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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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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篇1

英国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是依据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设立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最初为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两个机构,2008年合并为一个机构。

组织机构和职责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下设委员会和执行局,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共设11个部门,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制定、健康与安全监察、事故调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条件的建议、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响力、执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健康安全技术支持与法医鉴定等。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监管对象是: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食品、塑料、家具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的行业(领域)等;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商店、娱乐场所等低风险行业(领域)则由地方政府监管。

法律法规制修订

英国法律法规制修订程序分为提案、评估、确定和协商批准4个阶段。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提案一般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对提案中法律法规制修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编写法律法规制修订报告,最后将报告提交两院,并与其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通过批准。

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案、条例和行政指导文件3个层面。英国第一部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4年后,英国颁布了200多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条例,以及170余项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指导文件,内容涵盖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机械安全、高处作业安全和核安全等。

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规划

2009年,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了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该战略设定了近期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几项主要目标: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将和地方政府继续合作,调查工伤事故和维护正义;培养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宣传人员的能力;积极推进工人参与安全健康管理;重点为小企业提供支持;在高风险行业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立法及执法监察

首先,法律的原则性确定。对于英国立法来说,1974年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是一个转折点,立法的观念和依据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4年之前的旧法的每一个条款都规定得很细、很明确。1974年之后的新法则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立法,法的条款只做原则性规定,雇主可根据企业自身风险特点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强化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为了保证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英国采取了法律法规约束、道德约束、严格处罚等措施。法律法规约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使企业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约束是依靠职业道德来约束企业雇主和雇员的行为;严格处罚表现在英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若在监察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了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且没有停业整顿时,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有权要求法院对企业执行关闭的处罚。

最后,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英国明确规定,企业是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只有监察人员发生确凿的失职或渎职时才追究其责任。

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在丹麦,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部门是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监管监察。此外,还对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

组织机构

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执行。其管理部设北部、南部和东部3个区域监察中心,其中东部监察中心在丹麦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两个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监察人员每两周都要到总部集中,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安排重点工作。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如图2所示。

法律法规体系

丹麦现行的重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麦工作环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事故、雇主责任、工作场所评估、雇员责任、监察员权力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还规定了供应商、维修工人和咨询师等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责任。

监察经验

基于风险评估进行监察。丹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监察。监察过程一般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企业、通知被监察企业、监察、整改和复查5个阶段。其中,在监察前通知被监察企业并留出一定的时间,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出自查和整改时间。整改阶段是针对企业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复查。对于在监察中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则在5年后进行再次监察,而对于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良好的企业可能永远不再进行监察。

编制监察指导书。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开发了46项职业健康与安全指导书,专门用来指导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也用来指导企业配合完成监察任务。

处罚因企业规模而异。在丹麦,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时才给予罚款的处罚,平均罚款额度约为3万元人民币。目前,丹麦的罚款是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企业规模大小没有关系。丹麦计划从2012年开始将罚款额度与企业规模挂钩,解决目前存在的同等罚款对于大企业触动不大的现状。

搭建诚信评估系统平台。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针对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建立了评估微笑系统,该系统根据评估分为4类面孔:第一类面孔是没有安全健康问题的企业;第二类面孔是收到改进建议的企业;第三类是收到停业通知的企业;第四类是获得工作环境证书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从好到差的顺序为:第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工作环境证书由经过认证的第三方发放,它证明企业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有证书的企业,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可以不对其进行监察,但是,如果企业发生事故或者有来自其他方面的负面反应,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将对其进行监察。微笑系统放在公开的网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查到所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评级信息。这种“面孔”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形象,受到了丹麦企业的重视。

职业安全健康战略

丹麦制定了2012-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战略,即8年规划。该战略规划提出了3项目标:工业事故率降低25%;职业伤害降低20%;心理压力降低20%。前2项目标易量化和考核,对于心理压力目标如何衡量,丹麦目前还没有心理压力衡量、计算的方法,此项工作还处于研究论证阶段。

