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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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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

篇1

关键词 :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对市政、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这些投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情况来看,每年均有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来分析,未能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占相当大的比例。据调查,温州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均未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的甚至年限长达十至二十年以上。

(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分析

1. 政府部门督促手段不够严厉、相关细则未完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应在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但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大多数由指挥部或者国有企业承担。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有督促,但督促手段还不够严厉。因为政府部门没明文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会有什么结果,建设单位也就不会认真对待,甚至觉得这是件可有可无的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细则不完善,给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也带来一些难度。

2. 企业片面重视建设过程,忽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管理层的目标是如何使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一般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很重视,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觉得竣工财务决算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有时为了赶工期,企业往往忽视某些因素及风险,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造成后续审计问题严重等以致无法办理竣工决算。

3. 基础财务工作未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一重要作用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如从建账开始财务账套的项目核算和明细科目未能合理设置,后续处理难度就很大。本人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账套未设置好,相当多的财务人员觉得账做平了就可以了,未考虑到后续的竣工财务决算。如一家单位承担10 个立项项目,就应在账套里,设置大项目10 个,所有成本和费用都按项目归类,利息等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从项目建账开始,账套设置的明细科目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科目构成最好保持相对一致。可以说,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对竣工财务决算意识不够、这方面知识也有点欠缺。

4. 机构和人员变动频繁,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无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复杂工作,要求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工程人员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作下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建设单位的机构和人员频繁变动,其他人员无能力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大、工期较长,而近几年各地机构改革又较普遍,人员的频繁调动加大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难度。

二、强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细则,各部门应大力协调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再者是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整体绩效来评估,作为工程评优的一项硬性指标。

(二)加大基本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在工程前期建账开始就必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日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打下基础。建账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会计账套的设置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径。财务部门必须健全合同支付台账,账套数据和合同支付台账数据必须对应,这对后面的竣工财务决算很有用处的。政府部门应开展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布置工作、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建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全方面的意识和知识。

(三)工程、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不宜变动频繁,要做好交接工作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如工程、财务主管及主要经办人员确需变动的,建议交接工作一定要及时、完善,同时做好监交工作及规范交接责任。针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遵纪守规意识淡化的同志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其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从而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衔接,使日后的竣工财务结算工作能顺利开展。

(四)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项清理工作都需要平时扎实的基础工作,工程、档案和财务部门等等应互相配合,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债权的维护有时要依靠法律部门或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五)周期长、内容多的项目可按条件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重要且难度很大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加快竣工财务决算进度,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篇2

一、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表现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不重视竣工财务的决算编制工作,不在规定时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个别项目甚至久拖不决,项目已经完成几年,仍不编制竣工决算、不验收、资产不交付使用,更严重的是结余资金不处理,想用就用。

1 问题的实质:不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期限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7条“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后,项目法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二是不符合有关费用开支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4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经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2 原因分析: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原因,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如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全部到位;部分扫尾工程没有完成等;二是主观原因,就是组织领导不力,工程价款没有完全结算,设计变更没有报批手续,花完剩余建设资金等想法造成竣工财务决算不能按时编制。

3 建议: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项目法人应抓紧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属于主观原因,项目法人应该端正思想,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组织领导不力

1 编制主体不符合规定、组织工作没有加强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编制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而是业主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在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再编制整体竣工财务决算,造成部分由项目法人支付的费用无法计入成本;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工作得不到加强,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且质量不高。

(1)问题的实质:一方面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103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第104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费用不在现场管理机构支付,现场管理机构在编竣工财务决算时,无法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第三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03条“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制定专人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原因分析: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掌握和理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责任主体的有关要求,建设管理中发生了有关责任不明确,内部建设管理制度不规范;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不重视,建设期间没有准备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在编制时也没有制度完整的工作方案。

(3)建议:一是项目法人要求其他机构以一定的方式明确做一部分工作和承担一部分责任,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和及时,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一定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代建单位责任,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三,项目法人委托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

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领导,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时、保质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2 主管部门的监督协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够,在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投资计划管理及建设资金拨付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表现在建设工程竣工时,部分建设资金没有拨付到项目法人,造成投资完成不完整,存在缺项,使财务竣工决算编制质量存在问题。

