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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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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档案管理

篇1

超前谋划,打造数字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

我省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软件开发、数据建库和电子档案库建设。在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上建立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中心,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各环节逐步实现了省、市县二级网络化管理,实现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全数字化管理,有效提高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已颁发83.4万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占应发证总农户数的96.7%,顺利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工作任务,基本构建起了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体系。

精心部署,以标准化、流程化的手段推进宅基地确权发证

我们采取了“六个统一”的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化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贯通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全业务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将业务规则打包到信息系统软件中,形成了一整套标准化、流程化的运作体系。实现了全省18个市县、55支调查测量队伍、2000多名专业人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步开展工作,确保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是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骨干网络和市县局域网,省厅和全省18个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网络系统全部实现互联,全省共有6000多个网络节点与省厅数据中心互联。

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我们按照“大集中”模式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业务数据中心,集中存储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所形成的档案、图件、法律文书等资料的海量数据。并在省政府机房建立容灾备份系统,确保了数据和应用系统安全。

三是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对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权属属性表结构、空间要素分类代码、空间要素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和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四是建立统一的编码体系。我们制定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统一编码规则,为全省2万多个测区建立了宗地空间数据介质点、权属界线和宗地编码。

五是建立统一的业务延伸体系。我们在全省各市县所有作业队伍统一部署了《地籍调查数据管理软件》和《测量数据采集和成图软件》,用于将地籍调查形成的图件、扫描件、表单进行数字化处理,使信息化管理手段延伸到测量作业前端。同时,将数据质量控制、建库和报送标准集成到成图软件中,将外业调查和测量数据直接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打包、输出、入库,确保了数据质量。

六是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我们基于全省国土环境资源电子政务平台,部署了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按照标准化的审批流程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上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和发证审批全部实现数字化管理和集中管理,保证了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下推进。

篇2

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

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

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发现,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武清《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一)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静海《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规定“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户”等。因此,在《规定》中为区县留下一定空间来与自己历史上的政策进行衔接。

基于此,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户确定的最低标准,即:“属于‘一户多宅’的,原t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关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关于与历史上登记结果的衔接

鉴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方式开展,对于历史上已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登记机构应调阅登记档案核实,经核实为依法取得的予以换发新证,只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房产登记的经登记后换发记载完整土地房产信息的新证书;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新证”;经核实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根据《规定》第六条与《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新证书上作相应记载。对于因登记机构保管不善不能核实登记档案的,登记机构应结合证书记载和现状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换发新证。登记机构不宜以公告形式将原证书作废。

对于个别区县之前核发证书时证载面积未区分年代,无用地批准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题,建议各区县结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过分户等方式妥善处理,按照连续、稳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的制定

为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一并申请、一并登记”的原则,天津市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调查成果标准及登记要件进行了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作业队伍及国土分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出具调查成果,组制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就调查卷的组卷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宗地调查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土地房屋调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图;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村级调查汇总资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书、工作底图、村级宗地明细表、地籍总图。

四邻指界是按照实际占用范围指界,主要是为了保证与周围邻居无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后续继续扩大用地范围引发矛盾冲突,该四邻指界需在调查阶段完成;确权登记时对准予登记范围的指认只需当事人自行指认,如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的,就在调查卷中如实记载,如调查阶段未进行的,可在申请登记前完成。

(二)测绘成果资料(包含纸质和子资料)

(1)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2)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其点之记;

(3)控制点点位分布图;

(4)地籍测绘技术报告;

(5)地籍图;

(6)宗地图及相关测绘资料(包括宗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分丘图(独用宗地适用);

(9)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宗地适用);

(10)以区县为单位的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一)成果资料整理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修正。

(二)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对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单独立争议卷宗,并做好记录。各种成果资料按照“区(县) -乡镇-村”分级存放,电子数据集中存储。

(三)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调查卷;共用宗时,以权利人为单位,分别立卷。

(四)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资料汇总案卷,案卷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总表、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总表、调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图(已经指界盖章)、村内各宗地的宗地情况明细表、纠纷调解情况说明、调查日志等。

(五)卷内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属变化、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2.登记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登记要件及审核要点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登记要件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5)权籍调查成果。

(二)审核要点

篇3

一、移民安置总体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我区当前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涉及景洪、糯扎渡两个大中型水电站和区内大中河、箐门口以及区外炉房、蒿枝坝(昭通迁入)等大中型水库。

(一)景洪水电站。根据《景洪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报告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我区景洪水电站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安置人口1754人。现已完成了库区、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219人。20xx年度需完成大营盘383人、七星岩325人的搬迁安置任务。

(二)糯扎渡电水站。根据《糯扎渡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报告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我区糯扎渡水电站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安置人口6280人。现已完成了施工区、提前征用区、围堰截流区等移民搬迁安置1220人。20xx年度需完成多渠道安置库区移民方案编制工作。

(三)其它水库。从20xx年始逐年落实大中河、箐门口以及炉房、蒿枝坝等大中型水库移民2315人后期扶持政策20年,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大中河等水库20xx年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根据景洪、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景洪水电站共规划建设大营盘、七星岩、蚌塘、南夺、冬谷田三期5个安置点;糯扎渡水电站共规划建设冬谷田、南岛河、整碗、龙潭、大沙坝、三棵桩6个安置点。

(一)景洪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大营盘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287.818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967万元。

