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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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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

篇1

1在大学毕业生中开展就业法律指导的必然性

(1)大学毕业生缺乏足够的就业法律依据,难以和现在的就业环境相适应。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程度越来越深,所以大学生就业实现了市场化,越来越多的人才市场出现在毕业生的视野中,网上招聘、招聘会和中介等越来越多,而不同单位的质量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一背景下,很多用人单位抓住了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并且迫切想要获得职业的状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大学生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个人法律意识,实现最佳就业选择。不过,很多大学生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劳动法规缺乏重视,也没有较完善的就业法律知识体系。因为其课时比较少,但是课程比较多,所以教师偏向于通过对知识的罗列来进行教育。很多学生认为只要上课记好笔记即可,而这很难掌握具体的有关就业的法律规定,在具体实践中遇到同样的问题时,学生不会使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帮助大学生了解相关法律,增强个人法律意识是大势所趋。

(2)学校缺乏对于就业指导的合理定位,缺乏对大学生就业的合理的法律指导。在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水平越来越高,大学毕业生的总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学校和社会的压力也不断增强,各个高校的办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就业率的影响。对于各个高校来说,为了切实提高就业率,高校不断推销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然而,很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定位不合理,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指导力度不足。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缺乏足够的就业指导工作力量。从现在来看,很多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教师都是兼职的,并不是专业的,他们的学科背景各异,而且在平常还要应对多种事务性工作,所以很难潜心研究劳动法律,更不用说开展高效的指导了。第二,现在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偏重于指导学生的求职技巧,教育学生怎样正确认识自己,怎样更好地应对面试,缺乏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法制化,所以这很难和现代化的就业环境相适应。在这样的指导体系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侵犯权益,所以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是必然趋势。

2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指导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措施

(1)不断丰富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内容,提高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性。在开展就业法律指导时,必须提高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视力度。由于大学生就业工作越来越规范,同时也越来越法制化,所以大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必然的。要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能力,在就业法律指导中加入对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指导,除此之外还要关注学生的契约意识、维权意识和诚信意识。对于法律意识的指导来说,主要要培养学生在就业中权益被侵害时的法律思维,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知道什么情况是合法的什么情况是违法的。对于契约意识的培养主要是指导大学生在就业时具有双方必须遵守契约的意识,使其用严谨的态度对待劳动合同,双方不能随便废除契约。对于维权意识来说,它是指如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就要勇敢地使用合理的手段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于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是指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合理保留证据,还要保存好证据。另外,要指导学生在各种权益受到侵害时该使用什么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知道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等。对于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是要指导学生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介绍自己,还要判断好用人单位是否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只有进行有针对性的高效指导,大学生才可以树立进行权益保护的5种意识,用国家和就业有关的多种法律和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顺利就业。

(2)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使大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得到满足。第一,要提高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力量,增强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性。教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所以要想提高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性,就要努力提高就业法律指导的师资队伍水平。对于学校来说,要通过专职和兼职有效结合的方式完善法律就业指导教师体系。另外,学校可以安排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教师的法律指导水平。第二,要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指导科当成是必修课。现在的很多高校,试图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讲座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然而受讲座的时间影响,所以学生很难系统地学习相关就业法律,因此其具体指导效果不佳,这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需求是矛盾的。第三,要通过一定的就业指导法律手册来为学生们提供专业的相关知识。从现在来看,尽管劳动法是一门冷门学科,其热点问题比较多,但是市场上指导毕业生就业的书特别少。因此,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就要聘请有法律基础的专业教师了解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难题,同时还要邀请有经验的律师来一起编著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法律知识读本。这些读本不仅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而且不能过于复杂,要针对大学生们在就业时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律问题。把这些法律读本发放给毕业生,有利于他们进行自学,只有这样才可以增强法律指导的实际效果。第四,要充分利用好学校的多种资源,进一步吸引法律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共同形成专业的法律指导志愿者团队,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指导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就业法律指导。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学校的教学资源力量,成立高水平的志愿者团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固定的地点为毕业生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具体来看,其工作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热线电话的形式接受毕业生的就业法律咨询;通过成立电子邮箱,使毕业生们可以通过邮箱咨询;通过成立专门的qq群,申请专门的qq号,安排志愿者轮流在线接受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问题问答;通过当面咨询的形式为毕业生提供直接的服务;建立为大学生就业使用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站。

3结语

在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学生迫切希望获得一份职业,但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忽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择手段。在这一背景下,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法规指导,增强大学毕业生的法律意识。文章通过分析毕业生进行就业法律指导的必然趋势,进一步分析了开展指导的内容和方式,为高校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薛小蕙 单位:宁夏师范学院文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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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据统计,2015年我国大学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比2014年的727万人再增加22万人,成为又一个“史上最难就业季”。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3年)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前大学生就业率普遍保持在76%,而2008年以后的大学生就业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下滑到68%左右。 2014年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提到,2013级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受雇全职工作的比例为80.6%,与2012和2011年相比都有所下降,而根据2012年10月到2013年4月的调查,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的签约率为 32%,35%和 26%,都低于 2012 级大学毕业生的签约率。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正面临着就业难的严峻挑战。

(二)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1)高校扩招背景下,高校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我国自1999年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开始实施高校扩招政策,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展,每年的毕业生人数也急剧增加,然而许多高校没有及时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培养的多为理论型人才,而缺少对技术型人才的培养,造成高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2)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推动,这些产业吸收的劳动力主要是较低文化程度的劳动者,而相对来说为受高等教育的人才提供的岗位较少,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相对不足,这样也相对限制了大学生的就业范围。

(3)政府的就业政策不完善

我国政府目前实施的就业政策还不够完善,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政策调节大学生的就业倾向,缓解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就业压力;在鼓励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中,也常常出现有关部门的协调出现问题,导致大学生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创业优惠政策。同时政府也缺乏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的宣传,导致许多大学生对于就业政策的关注较少。

(4)大学生自身就业观念存在问题

目前的90后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从小的生活环境也相对优越,因此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过于挑剔的情况。同时,许多大学生受过去的就业观念的束缚,在找工作时倾向于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观念性就业难的原因。

不可否认,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样,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二、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责任缺失的表现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重要人力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和分配者,应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生的就业。

所谓政府责任,指的是政府在享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同时应对社会问题承担相应地责任。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的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宏观调控责任缺失

我国政府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宏观调控政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升级期,常常面临着适应新形势的宏观调控政策尚未出台,出现宏观调控政策滞后,宏观调控方式单一,政策的宣传落实不到位,高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就业信息不畅通等问题。

(二)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缺失

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的缺失是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对实时情况的及时把握,以及对于所实施政策的盲目自信等原因造成的。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现状下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缺失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就业中户籍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和规范,对于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以及不落实三险一金的缴纳等现象的监督纠正力度也明显不足。

