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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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4,F224.32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3221(2015)01-0019-09
引言
严峻的气候形式下,各国政府、企业和学者对低碳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低碳产品。低碳产品是指在生产到消费的整个链条上具备节能、减排作用的产品。与低碳产品相对应的是不具备节能、减排作用的普通产品。企业对低碳产品的节能、减排进行了研发投资,低碳产品的成本必然高于普通产品成本,最终导致低碳产品零售价格高于普通产品零售价格。从消费者角度看,如果低碳产品与普通产品的价格差大于从低碳产品消费中带来的节约,消费者便会放弃对低碳产品的购买。例如:奇瑞汽车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投放的纯电动QQ,作为能节省大量养护成本,经济性、环保性突出的新能源车,本应该受推崇和喜爱,但由于价格过高,一直处于政府、车企一头热,消费者不买账的尴尬境地,经过对比之后消费者更愿意购买高排放的燃油车。从生产者角度看,如果低碳产品的价格过低,又不能弥补研发投资。从整个供应链系统的角度来看,双重边际化效应又会造成供应链效率损失。因此,零售商如何为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差异化定价,制造商如何控制低碳产品的成本,以及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如何达到协调,对低碳产品的推广至关重要。
近年来,对供应链协调定价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与低碳产品相关的研究才刚刚起步。通过对国内外与低碳产品相关的文献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与低碳产品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供应链运营决策减少产品碳足迹的问题。其中,代表性的文献如Benjaafa et al将碳足迹参数引入到各种优化模型中,分析如何通过运营决策的调整减少碳排放,研究供应链中企业合作对成本和碳排放降低的影响。在此基础上,Xi Chen et al.以经济订货批量(EOQ)模型为例,从供应链运营的角度研究了排放量减少和成本增加的影响因素,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Keskin & Plambeck研究在联合生产中如何将碳排放量分配到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Caro,et al.也建立了一个解决该问题的模型,并研究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时的供应链联合减排问题。第二,消费者低碳产品购买行为方面的问题。在消费者低碳产品购买行为方面,庞晶通过对低碳消费偏好和低碳产品需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构建了一个具体的低碳产品需求函数,并对低碳消费需求进行分析,指出收入越高,对低碳产品的意愿支付价格就越高。Bin,Wei,et al.研究了消费者具体的低碳消费方式,并分析了低碳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Brannlund对发展低碳消费提出了政策建议。另外,许多文献都指出,可以通过联合定价实现供应链利润最大化,然后通过利润分享实现合作,消除供应链的双重边际化效应。如:Jeuland & Shu-gan研究了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构成的渠道合作问题,他们认为可以通过联合定价的数量折扣契约、利润分享来达到供应链的协调。公彦德研究了单一制造商和单一零售商构成的两级供应链系统,在非线性需求下,通过非合作博弈和联合定价两种方法,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定价策略,得出联合定价可使系统达到最优,并且针对联合定价带来的新增利润,运用Shapley值法和相同利润增长率两种形式进行了分配和对比。何龙飞研究了创新型产品供应网络运营最优控制与清晰联盟博弈的协调问题,用比例法则和扩充Shapley值两种总体单调分配方案作为清晰联盟博弈成本分摊的合理预测,与其不同的是本文研究的是功能型产品的定价和协调问题。不同与创新型产品的高不确定性需求,如时装等,功能型产品的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可预测性较高,如日用百货等。对于功能型产品的供应链系统来说,最重要的是协调供应链成员之间的活动以提高效率。
文献回顾发现,虽然已有学者对供应链的联合减排问题、消费者低碳产品购买行为的变化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的差异化定价问题的研究还很少。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研究了由低碳产品制造商、普通产品制造商和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系统中的差别话定价问题,给出了低碳产品生产成本范围,分析了低碳产品制造商、普通产品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优定价策略,并运用Shapley值法对供应链系统进行了协调,最后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了消费者的价格敏感性和低碳产品生产成本对分散决策及集中决策下销售价格和利润的影响。
1 问题描述及模型建立
1.1 问题描述
所考察的是由两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供应链系统。两个制造商L和H分别生产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两者通过同一个零售商R销售。低碳产品制造商、普通产品制造商、零售商的决策目标是各自的利润最大化,低碳产品制造商和普通产品制造商首先决策批发价格,零售商再决策两种产品的零售价格。模型参数和假设如下:
WL为低碳产品的单位批发价格,是低碳产品制造商的决策变量;WL为普通产品的单位批发价格,是普通产品制造商的决策变量;PL为低碳产品的单位零售价格,是零售商的决策变量;PH为普通产品的单位零售价格,是零售商的决策变量;CL为‘单位低碳产品的制造成本;CH为单位普通产品的制造成本。
假设1 假设低碳产品与普通产品在功能上完全相同,都属于功能型产品,只是低碳产品进行了投资减排,增加了产品成本,因此有:WL≥WH≥,PL≥PH,CL≥CH。
假设2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为销售价格的线性函数,即市场需求量Q=d(p)=a-bp,其中a,b为常数且a、b>0,a表示市场容量,6表示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系数。
假设3 假设具有足够经济能力并且低碳意识较高的消费者不会购买普通产品,这一假设将市场上的消费者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二是购买普通产品的消费者。
