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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1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会计实务和税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会计实务和税法

篇1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直译为建设―转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某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权授予某个建筑商,在一定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考虑一定利润后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一般来说,确定BT模式需通过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投资方式;2.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3.他采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4.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是建筑商(施工单位);5.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立即有偿转让给政府,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

二、会计处理

BT融资的存在三大模式:

1.完全BT:即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然后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即实务中先由地产集团与地方政府签定BT合同,然后由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运做)

2.工程总承包方式:简单如下流程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业主回购。

3.施工承包方式: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及投资负责==验收合格==业主回购。

下面以我公司承建延津玉湖(引黄渠改造工程)为例,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河南地产集团地产集团2013年8月与延津县政府达成引黄渠改造工程改造协议,由名门地产集团成立项目公司(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承担引黄渠改造工程的改造工作.工期10个月,合同转让总价3000万,毛利率10%,管理费10%,根据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应采用模式一方式进行核算。

地产集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名门地产延津: 8-12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20

贷:银行存款等1120

根据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延津县政府 1200

贷:工程结算1200

2013年末,按照完工进度40%,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0

主营业务成本 1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3000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三、税务处理

对BT的税务处理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一下重庆和河北及河南的规定

1.重庆市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河南省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为纳税人。

(2)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篇2

就目前而言,我国有许多小型企业,它们大多数都是独资或者是合伙经营的,也就是说投资人就是企业经营人员,致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分离。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在对会计进行选择时,根本就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反而受到税法的影响。下面,将从以下几点进行介绍。

一、税法的影响

(一)对政策的影响

会计实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选择性的问题,比如: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内,对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方法的选择。会计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在对其方法进行选择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根据经济效益进行选择,这样可以有效确保经济效益的实现,就目前而言,可以选用的方法主要有:工作量法、平均法等,企业选择不同程度的方法,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不同时期的费用,因此,一旦过程中将方法确定,就不可随意进行更改。也就是说,无论怎样的方法,都会对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对岗位设置的影响

大多数小型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报表进行相应的编制,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不会针对企业自身的账目记账。然而,会计对于那种大型企业而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税法可以提高会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能够在实际过程中促进会计实务的有效改革,同时,还可以通过税法促进该观念的持续发展。

小型企业几乎都是自营式企业,根本就不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会计人员,自己就可以有效满足相关需求,但是,如果想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相应的好处,就应该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工作,这样才能促进该企业的经济增长。就拿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来说,除了对企业的自身经营规模有着相关的要求外,还对会计的健全程度有着一定的要求。小型企业的会计规模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成为纳税人,这样就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客户,毕竟纳税人具有这样的资格,所以,大多数企业都希望成为这种纳税人,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间接的导致企业管理过程中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与此同时,还应该有针对性的对岗位进行设置,从而增强自身经济效益。

(三)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可以说是利润报表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就是会计法规和所得税法规相互分离的结果,这两者之间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所得税方法的改善,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时,主要采用的就是资产负债表核算,也就是有针对性的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确定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个工作期间的所得税进行确定。

由于小型企业中的会计使用人员对信息要求并不是很高,同时,也因为会计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原因,导致在对所得税进行处理时,秉着能简单化就简单化的工作态度,处理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所得税规定,减少存在的差异,这样不但有效避免了对企业负债的确认,还促使所得税和纳税值相等。

二、影响原因

税法对小企业会计实务产生影响的原因有许多,下面,将从以下几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企业管理过程中可以发现,财务报告的主要任务就是向相关部门报告各种会计信息,真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执行者的工作情况,这样可以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所谓的财务报告使用人员应该包括投资人员、公众等,针对大型上市公司来说,他们的使用人员一般都是股东,并且,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都是由会计师核算的,因此,在编制过程中大多数都是按照相关准则进行编制。然而,小型企业创办过程中,一般都不引进投资人员,也就不必提供相应的信息,同时,由于这种企业比较小,没有一定的担保人,也就很难借到款,没有债权人。

第二、工作差异。一般而言,相较于大型企业来说,这种小型企业的工作是非常简单的,根本涉及不到那种比较复杂的业务,比如报表合并、投资核算等,尤其是会计部门的工作,机会都是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核算,不对会计工作中的预测工作进行足够重视,因此,小型企业中也就没有相对多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于岗位设置也比较简单,并且,这种企业中的会计人员还往往身兼数职,哪个部门缺少人手就调到哪个部门,这也就间接的导致会计人员没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素质能力有着相应的限制,基于这种情况,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会秉着减少工作程序的原则工作,他们认为可以在信息核算过程中以较少的核算成本来满足外部人员的需求就可以。同时,工作过程中,会计人员最终优先考虑的还是税法的相关要求,如果一旦存在差异,就在一定程度上按照相关的税法要求来进行处理,如果不存在差异现象,就按照国家所提出的会计工作准则进行处理。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工作态度,导致小型企业会计工作受到税法的严重影响。

总之,税法对小型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还有许多,还是希望相关人员可以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进行研究,以便在促进小型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所讲的税法对小型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以及产生影响的原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小型企业来说,要想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只是单纯的凭借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会计工作人员进行财务上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判断,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自身发展。当然,具体工作还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秀敏.税法对小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3)

篇3

关键词 谨慎性原则 金融企业 会计实务

一、前言

市场经济就是风险经济,在金融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风险和诸多不确定因素。作为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当下存在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在会计核算中充分考虑到金融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就必须运用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运用谨慎性原则保证了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也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一)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转移中的运用

对于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关注的是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是否应终止确认,以及与终止确认有关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有:①转出方企业已将其在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和风险都移至转入方企业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企业虽没有转移亦没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和风险,但其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通过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在新会计准则下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时的谨慎态度。

例如,2012年3月10日,A银行与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A银行将(其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共)70笔贷款打包出售给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批贷款的总金额为6000万元,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000万元,双方合同规定转让价为4800万元,转让后A银行不再保留对该资产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4月10日,A银行收到贷款的出售款项。分析:由于A银行将该批贷款转让后不再保留对其的权利和义务,则应判断该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和风险已全部移至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银行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8,000,000

贷款损失准备 10,00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00

贷:贷款 60,000,000

(二)谨慎性原则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运用

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金融会计实务中,考虑到企业有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应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当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时,表明该资产在未来期间内不能给企业带来一部分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才能体现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例如,2011年4月13日某金融企业对乙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共支付500000元,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5%,该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计量。2011年12月31日,由于乙企业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根据当日金融资产的市场收益率进行折现后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450000元,则该金融在资产负债日应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50000元。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00

