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2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摘要: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与过去危机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是首次由于证券化信用工具而导致的全球危机。而此次金融危机正是肇始于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美国,为了应对危机,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证券化新规,试图在保持证券化融资功能的前提下降低其风险度。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对美国的证券化新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证券化市场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美国证券化;金融危机;证券化新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3-0077-07
一、引言
此次金融危机肇始于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最为发达的美国。从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申请破产开始,美国金融市场迅速陷入一片狼藉之中,五大投行悉数倾覆――贝尔斯登、雷曼破产,美林被收购,高盛、摩根―斯坦利被迫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昔日美国金融业的航空母舰花旗银行股票市值一度缩水到不足其最高值的1/10,不得不拆分为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公司。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也在劫难逃,呈现出了全球性的金融恐慌。房产建筑业、能源业、汽车业、零售业等也难逃危机的魔爪,通用、克莱斯勒等大型实体企业先后出现财务危机,不得不请求政府援助。
造成此次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宏观失衡及其微观上金融机构的过度创新及其相应的监管缺失,而当前危机与过往危机的最大不同在于这是第一次由于证券信用工具导致的全球危机。为了应对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资产证券化市场从金融监管和会计准则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二、危机前美国证券化市场法规的变迁
美国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法律可以追溯到1933年的《联邦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这两部法律是在大萧条之后颁布的法律,体现了当时美国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的意图。规定证券发行人要想将其证券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同时规定了其详细的定期报表的义务。但这两部法律有豁免条款,规定证券登记人不足300人的小型特殊目的实体可以免于定期提交报告。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则规定,未进行公开招募、且证券登记人不足100人、未进行可赎回证券(redeemable securities)等业
务的单位可以不被认定为投资公司。1953年的《统一商法典》采用中央登记系统,使得债权人可以获得其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进行担保的信息。1984年的《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开始允许所有投资者投资于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使得整个市场上的流动性大大增加。《联邦住宅企业安全与健全法》颁布于1992年,它规定了SPV的组建形式。而真正让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大发展的法律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它打破了美国金融各行业之间的藩篱,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大大增加,证券化市场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会计和税务方面,美国在1986年通过的《税收改革法案》中构建了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税收结构体系,证券发行者可以免于纳税,大大降低了证券化交易的成本。2000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通过了《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规定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的资产和负债可以不并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之中,而非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只有在满足了第三方对资产拥有了实质控制权(所有权超过50%)且承担第一损失的条件下才可以不进行合并处理。
总体上来看,美国的证券化法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较为松散,这既为其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隐藏着比较多的风险因素。2001年12月,安然债务危机的爆发使得这一立法漏洞暴露无遗。安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企业来稀释自己在企业中的股权,使其低于50%,这样它就不用将这些SPE并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安然还将资产转移给800多个信托基金进行证券化操作,在获得证券化收入的同时免于增记负债,粉饰了企业的财务报表,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安然债务危机严重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美国政府于2002年7月通过了《萨班斯―奥克利法案》,试图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外部审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2003年1月的《可变利益实体 可变利益实体(VIEs),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它和SPE的概念相近,但企业必须将VIEs的资产并入其财务报表。合并》(FIN46)规定作为持有多数可变利益的主要受益人,必须将VIE并入自己的财务报表,并且将其相关信息进行相应的披露。判断的依据主要是看这个VIE自身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预期损失以及利益相关者是否能够决定其运营并获残余收益。美国政府希望通过法律和会计准则的变化,避免安然事件的再次爆发。但新的法律和会计准则仍然存在比较大的漏洞,例如FAS140表面看起来对过去的准则漏洞进行了弥补,但我们从中能够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该准则并没有把风险的实质性转移作为会计确认的明确因素,这就使得银行可以肆无忌惮地对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进行信用增级,极大刺激了衍生品市场的扩张,而这也为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三、资产证券化与当前金融危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每年的增长率都在30%以上,渐渐演变成主要发达国家的主流融资工具之一。据欧洲证券化论坛统计,欧洲证券化市场2008年的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达到7 111亿欧元。而美国的证券化发行量在2003年达到最高点29 145亿欧元之后,2008年由于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骤降到9 336亿欧元。
