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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监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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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监管

篇1

——推进条例出台,完善配套规章。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抓紧组织起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确保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加强源头管理,服务农业生产。开展蔬菜用药调查,推动蔬菜用药登记,确保蔬菜用药安全。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出台《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指导地方做好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妥善处理药害纠纷。进一步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加快出台百草枯限制性管理措施,减少或避免误服中毒致死的风险。

篇2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持的基础。经历百年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到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粮食安全的贡献。并且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丧失和侵蚀对粮食安全和农村社区可持续生计产生的威胁。保持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对农民、牧民和动植物育种人员来说,不但能够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变化所提出的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挑战。还能增强对疾病和寄生虫的抗性,更好的适应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变化等。应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作物、牲畜品种对环境、遗传、社会、经济、医学、科学、教育、文化和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确保人类子孙后代能够获得遗传资源的道义责任。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初步可以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三部分。其中人类遗传资源尽管具有动物遗传资源属性,但鉴于人类一贯的主体定位,因此将物种资源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微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四个部分较为合适。动物遗传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绝大部分都具有农业用途,因此将具有农业用途的物种资源概括为农业遗传资源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且是整个生物物种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关于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影响巨大。考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管体制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所起到的效果不但可以对当前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体制有所了解,更能为今后农业遗传资源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源丰富、种类繁多,是全球12个“巨大多样性国家”之一。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数千种,其中栽培植物约1200种,主要栽培的600多种,其中起源于我国的近300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和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我国至今还保有它们的大量野生原型及近缘种。我国共有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1900多个。在我国境内已知的经济树种就有1000种以上。水稻的地方品种达50000个,大豆地方品种达20000个。我国的栽培和野生果树种类总数居世界第一位,其中许多主要起源于我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多种,牧草4200多种,原产我国的重要观赏花卉2200多种。各种有经济价值植物的野生原型和近缘种,大多尚无精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地形、地貌多种多样,气候复杂,动物物种多样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遗传多样性十分丰富,而且质量上也独具特色,有许多宝贵的基因。20世纪80年代初查明我国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96个,约占全世界总数的11%,已经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287个。此外,又有一些新的品种和类群不断被发现。我国畜禽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有不少品种以其独特、优良的遗传性状和经济价值而著称于世。

然而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丧失或遭到严重破坏。一是由于作物新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提高,使大量老品种特别是农家品种遭到淘汰,虽然多数品种资源已得到收集保存,但仍有部分丢失;二是因为土地用途改变、大型水利与交通工程建设、城市扩展等,一些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种生境遭受破坏,面积缩小或消失,如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比20年前约分别减少了70%、50%和30%;三是在对外合作研究中,因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畜禽遗传资源方面,近年来有60余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本地品种灭绝,处于濒危的境地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也不断增加,在地区和县等育种指导机构被撤消之后,这种势头有增无减。并且目前畜禽遗传资源遭遇多样性危机,气候变化和新型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等都使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面临危机。

二、我国现行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和保护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范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现行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管体制是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本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工作为主力,以其他依法取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为补充组成的纵向网状体系。就遗传资源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立法区分了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而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将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收集、整理和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遗传资源的管理而言,现行的立法将遗传资源的采集、进出口、交易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建设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苗圃、种质资源中心、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构成了我国现有资源保护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任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拨专款抢救、保护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农作物、畜禽品种,在原产地建立地方原种保护场、划定保护区、制定改良计划等。

2.现行监管体制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不足。从当前我国对农业遗传资源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看,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体制按资源普查和收集管理、品种保存与管理、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资源流向监管等四个阶段来看:(1)在普查和收集的管理阶段,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与畜禽品种资源在收集上存在差距。在植物遗传资源采集上,当前法律规范在人员素质、采集程序、数据描述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没能作出统一的规范,资源的整合、归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畜禽品种资源采集上,不同畜禽品种资源的采集存在较大的差距、基因鉴定工作停留于表面、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2)在