(1)问题的实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7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原因分析:一是由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有些项目法人还没有成立,主管部门将投资直接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项目法人成立后,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造成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数和实际不符。二是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建设体制的改变,由地方完成的部分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也没有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也没有督促有关单位划转有关财务手续。

(3)建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及时核对投资下达和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6条的要求,完善有关手续,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不符合要求

1 不以批准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有些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以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而足以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为依据,导致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情况不能正确反映,竣工决算审计时,概算执行情况评价难度增加,不利于反映工程投资效益;有些将计划外的投资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造成虚增工程投资;有些项目将未到位的地方建设资金虚假到位,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反映,造成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不真实。

2 问题的实质: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108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合同(协议);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管理文件。”“作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是没有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反映将未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增加,造成竣工财务决算的资金来源与应收款项不符,是违反《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的。

3 原因分析:项目法人没有严格执行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有关编制依据的要求,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按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管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没有清理和调整,想当然地把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当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的依据不符合规程的要求;同时,对有关制度的学习认识不够,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4 建议:概算的审批具有权威性,不能随便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才能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对没有经过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的投资要从竣工财务决算中剔除,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调整;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真实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动情况,对不到位的建设资金不能做假账视同到位。

四、交付使用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

目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普遍存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一方面虚增了其他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形成了账外资产;而有些管理单位将应摊销的费用却作为资产移交,在移交时,接受单位也无法接受;交付使用资产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或计价不合理。

1 问题的实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到其他资产的价值中,形成帐外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没有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对交付使用资产清理、分类和计价,移交给管理单位时,管理单位无法计价入账;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待摊投资的直接计入和分摊计入区分不清,造成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准确。

2 原因分析:一是对资产概念不清,二是对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理解不够;想简化复杂的交付使用资产的清理工作;三是对工程建设内容不全面掌握,对待摊投资分摊方法的要求理解的不够,或不愿意做复杂的分摊工作。

3 建议:认真学习和理解新规程,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环节中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正确计算其价值,防止资产价值虚增;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分摊待摊投资,做到待摊投资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避免存在帐外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交付使用资产要列示到能单个发挥作用的资产。

五、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符合规定

预留未完工程投资依据不足,主要表现在预留完工程投资的项目是概算外项目,超概算批准的投资较多,预留费用有一定的随意性,标准偏高;或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按规定使用,超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预留时的范围和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甚至还有应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没有预留。

1 问题的实质:新颁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规定“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工程投资有结余,项目法人想利用结余资金增加一些管理工程,尽量将投资花光。二是部分费用项目的预留,项目法人无法控制,只能尽量多留。三是对有关规定掌握不够,按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部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四是对批准的概(预)算的权威性认识不够。

3 建议:一是项目法人应持谨慎态度,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按标准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费用。二是抓紧实施未完工程和合同的完工结算,支付相关费用。

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篇3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篇4

公路建设具有投资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而对公路建设的会计核算也要围绕这一特点而进行。而且要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合理地反映公路建设的全过程。

1按照公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特点找准会计核算的基点

首先,要做好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在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中,应坚持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的管理原则,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参与到整个建设过程中去,要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要从工程前期的财务评价,资金筹集、工程计量、合同签订、变更审核、项目施工评优等都要纳入财务管理范畴。

其次,做好资金核算,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资金量大,运用周期长是公路建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路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如何搞好资金核算,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就成为会计核算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自有资金仅仅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信贷资金。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宏观政策调控、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资金管理要贯穿整个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要把降低融资成本做为最主要的管理内容来抓,以达到高效率地使用资金和降低公路建设成本的目的。

第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在公路建设项目核算中,要根据已批准的工程概算内容设置账务和进行会计核算。要建立健全整个工程期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克服临时思想和短期行为。特别要加强实物管理,对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公路建设所需各项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发挥财务管理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对公路建设项目做好财务分析与评价。

(1)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主要是确定或预测进行公路建设项目而被选择的不同行动方案所需要的工程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在建设期的利息支出等,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编制项目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2)项目的获利能力分析,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分析将以项目现金流量分析为基础,全面衡量与评价项目的投资收益,并进一步作出最优方案的选择。