2.七星岩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水利设施、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898.733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老普地箐水库工程建设,投资357万元。

3.冬谷田三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75.9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人畜饮水、对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175.97万元。

4.蚌塘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规划生产安置107人(蚌塘村民小组30人、中队77人),实施人畜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194.93万元。现已完成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14万元。生产用水工程因大中河干渠建设未启动未实施。

5.南夺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原规划对六队的33人进行生产恢复,现针对移民意愿,已取消了该安置点。

(二)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冬谷田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711.946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建设,共投资711.946万元。

2.南岛河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河道改造、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139.0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河道改造、厕所、村内供电供水等项目建设,共投资753万元。

3.整碗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868.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整、文化室、厕所、人畜饮水、对外交通、供电工程等项目建设,共投资606.97万元。

4.龙潭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现已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厕所、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6084.93万元。

5.大沙坝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97.35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厕所、供电、人畜饮水等项目建设,共投资152.23万元。

三、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

(一)景洪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移民生产资料原规划共需配置水田402亩、产业地2127亩、旱地812.5亩、林地1625亩,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大营盘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4亩、产业地5亩,规划安置383人共需流转水田153.2亩、产业地1915亩。根据移民恢复生产需要和**港镇橄榄坝村实际情况,采取移民自行流转和政府统一流转相结合的办法恢复群众生产,现已流转产业地(橡胶)400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800万元。水田因移民不同意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改造,无法进行配置。

2.七星岩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6亩、旱地2.5亩、林地5亩,规划安置325人共需流转水田195亩、旱地812.5亩、林地1625亩,现已流转园地350亩(用于改造为水田),投资170万元,计划开垦为水田195 亩。

3.冬谷田三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安置移民属生活安置,不配置生产资料。

4. 蚌塘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65亩、产业地1.98亩,规划安置107人共需流转水田53.5亩、产业地212亩,采取群众自行流转的方式恢复生产。

5.南夺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1.17亩,已采取群众自行流转的方式恢复生产。

(二)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移民生产资料原规划共需配置水田2542亩、旱地5509亩、菜地290亩、林地13375亩,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冬谷田移民安置点:冬谷田一、二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安置糯扎渡水电站施工区南帕河村民小组移民248人,属生活安置,不配置生产资料,移民仍回老寨子耕种田地。

2.南岛河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7亩、旱地1.5亩、林地 4亩、菜地0.1亩,规划安置556人,共需流转水田389亩、旱地834亩、林地2224 亩、菜地55.6亩。已流转水田442.93亩、菜地27.9亩。

3.整碗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7亩、旱地1.5亩、林地5亩、菜地0.05亩,规划安置568人,共需流转水田397.6亩、旱地852亩、林地2840亩、菜地28.4亩,已流转水田475.72亩、旱地1080.97亩、置换林地 5000 亩。

4.龙潭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8亩、旱地1.7亩、林地4亩、菜地0.1亩,规划安置2065人,共需流转水田1652亩、旱地3510亩、林地8260亩、菜地206.5亩。已流转水田746.518亩、旱地2327.89亩、其它土地502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329.497万元。

5.大沙坝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 0.5 亩、旱地1.5 亩,规划安置209人,共需流转水田104.5亩、旱地313.5 亩、林地51.6亩。已流转水田105亩、其它土地180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181万元。

四、移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移民专项资金共分为农村移民补偿费、基本预备费和其它费用等。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为主要资金,包括移民搬迁补偿补助和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两大部分。我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制度,强化监督,专款专用,保证了移民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一)移民补偿补助费支付程序。实物指标认证两榜公示无异议,移民局汇总材料逐级上报确认、核准后,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补助费由区移民开发局拨付到相关乡(镇),由乡(镇)支付给移民个人(专户储存);土地补偿费统一用于安置区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剩余土地补偿费由区移民局兑付给村民小组用于生产发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全部补偿、补助费由区移民开发局核实结算。

(二)移民工程款项支付程序。移民工程款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财务决算和审计后支付的程序进行。所有项目须验收合格并经移民综合监理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进行结算,每个项目款项必须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经监理部门、管理技术人员、区移民开发局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支付。

(三)移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截至20xx年2月,我区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44202万元,共支付37782万元。

1.景洪水电站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21061万元、支出17007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移民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拨入12774万元、支出10779万元;国有土地补偿费拨入1011万元、支出674万元(20xx年12月拨入区财政);**港防护工程建设费拨入6514万元、支出4814万元;专业项目费拨入454万元、支出348万元;基本预备费拨入141万元,支出140万元;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拨入167万元、支出252万元。

2.糯扎渡水电站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23141万元,共支出20775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移民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拨入22332万元、支出19698万元;基本预备费拨入336万元,支出210万元。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拨入473万元、支出867万元。

五、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一)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结合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由区移民开发局委托设计单位,对所拟实施项目进行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成果提交专家会议评审。

(二)工程项目上报核准。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及专家评审结果,严格按照《**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项目核准办法》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费使用审批办法》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上报核准工作。

(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核准后,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组织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并请质检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完工后按要求进行初验和终验。根据项目归口管理规定,专业项目一律委托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如水、电、路、学校、卫生等。如在建的龙潭泡猫河水库工程委托区水务局建设,整碗小学扩容工程委托区教育局建设等。

(四)工程项目移交使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由区移民开发局现场移交相关部门、移民村组管理使用,并履行移交手续。

