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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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源教授在研究了世界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之后认为,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出发;第二、职业教育要强调能力本位;第三、职业教育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第四,职业教育中的工作过程很可能是一条路径、一个手段、一个结构。…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来讲,我们培养的人才应定位在: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一线。培养合格的应用性人才,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和突出岗位技能的教学内容改革成为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结合我校法律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从诊所教育到社区服务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进人21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实用性人才,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呈现良好态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专业的毕业生转向改行,主要是由于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群不太对口,过于强调理论教学,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灌输,忽视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法律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种现象。这使得实践教学改革变得十分迫切。
1.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不适应高职教育特点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视法学理论的讲授和诠释,其具体方式是:教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诠释律令,讲案说例,然后学生自己读书看法,读的主要是律令和注释等。这种教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向灌输,或称“灌输式”教育,即教师在讲台上对所要讲授的知识逐一宣讲,引经据典,说文解字,并且根据其他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使学生在教师的理论“轰炸”下记住所学的内容和知识点,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缺少对话和交流,考试只是侧重于对记忆力的考查而不是对知识的真正融会贯通。另一种则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但所选案例大多是任课教师根据自身的偏好从教科书或网络上选取,且基本上已有结论,对于这样的案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相关知识,但学生不能从案例中学到实务操作的技巧,因而效果有时也会打折扣。
2.客观条件也制约了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变化和发展
首先是承担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身的条件的制约。一是这些老师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律教育的产品,他们本身都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理论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深厚,但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传统教育模式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沿习了导师的做法,再一次成为传统教育模式的传播者;二是高职法律教师还有一些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繁重的教学任务也使得那些取得律师资格教师放弃了一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自身条件的局限影响了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其次是一些高职院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课程改革的硬件投入不足,有的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实训室、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有的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或法律实训室,但设置不够规范,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随意性强,使用效率不高。第三,高职法律课程设置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与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理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差距明显。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对于从业者基本技能有十项基本要求,规定的非常具体而细致,这使其法学教育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可以大大减少法学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的盲目性。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盲目性较大,特别是高职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论证不够充分,相关部门强调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来设置课程,但“必需”、“够用”的标准却很含糊,有限的学时也影响了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进行。
3.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对法律
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照搬普通高校法律本科的课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要求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市场需要“贴”在一起,实践教学改革也应以就业为导向,学究式的理论研究方法、砖头般的学术专著、理论法学的比较研究等只能通过学术讲座的方式介绍给学生,法律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具体体现在对一个一个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上,而这种能力的提升仅靠课堂灌输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改革思路已迫在眉睫。
4.诊所教育理念对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起到了积极影响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种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现已在中国的一些名牌学法律院系展开,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即成立了法诊所、武汉大学的“诊所法学教育”,是在“武汉大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性的法律诊所,这种诊所教育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受到了法律专业学生和社会的欢迎。但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目前仅限于条件较好的普通高校,在高职院校,至今尚未开展诊所教育。从诊所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值得在高职院校推广。
5.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与上个世纪中后期相比,新时期的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发生纠纷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公民的维权领域涉及到婚姻继承、房屋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赔偿甚至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公民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为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社区服务实施背景及方案
教育部16号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102号文件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理论基础,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实践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现实依据。
1.现行的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存在固有的缺陷
法学教育经历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的阶段,案例教学是将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教师宣讲、学生讨论、观看视频等方式进行;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或学生选择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由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等角色,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有的学校也是在教室)进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在理论学习过程中通过虚拟的案例进行仿真训练,同时,适度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这三种方式有共同的缺陷,即理论色彩浓厚,虚拟案例多,实战性不高,学生处理真实案例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2.我校开展的法律教学实践改革深度不够
法律教研室主要承担了法律文秘专业课程及其他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大,繁重的教学任务影响了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行,案例教学是教师实施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式,模拟法庭虽然正常使用,但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至于诊所教育,则尚未开展,社区服务理念尚未形成。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了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从模拟法庭到社区服务,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上是一个“三级跳”:模拟法庭一诊所教育一社区服务,任务确实非常艰巨,按照作者的思路开展法律教学实践向深度改革,尚需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3.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深度方案的实施
