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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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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

篇1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

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二、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新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收到政府补助,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质,如符合70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况作账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很少直接与收益相关,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

3.结余款项的处理:(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三、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1.申报表。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和确认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附表三)中填报,而反映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数额,则在申报表附表九中填报,尔后再过入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九格式示意分别如表1、表2。

2.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项目。附表三中涉及或似乎涉及不征税收入的有以下项目:(1)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附表三填报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即填报纳税人收到应纳税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额,因此,本行不能填报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2)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目,填报说明指出本行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也不应在此表填报。据此,企业确认不征税收入并需要作纳税调整时,只能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9行“其他”项目填报。

3.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与纳税申报的关系。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本文中是指会计上将计入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收入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根据附表三的项目设置和具体税收实务,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上均无须因取得该项收入而作纳税调增,因为调增后,还要立即按不征税收入作相等的纳税调减,同时点、同项目上以相同金额调增又调减,应该不调。税收实务中,只有在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即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时,税收上才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作纳税调整(调减),其他情况下,均无需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4.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如果会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指不计入当期损益,下同),不因此作纳税申报。(2)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如果会计按规定确认不征税收入,申报时应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填报确认的收入,第2列填报0;同时在该表第38行第1、3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应填19行第1列的金额),第2、4列不填。如果当年相关成本费用涉及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比照以下方法填报。

5.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如果发生相关费用,应在附表三第38行第1、3列填报费用金额,同时在该表第19行第1、4列填报费用金额。(2)如果会计上确认涉及不征税收入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在附表九第1行和2至6行的相关行次和第15行填报该折旧、摊销金额,具体操作是在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项目,下同),第2列填0,第3列填写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第4列不填,第5、7列填报当年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第6列填0。附表九填齐后,再将相关数据过入到附表三第43行、第46行的第3列。(3)在调整折旧、摊销的同时,应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6.相关资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1)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完毕报废转销或使用过程中对外出售,应将其终止确认时转销的账面价值填报在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下第40行“其他”项目的第1列和第3列;(2)在递延收益分配年限届满或资产使用中对外出售时,应按“递延收益”科目相关账户余额,即当年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的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列和第4列。

未使用或未用完且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转为应税政府补助款项时,因为未确认不征税收入,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

篇2

尽管我省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目前在各省(区、市)中排20位左右,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我省财政支出除了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外,可以安排相对多一些的资金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长期存在的“吃饭型财政”开始向“发展型财政”转变。

继续加快推进这种转变,促进财政增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离不开三个方面的着力。

扩大“发展型财政”收入来源

在分税制条件下,一地的经济规模与结构直接决定着该地的税收总量和分配份额,即经济总量决定税源存量。目前,我省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总量的扩张仍然是财政增收的主要来源。扩大经济总量,就必须坚持“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基调不动摇,促进我省地区生产总值不断迈上新台阶。

而要实现加快发展的要求,当前最重要的举措仍然是加快工业发展,通过工业发展带动一、三产业发展,扩大税费来源的基数。从单位GDP的地方税源含量看,第三产业明显高于第二产业,第二产业远远高于第一产业。

为此,我省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鼓励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引导各种资金投入到二、三次产业中;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更多国内外的产业项目来我省落户。同时,当前要注重鼓励对税收贡献大的工商企业发展,鼓励纳税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运输、商业餐饮等,逐步提高其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

提升“发展型财政”内在质量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将改善财政收入的质量。目前,我省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6%左右,在各省(区、市)中约排第16位,比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的95%左右水平低近20个百分点。同时,在注重扩大税源总量基础上,也要重视提高地方税源在全部税源中所占份额,实现经济、税源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

在税源结构上,我省的增值税约占财政收入的10%左右,在各省(区、市)中排倒数第6位;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9%左右,排倒数第10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9.2%,虽然比过去几年有所提高,但在各省(区、市)中仅排第18位。政府能否持续稳定地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尤其是扩大地税贡献率高的产业规模,提高所得税、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当前提升财政发展质量的关键所在。

篇3

一、对税式支出的简单认识

税式支出系 英文 “taxexpenditure”一词的意译,也有人将其直译为“税收支出”。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税式支出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和采用。通过税式支出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干预。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利用种种税收优惠项目的安排,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这些税收优惠项目虽然同样要在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做出安排,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税制条文。即它的目标并不在于向纳税人取得收入,而是要主动放弃一部分收入,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和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