(三)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的运用

或有事项是企业的一种状况,可能是企业的潜在义务,也可能是潜在权利,其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为企业所控制。金融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着不确定和风险,因此在金融企业中,会计人员应采取保守、审慎的态度,采取乐观影响最小的会计核算方法,不高估营业收入和资产,也不少计费用成本和负债,减少不确定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导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2]。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为概率超过50%,而对于或有资产的确认标准为概率超过95%。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例如,2012年8月,某金融企业涉及一讼案,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该诉讼进行裁决。经咨询该金融企业的法律顾问,可知胜诉的概率为40%,败诉的概率为60%,若败诉需赔偿20万元,因此该金融企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大估计数)为20万元。取最大可能的损失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或有负债的运用。

三、谨慎性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滥用和误用

谨慎性原则又称为稳健性原则,是对企业中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作出的反映,会计人员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带有主观性,因此该原则常常被滥用。对谨慎性原则的滥用表现在:部分金融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规避检查或预期效益的目的。在会计实务中,歪曲地理解并滥用谨慎性原则,例如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损失,增加费用和成本,计提秘密准备等,从而逃避税款[3]。同时,由于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常常受到工作人员职业判断力和其业务素质的影响,有时会出现误用谨慎性原则的情况。

(二)谨慎性原则与其他的会计原则的冲突

(1)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可比性原则要求按照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指标应口径一致,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按照具体情况调整会计处理的口径与方法,例如,根据谨慎性原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为随着市场的变化,这类资产价值会发生改变,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2)客观性原则的可靠性要求对于各项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为会计人员的主观性所改变,然而在会计实务工作中,谨慎性原则要求对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做确认和计量,这与客观性原则产生了矛盾。

(三)谨慎性原则与税法的冲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但同时,两者间出现的差异日益增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的背离[4]。在级别上,税法高于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当两者存在不一致时,以税法为标准,就会出现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的情况。例如,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金融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应当计提各项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抵扣这些减值准备,计提准备后还需要对纳税进行调整,这种处理方式常常使金融企业失去遵守谨慎性原则的动力。

四、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

金融企业会计人员是会计实务中贯彻与运用会计准则的主体,因此,为了避免在工作过程中滥用或误用谨慎性原则,会计人员必须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力。金融企业应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把握程度,同时,要强化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约束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性,使其能够公正合理地运用谨慎性原则。

(二)确定会计原则运用的优先顺序

为了保证谨慎性原则能够有效使用,应当合理地确定各会计原则运用的优先顺序。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客观性原则处于首要的位置,应当在确保客观性原则运用的基础上贯彻谨慎性原则。当其他会计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存在矛盾时,应按照经济业务的不确定程度来确定,如果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较高,则应先考虑谨慎性原则[5],审慎地反映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如果经济活动不确定程度较低,则可以先考虑其它会计原则。

(三)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

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应本着不违背会计核算的原则下,与国家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由于税法和会计核算所遵循的规范不同,常常会出现两者相矛盾的情况,对于两者不能保持一致时,应采取纳税调整方法做处理。会计工作人员应当转变其传统的会计核算观念,在会计实务中,一方面要谨慎性原则,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国家税法,做到依法纳税。只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加强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才能将谨慎性原则落到实处。

五、结束语

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谨慎性原则得到了充分贯彻和运用。但是,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该原则的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正视该原则的优缺点,规范其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使其尽可能发挥有利的作用,这样才能将谨慎性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岩.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和披露的探讨.商业经济.2010,6(13):32.

[2]周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的突破性运用.西南金融.2011,12(04):49.

篇4

(一)考试大纲变化情况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中规定,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即教材基本上没有变化。对于已经参加过2008年度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使用2008年考试用书进行复习,但需要注意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内容,待2009年度考试用书出版后,及时将新教材的主要变化之处予以更正。

(二)题型从近几年考试情况分析,2009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仍然是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1分,总分20分;多项选择题15道题,每题2分,总分30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总分10分,答对得1分,答错倒扣0.5分。主观题包括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计算分析题有4道,每题5分,总分20分;综合题共2道,总分20分。考试题型仍然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五种。

(三)题量客观题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主观题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全部业务方法的综合运用能力、融会贯通能力和紧密联系实际的实务操作能力。从题型分值来看,单选题在五种考试题型中难度最小,考生能否在单选题中尽可能高地拿到分数是顺利通过考试的基础,而多选题是分值最高、难度最大的题型,同时也是考生能否通过考试的最大障碍。

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复习要点分析

(一)《初级会计实务》根据已公布的2008年度考试大纲,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教材内容仍为7章。初级会计实务内容不多,而且重点突出,每年的考试重分值的题目主要集中在第2-3章中。分析近三年考试试题,笔者将教材中的章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非常重要),第二章资产、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以及第六章财务报表,这三章的考试分值一般占全书的70%左右;第二层次(重要),第一章总论、第三章负债和第七章成本核算;第三层次(比较重要),第四章所有者权益。教材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六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是历年考试命题的重点,考生应重点掌握该部分内容。考生还应认真分析以前年度的考题,因为综合题部分一般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出现,而且都是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相结合。如2008年同时考到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具体项目的计算,题型都是先做日常业务,然后计算具体项目的金额,这较以前是个重要变化,应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二)《经济法基础》 根据已公布的2008年度考试大纲,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料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内容仍为8章。经济法基础分为税法和经济法(含会计法)两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经济法内容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八章,第二部分税法内容包括第三章至第七章。从近几年考试情况分析,2007年及2008一年税法内容所占分数为70%左右,经济法知识所占分数为30%左右,这和以前相比是个很大的变化。教材内容虽然比较多,但主要侧重于基础知识的考核,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般都是主观题的考核内容。

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策略分析

篇5

税收是我们国家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调整了针对企业的税务政策,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如何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熟练、合理地运用税务筹划、节约税务支出、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其特点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满足国家税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对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等进行合理科学地安排,以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是企业选择的一种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是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保护的,因此,税务筹划中绝对不包括偷税、漏税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税务筹划是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在了解、学习税法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经营成本的统筹规划,以提高企业收益的活动,它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过程中,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合法性

即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相关税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切不可用销毁账目等偷税、漏税的行为来为自身谋利益,否则将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这样不仅会增加企业负担、减少收益,还不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二)目的性

即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具有很明确的目的,就是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调整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或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量,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收益的目的。

(三)计划性

即企业税收筹划是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之前,会计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的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状况而制定企业纳税方案的活动。由于国家相关政策一经制定就不会轻易更改,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须要提前进行,才能达到所预期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一)企业收入结算方面

企业收入结算方式税收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我国税务规定: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要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以达到降低或者延缓纳税的目的,提高企业利润。