六、档案管理情况

**区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始终严格按照《**省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xx]7号)和《**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三个业务规范》(云移局[20xx]9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水电移民工作实际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移民搬迁安置户专业档案、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档案和移民影像电子文本档案五大类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至目前共建立文书档案19卷、会计档案52卷、移民搬迁安置户专业档案289件,刻录影像光盘100盘,影像电子档案30000余张。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档案正收集整理归档中。由于诸多原因,移民工作实施初期部分档案资料缺失较大,目前正在搜集、完善和弥补。

七、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8号)精神,认真核定登记了我区20xx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共2135人,其中区内大中河水库409人、箐门口水库1440人,区外昭通炉房水库254人、其它水库32人;核定登记了我区景洪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102人。

(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情况。20xx年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共下拨我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56.2万元,其中**镇1443人173.16万元,已兑付3人3600元,因箐门口水库移民身份界定工作未结束,1440人172.8万元的后期扶持资金暂未兑付;**镇2人兑付2400元;倚象镇27人兑付3.24万元;六顺乡663人兑付79.56万元。

(三)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云移领办[20xx]31号文)要求,结合实际编报了《大中河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箐门口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和《景洪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大中河水库项目规划总投资348.6万元,箐门口水库项目规划总投资300万元,景洪水电站项目规划总投资358万元,分别包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口粮田改造、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所规划项目待上级核准后实施。

八、影响移民安置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移民库区剩余资源处理政策未予明确,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相对滞后,已搬迁安置移民意见较大,返迁现象突出,移民安置点生产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新老移民政策更替和受“同地不同库”、“同库不同策”情况的影响以及现行移民政策难于全部解决移民人口指标、移民身份界定、补偿补助标准等实际问题,移民上访频繁,维稳形势严峻。

(三)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较迁出地大为减少,移民自身技能难于适应安置地生产发展要求,移民产业培植较为困难,移民生产生活恢复发展缓慢。另外,安置点土地流转过程中,经过收储和分配环节后,土地损失突出,造成今后无法结算。

(四)整体联动、上下互动的移民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更好的落实,归口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诸如组织建设、户口迁移、入学就医、扶贫帮困、生产发展等实际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移民群众。

(五)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相关乡(镇)党委、政府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对移民工作的主导作用,依据职责区分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六)移民工作的协调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要积极与业主、设计、监理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情况、共商对策,及时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七)糯扎渡、景洪水电站20xx年以前须直接完成7756人的搬迁安置和落实20年后期扶持政策,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移民工作机构缺编少员的现状极不相符,维持工作正常运行十分困难。建议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

九、下步工作建议

篇4

在辖区广泛深入开展了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农村广泛刷写耕地保护标语,让广大农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政策有充分了解,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做到了家喻户晓,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达到完好无损;认真抓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在辖区内形成了耕地保护的强大声势,营造了浓厚的耕地保护气氛,有效促进了全民保护耕地意识的增强;积极参加了区局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配合镇政府积极探索旧村改造的新路子,其中*镇温家村、*镇朱东村总体规划已完成,正在实施过程中*生活区正在扩建中,大大提高了村民的居住水平,使小城镇初具规模。

二、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证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区局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辖区粘土砖厂关停15家、沙场4家;对辖区内无手续勘探进行全面查处。对辖区铁矿实行按期汇报、汇总,杜绝超层越界及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本辖区内存量土地管理工作,对本辖区的存量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积极配合区局在管好存量土地的同时,探索存量土地管理的新路子。对辖区内20*年、20*年的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工业项目及低效闲置用地进行了调查、测量,实事求是的填报了有关统计报表。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规划用地工作

现场勘察了*镇陈营村、朱西村、薛家村土地复垦材料、照片、图纸等,三个村需要复垦的土地面积11亩,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配合用地科做好建设用地的初审工作,协助污水处理厂、齐峰集团等六个单位完成了手续办理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资料真实、齐全、上报及时。

四、地籍管理工作

对20*年10月至20*年10月以来辖区内的土地变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上报了调查表;协助区局地籍科、审批大厅等对大夫村砖厂、王营村砖厂进行现场勘察。配合测量公司在*镇开展了小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工作。配合区局地籍科处理了朱东村和朱西村边界纠纷及其他日常工作。

五、监察工作

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土地执法监督力度,有效打击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和落实了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矿业监察巡查责任制,建立矿业巡查档案,做到对违法案件及时查处、限期结案、有效打击;认真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建立巡查制度,作好巡查记录,每周做到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安排三天巡查。针对违法占地心理问题,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安排专门值班人员,对重点部位重点村进行专项巡查,做到三及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的控制了违法占地的发生,违法占地查处率100%。加大排查处理力度,做到有案件热情接待,及时处理,按时结案,对区以上转办案件认真调查及时落实,今年共接案件15起,结案率达98%以上,确保辖区内案件压到最低。

六、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好审批事项予以审批,及时下发了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宅基地必须现场勘察、放线,上报资料严格把关。20*年无宅基地上访案件,及时处理一遗留问题,将方案及时上报,搞好宅基地确权发证前准备工作。

七、财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做到专项使用,杜绝违规违纪现象,未发生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超范围收费现象。

八、测绘管理工作

积极配合区局测绘工作人员进行外业审核,对辖区内的测量标志定期巡视检查,确保点位完好。

九、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阅制度,落实了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了档案目录,做好了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将各级文件搞好了归档。