(三)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降低大学生失业风险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失,如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大学生失业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在福利保障制度方面,私企民企的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难以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四)政府健全法律法规的责任缺失

我国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责任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对于政府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导致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方面缺乏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在关于大学生在求职就业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界定。

三、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方面的责任担当

(一)积极履行政府宏观调控职责

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增长,全面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改变我国目前以第一、二产业为主导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将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转为技术密集型。同时政府也需要从宏观层面调节高等教育体制,推动高校管理体制创新,促使高校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方面的调整,给予高校更多的自,增加高校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目前,大学生倾向就业地区仍然集中在一、二线大城市,导致这些地区职位紧张,而基层、边远地区却存在严重缺乏大学生就业的情况。因此国家需要出台和完善鼓励大学生到基层、边远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对于已经实施的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要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政府通过积极出台基层就业鼓励政策,以逐步消除就业区域不平衡,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和户籍制度是限制我国人才流动的重要原因,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政府需要进一步改革人事、户籍制度。同时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大学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基层工作大学生的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

要保障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就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政府应根据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实情况,修订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法律条款。其次,政府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在大部分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劳动法》、《合同法》等,难以细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专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最后,我国目前的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都还不够严格,阻碍了大学生权益的维护。政府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两方面严格把关,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利益。

(五)政府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大学生的观念性就业难,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固有的就业观念。首先,应当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特别是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政府给予到基层工作的大学生优先录取等鼓励政策。其次,鼓励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给予积极招聘大学生的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最后,国家应出台更多措施和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府提供政策倾斜,资金帮助,搭建创业平台,扶植大学生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 麦可思.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 陈凤鸾,毛.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11.

[3] 张留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5):97-98.

[4] 郑钧屏,李剑翔.大学生就业问题中的政府责任[J].湖南农机,2013(7).

篇3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G64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2-0009-02

作为中华民族与文明主要发祥地之一的河南。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空前。为了进一步促进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高等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河南迫切需要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日本是中国的邻国,研究日本大学生就业政策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基于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的视角。寻求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有益经验。

一、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

下面就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以探寻两国在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取长补短。

1.就业政策相同点

(1)出台背景相同

中日两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具有相同的背景。都是在国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渐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需求加剧,导致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其结果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剧增。人才供应过快又形成新的供求矛盾。即高校毕业生供应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人才供大于求,社会人才需求难以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政府为了节约社会人才资源,解决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出台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相关政策。

(2)政策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高度重视,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以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例如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I,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等;日本政府为缓解大学生就业出台了《职业安定法》《紧急雇佣对策》《雇佣对策法》等法律,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应,有效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形势。

(3)优惠补偿机制

中日两国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都建立了政府优惠或补偿机制。中国政府制定了学费补偿机制,自主创业贷款扶持机制等。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自主择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日本建立了企业奖金机制,对接纳大学生就业的企业给予奖金补偿。通过经济刺激的方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吸纳更多的毕业生就业。

(4)学生就业培训

中日两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上都重视对学生进行就业培训,两国都出台了系统的、可持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计划与目标,以提升就业培训的可持续性。学生就业培训内容丰富。既包括大学生技能培训,也包括大学生就业心理指导、就业观引导等。学生就业培训能够针对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培训多样化。既有校内培训。也有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大大提升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2.就业政策不同点

日本在推动毕业生就业方面相对成熟。中国就业政策有待完善。下面从就业体系、行政推动力度、着力点,就业评价、服务机构等角度展开比较。

(1)就业体系

从就业体系角度比较。日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就业体系,政府宏观设计相对成熟,具有明确的目标,就业政策机制相对完善。措施得力:中国政府尽管认识到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意义。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但是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只具有短期效应。

(2)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在行政推动的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日本政府在缓解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往往多以法规的形式出台,辅以制度激励,包括企业奖金制度、就业体验制度等,由于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强制效应比较突出,行政推动力度较大;中国缓解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往往以通知、意见、条例等形式出台,约束效应要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而且大多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很多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3)着力要点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着力要点也各不相同,都从自身国情出发,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日本国土面积较小,资源相对缺乏,但是科学技术优势突出。因此,日本在缓解大学生就业的着力点在于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专业的就业服务与指导组织,信息化程度较高。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现象。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中国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深入基层就业。这样既可以缓解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又能够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为中西部地区、基层输送优质的人才,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基层发展等。

(4)评价机制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建设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日本基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已经形成,并且能够做到向社会公开,有效提升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科学性,使就业政策趋向完善;中国基于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评价主要通过行政部门进行自主评价。评价缺乏透明性与合理性。这对完善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极为不利。

(5)服务机构

中日在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机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主要以人才交流中心为主,尽管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尤其是网络平台上的学生就业服务机构。但是鱼龙混杂,就业服务的内容比较单一,往往是就业信息,而且可信度不高;日本除了政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服务面比较广,服务效率与质量比较高。

二、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启示

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都折射出两国在缓解毕业生就业上的智慧。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启示。

1.发挥政府宏观设计作用

对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发现。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策制定中充当了宏观设计者的角色,确保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导向性。河南政府要在中央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引领下。进一步提升河南政府的作为意识。发挥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宏观设计作用。政府要加强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查,准确把握人才市场需求与高校毕业生人才培养质量。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把握毕业生就业形势与趋向,制定长效、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计划与方案,引导高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强化高校人才培养的“市场导向”意识,实现高校毕业生可持续就业。

2.完善制度与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在政策上存在的差异,日本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实施行政干预。通过制定扶持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促进毕业生就业。这启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高校毕业生政策落实情况。河南要认真解读中央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宏观引领下,进一步完善河南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效应。同时,河南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检查要做到常态化,将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官方调研与群众调查相结合,做到有法必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升法律法规强制效应。

3.成立专业引导服务机构

河南政府要借鉴日本政府的先进经验。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根据河南高校大学生就业实际。由政府主导成立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等人才与专业人才,提升河南大学生就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改变当前人才交流中心低效局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多元化就业服务。进一步提升专业引导服务机构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整合。形成一套完备的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资源库,就业信息要及时准确,不能简单停留在信息服务层面,要深化大学生就业服务内涵,为大学生提供深层次的就业服务,包括毕业生就业信息、就业方案设计、就业心理指导、创业服务等。还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就业引导服务组织机构。为社会化就业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有效缓解或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4.建立科学高效评价机制

科学高效的评价机制将有助于优化政府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水平,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河南政府要善于借鉴日本政府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省政府为主导,以各市县为基本单位,立足于服务民众、服务大学生,形成一套严密的、系统的评价机制,精选参与和实施评价的人员,人员选择要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包括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等,这样才能确保评价的客观性与全面性;要优化评价方法,不仅要对就I政策的指导思想、思路等进行评价,还要细化到具体实施的过程,包括政策的落实、执行与收到的效果,尤其要对就业政策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为就业政策优化调整提供依据;评价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评价的信度。河南政府在借鉴日本评价机制时。不能盲目照搬。要结合河南既有的评价机制与河南就业政策实际,以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影响评价机制的效能。