(二)费用列支的管理方面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企业的费用列支对企业收益有重要影响,同样,也影响着企业税额的多少,因此,掌握并合理利用企业费用情况,做好企业费用列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方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半成品、所有的材料等都必须要存货计价,而且计算的方法也有不同,但是计算方法一经选择就不可以再改变,所以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十分重要。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有: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企业会计工作者要根据市场的物价情况以及当前的税收政策,对计算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选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同样为企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四)处理固定资产方面

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很有必要的活动,它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着企业成本大小以及企业的税收额及利润水平,因此,做好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应该受到重视。一般来讲,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工作量法等,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资产处理方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不会节约企业税收成本,还可能会使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后果严重。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减轻企业税务压力,节约税务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因此,掌握和熟练使用税务筹划的方法应该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

(一)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革、变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对高新领域技术企业的发展支持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得到完善,比如,我国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生产的企业则可以申请按照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政策的颁布、实施,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因此,企业工作者要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寻找对自身发展有利的政策规定,并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以利用国家政策来减轻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

(二)企业内部通力合作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严密而且细致的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会计、生产、供销、管理等部门甚至企业的领导者都有密切的联系,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企业领导者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要增强自身的节税意识,提高与税收相关的知识水平,能够对税收筹划中的各项问题进行科学地决策;企业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税收筹划的进行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情况;另外,企业要制定规范的运作程序,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展开,只有企业上下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

(三)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筹资的问题,企业筹资的方式和来源不同也会影响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收益。因此,掌握企业筹资的不同形式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债务风险,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企业筹资来源有三个:企业的资本金直接投入;发行股票;向银行或其他企业贷款,第一种和第二种筹集方式都不能对要缴纳的税额有所影响,只有第三种方式的使用可以减少一定的纳税额,增加企业利润,但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地选用筹集方式,不能无节制地使用。

四、结语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企业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以及增加企业利润方面的作用,现代企业要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就要了解和熟悉税法,掌握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并在企业经营中熟练的运用,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赵娟.分析企业会计实务中税收筹划的运用[J].中国经贸, 2012;22

[2]于秀霞.探讨企业会计实务中税收筹划的运用[J].现代商业,2012;29

篇6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计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着:《会计思想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法律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篇7

一、谨慎性原则的内涵分析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减少市场经济中的诸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要求其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与监督中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以对抗经济外部环境所带来的风险的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中的财会人员所处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性也越来越高。此时,减少会计测量的随意性,降低财务报表的风险性以及增加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了企业降低风险的必然。谨慎性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可以使企业充分估计到其所发生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而不是仅仅考虑企业的收入总额以及净收益事项,从而可以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够客观反应、较为慎重,并且在会计核算时也能对企业的经济状况做出较为谨慎客观的分析。同时,当某一项经济事项有两种以上会计处理方法,并且每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从理论上以及逻辑上都是正确的情况下,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可以使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损失做出合理的预测,并且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之下,在会计处理时,避免出现企业高估资产和收益与低估负债的现象,尽可能的选择不虚增企业利润率以及不夸大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方法。谨慎性原则应用对遏制会计报表的虚假陈述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合理以及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冲突

如前所述,由于谨慎性原则自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保守性以及在会计实务中的随意性,使得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核算的原则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一)谨慎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比较冲突分析

所谓客观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基本原则,是其他原则发生的前提。所谓客观性原则是指企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此时,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对于未来可能发生但是还没有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各项损失做出相关的预测。这里很显然与客观性原则相冲突。同时,在会计实务中谨慎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自身利益以及企业的整体利益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也就是说谨慎性原则使得企业在核算过程中为了追求稳定从而达到既定的目标,最终可能会失去客观性原则的基础,即,不偏不倚的会计核算的基本目标。

(二)谨慎性原则与相关性原则比较冲突分析

所谓相关性原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求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相关经济政策相互关联,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利用相关的会计信息做出判断从而制定出有关的经济政策。此时如果会计信息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以及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那么该会计信息就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而谨慎性的宗旨则是在核算过程中可以少计资产或者收益,但是不能少计负债或者费用。因此谨慎性原则将会使一些具有很高发生率的未来收益没有办法在会计信息中反映,同时也会使一些未来才可能发生的负债和费用得到了不应该的确认。因此,此时过于保守的会计信息将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最终促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使用时不能更好的应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

(三)谨慎性原则与一致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比较冲突分析

所谓一致性原则是指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的方法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所谓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进行核算,并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此时,谨慎性原则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去改变会计的核算方法,这显然与可比性原则以及一致性原则发生了冲突。例如,在会计实务中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时,同一品种的存货在不同时期随着市价的波动,其计价基础不断改变,即当本期成本低于市价时,按成本计价;当下一期市价低于成本时,又按市价计价。这样,破坏了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使企业本身前后各期之间缺乏统一性。

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局限性分析

(一)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例如,现行税法中对于税前列支的费用与会计制度的固定是不一致的。此时,当计提减值准备时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从而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同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期的保修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可以于产品销售的当期计提,但是现行的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必须在实际发生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这就会使得当期的费用明显增加,所得税却未能进行相应的抵减,最终造成当期利润虚减,违背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因此,为了能解决企业会计实务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应当尽可能的缩小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出现税法规定违背会计制度的现象。

(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众所周知,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自身业务素养的差异性。这个差异性同时还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验证性。例如,根据会计法律规定,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但是由于无法取得发票,此时如何计算?怎样计算?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并且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这样将会使得会计核算中的客观性大打折扣,出现核算成果的偏差。

四、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改进措施

(一)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需循序渐进

如前所述,谨慎性原则涉及诸多利益者的相关利益,并且贯穿于整个会计工作领域当中。此时,在谨慎性原则的驱动下,企业为了减少风险,势必会减少企业利润,在一定程度上会间接的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谨慎性原则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并且加强有关部门对于谨慎性原则应用的监管,按照其发展轨迹,逐步有效的、循序渐进的按计划进行。

(二)谨慎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披露相结合

由于谨慎性原则自身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在对会计实务判定时所持有的主观判断经常会应用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事项实务中。同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最终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凡是与谨慎性原则有关的会计处理内容我们都应该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全面的阐述,包括谨慎性原则应当应用在何领域、以及谨慎性原则对于会计核算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方面的影响,最终使得应用会计信息的人员能够通过主观判断以及会计信息的客观反应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谨慎性原则中“度”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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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初颁布实施,首次引入暂时性差异以及计税基础这两个概念,并将资产负债表作为企业纳税计算的主要方法。其中资产减值转回这一特性与企业会计实务密切相关[1]。