图1欧美证券化资产发行量(10亿欧元)
数据来源:省略欧洲资产证券化论坛官方网站。
资产证券化出现伊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风险的分散化,通过证券化,抵押贷款和其他类型的贷款可以被打包,形成一个庞大的资金池,提供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银行可以在没有将贷款“真实出售”的情况下把他们的信用风险转移到第三方,这种方式在过去一般被认为可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资金效率并且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其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证券化的发起机构选择适合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形成证券化资产池,然后发起机构将其中的证券委托或者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SPV将这些资产打包切割设计成新的证券形式,并且聘请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些资产进行评级和增级。在经过这些包装方式之后,SPV委托承销商(投资银行等)发行证券。发行证券的收入归发起机构所有,而整个证券化资产管理由服务机构和SPV进行,并负责按期支付给投资者相关的利息和本金。
这一证券化过程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借贷双方的关系,使得过去约定俗成的市场规则不再适应。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导致当前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1.发起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疏于审查
在过去传统的借贷关系中,资金的借方为了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避免发生呆账的风险,会对资金贷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有可能违约的单位和个人会拒绝放贷或者收取较高的利息。但在证券化工具出现之后,以银行为代表的贷款资金提供方可以将发放的贷款进行证券化,并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从而实现了风险的分离。这就使得资金的出借方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审查,使得许多资信程度较低的客户也能够获得贷款。
这种现象在房地产抵押市场体现的尤为明显,在2004年之前美联储连续多年维持低利率政策,这使得贷款买房的成本大幅下降。大批贷款中介机构为了获得高额中介费用,采用“猎杀放贷”所谓“猎杀放贷”,是指贷款机构或其没有依照美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消费者真实、详尽地披露有关贷款条款与利率风险的复杂信息。的放贷方式,向贷款者隐瞒贷款的相关风险条款,而银行由于可以通过证券化分散风险,所以对贷款者资信的审查也较为松懈。而从2004年6月开始,美联储进入了加息周期,购房者的还贷压力剧增。而在2006年第2季度之前美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这掩盖了证券化市场的危机。从2季度后半段开始,美国的经济显著放缓,抵押贷款违约率大大提升,抵押贷款相关证券价格暴跌,使得整个证券化市场的资本链条断裂,引发了一次严重的金融危机。
2.发起人利用“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剥离风险资产,逃避责任
真实出售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交易性质为资产(债权)销售且与该资产(债权)相关的所有权益和风险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的金融资产转让行为[1]。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转让,对发起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拓宽发起人的融资渠道。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状况不会影响到ABS的信用状况,据此ABS的信用等级可能会得到提高,而信用等级提高则意味着较低的融资成本。(2)改良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是资产的出售,发起人的现金流量会增加,改变资产负债率,同时可以脱离债务契约的限制。
确认“真实出售”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各类金融创新使得证券化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证券化资产的报酬和风险是否真正转移给了SPV难以准确界定。发起人完全可以通过分割的方式,依据自身的需要保留资产中的优质部分,而只将风险较大的一部分进行证券化。这种方式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大大增加。
3.信用评级体系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
SPV在得到发起人转让的资产之后会对这些资产进行重新包装,利用复杂的技术和程序将其进行切割后分为不同的部分交给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整个重新包装的过程是完全不透明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其资产分类的依据和方法,只能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
而在这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给予大量证券化资产过高的评级,这严重误导了投资者。2007年6月,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之一惠誉给贝尔斯登“A+”的信用评级,并且给出了“稳定”的评级展望,这表示在未来的一到两年内贝尔斯登的经营都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贝尔斯登就由于资不抵债在美联储的支持下被摩根大通收购,这使得大批基于惠誉评级而购入贝尔斯登证券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会做出过高评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来自于评级费用的收取,这就使得评级机构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受评机构。受评机构会利用付款压力来逼迫评级机构给予自己的产品较高的评级,同时评级机构也希望通过提高信用等级来获得较多的评估费用。这使得评级机构丧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另外,以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为代表的评级机构的具体评级程序和模型未能对外披露,公众无法知道这些评级机构是怎样进行信用评级的,这就使得评级机构可以为了实现自身的特殊目的而进行舞弊的评级。
4.整个证券化过程存在“监管缺失”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对特殊目的实体(SPV)、结构投资实体(SIV)、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发起人在利用“真实出售”条款进行资产剥离之后,该项资产就从它的资产负债表上移除,发起人的监管部门也就无权对整个证券化的程序进行监管。
