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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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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

篇1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

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二、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新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收到政府补助,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质,如符合70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况作账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很少直接与收益相关,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

3.结余款项的处理:(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三、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1.申报表。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和确认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附表三)中填报,而反映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数额,则在申报表附表九中填报,尔后再过入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九格式示意分别如表1、表2。

2.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项目。附表三中涉及或似乎涉及不征税收入的有以下项目:(1)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附表三填报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即填报纳税人收到应纳税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额,因此,本行不能填报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2)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目,填报说明指出本行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也不应在此表填报。据此,企业确认不征税收入并需要作纳税调整时,只能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9行“其他”项目填报。

3.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与纳税申报的关系。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本文中是指会计上将计入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收入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根据附表三的项目设置和具体税收实务,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上均无须因取得该项收入而作纳税调增,因为调增后,还要立即按不征税收入作相等的纳税调减,同时点、同项目上以相同金额调增又调减,应该不调。税收实务中,只有在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即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时,税收上才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作纳税调整(调减),其他情况下,均无需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4.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如果会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指不计入当期损益,下同),不因此作纳税申报。(2)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如果会计按规定确认不征税收入,申报时应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填报确认的收入,第2列填报0;同时在该表第38行第1、3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应填19行第1列的金额),第2、4列不填。如果当年相关成本费用涉及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比照以下方法填报。

5.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如果发生相关费用,应在附表三第38行第1、3列填报费用金额,同时在该表第19行第1、4列填报费用金额。(2)如果会计上确认涉及不征税收入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在附表九第1行和2至6行的相关行次和第15行填报该折旧、摊销金额,具体操作是在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项目,下同),第2列填0,第3列填写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第4列不填,第5、7列填报当年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第6列填0。附表九填齐后,再将相关数据过入到附表三第43行、第46行的第3列。(3)在调整折旧、摊销的同时,应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6.相关资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1)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完毕报废转销或使用过程中对外出售,应将其终止确认时转销的账面价值填报在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下第40行“其他”项目的第1列和第3列;(2)在递延收益分配年限届满或资产使用中对外出售时,应按“递延收益”科目相关账户余额,即当年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的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未使用或未用完且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转为应税政府补助款项时,因为未确认不征税收入,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

篇2

尽管我省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目前在各省(区、市)中排20位左右,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我省财政支出除了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外,可以安排相对多一些的资金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长期存在的“吃饭型财政”开始向“发展型财政”转变。

继续加快推进这种转变,促进财政增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离不开三个方面的着力。

扩大“发展型财政”收入来源

在分税制条件下,一地的经济规模与结构直接决定着该地的税收总量和分配份额,即经济总量决定税源存量。目前,我省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总量的扩张仍然是财政增收的主要来源。扩大经济总量,就必须坚持“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基调不动摇,促进我省地区生产总值不断迈上新台阶。

而要实现加快发展的要求,当前最重要的举措仍然是加快工业发展,通过工业发展带动一、三产业发展,扩大税费来源的基数。从单位GDP的地方税源含量看,第三产业明显高于第二产业,第二产业远远高于第一产业。

为此,我省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鼓励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引导各种资金投入到二、三次产业中;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更多国内外的产业项目来我省落户。同时,当前要注重鼓励对税收贡献大的工商企业发展,鼓励纳税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运输、商业餐饮等,逐步提高其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

提升“发展型财政”内在质量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将改善财政收入的质量。目前,我省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6%左右,在各省(区、市)中约排第16位,比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的95%左右水平低近20个百分点。同时,在注重扩大税源总量基础上,也要重视提高地方税源在全部税源中所占份额,实现经济、税源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

在税源结构上,我省的增值税约占财政收入的10%左右,在各省(区、市)中排倒数第6位;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9%左右,排倒数第10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9.2%,虽然比过去几年有所提高,但在各省(区、市)中仅排第18位。政府能否持续稳定地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尤其是扩大地税贡献率高的产业规模,提高所得税、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当前提升财政发展质量的关键所在。