一、新会计准则框架下的所得税核算方法

相比过去的会计准则而言,新准则与国际接轨,并依托我国当前国情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高效性与实用性特点,在所得税核算方面更加完善。由于新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上规定的所得税核算方式,所以能分离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为税法与会计两者之间的彻底分离奠定基础。此外,与过去相比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各方面素质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是用来核算所得税费的主要方法,由负载计税和资产计税两部分所构成。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以及会计所得,可通过对差异的原因和实质进行探究,来分析差异对期末资产负债所造成的影响。采用资产负债表进行所得税费核算时,首先应确定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后计算两者的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企业计税基数与入账价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可通过其资产确定过程的顺利与否进行判断。而少数差异是由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间的细微矛盾所造成的。在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计算并确定后,将技术基础从账面价值中去除。由于暂时性差异数值与预期利率之积,等同于以负债或资产形式表达的递延所得税,因此可依据前者对递延所得数进行计算。而应缴的所得税值即为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之积。将本期应缴税与递延税相加,从中扣除递延税资产后,即得到最终应缴数目[2]。

二、新会计准则框架对债务计算方法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债务计算方法从企业自身出发,以利润变化作为依据,采用损益表法计算。而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的应用,在计算方法上较之以前有着本质差别。由于两种方法均采用税会分离计算,要从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入手分析,比较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在债务计算上的优劣。由于计税数值会因某段时间内的税法与制度调整而导致口径不同,所以造成实际应纳税与税前利润产生差值,而这种差值一旦出现则无法回转,故而将其称为永久性差异。而损失、支出、收益等环节受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影响而导致确认时间不同,也会造成实际应纳税与税前利润差异,然而有别于永久性差异之处在于,此类差异可采取抵减时间等手段回转。若企业负债或资产的核算中,未纳入计税基础和体现在账面上的负债与资产价值,则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法中,时间性差异包含在暂时性差异之内,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之间不会共存。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债务计算方法的对比

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两种债务计算方法在概念、基本理论、核算方法以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3]。

1、基本概念差别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企业以损益表债务法进行债务核算。其基本概念是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后续各期间内采用递延方式将纳税金额变化量分割纳入。从而“回转”所得税金额所受到的时间性差异影响。而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概念则有所不同,该法对所得税值变化量的计算,是依据转回年度中相关税项的税率进行的。从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的核心概念上可以看出,前者依据时间性差异核算所得税,后者依据暂时性差异核算。而从时间性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精确度对比也可发现前者精确度较高。

2、基本理论差别

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两者在基本理论上具有共通性,业益理论是两种核算方法的理论基础,而应收应付制则是两种计算方式的共同原则。然而两者对收益的定义不同,损益表法以费用与收入来定义企业收益,资产负债表法则认为收益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前者对费用与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更为关注,通过确认各阶段的时间性差异,来对受到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进行调整。而后者则以负债和资产作为关注对象,注重分析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因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并以之作为依据对企业负债和资产进行调整。

3、核算方法差别

跨期核算所得税便涉及到差异的回转问题。如前文所述,损益表法依据时间性差异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则依据暂时性差异核算。而时间性差异包含于暂时性差异之中,所以后者对所得税的核算更为全面。而对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因素影响,资产负债表则可以在本期内将之回转。同类情况下损益表则无法回转,甚至造成所得税计税变化量成为永久差异。故而,从核算开始到递延阶段,两种负债计算方法对企业所得税所计算出的具体数目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值。

4、对利润的影响

相比资产负债表法而言,损益表法无论是在计算范围还是在可提供参考的信息等方面均有着很大局限。尤其是对企业的现金流动量、财务状况等方面,损益表法无法准确的进行预判和评价。对企业经营的财务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缺少准确的数据支持。而资产负债表以转回年税率计算的方式消弭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可逐一的对负债与资产所产生的递延税值进行确定,从而保障企业经营利润。总结: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跨期计算,不仅提升了计算准确性,更能在最大程度上回转资产减值损失。本文限于篇幅难以对会计实务在新准则框架下所受到影响做进一步探讨,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确有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唐丽萍.新会计准则框架下的企业会计实务影响分析[J].商,2013,12(04):108-108.

篇9

不敢断言我国是否已进入“税感时代”,但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却是实际存在、深切感知的。正确认识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既可以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又可以提高会计实务处理水平,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和税务风险。

一、税收对会计的积极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由于税法的普适性,其对会计的影响也是广泛的;但税收对会计的影响程度却有巨大差异,在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小,而在德法等国则表现得很大。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1.推动会计方法采用,促进会计理论研究

事实证明,税法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进步)。通常,被税法承认是保证会计方法能够广泛采用的一种手段;而会计方法的取舍,又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其主要体现是:

(1)收益实现原则的确立。在早期的工商企业中,业主关注得是资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期末,采用实地盘存的方法确认计量资产的存量,以资产期末存量减去其期初存量计算“收益”,没有收入、费用、利润等概念和确认计量原则、标准。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陆续完成,生产技术得到很大改进,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规模已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股份公司出现,企业合并浪潮也随之兴起,企业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促成了企业产权向社会化和分散化方向发展,少数产权所有者已无力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当然会非常关注企业的财务成果―利润。同期的税法不再以财产税为主而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根据测算应税所得额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法庭的判决,产生了收益实现必须发生在收益获得之前的思想,而且,既然以销售时间作为衡量实现的标准是最客观的,那么,这个时点也应该是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这就导致新的收益计算方法(收入减费用)的产生,其结果使会计的重心转向利润表,利润表成为企业对外公布的法定财务报表,并成为第一财务报表。

(2)存货计价方法。企业为了降低当前和后期应交所得税现值而采用后进先出法,还是为了避免短期内报告收益的减少而放弃后进先出法?这是令企业十分纠结的问题。

1934年,美国石油协会提出以后进先出法作为一种替代方法,这一提议在1936年得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认可,但财政部却进行游说,反对后进先出法。结果,国会批准使用后进先出法。作为对财政部的一个妥协,国会规定后进先出法只有在纳税人在财务报表中也加以使用的情况下才获准采用(穆尼兹,1934年)。为了减少双重簿记成本,会计人员乐于在税收记录和财务报表中使用同样的会计程序。

由于存货的计价方法影响到所得税,公司管理人员在选用计价方法时必然会考虑该方法对税赋的影响(摩斯和理查森,1983年)。无庸置疑,后进先出法在财务报表中的广泛使用,正是出于对税赋的考虑。因为风险很可能随着对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而改变,所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实质上是风险与报酬的抉择决策。①