我们以SIV(结构投资实体)为例来进行说明:结构投资实体(SIV)是类似一个小型银行的投资管理基金,是独立的永久性投资公司,有自己的权益资本,但是使用高杠杆进行经营。资产规模大部分在10―30亿美元之间,一般设在国外的避税天堂,第一个SIV成立于1988年,即花旗银行的阿尔法公司。SIV的主要职能是信贷套利,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资产,降低管制资本要求,避税,增加资本回报。不同于Conduit, Conduit是银行等机构发起的有独立所有权的公司,职能主要是购买资产,然后以所购资产为基础发行商业票据。SIV不仅可以发行ABCP融资,还可以发行中期债券,次级债券融资,进而用所获资金购买高级资产,SIV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它自身发行的债券与所购买债券的利差。图1以一家典型SIV为例显示其资金流程。
图1一家典型SIV的资金流程
在分析此流程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总回报互换(TRS)这样一个信贷衍生品技术的原理。所谓总回报互换就是指一个用一项资产(债券、贷款或组合)的总回报交换LIBOR+息差的协议。其中总回报包括互换期内,基础资产的全部利息、本金和资本利得。
首先,ABC银行将资产剥离给其旗下的ABC基金公司,后又在境外避税地成立SIV,主要目的发行商业票据。ABC基金公司将资产真实出售给金爪基金在国内的购买公司,后又同该购买公司签订一份总回报互换协议(TRS),购买公司为总回报支付者,ABC基金公司为总回报接受者。同时,ABC银行是总回报互换协议的管理者。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资金流向,SIV通过境内SPV和离岸SPV分别向美国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市场投资者和欧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市场投资者发行商业票据获得融资。SIV又将这部分资金贷给购买公司,从而使得购买公司获得资金去购买ABC银行剥离给ABC基金公司的贷款。此时有一个问题,SIV作为一种不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它是如何支付商业票据利息的呢?这时我们就要看到信贷衍生品总回报互换的作用了,由于ABC基金公司与购买公司签订了总回报互换,所以根据总回报互换ABC基金公司支付商业票据利息给购买公司,购买公司将购得的贷款总回报支付给ABC基金公司,在实际的运作中金爪基金也可以直接和ABC基金公司签订总回报互换。这样整个资金链就形成,这家SIV完全不受美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监管,同时借入短期的、流动性强的负债,发放长期的流动性差的贷款[2]。在无监管的情况下,各家机构大量设立此类SIV,粉饰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危机爆发后整个资金链条断裂,对经济形成了极大地冲击。以花旗银行为例,随着危机的深化,为了避免评级机构降低自己旗下SIVs的信用评级,花旗集团宣布为这些SIV提供信用担保,成为其主要受益人,按照FIN46花旗银行必须将SIV的资产和负债并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这直接导致花旗集团2008年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账户资产比2007年缩水了30%(1 610亿美元),其中有1 270亿美元就来自于SIV资产的减值。数据来源于花旗集团2008年年报。
四、美国证券化法规体系的重大变革及其评述
为了控制并降低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美国政府从金融监管和会计准则两个方面公布了证券化管理的新规,这些新规的颁布和执行,必然会对美国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1.会计准则方面
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9年7月12日了财务会计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转让的核算》以及第167号公告《FASB对第46(R)号解释的修订》。FASB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项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一些滥用资产负债表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公司的问题,同时提高准则的质量和适用性。强化特殊目的实体和证券化的相关标准,增加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整个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
两份公告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并表管理规定和资产转移会计准则两个方面:(1)不再采用财务会计140号关于QSPE
Qualifying SPE:合格特殊目的实体。FASB140号会计准则规定,QSPE和发起人可以不进行并表监管。若不是QSPE,则可以界定为VIEs(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需接受并表监管。的概念界定。对于发起人和SPV之间是否应该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依据是看SPV的经营活动是否会显著地影响发起人的业绩,发起人是否要承担SPV的债务或获得其收益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SPV的资产和发起人之间存在利益相关性,则应合并财务报表。(2)规定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化的发起人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更多信息,包括公司面临的有关转让金融资产的信息以及证券交易的信息。在如何界定是“担保融资”还是“真实出售”方面,新公告强调控制权的界定,如果发起人能够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有效控制,则应界定为担保融资,否则应界定真实出售。前者必须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后者则可以从中移除。
第166号和167号公告将于2009年11月15日开始的财年生效,或者将于2010年1月1日对按照公历年度报告收益的公司生效。
两份公告的颁布实施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按照公告的规定,大部分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不得不将管道(conduit)的相关资产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之中,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准备将大大增加。以美联储为代表的监管者在随后进行的银行业压力测试中,开始将新公告可能产生的影响纳入了考量范围。
2.金融监管方面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公布了其监管方案“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该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在第二个部分“对金融市场进行综合审慎的监管”,对如何加强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
(1)要求贷款机构和发行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保有其所创制证券资产下信贷风险的5%;禁止贷款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对冲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风险;监管机构可以明确风险保有的具体方式,并有权豁免或修改特定适用。
