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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4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数字化税务管理

篇1

污水处理厂在承担环保减排的任务的同时,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药。据统计,水、电、药成本占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成本的90%以上。至2010年,我国污水排放量达800亿吨左右,而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电耗为0.2~0.56度/吨,按此测算,电量消耗至少需要150亿度以上;设备损耗、药耗、水耗等费用更为庞大,假设能通过有效的节能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节省即使1%,那也是天文数字。

目前,国内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通常存在配套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来量不足,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达不到设计进水浓度,污水处理运行管理人才短缺,污水系统不稳定,运行费用偏高等棘手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需要污水处理企业通过加强或改进自身的工艺运行管理方式、方法和转变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尽可能地将上述问题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水务企业现状

随着我国水务环保行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步加大,市场上涌现出许多区域性、全国性的大型水务集团公司,有些集团公司拥有全国各地上百家的污水处理项目。集团公司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地域分布广泛、各厂运营管理水平不一,运营管理人才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集团公司迫切需要进行集约化管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有效监管提升下属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能力,信息化运营管理模式逐步成为大型水务集团公司应对逐渐激烈的市场化竞争、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向。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崭露头角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节能优化调度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对实现工艺运行由经验判断转变为定量分析,由依赖个体式英雄发展转变为依靠专家团队能力,打造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运营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国内专注于污水处理行业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的一些公司,如华信数据、上自所、亚控科技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一般涵盖厂级运行管理和公司级运营管理两部分:

厂级的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厂级的运营管理以污水处理工艺运行为中心,以污水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为基础,通过建立全厂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将污水处理厂及下属泵站的各类在线仪表、设备所反映的生产运行数据进行采集、传输、信息共享,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将运行管理人员关注的重点数据直观地展现,然后借助污水处理工艺数学模型和专家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实现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工艺异常处理的优选方案、各工艺运行单元及全厂运行的优化调度分析方案、与工艺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性能分析、全厂运行成本分析等,从而辅助厂级管理人员提高工艺运行管理水平和综合运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运行各个环节中的电耗、药耗,降低系统运行的直接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降低设备故障率,从而降低设备维修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管理工作效率,降低运行维护人员数量,节省人工成本,最终实现达标、稳定、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目标。

公司级、集团级的运营管理

公司级、集团级运营管理以集约化管理为目标,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下属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远程集中监管,统一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各污水处理厂分析和筛选过的运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深入的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指导公司整体运营决策的工艺分析、设备分析、成本分析、风险分析等辅助决策工具,辅助企业决策层应对水务行业的激烈竞争,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

在远程集中监管方面,通过物联网技术建立下属各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生产运行情况的智能化、实时预警机制,在公司管理人员关注的关键数据或指标发生异常时,通过声、光、电、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无论身处何处,只要能连接网络,即可远程、实时、直观查看关键工艺数据、设备运行状况。

在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方面,具有丰富工艺管理经验的专家团队无需亲赴现场,借助视频会议系统,在公司监控大屏上即可远程、实时查看到现场工作画面,辅以各构筑物运行数据、关键工艺数据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即可辅助各厂解决各类工艺运行难题。这将有效解决管理人才不足,提高工艺运行问题处理效率。

辅助经营决策方面,经营决策的关键数据都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分析筛选、汇总统计,既保证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又可将公司管理人员从“数据海洋”中解脱出来,所有经营决策数据以图表、报告等方式快捷、直观地展现,分析结果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决策者进行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的制定。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水务行业发展的难题,它建立企业门户,解决企业信息传递脱节、信息孤岛问题;建立企业工作流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有效监管;健全企业预案库、知识库,提高人员知识水平和素质,保障安全高效生产;建立企业动态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决策;建立智能化污水处理工艺模型和完善的工艺调度方案,实现生产优化调度,节约能耗,降低成本;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满足上级各种考核要求,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篇2

博物馆的主角是数以千万计的文物藏品,传统的文物藏品保管大多是通过手写登记完成,包括藏品的总帐、明细帐等重要的藏品信息,不便于查询。

随着科学的发展,数字化越来越被现在的博物馆所运用,为了准确、全面、完整地记录文物保护信息,动态掌握每一件文物的保存和受损状况,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文物损毁、保障文物安全,实现资源整合和效益最大化。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博物馆界就开始了对藏品资源的数字化开发,把博物馆的实物变成能被计算机存储、识别和传播的一组数字,建立了一些用于馆内研究、管理的数据库和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