由于后进先出法在税金计算上能产生巨大的动力,以至于可以不顾会计理论的合理性,仅为实现会计目的而广泛使用这种方法。它既为自己制造了理论依据,也修正了现有的会计概念。由于对后进先出法存在争论,有关赞成或反对后进先出法的文章就不断涌现,即会计研究的供给就会对需求做出反映。

(3)固定资产折旧。在铁路会计理论领域,对固定资产折旧早有研究,但在1878年以前,不允许企业在计税时从中扣减。1878年,英国对税法进行修改,允许合理地扣减厂房和设备由于磨损而减少的价值。由此可见,税法不但影响折旧的时间,还影响折旧方法和营利概念,在股利只能从利润中分派的法定前提下,折旧被视为一种计价程序。如果按照历史成本折旧,税法的执行成本就会降低。要求将税法中的计价程序和其他应计项目合理化,最终导致建立了配比和实现制基础上的盈利概念的产生。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尽管会计理论界对加速折旧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直到1954年,折旧方法仍然普遍采用直线法。1954年以后,因采用加速折旧而形成的税收节余(利益)成为产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为发展中的企业创立了几乎完全是资的政府无息贷款,同时出于鼓励资本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等考虑,税法认可加速折旧方法。会计理论中据此修改了原有的、只根据有形损耗进行折旧的理念,寻找到折旧费用均衡、合理而系统的期间分摊方法。早期的会计仅限于记账方法和会计事项处理程序的研究,以所得税为代表的各国税制的不断健全促进了会计理论的研究。

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尽管不会影响其现金流量,但其报告的税前收益额不同。财务会计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是因为它既简单又方便;与加速折旧法相比,直线折旧法还能在早期报告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不希望因会计方法的选用而降低在长期资产使用早期的报告收益。同时,许多公司都选择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方法,这样,它们便能降低企业在价格上涨期间的利润金额。企业这样做是因为它们被要求:如果在纳税申报表上使用后进先出法,就必须同时也在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告中使用该方法。当会计准则不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后,在企业税务会计中,自然也就不能再采用后进先出法了。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并没有像存货计价方法这类一致性处理要求,因此,企业可以在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告中使用直线折旧法,而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采用加速折旧法。

各国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率的规定,很难用“积极与消极”概括,而且也更多是体现在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上,但它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2.提高会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目前,各国政府都将简化税制作为其施政目标,但现实却是税制越来越复杂。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筹划均需要通过会计,税法与会计实务并行发展,凸显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并且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对会计的一贯性和公开性的强调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税收政策的影响。

据报道,英国海关与税务总署(HMRC)要求其税务人员要在2010年2月28日前,对英国2000万家中小企业的账簿进行调查。如果不按其要求设账、记账、计税,就要被罚款。但同时明确,只要中小企业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对会计账簿进行整改,这些企业将不会被处以罚款。调查结果发现,5万家中小企业的缴税记账存在问题,许多企业存在未缴纳税金的漏洞也都由此产生。HMRC就是想借此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水平,为英国经济复苏保驾护航,这对企业健康发展不无好处。

对纳税人来说,不论其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高低,只要发生应税行为,都要缴税,但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较高,符合税法要求,可以采用“查账(核实,下同)征收”方式;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较低,不符合税法要求,就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查账征收”方式下,以企业会计记录为基础计税,一般情况下,税负较低、风险较小;而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不以或不完全以企业会计记录为基础计税,一般情况下,税负较重、风险较大。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务风险,就要建立健全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领用、开具、保管、设置和记录等环节的制度和要求,保证企业涉税会计实务处理的连贯性。对企业来说,不论是主动,还是被迫,税法有助于促进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财务会计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说明企业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记录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若未进行会计处理,既使实际发生了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其目的是督促并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税会差异。同时,考虑到会计关于损失的确认需要分清责任。如果会计尚未将其确认为损失,税法当然不应确认损失。该规定可以促使企业对资产损失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2011年10月,在我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中,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对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将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核实(查账)征收,即在其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小企业如果亏损了,也可以与一般企业一样,可以在其后的5年内,在税前弥补其亏损额,从而可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还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应税所得额减按50%等税收优惠政策。

3.拓展会计执业范围,提高会计职业地位

税收不仅大大丰富了企业会计的内容,同时也使企业会计越来越复杂,从而促使会计人员由单一型的专业人才变为复合型专业人才,进而促进高等会计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复杂的税制,越来越“相关”的税收,也推动了专门从事税务、税务咨询的会计中介服务业蓬勃发展。可以说,税收导致会计更加复杂、更有难度,但也使会计更加多姿多彩;税收使会计职业的门槛提高,但也同时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税收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新的增长点。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人数的迅猛增长,第一次促使社会对税务会计师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公司管理层越来越关心其税收负担,这又刺激了社会对于税务会计服务的需要。可见,对税务会计(包括税务筹划)实务的会计供给是一种“需求一回应”的演化路径。

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取消简易纳税申报表,促使税务这一全新职业悄然兴起,但从事税务工作的会计师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担心无限膨胀的税务人员道德标准并努力促使美国国内税务局颁布了规则,规定非注册会计师只能以“登记”名义执业;二是同律师行业在税务问题上进行博弈,因为1956年律师行业指责注册会计师税务服务是对法律业务的侵占。由此可见,税务会计牵涉众多利益集团,实际应用与理论创建都表明会计职业及代表会计职业利益的FASB在税务会计“租金”与“剩余价值”的分享问题上一直存在实用主义的“隐忧”。

正是越来越复杂的税收制度,催生了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的市场供给和由此产生的服务质量、法律责任、道德标准等问题。为了保持会计师对税务咨询业务的优势地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64年至1977年之间,先后了第1-10号《税务责任公告》及其有关解释。1999年10月19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指定税收执行委员会作为标准的制定机构,授权该委员会颁布税收实务标准,该执行委员会最终在《税务责任公告》的基础上形成《税务咨询标准公告》,当年年底通过的第1号公告于次年10月31日生效,至今已经了8号公告。《公告》既是会计师从事税务咨询的职业标准,也是会计师的道德标准。“税务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税收制度负责。”“税务会计师不仅应该受法律条文约束,而且应受法律精神的约束。”②

二、税收对会计的消极影响

在承认税法对会计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企业要想长期保持其会计与税收的一致,最终只能形成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即会计要依附于、受制于税法,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各国都遵循“税法至上”的原则)。法国、德国是这种模式,我国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也曾经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企业会计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财务会计,它只是主要为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部门服务的企业会计。对国家是非投资主体的广大企业来说,这样的会计信息对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对债权人的决策有用性是很小的。