十、党务及纪检工作

加强业务学习,有所长带领全所人员每周二上午集中学习两个小时。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模范的贯彻落实党的纪律条例。廉洁从政、勤政为民,从源头上杜绝了“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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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拓展发展空间。要在完成全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结合“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实现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与配套。

(二)通过争取用地指标,拓展发展空间。为切实保障全区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依靠项目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与区发展改革局、区招商局及各街道的紧密联系,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落户;要依靠项目质量积极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严格用地标准,重点落实好*拓展区、*组团概念性规划区域的用地;要结合全区城市化改造和宅基地问题争取用地指标,通过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积极主动地协调市、省、国土部,切实加大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批工作的争取力度。

(三)通过盘活挖潜,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发展空间。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继续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严禁“晒地”,对于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理,并通过加强与建设、规划等单位协调,贯彻“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使现有土地能够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要严格用地标准,通过制定*区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限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严把项目的预审、用地审批、供地关,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创造规范有序的用地环境

(一)做好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供地。要扎实围绕项目建设用地,搞好供地服务,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优先保证市、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高科技大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用地。

(二)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研究探讨工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的市场配置化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要完善划拨土地决定书,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做到严格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供地。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要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

(一)对需要办理退款补偿和需要补交差价完善手续的经营性用地,要逐宗进行清理并形成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妥善处理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和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逐宗落实有关处理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旅游度假村开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宗土地合同(协议),要依法提出清理意见。

四、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全面展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予以有效打击,防止非法采石现象蔓延扩张。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对已列入20*年区财力投资计划的工程加强督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地质灾害点的施工建设;同时要协调2009年区财力投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力争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和完善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及时处理险情。

五、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及滨海大道等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动态巡查力度,结合全区宅基地审批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土地工作力度。要以省委、省政府局在我市召开“局长带案下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为契机,认真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排查预报、领导带案下访、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案件尤其是上级督办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努力遏制“三访”(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赴京上访)案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六、继续推进基础业务建设,促进国土工作全面发展

(一)抓好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两公示、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做好与宅基地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制作宣传标语、召开土地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向社区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我国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区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等方面的现状和相关政策,使土地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广大干部群众依法自觉用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区土地权属,按照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长期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查验工作的稳步扎实推进。

(二)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市局的工作进度要求,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积极推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探讨研究实现逐步联网,对窗口收文、地籍调查、申请审批、资料检索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严格土地登记。按照省厅《创建“省级地籍管理建设规范化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逐条落实《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中十个大项、89条细则的规定,开展好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工作,统一规范土地登记标准,把握登记发证服务承诺时限,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妥善处理权属纠纷。

(四)抓好1:500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各测绘单位完成60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任务,进一步摸清调查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同时要做好后期的地籍测量数据整理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确保工作成果达到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

(五)加强土地档案管理。要在上半年完成分散在各街道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土地档案的移交工作,并在全区土地档案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每宗土地档案实行规卷整理,使其准确全面地反映土地审批、登记的来龙去脉,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以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根据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土地储备职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同时,要强化土地测绘中心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对全区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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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是全面推进“数字国土”的必然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既形成各类土地档案资料,又依赖于这些档案资料开展日常工作,要建设“数字国土”,必须建设数字档案室,随着国土资源综合事务系统的全面应用,建设用地网上远程报批和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的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网上办公的推进,必然要求档案工作紧随其后,实现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为此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数字国土建设步伐,现已经建立起针对全部室藏的数字档案室,建成“数字国土”,“数字国土”为我们服务县域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12年至2013年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经济工作特别贡献奖”。2012年至2014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中期先进单位、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实现了档案信息数字化、档案管理数字化、查阅网络化,各基层站所、科室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共享档案资源,在我市国土系统是首家实现档案网络全覆盖的区县,在全省也处于领先地位,有较高的推广价值。近几年来,通过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在争引项目和资金方面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满足公众需求,服务社会需求,维护公众利益”为基本思路,档案工作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开展的农民土地房屋确权、历史遗留国有划拨用地上无权证房屋土地及房屋权证办理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实现连续17年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等方面,档案发挥了巨大的信息资源作用,受到社会公众较高的评价。

一是抓资源保护,坚守“红线”不动摇。切实加大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力度,逐级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逐一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庄、农户,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开展了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维护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严肃性。截止目前,全县耕地总面积93万亩,基本农田面积72万亩,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片3942处,全部按规定建立了登记卡、统计簿,实现了图、表、卡与实地一致。连续17年实现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二是抓住省厅对规划进行微调的机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旅游及各乡镇招商引资建设等对土地的需求,通过查阅建设用地类档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对部分用地布局进行了重新安排,使其更适应全县发展需要。由于我们早已实现档案数字化,大大提高了查阅速度和查全率,赢得了时间,我们备案全省最早、规模第一。

三是开展了历史遗留国有划拨用地上无权证房屋土地及房屋权证办理工作。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查阅了大量的原始档案,数字化的档案使查阅、统计更加快速和准确,结合原始档案到实地查看等,理清历史地块的用地权属和性质,共接受47个用地单位办理申请,申请办理住宅户数1953户、商业户数192户。目前已办理完134户住宅及2户商业用地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600余万元。预计全部办理完毕后,可收取土地出让金超过1000万元,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切实为群众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实际问题。