2001年以后,随着“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物调查项目”)试点工作启动并逐步向全国推广,藏品数字化建设大大步伐加快,为开展统一的数字资源建设,国家文物局制订颁布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等一系列标准规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文物元数据、电子身份标识、馆藏文物信息著录、文物影像信息采集、藏品数据存储及交换等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并取得成果

至“十五”末期,共完成山西、辽宁、河南、甘肃四省1546854件(其中珍贵文物380233件)馆藏文物基础信息数据采集,记录数据457822条,拍摄图片728019张,建立了信息量达3.5TB的数据库。该项目现已推广到11个省份,预计“十一五”期间完成全国馆藏文物基础信息数据采集。

2009年宜昌博物馆通过文物信息采集的工作,共完成了一级71件套,二级71件套,三级460件套的文物信息的采集,为今后的文物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目前,我馆正在进行其他馆藏文物的信息录入工作,争取在新馆建设前实现所有文物的信息化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功能,特别是随着免费开放后,如何满足人们在博物馆的文化和精神需求,对博物馆的展览陈列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在博物馆陈列中,长期沿用的实物加说明牌式的展示手段,难以充分地诠释展品。陈旧的展览模式难于吸引观众,长此下去,博物馆失去了它应有的教育和宣传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形成,博物馆的教育功能越来越处于突出的地位,使观众更主动、更深刻、更全面了解博物馆的各种信息,满足观众的参与愿望。多媒体技术毅然成为现在博物馆进行展陈辅助手段的首选,它能更好地表现和诠释展品,实现观众与展品的互动。

近年来,博物馆在科学教育及科学普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陈列展示中摆脱了原来以展板为主的说教式的展示形式,大量采用可操作模型、游戏、触摸屏等动手参与项目,使青少年在轻松愉快的活动中学到知识,提高中小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博物馆教育的导向逐渐由传统的“说教”转到“寓教于乐”。

2011年11月14,笔者在成都参观了金沙遗址博物馆、特别是金沙遗址博物馆改变以往观念的展陈方式,值得我们学习,由于展览并非仅仅针对领导或专家,而更多的是针对最普通的观众,因此在展览大环境的整体气氛塑造上,尽量为观众营造出休闲、娱乐的轻松氛围,他们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科学、通俗、生动、活泼的方式,从古蜀金沙王国的生态环境、建筑形态、生产生活、丧葬习俗、宗教祭祀、文化背景等多个角度,全面展示金沙文明的辉煌与灿烂,展览在大人、孩子都喜欢的环境中通过浅显易懂的文字、生动活泼的多边形版面和大量的实物、图片资料以及复原模型加以阐释,再配上丰富多彩的、结合金沙文化开发的智力游戏和三维动画等,特别是在吸引孩子方面做足了功夫,许多展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孩子的喜好,激发了他们积极参与的主动性。如在多媒体展示、4D电影院等都充分考虑了孩子的需求,使金沙遗址博物馆变得生动起来,特别是遗址馆,观众在这里可以感受古蜀国祭祀活动的频繁和宏大气派,还可以近距离实地观看考古发掘的过程,远离了博物馆原有的严肃古板、曲高和寡、门庭冷清的现象。

如“远古家园”展厅,主要展示的是成都平原远古先民的生存状态,在对其居住区建筑内容进行诠释时,采用投影、猜想模型、电子书、遗址局部复原等多种形式,从多个角度帮助观众理解展示内容。

由此可见,数字化高科技的运用在展览陈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字化不仅在藏品的管理、陈列展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如今的考古发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些高科技手段经常被考古工作人员所用,比如GIS、遥感等技术。

2009年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强调科学发掘,强调多学科合作,强调自然科学方法的运用,强调现场保护和遗址保护。通过高科技扫描,充分运用现代测绘技术,采用国家地理坐标进行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建立遗址的地理信息系统,并将考古工作中取得信息和数据加载其中,最终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考古调查,比如湖南长沙铜官窑的发掘就充分利用了高科技的手段。还可以通过GIS,人们可以将考古遗址的位置和范围通过空间数据(如一系列点的坐标)设定,考古遗址内的遗迹、现象乃至每一件器物,都可以用准确的空间数据来表明位置。这有助于考古学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根据遗址中各种遗迹和器物的空间分布状况,模拟和重建当时的某些历史及其演变过程,从而方便地进行多重空间分析。理论上说,在考古研究中,还可运用GIS技术建立局部区域、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考古信息系统。比如,通过建立一个流域内不同时期考古遗址的地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表示遗址范围内的各种遗迹,并将其分为点、线、面3种类型。“点”可以确定遗址和遗址中遗物的位置,较大区域的空间分析中可以将遗址抽象为点;“线”具有一定的长度和走向,表示古代的城墙、道路、河流等相互间或与遗址、遗迹之间的联系;“面”确定遗址范围和形状,表示遗址的范围或各种面状的遗迹。