税收与政府管制一样,会影响会计程序的选择,会计政策的选择动机来源于会计主体减轻税负的目的,会计行为现象可从会计主体的动机中得到解释。(瓦茨、齐默尔曼)国家出于财政目的或者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般会通过税收政策来体现。税法往往无视会计理论的要求,在税务处理中限制或者增加会计方法的选择机会。如早期的税法使会计年度的采用延迟了30多年;税法中有关利润、损失以及不允许按物价水平调整会计数据的规定,阻碍会计摆脱历史成本计价的束缚;而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方面又增加选择机会,与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各种税收政策差异(如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所得税的不同计征办法等)、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抵免、研发费用和购置环保、节能、节税设备的抵税等),又会背离一般会计原则。

站在会计的角度,希望会计收益概念与税法收益概念尽可能一致,而达到一致的主要方法就是跨期分配所得税费用,以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影响,但会计的收益理论没能影响税收,也未能成为税收理论的基础。

税法出于其征税的必要和征管的方便,其规定往往不符合会计的基本前提,如纳税年度与会计年度不统一、与持续经营有矛盾,关注税基、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等;而且,不少国家的税收规定都是凌驾于合理的财务报告要求之上。

三、会计的应对之策

篇10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所计算的税。由于服务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与税法关于利润的认定并不相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会计人员计算利润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报告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信息;税法将企业的利润定义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帮助国家推行相关的政策。下文分别以国债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为例,简要说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对于企业来说,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价值的增量,有必要向企业的所有者进行分配,应该计入会计利润中;从税法的角度讲,政府为了鼓励民众购买国债,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收所得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于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无论对于财务会计而言还是对于税法而言,都是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是一种费用,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于折旧金额的认定却不尽相同。企业会计人员专注于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预期利益产生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税务机关为了简化税收工作,统一规定某一类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因此,虽然财务会计与税法都认为折旧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双方认定的折旧金额却不同,差异也随之产生。

无论上述差异存在与否,企业都必须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并且按时将税款上缴至税务机关。由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向所有者进行分配,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因此财务会计将这种扣除金额定义为“所得税费用”。根据上文的论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并不相等,那么所得税费用是否应该等于应交所得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就是解决如何计算所得税费用,如何对与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过程看,所得税费用的确定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原理,并讨论两种方法的合理性。

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2.1 所得税费用计算的基本原理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分别是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恒为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不恒为零的差异。上文中提到的国债利息收入导致的差异在国债持有期间内始终存在,而且这个差异总是导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其总和不为零,是一个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折旧则不同。无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全部成本都会在其存续期间内完全扣除,所以这个差异的总和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恒为零,是一个暂时性差异。在会计理论上,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的名称发生过一些变化。从我国的情况看,2006会计准则(以下称为“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会计理论上将这两种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从语言学的角度讲,“永久”也是一个时间概念,所以这种命名方式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新会计准则中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但没有显式地提出“永久性差异”的概念。部分学者据此认为新会计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本文不同意这个说法。本文认为,新准则是为了与“永久性差异”相区分才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如果新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那么就应该直接将全部差异定义为“所得税差异”,而没有必要加上“暂时性”这个限定词。所以,新准则并不是不承认永久性差异,而是通过“暂时性差异”这个名称,隐式地说明了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因为“暂时”和“永久”都是一种时间概念,而且是一组反义词,所以本文认为新准则对两种差异的命名比以前的命名要符合逻辑。

上式说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处理所得税费用,总有下面的关系存在

所得税费用总额=应交所得税总额(1)

所得税费用总额=会计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永久性差异总额×所得税税率(2)

应付税款法根据式(1)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应付税款法的人认为,如果让每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都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式(1)就可以得到满足。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根据式(2)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人认为,既然所得税费用总额最终只与会计利润和永久性差异之和成正比,那么只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将当期的暂时性差异扣除,则式(2)可以成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对暂时性进行特别处理。由于应付税款法不需要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因此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相比较,应付税款法的实务处理过程更加简便。

2.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合理性比较

应付税款法不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对应的所得税税款处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付税款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构成: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与当期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所以,对两种方法的合理性进行比较,本质就是说明“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分别是资产的确认问题和费用的确认问题,所以有必要分析资产和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不会进行清算。既然企业要持续经营下去,那么营利就是其主要的目标。最直接的利润计算方法就是用得到的利益减去曾经付出的代价。因此,财务会计中资产的主要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讲,资产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而费用是“不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所以,费用包括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在当前会计期间可以回收的成本;第二类是当前以及未来会计期间都无法回收的成本。第二类费用的确认是“谨慎性原则”导致的。根据会计上坚持的“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人员预计某项成本未来无法回收,那么应该将这种损失提前至当前会计期间确认。

既然暂时性差异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总和为零,那么当前会计期间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的某一个会计期间总会完全消失。也就是说,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成本在未来期间可以回收。因为资产的会计实务本质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那么与暂时性差异相关联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久性差异是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无法“转回”的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在未来会计期间无法回收。这符合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所以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当期费用。会计利润是当前会计期间取得的税前利润,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视为当期会计利润中包含的内容。换言之,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当前会计期间内已经回收的成本。所以,这部分所得税税款符合第一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在会计实务中应该确认为费用。

综上所述,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当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应该包括与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以及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分析结果说明,尽管纳税影响会计法比应付税款法复杂,但前者比后者的合理性更强。

3 债务法与递延法

3.1 税率变动与前期差异调整

前文的证明中假设企业在存续期间内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但在会计实务中,所得税税率的变化也时有发生。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税率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所得税费用计算结果;如果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税率的变动会导致相同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时对应的所得税税款不同,从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结果。面对所得税税率的变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债务法和递延法。债务法认为需要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而递延法则认为不需要调整前期暂时性差异,只需要在未来会计期间按照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关的所得税税款。

3.2 债务法与递延法的合理性比较

调整前文的分析,假设在第m(1≤m≤n)年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设变动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变动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为:

通过这个结果,说明在所得税税率有变动的情况下,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不为零。由于应付税款法不考虑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所以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不会受到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排除在所得税费用之外,当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时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余额会导致所得税费用总额不等于应交所得税总额,从而导致根本性理论错误。

由于(t-T)?A部分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根据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该部分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税率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为A是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全部暂时性差异,所以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相应调整的债务法才是合理的做法。相反,递延法的理论依据就显得苍白。

4 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根据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起点不同,债务法分成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法。

4.1 利润表债务法原理

利润表债务法以利润表项目为起点,逐一确认每项收入与费用的差异并将其划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个类别,利用会计利润与永久性差异计算所得税费用,将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递延所得税,根据余额方向或者计入资产或者计入负债。