(3)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分析,对公路建设项目来说,其未来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可通过财务报表的分析结果来反映。因此,财务报表分析是对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收益进行综合反映的一种分析方法。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分析还具有另一个重要作用,这就是当地建设单位采用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时,对投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建设单位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投标单位目前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未来该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可能的变动情况,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中标,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要做到财务决算与工程决算有效、自然地衔接,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包含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其中工程决算又是财务决算的基础,只有工程决算编制完整才能为财务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决算编制的全过程,因为工程决算与财务决算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在工程决算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t)工程决算经过招投标,大的项目是不容易被遗漏的,容易被遗漏的是未经招投标的小项目,线外工程,收尾工程等这些项目一定要纳入工程决算中去,如有遗漏,工程项目将无法与财务项目相对应。

(2)工程决算中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的确定,主要包括收尾工程,土地占用面积的确定,概算与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等。

(3)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涉及工程,财务、征地拆迁,工程监理等方方面面,会计人员要熟悉公路方面的基本知识,包括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公路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包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的管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等。

(4)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财务决算,在工程决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上,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因为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因此,会计制度规定要按会计年度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工程完工建成后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年度财务决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而工程竣工决算是在年度财务决算基础上编制的以货币或实物数量为计量单位,全面反映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为止的全部建设情况,包括自开工以来历年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项目投产使用情况等等。这就要求财务决算与工程决算在编制时间上既要有年度上的区别又要在整体上趋同,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公路建设的财务状况及其财务成果。

3依据科目设置建立相关辅助台账,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当中控制

在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中,运用台帐的灵活性解决会计核算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解决财务核算的滞原性,运用台帐管理起到审核、核对作用,起到对项目前期、中期的控制作用,同时也可以满足日后查询的需要。

3.1固定资产台帐

在公路建设项目中购建的办公用品如电脑、复印机等,交通工具包括车辆以及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大型机器设备以及工程完工后使用的养护设备和沥青拌合设备、摊铺设备等都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不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并且在试运行期间不得计提折旧,为便于对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工程竣工的移交,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购建时间、购进时的固定资产原值,相应税费,使用年限等。

3.2合同辅助台帐

合同管理是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由于公路核算中涉及的合同金额占总概算量的85%。因此,在日常财务核算中要按照合同内容设置合同计量期数,支付凭证号、合同原金额、变更金额,合同实际支付金额,开工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等项目设置台帐,对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3.3贷款及利息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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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规定移交广州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领取《报建审核意见书》前,向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XX)、《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乙方报送一套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该认可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三、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时报送合格的本工程档案,依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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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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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工程房屋维修、编史修志、区域规划、民事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步伐,否则,将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法规,保障城建档案事业顺利开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城建档案工作要得以健康发展,法制建设是根本保障。1986年济南市出台第一个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验收工程档案制度、向城建档案报送工程档案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对刚刚起步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2年随着济南市地下管线普线建档工作的完成,为巩固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济南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对地下管线档案的查询利用、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工程档案的验收和工程档案的报送都做了明确规定。1994年,为了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两个政府令把济南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1998年竣工档案保证金取销,原有的政府令明显的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于2001年12月省人大批准,2002年1月起施行。在这期间,2001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2001年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为济南市城建档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据。从《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人大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构成了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任何一个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不能满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城建档案移交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城建档案进馆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城建档案馆馆藏结构不合理;二是法规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没有涉及。随着数字技术和计算机及其设备的成熟,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现代技术制作的机读档案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为满足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迫在眉睫;三是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力度不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比较混乱。地下管线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我们对地下管线档案的重视不够,致使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为人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威协到人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城建档案法规建设中应注意与建设系统各专业法规的衔接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产生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专业的系统工程,《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执行,需要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但现实中,各部门执行情况却不尽如意。建设系统各部门往往只重视自身专业的法规执行而忽视城建档案法规,致使城建档案法规执行不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城建档案法规建设中要注重与建设系统各专业法规的衔接。城市规划、土地、市政、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境保护、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地方法规时,应有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等条款,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严肃性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档案工作法制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档案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执法工作较薄弱,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城建档案进馆率偏低,因此,城建档案执法尤显重要,关系到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城建档案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城建档案执法主体。按《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同时挂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的牌子,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享有专门权限行政机关的职能,负责组织和管理城建档案方面的行政事务。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享有行政执法职能,但不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应报执法主体审核,由执法主体作出裁决。