美国的Fisher教授早在1997年就按照需求的类型把产品分为功能型产品和创新型产品,并指出功能型产品是满足顾客基本需要的产品,市场需求比较稳定且可预测性较高。低碳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了投资减排,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即一部分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且低碳意识较高的消费者会从购买普通产品转向购买低碳产品。但是,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制造商生产过程的投资减排会改变产品的市场需求特性。因此,文章假设引入低碳产品后整个市场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与低碳产品的定价无关,只是低碳产品的定价越低,具有足够经济能力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越多,低碳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越大,相应地普通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越小。根据这一特征可以构造出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为:d(PL) =a-bPL;普通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为:d(PH)=6(PL-PH)。低碳产品的定价虽不会影响总的市场需求但却会影响两种产品的相对市场份额,当低碳产品与普通产品价格相等时所有的消费者都购买低碳产品,普通产品的需求量为0,普通产品退出市场。
假设4制造商具有足够的渠道控制能力,在与零售商博弈时处主导地位,零售商处跟随地位。
假设5 为了便于计算,假设a> bcH,即市场容量大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与普通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乘积。
1.2 分散决策差异化定价模型
由假设4可知,制造商是领导者,零售商是追随者,首先由制造商分别确定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的批发价格WL和WH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零售商随机对此做出反应,决策低碳产品和普通产品的零售价格PL和PH,低碳产品制造商、普通产品制造商以及零售商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低碳产品制造商:
普通产品制造商:
零售商:
采用逆向归纳法进行求解:
易知(3)式的海赛阵为:
1.3 集中决策差异化定价模型
集中决策时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函数为:
作为与分散决策情况对比的基准情形,接着分析集中决策供应链系统。对(4)式分别关于PL,PH求偏导,并令偏导数等于0,联立方程可得: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利润为:
定理1 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大于分散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
证明 供应链系统的总利润函数为(4),(4)式关于变量
由定理1知,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取得最大值,分散决策降低了供应链效率,对分散决策供应链进行协调成为必要。接下来,下文第3节将利用Shapley值法对供应链进行协调。
2 低碳产品生产成本分析
2.1 低碳产品生产成本范围求解
制造商对低碳产品投资减排导致低碳产品生产成本升高,高于普通产品生产成本下限为普通产品生产成本CH。
由集中决策时求出的低碳产品零售价格可知,生产成本升高直接导致低碳产品零售价格增加,又由需求函数d(PL)=a-bPL可知,低碳产品零售价格高到一定的程度,会导致低碳产品需求为0。因此,当低碳产品需求为o时,求出的低碳产品生产成本即为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上限,低碳产品生产成本高于这一上限低碳产品退出市场。
得:低碳产品生产成本上限:
因此,低碳产品生产成本范围为:
2.2集中决策利润随低碳产品生产成本变化情况
定理2:当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随着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大而减小:
证明 对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函数求关于c,的一阶导和二阶导:
即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取最小值时的低碳产品生产成本与其上限相等。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函数随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变化如图1所示。
因此,集中决策时供应链系统的利润随着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大而减小,证毕。
2.3 分散决策供应链成员利润随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变化情况
定理3 当时低碳产品制造商的利润随着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当c.∈时普通产品制造商的利润随着低碳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增加。
证明分别对低碳产品制造商和普通产品制造商的利润函数求关于cL的一阶导和二阶导:
3 供应链的协调
3.1 Shapley值法介绍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非合作分散决策导致“双重边际化效应”,这样会使整个供应链的利润减少。为使供应链的效益不受损失,应考虑供应链的协调。本文采用Shapley值法研究供应链的协调机制。Shapley值法根据联盟成员的贡献大小实现联盟总体利益在各成员之间的公平和有效分配。Shapley值法的基本原理如下:
I={1,2,…,n}表示所有局中人集合,结盟s,表示一个联盟,即一局多人对策中,一部份局中人联合成一体像一个“局中人”一样选择策略,这种联合称为结盟。显然结盟s是局中人集合I的子集,
v(s)表示当若干局中人联合成一个结盟s时,在这局博弈中能获得的最大收益值。若对于,的任一子集s的收益函数v(s),满足v(φ)=0,v(siUS2》V(Si)+v(s2)。
其中为定义在,上的特征函数,表示合作s的收益。上面两式体现了“1+1 >2”的系统思想,也即是满足超可加性,意味着合作时利益最大,最大合作收益为v(I)。设φi(v)(i=1,2…,n)表示,的成员i从合作的最大收益v(I)中应得的收益,则合作时最大收益的分配可表示为φ(v)=(φ1(v),φ2(v)…,φn(v))。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则合作,下,供应链各成员收益分配的Shapley值为
其中s(i)是集合,中包含伙伴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元素个数,n为集合中I的元素个数,w(|s|)是加权因子,它实际上是局中人对联盟贡献的概率。v(s)为子集s的效益,v(s\i)是子集s中去掉合作伙伴i后可取得的效益。
3.2 部分联盟
根据上表可知,低碳产品制造商收益分配额为
同理,可得普通产品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收益分配额为
定理4 分散决策供应链成员首先按照
4 算例分析
根据表2、3、4可知:
(1)定理3已经证明,只有当两制造商制定的批发价格与其生产成本相等时,才能达到集中决策时供直链系统的最优利润,此时制造商已无利可图。但从表1可以看出,通过Shapley值法协调后,不但零售商的利润大于分散决策时的情况,制造商的利润也大于分散决策时的情况。这是因为集中决策情况下避免了双重边际化效应,降低了产品的零售价格,增加了销量,进而增加了供应链系统利润,最终使得供应链各成员都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2)根据集中决策时,供应链成员利润的增加量可知:零售商的贡献最大,低碳产品制造商的贡献次之,普通产品制造商的贡献最小。
(3)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越小,分散决策时的最优批发价格、最优零售价格、供应链各成员的利润都越大。集中决策时的最优零售价格和供应链系统利润也具有相同的规律。
取a=2000,b=12 ,CH=30,根据的上限公式可知:
cL的取值区间为:[30,98. 33]
接下来分析供应链成员利润随的变化情况。
根据表5可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规定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但是当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效应释放完毕之后,它自身的种种缺陷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准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后,投资海南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与日俱增,从而也带来一系列的土地承包权方面的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不清,从而导致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土地流转受限,土地资源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使土地这一基本的人类财富未能更好为农民造福。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分析
1.1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之争
就财产关系而言,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所谓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所谓的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发生上,物权为法定主义,债权为任意主义;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在有无期限的区别上,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曾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尤其是从土地转包来看,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只是对物的支配权。“承包经营合同所确立的承包经营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而是物权;承包经营权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所以它应属于用益物权。”
1.2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债权属性分析
《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承包双方的承包合同确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其权能也需要由承包合同约定。
1.3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物权属性分析
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广大的农民是非所有人,他们要想获得对土地耕种的权权利,就需要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他物权,确切地说是用益物权。用益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罗马法创制的用益权制度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加以发展。从法、德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用益权是指在不损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之物并收取孳息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使用“用益权”的概念,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们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显加强,已经具有了明显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由债权性质的权利转化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这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用益权有许多相类似处:(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与用益权的客体一样均属他人所有之物。我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等都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亦不得损坏物的实体。(3)用益权是一种动态权利,其价值的实现必然要在物的使用、收益及有限改造的运动中完成,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亦是如此。(4)上述权利与用益权一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设立,其享有者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总而言之,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内容而言,它们实质上都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权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2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属性的负面影响
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是立法和实践中都不可否认的现实,对其流转的制约也就体现在债权流转的有限性方面,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承包经营权设置了一定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这对于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的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二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自由流转。三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救助效力较弱,无法对抗来自政府和基层干部方面强大的公权力。
