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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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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关键词 :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对市政、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这些投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情况来看,每年均有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来分析,未能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占相当大的比例。据调查,温州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均未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的甚至年限长达十至二十年以上。

(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分析

1. 政府部门督促手段不够严厉、相关细则未完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应在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但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大多数由指挥部或者国有企业承担。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有督促,但督促手段还不够严厉。因为政府部门没明文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会有什么结果,建设单位也就不会认真对待,甚至觉得这是件可有可无的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细则不完善,给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也带来一些难度。

2. 企业片面重视建设过程,忽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管理层的目标是如何使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一般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很重视,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觉得竣工财务决算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有时为了赶工期,企业往往忽视某些因素及风险,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造成后续审计问题严重等以致无法办理竣工决算。

3. 基础财务工作未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一重要作用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如从建账开始财务账套的项目核算和明细科目未能合理设置,后续处理难度就很大。本人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账套未设置好,相当多的财务人员觉得账做平了就可以了,未考虑到后续的竣工财务决算。如一家单位承担10 个立项项目,就应在账套里,设置大项目10 个,所有成本和费用都按项目归类,利息等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从项目建账开始,账套设置的明细科目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科目构成最好保持相对一致。可以说,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对竣工财务决算意识不够、这方面知识也有点欠缺。

4. 机构和人员变动频繁,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无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复杂工作,要求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工程人员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作下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建设单位的机构和人员频繁变动,其他人员无能力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大、工期较长,而近几年各地机构改革又较普遍,人员的频繁调动加大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难度。

二、强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细则,各部门应大力协调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再者是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整体绩效来评估,作为工程评优的一项硬性指标。

(二)加大基本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在工程前期建账开始就必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日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打下基础。建账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会计账套的设置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径。财务部门必须健全合同支付台账,账套数据和合同支付台账数据必须对应,这对后面的竣工财务决算很有用处的。政府部门应开展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布置工作、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建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全方面的意识和知识。

(三)工程、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不宜变动频繁,要做好交接工作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如工程、财务主管及主要经办人员确需变动的,建议交接工作一定要及时、完善,同时做好监交工作及规范交接责任。针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遵纪守规意识淡化的同志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其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从而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衔接,使日后的竣工财务结算工作能顺利开展。

(四)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项清理工作都需要平时扎实的基础工作,工程、档案和财务部门等等应互相配合,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债权的维护有时要依靠法律部门或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五)周期长、内容多的项目可按条件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重要且难度很大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加快竣工财务决算进度,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篇2

一、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表现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不重视竣工财务的决算编制工作,不在规定时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个别项目甚至久拖不决,项目已经完成几年,仍不编制竣工决算、不验收、资产不交付使用,更严重的是结余资金不处理,想用就用。

1 问题的实质:不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期限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7条“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后,项目法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二是不符合有关费用开支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4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经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2 原因分析: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原因,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如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全部到位;部分扫尾工程没有完成等;二是主观原因,就是组织领导不力,工程价款没有完全结算,设计变更没有报批手续,花完剩余建设资金等想法造成竣工财务决算不能按时编制。

3 建议: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项目法人应抓紧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属于主观原因,项目法人应该端正思想,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组织领导不力

1 编制主体不符合规定、组织工作没有加强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编制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而是业主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在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再编制整体竣工财务决算,造成部分由项目法人支付的费用无法计入成本;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工作得不到加强,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且质量不高。

(1)问题的实质:一方面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103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第104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费用不在现场管理机构支付,现场管理机构在编竣工财务决算时,无法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第三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03条“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制定专人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原因分析: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掌握和理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责任主体的有关要求,建设管理中发生了有关责任不明确,内部建设管理制度不规范;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不重视,建设期间没有准备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在编制时也没有制度完整的工作方案。

(3)建议:一是项目法人要求其他机构以一定的方式明确做一部分工作和承担一部分责任,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和及时,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一定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代建单位责任,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三,项目法人委托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

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领导,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时、保质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2 主管部门的监督协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够,在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投资计划管理及建设资金拨付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表现在建设工程竣工时,部分建设资金没有拨付到项目法人,造成投资完成不完整,存在缺项,使财务竣工决算编制质量存在问题。

(1)问题的实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7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原因分析:一是由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有些项目法人还没有成立,主管部门将投资直接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项目法人成立后,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造成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数和实际不符。二是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建设体制的改变,由地方完成的部分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也没有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也没有督促有关单位划转有关财务手续。

(3)建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及时核对投资下达和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6条的要求,完善有关手续,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不符合要求

1 不以批准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有些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以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而足以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为依据,导致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情况不能正确反映,竣工决算审计时,概算执行情况评价难度增加,不利于反映工程投资效益;有些将计划外的投资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造成虚增工程投资;有些项目将未到位的地方建设资金虚假到位,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反映,造成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不真实。

2 问题的实质: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108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合同(协议);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管理文件。”“作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是没有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反映将未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增加,造成竣工财务决算的资金来源与应收款项不符,是违反《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的。

3 原因分析:项目法人没有严格执行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有关编制依据的要求,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按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管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没有清理和调整,想当然地把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当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的依据不符合规程的要求;同时,对有关制度的学习认识不够,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4 建议:概算的审批具有权威性,不能随便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才能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对没有经过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的投资要从竣工财务决算中剔除,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调整;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真实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动情况,对不到位的建设资金不能做假账视同到位。