5.结合地区实际彰显特色

篇5

一、大学生求职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成因

(一)就业环境有待改善,立法及行政未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在高等教育扩招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已经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进,毕业生的不断增多,加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各用人单位为此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而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就业市场丰富的人力资源情况,提出了诸多不公平的用人条件,有些甚至不合理的规避了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市场中层出不穷的出现了不少虚假招聘、恐吓招聘等不利于就业市场环境的现象。还有就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手段。如此环境,对满怀奉献社会的求职者,是很不利的。而就业立法仍未切实到位,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没能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条例,行政执法者往往无法监管,导致毕业生深陷就业陷阱而不能自保。

(二)高校在就业指导方面力度不够

目前高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上仅仅局限于帮助学生树立就业观念、传播就业政策和讲授一些求职技巧等方面,而往往不涉及就业维权方面。不排除现在有部分高校涉及权益保障内容,但是由于课程安排不合理,在毕业生就业时不能对这方面知识加以巩固,使毕业生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客观上说,就业的观念、政策等内容在现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甚至有点不适应,高校学生往往对此说教性的指导有抵触情绪,凸显指导力度不足。当这些大学生满怀希望单纯的走向社会,非常容易掉入一个个就业陷阱中。所以,各类高校应在学生在校期间不断灌输就业维权知识,让他们能够认识到各类就业陷阱,并指导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而言,毕业生的就业权在法律范畴之中规定的尚不明确,更别谈操作性了,当大学生受到侵权行为时,往往不能得到更好的救济,而在我国,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的行为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监督。平等的就业权在我国虽然法律上有规定,应该按照法条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却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劳动者应有平等就业权;视为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相对于以往来说已经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视就业歧视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行政法规上对于制裁措施规定尚不具体,很难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平等权利。应不断完善《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及法规,将大学生毕业求职劳动保护列为单独的章节,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对毕业生的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标准有所差别,所以,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对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情形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要掌握本地区第一手资料,进一步结合就业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本地区用人企业及毕业生的就业行为;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人才稳定、遵章守法的用人单位要制定出降低税负、放宽经营范围、优先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加以奖励,要张贴于就业市场的显著位置,让求职者更好的辨别。

(三)设立专门的大学生维权服务机构

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高校学生事物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高校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职能。各高校在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指导和就业场所准入的管理之外,可结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在就业指导中心下设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服务机构,针对大学生就业期间发生的维权问题进行个案咨询、权益保护讲座等,这将为毕业生维权起到重要作用。

(四)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

对于求职毕业生而言,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要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对不法企业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求职者应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有所了解,通过熟悉的人或者是本校在该企业工作的学长去了解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就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再或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单位的真实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注明双方谈妥的薪资、福利、保险、食宿条件和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这样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纠纷就会有据可查。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不符的,求职者可以向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千万不要心存多投简历就会有好单位的心理,要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参加招聘活动,对自身资料应加强保密,不要到没有公信力的网站参加求职。

随着高校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已经屡破新高,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时候,由于毕业生越来越多,可供企业选择的范围大,使毕业生在求职时处于弱势地位,再由于目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展不足,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新问题、新情况。毕业生正处于一个发展的时代,要更好的生存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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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有关部门相继提出多项举措,来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开展大学生创业活动,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顺利地进行创业,以此更好地带动大学生就业,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进一步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保障。

2.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规范更加细化

早在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目的在于“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目标下,该《规定》进一步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并积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进行创业,以实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9月26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意见,大学生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措施包括: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了落实该《通知》的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便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2010年5月4日,教育部也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教育改革来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二是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打造全方位支撑平台;三是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等等。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层次低

当前,在我国处于法律层面上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规定仅仅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其缺乏直接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具体规定。就大学生创业方面而言,相关规定仅仅以《通知》和《意见》的方式表现出来,处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并且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配套的实施措施和细则,因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承担起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的重任。

2.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融资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现在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了一些财税、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在大学生创业融资时给予提供贷款、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安排,工商方面免交工商证照费用和一些管理费用,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减免,但相关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如从税收优惠方面来看,目前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多局限于收益税,且税收优惠期限较短。在财政补贴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额较少,对于大学生创业来说基本上是车水杯薪。[1]在融资方面,政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门槛较高且期限过短,如小额担保贷款的数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这对于初次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难度大,帮助小。[2]

3.学校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知识传授是决定大学生将来自主创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所在高校应为大学生提供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当前,一些学校对将自主创业作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的重要性还不是非常重视,甚至有些学校,为了不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将“不准经商”作为对大学生的禁止性义务。[3]在这种教学管理理念下,学校并不热衷于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与法律有关的课程一般仅限于大学一年级时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创业所需要的一些法律知识,如合同法、企业与公司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和知识产权法无从开设,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严重缺失。

4.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之所以感到创业难,在一定程度上和自身因素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创业技能的提高,如十分重视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培养,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表现为:其一,缺乏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理念。在创业过程中,有些同学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为了一点小利而置当初的承诺和合同条款于不顾,违约行为经常发生,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使自己的经营诚信丧失,进而最终导致创业的失败。其二,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缺乏对必要的创业法律知识的掌握,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遭遇合同陷阱,使自己枉受不应有的损失;同样是因为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注意对自己应有权利的保护,如商标不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等;进一步讲,由于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格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结而言,在现实创业过程中,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的依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就我国当前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处于法律层面上的仅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且该法律并非仅仅针对大学生就业而言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直接针对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如《大学生创业促进法》,以使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这会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5]同时,针对我国现有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相对原则化和抽象性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内容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以保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具有切实的可执行性。由此形成多层次的、方位全面的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要发挥引导和扶持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来带动就业,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活力的创业环境。[6]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基地创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与大学生创业有关的制度,为大学生创业更好地服务。

3.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首要推动力。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更多地为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为了降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成本,政府应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以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业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税收方面,应给予大学生创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大学生创业3年内应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等,免征期结束后,对大学生创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税率要低于正常的税率水平,同时,对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应提高,以便使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4.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知识教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学校应转变那种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会影响学业的偏颇思想。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安排尽可能多的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为大学生开设合同法、企业组织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等课程,即使课时紧张,学校也应为大学生至少安排经济法这门课,并对上述法律知识进行重点讲授。通过创业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树立起守法创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培训他们在创业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沙良永.新时期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71.

[2] 杨德敏.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探析[J].兰州学刊,2010,(4):111.

