的《税收筹划》发表后,纳税筹划开始被人们清晰地认识并逐渐熟悉,经过17年的发展,企业纳税筹划体制渐趋完善,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形成全面精湛的体系,理论专著较少,缺乏深入细致的实务探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情况差异较大,对于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确定、纳税筹划的节税点的明确,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的选择,减轻或延缓企业自身税负等方面没有完善的策略。

二、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纳税筹划发展缓慢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仍然处于起步时期,发展较为缓慢,税务机关的依法治水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税制发展不完善,与发达国家众多的纳税筹划的论著和文章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纳税方面,过度侧重于增值税,而对企业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征收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相应纳税体制的建立,税收法律的整理效率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队伍

由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机制仍不完善,而且在今年的发展中成效不大,缺乏税务筹划师和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许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对纳税筹划的具体实践过程的熟悉和节税仍处于初级阶段,纳税筹划发展进程缓慢。

三、解决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中问题的措施

(一)加快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速度

由于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较晚,要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完善和提高,必须加快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速度,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快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认真按照新时期税法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账簿并进行正确精准的核算,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和税收法规的有效学习,明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间和具体减免程序,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稳步发展。

(二)加强纳税筹划队伍建设

要实现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纳税筹划人员的专门、专业的针对性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业务操作水平,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实现纳税统筹的最优化。实现科学管理,建立规范、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会计纳税筹划的相关资料,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实现有效地节税。

四、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综合分析

以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几个主要类别的纳税筹划为研究对象并进行综合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作为企业的主要税种,贯穿于企业发展经营的真个过程,当前企业营业税一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要求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资料。有效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对消化空置商品房、应税项目定价、巧变收费主体进行纳税筹划,或者利用工程承包、兼营行为、合作建房、利用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利用兼营免、减税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当前房产税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认识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节税方法。一方面可以将房屋由出租形式转变为自营形式,或者采用拆分法分解租金,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企业组建形式、企业合并、企业资产重组、企业再投资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或者利用企业捐赠支出、企业租赁、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股票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利用纳税期限和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综上所述,在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可以实现我国房地产企业与国际的接轨。因此,在进行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分析研究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审时度势站在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将企业纳税利益和成本进行统筹分析,结合当地的税务政策,明确最佳方案,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避免企业纳税风险,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霍晓蓉.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年第36期

[2]郑卫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几种纳税筹划策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3]段九利,郭志刚.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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