四、交付使用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

目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普遍存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一方面虚增了其他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形成了账外资产;而有些管理单位将应摊销的费用却作为资产移交,在移交时,接受单位也无法接受;交付使用资产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或计价不合理。

1 问题的实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到其他资产的价值中,形成帐外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没有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对交付使用资产清理、分类和计价,移交给管理单位时,管理单位无法计价入账;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待摊投资的直接计入和分摊计入区分不清,造成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准确。

2 原因分析:一是对资产概念不清,二是对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理解不够;想简化复杂的交付使用资产的清理工作;三是对工程建设内容不全面掌握,对待摊投资分摊方法的要求理解的不够,或不愿意做复杂的分摊工作。

3 建议:认真学习和理解新规程,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环节中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正确计算其价值,防止资产价值虚增;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分摊待摊投资,做到待摊投资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避免存在帐外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交付使用资产要列示到能单个发挥作用的资产。

五、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符合规定

预留未完工程投资依据不足,主要表现在预留完工程投资的项目是概算外项目,超概算批准的投资较多,预留费用有一定的随意性,标准偏高;或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按规定使用,超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预留时的范围和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甚至还有应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没有预留。

1 问题的实质:新颁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规定“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工程投资有结余,项目法人想利用结余资金增加一些管理工程,尽量将投资花光。二是部分费用项目的预留,项目法人无法控制,只能尽量多留。三是对有关规定掌握不够,按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部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四是对批准的概(预)算的权威性认识不够。

3 建议:一是项目法人应持谨慎态度,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按标准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费用。二是抓紧实施未完工程和合同的完工结算,支付相关费用。

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篇3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篇4

公路建设具有投资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而对公路建设的会计核算也要围绕这一特点而进行。而且要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合理地反映公路建设的全过程。

1按照公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特点找准会计核算的基点

首先,要做好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在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中,应坚持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的管理原则,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参与到整个建设过程中去,要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要从工程前期的财务评价,资金筹集、工程计量、合同签订、变更审核、项目施工评优等都要纳入财务管理范畴。

其次,做好资金核算,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资金量大,运用周期长是公路建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路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如何搞好资金核算,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就成为会计核算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自有资金仅仅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信贷资金。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宏观政策调控、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资金管理要贯穿整个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要把降低融资成本做为最主要的管理内容来抓,以达到高效率地使用资金和降低公路建设成本的目的。

第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在公路建设项目核算中,要根据已批准的工程概算内容设置账务和进行会计核算。要建立健全整个工程期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克服临时思想和短期行为。特别要加强实物管理,对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公路建设所需各项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发挥财务管理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对公路建设项目做好财务分析与评价。

(1)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主要是确定或预测进行公路建设项目而被选择的不同行动方案所需要的工程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在建设期的利息支出等,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编制项目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2)项目的获利能力分析,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分析将以项目现金流量分析为基础,全面衡量与评价项目的投资收益,并进一步作出最优方案的选择。

(3)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分析,对公路建设项目来说,其未来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可通过财务报表的分析结果来反映。因此,财务报表分析是对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收益进行综合反映的一种分析方法。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分析还具有另一个重要作用,这就是当地建设单位采用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时,对投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建设单位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投标单位目前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未来该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可能的变动情况,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中标,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要做到财务决算与工程决算有效、自然地衔接,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包含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其中工程决算又是财务决算的基础,只有工程决算编制完整才能为财务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决算编制的全过程,因为工程决算与财务决算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在工程决算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t)工程决算经过招投标,大的项目是不容易被遗漏的,容易被遗漏的是未经招投标的小项目,线外工程,收尾工程等这些项目一定要纳入工程决算中去,如有遗漏,工程项目将无法与财务项目相对应。

(2)工程决算中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的确定,主要包括收尾工程,土地占用面积的确定,概算与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等。

(3)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涉及工程,财务、征地拆迁,工程监理等方方面面,会计人员要熟悉公路方面的基本知识,包括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公路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包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的管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等。

(4)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财务决算,在工程决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上,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因为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因此,会计制度规定要按会计年度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工程完工建成后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年度财务决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而工程竣工决算是在年度财务决算基础上编制的以货币或实物数量为计量单位,全面反映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为止的全部建设情况,包括自开工以来历年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项目投产使用情况等等。这就要求财务决算与工程决算在编制时间上既要有年度上的区别又要在整体上趋同,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公路建设的财务状况及其财务成果。

3依据科目设置建立相关辅助台账,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当中控制

在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中,运用台帐的灵活性解决会计核算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解决财务核算的滞原性,运用台帐管理起到审核、核对作用,起到对项目前期、中期的控制作用,同时也可以满足日后查询的需要。

3.1固定资产台帐

在公路建设项目中购建的办公用品如电脑、复印机等,交通工具包括车辆以及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大型机器设备以及工程完工后使用的养护设备和沥青拌合设备、摊铺设备等都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不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并且在试运行期间不得计提折旧,为便于对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工程竣工的移交,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购建时间、购进时的固定资产原值,相应税费,使用年限等。

3.2合同辅助台帐

合同管理是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由于公路核算中涉及的合同金额占总概算量的85%。因此,在日常财务核算中要按照合同内容设置合同计量期数,支付凭证号、合同原金额、变更金额,合同实际支付金额,开工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等项目设置台帐,对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3.3贷款及利息台帐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规定移交广州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领取《报建审核意见书》前,向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XX)、《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乙方报送一套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该认可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三、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时报送合格的本工程档案,依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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