[3] 胡赪.对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新西部,2007,(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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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在就业质量方面出现问题

应用技术型大学是指以应用技术类人才培养为办学定位的地方本科和专科院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职业技术学院、三本院校和大部分二本院校都属此类。

就业质量主要是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健康和福利、技能的发展以及工作和生活的平衡等四个角度来衡量。这个概念的提出旨在加强社会保障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就业质量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已成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就业率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监测内容。

根据2014年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我国的劳动者就业质量方面存在就业歧视、工薪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面、加班现象普遍、城乡工作时间差异大、过度劳动问题突出等问题。我国劳动者就业质量普遍不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就业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市场需求灵活多变,专业不对口。我国应用技术型高校肩负培养应用技术类人才的任务,需紧跟市场需求来确定培养方向、设置培养方案。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超过50%。时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导致市场实际需求在快速、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呈现出多样化、精细化和灵活多变等特点。而学校培养人才的周期普遍长于三年,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化,部分专业毕业生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供过于求的问题,就业时不得不放弃所学专业。

2.就业环境不佳,稳定性下降。自高校扩招以来,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教育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确定学校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高校 “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导向在提高了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同时,也导致部分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过于盲目和草率,降低了就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致使许多应用技术类毕业生处于竞争的劣势。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流入更倾向于签订短期、灵活的劳动合同的中小型。

3.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弱。国内学者做过许多关于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调研,发现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尤其如此。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尚不完善,导致社会上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违反劳动政策的事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应用技术型高校普遍偏开设的与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课程较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这必然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二、提高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对策

1.丰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标体系。迫于追求高就业率的压力,过去的就业指导工作普遍教导学生如何找到工作,强调传授面试技巧等技能,而忽视了教给学生如何找到与自己匹配度高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工作幸福感低、就业稳定性低等问题在毕业生就业后日益突出。据此,高校应该探索一个更丰富、更全面的指标体系来替代就业率这单一的指标。例如,通过分析由社会中介机构统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满意度等数据指标,科学衡量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调整就业指导方案。

2.建立健全就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增强法律法规教育。针对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教育和咨询部门,为大学生提供就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系列指导讲座,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保护自我的能力。此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就业政策是大学生就业的有力保障。国家应尽快完善劳动法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依法保障大学生就业中的各种权利。

3.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学校应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教育阶段。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并不能完全决定其在社会的竞争力。综合素质,尤其是学习能力的培养能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就业稳定性。

4.激发学生创造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据《2015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新增企业数量近一万家。创业已经成为拉动就业的重要力量。大中城市的产业升级为农村创业提供了潜在的发展机遇,创业活动开始向农村辐射。应用技术型高校应把握机会,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以创业促就业结构的优化;鼓励毕业生开阔视野,到广阔的农村去发掘机会。

结语

应用技术型大学生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就业市场的竞争将愈来愈烈,就业形势是严峻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应着眼长远,一方面为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创造更佳的就业环境,增加其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稳定的劳动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捍华.高职高专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06)

[2]赖德胜.2014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M].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1)

[3]林海涛.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市场化研究[J].当代论坛,2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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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自从1999年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我国大学生的人数激增,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国家政策支持不到位,高校的培养计划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本该是社会高素质人才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毕业等于失业”的现象非常严重。大学生就业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仅201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就达到630多万,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一)大学生的就业率偏低

根据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来看,2002第一批扩招的高校大学生开始毕业就业,大学生的就业率开始不断下降。2002年约有145万的高校大学生毕业,据统计这批毕业生6月份的初次就业率为64.7%,比2001年低了5个百分点。随着另外的22万人实现了就业,2002年底这批毕业生的就业率上升到了80%。2003年毕业生人数继续增加,达到了212万,然而当时的“非典”特殊时期,社会上的大部分企业缩招或者不对外招聘,当年大学生就业问题严峻,后经国家的积极协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努力,本科院校最后的就业率约为70%。高职专科就业率则更少,只有55%。2004年大学毕业生达到了280万,根据9月份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来看,本科院校就业率大约能达到为73%,离职专科学校就业率则为61%,从这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虽然统计数据来看,就业率每年都还不算太低,但是很多专家认为,这些数据是有水分的。

(二)大学生就业人数不断增加

自从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以来,我国大学生毕业人数逐年增加,2002年毕业生为145万,2003、2004年的毕业生分别为212、280万。到了2010年,我国毕业生达到了630万人。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却非常有限,这就造成了巨大的毕业生就业压力,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分析

(一)国家宏观经济方面的原因

1 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运行不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中国的产业结构正在不断调整中。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走向均衡化过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结构的高度化过程,这两点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就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从“产业结构均衡化”的角度看,它的实质就是压缩长线产业,进而促进短线产业的发展,促使各个产业部门不断趋向平衡。在这一调整过程当中,被压缩的长线产业部门肯定会缩小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水平,这就会导致从事生产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减少。加之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不景气,这更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困难,虽然我国经济总体来说发展不错,但是目前来说,发展动力不足,体制不全,国家政策缺失等,都严重的制约着毕业生的扩大就业。

2 国家支持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支持缺失

国家虽然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但是政策上面仍有缺失。比如国家可缺少适当的政策来来鼓励青年大学生主动到西部、到基层去工作,鼓励大学毕业生自己创业,以及鼓励人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流动等。大学生对去西部工作心里有很多困惑,比如担心国家的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是否能够落实。从西部回来以后就业压力是不是更大;如果去农村工作,户口、社会保障等问题怎么办;如果自主创业,国家的扶持政策是什么,资金缺口如何补齐。另外很多毕业生还受到户籍制度等限制,这些都阻碍了大学生的毕业。

国家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我国大学生严重超过了市场需求,在企业招聘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部分企业“挑人”的情况。比如,有些企业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招聘走后门、凭关系的现象严重。这些都缺少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也给很多大学生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

(二)学生自身原因

大学生就业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大学生自己本身,很多大学生对自己未来就业缺少正确规划,对自己没有正确定位,高不成低不就导致很多工作岗位大学生不去珍惜,好单位又进不去,到最后,什么工作也找不到。大学生这种重名利、重地位、重面子的心态,严重的影响了他们的就业前景。同时,大学生缺少自主创业的精神,只是被动的去寻找工作。这样很多人的创业才能被埋没,造成了人才的浪费。

(三)学校教育体制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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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分析

699万毕业生使得2013年成为“最难就业年”,自我国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社会难点问题,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如何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等话题成为学界的争论和思考的焦点。

(一)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出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一个摆在所有大学生面前的既定事实,根据国家人社部统计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70%。新增就业毕业生以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未就业基数,这也就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逐年增加。就业难存在在大学生择业过程中,然而除此之外,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商业诈骗,创业中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等,都是制约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二) 大学生就业需要劳动保障的迫切性

