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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的范围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2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工程管理的范围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工程管理的范围

篇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河防洪工程是指各类堤防、防洪坝、控导(险工)、涵闸工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和设施完整的民事事件、水事违法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先行收集证据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发生地点(桩号、[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村庄)、损害人情况、损害原因、受损内容、损害尺寸和状态、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事件发展和制止情况以及平面示意图和有关图片、物证等,并做出事件性质初步分析,同时报告县级河务局工程管理科和有处理突发事件权限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出事地点,确定出具体赔(补)偿标准和事件性质。在超越处理权限的情况下,与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共同保护好案发现场。不论何类突发事件造成防洪工程和设施损坏的,运行观测科在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完毕后,均应及时恢复工程和设施原貌,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六条 各类水事事件的处理应遵循: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快速反应、机智灵活。

第七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应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注重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工程。黄河防洪工程实行合同管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以及防洪工程遭受损害后的处理和恢复责任。在处理各类水事事件中有关部门要互通情报,相互配合,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第八条 负责各类水事事件处理的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水事事件的发生。同时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水法规和相关法律,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防洪工程上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警示牌或标志。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处理各类水事事件时,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积极妥善处理,对职责以外的及时移交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应将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线索等提交有关部门,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各类水事事件高效率、高质量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水事事件的处理实行责任制和过错归责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非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事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民事事件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损害事实引起的经济赔偿关系,是因相对人的过错和过失致使黄河防洪工程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遭受财产侵害和侵占,且后果较轻的事件。

第十三条 民事事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为主,水政、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工程管理的责任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在处理民事事件时主要采取双方协商和民事诉讼两种处理模式,以协商为主,民事诉讼为辅。进行民事诉讼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民事诉讼的经济性。

第十五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的情况后,首先应要求损害人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防止损害扩大、恢复原状,协商损失赔偿。主要采取劝说和口头制止等方法。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和直接责任人在处理损坏堤顶道路、排水设施、树木、各类标志等民事事件时,对能恢复原貌的,由损害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民法有关条款,由侵害人以等价赔偿。

第十七条民事事件的处理权限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较小案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直接责任人具体处理;金额在100-500元以内的,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协商后具体处理;500-1000元的,由主管工程的局长负责处理;1000元-20__元的由县级河务局长负责处理;20__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影响防洪工程管理,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堤(坝)顶晒粮、牛、羊堤坡啃草、集市贸易、乱搭、乱建、乱开、乱种、弃置砂石等情况,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除,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范围附近乡镇、村庄的巡查,加强涵闸虹吸、跨河、穿堤、临河桥梁、[范文为文秘站 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文秘站 外部链接!注:]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案件的水事行为。

第二十条 在处理民事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文明协商、及时处理,不得发生扣留物品、打骂对方、任意提高赔偿标准等情况,特别是不得留置车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采取暴力等手段处理,以免引起新的诉讼

。第三章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事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规定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和河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水政管理部门主,运行观测、工管、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水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水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水事案件查处的水政人员为水事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持有执法证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可按当场处罚的规定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案件后,工程管理人员应进行口头制止,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水政部门处理,在水政人员未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离开案发现场。水政部门应按快速反应的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政人员应加强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水政人员巡查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如实将了解的情况、有关证据、线索报告水政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及时报告,并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它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及时收集和保管相关材料和证据,主要有时间、地点、证人证言、实地勘察、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并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文书规范;

(四)对已做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水政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治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扰乱工程管理秩序、危害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盗窃、哄抢、破坏防洪工程和设施等,且损害结果较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县级河务局水政、运行观测科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治安案件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先行制止,依法正当防卫,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当工程管理人员制止无效,且已造成人身伤害、盗窃、哄抢、破坏结果的,也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条 治安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自动中止侵害后,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因治安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应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章 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刑事案件,由我国刑法调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刑法规定,侵害防洪工程安全或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人民法院审判。在侦破期间示公安机关需要水政、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在防洪工程发生刑事案件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被制止后,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因刑事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应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在防洪工程内发生的其它治安和刑事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也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八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未在防洪工程上设置安全、保护警示牌或标志,造成防洪工程损害或人身伤亡的,由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处理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对所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未发现,未报告造成损失的,给予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人员对所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虽发现,但不制止、不登记,并缓报、谎报致使突发事件的处理错过有利时机,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损失的30。