遥感与航空摄影考古主要包括地球物理勘探、测量,航空摄影勘察和卫片、航片分析等。其中以航空摄影勘察,航片、卫片考古学分析为主,文献研究、考古调查发掘及地球物理勘探为辅。遥感考古技术通过在空中对地面进行俯视,可以全方位地对一个地区地貌的情况进行摄像,不会受到地理环境的限制,大大节省了考古调查的成本。有人做过统计,在相同范围内,用遥感与航空摄影考古的方法,在效率上要比传统的踏查方法提高几十倍甚至上百倍。遥感考古对古代遗迹的破坏相对于传统考古要小得多。利用遥感图像,可以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了解遗址和古代墓葬的构造,尽可能地减少破坏。

今天,许多单位都开始利用遥感和航空手段对地面进行考古观测。洛阳汉魏故城、洛南隋唐城、邙山古墓群、偃师商城、二里头遗址等古代遗址和墓葬;内蒙古东部地区古代大型遗址,夏家店下层文化山城、辽上京、中京、庆州、祖州、祖陵、庆陵、金界壕边堡、元上都、应昌路故城等遗址;还有黑龙江七星河流域、内蒙古西部地区、陕西关中地区、陕北、新疆、四川成都平原等地等考古工作都是通过遥感和航空手段完成的。

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数字化的应用在我馆还未得到充分的应用,但随着新馆建设逐步启动,数字化的应用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新馆对功能设施和科技含量要求较高,比如防火防盗、中央控制室、空调系统、计算机中心、同声传译系统等相关的设施,文物展厅、非物质文化展厅、非物质文化演示厅布展也将采用高科技的手段。在服务功能上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而且在手段的运用上更追求现代化和高科技信息技术,使展品展示立体化,增强展品与观众互动的效果,大副提高宜昌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水平,实现宜昌博物馆新馆的社会功效及利益的最大化。

篇3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务管理;数据管理

0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削减了税务部门的经费预算,使税务部门在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可支配资源不断减少。这也促使税务机关必须思考如何在提升工作绩效的同时,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充分利用新技术改进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将成为税务部门应对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麦肯锡咨询公司通过大量分析研究发现,锐意改革的税务部门领导都深刻理解“好钢用在刀刃上”的道理,他们正围绕当前科技主要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投放资源。目前科技发展有四大趋势:一是移动互联网正呈喷薄式增长;二是在大数据时代,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使用日渐广泛;三是电子货币逐步取代现金,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四是数字化使能技术(digitalenablement)不断应用于各种业务之中。与此相应,科技发展的成果也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方面。

1移动互联网呈喷薄式增长

1.1利用移动设备加强与纳税人联系

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10亿人拥有移动通讯设备,并且这一数字仍在不断攀升。2013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詹姆斯•马尼卡等人在其合著的《颠覆性技术:改变生活、商业和全球经济的先进技术》一书中所做的一项统计表明:2007年到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销量增长了六倍多,而且年轻一代纳税人通过智能手机进行几近全部的互联网交流。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移动设备以低廉的成本接收纳税人的信息和反馈意见,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以及向纳税人提供税款催报催缴提醒等服务。因此,手机沟通方式极易适合移动通讯设备使用者,尤其是年轻纳税人群体的需求。在新兴市场国家中,移动互联网有助于税务部门与未被纳入税收征管系统的纳税人加强联系与沟通。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应顺应时代潮流,积极改变沟通和交流模式,从利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进行传统互联网交流,转向利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设备进行移动互联网交流。多年前,世界范围内一些创新型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例如,瑞典税务部门给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发送预先填制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回拨或回复短信对申报表内容进行确认。又如,爱沙尼亚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系列移动服务,其中手机支付税款服务特别受纳税人欢迎。伊莱•伯科威茨和布莱斯•沃伦在《爱沙尼亚是怎么变成电沙尼亚的?》一书中,对爱沙尼亚税务部门的这些创新举措,给予了高度肯定。此外,美国联邦税务局开发了应用程序IRS2Go,纳税人在移动设备中安装这一程序后,可以查询其纳税申报的状态,查阅纳税小贴士,还可链接到联邦税务局推特新闻网页面,查看税收新闻资讯。2014年申报季,查询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我的退税”模块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半数以上是通过登陆移动客户端来完成操作的。