启 示

通过考察交流,我们认为英国、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经验,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法律原则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条款都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很明确。1974年之后,随着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形势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家立法的观念和依据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出台的法律则主要侧重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提出要求,法的条款一般只做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由企业来负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一般注重于具体和可操作性。企业众多而又千差万别,往往会挂一漏万。加上我们的法律法规标准修订周期时间较长,又难以跟得上发展的形势。因此,国外的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应当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特别是立法方面有所启示和借鉴。

执行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比较健全,基本上涵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须承认,不确定因素还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法不依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继续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设,强化道德约束力。可以通过开展积极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感觉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侥幸冒险和铤而走险。有关法律法规应提高违法(包括预防措施不到位)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从畏惧违法到自觉守法。

落实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事实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没有很好的落实。另外,一旦发生事故,监察人员的责任容易被强化,除了查明企业责任外,还要重点追查监察人员是否监察到位的情况。这就让一些企业不是自身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而是等待监察员检查,检查不出来就是监察员的责任。这种不良机制不利于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借鉴国外的做法,应在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同时,强调和体现“谁制造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的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应追究企业责任。还要科学界定监察人员的职责,确因其失职或渎职再追究其责任。

分级监察

篇2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2];(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3];b)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4];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6];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7]。

篇3

现场有隐患,自己发现不了,检查不出来,这是基层安全员,尤其是刚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面临的普遍问题,也就是大家说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按理说,安全员自身能力欠缺,是不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于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通常以应付凑合的态度,安排一个人或几个人担任安全员就可以了。企业负责人很少过问安全员的知识、能力问题。

我从2007年起兼任单位安全主管。当时由于自己对安全生产管理了解不多,还感觉不到安全生产的压力,总以为把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传达到位,自己多下几趟现场就可以了,就可以保证单位的生产安全了。

但事实却远非我想得那么简单,在赴任不久,单位的一个工人就被剪板机切断了手指。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下决心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对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查缺补漏,建章立制,从管理层面上杜绝安全隐患,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成册下发到班组,督促班组开展安全培训学习,检查并纠正一线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通过近十年的努力,自己才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管理能力,解决了生产一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使单位基本实现了安全生产。

用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制度建设

有隐患不整改,这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也是安全员最为挠头的问题。怎么办?作为基层安全员,一要有法律意识、红线意识,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赋予自己的权限与职责,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所需资金与整改不力的处置措施,学会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严格执行制度,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反映,联合单位有关部门,实行停产整顿,实施处罚措施,在关键时刻要敢于扮演“黑脸包公”角色,不怕得罪人。

笔者从2008年起,对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实行了备案交底制度。其目的是将安全培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起初,大家对这项制度不理解,很少有出工前主动备案登记的。为了将这项制度贯彻下去,一是同生产部门积极沟通,要求他们进行项目备案登记;二是与财务部门实行连锁制度,对超过一周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立即停止借款停产整顿;三是对备案交底制度超过一周贯彻不到位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实行3000~5000元额度的罚款。如此三管齐下的保障措施,才使单位备案交底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学会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其实最让基层安全员头疼的问题,并非是安全员的能力和现场隐患整改问题,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知程度、重视程度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防护问题,当需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完善安全设施,配齐劳动防护用品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会一推再推,总会以企业资金紧张来搪塞我们基层安全员。这时基层安全员怎么办?我们能否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说服上级,说服企业主要负责人,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篇4

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三违”现象的主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街镇安监中队、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安全培训机构要规范运行

(一)师资要充足。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好、配强师资队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人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降低要求,不得突破底线。要根据学员的意见和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落实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二)课程要优化。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培训内容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学历水平、人员类别等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及时调整培训的课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管理要严格。培训过程中要严肃课堂纪律,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学时规定,不缺课时、不超课时,做到从严管理、热情服务,保证教学效果。

(四)收费要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根据市安监局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收费时要向参加培训人员开具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五)档案要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和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安全培训人员档案和培训台帐,做好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培训工作力度,在严谨、细致、学得好、用得上和服务到位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实效。

三、街镇安监中队要依法履职

篇5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改革创新,强力推进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培训,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工作安排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培训班

主要对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烟花爆竹事故案例等内容进行讲授辅导。拟于3月份举办1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从业人员。

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

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事故应急救援与职业危害及预防等内容进行讲授。拟于5月份举办1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企业从业人员。