该提案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金融机构向外部分散风险的能力,同时将其收益和自身所创造的证券产品的质量相挂钩,达到协调发行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关系的目的。但由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无法对冲,这一新规则的颁布有可能使得银行大幅减少贷款数量,同时增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内风险。
(2)监管机构应该出台新的规定,提供足够的激励机制以促使证券化过程的参与人为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证券化的参与方,包括发起人、经纪人、保证人等的收入应该和所发行证券的长期表现紧密相关,而不应只关注证券化产品的初始价值。证券化的保证人应该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保险,以保证其权益。
该提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使得证券化的参与人在整个产品的存续期内关注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采取适当的手段规避风险,这将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有利于整个证券化市场的正常运转。
(3)增强SEC在证券市场监管上的权威性,要求其制定出清晰的发起人,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的标准化信息披露办法。对任何一单ABS,都应该向信贷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文件、贷款信息、参与主体和风险保留情况,帮助他们正确地评估在整个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之中的市场、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该提案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使得投资者对自己所投资的产品不再像过去一无所知。SPV不能像过去一样进行“暗箱操作”,随意地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切割而不向投资者说明其分类依据和方法。投资银行不能再像过去一样进行超高杠杆的风险操作,其在承销证券化产品时应该明确向投资者警示相关风险。整个市场的透明度提高了,信息传递顺畅了,整个资金的链条才能保持通畅。
(4)SEC应该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促进整个信用评级体系的完整性。信用评级机构在对结构化信贷产品和非结构化信贷产品进行评级时应该采用不同的评级方法,同时它们应该公开自己的信贷评级方法和相关模型,使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能够根据这些做出自己的评价。信用评级机构应该对SEC公布一些非公开的评级数据和方法,以利于对其进行较为准确地监管。
投资者在证券化市场上做出投资决策,主要是依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而在过去由于评级机构和受评机构之间的权钱交易,广大的投资者都在被蒙蔽的状态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该提案出台之后,广大投资者可以和SEC一起监督信用评级机构的整个过程,其投资的合理性将加强。
(5)监管部门应该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性,同时应该采取措施避免金融机构在没有降低风险的情况下利用证券化的方式减少监管资本要求。
在监管白皮书的基础上,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7月21日通过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对证券化市场的改革开始依托于法律正式推行。
五、对我国证券化市场监管的启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始于1992年,三亚丹洲小区以其开发的800亩土地作为标的物,以销售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化市场的首次尝试,而从1992―1996年的这个阶段可以称为我国证券化发展的初步探索阶段。1996年,珠海市政府为了筹措广珠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在开曼群岛注册了SPC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辆管理费和外地车辆过路费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在美国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离岸证券化阶段。直到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起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我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我国才真正进入本土证券化阶段,2005年也被业界人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在这之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直稳步发展,即使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一趋势也没有被逆转。“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美国第一、英国第二、澳大利亚第三,如果中国资产证券化不走弯路,10年之内会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这是德勤国际证券化业务主管合伙人Frank Dubas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看法。
当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让很多人对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产生了怀疑,甚至有些学者和金融从业人员都呼吁应该暂停证券化市场交易。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证券化本身没有错,错误在于对其不加控制的滥用,市场监管的缺失才是导致证券化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发生危机的根本原因。
危机的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美国新规的颁布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只有完善证券化市场监管体系,才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佳的资金融通渠道。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做到:
1.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化市场上主要的会计制度规范是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其对我国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发起人、受托机构、特定目的实体、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总体上来看我国在证券化会计制度方面的规定还较为肤浅,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产品种类日渐繁多,这就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完善投资者的保护机制。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66号和167号的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重点突出、要求到位和考虑周全,较为充分地揭示会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
