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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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一3‰。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一50%的罚款。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认,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咨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文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
(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30%,区县级70%(含征地成本和区县所得出让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即前项未包括的区、市、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为:市级20%,区市县级80%。
新征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10%,区市县级90%(含征地成本和区市县所得的出让金)。
(三)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均按本条第一、第二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解缴:
在市和区市县国土局建立“土地收入”专户,除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外,按昭第五条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具体解交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制定。
第七条 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的审核与监督:(一)征地、拆迁费按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如实计算,并按征地审批经限报市或县、市国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费由开发单位按实列报,同级财政局、国土局共同审定。
(三)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开发和发展农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使用比例为:7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开发,15%用于发展农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和区、市、县所在城镇规划以外的小城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重办发〔1994〕6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经费,由国土局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2%提取,专款专用,并纳入同级财政瞀外资金专户管理。
伴随着城市化的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需求日益突显,土地资源的紧缺促使房屋征收日渐频繁。其中拆迁、补偿问题纠纷已成国有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主要矛盾。新时期如何打造高效、顺利、阳光的房屋征收工作已成当下探索的思路和方法,实行信息化管理就成为必然选择。如何实现对上述房屋征收过程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并通过公告公示、网络服务等平台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新时期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导向为业界的研究新课题。
1、房屋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等等,工作量大,时间紧是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现状。
其次,在我国国有土地实际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①房屋征收时间紧、任务重是我们土地征收部门遇到的最大问题。例如:城市建设规划图纸很早就已经完成,城市建设的工期要求又紧,但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的工作量却很大。这就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这样的问题,要求我们在进行国有土地征收时,把工作做细致,做恰当。
②随着我国全国性房价大幅度的上涨,楼房的价格不断的飙升,这也给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例如:土地被征收人会按照当时的最高楼房的销售价格要求索赔,而且各家各户的实际情况不同,有的要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差的太多,因此工作起来难度非常大。
③一些被征收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其法律法规认识较差,他们认为是国家征收土地所以应该得到的补偿,要按照他们想象的越多越好。这样一部分人也给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房屋征收信息化的作用
我们认为房屋征收信息化至少有以下作用:
2.1规范征收流程,降低系统风险
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政府可以借助法院、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多方力量,尽量建立一个相对固定、规范、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征收流程,并逐步规范相应的征收文件样式,这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风险。
2.2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涉及征收与补偿、置换等多个环节,有关货币补偿金额测算、产权置换户型及选房顺序安排、产权置换差价款计算、征收成本预算及补偿资金发放等都是重要而重复的工作。且各个环节都不透明,不仅工作效率、准确度无法保障,而且由于整个过程缺乏可靠的数据监管,客观上导致一些工作人员或被征收人利用其中的漏洞做些不适宜的事情,抬高了征收成本,影响了征收进程。
2.3建立政府公信力,促进和谐征收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有关房屋征收的公信力不高,被征收人普遍认为“能闹会闹的多得,老实人吃亏,早走早损失,晚走多得”。而实现信息化管理后,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都可以依法公开,从而建立起可靠的信息传播主渠道,实事求是的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这对维护房屋征收补偿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和谐征收,都有着实质性的作用。
2.4为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参考
各地政府无论从为民谋利,还是推进征收工作角度出发,欠失了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以供决策。比如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事后审计时经常发现补偿的围墙数量、林木数量远远超过合理的数值,部分原因是工作人员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不能提高征收标准的情况下,有时不得不人为增加补偿数量。实行信息化管理后,由于有了及时、准确的第一手数据,领导在制定方案、下达补偿决定、决定拆除房屋策略时就能够更心中有数。
2.5预防腐败现象保护征收干部队伍
在房产征收工作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情况下,各地已经出现一批征收腐败案件,且多发在最基层,常出现“拆掉一批楼,倒下一批人”现象。推进房产征收信息化,有助于通过制度建设来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的空间,从而更好地保护征收干部队伍。
3、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议
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3.1充分提高认识, 加大建设投入
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智力密集型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 支持信息化建设。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 努力把涉及征收资源信息化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当中, 逐步建立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的良性机制。
3.2建立健全机构, 规范管理行为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开展工作, 保证具体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建立与房屋征收管理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拆迁、补偿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主流程信息化, 大幅度提高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水平。
3.3清晰管理流程, 优化管理模式
进一步梳理出科学、规范的业务流程。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 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系统建设工作, 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系统。同时, 理顺管理关系, 规范管理行为, 制定出与信息化管理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作各主要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形成覆盖国土机关整体业务的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3.4强化工作管理,保证顺利实施
按照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规律, 尽快建立科学可行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对所征收项目的各类要件等文档资料,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纸质资料应扫描,实现电子化管理。
建立软件测评、认定与、监控制度, 全程进行动态管理,避免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
3.5加快体系建设, 提高服务水
大力开展各级国土征收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的网络体系建设,推进县级部门网络建设。增加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和网上服务功能,同时建立补偿管理系统,对补偿资金的发放、安置房选定进度情况等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对征收信息资源的深加工和利用, 开发新的信息产品等, 从而激励人们积极运用在线服务。
3.6 重视人才培养, 提高队伍素质
实现信息化建设技术含量高、难度大, 必须依靠一支技术过硬的可靠队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 要大力开展信息技术培训与交流,及时跟踪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动向, 掌握新的知识与技能, 培养出一批专业复合型人才, 为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4、结束语
房屋征收管理信息化作为当前的潮流和趋势,它不但成为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快速发展的先进生产力,也成为征收管理方式向科学化、现代化根本转变的关键手段,更是加强和改进我们工作成效、实现阳光征收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因此,大力推进信息化不仅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协调推进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行政管理改革》2012 年第 11 期
下列行为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提供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全县契税征收机关为邵阳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各乡镇财政所协助本乡镇区域内的契税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契税由县房产局统一代征,代征地点设县房产局。
第八条收验资料及办事流程:
(一)收验资料:1、房屋权属证书;2、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3、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和房地产买卖契约。4、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产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附后)。
(二)用户凭房地产评估报告,到县房产局交纳契税,并分别到县地税局交纳相关税收及县政务中心交纳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办事流程:收件—外勘—稽查—评估—初审—复审—审批—收费—发证。
第九条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纳税人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意见”栏签具意见,加盖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将《契税减免审批申请表》作为办证存档资料。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减征免征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超过40万元的(含40万元),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十条财政、房产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契税政策,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免或不征契税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应及时补征税款,根据需要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要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程序,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征或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