目前,我校法律专业一年级学生在东校区,主要学习公共课,专业课只安排了《法理学》和《民法》,东校区没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多停留在案例教学层面,到法院旁听成本较高。虽然二、三年级学生全部在校本部,但在校学习时问只有三个学期,且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在先学习《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司法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等基础上才能进行,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方案的连贯性。其实,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单靠学习几门课、背一些法律条文远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学生在专业学习方面不仅要精、深、准,而且还需要社会知识,有些内容是学生在课堂中无法获知的。
任何改革都是向困难挑战,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也不例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目标、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本文认为,开展社区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选拔学生。法律艰深难学,条文枯燥,需要学生静心钻研,从事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有热情,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
第二,组建辅导教师团队,明确责任制。选拔思想正、身体好、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形成专门的辅导团队,制订辅导计划,明确分工,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根据辅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实行分组辅导。将选拔的学生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分成“房地产法组”、“公司法组”、“刑法组”、“行政法组”、“知识产权法组”、“婚姻家庭法组”、“民事侵权组”和其他组,为确保辅导效果,各小组人数应严格限定在10人以内。明确各小组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实行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小组另需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律师办案技巧,对教师可以按照研究兴趣和特长分别担任相关小组的指导老师,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辅导释疑。
第四,科学设置课时。社区法律服务专业课程一般安排54学时,由课堂教学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方式灵活,对于实务操作可安排在法律诊所或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其基本方法是:教师筛选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小组的学生;学生接受案件后,独立与当事人洽谈,调查案情,分析法律,制作处理方案后交老师审查、修订;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调解或诉讼,教师协助学生出庭;办完案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反馈。
第五,分阶段考查。考查是检测学生学习法律效果的重要手段,组织者要在活动初期将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以及考查的时问、方式明确告知学生,考查要讲究效果,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对考查结果要公布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结合其他教学改革方式巩固学习效果。“诊所”法律教育中,指导教师在教学上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多样,如课堂内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在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结合我校实际,在活动进行阶段,可适当辅以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在实际办案、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在本阶段,教师应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开展讨论。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要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七,落实服务基地,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网络。在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的基础上,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基层司法所、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本阶段,法科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实施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目前,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
1.师资力量不够。教师是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的总导演,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需要有教师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指导,有时一个具体的案件可能需要花费一、二个月甚至半年或一年才能了结,因而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首先必须有充足、合格的教师,而这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困难。
2.服务模式尚未定型。诊所教育作为泊来品,目前尚未成熟,许多工作尚在摸索探讨之中,服务方式、流程、技术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尚缺乏权威的、有说服力的指标体系,一些高校开展诊所教育也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
3.实习实训基地不规范。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一些基层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司法所)等开展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服务,但在平时,由于基层工作繁忙、人员少、场地有限等原因,使双方的合作呈现不确定状态,即使建立了基地也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服务效果有时会受影响。
4.社区服务难以形成制度。社区服务繁琐,工作量大,且基本上是无偿服务,加上社会上对学生法律服务的信任度低,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积极性,时间一长,学生的受到冷遇,服务热情会明显降低。
根据我们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特点的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专任教师负责制。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教师有能力、有热情,而且需要教师有奉献精神。对于承担该项工作的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酬金等方面适当倾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95-03
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以互动、模拟、参与式的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该教育模式,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在一些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经过实践,创造出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方法,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学生们的好评。但是国内很多本科院校将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定位于检验学生本科阶段理论知识成绩的工具,更多的情况下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且学习时数有限,不能满足全体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求,效果也不明显。[2]法律高职能否开办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采取什么教学方法在当时还没有任何高校尝试过。
一、我院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按此要求,以诊所式教育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实践教学,对高职法律院校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高职法律院校仍侧重于法律理论的教学,忽视对以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为发展方向的探索研究,导致毕业学生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实践能力,造成学生就业难、上手慢、适应能力差,不但与国家对高职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不符,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生源。和全国大部分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前些年我院也存在类似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高职教育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以往教育方法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对有关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方法进行了对比、筛选。