随着政府越来越全面地卷入社会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此类税收安排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非常有必要在预算文件中反映并加以控制,否则很难全面准确地度量政府经济活动,同时也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把财政拖入困难境地。于是人们很 自然 地提出了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情况列入预算,并同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的要求。税收优惠 问题 既已被从支出的角度加以认识,与直接的财政支出关肩而立,为把这种以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实现的财政支出,与一般的、直接的财政支出相区别,“税式支出”的概念也就生成并流行开来。

我国引进“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作为税制改革一个重要课题加以 研究 ,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 目前 ,尽管对它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是,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 历史 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 影响 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 经济 发展 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 企业 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 分析 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 方法 。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 工业 、 交通 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

(二)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目前 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名种形式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和控制。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预算制度过程中,这些国家的诸如非制度化的监督与控制模式、准预算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作法和经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收优惠存在的 问题 涉及的面比较广,想要一下子把目前我国税式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现实,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仿制比较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式支出报告。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和税式支出预算。

(三)对税式支出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了有效地管理税式支出,提高税式支出的政策效应,许多国家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国家严格规定统一的报表,按年度定期编报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二是制定主要税式支出项目定期报表制度,即国家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二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支持时,对放弃的收入加以估计。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以期提高税式支出的效率。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基础工作是税式支出的统计和估算,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收入放弃法,即 计算 政府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三是等额支出法,即计算政府以一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受益。

篇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篇5

一、引言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不确定性越发强烈。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的支柱,是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税收是维系国家财政与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证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供给,也就带来了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市场经济稳健发展,使市场竞争趋于良性,如何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效果,使市场经济的成果贡献于社会主义建设目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税收则是国家在不过分干预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引导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向的有效手段。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缺陷

(一)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指的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将不合格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引入市场进行销售,而不顾市场规律和职业道德,利用市场监管的漏洞,赚取不义之财,罔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这样的自发调整也会导致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阻碍社会的长远发展。

(二)市场监管存在盲目性无论市场规模如何,大多数经济参与者也只能够负责与自己相关的那部分工作,使分工更加精细化,但每个人也无法掌握市场的全部信息,更无法左右市场发展的方向。信息不全,往往造成经营者的决策产生偏差,导致决策失误或资源浪费。

(三)市场调整存在滞后性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数量及提供的商品数量随着市场价格波动而缓慢变化,这个变化虽然紧跟市场价格波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在特定情况下将导致经营者决策的最佳时机,人、财、物的浪费由此产生,经营利润随之下降。

三、财政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税收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国家降低财政税收可以有效缓解人民税务压力,提高了可支配收入,随之带来消费水平的增强,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人民消费水平是正相关关系,消费水平提升,必然带来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因此,财政税收的降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税收对投资水平的影响除了消费水平,市场经济发展受到投资水平的影响,当人们的投资水平提升,市场经济发展也会提升。当国家财政税收降低,人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更多的资金投入促使各行各业有更多的发展和前进的动力,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出口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财政税收降低,能够使外贸企业成本降低,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价格竞争优势,有效推动和促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施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能够有效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财政税收对社会就业率的影响就业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就业率高,说明市场上劳动力充足,人均收入增加,确保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降低税收水平,对企业来说,有更充裕的资金可用于招揽人才,企业敢于并有能力提供更多岗位,从而使就业率稳定增长,而企业有更多筛选人才的机会,也就有了更多更强的发展动力,产品和服务也就有更多创新发展的空间,最终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四、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促进资源合理再分配,确保收入公平性市场经济发展的自发性使社会不公平现象频发。财政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有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不公现象减少。随着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也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税收成为调节竞争关系的重要手段,而商品价格也受到一定影响,回归到相对正常的范围。此外,通过财政税收还能够更好地平衡市场经济布局,通过税收再分配的方式,缩小不同阶层以及城乡收入差距,使市场经济更具活力。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来自于人民,其目的是服务于人民。税收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服务和军队建设,这些领域必须依靠财政拨款而非市场化的行为来发展。财政税收使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服务于人民,保障人民安全、幸福的生活,也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税收的调整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再分配,也调节了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不但服务于经济,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二)有效调节社会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整需求总量。当经济扩张时,总需求量急速增长,国家以紧缩性税收政策和高税率降低需求,以遏制不健康需求的增加,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当经济衰退时,国际采取扩张性税收政策,扩大减税降税涵盖范围和优惠幅度,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使市场经济保持稳定。财政收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守护者,当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政策予以调整、纠偏,使市场经济转回正规,稳步行进。总而言之,财税手段能够有效保障资源配置,减少社会不公;调整供需关系,确保公平竞争,稳定市场价格;缩小城乡差距,平衡市场格局,激发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市场经济新活力国家能够通过税收政策,实现对不同产业、行业和企业的扶持。以高新技术为例,大量财政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使它们能够放下包袱,大胆进行开发、研发、创新,从而从每个个体开始启动转型升级,最终促进了整个产业升级,使市场经济的重点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协调市场上不同产品的利润差额,使产品结构更加合理。这样一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有序、有活力。