劳动保障是国家根据国民生活水平,为人民提供的社会生活保障。劳动保障是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大学生作为新增的劳动力,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是国家和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大多企业利用大学生劳动保障意识不强,在过渡时期问题上模糊处理侵害新毕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作为我国宝货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就应当承担对大学生就业利益的保护的权益。由于劳动保障的性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因此作为就业的弱势群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护。劳动保障在社会福利保障中,保障大学生择业签订合同时依法享有正常的国家劳动福利待遇,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保障的维权保障方面,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使得大学生就业择业对劳动保障制度需要的更加迫切。

二、 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障实施的问题

大学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相关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屡受挫折,权益受到损害。

(一)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制度作为弥补社会市场经济不足而存在的意义越来越突出。从1951年中国第一次将社会保险纳入法律法规开始,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在法律上的研究拉开序幕。然而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由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的转换,劳动保障的内容不断填充,但时至今日,仍未形成详尽完备的制度法规。由于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个新兴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的保障制度法规更是相对欠缺。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一些边缘化和隐性问题,制约和侵害大学生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制度不能面面俱到的发挥起作用,为大学生择业保驾护航。

(二)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运用率低

由于大学毕业生所在专业不同,劳动保障课程在我国高校课程中并未成为一门学科必修课,因此大多数毕业生,对劳动保障制度知之甚少,更遑论在择业中利用劳动保障相关法律为自己维权。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压迫,就业岗位与待就业大学生供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用人单位处在“招聘方方市场”,对待择业大学生,要求严格苛刻,就业歧视比比皆是,大学生维权手段匮乏。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在学生当中的推广度低,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多数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在介绍面试技巧的同时讲解大学生就业维权,如何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但是维权和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的观念不可能由于一场报告就能解决,因此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鲜少有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自己权益的。

(三)劳动保障对促进大学生就业贡献率低

劳动保障作为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制度,在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应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根据调查可知,劳动保障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率低下。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就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地域不平衡,大学生就业多愿意去一线沿海城市发展,除了就业机会多之外,还有一线城市城市保障健全,基础设施完备。

三、 改善劳动保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困难局面的扭转,因此为了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改善劳动保障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 设立健全的劳动保障法案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劳动保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上的漏洞,阻碍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改善。因此,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提高其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利用率,已经迫在眉睫。

(二) 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利用率

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应用,首先要必须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这就需要在高校教育中加强大学生劳动保障制度在大学中的教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开展创新教学,将教学联系实践。培养学生在就业中的维权能力。政府应当给此以足够的关注,将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维护大学生就业的权益。

(三) 做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

就业岗位不平衡,大学毕业生将目光投向了国企、公务员等职业,这些职业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它们处于国家保障体系之内,福利待遇高。然而一线城市所能接纳人员的数量有限,国企职工数量规模有限,因此就业难。劳动保障的解决将会使得企业以及区域间福利待遇的差距减少,这样可以分流涌向一线城市的劳动力人员数目,更可以拉动偏远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也就能够缓解就业困哪的局面。(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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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237-02

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着大学生个人的生存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大学生就业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大学生就业难,尤其女大学生就业更难的现象已经成为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就业机会减少,就业难度增大,就业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影响着女大学生的谋生和发展,阻碍着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当前优化就业环境、提升女大学生自身素质,有效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对女大学生个人及社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在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普遍增多的同时,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也更加严峻。近年来,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就业歧视造成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突出。女大学生就业难不仅影响着其个人进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综合来看,目前女大学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招聘条件、录用、薪酬等不同的方面。

1.招聘条件上的性别界定。招聘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一般用人单位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招聘条件,应聘者将自身条件与招聘条件进行比对后才能做出工作选择。但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从用人成本等角度出发,直接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招聘男性”或“男性优先”;或是在招聘宣讲中通过放大工作艰苦程度等进行明显性别暗示,这些公开化的性别歧视剥夺了女大学生参与职位竞争的机会,阻碍了女大学生就业。简历筛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更具隐性,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上虽不标明性别要求,但在简历筛选中将性别作为第一筛选条件,直接淘汰女性应聘者。无论是公开化的还是隐性的性别歧视,都使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造成许多优秀的女大学生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录用过程中的更高要求。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中没有将性别作为主要的筛选因素,但在录用过程中却会对女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外貌、交友、婚育等方面。在外貌方面,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要求一般要严苛于男大学生,用人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会将女大学生的个人外貌条件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因素,而男大学生的外貌情况一般对录用结果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在交友方面,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女大学生的工作稳定性会受到男朋友的影响。因此,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常会问及女大学生是否恋爱、交友等较为隐私的问题,女大学生的回答也会成为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录用的重要参考,但用人单位对男大学生相关问题却很少问及。在婚育方面,用人单位会对女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婚育期间,女性就业者无法正常从事工作,会提高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女大学生前会提出晚婚晚育,或延后生育时间等要求。录用中的更高要求,不仅给女大学生带来了就业上歧视,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的基本权力。

3.薪酬福利上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但受到女性劳动生产率低于男性的传统观念影响,在起薪和福利上一些用人单位给予女性的待遇明显低于男性。黑龙江省女性发展中心于2014年针对女性就业做过专门性的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同一用人单位的同一岗位男大学生的起薪明显高于女大学生,而且女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就薪酬进行谈判中常处于劣势地位,多是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的薪酬安排,讨价还价能力较低。在福利方面,为了吸引优秀的男大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其提供住房、安排配偶工作等优厚的福利待遇,但对女大学生很少有相关的福利。薪酬及福利上的性别歧视,造成了男女大学生在工作待遇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女大学生的工作及个人价值。

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

女性进入社会,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及劳动,是女性个体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但受到法律、政策、社会、经济、自身等因素的影响,女性的就业也遇到了一些障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

1.女性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为了不断推动就业的公平化发展,近年我国逐步充实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就女性就业保护来看仍不够完善。一方面,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过于宽泛,对歧视行为、追责、仲裁、处罚、救济等内容缺乏明确性界定,规范及惩处力度较弱。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性别歧视处罚条例,缺乏量化的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性别歧视行为法律震慑力小。女性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护薄弱,就业权益得不到较好实现。

2.促进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政策还不多不全。近年,为了推动大学生良好就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在这些政策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一部分,女大学生虽然能够享受到大学生就业政策带来的优惠,但几乎得不到来自政策的专门性支持和保护,现有的政策供给与女大学生公平就业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我国现有的女性公平就业政策多处于宏观层面,微观、具体的政策较少,内容上过于宽泛。相关政策的不多不全,造成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很难通过政策支持得到破解。

3.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观念还未完全剔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劳动分工,其价值逐渐体现,地位逐渐得到提升。但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对人们的性别意识一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该社会传统观念下,女性的工作能力及价值常被轻视,职业女性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分工,从事更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观念影响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角色定位,产生职业偏见,不平等地对待女大学生求职者。