第四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失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或查处突发事件中,、、接受相对人贿赂,或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超越职权扣留物品、任意提高赔偿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不当、采取暴力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承担直接后果80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或查处水事事件中,应合规合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到伤害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享受国家有关伤害补助规定。

第四十四条 防汛办公室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片林和违章建筑物的清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管理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是指黄河防洪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故意破坏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篇2

在对大型建筑工程实施范围管理之前,首先明确其具体的建设目标。也就是说,耗费如此巨大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是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只有明确了建设项目目标,才能使管理工作围绕这一中心目标来展开范围管理。

1.2规划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1.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1.4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

2、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管理重点

之所以要对大型建筑工程进行范围管理,主要就是为了能够使所有的项目发展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防止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生较大的变故,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或者是对项目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在范围管理控制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起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这是保证范围管理效率的关键。

2.1加强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在我国,大型建筑工程通常都是由政府发起并进行投资建设,很多时候是为了完成国家或地方的某些政治任务,因此在工期上都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大型建筑工程虽然建设规模大,但工期却并不宽松,若在项目实施之前,与之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事先获得批准,或者是审批手续拖沓时间较长,这些都会给建筑工程的后期展开带来致命影响。尽管这种建筑项目一般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特批,但建筑单位本身还是需要进行一些手续办理的。前期工作不顺利,后期建设施工必然会受到极大影响。如初期设计没有通过审查,那么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也就无从下手,无初步的施工方案,建筑单位招标也就不能开展,开工的日期也就遥遥无望,建筑工程的投资范围、工期长短自然也无法控制。因此我们说,在范围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开工。

2.2加强设计工作的管理

虽然设计工作只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其对整个建筑项目的投资大小、施工难易程度以及施工进度都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建设单位的建设目的和战略意图也是需要通过设计来体现,若设计水平较低,则是很难达到建设方要求的。另外,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量非常巨大,需要多个参建单位共同协调合作才能完成,因此设计工作还要充分考虑到各个参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设计难度较大。因而必须要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通过协调各个专业的设计单位,使其积极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设计构建出一个最优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整体方案。这样也有利于管理部门实施全面系统的范围管理工作。

2.3加强范围变更控制管理

在普通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变更也是较为常见的。何况是在大型建筑工程这样一个工程量极大,不确定性因素更多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更是难以避免。这是因为尽管在初期设计时是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制定了最详尽的施工方案,但受各种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工程变更。而范围管理需要做的,就是要对变更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因工程变更失控而增大投资,或延缓施工进度。而要实现变更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变更流程,包括变更确认、评估变更后的效益、分析变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执行变更。

2.4在后期做好结算与档案管理等工作

基于大型建筑工程的规模较大,参建单位数量较多,因此其后期的结算工作量和档案管理工作量也相应较大。结算工作是否到位关系着工程整体造价,因此必须要按照专项计划分布进行结算,确保结算结果的科学准确。而在工程中所形成的大量档案也是一笔非常大的财富,其中所记录的工程经验和先进技术是用金钱无法买到的。因此建设单位还需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控制与管理,并分别建档保管。

篇3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scope management, this paper gives a large construction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analyses the focus of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project scope control.

Keywords: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project scope managementK826.1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2].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3].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4],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5].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2.4制定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主要是建立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内部组件的结构,识别各个组件的相互关系,建立一整套治理大型建设工程的交互作用和演变的规则。这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的过程。项目集架构基准是大型建设工程内部组件的集合,描述了各个组件的特征、能力、可交付成果、时间、外部接口以及各个组件如何对整个大型建设工程的收益做出贡献。

2.5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

此阶段是分解大型建设工程的可交付成果、项目活动和实施阶段的过程。它将所有工作活动分解为更加容易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为项目管理团队提供一个报告项目现状及进展情况的基础框架,以便于在整个项目生命期内项目经理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WBS可用来交流与项目范围相关的信息,包括进度、风险、绩效、依赖关系和预算等方面的信息。WBS也是其他项目管理过程及可交付成果的主要依据。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很多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组成复杂。因此,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要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大型建设工程要求文档的基础上,利用有经验的专家及工作分解结构模板,按照科学合理的过程进行工作分解。