五、促进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策略及建议

(一)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升税收与经济周期适应能力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都无可避免会遇到经济周期性波动现象,这是客观经济规律,只有更好地了解,并应对这一规律,才能借助各项政策推动社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努力。1.掌握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返现概念股,审时度势,做好税收政策和制度性调整,避免反向调节抑制作用。2.在制定财政税收及政策时,充分考虑调控的滞后性及市场信息的滞后性,同时,应关注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规律,最大限度减少税收调控手段实施过程中效果的衰减。

(二)坚持公平为先、区别对待,增强税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财政税收的两大根本属性是公平和效率,税收支撑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公平税收是市场经济的快速需求,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切实有效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公平税收,才有公平竞争;有区别,才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效落实。税收既要公平,也要有所区分。公平即税收政策应覆盖到全部市场经济参与者,区别对待则要求税收政策根据不同发展区域、不同产业,有相应的帮扶政策,同时要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尊重市场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效率与公平并重,以税收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如前所述,效率与公平是财政税收的两大根本属性,在实践过程中,是相互协调和扶持的两部分,对二者均应兼顾,而不是侧重一方,否则不能促使区域发展平衡,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因此,从区域发展角度,既要关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地区,也要关注一般地区和发展欠发达地区,制定税收政策时,兼顾区域导向和产业导向,以双重轨道确保区域和产业的发展平衡,促进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充分结合两个区域的优势,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当前我国市场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不确定性因素和经营风险不断增加,要更加重视税收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带动各区域均衡发展,共同进步。

(四)丰富调控手段,增强税收的调节作用要理清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不断增强财政税收和区域发展以及产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以税收政策配合产业和区域发展目标,引导不同阶段和环节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的进入,以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另外,财政税收对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型十分重要,要充分借助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粗放式生产经营向精细化生产经营转变,强调研发创新,鼓励产品升级。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建设方面,要注重税收政策对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税收政策要想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就要针对区域、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帮扶政策,从而减小因税收带来的收入差距,并以此带动生产资源和结构的合理流动。税收是调节手段,也是指路旗帜,通过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才能够使税收政策发挥指导区域和产业各项资源变化、发展、创新、升级的作用,实现税收政策的普惠性和规范性,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篇6

税收与国家财政紧密相连,而财务与企业经济密不可分,从整体上,基于宏观视角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十分显著,具体分析如下:

1.1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工作目标方面的差异

首先税收会计工作的本质是为国家税收工作服务,目标是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及时性,确保税收数量,切实防止不法人士所进行的偷税、漏税行为,对于国家税款征收具有保障性作用。它是国家政府实行统治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反映。税收会计工作者要从国家的角度思考问题,满足国家政治权利需求,明确税收范围,工作发生的信息资料也是为国家税收部门服务。而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服务,目标是确保会计计量的准确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同时要确保为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可靠、客观和全面的,进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才会有所了解。另外,税收资金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是无权进行使用和支配的,同时它也不需要偿还,不需要周转,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税收没有成本与盈利、亏损的问题。相对的,会计核算的目的则是为了企业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实现对税收活动的管理与控制。企业资金的所有者为企业,企业能够对这些资金进行支配和使用,在经营过程中,有效控制资金使用,合理进行规划,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因此资金周转与增值也成为了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资金管理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为提供有利的经营信息,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收益的不断提升,财务会计必须要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获得盈亏数据,企业根据这些数据制定更加完善经济活动策略,实现收入的增加。

1.2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差异之外,工作原则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首先,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则是要依据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并且需要将税法作为大前提,在税法的导向下开展各项工作。从这个方面也可以理解为税法中包含了财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工作所产生的财务信息以及相关的原则规范等,同样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其次,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原则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1.2.1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在历史成本方面,税收原则是最为明确的,并且多年来在会计准则对这一法则有所放弃的时候,税法依旧恪守这一原则。那么如此坚持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收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必须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历史成本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如果从资产真实性反映的程度来看,历史成本原则不及公允价值,但是在可靠性方面,历史原则的优势突出,能够为涉税诉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财务会计则不同,会计准则是为了实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需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1.2.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差异在权责发生制方面,财务会计是基于权责发生基础之上的,而税收会计则是立足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为了能够实现税收保全、征收管理便利等目的,税法会相应的接受权责发生制。