3.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主要对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管理、露天开采安全或地下开采安全、爆破安全、机电安全、职业病防治及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现场急救等进行讲授。拟于7月份举办2期培训班(其中1期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班、1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县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所有从业人员。

4.砖瓦粘土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环境危险因素及所从事工作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各工种的安全工作方法及强制性标准,事故应急处置及如何预防事故等问题进行培训和学习。拟于9月份举办1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砖瓦粘土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5.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班。重点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本单位环境危险因素及所从事工作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典型事故等问题进行培训和学习。拟于10月份举办2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建材、制鞋、制衣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行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6.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中小学校校长安全生产研讨班。重点对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发展理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与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等问题进行学习和研讨。拟于8月份举办1期,培训对象为乡(镇)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全县中小学校校长。

7.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联合工信局、民营局、工业小区管委会、消防大队和水利局等部门,对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三、几点要求

篇6

1.2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

a)生产过程中存在超负荷、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

b)作业深度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c)防突出措施没有切实落实到位;

d)高浓度瓦斯矿井内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安装得无法正常工作;

e)通风系统的总体设计存在严重隐患,设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f)煤矿矿井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水患问题;

g)开采超过了煤矿承压层,超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

h)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冲地风险,相关应急措施没有有效制定实施;

i)火患问题严重,自然发火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矿转制时期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人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严重缺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改制后煤矿开采权限没有进行审批申请,无证开采活动普遍存在,相关证件严重缺失。

1.3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

(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

(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

(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

1.4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

(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

(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

(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

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

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篇7

xxxxx项目经理部:

为了使从业人员能够了解并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掌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现委托你项目经理部公司履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职责。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公司目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事故发生后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事故报告的相关知识;

7、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请你项目公司做好项目从业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和班组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

篇8

关键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策

Key words: production safety; effective syst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186-01

0引言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左右。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总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甚至呈现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对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而言,这一问题的解决已显迫在眉睫。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监察体制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和国家企业安全投入强度较低之外,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一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治理,形成了特大事故隐患,时时威胁着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已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瓶颈。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企业本质安全现状无法改变,安全生产条件很难保障,也不利于尽快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

1中国安全生产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同时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此外,各地区、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制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并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日益显现。

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时间较短,虽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基本覆盖了安全生产的所有层面,但仍存在较大的缺陷。我国专业立法发展缓慢,直至2002年才颁布建国以来第一部安全生产管制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各单项法规标准各自为政、单兵作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不健全。此外,执法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得安全生产的法制效果大打折扣。

1.2 政府安全生产管制机构力量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模式变化比较频繁,造成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缺乏安全管制权威机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集立法、执法、技术管理于一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我国,政府机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许多措施无法落实。其次,安全生产管制职能分散。我国的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几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这就造成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多头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1.3 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目前我国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完善中国安全生产管制的对策和建议

2.1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虽然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形成以其为核心的体系。因此,在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时,应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其他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动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2.2 设立权威的国家安全生产核心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机构体系安全机构涉及到多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首先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核心机构,如美国的OSHA,能够立法、执法、管理于一体,从而协调各部门运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重叠、多重多头执法、权威性差的状况,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不分和机制不顺的问题,做到既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又能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有效进行。建议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监察,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责任区、省以下垂直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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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从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法制建设、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入手,加大执法力度,今年,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59个共620次,查处事故隐患205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合计190份,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2件,非事故案件4件,行政处罚共计37万元。根据市局总体部署和安排进行了“扫雷一号”、“扫雷二号”、“扫雷三号”、“扫雷四号”等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严格执法,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是局机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努力,我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去年的4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2万元,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了较好的平。二是成立政策法规科,落实法制员,加强了安全监察队伍,完善了执法机制。三是局领导对监察队伍非常重视。县安监局非常重视监察大队,在人员配备上,给予配齐配强,监察大队人员配了四人,是人员最多的科室之一;在硬件配置上,安排了新办公室,配置了照相机、新电脑。乡、镇、街道的安监中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倾斜,为做好执法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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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为统领,扎实推进全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建立“党组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突出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为主线,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积极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达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宣传教育培训方法、形式及对象

1、方法: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和培训,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