四是根据县中心工作需要拓展档案业务。2013年编制并了五莲山-九仙山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规划开展了一系列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建设工作,于2013年1月揭碑开园;以地质数字档案为依据,编制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两山地质公园还争引省级地质遗迹专项保护资金450万元。

五是建立农村土地测量档案,服务基层,支持民生事业发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广泛收集了二调、更新调查、土地详查、人口普查等文件资料和相关图件资料;编写了《技术设计书》,印制了工作表格、簿册等;完成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将档案网络系统与地籍信息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料互通有无,互查补缺,建成了全市首个区县级独立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并成功申报了全市“机关工作创新奖”;开展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圆满完成,后续资料整理也已基本完成。3月份,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检查组对我县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完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外业航拍和数据纠正工作。在松柏镇王家口子村、后沟村和窦家台子村进行试点。现试点工作已结束,共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122本。解析测量完成552个村庄,面积72.1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县村庄总数的87.4%、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4.1%。权属调查共完成402个村庄,形成地籍档案81926宗,发证960宗,按村庄完成率为63.6%,按宗地调查完成率为68.3%。

六是为行政务大厅中心窗口大力开展文明服务活动,积极推行“承诺告知制”、“服务限时制”,简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因我县行政服务大厅距离我局较远,在未实行档案网络化管理之前,业主办理土地业务时所需资料需返回我局档案室查阅,来回往返也造成了业主不必要的麻烦。实行档案网络化管理之后,在我局窗口就能直接查阅打印出来,省去了来回奔波之苦。能当天办完的当天办结,不能当天办结的,主动说明原因,限期办结;审批方面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窗口全年共受理各项业务申请近1300余件,平均每个工作日近6件,全部按时办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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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工作实际,从宅基地管理现状入手,谈一下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1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1村庄外延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最近十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而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形成了“空心村”,使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1.2农村建房规划不到位,建房不科学,村容村貌差 一是规划滞后。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建房缺乏科学的、整体的、长远的规划,致使一些地方农民建房杂乱无章,地乱占、房乱建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村内无序发展。多数农村村民受土地和户籍等诸多因素制约,无法离开本土,在居住地建房时常常见缝插针、造型各异,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三是村庄无序外延扩张。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建房户不愿在旧宅基础上翻建新房,而是不断向村外拓展,往往是公路通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造成“外看楼房林立,内看残墙断壁”的现象。四是建房不科学。据调查,有的地方每户占地达到350多平方米,人均占地近100平方米导致超标占地;有的农民在房前屋后随意新建厨房、厕所、牛猪栏和鸡舍等生活、生产附属设施,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影响了村容村貌。

1.3违法用地依然存在。 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造成一户多宅。

1.4 “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2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建议

2.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力度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和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划设计标准图集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新干部群众建房观念,自觉依法依规建房。二要加强培训教育。各乡镇和县(市、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面启动“农村个体工匠免费培训教育工程”,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有效提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品位。

2.2严格审批,规范建档 一要严格审批。各乡镇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委意见、国土所、建设规划管理所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批后在所在地公示后,国土、规划部门再到实地放线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同时,村镇建房竣工后要由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办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要规范建档。村、镇建房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各乡镇要对村民申请、村委会和国土所、规划所、乡镇政府审核、上级批准、以及规划和用地设计图、红线图,公示等情况,统一建档备查,切实规范村镇建房档案管理。

2.3修编完善规划设计编制 一方面各乡镇要协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充分考虑农民现实和未来需要的前提下,抓紧修编完善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合理确定集镇、中心村和农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建房;另一方面,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精心设计农民住宅标准户型建筑设计,全部免费提供农民住宅标准图集和设计图纸,发放到各(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对审批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坡顶、层高、层数、朝向、正负零标高、建筑外观造型以及建筑退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建房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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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通过试点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但是,在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尤为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点

目前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以下几个风险点:

1.现行法律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法》规定,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也不例外,其法律意义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担保法》也规定,农村的房屋及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宜作贷款的抵押物。《物权法》对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回避了能否允许农民处置的问题,农民住宅流转,需要制定房产登记和法律处置的配套措施。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近年来诸多法律文件规定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故在实践中出现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3.房管部门拒绝为农民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规定,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没有征用前是不能上市流通,而抵押物必须能自由转让,因此房管部门在办理农房所有权证前承诺不承担责任,抵押银行必须承担抵押无效风险。

4.房屋价值评估无法科学认定。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房地产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而在农村,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造成农民住房长期不可交易,剥夺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处分权,相应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也极为滞后,价值也无法科学评估,抵押率无法确定。

5.农民房屋抵押发生纠纷难以处置。目前农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无法流转,农房抵押引起纠纷,法律上较难处置,村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一般不愿购买抵押房产,银行处置抵押物变现难。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瓶颈,这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因此,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通过探索对农户家庭房屋进行评估、确认和计量其价值,明确其产权,规范其交易方式,为农户扩大抵押担保范围融资开拓了一条新的渠道。

1.法律制度上存在实施空间。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不动产抵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尽管法律上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实际上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国家历来没有法律禁止农民的房子抵押、买卖,公民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门给农村宅基地发放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宅基地权利。《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土地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表明,农民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出卖,应当允许农民抵押,只不过农民对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一次获得权”,今后不能得到第二处宅基地。既然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可以抵押。如果有关方面能及时制定农房抵押权实现后的后续政策,平衡改革试点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潜在冲突,可为全国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样本。