品种保存与管理阶段,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品种保存和管理存在技术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所需的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不同保护和监管单位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支付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不均衡,由于种种原因,资金常常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许多地处贫困边远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处境更是困难。在技术上对当前大量收集保存的遗传资源缺乏深入研究,不能真正明确其利用价值,并且已有的优异种质开发利用较差限制了遗传多样性的广泛应用。(3)在资源开发和利用阶段,我国资源开发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且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并且对种质创造者和育种者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调动新种质、新品种育成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对外合作研究中,我国因为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上也缺乏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等明确而详细地规定。(4)在资源流通监管阶段,虽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并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利用者,对外国的利用者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规定的不够详细。在制度规定上,由于各主体职能、权利义务分配有相互交叉和不合理之处,致使各管理主体相互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容易产生权力重叠、责任推诿和指责遗漏的现象。

三、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

尽管我国现有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缺少一套系统、协调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规范和综合性农业遗传资源事务协调机构,但这种体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整个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国家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原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表现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要应对新的发展形势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执法上的差距和不足。立法体系上明显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立法体系,缺乏一部关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其次,现有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有许多缺失,农业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制度、保护基金制度等都很不完善。从执法和法的适用层面看,我国缺乏可操作的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至今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农业执法体系和执法制度,并且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散乱,权力界限不清和权力滥用、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农业执法制度、程序不统一、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构等问题。法的适用层面缺乏加强和鼓励生物遗传资源科学研究,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环境以及农业遗传资源生境宣传和教育的规定和实践。

四、现行监管体制对农业遗传资源立法的启示

(1)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要协调各机构、各部门的关系。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间有失协调、各自为政,不仅会严重破坏政府的统一性,损坏政府的公信力,还会因为政出多门而降低行政效率。(2)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在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上,资源在使用权属上的不明确或者不属于管理机构所有,给农业遗传资源保护造成很大的障碍。农业遗传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实践证明,建立一个高级别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确有必要。(3)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明确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权利主体。不但要明确其各所享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义务、责任的承担与权利义务在各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法律地位的正确定位是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根本出路,是决定遗传资源保护的效果和效率的重要指标。不能只规定权利而不明确义务;亦不能只责成义务而忽略权利。(4)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注意使权利义务相对等和平衡。保护农业遗传资源就是保护公共资源,加强与社会交流的手段和方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可以带来保护上的优势,帮助保护主体获得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费上的支持。可以把社区的管理和发展,与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促进公众对保护的参与也纳入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

[摘要] 农业遗传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关系着生物多样性的发展、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和环境的良性延续,更关系着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的“粮食”安全,是制约社会生态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遗传资源与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紧密,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主体制度,分析各保护和监管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能够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立法进程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农业遗传资源立法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持的基础。经历百年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到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粮食安全的贡献。并且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丧失和侵蚀对粮食安全和农村社区可持续生计产生的威胁。保持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对农民、牧民和动植物育种人员来说,不但能够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变化所提出的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挑战。还能增强对疾病和寄生虫的抗性,更好的适应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变化等。应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作物、牲畜品种对环境、遗传、社会、经济、医学、科学、教育、文化和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确保人类子孙后代能够获得遗传资源的道义责任。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初步可以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三部分。其中人类遗传资源尽管具有动物遗传资源属性,但鉴于人类一贯的主体定位,因此将物种资源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微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四个部分较为合适。动物遗传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绝大部分都具有农业用途,因此将具有农业用途的物种资源概括为农业遗传资源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且是整个生物物种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关于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影响巨大。考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管体制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所起到的效果不但可以对当前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体制有所了解,更能为今后农业遗传资源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源丰富、种类繁多,是全球12个“巨大多样性国家”之一。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数千种,其中栽培植物约1200种,主要栽培的600多种,其中起源于我国的近300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和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我国至今还保有它们的大量野生原型及近缘种。我国共有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1900多个。在我国境内已知的经济树种就有1000种以上。水稻的地方品种达50000个,大豆地方品种达20000个。我国的栽培和野生果树种类总数居世界第一位,其中许多主要起源于我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多种,牧草4200多种,原产我国的重要观赏花卉2200多种。各种有经济价值植物的野生原型和近缘种,大多尚无精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地形、地貌多种多样,气候复杂,动物物种多样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遗传多样性十分丰富,而且质量上也独具特色,有许多宝贵的基因。20世纪80年代初查明我国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96个,约占全世界总数的11%,已经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287个。此外,又有一些新的品种和类群不断被发现。我国畜禽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有不少品种以其独特、优良的遗传性状和经济价值而著称于世。