4.女大学生聘用成本较高等经济因素还无法忽视。女性独特的生理特点,决定其要承担生育下一代的家庭职责。女大学生尤其是女研究生毕业后基本都达到了结婚、生育的年龄,用人单位聘用女毕业生面临着用人成本升高的风险。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性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而且,女性在怀孕期间,其工作效率、工作承担量都会下降,生育后家庭工作量的增加也会对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女性的退休年龄还早于男性,这些都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更倾向于男性毕业生,有时甚至会降低标准聘用男性,而不聘用女性。

5.女大学生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女大学生自身来讲,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生理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工作及各种挑战时,存在自信心不足、抗压能力差等问题。同时,一般女性都偏向于追求较为稳定的工作,在大学入学专业选择及工作选择时都会出现扎堆的问题,造成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少,就业压力大。还有部分女大学生对自身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对工作定位过高,存在不切合实际的问题。女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影响着他们的就业。

三、促进女大学生有效就业的对策

1.不断健全女性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有效就业,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要加强就业领域的反歧视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细化法规内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禁止就业歧视法》。同时,还要强化执法,量化惩罚标准及措施,对用人单位真正产生威慑力,有效杜绝性别歧视问题的发生。

2.不断丰富促进女大学就业的政策。丰富、有力的国家政策能够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导向,能够更好地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因此,要不断丰富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可以通过设立相关的生育基金或是发放父母津贴,来减少用人单位录用育龄女性的成本;通过引导企业或是其他单位设立相关的、适合孕期或是产期女性的工作,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为女大学生提供贷款、咨询等服务鼓励、支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3.不断优化女大学生就业社会环境。反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不断优化社会就业环境,建立起尊重女性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承认、重视女性为家庭的付出,肯定其社会价值和存在,要给予女性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成功女性的事迹,转变“男强女弱”的旧观念,为女大学生树立榜样,增强其参与竞争的信心。

4.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女性承担着延续人类的职责,在生育过程中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这是造成女大学生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为了给予女性劳动者一定保障,我国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但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效果还不理想。因此,要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覆盖面、统一统筹项目缴费标准、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数额、拓宽受益人范围,通过完善的保险制度使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有效补偿用人单位的损失,最大限度消除女性就业障碍。

5.不断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是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要途径。高校要增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女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就业形势,根据自身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选择,降低择业过程中的盲目性。作为女大学生自身,要加强专业课学习,培养自身综合能力,增强自信心,不断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利用女性独特的优势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

[基金项目:佳木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W2010-187)。]

参考文献:

[1] 郭凯明,颜色.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与反歧视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2015(20)

[2] 佟新.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16(11)

[3] 李敏智.以社会性别理论分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中医学院学报,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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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结构性矛盾

1.专业结构和市场需求错位从宏观上看,重庆市就业供需矛盾体现在结构性上的矛盾,供给与需求之间极度不匹配,一方面“有工作没人干”,技能岗位和技术岗位招不到人才;另一方面“有人没工作干”,文职岗位和管理岗位的求职者供大于求。(1)部分专业由于前几年就业率高,社会需求较大,各高校不断扩招,毕业生总数急剧增加,毕业生总数增长超出社会需求增长速度,导致较为严重的供大于求,2007年《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白皮书》显示,就业率较高学科大类:工学、管理学、文学和经济学等,就业率均在90%以上。2009年高校毕业生数据看,全市高校毕业生数量排前三的学科大类为工学类、文学类、管理学类,占毕业生总数的68%。然而,从职位需求分析表明,人才需求量较大的行业为市场营销、机械制造、建筑地产等,竞争相对激烈的岗位是行政管理、会计等,社会需求明显不足的专业为农业、文史财经地矿和理科的部分专业等,因此,出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一些热门专业出现了毕业生过剩,而部分冷门专业却出现了较大就业需求。(2)重庆的人才较少的选择工业、商贸和农业等行业,还是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服务业、管理业等。重庆市重点发展的产业人才严重不足,主要是制造业、燃气业、资源加工产业等行业。(3)同一院校、不同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差较大。多数院校的传统特色专业就业情况相对较好,而部分与原有特色专业关联度较低的专业,往往是成为提高就业率的瓶颈。重庆某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在访谈中指出,该学院是以农业为特色的高职院校,生物专业虽不是当下热门专业,但企业对食品专业学生需求较大,而生物技术毕业生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2011年生物技术专业就业率93.2%;该学院会计专业毕业生数量最多,2011年会计专业就业率85.1%,就业率为全院最低,成为学院发展的专业难题。2.学历层次与社会需求不对称重庆市一直以来是全国老工业基地之一,现在逐渐转变为现代制造业,市政府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不断招商引资,纷纷到重庆发展落户,如惠普、富士康等电子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较大,导致社会需求由注重学历层次转变为注重技能和综合素质人才。高学历人才注重科研和理论学习,高职学生实际操作强和到生产一线就业的愿望,符合市场的需要,显得高职毕业生更加抢手。从2011年开始,工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逐年增长。据有关调查分析,在未来的五年内,对研究生的需求是6000人左右,对本科生的需求是5万左右,对专科生是6.7万人左右。对专科的人才需求最大。

(二)大学生能力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有差距

就业中的供求关系,不仅表现在毕业生数量与岗位供给上,也体现在大学生的能力与用人单位的需求是否匹配上。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访谈和对大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用人单位“为单位招聘员工最看重毕业生哪方面能力/素质?”近3/4的用人单位最看重是责任心,其次是团队精神、道德诚信、沟通能力。对于这道题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对学生的个人素质比较重视,而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外语成绩的要求不高。大学生问卷调查:“你认为自己具备以下哪些能力?”前三名为:获得各种技能证书、道德修养和团队精神。通过对两方面的调查发现,虽然排名靠前的有相同之处,但用人单位需求和学生实际能力有很大的差别,用人单位重视的是责任心,而学生自认为用人单位会看重各种技能证书,并没认为责任心这一点的重要性。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不胜任工作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实践经验、社交能力不够和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够等;最末的一项是外语水平仅7.22%。然而对大学生的调查中,39%的毕业生反映最大困难是没有工作经验,而认为学历不高、专业能力不强、英语水平不佳和求职技巧不够影响到就业的毕业生分别是11%、15%、16%、17%。