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法律院校毕业学生多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性工作,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更应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在内容上应侧重于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诊所式教育突出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理念,侧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育的目标,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比较吻合,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相比更加优化、全面。[3]因此,我院决定于2005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院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的,以课内模拟教学为基础,以指导学生办理实际案件为重要手段,逐渐将诊所式教育纳入学院整体体制;将诊所式教育与法律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创建实践基地;大力配备高素质指导教师,以积极引导与必要学分要求为保障,保障了诊所式教育的顺利开展。首先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硬件建设。在引入该教育方法的当年,我院即成立了具有诊所式教育基地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2008年1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活动,2005年,即成功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多次组织教师观摩、培训和调研之后,在全院范围内整合现有教学资源,于2007年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育课程。几年来,先后将50名具有一定资格、且具有相当司法实践经验能力的教师,充实到诊所式教育岗位,组织近4000名学生参加并修完了诊所式教育课程,相当部分学生毕业从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辅助工作后,以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较短时间里适应了工作需要,得到了所在单位的肯定。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开展诊所式教育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入理解,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包括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地方高校等。虽然各高校的办学层次不同,但在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是趋同的,即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培养的同质性完全忽略了不同高校的有差异的培养能力,使毕业生千人一面,毫无学校特质、个人特质,造成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突出。连续四年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位于倒数十名之列。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地方性工科院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对培养目标、核心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形式等进行个性化的研究,以实现应用型创新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找准目标定位
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重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其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面向基层,服务于地方,如基层公检法,律所,企业,社区,司法所等。根据统计数字,目前全国大约有5千万家企业,但只有4万家聘请了法律顾问,企业中的法务人员的数量也严重不足。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思路应及时予以调整,逐渐从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培养方案,培养出符合国家需要、人民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
安徽省的一些省属高校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如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已调整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建筑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 删除了高级二字,突出了服务地方基层需要。安徽工程大学在制定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时,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实现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优化课程体系,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职业训练,以便掌握实践操作的技能。如协作沟通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技能,协商和争端解决技能等。法律辩论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是锻炼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重要的实践环节。法律辩论赛让学生在准确理解辩题的基础上收集组织辩论材料,发表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这是一种法律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体协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的综合训练。在模拟法庭中,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案例,根据不同的角色分工模拟案件的审判过程,象法官一样判案,向律师一样为当事人辩护。在诉讼中具体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真正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在法律诊所中学生能在老师指导下具体承办真实的案件,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优化课程体系
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按照教育部法学本科指导委员会设立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确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这种全国整齐划一的课程体系约束了各法学院自身特色的发挥,也忽略了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要实现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各地方高校应根据本校特定的培养目标确定合适的理论课程体系。
在确定课程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突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法学专业不同于其他专业之处在于它极强的实践性,法学教育不仅应当向学生传授系统、精深的书本知识,更应当培养和锻炼其运用知识参与实践的能力。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要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防止脱离社会的封闭的人才培养。且地方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需要更多的实务经验和技能。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要当庭提供免费的协议。三是学生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二、从甘南州地区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中提出解决之道
甘南州当地居民的正义观、人情观、佛教文化的伦理观是相通的,所以对于甘南州而言,我们既不能强制推行法律,也不能一切依赖他们本土社会所形成的自给自足的“规则”之治。作为国家法律适用者的国资所而言,应当寻求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间的合理契机,使得法律适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④。当然,这也需要各方有所作为,精诚献力、合作。
(一)探索搭建本土化“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以加强双方间对话考虑到甘南州的特殊性,国资所可以通过多方途径和支持,尝试与当地宗教界德高望重的代表进行磋谈,双方,就当地民众矛盾纠纷解决、宗教与法律适用冲突等一系列主题进行交流,逐渐完成从临时对话机制到固定对话机制、从纵向单一体系到横向成规模体系、从任意性到固定性的转变,探索搭建本地方特色的对话形式多样、运用灵活的沟通平台,双方互相交流心得、分享经验。此外,在这个平台中,一方面对宗教界的代表进行基本法律教育,灌输法治理念和法制精神,引导他们对一些严重纠纷学会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让国资所律师了解宗教习俗,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利益、诉讼外调解时必定大有裨益。但是,搭建“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并不意味着法律以其“正身性”排斥、压制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也非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以其长期、固有的生命力为资本不敬畏法律。在探索搭建平台的过程中,双方在资格能力上必须地位平等,在处理纠纷时尽力保持以法律为原则,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民众的经济成本为关切点。通过这个平台,最终达到一个轻微简单纠纷宗教调节、严重复杂纠纷法律解决、佛教文化和法律文化最大限度内共同生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和谐局面,进而给国资所创造更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二)建立及推广“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以培养本土法律人才本土人才和当地民众交流沟通没有问题,生活习俗、自然气候等方面不会产生不适,与当地民众之间有着天然的民族情感,并且也一直深受佛教文化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熏陶,所以本土法律人才能更好的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国家应当大力扶持当地政府,与民族类高校合作培养专门的本土法律人才,可以综合借鉴、参考高考提前批次录取如提前录取师范生、国防生等的制度以及委培生制度,在求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上对学生多有优惠,这些本土学生毕业后再回到当地就业,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届满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留任,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虽然我国提前批次录取分类中包括“公安政法院校”,但培养方向大多为公安类人才,即使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输送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针对性也不强。