二是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队伍。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享有行政执法职能,必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对所属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有权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的可直接移交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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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的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第三条 工程主要内容

1、 开挖混凝土地面及接地网沟槽,接地极的安装

2、 楼顶均压带的拆除、安装

3、 楼顶避雷针的安装

4、 户内外接地线的敷设

5、 其他详细内容参见本工程的外包工程审批书。

第四条 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

第四条 工程量以预算所列工程量为准。

第五条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

第六条 合同总价: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合格后,应付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 工程结算依据

1、合同价。

2、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理、监督。

2、本工程质量经双方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乙方购置的主要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凡材料代用或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下达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3)隐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签证,乙方作出隐蔽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隐蔽项目乙方应书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查,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事后提出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检查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设计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实施。如乙方对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费,均由乙方自理。

5)工程竣工后,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自竣工日期算起一年为保修期。

第十条 施工及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甲方在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变更文件,经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缓建及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对在建项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起工程的有关问题和费用由主管部门仲裁。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1、乙方应书面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验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变更等为依据。

2、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时,乙方负责返修处理,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委派他人进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费用中扣除。

3、正式验收前2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施工记录,验收签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报告等移交手续。如所需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4、工程竣工3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现场实际的竣工图及全部施工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

2)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委派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理监督,并办理有关签证。

3)负责及时安排施工停电、施工协调工作。

4)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临时用电、用水管线的架设维护。

2)负责编制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查完善后遵照执行。

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备料和施工,在施工中认真组织自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负责申请施工过程中的停电计划,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5)负责工程验收前的施工场地清理,并负责拆除临时设施。

6)负责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无偿修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网WWW.kt250.Com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1、乙方对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人员、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3、开工前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乙方负责施工“三措”的制定和执行,并指定专人担任现场工作负责人;甲方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施工“三措”的审批,并向乙方交代现场设备情况。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10% 的违约金。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乙方施工费200元。因扫障等原因受阻造成工期延长,不扣乙方延误工期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阳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尾款结清、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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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 月 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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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的拨款和借款,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园区所属的三个投融资公司融资筹集的各项资金。

4、上级财政拨款和借款、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项目,由园区各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

园区所属的三个投融资公司通过融资筹集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三个投融资公司负责先期筹集资金,由各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工程完工后,由园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回购。

5、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备到工程竣工的各项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合同管理、设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形成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6、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由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招标文件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钢材、水泥、硪砂、商品混泥土等建筑主材涨跌幅度在10%以内不予调整,超过则按工期内市同期市场材料信息价予以调整,如同期公布的市材料信息价中的缺项科目,按照园区财政局审查的市场价确定。

8、工程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编制竣工决(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由园区财政局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或批复。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前,项目部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9、工程资金筹措与拨付的责任及权力在园区管委会和园区投融资公司,在项目开工之前,项目部应依据项目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原始资料,按照工程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类别、支出时间、支出数额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为适时投入资金提供基本依据。

10、由财政委派会计负责项目部财务核算工作,委派会计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建账,专账核算,项目资金专户存储或由财政代管,资金支出实行项目部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目部设立财务总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审核,财务总监由园区财政局委派。

11、项目部支付在建项目工程款时,应要求施工方提供监理部门签名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书,完工项目要提供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单等;付款时,施工方须提供园区地税分局开具的税务发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报工程进度表和拨款审批表监理、技术人员核实(监理单位申请拨款由甲方代表核实)甲方代表审查财务审核项目部法人代表审批拨款。

项目部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该项目每次申报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资金作为工程预留结算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预留结算资金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确定的项目总投资予以结算,但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12、凡涉及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用地设计、工程招标、施工企业确定、重大设计变更、资金调度等重大问题,须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项目部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项目部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实施计划外工程。

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由项目部、财政、施工、监理四方共同签证,未经上述四方签证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算时,对其投资不予认可。