2.6 管理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确保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元素关系构建良好,并且遵循在大型建设工程架构中定义的治理规则。在大型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由于项目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项目集架构基准和项目集管理计划进行及时的更新是必要的。

2.7管理组件界面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多个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的,其投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不仅存在施工界面的问题,还存在管理界面的问题。当出现项目变更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问题。因此大型建设工程的沟通管理计划是必不可少的,且要根据项目需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大型建设工程的实施阶段与后期的运营也存在界面管理的问题,这些界面也是大型建设工程整体范围的一部分。为保持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的一致性,组件界面的透明管理是关键的。

2.8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

3.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重点

项目范围控制就是使项目范围一直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使产生的变化不会对项目产生负面的或消极的影响。针对大型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及当前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其范围管理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重视项目前期工作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多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任务,很多时候项目工期是政府根据需要强制规定的一个时间节点。在这种情况下,若工期很紧,则前期审批手续能否顺利完成将会对后续工作产生致命影响。比如,初步设计审查不通过,后面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也就没法做,从而招标将无法进行,更别提开工了。虽然政府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特批的方式,但还是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后续工作顺利进行。有些前期审批文件当时并未拿到正式文件,也许只有临时许可证,后期也应及时补办,不能影响后期项目的竣工验收。

3.2做好设计管理工作

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任务的费用只占工程总投资很小一部分,但却决定着工程将来实施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程的进度。拟建工程能否实现业主的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大型建设工程不仅在体量上巨大,而且涉及不同部门和单位,如何协调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对设计进行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指挥部应通过设计平台的搭建,建立设计总体管理机制,以实现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系统管理,包括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风格,协调设计界面,控制设计进度等。此外,还可通过专门委托咨询机构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和反馈。

通过设计管理平台,将各专业设计单位联系起来,合理地界定了各个单位的职责,发挥了各方的优势。

3.3加强范围变更控制

大型建设工程不确定性极大、风险相对较大,无法确保其不进行变更。虽然制定了初始被认为是合理详细的项目规划,但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必然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变更。项目范围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控制项目范围的变更。变更控制的目的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有序进行。

为执行变更控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范围变更流程。这个流程应包括确认变更、评估变更的商业价值、分析变更对项目的影响,以及提交给项目发起人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执行变更。但是仅有范围变更流程,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变更控制手段也难以真正控制变更。范围变更流程中必须明确变更的主体、什么样的变更需要执行、变更的影响多大以及客户是否接受变更的成本代价。

3.4做好结算决算、档案管理等收尾工作

大型建设工程的体量巨大决定了其后期的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量也极大。工程结算决算涉及到工程量的核对,申报及审批等的流程,且结算决算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自身利益,需要与各个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沟通,要想在短时间内完成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制定结算决算的专项进度计划是很必要的。这一专项计划可以规定结算决算的申报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规定结算决算完成时间督促业主内部人员。

大型建设工程的档案记录着丰富的工程经验,对于后续工程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但是国内历来不重视档案管理的工作。对大型建设工程这样复杂的系统,其档案多且杂。建设单位一方面要解决档案仓库的问题,另外一方面要请专业人员进行档案的编排等工作。同样,也可以制定档案管理专项计划保证档案按时验收。

参考文献:

[1]毕星,翟丽。项目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7

[2]P2M. A Guidebook of Project and Program Management for Enterprise Innov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 Certi?cation Centre (PMCC),Tokyo, Japan 2008.

