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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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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管理

篇1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一3‰。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一50%的罚款。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认,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咨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文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2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篇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

    (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30%,区县级70%(含征地成本和区县所得出让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即前项未包括的区、市、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为:市级20%,区市县级80%。

    新征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10%,区市县级90%(含征地成本和区市县所得的出让金)。

    (三)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均按本条第一、第二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解缴:

    在市和区市县国土局建立“土地收入”专户,除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外,按昭第五条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具体解交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制定。

    第七条  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的审核与监督:(一)征地、拆迁费按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如实计算,并按征地审批经限报市或县、市国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费由开发单位按实列报,同级财政局、国土局共同审定。

    (三)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开发和发展农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使用比例为:7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开发,15%用于发展农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和区、市、县所在城镇规划以外的小城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重办发〔1994〕6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经费,由国土局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2%提取,专款专用,并纳入同级财政瞀外资金专户管理。

篇4

伴随着城市化的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需求日益突显,土地资源的紧缺促使房屋征收日渐频繁。其中拆迁、补偿问题纠纷已成国有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主要矛盾。新时期如何打造高效、顺利、阳光的房屋征收工作已成当下探索的思路和方法,实行信息化管理就成为必然选择。如何实现对上述房屋征收过程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并通过公告公示、网络服务等平台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新时期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导向为业界的研究新课题。

1、房屋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等等,工作量大,时间紧是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现状。

其次,在我国国有土地实际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①房屋征收时间紧、任务重是我们土地征收部门遇到的最大问题。例如:城市建设规划图纸很早就已经完成,城市建设的工期要求又紧,但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的工作量却很大。这就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这样的问题,要求我们在进行国有土地征收时,把工作做细致,做恰当。

②随着我国全国性房价大幅度的上涨,楼房的价格不断的飙升,这也给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例如:土地被征收人会按照当时的最高楼房的销售价格要求索赔,而且各家各户的实际情况不同,有的要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差的太多,因此工作起来难度非常大。

③一些被征收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其法律法规认识较差,他们认为是国家征收土地所以应该得到的补偿,要按照他们想象的越多越好。这样一部分人也给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房屋征收信息化的作用

我们认为房屋征收信息化至少有以下作用:

2.1规范征收流程,降低系统风险

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政府可以借助法院、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多方力量,尽量建立一个相对固定、规范、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征收流程,并逐步规范相应的征收文件样式,这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风险。

2.2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涉及征收与补偿、置换等多个环节,有关货币补偿金额测算、产权置换户型及选房顺序安排、产权置换差价款计算、征收成本预算及补偿资金发放等都是重要而重复的工作。且各个环节都不透明,不仅工作效率、准确度无法保障,而且由于整个过程缺乏可靠的数据监管,客观上导致一些工作人员或被征收人利用其中的漏洞做些不适宜的事情,抬高了征收成本,影响了征收进程。

2.3建立政府公信力,促进和谐征收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有关房屋征收的公信力不高,被征收人普遍认为“能闹会闹的多得,老实人吃亏,早走早损失,晚走多得”。而实现信息化管理后,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都可以依法公开,从而建立起可靠的信息传播主渠道,实事求是的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这对维护房屋征收补偿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和谐征收,都有着实质性的作用。

2.4为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参考

各地政府无论从为民谋利,还是推进征收工作角度出发,欠失了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以供决策。比如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事后审计时经常发现补偿的围墙数量、林木数量远远超过合理的数值,部分原因是工作人员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不能提高征收标准的情况下,有时不得不人为增加补偿数量。实行信息化管理后,由于有了及时、准确的第一手数据,领导在制定方案、下达补偿决定、决定拆除房屋策略时就能够更心中有数。

2.5预防腐败现象保护征收干部队伍

在房产征收工作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情况下,各地已经出现一批征收腐败案件,且多发在最基层,常出现“拆掉一批楼,倒下一批人”现象。推进房产征收信息化,有助于通过制度建设来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的空间,从而更好地保护征收干部队伍。

3、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议

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3.1充分提高认识, 加大建设投入

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智力密集型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 支持信息化建设。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 努力把涉及征收资源信息化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当中, 逐步建立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的良性机制。

3.2建立健全机构, 规范管理行为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开展工作, 保证具体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建立与房屋征收管理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拆迁、补偿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主流程信息化, 大幅度提高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水平。

3.3清晰管理流程, 优化管理模式

进一步梳理出科学、规范的业务流程。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 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系统建设工作, 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系统。同时, 理顺管理关系, 规范管理行为, 制定出与信息化管理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作各主要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形成覆盖国土机关整体业务的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3.4强化工作管理,保证顺利实施

按照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规律, 尽快建立科学可行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对所征收项目的各类要件等文档资料,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纸质资料应扫描,实现电子化管理。