13、项目部应建立往来业务的结算、登记、核对清理制度,及时登记每笔债权、债务的形成、清偿及增减变化情况,及时核对、清偿。

14、项目部所需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均由管委会统一调配,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部有使用、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15、项目部管理经费按照建安工程预算的0.4%计提,由项目部管理使用,适用范围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使用时按以下程序开支各项费用:经手人签明事由知情人核(证)实财务审核项目部法人代表审批出纳付款。

篇11

    (一)领导不重视转资工作、相关人员参与力度不够

    1、目前作为工程项目责任人主要精力集中在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上,对固定资产转资只认为是造价和财务人员的事。当生产装置建设完成,按设计要求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即认为工作职责已经完成,甚至将项目建设期相关人员调离原岗位。

    (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按时完成,主要原因

    1、企业忽视在工程建设中各项资料的收集,造成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中由于资料不全而无法编制竣工财务说明书或说明书内容不完善。

    2、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缓慢。外部施工单位流动性强,工地现场资料整编和结算人员较少,而且身兼数职、变动频繁,不能及时整编和交付结算资料,如果工程被转包或分包或者已完工项目预计结算收入扣除进度款、备料款、质保金后回款不多时,情况就更为严重。

    3、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较长。一般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至少需要12个月,而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在竣工后3个月内才能完成,加上财务决算的审计检查、报批、核准时间,致使从工程竣工到财务决算上报审批至少需要一年甚至几年时间。

    (三)缺乏固定资产转资的相关规章制度

篇12

自20__年1月30日“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方面无论是监督机构还是参建各责任主体,在思想意识和实际工作中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由于建设单位对法规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验收的组织方面,角色没有转变过来,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如只有验收组成员组成,无验收方案等。

2、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形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如分包单位不到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监理单位总监不到位等。

3、验收单位和人员形成的验收意见不规范,对政策、标准尺度的把握上不太准确,如设计单位的检查报告过于简单,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与事实有差距,验收意见为“把____问题处理完后,同意验收……”比较含糊等等。

4、监督机构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未认真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②验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个“角色”转换问题,过多、过细的介入到应该由验收组成员进行的工作;③特别是在“监督意见”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门”不尽规范;④在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够严谨、准确,存在“因人而异”、“因楼而异”的现象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作为监督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除了不断规范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外,同时应使自身的监督行为及工程验收监督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下面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组组成人员和验收方案;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控制资料;

(四)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质量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监督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难验收全过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监督意见。

二、验收监督内容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地基处理、基础的施工质量及验槽记录、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2、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评定报告;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

5、施工图审查中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6、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

7、监督组现场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

1、查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核查(以给排水、采暖、电气为主);

3、工程实体外观质量;

4、有关安全、功能和环境的检测报告:结构检测报告、外窗“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5、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实施等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等,并附需整改问题的结果);

7、发现有违返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组长应报告监督科长同意后,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改正;

8、监督组现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和《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三、竣工验收监督综合意见(阶段验收可参照)

×××工程,建设单位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为:×××,于×年×月×日,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组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经我站现场监督,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组人员组成、到位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次验收合法、有效。并请建设单位于十五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用语中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__*问题处理以后通过”,“__*问题处理以后复查”等等。

四、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 有关监督验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竣工时的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监督验收前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应在工程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审查和查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后进行监督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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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城乡统一标准,严格实施法定建设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质监(安监)登记、施工许可、定点放样、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定点放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质(安)监应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时发生施工单位更换、合同终止及工程长期停工等改变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变更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管处不予受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法规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宣传,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公示制度。

局属各科室、单位及365建设窗口应加强建设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的宣传,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预先告知业主下一程序的办理要求、依据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及时将工程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在《建设(规划)局网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单位之间齐抓共管,跟踪监督。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管理。

施工企业参与违法建筑施工,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开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相挂钩,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五、强化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停工令,对拒不停工的,必须及时书面向市质(安)监站、市建设局报告。监理企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时报告,继续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经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其外立面、层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随意更改,涉及房屋结构、强制性条文、节能标准等内容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图纸的质量和深度,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随意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否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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