篇3

一、对税式支出的简单认识

税式支出系 英文 “taxexpenditure”一词的意译,也有人将其直译为“税收支出”。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税式支出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和采用。通过税式支出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干预。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利用种种税收优惠项目的安排,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这些税收优惠项目虽然同样要在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做出安排,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税制条文。即它的目标并不在于向纳税人取得收入,而是要主动放弃一部分收入,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和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

随着政府越来越全面地卷入社会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此类税收安排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非常有必要在预算文件中反映并加以控制,否则很难全面准确地度量政府经济活动,同时也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把财政拖入困难境地。于是人们很 自然 地提出了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情况列入预算,并同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的要求。税收优惠 问题 既已被从支出的角度加以认识,与直接的财政支出关肩而立,为把这种以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实现的财政支出,与一般的、直接的财政支出相区别,“税式支出”的概念也就生成并流行开来。

我国引进“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作为税制改革一个重要课题加以 研究 ,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 目前 ,尽管对它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是,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 历史 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 影响 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 经济 发展 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 企业 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 分析 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 方法 。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 工业 、 交通 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

(二)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目前 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名种形式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和控制。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预算制度过程中,这些国家的诸如非制度化的监督与控制模式、准预算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作法和经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收优惠存在的 问题 涉及的面比较广,想要一下子把目前我国税式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现实,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仿制比较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式支出报告。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和税式支出预算。

(三)对税式支出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了有效地管理税式支出,提高税式支出的政策效应,许多国家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国家严格规定统一的报表,按年度定期编报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二是制定主要税式支出项目定期报表制度,即国家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二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支持时,对放弃的收入加以估计。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以期提高税式支出的效率。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基础工作是税式支出的统计和估算,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收入放弃法,即 计算 政府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三是等额支出法,即计算政府以一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受益。

篇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篇5

一、引言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不确定性越发强烈。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的支柱,是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税收是维系国家财政与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证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供给,也就带来了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市场经济稳健发展,使市场竞争趋于良性,如何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效果,使市场经济的成果贡献于社会主义建设目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税收则是国家在不过分干预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引导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向的有效手段。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缺陷

(一)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指的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将不合格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引入市场进行销售,而不顾市场规律和职业道德,利用市场监管的漏洞,赚取不义之财,罔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这样的自发调整也会导致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阻碍社会的长远发展。

(二)市场监管存在盲目性无论市场规模如何,大多数经济参与者也只能够负责与自己相关的那部分工作,使分工更加精细化,但每个人也无法掌握市场的全部信息,更无法左右市场发展的方向。信息不全,往往造成经营者的决策产生偏差,导致决策失误或资源浪费。

(三)市场调整存在滞后性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数量及提供的商品数量随着市场价格波动而缓慢变化,这个变化虽然紧跟市场价格波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在特定情况下将导致经营者决策的最佳时机,人、财、物的浪费由此产生,经营利润随之下降。