篇4

 

关键词:大型建设工程 范围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篇5

中图分类号:TL503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一、影响弱电系统工程范围管理的不利因素

A 弱电工程系统繁多。

弱电系统不像强电等其它系统工程其子系统繁多,日常的子系统有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各个子系统所包含的分项系统也不少,安全防范系统就含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系统等。这对明确各个系统所包含的交付物、验收标准及所要完成的管理工作提出了不小的要求。

B弱电系统较复杂,前期的项目设计不明确。

弱电系统较为复杂,特别是前期设计业主可能对项目的需求较为模糊。例如各个视频监控点位、报警点位数量到项目实施的时候才发现不满足实际要求,需要调整,这难免造成不断的设计修改,从而给项目增加了控制难度和很大的风险因素。

C工程界面不清晰。

弱电系统工程和其它工程组成了整个大项目的有机整体、弱电系统需要和土建、装修、强电等工种相互配合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工程界面,也是范围管理的重要一环。

二、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论述

1、概念

项目范围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完成项目所必须完成的工作。

2、目的

a按照项目、合同目标或者用户的要求完成的活动,并详细定义计划这样活动。

b 确保在预定的项目计划中进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既不多也不遗漏的完成工程。

C确保项目的各项活动满足项目范围定义所描述的要求。

3 范围管理的对象

a 专业工作:设计是否合理、完整;施工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遗漏;供应商是否按要求提供货物。

b 管理工作:例如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进度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工作、采购管理工作等。

4影响范围管理的主要因素

a最终交付物:在弱电系统工程的各个子系统就是最终的交付物,例如在综合布线系统中需要完成的线缆敷设、模块安装等工作。在入侵报警中完成各个报警点位的实时报警任务。

b 合同条款:验收的条件、相关的责任特别是些特殊要求等。

三,范围管理实施方法

(一)制定项目管理计划

定义整个项目的范围对整个项目的成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项目成员熟悉了解整个项目的基础。一个弱电项目需要做什么,需要根据项目施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罗列所有的交付物、相关产品、服务及验收标准等最好再明确些范围控制方法。汇总以上这些指定出弱电项目的范围说明书。包括:项目的目标、项目的需求和交付物、项目的验收标准等。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变化,范围说明书可以在后续阶段不断修改完善。

(二)为项目创建工作分解结构

工作分解结构(WBS)是面向项目交付物的层次型结构,是对完成项目目标所要做的工作的分解。WBS把项目工作分为更小、更容易管理的工作单位。我们称之为为工作包。这也是我们安排项目进度、估算成本的基础。目前常用的WBS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分级的树形结构:该形式层次清晰,表现直观,在较小的项目中使用。

.表格形式:类似于书本的目录,该形式可以尽可能多的反应项目要素,直观性较差,在大型项目中使用较多。

笔者对项目进行分解有2中方法一种是对项目的交付物、自交服务、或者目标子目标进行分解。例如整个项目有若干子系统对每个子系统要做的工作进行分解,综合布线子系统 需要管材预埋 然后敷设隐蔽桥架管然后布线、上终端设备等等。

还有一种是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分解。例如我们在最上层 把项目分解成需求阶段、深化设计阶段、基础施工阶段、安装阶段…….验收阶段。安装阶段再往下分解成 安防设备安装、网络设备安装、楼控设备安装等。两种方法根据项目管理者的习惯或者项目的实际进行选择。有点时候两种方法可以相结合。说不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项目分解的时候注意各个底层要素是否合理必须不要遗漏,以保证合理的管理控制。对每层的项目要素进行编码统计。例如第一层用1、2、3、4…..第二层用1.1、2.1、3.1、4.1……第三层用1.1.1、2.1.1、3.1.1、4.1.1….表示。

(三)范围控制

项目的范围控制是对项目实施中超出既定范围的变化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把项目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弱电系统较为复杂特别是前期设计不周密详细,有错误和遗漏。或者客户对项目或者产品要求发生变化等使得项目发生范围变更。对付项目变更最为有效地方法是建立一套变更审批流程。简称变更控制系统。让项目相关干系人明白项目不是说变就变,需要相关人员审批,需要付出成本和工期的代价的。

四 项目范围延生论述

(一)工程项目系统的界面分析

在一个大型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各方与弱电施工方存在施工交界面,如前期需跟进土建工种进行管路预埋,后期配合装修工种的进度安装设备。哪些是对方的工作,哪些是弱电施工放的工作。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不要做了别人的工作而得不偿失。另外弱电施工方和各管理单位之间也存在组织工作界面问题。这里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的相关工作。需要建设单位出面协调的工作就让对方完成,所有的这些都需要写进项目范围管理说明书中