1.2开发美观、方便的手机界面官方网站

目前,绝大部分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模式开发的,这些网站功能完善、设计精美、界面友好,但是当客户用智能手机登录时,很多网站的界面无法自动转换为美观、方便的手机界面。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不断提高移动互联网服务水平,以适应移动终端使用者的需求。1.3智能手机的税款支付移动设备使用者对互联网服务的需求早已超越了发送信息和提醒等简单服务的范畴,已扩展到支付功能。2012年6月,麦肯锡公司的《手机支付发展的路线图》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的手机支付总额较2011年将翻一番;预计到2015年,该项支付总额将比2012年增长9倍。在一些发达国家,银行业已经开始推出全套手机银行服务。美国的阿肯色州和堪萨斯州等具有开拓意识的州,已允许使用手机支付财产税。在部分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也将手机支付作为拓展业务的有效途径。以肯尼亚为例,该国已有将近90%的人使用移动服务商Safaricom开发的移动货币(M-Pesa)手机支付平台。平台是一个功能丰富的虚拟银行,允许用户使用手机进行支付和转账等。

2日渐广泛的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方兴未艾,并将在未来持续影响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个行业。目前,全球各网站、社交媒体和移动设备生成的数据量每20个月翻一番,而数据存储成本持续下降。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都期待更好地利用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来为重大决策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大数据时代对于税务部门的影响不言而喻。税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海量数据的支撑,并利用这些数据来评定纳税人的税收遵从风险等级,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向具有高、中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避免对低风险纳税人不必要的干扰。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数据分析技术,特别是有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利用最前沿的数据分析工具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利用集群技术在大数据样本中分辨出具有类似行为特征的集群,以有效识别具有税收欺诈行为的群体。集群技术作为最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之一,正帮助税务部门有效遏制退税欺诈蔓延。在税款征收方面,部分国家的税务部门利用最新信息技术对纳税人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个体特征(包括行业、地理位置和纳税遵从历史)、应缴税款特征(如税款大小、来源和时间长短)以及其它标准,针对不同群体的纳税人实施相应的征管策略,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澳大利亚税务局在《2012—2013财政年度工作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在积极尝试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来提高税务管理质效。该局通过对100多万份中小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营活动报告表》数据进行了深度分析,确定了各行业利润率等关键指标的风险控制的基准值,以帮助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迅速识别出异常申报纳税人,例如少申报应税收入的餐馆或者加油站。该项创新举措实施一年以来,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已识别出3万多家异常申报企业。该局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有17%的企业在申报表中进行了纳税调增,调整后申报的应税所得户均增长了68%。总之,大数据分析技术促使了税务部门增加税收收入,并帮助其更加精准、有针对性地识别税法高遵从度的纳税人,减轻不必要的遵从负担。

3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

当今世界,电子货币正逐步取代现金,电子支付也逐渐成为人们普遍的支付方式。据麦肯锡咨询公司对全球支付行为的研究表明,2012年到2017年全球范围内人均金融交易额预期将增长33%,即从671美元增长到894美元,其中现金支付方式的比重将大幅下降,尤其在新兴市场国家,这一比重下降将尤为明显。有人把未来将出现的以电子货币支付为主的社会经济模式,称为无现金社会模式。电子支付相对现金支付而言,具有交易成本低、终端用户风险小以及交易过程易于追踪等优势,因而被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央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大力倡导。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不断推动电子支付手段广泛应用,从最初的电汇支付到信用卡支付,再到使用智能手机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的近场通讯(NFC)方式支付,减少了收付双方对现金的需求。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不仅有助于实时追踪纳税人税基轨迹,还有助于分析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目前,一些国家通过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手段,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例如,韩国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纳税人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全年信用卡消费额占年收入比重高于25%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电子支付方式的优势,自2011年起,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要求银行和电子支付服务商,向联邦税务局报告所有通过借记卡、信用卡以及贝宝(PayPal)等第三方支付平成的交易。这从立法角度保证了应税收入足额申报,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OECD的《关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税务管理的比较信息报告(2013版)》显示,在开展对比研究的52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2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支付方式作为主要税款缴纳方式。显然,全球的税务部门在电子支付方式缴税领域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4数字化使能技术不断应用于业务流程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终端产品的价格与计算能力往往呈反方向发展,同时信息存储的成本也在大幅下降,这客观上促使数字化使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业务流程。例如,1975年一台超级计算机的售价为500万美元;40年后的今天,一台苹果手机售价仅为400美元。尽管后者价格不足前者的万分之一,但其计算能力反而远超前者。许多大企业已经从数字化使能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中获利。这些大企业将数字化使能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将各供应链纳入统一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并采用即时库存(just-in-time)等新型管理技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和费用。