除此之外,我国从2012年启动为期十年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规划”,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全国第一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但是这些教育基地没有民族类高校有着更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并且这个规划的招生对象面向的是参加全国高考的学生,而非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参加高考的学生,那么后者要比前者在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和达到的社会效果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能真正做到“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⑤此外,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也可以扩大和完善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这些通晓双语的法学学生毕业后不强制就业地方,但通常来讲他们会选择在本地方发展较好的城市从事法律类工作,这样也不算是法律人才流失。这样,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民族类高校可以定期定向的向民族地方输送法律人才,也可为国资所提供新鲜而富含营养的血液,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甘南州国资所的困境。
(三)加快对“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创建及完善美国学者埃尔曼曾提出“习惯的让位”的观点,随着社会的变迁,习惯文化逐渐让位于习惯法文化,习惯法文化让位于成文法文化⑥。因此,甘南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及完善本土化的成文法,从深受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而使当地民众自觉形成并遵守的习惯中萃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营养部分入习惯法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筛选,并结合我国的诉讼法,最终整合成一部具有本土特色的单行条例。这样,国资所律师在办案运用法律时才更加得心应手,既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又能使当地民众逐步信赖、依靠法律,最终把国资所搞活。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虽然采取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但不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的模拟教学。该课程仍然是属于课堂教学,只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讨论的形式为主,借助于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进行练习。通过增设这样的课程,不仅克服了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更促进了学生的主动性学习,进而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
1.“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简介
“模拟法律诊所”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增设该课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法学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实践性课程不足的问题,该课程受到了一致的好评,并且被认为是一种极具推广价值的课程。我们必须重新定位该课程,使其在实践教学课程中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2.“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补充了学生知识的不完整性,增强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了学生从事法律实战的能力。该课程能够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并形成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进而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3.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意义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而言,近些年来各高校不断运用各种方式来增加实践课程,究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老师的指导,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应用的能力。但是,效果仍然差强人意,这些实践课程的局限性太大。因此,在我国各高校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的。
3.1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必要性
(1)我国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不足。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主要的教学模式基本是课堂讲授,这就造成了学生仅仅是被动接受,缺乏主动性。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各高校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法学实践,强调案例教学,但这些尝试仍未取得明显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这就导致未来将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看待问题单一化,缺少以律师为立场的实践经验和技巧; 另外以部门法为主线的法学教学的局限性不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因此,我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我国在加大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困境,从而影响了推广的进程。 虽然已有部分高校申请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整体来看,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学校并不多,而且,师资力量也不足,该课程的开展需要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但是据了解,该课程指导教师基本上都是现有的法学专业老师,这些老师由于教学和科研的压力投入“法律诊所”课程的精力已经大打折扣,这就造成了实践经验的缺乏;最后,案例来源和教学经费的不足,增加了该课程开设的难度。综上,我国法律教育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产生了模拟法律诊所,一种具有替代作用的教学方式。
3.2 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科学性
(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加关注的是教义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可能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有所忽略。而增设模拟法律诊所恰巧弥补了这一缺憾。
(2)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不仅学生接触的并不是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而且该课程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因此,超强的模拟性和目的性可以使学生的全面律师技能得到联系,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性法律知识技能的能力。
(3)不需要承担提供真实法律服务中的风险。“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避免处理真实的案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不需要承担了。
4.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设想
上面我们论证了法学教学中应该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接下来我们设想一下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需要具备的条件,首先,应该合理安排教学计划,考虑学生理论与实践知识相衔接,其次,应该课程内容设置应该合理,选择模拟程序相对完整的案例,最后,必须保证强大的师资力量做后盾。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法学教学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您好!
十分感谢您于百忙之中阅读本函件。几分钟宝贵时间的耗费,不平凡经营理念的诞生,我相信您一定会物有所值的!
当前,我国许多单位对于聘用律师的认识还基本停留在有麻烦、打官司找律师,即诉讼律师的层面上。然而事实上,律师在投资、融资、改制、提供见证、认证等方面,也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聘请律师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企业有许多经营活动,如果事先有律师参与,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则完全可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从经济效益角度讲,前期花一些律师顾问费,要比出现问题后再聘请律师效益更高。
因为,在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面前,非专业人士处理起来往往力不从心,事倍功半,有时甚至误入歧途。对于法律的漠视与无知更有可能招致无法挽回的败局。当深陷危局之时,才想起律师,殊不知,此时已经冰冻三尺了。这时不管聘请多么高明的律师,都难以在短期内化解危机,付出的代价将可想而知。
聪明的企业决策者可能已经意识到,为成功地避免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致命性风险,聘请专职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听取律师的建议,可以成功地避免后患,其睿智程度无异于以极小的代价购买多份兰德公司的报告结论。
因此, 我所愿竭诚为贵商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了能让贵商会感受到我们的诚意,我们拟定为贵商会提供一次免费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形式可以是讲座、培训、法律咨询或是其他形式,具体方案会在于贵商会沟通后及时提出。
若贵商会对我们的这次免费法律服务感到满意,愿意聘请我们做为贵商会法律顾问的话,我们将会为贵商会及会员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一、专业诉讼服务
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普通经济仲裁等仲裁案件。
二、非诉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各类合同审查、律师函、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等非诉法律服务。
顺颂
商祺!