然而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丧失或遭到严重破坏。一是由于作物新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提高,使大量老品种特别是农家品种遭到淘汰,虽然多数品种资源已得到收集保存,但仍有部分丢失;二是因为土地用途改变、大型水利与交通工程建设、城市扩展等,一些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种生境遭受破坏,面积缩小或消失,如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比20年前约分别减少了70%、50%和30%;三是在对外合作研究中,因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畜禽遗传资源方面,近年来有60余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本地品种灭绝,处于濒危的境地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也不断增加,在地区和县等育种指导机构被撤消之后,这种势头有增无减。并且目前畜禽遗传资源遭遇多样性危机,气候变化和新型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等都使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面临危机。

二、我国现行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和保护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范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现行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管体制是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本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工作为主力,以其他依法取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为补充组成的纵向网状体系。就遗传资源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立法区分了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而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将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收集、整理和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遗传资源的管理而言,现行的立法将遗传资源的采集、进出口、交易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建设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苗圃、种质资源中心、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构成了我国现有资源保护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任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拨专款抢救、保护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农作物、畜禽品种,在原产地建立地方原种保护场、划定保护区、制定改良计划等。

2.现行监管体制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不足。从当前我国对农业遗传资源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看,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体制按资源普查和收集管理、品种保存与管理、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资源流向监管等四个阶段来看:(1)在普查和收集的管理阶段,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与畜禽品种资源在收集上存在差距。在植物遗传资源采集上,当前法律规范在人员素质、采集程序、数据描述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没能作出统一的规范,资源的整合、归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畜禽品种资源采集上,不同畜禽品种资源的采集存在较大的差距、基因鉴定工作停留于表面、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2)在

品种保存与管理阶段,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品种保存和管理存在技术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所需的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不同保护和监管单位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支付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不均衡,由于种种原因,资金常常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许多地处贫困边远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处境更是困难。在技术上对当前大量收集保存的遗传资源缺乏深入研究,不能真正明确其利用价值,并且已有的优异种质开发利用较差限制了遗传多样性的广泛应用。(3)在资源开发和利用阶段,我国资源开发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且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并且对种质创造者和育种者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调动新种质、新品种育成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对外合作研究中,我国因为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上也缺乏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等明确而详细地规定。(4)在资源流通监管阶段,虽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并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利用者,对外国的利用者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规定的不够详细。在制度规定上,由于各主体职能、权利义务分配有相互交叉和不合理之处,致使各管理主体相互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容易产生权力重叠、责任推诿和指责遗漏的现象。

三、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推进农药管理法制化进程,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和山东省2013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农药检定所所长会议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大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推进农药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以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整治、加大抽检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提升行动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以“依法治理,科技促进,提升质量,确保安全”为总体目标,开展“全面提升农药质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的“双提双保”行动,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目标是:

(一)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年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年底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87%以上。

(二)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三)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确保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检打联动,狠抓大案要案查处,确保假冒伪劣及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五)抽检农药产品1370个以上,检测准确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条例》出台后,将《条例》实施前一个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地要采取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视讲座、印发解答画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安排《条例》培训,由省负责市一级师资力量、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办理登记人员的培训,市一级负责对基层农药执法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县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条例。同时启动《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全覆盖。2012年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已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部分蔬菜主产区已经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所有高毒农药。但部分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宣传发动不充分、申报登记不积极、登记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以致造成登记备案不彻底、把关不严格,使登记备案工作流于形式。2013年要着力抓好“两项制度”的规范落实,重点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经销企业和产品备案率,实行登记备案时生产厂家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在经营门市张贴登记备案表,及时公开登记信息。

(三)深化禁限用农药监管工作。2012年通过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禁限用农药整治取得明显成效,蔬菜、水果中禁限用农药检出率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2013年要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和销售的农药行为、瓜菜果茶生产过程中限用农药使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限用农药检出率进一步降低。