4.1利于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数字化使能技术不断应用于业务流程,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税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使能技术,将主要带来以下两点变化:一是从大量使用纸质表格向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转变。例如,2013年申报季,美国约83%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了电子申报方式报送,这也说明联邦税务局在推广电子申报方面成效卓著。二是使用全数字化自动填报。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将从第三方获取的纳税人收入和消费数据,用于帮助纳税人预填纳税申报表。例如,OECD的《关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税务管理的比较信息报告(2013版)》显示,2011年有7个国家的税务部门为其国内大多数纳税人预填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加坡税务局2012—2013年度报告》指出:2012年新加坡税务局通过直接从雇主处取得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信息,为超过100万名自然人纳税人预填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入库税收占该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8%。

4.2利于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数字化使能技术有利于各国税务部门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例如,未来税务部门可以考虑整合内外部数字化平台,选取部分税务案件,集中开展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这将有助于节省税收征纳成本,尽早让纳税人获得税款缴纳的确定性。

4.3利于加强与外部沟通和第三方信息共享

长期以来,许多私营机构都通过获取和利用外部数据来提升工作绩效。例如,企业通过对第三方数据和系统的整合和利用,来提高经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也会通过加强信息传递,来提高信息对称度。税务部门应该借鉴私营机构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与外部的沟通和第三方信息共享。例如,税务部门的征管软件系统设有既定的检测程序,当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出现身份信息前后不一致或相关信息不完整等情形,则该份申报表将难以通过征管软件系统的验证。这样一来,既推延了纳税人的报税时间,给其带来不便,又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服务成本。如果我们能在税务部门与第三方税务软件供应商之间建立一种实时数字化联系,即通过与第三方税务软件供应商进行数字化整合比对,在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过程中,对填报的错误信息给予及时的预警提示,必将大大减少验证通不过的次数和征纳双方的后续工作量,进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与工作绩效。例如,美国曾力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征管数据实时更新的目标。2012年1月,联邦税务局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正式投入使用,数据更新周期由40多年沿袭的每周更新缩短为每日更新,打破了联邦税务局信息化建设的瓶颈。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税务部门将资源合理地投入到新技术的应用中,并使其与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有机融合,将促进税收工作的开展。同时,税务部门应当妥善处理科技创新带来的伴生问题,例如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纳税人隐私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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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克里斯蒂安娜•麦克法兰,迈克尔•帕加诺,余英.美国城市财政状况2014年调查报告[J].地方财政研究,2015(4).

[3]梅春国,丘永政,唐炜,等.税收竞争是当代税收鼓励经济发展的基本形式[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4(2).

[4]方瑞德.德国的财税管理体制及对我们的启示[J].上海财税,1994(3).

[5]张青,魏涛.促进我国税收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5(18).

篇4

1.OECD组织

1998年渥太华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公约》,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中性、效益、确定、简化、有效和公平及灵活性的基本法律架构;主张数字化虚拟产品应视为一种服务,而非货物;不主张开征新税;税基的开设要确保各国财权合理的分配;建议企业自境外非居民售方取得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适用逆向课税①、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或其他类似的机制。

2.欧美和大洋洲地区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对电商交易是否征税各州至今未达成共识,但这几年逐步从不征税的态度向征税过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有《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网络免税法案》。美国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认为其是商品,而不是服务,且应当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6年开始,美国就主张数字产品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免税,将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期限延长至2014年。具体而言,美国主张对有形货物的销售要缴销售税,对无形产品区别对待,其中对电子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及在线劳务免税,而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特别是美国税收署2014年3月25日通知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指出财产税收的交易原则也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在监管方面,美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规定凡电子商务交易都通过银行结算支付,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