3 确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重大意义
在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中往往是承包方基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如发包方违约收回土地,进而将其发包给他人,原承包方就此提起诉讼。此处争论的根源在于:农地承包经营权虽为法定物权,但该权利是以承包经营合同之债权方式设定的。也正是这个原因才有学者如前述所言,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债权。尽管承包方可选择提起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之诉,但作为并不熟悉法律的村民来说,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像学理划分的那样清晰,往往只是要求救济等笼统表达,从而其对竞合请求权之选择行使的权利转而成为法院给予物权救济或债权救济上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将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作为债权纠纷处理。也就是说,法院把其作为债权纠纷处理时,往往仅判决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即可,而承包方之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的诉求无从得以满足。对该法律规定间的竞合关系问题。笔者以为,应在裁判时着重考虑法律规范中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物权法》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效力,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能增加农村土地效益。制度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物权化与债权化作为两种具有较大差异的制度模式,必然会导致农村土地效益的相差悬殊。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充分保障土地能够朝着最佳的使用方向合理流转,确保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与此同时,物权化中的土地承包权期限法定化要求,使得承包经营权人具有了向土地中进行长期投入的动力。这不仅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
(2)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控制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主要目标。目前,经营权人所面临的危险主要来自于发包方的越权干预,依法直接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范围并赋予其强有力的救济方式,将十分有助于承包权人地位的提升,充分实现其应得的承包经营收益。
参考文献
[1]黄河.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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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刘保玉.物权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阐述和我们对旅游景区的界定,本文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定义为:
低碳型旅游景区即以一定的旅游吸引物为依托,融入低碳化理念,进行低碳化建设,采用低碳化经营,来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参观游览、康乐健身、学习科考等不同旅游需求的空间区域。通过定义我们可以对比看出,低碳型旅游景区即是在旅游景区的基础上,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中融入低碳理念,采用低碳化的方式来经营景区,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把景区传统的发展模式转变成低碳的发展模式,用以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1.低碳型旅游景区概念
1.1 旅游景区之概念
根据国家旅游总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的定义为: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与地域,它具有参观游览、康乐健身、休闲度假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这样的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明确的地域范围,它包括风景区、寺庙观堂、文博物馆、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游乐园、植物园、动物园以及工业、农业、科教、经贸、军事、文体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①。
邹统钎(2008年)在《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中对旅游景区的定义阐述为:旅游景区是依靠旅游吸引物,从事旅游休闲、管理、经营活动的,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的区域。周玲强(2006年)为旅游景区的界定应以旅游景点概念的界定为基础,他认为旅游景区的定义应为:旅游景区不同于旅游景点,旅游景区是由多个旅游景点组合而成的旅游活动区域,旅游景区除了包括特定的各种旅游设施、提供各项旅游产品和服务,还能提供其他必要的日常生活服务的场所。旅游景区也可以理解为多个旅游景点的联合体[43]。
综合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旅游景区定义的阐述,本文将旅游景区定义为: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吸引物为依托,能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参观游览、康乐健身、学习科考等不同旅游需求的空间区域。
1.2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概念
低碳型旅游景区是指将低碳发展的理念融入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在景区的整个建设经营中采用新能源和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加强低碳宣传和教育,培养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和旅游者的低碳理念和低碳环保意识的新型旅游景区。