XX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二尊敬的 黄耀和 律师(老师):
为了提升律师办理企业并购与重组业务的技能,提高企业并购与重组律师服务的品质,我们决定开办一期并购与重组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该班拟聘请国内资深并购与重组律师、高校知名并购重组学者、政府主管部门专家以及并购重组纠纷审判专家联袂授课。
鉴于您在业界的学术地位、成就和影响,我们真诚地聘请您为点睛网高级培训师,并邀请您在百忙之中拨冗前来为本班授课。现就本班的有关情况向您报告如下:
一、本班名称
本班名称:并购与重组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 二、时间安排
1、20xx年3月26至20xx年 月 日之间,共授课8-10天。 2、授课时间为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30时-4.30时,晚上(如有)6.30时-9.30时。
3、每天面授上课共6个小时,即8节课(45分钟/课)。 三、授课方式
1、本课程开设面授班和远程班,采取面授、网络、光盘等立体覆盖教学模式。即北京学员在现场听课(同时录制网络课件);外地学员在网上听课;不能或不愿上网的学员,通过课件光盘、讲课录音和教材讲义等方式学习。
2、特别敬请各位老师理解本班的立体教学模式,并许可我们在面授的同时以网络视频、光盘课件或讲义教材等方式使用本课程内容进行教学使用,并取得相应回报与收益。
3、如无特殊约定,每位老师每次授课安排半天(即3小时,4节课),每次详细讲授1-2个实务技能专题。
四、听课对象
1、面授班即在现场听课的对象为北京市及周边地区执业在二年以上的律师,计划招收70人。
2、远程班即在网上听课的对象为全国各地的执业在二年以上的律师,每班计划招收学员100人。
五、授课内容
1、详见附件一(课程单元表)。
2、我们建议您的授课方向为《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概论》。具体内容请老师确定大纲,填入回执表反馈我们。我们收到您的反馈意见后进行统一协调平衡,最终确定您的讲课内容。
3、重要建议:选题尽量考虑律师业务的实用性、不宜太大,小题大作为好;以案例教学;课后可留15-20分钟互动;尽量每20分钟左右讲完一个章节,以方便网络课件的分集制作。
六、授课时间
我们希望您20xx年 月 日上午(或在此后至20xx年 月 日间的周六或周日,预选一个半天)前来授课,并填写回执告诉我们,或者电话商量具体授课时间。 七、课酬回报
1、课酬:授课老师每小时课酬标准为1000元,讲课半天为3小时计3000元整。如果您认为以上课酬太低,请将您所期待的数额反馈我们再行商定。
2、杂费:授课老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我们安排报销,中午工作餐或晚餐我们负责招待。
八、确认邀请
授课老师如果同意接受我们的聘请,可以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1、填写以下回执(见附件),通过email或传真发回我们。 2、直接在电话中确定讲课时间和讲课内容。 邀请函回执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XX(教务)XXXX
XX(主编)XXXXXXXX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三尊敬的各位同仁:
20xx年是国家xx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亦将紧随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布局,调整思路,开拓进取。近几年矿产行业和矿业企业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中之重,越来越稀缺的矿产资源势必掀起更高的投资热潮。而基于矿产能源行业的飞速发展,对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随之迅猛增长。
在刚刚过去的 20xx年,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已与国内外各矿业投资机构、各矿业协会、tcm矿业总裁班等诸多矿业精英群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达成共识,同时结合盈科律师的专业优势及人脉资源,一个集矿业投融资和法律服务为一体的全国性矿业服务平台已初具规模。为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决定,邀请有意于矿业发展方向的律师同仁加盟本部,共同打造盈科矿业服务体系,以总所矿业部为纽带,在各分所联合设立分所矿业部,组建一支不少于四十人的矿业服务团队,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矿业投融资平台和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平台。
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设立及人员要求。