2.城镇化提供了内在条件。目前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比较多,有不少抵押贷款者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有一部分农民已在城镇买房居住,举家进城不再返乡,但农村的房子长期闲置,如果可以用来抵押,其房子的价值完全可利用起来。

3.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确权后,自发私下流转甚多,潜在价值变现容易。现在许多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多是楼房,与城市商品房没有区别,近年来,农村住房私下转让现象相当普遍。

据调查,浙江义乌市城乡结合部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宅基地都存在“地下交易”,未办任何手续,每平方高达2万元以上,就连农村的宅基地每平方米也要5000元左右,极易变现,每年的租金收入也十分可观。因此,农村私有住房进行抵押不会损害农民集体的利益,尤其

是东部沿海地区,许多农户拥有造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农村私人住房,如此巨额的私人财产如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抵押担保作用,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无疑是财富的一种巨大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途径

1.探索交易平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改革创新,可以选择市区城乡结合部的中心村或者城中村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本着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有利于推进农民创业增收的原则开展示范工作。同时,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突破原有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政策限制,实现自由流转、合法转让。

2.完善管理机制。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处、农办、法院、财政局、金融机构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加快积极做好试点区域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相关抵押手续的相互衔接工作,适当降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涉及的权属登记、发证以及抵押登记等环节的收费标准。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应予以受理,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国土管理部门在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查询该房产抵押状况。抵押期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农村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需对农村住房进行处置时,相关单位应协助执行法院对抵押物的裁决,国土、建设部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村住房抵押时应简化手续,方便农户,出现不良贷款时采取多渠道的救济措施,不能追溯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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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界的一大困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得到司法机构支持的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护。“执行难”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

本文试从农村房屋执行角度出发浅析执行难问题。

一、背景

在基层法院的众多执行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为农民,而涉农案件的执结率一向偏低。究其原因,是农民可供执行财产较少,以执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难度较大。

农民家庭财产中唯有房屋目标明显,无法藏匿、转移,并且价值可观,因此农村房屋执行案件占到了涉农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以义乌法院为例,农村房屋执行案件占其执行案件总数的67.5%①。然而农村房屋执行难度远超对一般商品房的处置,在法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在农村都有房屋,但都未能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法律性质冲突,法律法规缺少明确规定等原因,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重重。再加之农村房屋的权属不清、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以及农民生存性保障等诸多原因,农村房屋执行问题滞阻难行,生效法律文书大多成为了一纸空文。

二、存在问题

1、农村房屋产权不明晰

尽管我国《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房屋的登记程序②,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房屋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在遵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之下,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无法发现,也就成了当前农村房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按照执行处置房产的相关规定,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查封,在绝大部分农村房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到土管部门进行查封。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和档案管理的落后,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完整查询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此外,农村审批宅基地建房一般以户为单位,房产虽处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状态,但大多数登记于户主一人名下。但一旦依照法律程序执行户主房屋时,由于共有权属难以界定,势必会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

我国房地产立法和实践中一贯坚持“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即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标的,但在实践中,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有其不同的登记簿和权利证书(实行房地合一管理体制的地方除外),在客观上造成了两者相互分离的现象。

在现行规则之下,虽然农村房屋的交易没有限制,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却是“限制流通物”。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直接导致了农村房屋难以执行。实务中,有的执行法院直接对农村房屋进行拍卖,但却遇到了买受人难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问题。部分地区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违背了我国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移的政策规定,所以不允许转移房屋所有权。③

依照现行规则,部分农村房屋虽然存在可执行情况,但受让人范围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第一,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第二,农村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村民转让;第三,农村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房村民转让。以上对农村房屋受让范围的限制,让执行人员非常棘手:第一,难以变现,变卖、拍卖农村房屋过程中,找不到适格的买受人;第二,难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无住房者,非常少见。④

3、生存保障性导致债权劣后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就“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享有执行豁免权,这是生存权高于债权理念在执行制度中的具体体现\+⑤。

根据相关规定,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受到以下限制:第一,对于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对于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些规定都使得部分债权劣后,无法实现。

三、出路

1、完善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宅基地流转等方面规定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其中有相互冲突亦有空白,导致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重重。这些困难单靠司法实践无法解决,更应从立法角度来进一步规范,对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产权流转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放宽对流转方式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

此外,还可提请最高院完善《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部门有配合办理农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地方法院也可协同当地房管、土地、建设等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各部门协助内容,以减少买受人对农村房屋过户障碍的顾虑,提高拍卖成功率。

2、健全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

农村房屋的执行以调查房屋登记为前提,因此有必要尽早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明确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针对农村建房审批时以户为主,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户主一人的现象,有关部门在登记权利人时应将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或者父母)的共有权登记录入。如发生农村房屋所有权变更,应要求相关人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不产生对外抗辩权力。

3、法院变通执行方式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变通执行方式,采取较为妥善的方式来处理农村房屋执行难问题,而非简单地以农村房屋不得流转为由裁定程序终结。例如在处置被执行人房屋存在困难时,或存在无法拍卖、拍卖不成交等情况下,将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出租,执行租金、或直接将被执行人房屋使用权通过协议一致或下裁定的方式交给申请人等方法。在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转移房屋使用权以达到执行案件的效果。