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阐述和我们对旅游景区的界定,本文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定义为:
低碳型旅游景区即以一定的旅游吸引物为依托,融入低碳化理念,进行低碳化建设,采用低碳化经营,来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参观游览、康乐健身、学习科考等不同旅游需求的空间区域。通过定义我们可以对比看出,低碳型旅游景区即是在旅游景区的基础上,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中融入低碳理念,采用低碳化的方式来经营景区,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把景区传统的发展模式转变成低碳的发展模式,用以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分类标准与传统景区的分类标准是一样的。参照阐如良和邓念梅(2008年)对旅游景区的分类标准与方法,本文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功能的不同,我们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划分为低碳观光游览型、低碳休闲度假型、低碳历史遗迹型、低碳风情体验型、低碳康体娱乐型以及低碳科考探险型;
(2)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属性不同,可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划分为低碳人工型、低碳自然型、低碳人文型、低碳复合型;
(3)按照低碳型旅游景区的成因区别,可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划分为:自然形成的低碳旅游景区,如低碳地质公园、低碳森林公园、低碳自然保护区等;人工建造的低碳型景观和场所:如低低碳名人故居、碳文化遗址、低碳古代工程、低碳宗教场所、低碳园林、低碳主题公园、低碳乡村公园、低碳野生动物园、低碳园艺公园、低碳展览馆、低碳美术馆、低碳博物馆、低碳温泉疗养地、低碳度假村、低碳滑雪场等;特殊的低碳节事的活动,如低碳狂欢节、低碳艺术节、低碳传统民俗节等。
根据旅游景区划分为自然类景区和人文类景区,我们可以把低碳型旅游景区也划分为自然类低碳型旅游景区和人文类低碳型旅游景区。自然类低碳型旅游景区和人文类低碳型旅游景区各项的具体分类如下图2.3所示:
2.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内涵
随着大家对低碳经济的热衷,旅游业界对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热情高涨,同时旅游业界也进行了关于低碳型旅游景区建设的一些实践和研究。比如在景区内宣传低碳理念、普及低碳知识、倡导低碳食住行游购娱等措施。这些措施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景区内的碳排放量,有利于降低景区的能源消耗,有利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这些措施过于局限,不能彰显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内涵。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内涵分为自然内涵和认为内涵两部分。
2.1自然内涵
自然内涵指的是,在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低碳理念,全过程坚持低碳化操作,这既是低碳型旅游景区的本质要求,也是低碳型旅游景区的自然内涵。低碳型旅游景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整个景区的碳排放量或者是景区内人均碳排放量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2.2人文内涵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人文内涵指的是,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有一个良好的低碳旅游的社会大环境,要有能够贯彻低碳消费理念、坚持低碳消费行为的光大参与支持者。
只有在对低碳型旅游景区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把握低碳型旅游景区得自认、人文内涵,才能明确景区低碳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才能走出景区可持续发展之路。
3.低碳型旅游景区的特征
3.1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满足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效果
景区如果不能满足旅游者的旅游体验,那么景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低碳型旅游景区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单纯强调景区的低碳化而忽视了游客的旅游体验。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是以保证游客的体验价值、体验质量和体验效果为前提的,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要满足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效果。
3.2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采用新能源和新技术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的能源大多以煤炭和燃油为主,这样不仅增加了景区的碳排放量,而且造成了空气污染。旅游景区要低碳化建设和发展必须放弃以煤炭和燃料为主的传统能源使用模式,而采用现在低碳的能源代替,从而降低景区的碳排放量和空气污染,降低景区的运营成本等等。
3.3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降低景区能耗和碳排放量
传统旅游景区内建筑物和旅游设施的耗能在整个景区的耗能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大量的旅游设施和建筑物一方面缺乏对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生物能等新能源的使用,另一方面景区的建筑物和旅游设施达不到国际的节能标准。甚至有一些景区内的餐饮和住宿业将奢侈豪华的建筑和装修作为目标,这样给大大提高了景区的能耗和污染。因此,我们要发展低碳型旅游景区,一是要降低景区内的能源消耗,二是采用新技术来降低碳排放量。
3.4低碳型旅游景区需要得到大家的积极参与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不仅要满足游客的旅游体验效果,不仅取决于景区低碳技术的应用,更重要的是向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灌输低碳旅游的理念,倡导游客低碳旅游行为,提高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低碳旅游的参与度。要实现这些,景区首先要培养景区工作人员的低碳理念和低碳意识,再通过这样员工的低碳服务和引导,进而培养游客的低碳意识,引导游客的低碳行为。只有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都竖立了低碳环保的意识,把低碳理念转化为自身的低碳行动,景区的低碳化建设才会实现,景区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低碳型旅游景区的目标