1.3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依据方面的差异

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会计分期假设的问题。那么何为会计分期假设,具体来说它是企业在寻求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业务,这些业务可以依据个人在某个阶段内的业务进行划分,这种划分的期间就叫做会计期间。企业具体划分这些期间的时候,是自行决定的,依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拥有自,依据划分的原则进行划分。会计期间划分的时间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等的。企业进行会计期间划分可以有效提升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以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我国在这个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会计年度可以不与公历年度一致。由此可见,企业进行对外财务报表编制的时候,其时间间隔与会计期间有直接关系。那么税收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税法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企业必须要遵守。我国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更加具体的掌握两者的区别,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必然有所促进。

2.基于微观角度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宏观视角下,税务会计是为国家政府服务,而微观视角下,税务会计则是针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核算与清查,是对企业的综合经济活动情况的反映,是对企业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弄清楚,具体分析如下:

2.1计量属性的选择的差异

财务会计通常都是将历史成本入账,而计量通过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等方式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计量之间属性不同,其选择也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与安全。而与之相对的,税务会计是依据税法行事,在税法所规定的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下对后续的资产进行计算和调整。

2.2谨慎性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秉持谨慎性原则,这是实现会计工作持续发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企业中财务会计者要不断致力于为企业规避风险,实现企业稳定经营的研究上,而谨慎性原则在这个时候所彰显出来得重要性更加明显。比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所进行的。而税务会计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滥用谨慎性原则而产生的逃税或避税的行为。

2.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是通过不同业务反映的真实信息来记账,如对视同销售的处理;而税务会计更加注重“以票控税”。最主要的是防止企业的财务会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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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绿色电力,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结合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电力。虽然其法律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认为是绿色电力。绿色电力的发展,不仅可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还可以较少电力行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有利于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与普通电力相比,绿色电力对于先进技术的要求较高,相对而言,前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回报期长,收益缓慢,使得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

一、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概述

1.定义。在我国,税收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通过对税收政策和相应税率的调整,可以反映出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甚至改变,促使其向着国家希望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这杨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2.目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引导资金的投入,壮大绿色电力产业的研究和发展,提高其产量,并对其进行普及和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顺应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投资,避免浪费;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降低常规电力的价格竞争。

3.原则。在绿色电力发展中运用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必须坚持区别化原则,对绿色电力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区别。

(1)措施区别。电力能源分为传统的化石能源以及可再生绿色能源,对两种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可再生能源,要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而对于传统的化石能源,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适当的限制。

(2)能源区别。对于不同的能源,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绿色电力的能源可以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但是不同的能源需要运用的技术和设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其对应的激励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地域区别。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的储量十分丰富,但是其地域差别也十分明显。例如,西南地区水利资源丰富,而西北地区风能储量巨大,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潮汐能发电。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进行统一的激励机制是不现实的,难以兼顾地方特色。因此,要进行地域区别,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地方的优惠措施。

二、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在绿色电力方面的应用

1.绿色电力的相关税收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式看,我国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的资源开发进行征税,其征税方法为从量定额征收。一般而言,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对于绿色电力使用的能源没有影响。

其次是所得税,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于风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持鼓励态度,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27条的税收减免、第28条的优惠税率、第30条的税收扣除、第33条和第34条的税收抵免,也都明确提出了有关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然后是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对绿色电力在销售方面的增值税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最大可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为绿色电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2.税收激励机制的现状。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绿色电力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受发展时间的限制,税收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1)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在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机制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征税的对象也就仅限于矿产开采企业、电力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而对于消费者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对绿色电力的多种形式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大部分而非小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进行政策激励,保证我国绿色电力能源结构的多样化和全面性。

(2)逆向激励机制不完善。逆向激励机制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例如,可以通过征收碳税、生态税等税种,调节能源消费行为,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这些税种的征收,可以提高常规电力的价格,实现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源计税仍是从量征收,虽然较为便利,但是并没有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同时,对于能源税的征收仅限制于燃油税,而没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不利于绿色电力优势的体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绿色电力的投资热情难以提升,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难以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增加对于绿色电力消费者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能源,同时完善逆向激励机制,提高绿色电力在电力供应系统中的份额,保障绿色电力的顺利发展。经过不断的改进,目前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全部贴补给了零排电力企业,且绿色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得到减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电力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电力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由于其自身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难以获得大量的发展资金。因此,政府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运用相应的税收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可以积极引导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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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典将税务定义为关于税收的工作。很明显,税务的范畴是依托于税收的范畴而界定的,因此,有必要先了解税收的范畴。下面是一组税收范畴的典型概括:定义一: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定义二: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组织收入活动、调控活动、监督管理活动等。可以看出,定义一侧重于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我们称之为狭义税收;定义二则侧重将税收界定为参与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我们称之为广义税收。很显然二者的描述有很大区别,对税收范畴的理解尚有如此大的分歧,那么,以税收为依托而界定的税务范畴又怎么容易搞清楚呢?