(2)欧盟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建立“清晰和中性的税收环境”。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法律有《欧洲电子商务动议》、《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数字化虚拟产品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同OECD一样,认为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属于服务而不是商品,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主张应当长期对其征收增值税。欧盟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服务及数字化产品。第二,税收管辖权由消费地行使,以商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的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由收入来源国征税并按该国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但服务商所在国对此增值税有权按30%逐年递减的比例提留部分。第三,2008年2月,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更好地协调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还积极推动电子记账、电子发票和电子申报。

(3)澳大利亚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澳大利亚税务当局(ATO)积极应对,规定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包括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这说明对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征税态度,但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具体分为提供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两种。对网上提供服务而言,若是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为本居民企业网络提供数字化服务,与传统方式的税收处理没有差别。若双方中有一方为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则特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在销售数字化产品方面,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一般不必向澳大利亚交所得税,或该数字产品允许挎贝并销售,则澳大利亚会向其征收特许权预提使用费。至于是否符合GST的征收范围,ATO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是否在提供数字产品的同时提供服务,销售是通过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运营的机构进行的等等。

3.亚洲地区

(1)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率先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国家之一。自1998年起,新加坡陆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引》和《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税指引》,同时成立了国家电子商务行动委员会,确认了他们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及货物劳务税(GST)的立场。涉及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有二个方面:明确电子商务交易要征税,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产品及服务;提供劳务则由购买劳务方缴货物劳务税(GST)。

(2)日本日本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是《反避税天堂规则》和《特商取引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要求其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同样遵从格式化收税条例规定,即网络经营的收入跟传统企业一样缴税;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境内提供劳务必须征收消费税;1996年设立“日本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的组织,用以监督日本的B2B和B2C业务。2000年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目的在于收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并对交易人进行现场稽查。

(3)韩国韩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是《电子商务基本法》、《税收例外限制法》、《地方税法》。韩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不同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国家税收服务局(NTS)要求在线的零售和批发交易都用信用卡支付,以便合理地收税。信用卡公司则应将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汇报给(NTS);税收管辖权由消费者第一居住地税务机关所有,并设置了起征点的规定;政府可以对为促进电子商业而成立的法律实体或组织在实施根据促进方案为促进电子商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的补贴,或对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

(二)世界各国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税收立法的借鉴在线交易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大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外在压力的增强和自身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在线交易会愈加频繁。加快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比较,美国采取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欧盟等国采取征税的态度,彼此之间的迥异主要是基于不同国情与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有着先进的技术优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着最大净出口国地位,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作为数字化产品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表示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属于电子商务输入国,若采用美国的做法势必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等国相配套的立法态度和立法模式,当然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欧盟、日本各国都有专门设立电子商务委员会等专设机构负责电子商务信息的采集或监管;欧美国家的银行支付监管体系;多数各国都采用消费地税收管辖原则等等。

二、“营改增”政策下构建完善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电子商务税收模式

(一)总体要求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为由于制度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等多方面因素的存在,所以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坚持法定、公平、效率、中性和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上借鉴各国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模式。

(二)措施和建议

1.明确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种归属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应当视为货物还是服务,各国的意见不一致。我们要先明确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然后研究属于哪个税种。不仿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分为产品和服务,二者的区别是能否脱离计算机使用。若产品下载后能重复使用特别是能输出打印(提供给不同人使用)以有形物体出售,则视为产品销售,若仅是在线观看,不能脱离计算机使用,或仅是一次不可复制性的服务(如律师意见书等)则与销售货物有明显区别,则视为服务。我国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广“营改增”政策,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中的服务要通过互联网及服务器传送,有别于传统服务业,比较适合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传统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现代服务业征收的是增值税。但我们也不排除现阶段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存在保险金融等在线服务,这些在线服务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因为营业税里的保险金融业务最终都是通过柜台或业务员面对面展开,这与单纯的互联信息技术服务交易明显不同。因此,本着通过“营改增”的提速、理顺增值税链条、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服务的理念,认为可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应税货物和服务,开征增值税,其中货物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征收17%,对服务按现代服务业的规定征收6%,这样既不会改变现有税制,不增设新税,又能适应当前中国的税制潮流。

