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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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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若公司采取自有资金购买生产线的方式,年初一次性投入设备款400万元,折现率采用7.05%,则通过计算可以得出:

(1)年折旧额=400/8=50万元(2)节税额=50×25%×8=100万元(3)现金流出=400-100=300万元(4)现金流出现值=400-12.5×(P/A,7.05%,8)=325.50万元。

2.若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货款5年内分次等额付清,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为6.9%,五年后取得所有权。则见表:

3.若公司采用长期借款方式直接购买该生产线,贷款金额需要在8年内分次等额偿还,5年以上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05%,则现金流出表如下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长期借款购买设备的节税额最大,为131.74万元;融资租赁方式次之,为117.8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式的最小,为100万元。而在现金流出量方面,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总额最小,为238.72万元;长期借款方式次之,为300.01万元;自有资金最大,为325.5万元。所以单单从节税的角度来看,采用长期借款方式可以最多的降低企业税赋,但是若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考虑其他因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好。

二、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TJ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应调整事项。

①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990.25×25%=247.56万元

(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TJ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每天都有大量产品销售,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此销售分公司,然后由销售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这样可以有效的较少应纳税款。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和80万,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所以公司还是要根据其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2)最大限度的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为X,实际花费的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5‰X公式,因为它可以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Y=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8]。

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临界值以下时,发生额越接近临界值,则业务招待费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越大,达到临界值时贡献最大;当业务招待费处于临界值以上时,超出临界值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为零。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筹划,我们可以依据8.33‰这个临界数据,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做出预算,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将8.33‰临界点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的预警点,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收益。

2.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TJ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效益较好,2015年度预计可实现利润1200万元。本企业为提高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经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讨论决定2015年向有关单位捐赠200万元。针对于TJ公司的这一项决议进行筹划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

(1)捐赠必须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对企业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2)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根据2015预计利润,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1200×12%=144万元;如果TJ公司在2015年时一次性捐赠200万元,则有56万元是不能扣除的,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会加大公司的纳税负担。

所以公司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因此本公司可以2015年一次捐赠100万元,2014年度再捐赠100万元。这样,一次性捐赠不能扣除的56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节税:(200-144)×25%=14万元。

三、公司人员构成的纳税筹划

篇2

大型集团公司在进行初始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收益率。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本文通过对某集团公司下属不同企业纳税筹划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为纳税筹划思想的推广提供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 (当 0); =0(当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据调查,企业在纳税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征税范围、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和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的应用等。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仅结束了中国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同时也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下不断推进税收法制建设进程。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对企业利益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通过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合理避税,还可以使企业得益。

一、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权,对企业自身经营、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规划,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的的活动。对纳税筹划的含义理解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工作的质量。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实质就是对各种有关政策信息的一次深加工,据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调节其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不开展纳税筹划,就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税收作为特殊的分配方式,渗入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渗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任何一个经济利益主体的决策和行为,都受到税收的影响。可以说,税收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对纳税人而言是将其所拥有的资源向国家无偿让渡。通过税收调整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调整经济结构的合理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我国纳税筹划虽然不如发达国家起步早,但正逐步被广大纳税人重视和普遍采用。从纳税筹划空间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税种繁多,某些业务重复征税,税收政策多变,这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从纳税筹划实践看,外资企业先行于内资企业,并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2、从纳税人本身看税负沉重,只有通过事先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税负。但是,通常出路只有偷税逃税、消极对待,压缩经济规模和合理避税三种选择。其中,偷税逃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路”;消极对待,压缩企业经济规模,最终将会导致经济的萎缩,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只有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在依法纳税之路上的必然之举。