4.1经济目标
完成经济目标,实现经济效益是景区低碳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设低碳型旅游景区不仅要采用新能源、新技术来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来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型旅游景区也要促进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联动,实现景区自身和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最终为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增长贡献出一份力量。因此,这里所说的低碳型旅游景区的经济目标就是保持经济的增长,推动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4.2社会目标
我们知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来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同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也是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而低碳经济和低碳旅游带来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是不可小觑的,低碳经济和低碳旅游代表一种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基于此,低碳型旅游景区建设的社会意义重大。通过建设低碳型旅游景区,可以营造整个社会低碳化发展的氛围,扭转人们奢侈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让人们计算自己的碳足迹,为自己的碳排放量买单,开展碳补偿行为。因此,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目标。
4.3环境目标
生态旅游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最早提出生态旅游的谢贝洛斯?拉斯喀瑞对生态旅游做出如下定义:“带着研究、欣赏和品味自然风光、野生生物及当地文化特征的目的,去往相对没有被污染或破坏的自然区域的旅行活动。这种旅行,既包括在没有遭到破坏的森林的随意漫步,也包括在偏僻地区对独特自然现象的探索和研究”。世界旅游组织将生态旅游归属为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认为生态旅游是以生态为基础的专项自然旅游,强调旅游的“原生态”,如小规模组团去参观自然保护区,或者体验异域民俗文化,等等。而我国旅游行业内对于生态旅游的定义比较通俗,也易于被公众接受和理解,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主要依靠自然和生态资源吸引旅游者前来观赏和感受生态环境,在此过程中达到普及生态知识、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也有学者从旅游者角度给生态旅游定义,认为生态旅游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体系,它以大自然为舞台,以生态学思想为指导,品位高雅,强调休闲、保健、求知和环保理念,既使旅游者获得身心健康、知识乐趣,又能增强旅游者热爱自然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虽然国内外对生态旅游的定义各不相同,或者各有侧重,但这些从不同角度的定义却都有两个共同点:①都认为生态旅游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活动,②其主题都强调为保护自然做贡献。从生态旅游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生态旅游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涉及到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文化熏陶乃至人类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低碳旅游”概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低碳经济理念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这个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09年5月举办的世界经济论坛。在一份题为“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中,将低碳旅游定义为一种减少“碳排放”的旅游,是一种减少污染、降低能耗的绿色旅游方式,它要求将出行观光、度假休闲等消费行为的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使旅游业能成为环境友好型的产业。蔡萌,汪宇明认为,低碳旅游是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低碳旅游是旅游业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响应,它倡导在旅游过程中的餐饮、住宿、交通、游憩、购物、娱乐等环节中减少污染、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减少碳足迹,用行动来实现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目标。相比生态旅游,低碳旅游有着更为具体的定义———“减少碳排放”的旅游,也有着更为明确的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2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内在契合性分析
在旅游行业,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都是很时髦的词,虽然两个概念提出的时间不同,但概念提出的背景却是相同的,即世界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它们都是环保观念在旅游业的自然反映,也可以说都是“环境危机倒逼人类反思和改革”的产物。提出这两个概念的初衷也相同的,即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对人类未来的责任意识,注意到旅游业快速发展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充分考虑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着想,注重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应该说,低碳旅游和生态旅游具有相同的理念和共同的目标,都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旅游业乃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是在传统乡村旅游基础上融入了生态文明理念而发展起来的,相比传统乡村旅游“对大自然的体验”,生态旅游更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既要保证经济效益,又要保证生态效益。因此,低碳旅游倡导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特性与生态旅游追求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在内涵上是共通一致的。可以说,低碳旅游与乡村生态旅游具有某种内在的契合性,在发展自然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引入“低碳”的概念,对于推动低碳教育、传播低碳理念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在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推行“环保与节约”,能进一步推进乡村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的区别