三、财政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税收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国家降低财政税收可以有效缓解人民税务压力,提高了可支配收入,随之带来消费水平的增强,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人民消费水平是正相关关系,消费水平提升,必然带来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因此,财政税收的降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税收对投资水平的影响除了消费水平,市场经济发展受到投资水平的影响,当人们的投资水平提升,市场经济发展也会提升。当国家财政税收降低,人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更多的资金投入促使各行各业有更多的发展和前进的动力,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出口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财政税收降低,能够使外贸企业成本降低,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价格竞争优势,有效推动和促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施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能够有效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财政税收对社会就业率的影响就业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就业率高,说明市场上劳动力充足,人均收入增加,确保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降低税收水平,对企业来说,有更充裕的资金可用于招揽人才,企业敢于并有能力提供更多岗位,从而使就业率稳定增长,而企业有更多筛选人才的机会,也就有了更多更强的发展动力,产品和服务也就有更多创新发展的空间,最终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四、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促进资源合理再分配,确保收入公平性市场经济发展的自发性使社会不公平现象频发。财政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有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不公现象减少。随着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也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税收成为调节竞争关系的重要手段,而商品价格也受到一定影响,回归到相对正常的范围。此外,通过财政税收还能够更好地平衡市场经济布局,通过税收再分配的方式,缩小不同阶层以及城乡收入差距,使市场经济更具活力。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来自于人民,其目的是服务于人民。税收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服务和军队建设,这些领域必须依靠财政拨款而非市场化的行为来发展。财政税收使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服务于人民,保障人民安全、幸福的生活,也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税收的调整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再分配,也调节了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不但服务于经济,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二)有效调节社会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整需求总量。当经济扩张时,总需求量急速增长,国家以紧缩性税收政策和高税率降低需求,以遏制不健康需求的增加,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当经济衰退时,国际采取扩张性税收政策,扩大减税降税涵盖范围和优惠幅度,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使市场经济保持稳定。财政收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守护者,当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政策予以调整、纠偏,使市场经济转回正规,稳步行进。总而言之,财税手段能够有效保障资源配置,减少社会不公;调整供需关系,确保公平竞争,稳定市场价格;缩小城乡差距,平衡市场格局,激发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市场经济新活力国家能够通过税收政策,实现对不同产业、行业和企业的扶持。以高新技术为例,大量财政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使它们能够放下包袱,大胆进行开发、研发、创新,从而从每个个体开始启动转型升级,最终促进了整个产业升级,使市场经济的重点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协调市场上不同产品的利润差额,使产品结构更加合理。这样一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有序、有活力。

五、促进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策略及建议

(一)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升税收与经济周期适应能力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都无可避免会遇到经济周期性波动现象,这是客观经济规律,只有更好地了解,并应对这一规律,才能借助各项政策推动社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努力。1.掌握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返现概念股,审时度势,做好税收政策和制度性调整,避免反向调节抑制作用。2.在制定财政税收及政策时,充分考虑调控的滞后性及市场信息的滞后性,同时,应关注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规律,最大限度减少税收调控手段实施过程中效果的衰减。

(二)坚持公平为先、区别对待,增强税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财政税收的两大根本属性是公平和效率,税收支撑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公平税收是市场经济的快速需求,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切实有效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公平税收,才有公平竞争;有区别,才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效落实。税收既要公平,也要有所区分。公平即税收政策应覆盖到全部市场经济参与者,区别对待则要求税收政策根据不同发展区域、不同产业,有相应的帮扶政策,同时要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尊重市场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效率与公平并重,以税收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如前所述,效率与公平是财政税收的两大根本属性,在实践过程中,是相互协调和扶持的两部分,对二者均应兼顾,而不是侧重一方,否则不能促使区域发展平衡,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因此,从区域发展角度,既要关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地区,也要关注一般地区和发展欠发达地区,制定税收政策时,兼顾区域导向和产业导向,以双重轨道确保区域和产业的发展平衡,促进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充分结合两个区域的优势,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当前我国市场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不确定性因素和经营风险不断增加,要更加重视税收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带动各区域均衡发展,共同进步。

(四)丰富调控手段,增强税收的调节作用要理清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不断增强财政税收和区域发展以及产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以税收政策配合产业和区域发展目标,引导不同阶段和环节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的进入,以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另外,财政税收对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型十分重要,要充分借助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粗放式生产经营向精细化生产经营转变,强调研发创新,鼓励产品升级。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建设方面,要注重税收政策对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税收政策要想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就要针对区域、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帮扶政策,从而减小因税收带来的收入差距,并以此带动生产资源和结构的合理流动。税收是调节手段,也是指路旗帜,通过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才能够使税收政策发挥指导区域和产业各项资源变化、发展、创新、升级的作用,实现税收政策的普惠性和规范性,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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