3、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从起步时间看,纳税筹划发展较早,社会化办税程度高,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活动;从普及程度看,发达国家纳税筹划较为普遍,如日本、美国、德国实行由注册会计师、税务机构等专门技术人员和机构负责的制,不仅可以为企业报税业务,而且可以纳税筹划;从纳税筹划的空间看,各国课税程度和方式的不同、税本和税基的差别、纳税人概念上的不一致、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千差万别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贸易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便捷流动,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间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从企业国内外竞争趋势看,使纳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改革开放使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支出。企业通过“开源与节流”可以控制成本支出,但是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只能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下来,从而也就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盈利水平。

5、从税收法律角度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精心安排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如纳税人采用转嫁或转移筹划手段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收人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这就使得纳税人聘请税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有了法律依据。

二、纳税筹划方法与应用

(一)免税方法及其应用。免税方法就是利用经济法规的免税条件,使免税额最大,免税期最长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与技巧。

例一:国家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规定从获利年度起,有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其他条件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公司完全可以进入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减免所得税。这样就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免税。

(二)减税方法及其应用。减税方法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与技巧。

例二:设有A、B、C三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其中,某公司生产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国,A国对该公司所得按普通税率征税;B国为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对此类公司减征30%所得税,减税期5年;C国对此类公司减征40%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限规定。经过筹划:若打算长期经营此项业务的企业,完全可以考虑把公司或其子公司搬到C国去,从而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达到节税款额最大化。

(三)利率差异技术及其应用。利率差异技术就是根据国家税法制定的税率差异或适用税率的不同,利用税率差异而直接减少税收支出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

例三:甲企业准备进行1,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A是选择投资煤炭行业,预计年利润10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B是选择投资IT技术行业,预计年利润9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过筹划:投资煤炭行业税后利润=100-100×33%=67(万元);投资IT技术行业税后利润=90-90×15%=76.5(万元),在考虑税率差异因素后,按其获得的净利润比较,甲企业应该选择投资B方案IT技术行业,可以多获得净利9.5(76.5-67)万元。

(四)扣除方法及其应用。扣除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尽量增加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四: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存在实现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5‰的部分以后不得扣除”。运用扣除技术手段,很显然该纳税人就应该按实际情况选择扣除额较多的方法计税,以节减所得税额。

(五)分割方法及其应用。分割方法就是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税或少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五:某纳税人承包经营甲企业,且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假设甲企业今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万元,按照对企业承包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则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为多少?若甲企业由5人承包经营,同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假设5人均分,则每人年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一个人承包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若5人集体承包,运用分割技术手段,这时5人合计要纳个人所得税又是多少?二者对比后少纳税额是多少?经过筹划:一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为63,250元(200000×35%-6750);5个人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38,750元[5×(40000×30%-4250)]。筹划后不难看出,一个纳税人“分割”为5个纳税人后减少税额为24,500元(63250-38750)。

(六)延期纳税方法及其应用。延期纳税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六: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另例,某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且实行单独结算货款。要求二者之间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对于上述情况,该公司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七)退税方法及其应用。退税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七: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这就是一种奖励性退税。

总之,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多样的技术方法、技术技巧与手段。企业在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中不仅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涵及纳税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内容,还要注意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及其在纳税筹划技术平台下各种技术方法的综合运用,同时,更要注意各种纳税筹划技术的要点及其适用性,以减轻税负。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方昌飞.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李晶.基于税收筹划角度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1.

[3]陈丽霖.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探析[J].财会月刊,2009.11.

篇4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的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减少纳税失误,实现零涉税风险;二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减少税收负担,包括利用税收屏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部门为了充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国家税制,也应当有一种筹划思想,即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法制,而执法部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纳税人评估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纳税筹划体系。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合作伙伴、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

1 企业类型的选择

1.1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选择

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家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税后利润为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税收支出1.4万元。

1.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活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到达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2.1 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品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2.2 非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 投资地区的选择

企业在直接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等一般因素外,投资地区的税负也是考虑的重点。在现行税制中,有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及深度直接与企业所在地域相关,这些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税收政策明显呈现地域趋向。如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考虑的对象。

4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纳税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且其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如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账款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等。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纳税筹划上是很好的选择。

