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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法律依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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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房地产的估价时点。

3、建筑物的折旧。

法律依据

篇2

关键词:

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管理;交易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断提速,这意味着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覆盖的业务范畴进一步扩大,已经从传统的房地产交易、保险、抵押、税收扩展至房地产交换等。房地产评估作为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不仅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还需要有着足够的经验作为依托。因为大部分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是在理论范畴内并与评估人员的经验相契合的。在大量的经济行为内,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也会存在其相应的风险性。尤其是在现阶段房地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被转嫁的情况极为普遍,这无疑影响了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

1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

风险国外学者A•H•威雷特认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基于此可以看出,这种不确定性的损失就是风险的核心所在。抵押房地产价格风险评估,指在抵押房地产评估活动中,因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或者是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偏差,并且对于使用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进而对于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经济、剩余方面损失的客观可能性。因为外部因素影响,或者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自身问题导致评估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都会产生一系列的房地产评估风险。因此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而言,需要做好事前准备工作,以尽可能的规避潜在风险。保证在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诸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本条件完备与否、基本条件与评估独立性与客观性方面的影响程度等。

2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因素

2.1信息不对称

信息作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对于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如果有意委托人与人的信息不对成,会造成极大的房地产评估风险。作为信息优势方,与委托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委托人方在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方面存在巨大的风险。委托方聘请的人在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过从主观角度来看,委托人对于人的主观业务能力监控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果人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委托人也无法准确的判定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另外信息不对称之下的委托关系,对于委托人而言也存在极大的风险。

2.2交易费用影响

在交易的过程中,降低交易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了达到交易目标,需要从外部交易费用着手,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交易风险。另外在降低这部分费用支出的时候,需要重视交易动机的转变,必须将交易的临时性与随机性方面转向为长期性。如果客户对于抵押房地产评估的主要业务范畴与内容不甚了解,那么在其寻找评估机构的时候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诸如咨询费用、谈判费用等。在评估的过程中,客户能够通过提供抵押贷款方的银行中获得评估机构相关信息,诸如名单、资料、联系方式等,然后客户自身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不必要的外部交易费用支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固定的评估机构生成的报告产生交易行为,无法细致的对问题进行全面考察与审核。虽然降低了信息费用,但是信息不对成的情况却更为严重。

2.3评估机构的利己主义动机

对于评估行业而言,其特性是低投入背景下带来的高回报。那么基于此,评估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在此阶段评估机构对于业务而言大多都会接受。但是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对于部分虚假产权的文件骗贷情况较为普遍。

3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管理对策

3.1协调信息不对称

可以考虑通过识别信号的方式预防逆向选择。评估机构需要建立正确的风险意识,然后不断的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保证提交的评估报告质量可靠。这样才能够树立自身形象,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建立良性循环。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评估风险,评估机构也可以根据客户提供的财务状况等一系列数据信息真实度进行考量。这样便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评估风险问题。

3.2交易费用的控制

在控制交易费用方面,可以选择项目投保的方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风险。但是需要注意尽量选择范围较广的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评估风险。随之而来的费用增加也是必然的,做好合理的区分是关键。另外也可以通过与其它评估机构建立合作管理,分摊评估风险,不过这种方式影响费用的因素与时间、合作方式有关。

3.3改变评估收费方式

由于目前高估现象的频繁出现,改变评估方式对于降低评估风险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评估方式的改变需要从政府指导价着手,也可以考虑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不过需要注意的事必须保证在收费标准以上。为了杜绝因评估人员自身主观因素引起的不公正评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与激励体系,监督权由客户与机构领导部门保有,定期进行检查与分析。另外加强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制度的建立,对评估人员的利己行为进行惩处,才能够保证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可控性。

参考文献:

[1]肖艳.我国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及风险管理[D].重庆大学,2001.

[2]石薇.我国房地产抵押评估的风险管理[D].天津大学,2012.