1、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设立要求:根据分所实际情况可选择设立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并设固定联系人一名,专人一对一地与总所矿业部联系。每个分所以个人名义加盟的专职矿业律师原则上不超过2名。
2、人员要求:由于矿业服务的专业性与特殊性,申请加盟盈科矿业
的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分所矿业部负责人或专职矿业律师;【法律顾问邀请函】
. 拥有矿产资源类企业 3年以上工作经历;
. 拥有为矿产资源类企业提供过 3年以上的法律、会计、金融或相关服务的工作经历; . 拥有 10位以上矿产资源行业的客户或者有意投资矿业的投资类客户。
加盟律师须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能够完成总所矿业部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矿业部期刊相关专题的撰稿工作等。
3、具体流程:
(1)加盟律师,须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请同时附上个人简历(附件2)、相关业绩及近期个人照片,由当地分所主任签署同意,于20xx年3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
(2)加盟律师须做出声明,同意总部可将其信息用于宣传推广和业务投标;
(3)总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价,审核通过的律师,须与本部签订《盈科矿业律师合作框架协议》,方可成为本联盟的正式成员律师。
二、总所矿业部的优势及支持。
1、总所矿业部的优势:
(1)资源优势
在十几年的酝酿期中,我们与诸多矿业投资机构、矿业协会、勘察机构等已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拥有充足的客户群,掌握了大批的矿业投融资项目。
(2)人脉优势
经过多年的经营,矿业部亦与各地相关政府机构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其中包括国土资源部、各省国土厅等司局级单位。同时也与多家教育及培训机构、勘察机构、矿交所等建立了紧密
的战略合作关系,平台广阔,人脉资源丰富。
(3)见解独到
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团队核心成员兼具矿业从业背景,对矿业产业的现状和前景无论在整体把握还是局部分析上均具独到见解,认识深刻、视野开阔,并具实际可操作性。
(4)信息共享
受矿业本身专业性强的影响,矿业法律服务受众面相对较窄,因此如何对外推广是各个分所矿业(或专职矿业律师)加盟后第一个要面临的问题。总所计划通过定期举办矿业法务讲座、召开全国性或地域性矿业行业会议、发行矿业部专业期刊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向客户进行推广,在维系既有客户群的基础上挖掘潜在客户群。同时,这部分信息也将免费提供给各加盟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各分所加盟律师签约后应积极掌握矿业行业动态,增加矿业相关知识储备,紧跟总所推广步伐。
2、总所矿业部支持:为了把盈科矿业打造成全国性的行业平台,提升盈科矿业服务的影响力,更为了律师个人在矿业领域内的快速发展,打造有竞争力的专业矿业律师团队,矿业部将居中协调,为资源的整合保证畅通的沟通渠道。矿业部将通过以下方式对加盟律师给予有力支持,帮助加盟律师树立专业形象,使相应客户群体能以最直接的方式看到并了解团队律师在矿业法务、投融资领域的优势。. 总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将对成员律师进行具体、实时的业务指导;
. 成员律师可以成为中国矿业交易网的正式会员,可以利用该网络平台免费、获取、交流矿业信息;
. 定期举办矿业律师专业研讨会;
. 定期出版专业期刊《盈科矿业法律专刊》;成员律师可以担任期刊的编委、撰稿人,可将该期刊作为专业资料寄送客户;该期刊将对成员律师进行包装、推荐。
. 合作开展各项矿业法律服务,如交易信息及投融资渠道的共享、合作开展矿业并购项目等;
三、收益分配
矿业律师的收益来源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来自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二是来自项目居间信息服务。矿业法律服务项目包括矿产能源投资项目的收购与重组,矿产能源企业的反向收购、私募、海内外上市与融资,矿产能源企业矿权法律事务等多个方面;项目居间信息服务主要是矿业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接,最终促成交易完成。
收益分配原则,按所里规定办理,具体项目可特殊处理。
四、结束语
随着xx各项规划的展开,矿业行业面临更为深化的全面洗牌,各矿业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近几年各地方政府对推进矿业企业的改革的关注也持续升温。这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法律事务部本着快速发展,
合作共赢的理念,诚邀所内有识有志之士加入矿业团队,互助互利,共同打造金牌矿业法律服务团队,共创美好未来!