这对解决界面之间的不协调,积极的管理系统界面之间的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对无法变更的情况的处理

我们往往在项目快竣工验收时发现可能遗漏一些关键要素。使得项目无法顺利验收,而这些要素是项目施工方漏项,一般是无法通过变更控制审批流程的,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采用的办法一般是请专家帮忙解决。专家可能是行业专家也 可能是厂家的技术人员。或者和项目干系人协商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额外的工程开支。

篇6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的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1.1业主方面。

1.1.1.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1.1.1.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1.1.1.3因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业主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指挥部合同处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

1.1.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有指挥部合同处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

1.1.3承包商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表现在: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2.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

1.2.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1.2.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

1.2.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1.2.5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1.2.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 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2.1 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2.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2.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同时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2.5其他的一些建议。

2.5.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2.5.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3.结语 自1996我国实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上述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的现状,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也使得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GB 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3]《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4]刘月莲:《国际工程施工对国内公路建设的启示》,《中国公路》,2003年第10期

篇7

在发包人需获得的这些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中,发包人是否获得项目立项批准以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发包人的缔约行为能力具有直接联系,如发包人在缔约前未取得这些许可证或民事权利,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因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及民事权利上的缺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使发包人在缔约行为能力上缺乏必备的要件,而且由于对这种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实际上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处于不合法的状况,即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通常所称的违章建筑范围。因此,这类建设工程合同无论从发包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看,还是从合同标的违法性看,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发包人在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时未曾依法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或取得相关民事权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补办了这些行政许可或取得了相关的民事权利,甚至在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后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完善了这些手续,那么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作何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未能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审批手续的,则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学理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可以分为成立要件、特别生效要件和阻却生效要件。违反成立要件则合同未能成立,自然不存在效力问题。违反特别生效要件者,多为形式要件,可以补正。违反阻却要件者,则不存在补正的可能。显然,发包人补办行政许可和取得相应民事权利,属于缺乏特别生效要件可以补正的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外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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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1994〕京商(建)字第59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市房管局,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鼓励商业企业加快对老旧商业网点进行翻扩建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经研究,现确定商业企业对租用公房进行翻扩建改造后租金收取办法如下:

    一、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翻建、装修的门店用房,承租单位仍按翻建、装修前租金额交纳房租,但本市统一调整商企用房租金标准时,按新标准重新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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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信息技术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行业的发展和管理过程中,同时,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工智能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信息技术显著的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的水平,促进了建筑工程的更好发展。下面本文就从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局限性、应用程度低、应用范围狭窄以及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等应用现状出发,对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建议进行探讨和浅析。

2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2.1信息技术的应用具有局限性

虽然,在建设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信息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并不尽如人意,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在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信息技术并没有在整个行业中进行运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仅仅局限于部分企业,在企业中应用也不是全部的部门而是局限于部分的部门,不能整合分析现实的数据,更不能与动态的建筑工程行业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由此可见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

2.2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

在我国大多数建筑工程企业虽然认识到了信息技术对于企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他们依然采用比较传统的管理模式。同时,对于一部分建筑工程企业来说现有的相关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并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有效管理和企业更好发展的需求,因此并不愿意应用信息及时完成建筑工程管理。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建筑企业管理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较低,并不能满足企业更好发展和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2.3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于项目施工的前期,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明显减少。在实际的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在招标投标、工程设计以及工程造价预算等工程前期工作上广泛的应用信息技术,而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成本等方面应用信息力度就较弱。由此可见在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不够广泛,并没有充分的体现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

2.4信息技术受企业自身素质制约

由于传统建筑工程管理方式和模式的影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实施网络计划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也不够,很多施工人员认为网络计划会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并没有传统管理方法那样得心应手。再加上建筑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也是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于网络信息技术知识的掌握并不系统和完善,缺少必要的信息技术素养,不能满足信息技术全面应用的需求。由此可见企业的自身素质制约着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更好运用。