二、税务与税收的区别与联系

(一)二者使用存在分歧的一个例证。先看下面一组概念:税务管理是国家以宪法、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运动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控,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全部活动和过程。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运动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包括法制管理、征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等。当然,也有很多学者将此定义为税务管理。这两个概念似乎大同小异,只是第二个概念的范围稍微广了些。

(二)存在分歧的原因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我们认为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下定义者是基于对税收范畴不同的理解而进行概念界定的。分析发现税务管理与狭义税收范畴,税收管理与广义税收范畴似乎是一组相对应依托的关系,狭义税收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根据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的定义,则可得出税务就是组织财政收入的相关工作的结论,因此,在这种理解前提下,税务管理就等同于税收(狭义)管理。而广义税收范畴将税收界定为参与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组织收入活动、调控活动、监督管理活动等。由此,税收管理的范畴除了包括对组织收入活动进行管理,还必须对调控、监督等活动进行管理。至此,可以看出广义的税收管理比税务管理(狭义税收管理)的范畴更加宽广。

(三)一个表象:税务涵盖的范围受制于税收概念的内涵。根据现有税务的概念,似乎税务涵盖的范围受制于税收概念的内涵,亦即对税务的理解受制于对税收内涵的把握,即若以狭义税收范畴为依托,税务的范畴就比较窄,若以广义税收范畴为依托,税务的范畴就比较宽泛。我们这只是错误前提下的逻辑表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税务与税收关系新认识

(一)对税务概念的新认识

1、税务的字面定义过于宽泛。有的定义表明,凡是与税收相关的工作都应该属于税务的范畴。事实上,税收相关工作的范围非常广,远非筹集财政收入那么狭隘,它还包括:税收的立法、税收收入的创造、税收收入的使用、税收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经济运行等活动,后面这些工作是不是都属于税务的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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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网店税收征管难题

之所以会产生针对个体网店征税的讨论,一方面因为新事物的出现缺乏相应的条款约束;另一方面,也是造成这一现象拖延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落实处处受到限制。个体网店数量庞大,虽说尚处于新型阶段,但是从它惊人的发展态势和扩散程度来看,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成熟性。

二、pest模型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和法律环境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电子商务秉持着鼓励与支持的态度,积极营造创新的网络环境。与此同时,我国税收征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加强了电商征税问题的监管,以法律体现政府意志是现代社会政治施行的有效手段。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是税法中关于发生经营销售业务主体所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体现。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5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将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该《意见稿》在去年的版本上剪掉2条意见,但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

(二)经济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消费者对于经济繁荣运行估计产生的利好心理刺激着消费行为,直观体现就是近几年的“双十一”购物节。2012年,“双十一”当日支付宝交易额达到191亿元,其中包括天猫商城132亿元,淘宝59亿元。如果进行征税,这将给我国财政贡献数十亿的税收收入。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约为1.85万亿,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14年,上升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7%。依照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电子商务目前尚处于成长向成熟的过渡阶段,未来如何不能预测。

(三)社会和文化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我国电商出现较晚,相较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我们正处于摸索阶段。在社会大环境下,各国都在积极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法律征管规定。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经过是多年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意识也在无形中养成。CNIT-Research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购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32亿人,市场交易规模达7534.2亿元。

网民数量的增多,网购意识的增强,一系列的转变也为税收收入带来潜在助力。

从上图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地区网购用户消费金额存在差异,但是月网购金额还是占个人月支出不容忽视的比例。并且有理由相信,未来所占比例会逐年攀升。

(四)技术环境

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的关键在于网络科技的支持,线上交易依赖于安全便捷的网络操作环境。技术支持一方面加强了用户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购物的安全。

三、个体网店征税充要性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个体网店征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已经具备对部分个体网店征税的条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法治的愈加完善,要求对税法进行完善。其次,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必然离不开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税收方面的收入,并且目前个体网店的繁荣发展,也为对个体网店征税提供了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对个体网店征税可以成为现实。最后,现如今,网络监管技术、网络发票及个体网店的不断增多,都表示了对网店进行征税的技术条件日趋成熟。

(作者单位为南京审计学院)

[作者简介:李文文(1992―),女,河南淮阳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奚艳(1992―),女,贵州黔南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指导老师:施平,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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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申韬,广西大学商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0―0056一03

所谓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有意识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税收照顾的作用,基于这些对正常税制结构的背离条款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财政上的税式支出。