篇3

一、前言

市场经济日渐完善促使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房地产估价工作在其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作为一种社会性中介活动,房地产估价主要实际由于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平衡性以及不对称性所产生的社会需求,无论是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交换、房地产拍卖、房地产征用、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合并等等,同时还涉及到企业合资、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合并等等,房地产估价服务在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估价专业性非常强并且涉及范围非常广,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的风险性非常强。市场经济影响下,房地产估价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房地产市场角度分析来看,需要构建和平贸易发展模式,保证市场秩序合理性以及有序性,为房地产估价正常化以及规范化提供保障,对房地产估价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估价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健全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房地产估价机构普遍存在着,但是并不是属于专业化房地产估价机构,甚至一部分估价结构以及估价工作人员自身并不具备估计资质。虽然我国针对房地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提出针对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因此往往只能够规范供给主体,但是对于估价市场供给主体之外的部分并不存在着约束作用。在房地长估价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需求主体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约束限制性使得估价市场发展受到影响,使得供给主体存在着非常大的工作负担,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由于在房地产估价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力使得缺乏配套惩处规定,因此,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

(二)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起步时间非常晚,这就使得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专业人员并没有达到预期数量,实际的技术能力以及专业素质水平也并不是非常理想,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水平受到了影响。我国房地产的估价主要是采用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制度,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够获得职业资格证。从目前来看,一部分估价技术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得其从注册资金方面弄虚作假,严重的影响到估价工作人员的估值技术以及房地产整体挂机质量,同时也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估价师资历以及水平,房地产估价师缺乏工作热情以及工作动力,鼓励其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更是难上加难。作为一名合格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需要不断研究执业过程,不断突破自身,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房地产估价质量提供保障。

(三)房地产估价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从目前发展来看,一部分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由于改制使得评估结构往往与管理工作部门之间构建练习,但是由于双重身份以及公司兼营等使得其背离了改制工作目标,特别是一部分行政工作部T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计划经济发展行为以及发展心态,存在着执行活动有效性不强的现象,进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非常常见,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市场竞争呈现出不公平性,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着混乱。从目前房地产估价市场来看,缺乏专业性、高水平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过程中,往往开设的劳动人事档案转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证明都存在着虚假性,往往空头的资产评估师为其作弊使得资格验证工作以及资格核查工作陷入形式化。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工作,使得并没有获取法律认可评估机构实际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挂靠现象非常严重,这就需要结合目前的工作来强化审查工作、审批工作以及管理工作,避免房地产估价监管工作陷入形式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估价对策

(一)构建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

在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来构建更加完善房地产估价法律体系,同时还需要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估价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估价在市场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严格的规范房地产估价组织结构以及实际的审批程序,同时对于房地产估价的违法行为以及违规行为制定有效的惩处工作标准。此外,还需要明确不同业务工作部门实际评估工作,为公平竞争提供有效保障。总之,需要不断提升房地差估价组织能力以及估价准确性,提升估价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为房地产估价市场正常运行提供有效保障。总之,需要针对放点产估价市场来构建信息反馈工作机制,促使房地产估价工作能够居于社会监督下,同时也能够为房地产估价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二)重视房地产估价市场规范性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房地产市场发展呈现出独特性,房地产估价也并不只考虑到房地产价值,还需要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这就对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估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估价的质量。为了能够做好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市场规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原则和客观原则,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为了能够保障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要求以及房地产运行原则,保证房地产估价组织以及房地产估价个人独立性,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重要作用,保证政府不直接的干预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工,对于非法的房地产估价工作,需要加大实际的调查工作力度以及实际出发工作力度,严厉处罚哪些制造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工作人员,同时还需要将不良记录更新到个人档案中。诸如,对于虚假报告对房地产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是房地产估价个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树立法律权威性,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三)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整体素质

作为一项全面性、灵活性以及继承性系统,房地产估价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特点,房地产估价工作实际上并不只是房地产价值的估值,业务拓展对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也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估价质量。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培养过程中,不仅需要培养其公正原则和客观原则,对其专业素养以及基本素质等具有更高的要求。诸如,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政策法律中关于房地产估价知识,培养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诚信观念,提升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促使其能够更加熟练掌握评估工作方法,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经验,进而做好房地产估计的全面工作,为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客观性以及合理性提供保障。