3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建议

3.1根据信息技术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应用计划

合理的制定信息技术的应用计划是提高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应用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息技术属于近年来发展的一项现代化技术手段,很多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并没有全面的掌握信息技术的特点,影响了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在应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该掌握信息技术的特点,在实施工程管理的过程中根据信息技术的特点进行正确的运用,制定出一个具有针对性的应用计划,进而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3.2开发新型的系统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信息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网络手段具有十分强大的功能,在运信息技术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特点设计和开发出符合企业实际工程管理需要的软件系统。现代建筑企业的规模较大,信息量较多,信息管理对于企业的管理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就应该建立一个信息管理系统,每一个部门人员登录自己的系统后均可以对自己需要的信息进行查找和检索,这有助于信息的流通,提高了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率,避免了信息交流沟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同时了提高了信息技术的利用程度。

3.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范围

信息技术对互联网有着较为广泛的运用,互联网的资源共享性使得信息技术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在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就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的投标、招标以及材料采购和会议等相关的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均在共享平台上,将纵向信息交流模式转变为平行交流方式,提高信息运用的准确性,进而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技术在工程建筑管理过程中的引用范围。

3.4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完善信息技术应用

在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素质以及能力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建筑企业应该提高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让他们掌握有关于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培训,让企业具备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摆脱企业自身素质对信息技术应用的制约,进而完善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运用[2]。

4结语

总而言之,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该认清现阶段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应用现状和问题,对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针对性应用建议进行探讨和分析,不断的优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模式,从而促进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和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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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工程管理与一般工程管理的不同之处

房地产工程管理与一般的工程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管理的过程存在很大不同

一般的工程管理过程主要是从企业对工程进行投标开始的,涉及到组织相关的建设人员进行建设,建设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进度的管理,以及组织专业人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房地产工程管理的范围和领域都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工程管理,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前期的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的审查,工程报建,房地产工程的投标和招标、工程的具体施工、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的预算决算。由此可见,房地产工程管理不仅仅包括一般工程管理现场施工的各个方面,还包括一般工程前期的各项工作,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2.2工程管理的主体不同

一般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工程管理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也就导致了房地产工程管理与一般工程管理之间的管理主体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的工程管理只是从建筑过程出发进行管理,而房地产工程管理则不仅仅涉及到建筑过程还涉及到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房地产工程管理设计的领域则更加广阔,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在工程进度的控制上,一般的工程对房地产工程进度进行控制主要是从工程本身出发的主要涉及到建筑物的建设进度,房地产工程进度的控制不仅仅体现在工程本身,房地产工程管理要站在业主的角度上对整个项目进行管理和布置。其次,一般工程管理和房地产工程管理在技术层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的工程管理仅仅是涉及到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而房地产工程管理则是需要将企业的营销理念融合到工程技术当中,然后按照这个参数进行工程的投标、招标以及工程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再次,一般工程管理和房地瓷产工程管理在成本的控制上存在着区别。一般的工程管理成本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建设过程中对生产成本进行控制,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成本控制体现在整个项目中的各个方面。最后,在工程质量的控制方面二者之间有所不同。一般工程管理主要负责按照预先的工程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质量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标准,房地产工程管理要实现的是要是整个项目工程要符合广大客户的要求,二者之间角度是不同的。工程管理的监督对象有所差异一般的工程管理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具体的建设,对建设过程中的人、物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三大目的,即进度、质量和费用三个方面。房地产工程管理监督的对象是施工单位在具体的施工过程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工程管理技术标准,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进行施,是否在施工的工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工程管理是对一般工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3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具体方法

3.1加强房地产在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对房地产进行工程管理主要是为了达到在建设的过程中实现进度快、质量好以及投资省的目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是工程造价的源头,要想做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节省建设投资,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在工程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在现阶段工程设计的过程中,专业的设计人员的经济观念意识比较淡薄,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随心所欲缺乏相关的束缚与限制。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要对具体的设计方案有具体的费用限制,使工程的设计的造价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摆脱过去的盲目的设计方法。

3.2做好利益分配

在房地产的工程管理过程中对一般工程管理的监督组成了房地产工程管理的重要部分。在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之中,主体建筑物的建设是一个投资高,建设周期长的主体任务。建筑产品的形成是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在施工的的过程中要注意分配好双方的利益,做好利益分配。如果在利益的分配上只讲求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就容易导致了在建设的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影响到正常的建设和后期的销售。