(三)大学生职业期望与实际就业有差距

从供需匹配角度看,虽然大学生在校期间接受过一定程度的就业指导,但初次就业过程中,缺乏经验和对市场的了解,显得就业指导服务在大学生自我定位中没起到迎合市场需要的作用。首先,对薪酬期望过高。调查显示,10.3%被访的毕业生期望第一份工作的月薪在5000元以上,17.6%期望在4000-5000元,30.4%期望在3000-4000元,32.5%期望在2000-3000元,剩余为2000元以下。2012年公布的全国各省平均工资排行,重庆月平均工资为3337元,排名全国第十一位。50%以上被访毕业生的期望值高3000元,即其中的大部分期望值高于重庆月平均工资水平。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薪情”期望值与学校、学历和专业等情况密切相关,即越是学校越好,学历越高,专业应用性越强,“薪情”期望相应也越高。其次,对就业地区期望过高。在选择理想就业地区中,有53.8%被访的毕业生选择直辖市或省会城市;26.9%选择非省会城市;11.1%选择乡镇或农村,其余选择国外。而实际上,除了国家在促进大学生下基层的政策上不断出台,重庆市政府也在推出农村乡镇人才计划,选择下基层的人数也有明显上升,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计,2007年到2012年间,“三支一扶”计划从500名上升到1812名,“西部志愿者”计划从758名上升到179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从1205名上升到2067名,选调生从629名上升到2000名,村官计划和定向培养超过2000名。基层为大学生提供广阔的就业空间,数据显示,在2012年参与以上计划的大学生人数已占到总数的4.2%。然而,毕业生对严峻的形势估计不足,就业意识不强,导致自我定位认识不够。对用人单位性质的偏好。通过问卷调查,机关、事业单位为毕业生择业时首选,其次为国企、外贸企业、民营公司。但实际就业选择非国企最多。以上的矛盾体现出重庆市大学生的求职中不缺乏岗位而是缺乏定位,不光是学生自身缺乏职业生涯规划和缺乏从宏观的角度看社会的能力,更是政府职能部门未能积极引导就业、缺乏公共服务产品和缺乏对就业群体的客观认识。

三、从公共管理角度提出提高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体系

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在社会就业体系中能够对大学生就业在法律上起到帮助的法律非常有限,还没有健全针对大学生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保障法,还未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何谈形成公平、公开的就业环境?供需双方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如何追究?在现实中都是供需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就业市场对性别、身体状况的歧视现象也无相关法规,对于歧视对象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应该做出详细的规定。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就业上非常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如日本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日本职业安定法》、《日本职业培训法》等,美国制定了《就业法》、《紧急就业法》、《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劳动力投资法案》等。这些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效果,既可以规范大学生劳动力市场,也可以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法规体系,同时结合本市大学生就业的特点和实际就业情况,政府应该利用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责权关系,确保就业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大学生的在就业环境中的合法权利。积极促进就业,规范就业市场,加强各项就业促进职能系统化。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妇女就业法》《反就业歧视法》等,保护弱势群体就业和反对就业歧视的行为,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调合作的就业促进机制,使人才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加强宏观调控职能

重庆市政府应从宏观的角度来调控大学生就业。控制招生规模。人力资源供过于求是就业困难的重要因素,政府要从源头上加强宏观调控,教育部从2006年起,开始控制招生规模控制在5%左右。招生计划应该根据重庆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有效的预测,专业不同、层次不同的比例也应每年做出调整。严格把关各高校设置新专业,减少或停止就业率低并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招生。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大学生就业从国家指令计划、统包统分到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经历五个阶段,从这五个阶段看出,国家职能有制定大学生就业计划到制定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学校由执行分配策略到引导指导大学生就业,大学生就业市场也由过去的被动变为现在的主动。重庆市应该尽快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杜绝社会资本的扩大化,造成找工作就是利用社会关系的不良现象;严格处置以盈利为目的扰乱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的行为。完善重庆市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则来监管各个劳动力市场,维护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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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歧视 成因 对策

高校扩招后,大学生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力买方市场的形成使用人单住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遭受的就业歧视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其表现是多种方式的,或轻或重,或明或暗,但它直接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实问题,进而会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据统计,我国大学生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院校歧视,身体歧视,经验歧视,血缘歧视和关系歧视等。其中,最为普遍的是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和院校歧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现状大多还局限于初步的描述性的分析,其中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于大学生性别歧视的经济学分析,其次是法学方面和社会学方面。

对于造成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以下将从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许多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学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了每年增加的就业岗位数量。由于用人单位是“买方市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

1.买方市场格局是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吴秀霞(2006)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对就业歧视问题分析认为:(1)从供求机制看,毕业生供给与市场需求严重失衡形成“买方”市场格局;据教育部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ll7万人,2002年145万人,2003年2l2万人,2004年280万人,2005年338万人,2006年413万人。在短短的五年中总量由100多万人迅速增长到400多万人,年均增长60万人。但年均增长的就业岗位远远没有那么多。(2)从价格机制看,供求双方的期望价格不对接造成就业市场上的价格扭曲;当供不应求时,价格大于价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小于价值。(3)从竞争机制看,高等教育尚未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胜劣汰竞争运行机制。

但也有学者认为,大学毕业生并不是真正的供大于求。吴新慧(2004)在供求不平衡的研究中增加了供求地域不平衡和供求专业不平衡两个方面的分析:(1)大量毕业生集中于东南沿海城市就业,1999年,北京大学有80%的毕业研究生就业主要集中于京、深、粤、苏、沪、浙这六个省市,2002年广东高校毕业生近9万人,其中98%要求在本省就业,同时还有外省高校的毕业生大量涌入,2001年广东接收的毕业生中有40%来自外省高校;另一方面,毕业生返回边远地区就业率越来越低(毕业研究生更少),这种流动趋向,使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选择的余地更大,出现歧视现象在所难免。(2)目前不同专业间的社会需求冷热差距相当大,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农学、林学、历史学等长线专业毕业生就业较困难,而电子、通讯和信息类等代表高科技时展需要的专业社会需求量则越来越大。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缺乏面向市场灵活办学的机制,专业设置的不准确性和不适应性导致了“高等教育的无效供给”和“过度教育现象”,严重降低了高校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一方面,是市场对人才需求是短线专业高,长线专业低,一些短线专业的供需比可达1:20,而有些长线专业的需求则几乎为零。另一方面,则是高校专业调整不及时,长线专业过多,学生所学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结构错位,毕业生没有市场。专业设置和市场需求的脱节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为其歧视行为提供了资本。

2.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胡安荣(2004)从贝克尔歧视理论出发,揭示出其理论基础――身心不悦的实质是厌恶成本,解释了其理论困境,并运用到大学生就业市场上,阐明用人单位拒绝女大学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避成本的理性选择。

刘秀兰(2006)从市场外部性理论分析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一般情况下,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等责任,这些都属于非市场劳动,而市场只对那些进入市场并可进行交换的劳动予以认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愿意为女性非市场劳动支付成本。

叶文振(2003)等对厦门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调查显示:源于女性生理特征的高劳动成本是用人单位歧视女大学毕业生的主要原因,对女大学毕业生的统计性成见及“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是女生就业歧视的第二位原因。