(四)开展农药专项抽查行动。省农药检定所要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药使用旺季,对小麦、玉米、果树、蔬菜用药、大棚用烟剂、种衣剂、卫生杀虫剂等组织开展专项抽查行动,抽样数量不低于1370个。对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力度。通过采取市场抽检、群众举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农药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有效成分为零;擅自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未登记隐性成分;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的农药大案要案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地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对大案要案查处有力的单位省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六)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绿牌、黄牌、红牌”分类管理。对没有发现问题、群众口碑较好的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标签、质量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全省市场抽检时必须抽其产品;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纳入“红牌”管理,对有严重问题的产品在全省禁止其经营登记备案,并建议农业部按法律程序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纳入“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管。

(七)做好农药“四培育”先进评选活动。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树立我省生产、经营和监管领域的标兵。继续组织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赴省内外学习考察,扶持优秀农药企业和产品做大做强。

(八)继续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规范农药广告审批程序,各级负责本区域内的农药广告监管,省农药检定所要及时公布农药广告审批文号,为农药广告市场监督提供证据。要及时了解农药广告市场形势,收集违规农药广告证据,不定期组织举报,形成违规农药广告举报制度,加强农药广告监督管理。继续组织对各类农药交易会、展销会的产品进行监管,通过对参展企业的摸底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线索,以省厅名义下发文件,组织全省农药监管机构进行查处,同时通报省公安厅,协同查处。

(九)做好各种农药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小宗特色作物用药联合登记试验财政补助;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项目,完善示范推广补贴模式;继续组织蔬菜用药登记联合试验;做好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残标准制定项目的实施。

(十)推进农药管理体系建设。《条例》修订出台后,农业部门主要管理农药登记和经营许可“两证”,农药市场实行全程监管,责任更加重大。随着农业部农药监管工作任务下移,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登记备案,经营人员培训、管理,经营单位评估、管理,农药风险评估,农药药害调查处理等都应以农药管理单位名义开展,所以我们建议市要建立农药检定所,县有条件的建立农药检定所,也可在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农药检定所的牌子。乡镇要明确1名农药监管人员,由省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培训及业务指导。农药监管机构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禁止农业行政部门、农药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经营、推销农药,禁止向企业乱收费。

(十一)强化农药管理队伍自身建设。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各级监管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通、专业精、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努力提高农药监管效能。

(十二)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由省农药药害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鉴定,要做好协调工作,根据鉴定及检测结果,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建议。

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认真开展信息统计和农药价格调查工作。省农药检定所要把所有农药监管机构人员、农药经营单位、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登记人员、农药登记、续展、药效试验等信息在山东农药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和监管单位服务。

各地要认真完成农药价格和供应情况调查任务。要按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要求,每年3~12月要逐月开展例行调查工作,并分别在3、5、7、9月份进行4次全国性的重点调查。

以农业部项目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的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增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农药市场案件查处、管理信息“一地、区域联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把农药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市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禁用高毒农药销毁、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情况的检查,分析当地农药施用风险点,采取措施,做好正面宣传,排除隐患,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阶段性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省药检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监管不力的,特别是发生高风险农药和作物农药残留严重情况的,将约谈有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底农产品质量考评的扣分依据。

(五)按时上报信息。各市从2013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通过“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并以纸质文件,向省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3)。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3~4月,组织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工作年会,部署2013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表彰“四培育”活动先进单位,通报违规生产企业。

(二)4月,制定全省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做到全省全覆盖。

(三)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抽查活动。4月,组织小麦用药抽查;5月,对部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6月,组织蔬菜、果树用药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抽查;7月,组织卫生杀虫剂抽查;8月,组织玉米用药专项抽查和种衣剂抽查; 12月,组织大棚等保护地用烟剂抽查。

(四)6~10月,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治理活动,对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

(五)6~11月,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活动,与“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相结合,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农药经营业务基础知识,增强农药经营人员识假辨劣、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其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的能力。

(六)7~10月,对近几年市场抽检中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七)7~10月,开展农药经营情况调查,摸清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底数,包括数量、人员素质、资质等,为制定《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做好准备。

篇4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农村职业教育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只有通过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以提高农民的素质,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形势不容乐观,在发展进程中存在多种问题,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农村职业教育的特质,把握农村职业教育的价值定位,并据此剖析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发现问题,探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之原因探析——“脱农”