此外,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法院可与农村集体、房管、土管等部门协调,适当扩大房屋受让范围,允许同(县)区或者同镇范围内农业户籍人员、本村就地农转非人员、嫁入本村或入赘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共同购买农村房屋等。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地区,也可商请村集体组织将农村房屋回购,将回购所得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达到执行案件的目的。

[注释]

①《农村房产执行难》载金华时报, .cn, 2015年4月28日访问。

②《房屋登记办法》第82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③王伟,《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属房屋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工作指导(总第2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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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17个镇(街道),柯桥街道、华舍街道不列入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基本分20分)

1、推进土地流转5分。完成新增大田及林地流转任务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办、县林业局提供)。

2、发展现代农业5分。完成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生产任务的,分别得2分和3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业局提供)。

3、发展家庭工业5分。全镇家庭工业产值达到县下达指标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4、发展社区集体经济5分。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总收入增长在10%以上的,且完成经常性收入10万元以下欠发达村脱贫任务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二)推进人口集中居住(基本分30分)

1、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力度6分。镇(街道)当年完成1个不少于200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规划不得分。当年完成移民下山下达指标得4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当年完成1个不少于100户的移民下山安置点规划的,得2分,未启动规划不得分(考核王坛镇、稽东镇、富盛镇)(由县建设局提供)。

2、加快农民公寓建设12分。当年完成农民公寓建设下达指标的,得8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办、县建设局、县建管[房管]局提供)。

3、完善社区规划编制5分。完成社区规划编制完善任务且评审通过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未完成一个扣2分(由县建设局提供)。

4、推进宅基地置换7分。完成宅基地置换户数县下达指标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相应扣分。完成宅基地置换复耕任务的,得3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三)推进设施集约建设(基本分35分)

1、加快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8分。至少启动建设(以打桩为准)1个社区的综合服务中心或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得基本分,未启动建设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2、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10分。完成2个村整体推进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得基本分。户数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倍扣分且至少扣2分。未启动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3、实施村庄环境整治10分。完成年度待整治村整治建设和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市级环境整治示范村和市整体推进村庄整治达标乡镇创建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年度整治和创建任务的不得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运作机制,农村长效保洁落实到位的,得5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4、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4分)。完成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河道清淤、河道溪流保洁改造灌溉渠道、农村饮用水改善提升等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水利水电局提供)。

5、加快农村电气化、信息化建设和消防达标村创建(3分)。完成电气化村、信息化示范村、消防安全达标村创建任务的,分别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由县电力分局、县电信分局、县公安局提供)。

(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5分)

1、深化农民培训转移工程(4分)。完成年度农民培训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转移就业培训获证率达80%的,得2分,完不成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2、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5分)。实现参保对象全覆盖的,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完成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创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得2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提供)。

3、加强新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2分)。新社区建设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要求不得分(由县档案局提供)。

4、创新新社区建设投融资机制(4分)。成立新社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得基本分,未成立不得分(由县农办提供)。

(五)附加分

1、当年新成立1家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加1分(由县农办提供)。

2、当年启动建设农业现代综合示范区,且完成建设任务50%以上的,加5分(由县农业局提供)。

3、当年新启动建设(以打桩为准)家庭工业集聚点的,每个加3分(由县农办提供)。

4、当年启动建设(以打桩为准)1个不少于200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加10分;当年建成农民公寓(移民下山安置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加10分(由县农办提供)。

5、推进整村拆迁改造,拆迁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加10分(由县建设局提供)。

6、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流转面积5亩以上的,加5分(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7、全镇整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保洁的,加10分(由县农办提供)。

8、当年创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镇街的,加2分(由县农办提供)。

9、当年完成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分之一任务的,加1分(由县农办提供)。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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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

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会同县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

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收费。

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办理农房抵押贷款手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参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及负责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建造(继承)的所有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乡(镇)的农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对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审核。由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时进行实地查看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确保登记无误,审核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4、公告。对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组织测绘人员对申请房屋进行测绘,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上张贴公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5、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缮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6、发证。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归档。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成电子档案保管后,及时将纸质档案移交县房产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请农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农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6)房屋质量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开展方式

1、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张贴公告和发放农房知识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房登记政策法规、办理程序。让农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农民自愿办证积极性,使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2、搞好调查摸底。农房登记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充分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研究和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实行分片管理。根据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在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巴山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先行在孙坊、白路、河上、三山、马鞍、白陂6个乡镇开展,进一步巩固试点乡镇取得的经验,再根据其他乡镇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片派驻人员对农房进行登记,由专人负责,集中发证。

4、加强部门配合。农房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房管、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认真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各村级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时间节点安排

从2011年7月开始,力争用两月时间完成崇仁县巴山镇辖区内试点村委会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共用一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2月底,基本完成巴山镇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1月铺开我县先行6乡镇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底,对先行6个乡镇分片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发证过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做好进一步全面铺开我县农房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底,在认真总结试点乡镇和先行乡镇农房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县其他的8个乡镇现有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积极稳妥地探索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初步建立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四阶段:2012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房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七、经费保障

1、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点多面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解决办公设备、电脑、运用软件、打印复印资料数码相机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农房登记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八、农房发证过程中的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认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房登记发证按崇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两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二)凡违法占用耕地,不予办理登记。

(三)按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和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的房屋面积,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应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间,区分认定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依据和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

(四)农房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农房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

达到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予办理登记。

(六)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非法印制、仿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