利润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的利润是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是收入与费用想配比的结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应该先确定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只是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从利润的计算看,收入费用观直观而且合理。但是从所得税会计的角度看,收入费用观却颠倒了资产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因为收入是“资产的增加”,费用是“资产的减少”,所以应该先确认资产,再将资产的差额计入收入或者费用;而不是先确认费用,而将差额计入资产或者负债。

4.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原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起点,逐一确认各个资产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根据差异的性质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把递延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所得税费用。

篇11

转眼间,三年的函授生涯即将结束。在历史长河中,三年可谓一瞬,但记忆即是犹新,管理层的敦厚儒雅,教师的敬业渊博,同学的团结友善,都留下长久的温馨。

自上世纪在xx税务学校就读税务专业时,虽然只是短短两年,在会计实务上,我下了苦功,发誓要成为一名查帐能手,然而,工作后,长期从事税务管理工作,与税务稽查毫不相干,一晃数年,会计实务荒费不少,再加上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变化,近年来,每每有企业会计前来咨询业务时,捉襟见肘,深感自已落伍了。XX年考入江苏大学天台,有幸重新系统化地学习会计知识,这可能是我一生之中最后的正规受教育机会了,我告诉自已不可敷衍混日子,应该实实在在学些东西。虽然只是双休日面授,平时都以函授为主,但我仍然时刻感受到站领导的细致关怀、授业教师的不倦教悔和同学们的无私友爱。这一切都使我汗颜,深恐龙自已做得不够多,学得不够好,有负师长亲友的殷殷期待。

总体上讲,感觉三年的xx大学函授生活,不敢说学有所成,也算是学有所得吧。

篇12

    一、法国的会计模式

    法国会计属于拉丁会计体系,在许多方面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在比较国际会计研究中始终是关注的重点。从会计模式的划分来看,最早是由米勒按照企业经营及会计发展的环境特征,将法国划为“统一会计模式”之代表,即:政府把会计作为管理和控制企业的一种手段,以促使中央计划和管理的实施。美国会计学会的国际会计工作和教育委员会在1975-1976年的报告中按照会计的影响范围,将法国划入了“税务定向会计模式”,强调财务报表要符合税法要求,以保证国家税收。同样依据会计的影响范围,在米勒、杰农和米克的《会计:国际面的观察》中,法国属于“大陆模式”,即:公司与向其提供资金的银行之间关系非常密切,公司财务会计具有法律定向的性质,会计实务中高度稳健,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政府的要求等。在诺贝斯的多标志多层次分类体系中,法国列入了“宏观统一基础——依从政府、税制、法律——纳税基础”的类别之中。

    从这些会计模式的划分中,我们可以粗略的看出法国会计的政府导向、税务导向特征,同时强调会计的统一性、稳健性等。的确,会计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深受其所在环境的制约,法国会计由于身处环境的特殊性,形成了法国会计独有的特色。

    法国会计的独特之处可以从很多角度加以分析,本文从法国会计的诸多特色中选取了最主要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归纳成为三对,体现出法国会计的“双重性”特征,可谓“特色之特色”。从双重性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国会计中相互矛盾的特征之间是如何协调的,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会计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协调的结果。

    二、“合法性”与“真实公允”

    1.合法性

    在西方国家中强调合法性的恐怕不多,法国就是其中一例。“合法性”是法国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遵循现行的法规和程序。法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其会计规范均由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实现。早在1673年和1681年法国的《科尔伯特法典》(Ordinance of Colbert)就规定,企业必须设置账簿,编制财产目录,并对账簿的登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此后,这种由法律详细规定会计规则的习惯一直延续下来。目前,法国的会计规范都是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与公司会计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商法、商务公司法、税法以及一些会计法令。会计处理方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格式都在这些法律中作出了规定。如《商法》(Code de Com-merce)中对会计的簿记方面做出了内容相对简单的规定条款,并要求企业编制年度资产和负债清单;《商务公司法》(Loi sur les societes commerciales)对公司的报告与披露、会计报表的格式、计价方法变更的合法程序。甚至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在遵循的法律法规之中,税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法国会计也表现出以税务为导向的鲜明特色。拿破仑法典曾明确规定,会计的原则和方法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法,因此,人们称之为“以税务导向的会计”(tax oriented accoynting)。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和报告的实务。法国一直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体化,其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会计必须同递交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这样,税法的任何变动,都将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中的报告收益和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益基本上是一致的。由于税法一般是从纳税控制管理以及国家政治或经济的宏观目标出发制定相应条款,如为实现某种社会经济目标,将一些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折;日和准备作为费用列入财务报表藉以抵税,从而使报表反映的内容可能影响信息的真实。

    体现在会计实务中最为明显的例子有:

    (1)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税法上允许使用直线法和余额递减法,但强调会计折旧应与税法折旧一致,同时税法中规定了各类资产的折旧率。这种面向税务的会计模式将折!日中的经济问题凌驾于会计之上,要求会计遵循税法中的折旧规定,使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一致。从而折旧体现的更多是财政政策而非固定资产经济寿命的减少,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未能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真实与公允”的反映。

    (2)土地:强调与建筑物分开列示,因为税法规定建筑物可以计提折旧,而土地则否。

    (3)坏帐准备的计提:由于税法不允许预提的坏帐费用在税前列支,故采用直接冲销法。这种不计提坏帐准备的做法,与法国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违背,可见受税法影响之深。

    (4)存货发出计价:编报单个企业报表时,只能采用FIFO和加权平均法,不允许采用LIFO,这亦是出于税法上的规定。

    (5)租赁:全部予以费用化,即使是融资租赁也不予资本化,本反映其经济实质。“合法性”使得法国会计呈现出政府导向、税法导向的鲜明特征,而在会计实务中“合法性”直接体现为“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

    2.真实公允

    然而,在欧盟第4号指令的影响下,“真实与公允”原则在法国会计中开始受到日益重视。但由于真实与公允的观点是一个引进的概念,而且在其起源国中尚无精确定义的内容,因此法国会计学者或认为这仅是术语上的变化,或认为这是规避严格法规的一种手段,故在实务中往往采取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种做法,即在表内遵循“合法性”,而在表外用注释来进一步提供“真实与公允”的信息。

    比如上述所说的租赁,虽然不予资本化,但应在报表注释中披露租赁开始时资产的公允价值。视为购买时的折旧费用及累计折旧的详细情况等。这样,在注释中的披露使得报表使用者可以自行调整为资本性租赁。可视为表内“合法性”与表外“真实公允”的协调。