2.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培育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人民银行备案的机构达到80家,若加上没有备案的机构总数可能超过200家。除了中诚信国际、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公司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少数规模较大外,其他普遍规模较小,这引发了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恶性竞争。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绝大部分被国外评级机构占领。据大公国际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国际评级机构占有中国市场80%的份额,本土评级机构仅有20%。而我们上面提到的几家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近年来陆续被外资收购,参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整个评级市场大有被外来评级机构占领的趋势。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完全的分市场监管,发公司债由证监会负责,发企业债由发改委负责,而信贷市场和银行债券市场则由人民银行负责。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加强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增强其规范性和竞争力已是当务之急。
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做到:(1)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体,指定规范的监管准则,将国内和国外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之中,同时设置合理地准入制度,保护我国企业的核心机密。(2)在国家引导下,投入资金培育本土的大型评级机构,扶持其开发核心的评级技术,增强其在国际评级市场的话语权。同时注意评级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保护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3)注重信用评级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建立资信评估师专业资格考试制度。
3.提高对基础资产风险状况的鉴定能力
资产证券化的真正核心部分是基础资产,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在未来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现金流。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基本都是金融资产,金融系统的风险状况对其冲击非常大。
在次贷危机爆发前,房产抵押贷款一直被认为是优质资产,整个证券化市场对其持有盲目乐观的态度。但在这次危机中,美国咨询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美国房产抵押市场上90%以上的贷款人虚报收入,甚至有60%以上的贷款者高报收入超过其实际收入的1/2。这种宽松的资格审查制度,忽略了对基础资产风险状况的严格鉴定,为当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我们应该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房产等基础资产质量的监管,对其未来的走势进行较为合理的预测和判断,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使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增强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性,避免“暗箱操作”
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以SPV、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化参与者,对自己的“游戏规则”没有履行公开的义务,是广大的投资者的资产在本次危机中遭受重大损失。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在我国发生,我国证券化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对整个证券化的每个流程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准则,使每个环节的参与者都将自己的相关操作信息向投资者公开,以利于其做出合理的投资选择。同时应该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给予证监会更大的权利去监管相关机构,对违规行为有震慑力的处罚,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以充分发挥证券化市场的融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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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77.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就非常具有想象空间。资产包括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前者具有流动性,可以变现,因此一般说资产证券化通常关注的是后者,但又不限于此。盘活固定资产,将其价值发掘变现,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将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现在就兑现,这种做法就是“今天先花明天的钱”。对企业而言,这样做可以极大改善融资结构,提高资金效率和股东权益回报率,推动收入和利润的快速增长。对于一般实业类企业,借助传统的信贷融资总会达到无法突破的天花板,此时可能是因为负债率太高、抵押担保物不足等原因,而境内股权融资市场极不发达、上市只是一条羊肠小路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不高于银行信贷成本、不会提高负债率的新型融资工具。
资产证券化是舶来品,美国是较早的实践者。而最早的美国证券化产品是住房抵押担保证券(MBS),之后才发展出一般资产担保证券(ABS)。最早的受益者是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然后才扩展到一般企业。美国最早出现的是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RMBS),之后扩展到商业房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CMBS),这些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初期产品。后来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扩展到汽车贷款、学生贷款、设备贷款、厂房贷款、房屋权益贷款和信用卡账款等,这些基本都是银行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受益者是商业银行,它可以让资产出表,不再计入风险资产,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且有效降低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以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大量发行为标志,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总量从1980年的1108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1.1万亿美元,翻了100倍,投行作为更大的受益者,最终走向癫狂无序,引爆了次贷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