另外,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5 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是指企业选择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一般而言,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作为中间商,中间商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同时,核心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如核心控股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合理制定转让定价等。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果和债务比例,发挥利息税盾效应降低集团税负。

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殖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殖税。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税制改革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是固定资产的法定增殖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变,增殖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7 投资结构的选择

篇5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境外 工程承包业务

一、概述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而降低成本则是形成企业优势的方式之一。各种税负支出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收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承包工程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为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二)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三)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三、如何做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纳税筹划

境外承包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漫长的项目,从项目启动,到项目最终结束,一般都2-3年,甚至更长。纳税筹划贯穿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几个阶段,下面分阶段介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1、境外机构注册阶段

执行境外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要有机构执行项目,因此要考虑在项目所在国成立何种机构执行境外工程项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境外工程项目可以注册成立以下几种类型的机构:分子公司、代表处、项目公司、联合体。至于哪一种机构类型适合在项目所在国执行项目,通常要考虑以下方面因素:①项目所在国主要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政策差异,如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②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税目、税率及缴纳期限,是否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可否入外账,是否有特殊规定?需要国内补充哪些资料,入外账程序等;③项目所在国货币金融政策,包括银行设立情况、银行开户及存款规定、银行收费情况、外汇管制情况、贷款条件及要求、货币兑换率及汇率变化趋势;该国本位币种及可流通币种、与美元汇率及其变动趋势等;④项目所在国政府及项目投资方对工程项目、设备及劳工保险等的规定;⑤项目所在国劳工的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相关福利政策,工资附加税金及交纳情况介绍,以及合法劳工税赋情况;⑥项目所在国的生产要素与国内的生产要素价格比较,如施工材料费、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运输费等;⑦项目所在国财政部门对外帐审计的要求。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纳税筹划也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前期的政策法规的充分了解为纳税筹划做好了准备。以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为例,介绍该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沙特阿拉伯与中国税种和税率比较如下:

中国税种

出口退税:国内购置设备退13%,国外购置设备无

营业税:租赁收入的5%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沙特税种

临时性进口预先交纳设备价值5%到12%的押金或保函永久性进口关税税率是5%到20%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应税所得额的24%

预提所得税:收入的5%-20%

进入沙特阿拉伯海关的设备有两种入关方式,一是永久性进口:根据设备编号及公司行业类型,通常关税税率为5%到12%;二是临时性进口:需预交纳设备价值5%到20%的押金或保函,复出口时可以退还。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押金或保函很有可能被没收。如果希望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收回设备并收回押金,那么临时性进口方式税务成本较低。反之,永久性进口方式较为有。某项目合同额为1200万美元,该项目需要租赁用一批设备,假设工程项目利润率和设备利润率都为10%,无其他。现有三种方案满足项目的设备需求。

方案一:临时性进口,假设设备价值是1,000万美元;协议租金是1,100万美元(设备价值 + 利润);

沙特阿拉伯税

非居民公司租金所得税= 1,100 * 5% = 55

工程项目利润=1200-1100=100

所得税及红利税=100*24%=24

抵押关税保函1000*(5%+20%)/2= 125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100*25%-24=1

租金收入营业税= 1,100 * 5% = 5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如果境外所得税交税比例大于25%,国内不需补交所得税

项目净利润=(100-24)+(100-55-55-1) =65

项目收回资金=(1000+111)+65=1176

抵押关税保函125可能沉没。

方案二: 设备平价永久性进口,设备价值是1,000,进口关税是5%-12%;协议设备售卖价格是1,000。

沙特阿拉伯税

进口关税= 1,000 *(5%+12%)/2= 85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1200-1000-85)*24% = 27.6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200-1085)*25%-27.6=1.1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项目净利润=(1200-1085-27.6)-1.15=86.25

项目收回资金=86.25+111+1000=1197.25

综上所述,方案二最为有利。可见,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能为企业直接创造效益。

3、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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