2、形式: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平时的会议、培训班、工作例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和培训,或组织开展各种形势教育培训。

3、对象:全市道路交通运输、驾培、维修企业、水上交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四、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新《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公路法》及省制订的《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政策规定)。

五、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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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鲁发[2008]17号文、鲁政发[2010]77号文、鲁政办字[2010]200号文、滕发[2009]25号文、滕政发[2010]84号、滕粮字[2013]1号文为主线,围绕全市粮食安全中心任务,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重点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扎实抓好信息宣传。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三规范、两办法”、“4D工程”、“四项建设”、“专家查隐患”、“执法监察”、“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教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措施,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意义,大力宣传本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系统各层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宣传安全生产法制,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安监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强化“安全生产月”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创新内容、注重实效,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抓好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活动,利用多媒体平台,在企业播放安全警示片,将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灾避灾知识等,制作成通俗易懂、易于掌握的影视资料、读本等,或运用文艺表演、巡回演讲、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

4、深入开展“三项创建”活动,推动基层安全文化建设。一是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创建活动,按照各级工会、安监、团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建设,积极参与省里组织的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业,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扎实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意见》、滕安办发文和滕安发号文件要求,在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培育指导,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完善优胜劣汰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抓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把《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专题讲座、各类会议和市局组织法律考试等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培训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领导能力。

2、抓好安监执法人员培训。根据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采取集中培训、自学考试、交流学习等方式,切实做好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实务等方面的培训,拓宽市局安监中队执法人员的视野,努力提高安全监管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3、抓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组织、管理、检查的作用,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规模以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个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持证上岗。

4、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切实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应训人员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按时抓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组织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连续性和证件的有效性。

5、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各单位要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到全程重视、全员参与、全部覆盖、全面落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凡不建立档案资料的,一律视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未落实。

6、抓好安全信息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年内对各单位上报的专兼职安全信息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安全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7、抓好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全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监察和管理能力,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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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一直以来,安全问题不仅是建设工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同时还是影响建筑使用寿命的罪魁祸首。并且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设工程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构建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视,并制定完善的构建措施,才能将监督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实际应用中,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和意义。但是,构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项目,所以必须要详细的了解构建将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才能为建设工程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一、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且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立的管理体系,所以对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1]。此外,由于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科学、严谨、规范的基础上的,同时还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说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还对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关法律条款比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对较弱。并且大多数法律法规的时间过久,因此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现状[2]。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现不完善,就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且《建筑法》中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严重,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普及,部分偏远地区和城市还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并且大多数建筑单位对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从而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无法正常的执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的实权过小,所以,很难发挥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措施和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导致监督安全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的现象。且没有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致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从而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进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构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因为科学的建筑监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监测设备落后、监督管理技术落后、监督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理论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导致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创新意识,且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依然沿用传统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更好地适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构建健全的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将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重中之重,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独立开来,才能避免行政管理过多的进行干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的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并在原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中,才能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奠定基础。

(二)、强化建筑单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单位(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从而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创造条件。所以要想强化建筑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就必须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监督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筑管理的实际价值。并且监督管理机制是构成检制度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监督管理重视,并积极的发挥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价值,才能扩大监督管理机制的影响力,从而使得监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优化监督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管理制度是监督管理人员制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也是监督管理人员实施的,因此必须要保障监督管理队伍的质量,才能提高监督管理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分层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从而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精神面貌和专业素养。同时还要建立考核机制,便于更好地帮助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养成自我学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招聘程序,并扩大人才引进渠道和选拔门槛,才能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

结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所以必须要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安全隐患,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总的来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正视目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开拓全新的发展空间,才能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走的更高、更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宏伟,姚清,杨修明,张廷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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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范围

15个乡镇。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县政府下发的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情况;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重视、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平安农机”创建情况;农机基层服务组织建设和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农机化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清理整治“黑车非驾”纠正违章作业、农机年检审工作情况;农机生产、经营、维修、供应网点的管理和整顿情况;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等。

2、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县政府组织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8月31日前完成上半年考核,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年考评任务。

五、奖惩措施

经综合考核前3名的乡镇由县政府授予农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通报表彰,县政府还将对部分农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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