建立软件测评、认定与、监控制度, 全程进行动态管理,避免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

3.5加快体系建设, 提高服务水

大力开展各级国土征收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的网络体系建设,推进县级部门网络建设。增加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和网上服务功能,同时建立补偿管理系统,对补偿资金的发放、安置房选定进度情况等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对征收信息资源的深加工和利用, 开发新的信息产品等, 从而激励人们积极运用在线服务。

3.6 重视人才培养, 提高队伍素质

实现信息化建设技术含量高、难度大, 必须依靠一支技术过硬的可靠队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 要大力开展信息技术培训与交流,及时跟踪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动向, 掌握新的知识与技能, 培养出一批专业复合型人才, 为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4、结束语

房屋征收管理信息化作为当前的潮流和趋势,它不但成为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快速发展的先进生产力,也成为征收管理方式向科学化、现代化根本转变的关键手段,更是加强和改进我们工作成效、实现阳光征收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因此,大力推进信息化不仅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协调推进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行政管理改革》2012 年第 11 期

篇5

下列行为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提供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全县契税征收机关为邵阳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各乡镇财政所协助本乡镇区域内的契税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契税由县房产局统一代征,代征地点设县房产局。

第八条收验资料及办事流程:

(一)收验资料:1、房屋权属证书;2、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3、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和房地产买卖契约。4、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产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附后)。

(二)用户凭房地产评估报告,到县房产局交纳契税,并分别到县地税局交纳相关税收及县政务中心交纳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办事流程:收件—外勘—稽查—评估—初审—复审—审批—收费—发证。

第九条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纳税人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意见”栏签具意见,加盖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将《契税减免审批申请表》作为办证存档资料。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减征免征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超过40万元的(含40万元),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十条财政、房产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契税政策,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免或不征契税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应及时补征税款,根据需要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要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程序,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征或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法律责任。

篇6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房屋拆迁作为一个敏感又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涉及到公民私权利而备受关注,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大事来抓。不能因征收而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要让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城市建设给他们带来的温暖和快乐。为此,我们要不断探索房屋征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规范征收行为,依法征收。本文结合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以求能够丰富征收管理理论,指导征收管理实践。

一、制约房屋征收进程的原因

1. 不宽松的社会环境

城市房屋征收,既有不容质疑的法律法规,又有地方规章等政策依据,但是,理想与现实的反差、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实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一些单位征收补偿不到位、征收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加上一些被征收户要求过高,满天要价,造成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着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2. 不健全的权属管理

城市房屋征收的矛盾和冲突的背后,其本质反映的是利益问题。而不同的房屋性质将使征收补偿价格产尘天壤之别”。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权属不清晰、房屋用途的不确定性是造成征收难的一大症结之一。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征收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等,严重制约着房屋征收进程。

3. 待理顺的管理体制

在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我们一再强调要规范拆迁行为,依法拆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人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显然,房屋拆迁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各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均隶属于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听证会的组织、拆迁的行政判决及违法拆迁的查处等都面临着种种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这不仅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而且也有悖于体制改革的潮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期来倍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政府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裁决者变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直接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此种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变化被认为是对房屋征收法律关系客观现实的一种真正意义的回归,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关系正逐步得到理顺。

二、用科学发展观端正城市发展上的指导思想

要承认,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和困难,是同房屋征收的力度过大有关的。而征收力度过大,同城市发展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有直接的联系。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总体上说出于尽快改变城市面貌的良好愿望。但是,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来纠正、来统领,应把握三个方面。

1.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动机(目的)是造福于民,而不是其他,比如说首先是为了城市的美观、发展规划的实施、GDP的增长等。城市的美观、发展规划的实施、GDP的增长等都是需要的,但只是服从于造福于民这个首要目的。当同造福于民这个目的相矛盾的时候,其他的要求要让位或暂时让位。同时,造福于民是全局和局部的统一长远和当前的统一。城市房屋征收不仅是要造福于城市全体,也要造福于被征收人;不仅要有利于长期发展,也要兼顾眼前的现实利益。一定要防止以全局的需要忽略或否定局部人群的利益,防止以长远利益来忽略或否定眼前利益。以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理由忽略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工作中最容易犯的常见病,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也屡见不鲜,是特别需要防范的。

2.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动机(目的)是造福于民,它的过程和结果也要达到此一目的,使动机、过程和结果三者统一。

3.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进度,不仅要同客观需要相适应,还要同客观条件的可能相适应。之前,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和增加土地财政,形成了恶性竞争、盲目征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的强度理应放缓。但是,某些城市为做表面文章,树立形象工程,继续大兴征收之风,导致后续资金投入跟不上,造成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就是典型的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三、房屋征收管理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和借助法律手段

房屋征收过程实质上是一次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尤其涉及财产权的调整和分配,在多方面需要法律部门介入,依法征收是保证征收质量和速度的有效武器。主要的做法有:

征收之前的法律宣传

在征收之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宣传,包括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征收条例、征收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发生的处理程序、行政诉讼和行政仲裁程序内容等,应该由专职的法律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使被征收人从心理上接受征收带来的变化,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明明白白配合征收。

2. 在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滞留户、上访专业户、生活困难户等特殊群体,以及因不能按时回迁、安置房不符合标准等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现象,在征收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情况、落实政策情况、合同不能兑现等情况,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尺度,在合适的环节应该请有关法律部门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征收。

3. 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介入

每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应该聘请征收律师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房屋、涉外财产和无主财产、特殊房产、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房屋等情况,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可以免除许多法律隐患,使征收工作经得起被征收人的法律考验,减少上访行为的出现。

四、坚持依法征收,规范解决征收矛盾

在《拆迁条例》中,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不执行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通过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拆迁条例》的规定完全体现了民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思路。与之相对,《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得不到履行的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了与《拆迁条例》不同的机制。取消了选择仲裁的规定,而只是规定在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取消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等一系列不合理制度,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 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据上分析,《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拆迁条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缔约主体、目的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有质的区别,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也作出新的规定,在今后的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解决争议和矛盾。

五、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篇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表略)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篇8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篇9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额的3%向收费单位征收(其中幼儿园和义务制教育以及高中学校教育收费免征。

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管价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性上调时。

二)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向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征收。

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茶楼咖啡西餐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影楼、体育健身场馆、漂流游乐、旅游景点、游泳场馆、网吧、游艺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向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征收。

未设立财务帐目的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测算定额计征。

三)城镇规划区内承揽建设装置工程项目的建筑装置单位按建安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房屋(铺面)出租,房屋出卖。按租金收入的2%向出租方征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

五)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沙石、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按销售数量每吨(或每立方米)0.5元向销售方征收。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按开采量消耗炸药折算每公斤炸药征收1元。

六)各类营运车辆中的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各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征收1%。

七)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按销售量每升征收0.02元。

八)中央、省、市(外省、外市)驻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

九)城镇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按每吨(立方米)价内0.03元向供水单位征收。地方电网(含小水电)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价内0.004元向销售企业征收(其中地方电网从国家电网购买电量销售局部免征)

依照管价权限,其他管价的商品和收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从生产经营和收费获得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计提的比例由县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十)县财政预算安排局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县政务中心、财政、税务、金融、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水务、技监、公安、监察、法院、新闻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可由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二)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进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非税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三)房产交易和房屋(铺面)出租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四)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以及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征。

五)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建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六)承揽建筑装置工程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县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七)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水务部门负责代征。

八)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九)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代征。

十)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实行跟踪管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制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奖励。

六)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住宿业、休闲娱乐业、生产(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市驻平单位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代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1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及其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补征税款外,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未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追收税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11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2011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计划投入6000亿元,到2015年我国将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上述建设计划,预计温岭市共需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3.8万亩(温岭市已于2006年建成了29.5万亩的标准农田),全部按提升类的建设标准计算,温岭市需投入2.38亿元,可谓任务重、资金压力大。国土资源非税资金是进行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国土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规范其征收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便尤为重要。

一、国土资源部门涉及非税收入的基本情况

我国为加强耕地、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在国有土地使用、矿产采矿权报批、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各项非税征收来加强保护。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类收入,具体有:征(土)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采矿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是政府性基金类收入,主要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采矿权出让所得、探矿权出让收入。

四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按一定的方法和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在上述各类国土资源非税收入中,主要用于国土事业建设的有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资金等。以温岭市为例,2012年共收取征(土)地管理费867.5万元、耕地开垦费2291.8万元(其中20%要统筹上交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000.3万元(该项收入,根据浙江省的相关结算分配办法,只有49%左右的资金能直接返还给县市)、农业土地开资金843.9万元。

二、国土资源非税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入库时,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非税收入征收不及时

当前各地在征收征地管理费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时间,造成征地管理费征收不及时。比如各县市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土地时,要先按规定标准上缴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省国土资源厅才下达农转用批文。但各县市因每年报批土地次数多,为及时拿到批文,往往采取预缴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同时,各县市在征收征地管理费过程中,也存在征收时间不一的问题。有些县市是在向上级递交农转用报件前,要求项目单位先上缴征地管理费,有些县市是在年终一次性根据项目单位审批土地的多少,进行一次性缴纳。有些县市是在该宗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面积,在办理具体供地手续过程中收取征地管理费。征收时间的不一,相对滞后,在上级部门降低收费标准,缩减征收对象时,造成有些非税少收。尤其是建设用地报批过程分为土地征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到国务院审批,在收费过程中,应根据那一个审批时间进行征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国土资源非税新、旧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也难以确定。