    尽管“真实与公允”的精确含义并不得而知,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这一点是肯定的。“合法性”的“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与“真实公允”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是矛盾的。这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会计界的问题,而且往往是“法律形式”取代了“经济实质”,并以此指导会计处理。由于长久以来严格受政府管制,法国会计的“合法性”观念根深蒂固;随着会计国际化的发展,“真实公允”观念逐渐对会计施加影响,法国也不例外。在这种矛盾冲突下,法国会计特有的通过表外注释来协调二者:一般说来,在表内遵循“合法性”,而在表外用注释来进一步提供为反映真实公允观点而必须提供的附加信息;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也允许在表内提供真实公允但不“合法”的信息,但必须在报表注释中提供为反映真实公允观点而违反多项法规的任何细节。但无论怎样,“合法性”的地位始终较“真实公允”更为重要。

    三、统一性与灵活性

    1.统一性

篇13

会计为核算监督会计对象,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需要使用一定的货币计价单位,依据一定的计价基准,运用一定的方法,采用一定的程序,并将它们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固定的程式,这种在会计核算中的固定程式称为会计模式。这里面包含着对于某一种具体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性的概括,它的基本框架,以及它的主要工作原则的总和。会计模式反映了一种会计制度里面的最主要最根本的东西。它是对不同的会计制度进行抽象、概括以后形成的概念。本文选择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会计模式的法律规范、会计准则的制定、民间会计职业组织的影响以及会计实务的主要特征等有关方面逐一加以介绍。

一、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

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不仅在英美国家推行甚广,而且影响了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和中国香港等广大地区。其特点是会计模式比较乐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高。现对英国会计模式做以介绍。

英国会计模式

英国是第一个建立现代意义上会计职业团体的国家,在会计发展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并且由于殖民时期广泛的商业贸易,英国的会计方法对世界各国早期的会计实务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英国仍然具备丰富的会计思想。

(一)会计的法律规范与监管

英国会计的立法主要是公司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在管辖区内组建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1948年颁布的公司法为英国会计模式奠定了重要基础,它不但要求公司必须公布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且提出了关于“真实与公允”的会计观点。

(二)会计职业界及会计准则的规定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英国的会计实务完全是在法律的支配下由会计师做出判断。尽管职业会计师是在英国最早出现,但英国会计职业界开展会计准则的制定活动却落后于他国。

(三)主要会计实务概论

在公开发行债券公司特别多的英国,企业资本是由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提供的,因此,财务报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和债权人。

1.报表体系概论

英国的财务报表一般包括:(1)董事会报告;(2)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3)现金流量表;(4)全部确认利得和损失表;(5)会计政策公告;(6)有关财务报表的注释;(7)审计师报告。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合并损益表、合并资产负债表、控股公司自身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董事会报告。上述报表一般比较概括,大部分详细的信息资料一般会放在报表注释中。

2.合并实务概论

英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购买法。当企业合并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允许使用后者,因为使用权益法的规定会给企业留下很大的弹性空间。

二、日耳曼会计模式

在日耳曼会计模式中,公司法和税制的影响居于首要地位。其代表国家主要包括德国、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日耳曼会计模式与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不同,该模式如同德国文化一样,比较稳健保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现对德国会计模式做一简要介绍。

德国会计模式

德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重新统一的时候,已经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德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调控;另一方面,德国公司的资本不完全是来自股票市场,大部分来自于养老金和银行贷款。在工业化国家中,德国是一个典型的法规会计国家,其会计规则主要是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德国对于通过法律制定的会计规则具有很大的强制性。

(一)会计的法律规范与监管

由于德国是一个成文法系的国家,因此其会计记账的基本原则、报表的编制以及审计等其他方面都有法律规定。德国的会计立法主要有三方面,即商法、公司法、税法。

1.商法

商法中有关会计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它规定了存货估价规则,资产和负债核算规则,簿记规则和报表编制规则等。但是这些会计规定只是总括性的,在现实经济制度下对会计原则和准则的影响不大。

2.公司法

公司法对德国会计具有主导性影响。按照该项法律,年末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加以审计。

3.税法

税法对德国公司的约束作用更加的细致和具体。它规定公司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的计算方法等必须同税收目标保持一致。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条款不符,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以其作为计税的依据。

(二)会计职业界与会计准则

1.德国会计师协会

该协会始创于1931年,负责指定会计职业标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地位,是德国整个会计职业界的代言人,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有关职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2.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该协会始建于1961年,是一个受联邦经济部监督的职业自治团体。下设技术委员会公布有关方面的技术性意见,但不具备强制性。该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全体成员职业利益并监督其对所承担义务的履行。

3.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该协会成立于1998年5月,其目的是:(1)制定有关合并财务报告方面的会计准则;(2)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代表德国的利益;(3)在制定会计法规时起一个咨询作用。

(三)主要会计特点概论

1.报表体系概论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附注、管理部门报告和审计师报告。中小型企业可编制简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在注释中披露较为简略的要求,小型企业不需要审计。对于大型企业则扩大披露要求。

2.计量实务概论

德国企业是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企业的资本,因此在资产计价和收益计量上面极其稳健,在实务中就是要求企业严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对历史成本会计有更为保守的解释。

3.合并实务概论

德国通常采用购买法进行合并,很少采用权益集合法。购买法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加以处理:账面价值法和重估价法,两种方法主要区别在于对少数股权处理的不同。

三、北欧会计模式

北欧会计模式在某些方面与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有很多近似之处,但又与日耳曼会计模式相互影响,特别体现在税法的重要性上。北欧会计模式比较乐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高,但比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稍逊一筹。这类会计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荷兰、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现就荷兰会计模式做以简要介绍。

荷兰会计模式

荷兰属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北欧国家的典型,荷兰会计模式在很多方面与英国颇为相近,公司法和会计职业团体是影响其会计发展的两个主要因素。

(一)公司会计的法律规范与监管

荷兰是一个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民法规定整套报表的通用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有助于形成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可靠意见的信息以及有关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

(二)会计职业界和会计准则的制定

荷兰的会计职业界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声誉。在1895年,荷兰成立了第一个会计师协会“荷兰会计师协会”,并于同年创办专刊《会计师》。该协会实行非常严格的职业道德守则。

(三)主要会计实务综述

荷兰会计界在坚持企业经济学的会计方法和强调重置价值或者重置成本的重要性方面享誉盛名。其会计理论认为会计关于资本和收益的概念必须与经济学的概念相一致。

1.报表体系概论

荷兰一套典型的年报中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报表注释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荷兰也为公司制定了法定的报表格式。荷兰对于社会报告的编制是自愿性质的,社会报告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雇员。

2.计量实务概论

在荷兰对外财务报告中应用比较普遍的是历史成本会计。荷兰在不可预期的灾害损失、没收或国有化引起的损失、金融重组影响引发的损失等情况出现时可以直接调整鼓动权益的准备金账户。

3.合并实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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