农村本来就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更受种种因素制约,比如资金投入不足、师资力量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供求矛盾突出等。无论是何种原因,它的存在都会造成农村职业教育弊端重重,发展缓慢。在我们的生存环境中,每事每物都是矛盾体,都难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该做的是尽自己最大努力,争取利益最大化。所以,我想,对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更应该从它自身去找原因,反思农村职业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针对问题思考自己能做些什么,大力解决问题或者把问题最小化,而不应仅从外界找借口,否则永远不会有发展,只会在倒退的基础上进一步倒退。只有切实提高农村职业教育的质量,才会带来发展。从这点一切入,我主要分析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不得不提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偏见。我国农村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歧视:相当多的人认为普通教育是正规教育,而职业教育是“落榜生”教育或“差生”教育,对职业学校的学生另眼相待;学习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因此抬不起头,觉得低人一等。为什么这些家长会有这种思想呢?固然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但是职业学校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呢?是否考虑过怎样扭转这种局面呢?或许考虑过,但是否是以广大农民的利益为重呢?为什么家长不相信职业学校会带给自己福音?家长都希望子女读书后能够有个好的工作,但是目前家长们看到的却是,大批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被输入沿海发达城市,美其名曰“分配到位”,之后就不管学生死活,一年半载之后,又有大批学生重返家乡成了待业青年。如此结果,家长怎能把希望寄托到职业学校上?这是否正是学校的不负责任呢?这是对学生的不负责,更是对自己学校甚至是对整个教育事业的不负责。学生和家长从职业教育中得不到自己需要的东西,自然就放弃选择职业学校,放弃接受更高教育的机会也就意味着农村的发展仍会发展缓慢,农民意识仍旧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更是岌岌可危,一旦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套,农村谈何发展?面对这样的困境,农村职业教育工作者应该做些什么呢?

教育家杜威说:“教育本无目的,因为有了需要才使它有目的。”职业学校的课程是否为农民所需?这就涉及到了我接下来要谈的问题,即:农村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真正体现了“以农为本”?

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与其初衷相差甚远。农村职业教育课程目标的重点,不是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有具有一定农业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基本知识的现代农民,而主要是应和学生和家长的急功近利思想和择业观念。为发达地区培养廉价的打工者,培养的学生是完全脱离农民身份的保安、软件设计员、数控机床操纵者之类的人才,忽视了农村可持续发展对新型农民的需要。这种严重的离农课程内容的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从本质上说,农村职业教育应该是“富农“的教育,但在现实中却成了“伤农”的教育。目前的农村职业教育是用农村的教育资源为城市培养了成千上万的实用技术人才,他们往往是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而得到的不是等价的报酬。这样只能使农民近期内增加了现金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但从长远看,是“富”了城市而“伤”了农村。

由此,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我们不言而喻,但是在农村职业教育的实施、发展过程中却壁垒重重,我们不得不深思: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农村职业教育脱离了“农”,怎样为农服务?而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了问题,探析了问题,怎样从问题的实质,去解决问题?

三、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对策——如何“以农为本”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要在农村更好地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首先就要让职业教育为农民所认识,认可和接受。农村职业学校可以专门组织一个下乡小组,深入农村,进入农家做家长和学生的工作,让“科教兴农”思想渗入农民意识中,让他们明白,农村职业教育是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进而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同时,在农村定期开办农业知识讲座,让农民切实感受到科学知识的甜处,从而转变以往“不受教育也能种田种地”的观念,学习科学种田,科学务农。农村职业教育要做到“以农为本”,转变思想是最基础的工作,是下一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更是所有农村职业教育者的首要义务。

(二)课程设置要“以农为本”

农村职教必须立足于农村,与农村经济社会紧密融合,才能更好地得到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对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的诸多弊端,我们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努力,力争开创农村职业教育的新局面。

1.农村职业教育课程建设应培养实用型人才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农村是以农业为自己的支柱产业,第一产业的专业与课程不能弱化或删掉,只能改造和强化这类专业和课程,才能使农村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在搞好第一产业的同时,应大力开发第二、第三产业,开发与此相关的课程,培养与此相适应的学生,以便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这就要求农村职业教育要兼顾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行培养目标的调整和专业结构的改革,创新办学模式,把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并重、以短期培训为主,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合理调整原有培养目标,培养两个“新农民”,既培养科学兴农、建设家乡的“新农民”和培养脱离农村进城务工创业经商的“新农民”。