2.强化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收管辖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税法中“行为地”或“发生地”已不具备原来的物理意义。我国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境外消费强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明确了境内消费增值税是由销货方缴税,即由纳税人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因此,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可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由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税务局缴税。对境外机构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数字化交易,我国可考虑借鉴OECD的做法适用逆向课税,由接收方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对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的数字化交易仍采用出口退税的规定,以维持我国原有税法的规定。

3.健全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工商登记及纳税管理办法我国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凡是通过网络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无论事前有无实体销售都必须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同传统销售一样,若是纯电商销售的纳税人,可以先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先进行网上交易纳税申请,填写表格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原件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网上税务登记号即纳税识别ID号码,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电子商务专用账户。其次,要将纳税人客户端链接到税务登记的数据库服务器,以便实时监控交易信息。然后,税务机关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将征税系统与支付系统相连接,并要求支付平台将交易情况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交流及电子商务专用账户的监控,可以进一步确认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大小。最后,设立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系统,便于在网络上直接开具和传递。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同时,开具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可视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同税种而定),并且规定填写完毕后不能随意更改。若纳税人已获得前手给予的电商专用发票,可根据传统税法规定给予相应抵扣。

4.加强虚拟商务的管理

现在不少企业将采购、生产、交换、流通、销售等实体经营活动全程网络运行虚拟化,并且还出现了虚拟货币支付工具。虚拟货币交易与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过程都是虚拟的,但交易的货币却是真实与否的关键。对于这一新生支付工具是否在现实中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14号函曾批复对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转让财产所得收20%的所得税征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这一点还将有待进一步提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篇5

近年来,国家税收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为了使企业的负担有所减弱,增强经济实力,国家不遗余力实行减税、降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发现与避免日常经营中现有的税收风险,同时依照税收政策与企业的经营现状,对企业的税收风险制度进行持续不断地优化。

1高新企业和税务风险概述

1.1高新企业的概念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泛指为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通过持续调研、研发同时构成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是主要业务,进行日常经营,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注册满一年的居民企业。

1.2税务风险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风险着重在企业日常经营里面临的无法确定的原因,企业税收中存在的不明确性是税务风险所重视的,特别是由于税收耗费造成的无法确认性。税收风险与常见的商业风险有所不同,收入是随着商业风险的变大而增加,但是企业损失会随着税收风险的变大而增加。所以,企业的税收风险在于日常经营中税务活动和相关政策存在着差异,并且该活动不符合规定,以致而丧失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

2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2.1企业缺乏税务人才储备

现存的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务的工作主要交由财务管理,企业很少有成立税务部,同时企业也不具备专业性强的主要从事税务工作的员工。也有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设置了财税部门,但是缺少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是财务部的资金财税员工进行管理。税务部有关税务的工作仅为计算和缴纳企业税金、填写纳税申报表,还有和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与交流等,工作只是为税务基础业务。以全面管理控制角度来看企业,员工不能够准确了解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及时更新相关的税务知识,导致企业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方面不够专业,这致使了风险点的出现,使得企业在面临税务风险时无法有效规避,也不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风险产生的损失。

2.2企业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对于高科技公司来说,大多数内部管理者都有较强的避险意识。但是,从组织机构的成立和风险的识别和计算可以看到,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度规划造成的税务风险,企业仍然把利益放在首位,仍然是基于实现战略的利益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依然只存在于表面,从而对潜在的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有所疏忽,由此看出,企业仍对有税收风险防控和管理存在局部性,不够全面,对于其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缺乏深入的了解。根据调查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很久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的税务培训,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较差。有所涉及的其他部门一些员工也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他们的风险防控意识非常薄弱。高技术企业对税收风险控制普遍存在认知比较薄弱的问题,企业需要强化对税务知识的培训,让员工能够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2.3企业缺乏对研发要素的涉税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必不可少的是研发要素,同时作为规避税务风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财务风险规避不能够点明关键以及不够专业化的税务风险规避工作,这会导致企业在业务处理工作中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企业还未建立一套从研发项目的管制到其产生的费用的核算与整理的全面、合理的计划,导致企业缺少对研发项目管制足够的税收防控,不能够精准地核算和整理研发的有关费用,研发费用受到其核算流程复杂、审批时限过长等限制,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税务风险。