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是两种不同的范畴。目前大多数人倾向于将生态旅游的对象限定为自然景观,当然国内也有些专家认为一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文、民俗景观也可归属为生态旅游的对象。但不管怎么说,生态旅游只能算是一种针对特定的旅游对象(自然景观)的旅游活动,属于自然旅游的一部分,通常是一种小规模的专项自然旅游,它是旅游市场中的一个细分市场。而低碳旅游指的是一种旅游方式,一种减少污染、降低能耗、减少碳足迹的绿色旅行方式。低碳旅游对旅游资源、游客类型、旅游规模等都不作限制,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可以通过旅游环境、设施、旅游消费等方面实现低碳化而成为低碳旅游,因此,虽然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二者不属同一范畴,但低碳旅游作为一种旅游方式,就是在原有旅游方式基础上限定温室气体的排放,以更小的旅游“碳足迹”来承担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行业责任,其涵盖范围比生态旅游涵盖的范围要更大。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具有不同的侧重点。生态旅游借鉴了生态学的有关理论,强调旅游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注重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有机结合;低碳旅游则吸收了低碳经济的相关理论,其核心是通过能源技术创新和人类消费发展观念的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生态旅游在陶醉于大自然的享受时,注重保护和修复旅游景区的自然文化生态系统;低碳旅游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作为旅游市场供应方的整个旅游产业链的低碳生产行为和作为旅游市场消费方的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的低碳消费行为。生态旅游是由于大众旅游的自然取向性调整而催生出的一个新型的旅游市场,它属于自然旅游,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旅游,而是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自然旅游;低碳旅游着眼于节能减排和减少环境污染,强调旅游市场供方的“低碳生产技术”和旅游市场需方的“低碳消费方式”,要求通过低碳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旅游消费方式的转变来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生态旅游更侧重理念的宣传,倡导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而低碳旅游更侧重从实践角度说明实现旅游低碳化的具体行为要求;相比较而言,生态旅游更象是一种空泛的理念口号,而低碳旅游是一种可以量化(对减排的量化)的旅游,其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更强。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2003年2月24日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在《我们的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报告中正是提出“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ics)由此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国外关于碳审计的定义是从环境会计开始,逐步提出碳审计的概念。“碳核算”的广义定义是由Hespenheide等人给出(2010年),他表示,碳审计一方面是碳排放和清除另一方面是财政的影响的测量。这个定义意味着,从组织的角度来看碳审计包括非货币性以及货币方面,他们还描述了碳核算的内部和外部的应用程序。KPMG(2008)、Hespenheide等(2010)提出碳会计事务所是对减缓气候变化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讨论的会计公司。
当前国外碳审计主要集中于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且研究多集中于实务方面。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了2008~2009年工作情况报告是英国环境审计委员首次对与低碳相关问题进行的全面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明确规定“碳关税”条款。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审计研究案例少,以规范研究为主。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曹梅、郭晓莎(2011)提出,碳审计就是由独立第三方对政府以及企业履行碳排放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评价碳排放管理活动及其成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李兆东、鄢璐(2010)阐述了碳审计一般概念,指出碳审计应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低碳财税资金的审计、低碳经济行为和产品的审计认证三方面主要内容。陆婧婧、苏宁(2010)等都对碳审计的含义和内容进行了阐述。
在碳审计的动因和对策研究方面,王爱国(2012)在对比国外碳审计研究成果上提出“积极主动、抓大放小、顶层设计、完善法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发展、绿色考核、以人为本、借智发展、加大宣传、培育意识”开展我国碳审计工作的新思路,赵放(2014)指出我国碳审计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阈,对碳审计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加强碳审计依据的顶层设计,建立“三位一体”的分类分层碳审计体制,建立复合型、高素质的碳审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碳审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