1968年美国财政部首次提出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运用于财政预算分析,公布了美国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开始对税式支出问题进行研究,并广泛运用于实践。但这种间接支出的宏观效应和微观效应及其在一国财税管理制度中的作用等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不少税收优惠措施失去了控制,往往被纳税人滥用来避税,影响到政府税收政策的有效选择和实施。以美国为例,1968年这种税式支出项目还不到50项,使财政收入减少366亿美元,到1985年财政年度这种支出项目已达到100多个,金额达到3700亿美元。与此相应,这种支出占美国联邦总支出的比率也由1966年的18.80%提高到1982年的25.70%。其规模之大,增长之迅速,都迫使人们不能不像对待财政支出那样加以检查、衡量和考核。

近年来,在学术领域这一问题引起了我国研究人员的普遍重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尽管我国还未正式确立税式支出制度,尚未编制税式支出平衡表,但税式支出规模同样可观。有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税式支出总额(包括出口退税和减免税)达2159.5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70%。1998~2002年,我国GDP年均增长7.70%,税收收入56年均增长16.90%,而这期间的税式支出年平均增长29.60%,超过税收收入增幅12.70个百分点。

一、对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区别的认识

税式支出的表现形式为支出形式,与财政收支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性理解为税式支出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1.税式支出是一种虚拟性支出。财政支出伴随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而税式支出虽名为支出,但无论在财政部门的账面上还是在纳税人的账面上,都不存在资金上收下拨的过程。之所以称其为支出,一方面是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税收优惠对国家和对纳税人而言,其效果同将税款先收上来再加以返还,和先纳税再接受财政补贴一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府税收优惠考核衡量计算的需要。因此,我们不应当将税式支出理解成一个会计概念。

2.税式支出具有对照性特征。预算内每项财政支出的数量及其构成并不直接取决于财政收入项目的数量及构成情况。然而税式支出,每项支出都取决于税收收入的构成状况,即虽然税法中并不存在直接的“支出”条款,但税法的不同结构的对照却决定了税式支出的存在。

简而言之,税式支出总是与特定的税制结构相联系,如税式支出并不等于税率绝对降低,而是相对于税法基本结构而言的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当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为55%时,享受33%税率的纳税人就享受到了税收补贴,这属于税式支出。一旦税率普遍调整到33%时,税制内部的结构性差别改变了,税式支出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也造成税式支出的纵向不可比性,即税式支出只能表明在当时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对新旧税制中的优惠情况无可比性,因为税制不同了。

3.税式支出是一种特定性支出。税式支出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税式支出必须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具有明确的目的;二是税式支出的享受对象也是符合特定目标的特别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希望获得这种优惠就需要按优惠条件的引导去做。特定性是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税式支出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特定性的对立面是泛延性,即税收优惠偏离特定政策目标,或税收优惠被纳税人滥用。这些都将丧失税式支出的诱导作用和公平照顾的作用,导致税式支出负面效应的放大,如管理难度大、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和税制难以实现公平原则等。

4.税式支出的财政效益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预算内支出方向和数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和确定性,而税式支出在实施某项税收优惠时,数额并不能确定,无法像预算内支出那样周密计划、安排,而是隐含在日常税收活动之中。一方面,某项具体的税式支出要待税收优惠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通过与“正常”税制加以对比核算方能够得出税式支出的额度来。例如,对税收递延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何确定递延期和折现率等,不同的选择结果大不相同。同时,随测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税式支出数额也不同,这也使税式支出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税式支出不单取决于某项优惠政策意图的诱导,还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诱导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一国税式支出总规模也难以确切估算,相关项目的税式支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连,不能简单地进行加总。

二、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分析

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调控手段一样,税式支出同样具有正效应和负效应,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不能只强调其积极作用而忽视其负面作用。

1.税式支出的正效应分析。税收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此外还发挥着收入再分配和调节经济的杠杆职能,通过开征或免征、多征或少征、早征或缓征等手段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引导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促进公平的实现。税式支出是税制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财政分配关系,其正效应主要体现在:(1)税式支出能够介入直接支出所不能顾及的领域,对经济主体而言,具有自我偿付和自我嘉勉的特点。因此,税式支出能使获得税式支出的经济主体得到持续的、内在的发展动力。(2)税式支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相对的灵活性。因为税式支出是短期使用的措施,使用时期内只要运用充分就能实现其政策目标,否则会失去其政策意义。此外,与财政支出相比税式支出省略了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政府拨款两个环节,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往往“自动”受益。(3)税式支出有时是直接的财政支出所无法替代的,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4)税式支出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方向和途径。