2.4企业未创建风险评估体系

根据研究分析得出,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对其税务工作拟定了相关计划,可是企业依然存在着较严重的税务风险。企业产生风险是因为自身并没有创建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可能会导致自身的税务工作存在于风险的旋涡里。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体系,也没有专业性强的员工所组成的风险评估小组,致使企业无法对自身与税务有关的数据实行专业性量化的工作,企业也不能及时地规避相关风险。

2.5企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强

税务风险的内控体系受到外部条件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企业应该设立全面、有效的监控体系。大多数企业创建了审计部,可是由于该部门员工的职责不明确,还未具有专业的税务水平,企业也没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规避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并未起到其在税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导致企业未能有效评估其将会面临的税务风险,不能监控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点,这可能会影响企业内部监管力度,导致企业未能在合理范围内有效的控制其风险。审计部门在工作时常常会大意、敷衍工作上,使得企业的内部审计在发生重大税务问题时方才生效。

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3.1加强对企业税务人员的培训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专业的税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人才储备的重点取决于涉税员工的专业能力的高低,需要持续对涉税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不仅是企业的违规,还有办税员工无法完全明白税务方面的相关政策,从而造成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企业从事税务工作的员工需要紧跟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政策更新,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税务培训,使得税务工作更合规和准确。以达到不会因自身的业务能力不足而造成企业有所损失,同时及时规避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通过在进行税务培训的过程中拟定激励制度,以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

3.2提高全体职员税务风险意识

对企业税务风险意识的提高是在对完善内部控制环境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这不但需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内控意识,也要使企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有所提升。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决定了这个企业的意识氛围。企业风险意识的淡薄会导致经常出现不确定因素,提高管理层与所有员工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意识迫在眉睫。设立问责制是企业内部所需要的,问责制所涉及的是企业的全部员工,当然也包括企业的管理层。企业也应该具备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制度与绩效考核,企业实施奖惩制度需要依照考评结果。根据制定的奖罚制度用来调动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对于税务风险的主动性,以达到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增强风险意识的目的。

3.3强化管理企业的研发要素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是其开展研发活动,包含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被认定的资格与其是否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务政策,这两点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会对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受到影响。所以,要想对内部控制税务风险进行及时规避工作,就要强化管理企业的研发要素。企业需要通过对前期工作采取合理的措施、健全项目后期的监管工作来达到优化研发项目管理的目的,以此来管理研发项目。企业不仅需要通过加强研发前期预算的工作,还要合理完善研发费用核算的体系,以实现研发费用科学核算和归集工作的准确性。

3.4建设税务风险评估数字化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不同应用程度,使用的数字化推进方式可采用“探索式”“协调式”“集中式”“嵌入式”这四种。其关键点在于企业是否需要一个中心化的数字化的管控组织。在数字化的转型初期,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确立好整体的相关推进方案,但是局部试点的条件还是具备的,这时需要采取探索式的推进;之后,随着企业对数字化的应用拓宽和加深,跨部门的协调需求在加剧,向着协调式、集中管理式进行过渡。最终实现的是嵌入式管理模式,整个企业需要在顶层规划下的数字化进行转型。资源层面则是通过内外的IT力量的整合运作方式上,从项目制模式向产品制模式转移;从人员上,初期重点旨在强化IT团队中的产品经理、数据分析、业务架构类等的队伍建设。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也是不一样的。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复杂的企业,在其转型的初期,需要建立适合的转型推进机制,这将是比解决自身技术上的难点更重要的事情。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前,首先,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度;其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的特点,选择对企业评估方法最适合的方案;最后,总结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与风险出现的概率,可用S、A、B、C、D等级对应从高到低的顺序分类评级自身税务风险,对于企业准确地把控众多税务风险中的严重风险,企业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产生的成本,这都是有利的。

3.5企业内部严格监督税务风险

企业的管理层应该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企业需要做到严格监督其内部产生的税务风险,审计部针对企业的财务工作与经营管理进行实时的检查和监督。在自我监督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审计部门,审计部必须定期评估和审核内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审计部在提出有关建议后,企业应确定好内部监管的税务风险的重点,着重于管理对企业影响大和发生概率高的风险点,责令有关部门整改。整改后,审计部门需要对修改后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与测试。

4结论

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帮助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调研和创新工作。企业需要全面学习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落实国家政策指导,提前做好税收筹划,使企业盈利能力有所提高,规避风险,实现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秀玲.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J].纳税,2019,13(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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