二、开展“五进”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1.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推进落实方案。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领导专题预防工作有序开展。高检院下发通知后,上海市院成立了以许佩琴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五进”专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托上海检察机关预防咨询指导委员会,指导“五进”工作有序开展。二是确定工作目标,明确专题预防工作的方向。即通过开展“五进”活动,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预防工作,从源头解决几个上海地区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预防工作的社会影响,形成预防工作的群众阵线和社会化格局。三是制定工作计划,细化量化专题预防工作任务。根据高检院的活动方案和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开展“五进”专题预防工作的计划》,对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等作了细化和量化。四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五进”专题预防工作。借助上海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预防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预防处处务会等形式,定期专题研究部署“五进”工作。五是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具体工作。建立了预防处总负责,联络宣传科牵头,各科室协同推进,全市预防条线联动的工作机制,以此落实推进“五进”专题预防的各项具体工作。
2.搭建工作平台,培育“五进”特色预防工作。一是建立与市级机关的定期会商机制,在国家机关中探索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控机制。比如,先后与上海市建交委、市人保局等国家机关探索监理行业、就业计划等方面的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控机制。二是搭建检企研合作平台,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推进预防成果转化机制。比如,与上海社科院、东航集团的“科技+制度+文化”专项预防成果已直接转化为东航集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三是建立现场工作室,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人才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金山廊下现代农业园区建立法律服务站,结合农村和农业工作特点开门送法,为广大农村干部、农业专家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四是联手教育主管部门,推进预防教育进学校、进党校。先后与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教育进党校”、“廉洁文化进校园”专项活动,并实现市区两级全覆盖。五是利用社区检察室平台,开展基层、基础预防工作。借助全市各基层院社区检察室的窗口作用,组建廉政联络员、预防志愿者等社区(社工)队伍,开展预防咨询、法制教育、廉政宣传等基层、基础预防工作。
三、开展“五进”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057-02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医学院的学生如果想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岗位,就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以期能在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法学专业教育正是引入了这样的教学理念,让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弱势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接触和真实案件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于2000年正式引入中国,至今已有16个年头。这期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了借鉴国外诊所法律教育经验以及本土化探索两个阶段。经过了这两个阶段,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开展已经比较成功,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成立了独立的专业委员会,而且参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数量在不断增加,诊所法律课程种类更加多样。但是从整体上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还处于初步阶段,许多问题还值得探讨。
目前,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国内外高校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对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它打破了传统的教师主讲的授课模式,用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到实际案例的解决过程中,既有效提高了授课效果,又培养了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同时也为法律相关行业培养了理论和实践能力都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在传统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活动中,授课教师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案例式教学法,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倾倒的理论知识和逻辑体系,思考对很多学生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灌输给他们的想法。这样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只能在课本上学习法律知识,很难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于现实的法律问题。法律诊所式教育恰好能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更多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通过和当事人的接触,亲身体会现实中的实际法律问题,并试着用在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帮助这些真实的当事人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在一系列司法程序中,真正感受到法律应用于实践中的整个过程和相关的细节,从中学习和掌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法律诊所式教育一方面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不局限于课本的理论知识,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缺陷;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积累实践经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二)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的习惯
一直以来,学生习惯于在课堂上由授课教师给出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虽然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也会思考,但教师已经设定好了思考的方向和路径,学生只要沿着这些路径思考就可以了,不再想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同时,成功的教学方法一直被认为是将学生的认识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因为学生如果想通过该课程的考核,就必须按照教师的标准答案来思考,这也就束缚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方式。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式和评价标准大大区别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它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不断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案件中的各种可变因素,不断启发学生的思路;同时,学生也在不断地反馈和互问中逐渐寻找出最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再是教学的中心,学生也不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对象。教学在不断的思考和提问中顺利进行,教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引导学生如何朝着正确的思路前进,但这样的思路不再局限于一种,学生越勤于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越多。当遇到一个真实的案件时,是不会有已经设定好的应对计划的,因为案件的发展情况是不能被预知的,教师和学生只有在不断地分析和解决所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渐摸索出最佳的途径。这样的教学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能更好地培养学生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的习惯。
(三)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正是依据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逻辑思维结构进行的,要想解决好实际问题必须有全面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考虑到法学的实践性要求,虽然都设计了毕业实习的环节,但通常设计的时间都较短,一般在三四个月左右。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因为在校期间学习的理论知识不能马上应用于实践,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所以,从事的都是整理文书、装订案卷、送达等相对琐碎的事情。当学生有能力开始跟进一个实际案例时,实习期又即将结束了。学生在这样的实习环节根本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法学学生毕业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胜任法律工作的原因。法律诊所式教学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适当方法。这种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可以接触到社会上真实发生的案件,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解决过程中,这不仅涉及实体法的内容,还有程序法的问题,学生从会见当事人开始,要不断地去发现、判断一些具体问题,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会谈、咨询、辩论、进行文书的写作,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