2.具体征收主体不清

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主体应该为各县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征收中,存在征收主体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以耕地开垦费为例,作为物价部门核定给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由国土资源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不是物价部门核定给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作为各县市政府以市场化形式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的手段,由各国土资源部门中负责土地整理、土地指标交易的下属单位通过往来款票据进行(一般为各县市的土地整理中心)收取。如近年来,温岭市由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将耕地开垦费和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合并为一个收费项目进行征收;而黄岩区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将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和耕地开垦费分开进行征收。

3.非税征收标准不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通过出台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惠农减负政策,来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如在2009年,从8月1日开始将征地管理费征收标准下降30%;同年按照浙委〔2009〕 56 号文件的要求,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2010年1月15日,浙江省为配合国务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消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提高了部分非税征收的标准。如从2008年6月11日起,将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在2012年,根据浙委办〔2012〕55号文件精神,对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现在标准的两倍进行收取。征收标准的不稳定,加上文件传达的延时,增加了征收人员的工作难度,容易造成多收、误收。如温岭市相关部门在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时发现,征收了当地康庭南区等6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管理费29.6万元,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613.7万元(国土、财政两部门已及时进行了退还)。

4.非税征收标准执行不到位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还存在着应该减免的非税减免不及时,征收时不能全部按标准征收的现象。比如根据《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规定》,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不同比例收取征地管理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50 亩以上(含 50 亩),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的(含 100 亩),按3%收取;征用耕地 50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下的,按 4%收取。同时规定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其中: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费征地管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些县市不管面积多少,都按4%收取,对党政机关、中小学校等符合征地管理费减免征收条件的用地单位,也没有主动进行减免,造成非税多征多收。

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不仅在征收上存在问题,在资金使用上也存在着问题上。由于各地财政资金宽裕程度不度,财政资金管理方式不一,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府性非税收入还存在着资金使用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国土资源系统在政府性征收非税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和我国长期以来对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有关。各地在推行收支脱钩政策过程中、对征收成本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造成部门间苦乐不均。尤其是财政部门在核定年度预算时,不能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对政府非税征收的成本,甚至根本不予以安排资金,使各具体执收单位缺乏征收积极性。二是国土资源系统对征收政府性非税征收工作认识不到位有关,在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重视了预算资金的,而对国土资源非税征收工作关注度有所降低,再加上国土资源非税征收队伍不稳定,非税资金使用政策掌握不到位,造成国土资源非税征收工作边缘化。三是和政府部门间资金使用的方向不一致有关。国土资源非税收入都有指定用途,而且主管部门往往还要加上其他条件。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特别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垦造耕地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但财政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优先使用到垦造耕地项目中,造成这些资金不能及时使用。

三、加强非税征收,夯实工作基础,为国土资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转变国土工作观念,提高对非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资金量大,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当前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温岭市2012年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5.49亿元,2013年一季度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0.86亿元),使国土部门在安排日常工作资金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是围绕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要求而开展工作,工作重心通常放在建设用地的报批、出让方面,而对于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软硬件设施建设落后的情况相对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非税征收工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强政府性非税征收,一方面可为国土资源工作软硬件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如国土系统正在进行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张图”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地籍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资源管理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撑。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性非税征收管理,有利于闲置土地的清理、供地率的提高,从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当前大部分县市的国土资源非税资金都是在土地出让后进行征收,前期报批土地过程中,需上交给中央、省及市里的报批税费都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将国土资源非税征收时间从土地出让后征收,提前到土地报批后立即征收,这些税费就应由报批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为减轻资金负担,只有加快土地出让或者是少报批土地。可降低以镇街道为主体的政府报批土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供地率,并加快闲置土地清理。以温岭市为例,2008年-2012年,共农转用报批土地74254.89亩,截止到2013年5月底,还有批而未供出去的土地10105亩,2010-2012年供地率分别为68.26%、46.78、31.96%。经初步测算应收未收征地管理费2632.85万元,市财政垫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8599万元。

2.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国土部门要加强非税征收管理,完善各项征收制度,统一征收时间,明确征收主体,狠抓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入库,为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在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到不多收、不少收,应减尽减。要坚持“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原则,收费过程要做到透明公开,做到“票款分离”,开票人不直接收取现金,缴款人直接将资金缴入银行专户,开票人仅凭银行入帐通知单开票(在实际操作中,为方便群众办事,对收费地点离银行较远,且收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土地登记费,可由开票人员收取现金,但要做到专款专存,不得公款私存,挪作他用)。要实行收费责任制。

3.严管非税资金使用,发挥资金最大效用

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非税收入大都有特定的用途指向,并且有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比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非税收入,各地都出台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比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篇12

征地有争议不可以动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应当就征地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3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及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1992年6月1日前取得的划拨用地进行成片开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出让金不再返还。

(三)1992年6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单位利用新增用地进行开发经营,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给用地所在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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