2.税式支出的负效应分析。税式支出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其负效应同样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1)从国家财政收入角度看,税式支出不易控制,容易侵蚀税基,使税率居高不下。由于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适用纳税人的项目分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一般很难实行严密的事前控制,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的差别一般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规范性条款作出详细解释,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税式支出预算的估计的准确性就更为有限,其直接的影响便是导致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下降。(2)从优化税制角度看,税式支出使税制复杂化,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由于税收已经承担众多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必然使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更为复杂化,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3)从公平方面看,税式支出应注意如下问题:一是税式支出将非纳税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而这些非纳税人往往是最需要政府资助者;二是税式支出使高收入者的获益增大,拉大了贫富悬殊;三是税式支出易受权力集团的操纵,偏离政策目标。(4)从效率方面看,税式支出容易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如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项目、经营地点的选择等,从而扭曲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

三、我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意义

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决不仅仅是由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上的简单变换,其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是认识角度的变换。纳税人缴纳比正常税制规定低的纳税额这件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这是从分散的个体角度去认识,没有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的提出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转换到了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待税收优惠问题,并且提出了宏观上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的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总体安排的框架之内。

2.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税观念的深化。现在不少国家每年不仅有年度的财政预算,而且还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这样就能全面把握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收支平衡向财政全面平衡转变,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加完善,充分挖掘财政向社会经济干预和渗透的整体效益,从而更完整地反映政府的活动。人们从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3.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从微观角度看,税式支出可以鼓励有益商品的发展,限制无益或少益商品的发展,照顾低收入阶层,在行政和法律上的支持和限制之外,加以区别对待。从宏观角度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供给、储蓄、投资、技术进步间接起作用的。以技术进步为例,如果对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的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4.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税式支出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理论领域开展研究探讨,而且在实践上积极付诸行动,相继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我国理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增加税制的透明度,以利于国际间的财政信息交流和财政资料分析比较,妥善处理国际税收关系,减少国际税收纠纷。

四、对我国税式支出范围界定的思考

笔者认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关键在于对我国税式支出制度范围的界定。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述及其管理目标、管理模式、统计、评估标准和保障措施等税式支出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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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内容: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③意义:

第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则: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

种类: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二)

财政收支关系

①收入>支出,财政盈余

②收入<支出,财政赤字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状态,但几乎不存在

④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支出,略有赤字;收入﹦支出(是指当年的情况)

财政巨大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2、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国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不能调节的领域: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市场能够调节,但不让它调节的领域:危险品、麻醉品等不能让市场来调节。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三)

财政收入

①形式:

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影响因素)——发展经济(根本途径)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市场配置资源

1、合理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即必须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因):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2、市场经济的含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3、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其实质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

4、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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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作为国家发展中最为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税收是实现社会总供给、总需求之间的动态性平衡,这就需要认识到财政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引导学生科学认识财政税收政策,进而有效改善人民生活状态以及住房条件等等,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因此,需要结合我国房地产发展实际情况来采用更加有效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经济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影响

(一)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实现房地产消费理性化以及科学化

从目前来看,我国房地产价格呈现出疯长倾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工作政策来引导房地产更好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实际回收工作力度,在不拖欠开放商资金前提下,市场商品量不断增加,这就使得房地产市场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同时还需要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利用有效措施来降低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由于房价过高或者是居民实际收入过低等现象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交易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可以利用货币来实现市场交易,如果居民实际收入过低,那么实际购买力会受到影响,房地产需求量也不断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数量也逐渐下降,这就需要刺激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经济更好发展。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房地产调控工作更多集中在需求方面。房地产市场发展预期从过于的乐观,逐渐的转化成为了谨慎,财政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化发展,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调控作用,不断细化房地产市场税收工作政策,对于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并不给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将其房地产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力度,引导居民树立合理的消费理念以及节约消费利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房地产经济有效调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升房地产发展质量,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健康性以及稳定性提供保障。

(二)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相关税法政策

作为人类行为的重要规范,法律能够为相关政策以及相关制度提供有效的保障,这就需要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如果缺乏法律支持,那么房地产市场经济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制度,为房地产税法质量提供有效保障。实际上,税收关系到国家发展问题,这就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严格相关税法,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等等。传统房地产市场财政税收政策过程中,需要不断相关税收政策,完善违法措施以及惩戒措施,使得税收研究成果能够有效应用于税收工作中,为财政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提供有效保障,促使房地产市场经济能够处于稳定、快速发展环境中。房地产价格与税收收益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房地产市场正是处于税收政策的开发阶段,房地产商品供给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投资规模以及投资方向都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房地产的流转环节使得房地产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投机行为,这就使得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到市场流通活动中,有效抑制投机取巧行为。因此,需要重视房地产财政税收政策的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尽可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尽可能的减少土地闲置,为土地交易进行提供有效保障。

