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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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水利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水利部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水利部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水利部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水利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水利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协调和参与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宜企业、市属企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三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铁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负责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天柱山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城市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单位及其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长江防洪墙大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违规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各施工企业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①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在组织与指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主持制定安全生产条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主持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重大事故教训。②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对安全生产和劳保方面的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解决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制定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有关措施;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③施工员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生产秩序。④技术员的主要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令、规程、标准、制度,编制设计、施工和工艺方案;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施工条件变化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安全技术的专题研究和安全设备、仪表的技术鉴定。⑤材料员的主要职责。保证按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材料、工具设备;保证新购买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符合安全技术和质量标准;对各类安装工具要定期检查,保证所供应的用具和材料的质量。⑥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督促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施工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参加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制止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ntrol featur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safe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soun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so as to realize the goal of safe produc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引言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可以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反之就会给企业的效益带来损失,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战线长、交叉施工多、露天作业多、交通和环境影响大,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1市政工程施工及安全控制的特点
1.1市政工程施工特点
(1)市政项目施工线长、面广,施工任务复杂多变,增加了管理难度。路基、路面、桥梁、下水道、涵洞等的不同项目内容增加了安全技术难度。
(2)施工工作变化大,规律性低。施工过程是动态的过程,每道工序内容不同,工作变化大。
(3)作业环境差。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4)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安保知识贫乏。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2 市政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
由于市政施工的特点,形成了市政施工安全控制具有以下特点:(1)安全控制难点多。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线长、面广,工序多、工艺复杂,作业位置多变,露天作业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大,高处作业多,地下作业多,大型机械多,用电作业多等等原因,因此安全控制难点就多。(2)控制系统的交叉性。市政工程项目是开放系列,受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大。同时,项目内部不同的控制系统所控目标的不一致性也增加了安全控制的难度。(3)控制系统的严谨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突发的,没有先兆。必须时刻警惕,不可有丝毫松懈,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失控便会造成事故。(4)安全控制的劳保责任重。施工作业的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管理、施工、作业人员的头上,让其各负其责,做到群防群治,利用大家的力量来确保生产的安全,才能形成完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是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施工中,必须首先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他的安全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制度,才能依据此制度来制定。施工生产中,激发每个员工的责任感,做到每一工序安全有分工,每一件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制度、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的安全,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2.2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市政工程施工前,首先要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由工地技术负责人主持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时,要按等级层次及工人工作性质分别进行培训,要让每一级别的人员了解掌握自己所负的责任,自己所需的安全知识。施工中的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而一线的施工工人,是指具体的操作者,培训教育的重点是遵章守制,不违反规程操作,听从指挥,并提高自我保护和事故防患的能力。其次施工前还应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有: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的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本工程危险源来确定的安全预防措施,每一道工序所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施工中应该注意的安全规定,施工中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后应该采取的救援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对每一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尤其是一线工人,交底还应进行人人签字确认,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到位,要让他们知道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发生时应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条件。
2.3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所长是供电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组织实施本所“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效果。
4、
支持本所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本所安全分析例会。
5、
坚决执行“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6、
负责本所《电业安全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7、
每月参加班组安全例会1—2次。
8、
积极配合上级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副所长安全职责
1、
副所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协助所长搞好安全生产,对所内发生的生产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协助所长实施本所的“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
4、
支持本所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和所长召开本所安全生产分析例会。
5、
坚决执行“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6、
负责本所《电业安全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7、
每月参加班组安全例会1—2次。
8、
积极配合上级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员安全职责
1、
安全员是本所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在所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所的“两错”计划。
3、
监督所内各班组成员认真执行各自安全职责,督促外出人员检查好安全工器具,对工作中“习惯性违章”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加以纠正。
4、
按学习培训计划,每月组织本所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5、
坚决执行“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安全员是班组长搞好安全生产的参谋和助手,安全员应该热心安全工作,具备安全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安全员的责任如下: (1) 善于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并协助班组长及时采取防事故措施。 (2) 协助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会,督促班组长对安全交底时缺席的班组成员进行补课。 (3) 协助班组长认真抓好安全日活动,全面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研究今后的对策措施。 (4) 协助班组长编制好班组年度安全目标和实施计划,以及年度“两措”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5) 发生异常及各类不安全事件时,要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协助班组长调查、分析。 (6) 经常检查本班组所管辖的设备及现场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监督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 (7) 参加分厂或厂级安全活动,起到安全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对本班组成员的不安全行为(包括班组长的),应及时阻止,或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反映。
财务负责人安全职责
1、
负责全所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完成所内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按照上级规定的各项制度,开支标准、认真审核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
3、
对本班组成员在劳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
每天下班前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室、收费室、保管室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
5、
监督收费员库存现金、有价票据的存放,确保资金安全。
6、
按照《会计档案》的规定,做好凭证、帐簿及银行印鉴的管理。
电费管理及核算员安全职责
1、
负责全所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和上级各项文件规定,完成所内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按照国家、上级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开支标准,认真审核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
3、
认真做好每天的每笔进出账目。
4、
做好帐本的防火、防盗工作。
5、
每月底定期对微机中的数据及原始资料进行备份,并上报所长。
收费员安全职责
1、
负责全所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和上级各项文件规定,协助审核员完成所内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收费期间核对电费款项,及时存入银行,定期与银行做好账目核对。
3、
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做好库存现金的防盗工作。
4、
外出工作,应遵循“安规”规定。
5、
下班时,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好。
线路维护人员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并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
工作之前要认真听取安全员讲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做好安全器材的检查。
3、
工作中要服从工作负责人安排,做好安全工作预防措施。
4、
上杆工作一定要检查登杆工具和安全带,杆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传递物品一定要使用绳索。
5、
作业中要互相关心工作班成员的施工安全,并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6、
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是触电急救。
装表人员安全职责
1、
认真遵守《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各项安全学习活动,搞好安全措施。
2、
外出工作必须配戴安全帽,认真检查安全工器具。
3、
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服从电工组组长工作分配。
4、
积极参加班前、班后会,总结工作经验,预防异常和未遂。
5、
积极参加本班组的反习惯性违章和反事故演习等实际操作。
6、
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7、
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驾驶员安全职责
1、
驾驶员为供电生产服务,对驾驶员自身安全及车辆防盗负主要责任。
2、
积极参加交通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驾驶员培训及驾照年审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