(四)构建完善的房地产估价管理体制

为了能够为房地产估价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管理工作体制,构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全程性管理工作模式。政府在房地产估价市场发展中具有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缕清房地产估价行业中政企事之间关系,构建专业组织来有效规范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为了能够完善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体制,政府需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全面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Y束语

房地产估价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部分,但是房地产估价运行工作系统却无法有效满足市场经济环境发展需求,不利于房地产估价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结合房地产估价发展情况来规范行业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制度,及时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严格尊重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发展,需要发挥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重要作用,为房地产估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为了能够保证房地产估价行业有效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托作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来做好监督工作,引导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性、有序性以及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泽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竞争力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09(10):24-25

篇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篇5

由于拆迁规模过大,被拆迁项目集中,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上涨较快,而被拆迁居民大多数为收入较低的家庭,导致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需求猛增。与此比较,城市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明显不足,供需矛盾激化使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矛盾更加突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拆迁纠纷的焦点。

一是估价方法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考虑到部分城市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有些省份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基准价格+修正”的估价方法。但在实践中,基准价格并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二是估价机构缺乏独立性,正常估价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城市政府为了降低补偿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

三是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有的城市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做评估。

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在拆迁时按违章建筑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权属证书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事实上,无权属证书房屋并不等于违章房屋。

二是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住宅用房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城市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个人广开就业门路,大量临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各种税费。但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拆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的市场价相差甚远,被拆迁人意见很大。另外,一些被拆迁人在上访时反映,曾多次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主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无人受理。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

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由于《土地管理法》及《条例》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于不同的政策。现行的《条例》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土地征用条例。这就造成了同一项目或相近地块,由于土地级差和级别交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房屋有无证照等原因,适用于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群众所获补偿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方能相差数倍,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多年后,房屋拆迁仍执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现象。因此,集体土地房屋归纳起来就是“两种性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两个政策(征用、拆迁),两个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两个许可证(征用、拆迁)”的问题。

二、关于目前拆迁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

(一)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

1、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拆迁量大而集中的地区,政府应当适当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有条件的地区,拆迁可针对经济困难的拆迁户直接购买该区域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置换。

2、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争取做到高速公路拆迁房屋有备案、有预案。

3、加强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旧城拆迁改造的科学性。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稳定性。城市旧城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应当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根据城市经济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的时序,原则上经依法批准建设且竣工验收后未满10年的商品住宅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征得广大群众支持。另外,对新房拆迁,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规范拆迁评估,实现评估市场化

1、规范评估项目承接制度,实行投票制或抽签制,从源头上遏制拆迁人利用项目操纵估价。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必须由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指定或由拆迁人决定的,而应有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应设置障碍,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等。

2、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住宅房屋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对非住宅的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结合成本法与收益法,按照其性质与用途分类后,进行市场化评估。对于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的地区,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制定,要依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出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二是基准价格的制定要公开、透明,建议采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普通居民和土地、房屋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听证会方式;三是基准价格要定期修订,房价变化较快的地区可半年修订一次,一般地区应每年修订一次。

3、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与房地产评估市场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监控。如对经专家认定误评、错评报告数量达全年评估总量一定比例(如10%)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资质,规定此后不得从事评估业务;三是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撤销其注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证照不全房屋的补偿问题,应采取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针对被拆迁居民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无证照房屋中的特定情况,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从实施社会帮助,本着有利于解决特殊群体住房问题的角度考虑,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民事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给予认定。另外,为了在拆迁中做到准确界定违章建筑,将违章建筑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照房屋区分开,可以在拆迁程序中增加房屋鉴定环节,对有争议的房屋通过鉴定确认其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与违规。

2、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使用性质,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现实的精神制定具体细则,例如可参照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是否连续经营一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房屋使用性质。

事实上,解决“住改非”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提前把关,不能将问题留在房屋拆迁时进行。当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房屋使用性质已经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但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划部门应敦促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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