(三)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工作制度

为了能够有效规范房地长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改进物业税,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运行情况来进行评估。在设置物业税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区别物业税的税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划分高收入以及低收入人群,充分发挥物业税调节作用,结合人群经济收入能力来进行分区设置,尽可能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收,或者是对于经济能力过低的收入者采取见面方式,这样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工作体系,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了非常高要求。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房地产税收配套政策以及配套制度,构建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同时还需要明确城市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有效解决分块管理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产权证合一制度,尽可能理清房地产市场管理关系,避免出现房地产的私下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工作体系,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部门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评税结构制度、专职评税制度以及房屋管理工作制度等,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机制。

三、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实践对策

(一)保证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充足

从目前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给予方面存在着的问题,诸如,土地资源较为紧缺,房地产商存在着捂盘现象等等,由于居民需求的日渐增加使得房地产价格不断增加,这就使得房地产供应量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增加住房的供给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房地产发展弹性,政府需要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责任,保证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充足,尽可能缓解房地产住房价格上涨问题。为了能够提高房地产供需供给,利用税负转嫁行为来有效抑制二手房市场中存在的投机行为,利用增加房地产供应量供给来增加供给弹性,尽可能减轻居民收入负担。

(二)重视房地产市场征税环节

作为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力量,投资型的购房者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买卖来获取差价,进而获得高收益,这就需要利用房地产持有权来实现税收的保值以及增值。从目前政府发展来看,房地产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征收重税的现象,他们并不倾向于出卖房产,而是不断购入房产,这就使得二手房供给存在着不足,房屋流通效率并不高,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来看,由于房地产市场中购房竞争愈加激烈使得自用型购房者却无法购买合适住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政府相关管理工作部门需要不断加大房地产征税环节,诸如,利用物业税等来解决供需矛盾。仅仅实现征税却无法实现税负转嫁,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税负,目的性更强,影响性更高,对于住宅面积较大并且长期闲置住房或者是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则是需要征收重税,进而使得投机者购房成本,促使投机者不得不卖出闲置的住房,增加二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提升房地产价格稳定性。

(三)实现征税对象的区别性对待

由于房地产征税对象存在着差别使得其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普通的购房者居于不利地位。政府需要认识到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型购房、普通购房等之间的关系,投资型购房,政府可以征收更多的税收,这样能够有效抑制投资型购房者的购房热情。从目前发展来看,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使在购房过程中无法有效判定购房者购房目的,往往根据购房者时候的买房行为才能够进行判定。总之,政府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来构建房地产信息的登记制度,进而有效了解购房者住房信息,对于购买多套或者是购买大面积住房需要征收更多的税负,对于购房投机行为来进行严格惩治。

四、结束语

随着家庭生活质量以及居民文明程度日渐提升使得居民已经不能够满足舒适住宅,而是对外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市场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以及发展预期来实现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宏观调控,进而促使其能够有效认识房地产市场发展。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非常多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房地产供需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这就需要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经济,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监督工作以及管控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稳定房地产发展市场。

参考文献:

[1]覃事娅,伊长亮.基于VAR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N].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2, 28(6):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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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全年收入目标,力争实现超收。一是加大征管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大征管、稽查力度,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二是进一步加强-10-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监控,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和主要税种税收完成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期足额入库。三是做好迁入我区注册的纳税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辅助工作,联合税务局、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对在我区有经营项目的企业引导其回流我区注册纳税。四是跟踪服务,对辖区的重点项目、重点纳税企业执行领导挂钩,跟踪服务,并促使重点项目在我区而企业纳税不在我区的企业回流我区注册纳税。五是加强对全区税收收入的分析监测。继续开展好全区季度税收收入分析、税源调查等工作,对税源监控、税收征管及财政收入保障等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继续强化支出管理

把握重点支出方向,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顺序,区别各类事项的轻重缓急安排各项支出,对优先保障的重点支出要加快拨付进度,确保早到位,早见效。

(三)继续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力确保新增财力重点向民生倾斜,特别是加大教育均衡发展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好各项涉农惠农政策,加快涉农补贴、农村社会事业等资金的拨兑现。大力支持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落实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就业保障水平。

(四)注重改革创新,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严格预算执行,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改革、惠民“一卡通”改革等在预算执行中的作用。二是继续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做好2016年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针对去年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指标体系,同时努力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预算编审和监督体系。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就业、社保和教育、文化、医疗等民生资金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四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预决算公开机制,细化“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五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推进财政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财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改革,改进预算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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