3.3强化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房地产工程是由企业开发施工队伍完成的,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企业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开发企业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利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两点,首先,开发企业派往建设工地的人手不足。其次,企业派往建设工地的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利益链条,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在今后的房地产工程管理中要加强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维护业主和企业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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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起

1.1 工程管理的现状。最近几十年来工程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已经常出现在教科书,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出现在国际组织、国家、地方、企业以及部门的各种计划及各种大大小小的报告中。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工程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百家争鸣。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工程管理”这个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简而言之:工程管理就是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工程管理就是工程主体为了解决工程问题,实现项目目标,获得预期收益,运用职权对工程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2 工程管理的独特之处

1.2.1 管理的目的不同。工程管理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上层系统的问题,实现上层系统的战略。而其他管理却不尽如此。

1.2.2 管理性质有所区别。工程管理是融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化复合式管理。要求参与者掌握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对人员的素质和整个管理系统的控制和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1.2.3 管理手段不尽一致。工程管理在很大范围内主要依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内的协调和强制性的管理。这些就要求我们既要把握它们的联结点,更要着力了解和找出其间的差异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对工程管理的内涵有深刻全面的认识。

2 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

2.1 社会性的理论基础。社会性是生物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活动时所表现出的有利于集体和社会发展的特性。是人的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生存的属性。而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2.2 社会性在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表现和发展趋势。尽管理论将社会性提到如此高的位置,但工程管理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相反地,工程管理是通过立法形式或是某些合同、协议、条款等法律手段以及其他一些形式进行管理。因此其或多或少带有强制的性质。而正是因为这样,它可以看作是社会的无形意志,在一个有限的,具体的,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所以,工程管理表面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一种抽象的且带有理念性质的压力。而实质上,工程管理集中反映和代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的实际利益分配。

为了加深对工程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一个概念或表达的“外延”是它所延伸到的或它所适用于的事物的集合,如果它是用一个单一的对象凭自身就能满足的那种概念或表达。(这种概念和表达是“一元(单体)”或“一位”(one-place)概念和表达。)工程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工程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工程管理是由国家、政府、社会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管理的共同内涵。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虽然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性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多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性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性组织

3 社会性内涵对工程管理绩效标准的指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社会性的内涵对于工程管理来说是意义重大且不可或缺的本质性内涵。因此,在工程管理活动的绩效要求方面,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用利润等标准来进行衡量,而必须从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出发,用服务效果,工程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带有社会性质的尺度做标准。这样才能达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相反地,如果工程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忽视了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也会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重大威胁。

近几年,工程管理学界内改革的呼声非常高,而不管是制度上还是具体的标准上,改革必须牢牢的把握住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将“效率至上”转变为“公平至上”,这就使工程管理活动有了明确的目标,其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组织形态上。

4 总之,无论是国家、政府、社会,都是管理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工程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工程管理学学科体系。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工程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 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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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管理的现状

最近几十年来工程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已经常出现在教科书,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出现在国际组织、国家、地方、企业以及部门的各种计划及各种大大小小的报告中。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工程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百家争鸣。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工程管理”这个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简而言之:工程管理就是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工程管理就是工程主体为了解决工程问题,实现项目目标,获得预期收益,运用职权对工程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二)工程管理的独特之处

1.管理的目的不同。工程管理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上层系统的问题,实现上层系统的战略。而其他管理却不尽如此。

2.管理性质有所区别。工程管理是融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化复合式管理。要求参与者掌握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对人员的素质和整个管理系统的控制和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3.管理手段不尽一致。工程管理在很大范围内主要依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内的协调和强制性的管理。

这些就要求我们既要把握它们的联结点,更要着力了解和找出其间的差异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对工程管理的内涵有深刻全面的认识。

二、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

(一)社会性的理论基础

社会性是生物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活动时所表现出的有利于集体和社会发展的特性。是人的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生存的属性。而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二)社会性在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表现和发展趋势