2.农村职业教育课程建设应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新农村”建设积累资本。就现代职业教育课程的形态而言,我们不能将观念局限在必修课程的建设之上。不管哪个岗位,都要求学生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把所学各种知识融会贯通,这样更有助于专业知识的灵活运用。在现代化职教课程体系的设计中,各种类型的选修课程的开发应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中包括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点以及能够体现个人特长的选修。这样既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起对专业的理解,又能照顾到学生的爱好和特长,促使其向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

(三)以终身学习思想为指导,大力落实农村职业教育的“以农为本”

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生存概念,指人在一生中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包括学习态度等应该如何开发和运用的全过程,通过一个不断的支持过程来发挥人类的潜能。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学习化社会,这就要求我们时刻都处于求知状态,不断的充实自己,以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也不例外,只有不断更新办学理念,改变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村的更容换貌做出贡献。

1.为了满足除义务教育之外的所有青年人的多种学习需要,为了帮助他们逃脱事业的威胁,学校应树立市场意识,设立专门的市场分析部门,以市场为导向来合理设置专业,对所需专业和所需毕业生的数量进行分析预测,从而确定办学方向和办学目标,并且吸引私人企业和社会团体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在与企业签订“人才订单”后,对学生的在职表现要跟踪调查,允许他们“回炉”以跟上技术上的发展,为自己培育市场也为企业的发展解除后顾之忧。必须特别关注不断增多的期望返回工作岗位的农村下岗职工,关注不适应现行工作之工人的再培训,应该建立一个更为广泛和灵活的教育和培训体系,包括公立和私立的,通常是两者的联合。

2.改革招生制度,扩大入学口径,重视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改革招生制度是增强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和适应性的重要措施。农村职业教育应该实行更加灵活的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应免试招收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农村青年,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同时,要重视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工作,及时为毕业生传递工作信息,给予工作选择指导,保持与离校单位找到工作的毕业生的联系。如果农村职业学校能够对学生多一点人文关怀,学生就会对学校多一点信赖,有了学校和学生的共同努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指日可待了。

目前我国每年新增农村剩余劳动力500万人到60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没有升入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因此,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犹如建造一个容纳和调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蓄水池”,既可延缓和降低劳动力的供给和新生劳动力进入市场,缓解就业压力,又能够提高青年农民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为农村事业的建设添砖加瓦。可见,农村职业教育之任重道远。

篇5

1.1农业经济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

新疆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新疆地区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农业企业的高风险、低回报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下,金融机构必然对农业融资审慎,在明知农业发展需要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信贷资金也会加剧流向非农业领域去寻求自己更有把握的利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疆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影响到金融服务农业发展的水平和效果。

1.2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新疆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集中,很多县域机构受授权限制只能办理小额质押、个人消费、票据贴现等低风险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为主,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1.3农村金融生态不理想。

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信用意识淡薄,往往把贷款与扶贫款相等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加之司法支持乏力,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影响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因此,尽管农业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却无法获得有效的支持和满足。

1.4农业保险体系缺位。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实行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开办农业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2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和提高金融机制、金融服务等相关体系建设。

2.1完善正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

通过运用差额准备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对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撤出农村市场,将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以利息补偿和风险补偿的形式,用于对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信贷经营中的损失补贴,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乘数效用。

2.2改进服务手段,丰富金融支农服务工具和扩大服务范围。

(1)立足于大农业和大农场,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新疆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县域中小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县域特色资源开发、农户生产消费信贷等领域作为重点,开展差异化经营,加快产品创新和流程再造,培育独特的竞争优势,扎实推进信贷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兵团级和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棉花、粮食、林果和畜牧四大基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研发适合“三农”和县域特点、符合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金融产品。比如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绿色家园”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金融超市等特色产品和服务。通过创新和推广实用型的信贷产品,吸引高端客户群体,占领有效信贷市场。

(2)围绕“三农”进行服务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拓展农村的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教育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一品一策”、“一家一户”式的金融服务。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发展代收、代付、汇兑结算、投资、理财、技术咨询、金融委托等中间业务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操作,让现代金融走进广阔农村,让广大农民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让金融在开拓出广阔市场的同时支持农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3建立农村信用制度,完善农业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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