3.其他歧视问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其他歧视原因的经济学分析还比较有限。张本飞(2006)就学历歧视和院校歧视进行了经济分析,得出这两种歧视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理。在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在雇佣劳动力之前辨别劳动力的生产率的大小。用人单位将文凭视为应聘方向雇佣方传递的一种代表其生产率大小的市场信号,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文凭歧视和院校歧视的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法学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造成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地区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些性歧视性的就业政策。缺乏反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也是歧视产生的原因之一。

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仅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对就业歧视作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如我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章第12条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等,但从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当今现实,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例如,对就业中大量存在的性别歧视等行为,没有明确的对应性惩罚措施,而仅靠宣言式的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对女职工在雇佣、解雇、培训、升迁等方面进行的性别歧视行为,也不能成为女职工获得相应保护的直接依据。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劳动法》是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规范,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比如,《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义务,但是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竟然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工作经验,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培训义务。但是因为劳动关系尚未产生,求职者无法依据《劳动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许多应届毕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作经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时只能无可奈何。

2.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多歧视问题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无法可依

娄耀雄(2004)通过法理分析认为,虽然我国有提倡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规范,但没有关于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年龄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叶荣贵(2006)也指出我国长期以来对就业歧视问题并不十分重视,故在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不足。现行的相关规定大多是宣示性地禁止就业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身份歧视以及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规定,至于其他的就业歧视类型以及相关问题少有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就业歧视难免不发生。

3.缺乏维权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反就业歧视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自的法律控制。如美国民权法案、《公平就业机会法》;英国《反性别歧视法》等。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二是建立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实现。比如在美国,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英、美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对就业歧视做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对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不但立法不完善,还缺乏相应的机构来保证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三)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社会认知、偏见、经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吴新慧(2004)认为政治、经济、文化、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大量歧视行为。政治上,表现为政府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从认知上看,“社会刻板印象”、“晕轮效应”都是导致歧视的原因。政府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我国人才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都是导致就业歧视的原因。

潘锦棠(2004)在北京女大学生供求意向调查分析中指出,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总体评价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是相比较,用人单位更喜欢男生。原因是用人单位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男性的工作效率高于女性。

2.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壁垒

户籍制度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壁垒,户籍制度造成的居民身份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城乡之间,而且也体现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的不同。因为户籍还意味许多与之相关联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例如就业、医疗、住房、物价补贴,乃至受教育权等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户籍制度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这样人为抬高劳动力异地就业的门槛,使很多非本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受到歧视。

一些地区的歧视性政策以合法的形式的出现,加速了城乡壁垒和行业性垄断的形成。某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人为地限制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劳动者不能公平地进入这些行业进行竞争,而该行业也不能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就业机会。

此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远远不如东部沿海地区,所以大多数毕业生都想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就业。出现供求地域的不平衡,客观上为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提供了条件。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1)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自。立法能够有效制止就业中的垄断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消除人才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混乱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稳定的维权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对就业歧视做出认定,处理就业歧视申诉案件,并提供相关维权服务。

(2)改革高校教育体制,专业设置合理化。高校应切实地加强调研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专业,停办一些对于市场需求不景气的专业。此外,高校的扩招规模应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才供求地域合理化。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建立覆盖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在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前提下,减轻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在社会保障水平上存在的过大差异,将社会保障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4)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性壁垒。目前,中国城乡流动最为突出的制度障碍依然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不能根本改变,户籍歧视也就不会消除。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能够在在相当程度上抑制毕业生就业中不公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参考文献:

[1]吴秀霞.用市场经济的观点解读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4.

[2]吴新慧.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原因浅析.青年探索.2004.3.

[3]胡安荣.企业拒绝女大学生的经济学分析――贝克尔歧视理论的拓展和运用.市场经济研究.2004.4.

[4]刘秀兰,周未来.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以经济学为分析视角.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9.

[5]叶文振,刘建华等.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的启示.女性与就业.2003.1.

[6]张本飞.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经济分析.西北人口.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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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工作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群体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断提升,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公司企业和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计算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照两人的数量进行计算;对于已经招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在法律条款中给予财政补贴;各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术竞赛;各地区也为辖区内每一名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提供至少两次就业机会。比如北京市,只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数量,所在单位就可以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安排一人就业,单位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到额外奖励。

二、影响我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原因分析

(一)残疾大学生心智不成熟

如今,一部分残疾大学生希望能得到一份相对稳定和工资待遇好的工作,不肯低就,不适合就等,嫌弃工作太累,觉得薪资太低,对工作挑三拣四,所以高不成、低不就。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优秀,过得顺利。可是要知道,勤奋才是你通往成功的必经之路,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在目前高校大学生群体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残疾人大学生群体更要加强自身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在就业过程中残疾大学生应该着眼于现实需求,结合自己的身体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就业歧视问题

一些残疾人大学生经历过生活的磨难和各种心酸,所以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在工作中会更加勤奋、努力,有追求,应该说残疾人大学生找工作,这是特有一些的优势。但为什么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理想与现实反差如此之大?对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就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很多招聘单位招聘他们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的招标,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很多招聘员不等残疾人大学生回答完问题就觉得不合适,事后才知道,他们不愿意要一个身体有残疾的同事在一个办公区,有碍公司的整体形象;尽管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大学生,通过几年的学习,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技能,完全可以胜任与他们专业水平一致的相关工作。但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残疾人就是低能力的代表。所以有的单位在招人时要求“身体健康、没有残疾”,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残疾人现象。

(三)现行政策存在不足

首先,现行体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标准,限制了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范围,减少了其就业的可能性。在公务员报名标准中的“身体健康”这一要求,就使残疾人大学生连尝试的机会都没有。某些工作岗位的确不适合残疾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是如此。用人单位因残疾人自身缺陷拒绝录用他们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宁愿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造成残疾人就业难的局面始终无法打开,被拒绝的残疾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作问题。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致使一些单位甚至既不接纳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除此以外,很多资格认证考试的报名条件中都有“身体健康”这样的标准,残疾人被无情地拒之门外。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

(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

如今,随着98年以后实行的高校扩招政策,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同时,毕业人数也屡创新高,预计2016年毕业生人数在770万以上,再加上出国留学回来的约30万以及没有找到工作的往届毕业生,预计将有1000万大学生同时竞争,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最高!再加上今年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被称为“最难就业季”。进入秋季新学期,虽然大大小小招聘会不断,但是不少毕业生感觉,找份合适的工作不容易。显而易见,健全大学生还不能保证充分就业,那么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就更加困难。残疾人大学生专场招聘会上,20家用工单位提供项目管理、程序员、收银员、理货员、数据录入、操作工等百余个工作岗位,参会的200多名残疾人求职者最少也有一半人失望而归。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是影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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