尽管理论将社会性提到如此高的位置,但工程管理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相反地,工程管理是通过立法形式或是某些合同、协议、条款等法律手段以及其他一些形式进行管理。因此其或多或少带有强制的性质。而正是因为这样,它可以看作是社会的无形意志,在一个有限的,具体的,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所以,工程管理表面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一种抽象的且带有理念性质的压力。而实质上,工程管理集中反映和代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的实际利益分配。

为了加深对工程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一个概念或表达的“外延”是它所延伸到的或它所适用于的事物的集合,如果它是用一个单一的对象凭自身就能满足的那种概念或表达。(这种概念和表达是“一元(单体)”或“一位”(one-place)概念和表达。)工程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工程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工程管理是由国家、政府、社会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管理的共同内涵。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虽然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性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多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性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性组织。

三、社会性内涵对工程管理绩效标准的指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社会性的内涵对于工程管理来说是意义重大且不可或缺的本质性内涵。因此,在工程管理活动的绩效要求方面,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用利润等标准来进行衡量,而必须从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出发,用服务效果,工程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带有社会性质的尺度做标准。这样才能达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相反地,如果工程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忽视了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也会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重大威胁。

近几年,工程管理学界内改革的呼声非常高,而不管是制度上还是具体的标准上,改革必须牢牢的把握住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将“效率至上”转变为“公平至上”,这就使工程管理活动有了明确的目标,其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组织形态上。

第一,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紧随社会的发展,促进组织的成长。

第二,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从而能够迅速有效地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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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局(水资源局,下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县水利局主管本区、县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建设、管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应占市、区、县、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的适当比例。

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维护费和征收的排污费,应分别有适当数量和比例用于承担城市排水河道、沟渠的维护、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更新、兴建所需资金,由受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经济困难的,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和建设的劳动积累用工数量,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未经区、县水利局批准不得擅自拆毁、变卖或分给个人。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管理的水利工程和跨越区、县、乡(镇)的水利工程,分别由市、区、县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园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负责建立和健全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组织。乡(镇)设水利管理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八条  市、区、县管理的水库、引水渠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属于各该工程的管理范围;两堤之间的河道及护堤地和无堤河道的设计行洪范围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排灌渠道及护渠地为渠道的管理范围。

市、区、县管理的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由市、区、县水利局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扬水站、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划定。跨乡工程由区、县水利局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范围重叠交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管辖权限报人民政府决定。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标图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2)擅自建筑房屋和在河道内引水、排水渠内筑坝,在库区内填库造地;

(3)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修造坟墓和其他构筑物,堆放物料,围河养殖,挤占河道、沟渠;

(4)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5)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6)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

(7)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植、放牧;

(8)在河道内修建套堤、高渠、高路。

第十条  在重要河道、引水渠、排灌渠道管理范围的周围,市、区、县水利局根据保护水利工程的需要,可以提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沙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粱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利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上级水利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水利局批准或经市、区、县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区、县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由水利部门供水的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市、区、县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五条  河道、水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温榆河按五十年一遇行洪标准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市水利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定河卢沟桥以上分洪道和其他中、小河道的行洪清障标准及范围,由市、区、县水利局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凡应当清除的行洪障碍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区、县水利局向设障单位发出清障通知书,限期清除。设障单位有异议时,应当在接到清障通知书十日内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决定。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物的,由市、区、县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粱、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

第十七条  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区、县水利局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除外。现有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

第十八条  在河道内开采沙石,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型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区、县水利和交通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在此限。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区、县防洪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防洪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段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防洪调度命令。

永定河、北运河、温榆河、潮白河、城市河湖及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命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其他河道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命令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区、县水利局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限期清除。本《条例》施行后,在河道和引水、排水渠管理范围内进行违章建筑的,除限期清除外,按违章建筑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按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元至本人六个月收入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除恢复原状外,对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的,每倾倒一立方米罚款十元,并在限期内清运干净。逾期未清运干净的,每超过一天每立方米加罚五元。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每倾倒一次罚款五元。

(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七项和第十九条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

(5)偷盗水利工程设施,数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的,除追回赃物或照价赔偿外,并处赃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毁坏、偷盗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二十二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通知书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水利、园林、市政工程主管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起五日内向市、区、县水利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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