(七)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问题》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农民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登记费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测量费标准住宅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户登记发证测绘费为1.36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测费为1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九、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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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狠抓执法监察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执法监察网络。二是加强日常巡查、密切配合监察大队、矿管科,加大查处力度,今年3月有12日在宇宙村依法拆除李孝望违章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三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认真推行接待日制度和问题“件件回告”制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四是加大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三)、全面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认真做好规划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组织实施好宇宙片26000亩高产农田整治项目,宇宙村、罗店村两个新农村点选址规划工作。办好规划用地手续,做到前期规划好,中期实施把好关,后期跟踪服务好。该项目配合迁村腾地,村庄集并,新增耕地25.5亩。

(四)、继续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及协调工作。确保我耕地面积有增无减。对本级开发申报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做好现场勘察,填报调查表,划定开发位置图。同时,积极配合市土地整理中心做好宇宙村等四个村26000亩高产农田整理项目协调工作,做好本级土地开发小项目的申报和监督工作,现有12个本级土地开发项目正在实施,可净增耕地2400亩。

(五)、抓好畜禽养殖备案审批工作。今年上半年共上报办理畜禽养殖备案手续6宗,面积65亩。

(六)、抓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存量土地清理,积极盘活存量,共清理可开发复恳后备资源土地300亩,并全部进行了实地测图,为我镇的建设用地提供了可用空间。

(七)、加强档案管理。三月初对去年文书、业务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归档,在清理中,严格做到台帐与资料相符,共整理文书档案2卷,业务档案10卷。

(八)、做好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今年,共上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7宗,面积2224.43平方米。

(九)、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向镇政府汇报省、市地灾防治会议精神。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建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台帐。今年对我镇所有地灾点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下发了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明确了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联系电话,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目前我镇已开展5个行政村的确权登记工作,共调查登记4271户。分别是红光村847户、龙台村857户、罗店村752户、宇宙村931户、胡家湾村88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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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刚才,副区长宣读了《实施方案》,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三权”确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产权确权,就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最终目的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农村产权确权是加快农村发展,改变农民“人间辛苦是三农,唯望雨顺得年丰”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大举措。从推行以来,农村经济社会整体上快速发展,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由于农村产权没有确定,造成农村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不畅、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现,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2020年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迫在眉睫。

(一)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__年翻一番”的目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我区启动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要素的流动与配置。要实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文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同步”,需要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必须推进城乡统筹,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耕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并推动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同时,也是有效应对“四化同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速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进入主要依靠资本投入的阶段。农村投资从哪里来?就目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财政负担,经营性投入主要文秘站: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况且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大额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而抵押物要求是要有完整的产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确权、流转、交易,意味着农民投资的农村房产不再是“呆钱”,而成为可流动、可交易的商品,可抵押的产权物,能够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让“死钱变成活钱”,从而使农民资产、资源实现从物到货币的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四)开展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拥有明确而独立,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我们现在的农村产权是不完整的,以农村土地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规定很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并不明确,导致许多权益归属不清。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确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使产权制度改革在还权于民的同时,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明晰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

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许多工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在丈量、确权、登记、颁证等每个步骤和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在丈量登记上,要做到数据准确,不出差错,不能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而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 合同不变及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的清查登记工作。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等级等内容,并标注边界四至位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终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法人、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经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权,让农村的宅基地和城里一样,拥有土地使用证;让农村集体和城市一样,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向商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稳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推进城乡同步发展,必须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城里的房物,是有产权证的,地基是有土地使用证的,但农村的没有,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房屋、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让农村的房子和城里一样,拥有产权证。也就是说,乡下人可以到城里买房子,城里人也可以到乡下买房子,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一样,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

(四)完善农村集体林权确权工作。明晰产权决不是对过去林业经营方式推倒重来,而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在明晰农村集体林权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政策,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进行,对于目前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一方面按政策做好重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对有的地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必须完善利益分配合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山有人管,树有人栽,火有人防的基本目标。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每宗林地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

(五)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工作,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土地流转底子,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村集体所有而未利用的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能再获得承包经营权。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乡、村联动的组织体系,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乡是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克服畏难情绪和得过且过思想,不能因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原因,把任务推到村里,放任自流。区直各部门是农村产权确权的政府牵头部门,不能怕农村产权确权削弱了部门权力,更不能因为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怕麻烦、怕担风险而不作为。村支“两委”是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必须积极稳妥配合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的各项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各乡和村“两委”要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好、抓实,真正做到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符合民心。

(二)加强政策引导。区直相关部门、各乡要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我区总体方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创新突破,制定符合乡情、村情,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在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下,做到改而有序,分而不乱。

(三)加强质量保证。质量是农村产权确权的生命,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要保持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进度,又要保证其质量,确保不走过场,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各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农村产权确权这件好事办实。村级基本情况调查要准确、详细,这次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实测或现地勾绘、内业求积后,登记相关台帐,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要注意,随着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逐步推进,将会暴露一些历史积累的纠纷、矛盾和一些违规转让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要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确保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解决的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其效果往往在较长时间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区绩效办、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内容纳入区年度目标管理,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定期组织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满意度,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早日显现。

(五)加强分工协作。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牵头抓好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指导组,严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培训关、方案制定关、建档收口关。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规划分局要深入乡村,研究和解决农村产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指导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各乡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司法、法制部门要为确权登记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做好群众法律咨询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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