(四)了解社会民生民情,培养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和保护人权。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目标就像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总结之前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因为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而且见效快,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往往把职业技能教育作为教学重点,而忽视了职业伦理教育,至少不能和职业技能教育等量齐观。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是学生学习法律技能的过程,更是培养学生树立人生观、提升职业伦理、培养社会责任感的过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除了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益精神。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师资力量缺乏及相应解决对策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对教师提出高学历的要求,在教学一线任课的教师大多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各专业的建设和评比机制也主要以高学历教师的数量为重要参数,似乎高学历就是教学高质量的保证。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高学历的培养都是侧重理论而非实践,教师理论教学能力很强,但其受自身教育背景的限制,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另外,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由于受课程规模、教学经费和设施等的限制,很多学生在校期间没办法同时学习诊所课程,导致大多数学生的选课要求无法被满足,仍然不利于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给教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从教育的目的和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来讲,教师总是希望有更多的学生能够接受实践性教育,但由于师资力量和教学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法律诊所课程又无法像其他传统课程一样,仅靠教室就可以完成授课内容。法律诊所课程是要让学生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去接待当事人,解答现实的法律问题,同时真实的案件。既然学生是以人的身份参与了案件,就必须要承担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就要求教师对所有选课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如果选课的学生人数过多,不仅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同时有可能导致在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要想有效地解决师资力量及教学经费的短缺,还是应该从制度管理本身来找方法。要尽量争取学校方面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支持,同时要优化法律诊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双管齐下,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建设。
(二)学生身份的转化及强化人才培养的解决对策
在诊所课程中,学生还同时兼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这与学生身份存在很大的区别。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每一名学生在走出校门进入社会前,体会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对于这两种身份的转化,首先,要从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素质着手,提升学生的知识层次。可以适当邀请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走进课堂,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学生有途径了解真正的实务领域是如何解决问题的。其次,要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在学生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选择适合学生参与的实际案例,真正让学生有能力完成案件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要求,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充分的帮助,既可以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又可以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锻炼实践能力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陈香红.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取向思考[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2).
[2] 黄中显.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紧紧围绕“四保”和“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这一主题,通过更换宣传栏、免费发放《市法律知识读本》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体育法、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迎接全运会,开展了“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并联合区委宣传部、区体育局、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为办好第十一届全运会、促进全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大大提高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
2、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为切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完善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今年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全省统一制作“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卡”,将公务员每年的学法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学法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加研,抓住典型,良好的法制氛围得以形成。半年来,多次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到农村、机关、单位、企业和市场进行了调研,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法制教育新动向、新问题,以指导、总结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月份,与市普法办公室的领导一起就区“法律进单位”活动举行了座谈会,将泺口服装市场作为区“法律进单位”的突破口和亮点,制定了详细完整的活动实施方案,力争将这一亮点做好、做大、做强。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将筹集投资3万余元,为我区120个行政村免费发放农村普法系列光盘。
二、围绕社会稳定,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1、健全组织、深入排查,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健全组织。继续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标准,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村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市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二是注重培训。上半年针对全运会前热点、难点问题众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对全区人民调解人员进行培训,调解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三是深入排查。利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系统”、“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三网控制,工作效能明显增强。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小清河综合治理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的稳定工作,深入基层,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切实将矛盾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全区稳定。今年截至目前,共调处各类纠纷479起,成功462起,调解成功率96%以上。
2、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帮教安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动员基层各方面力量,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了我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一表两书”制度,重点推广分类帮教的措施。据统计,上半年新增47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覆盖率达100%,未发现一名重新犯罪人员。
3、健全机制,探索方法,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依照制定的《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意见》,逐步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流程、三项措施、四项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树立“小社区、大社会”的工作理念,积极争取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聘请13名同志为区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和检察工作。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加强培训,今年年初,举办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对各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4月份,组织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济宁地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参观学习,社区矫正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实施分类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截止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1人,已成功解除矫正83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68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围绕经济建设,突出抓好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1、规范管理、延伸服务,律师工作再上新水平。积极争取扩大律师队伍,目前,全区共有律师所9家,律师105人;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献爱心活动”,截至目前,组织献爱心活动2次,法律咨询达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加大律师管理力度,在律师所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检查考评活动,引导律师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规范行为,强化服务,公证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一是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围绕棚户拆迁、小清河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公证服务,今年上半年,共办证2486件,其中民间2348件、经济138件,接待来访人员260余人,减免公证费约计1万余元。二是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促进公证质量提升。通过加强审批力度、公证档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大大促进了公证质量的提升。
3、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目前,全区法律服务所16家,注册法律工作者85人,半年来,坚持以创建“诚信法律服务所”、“规范法律服务所”为宗旨,进一步强化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职业教育,严格业务、财务、档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多次组织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上街宣传、免费咨询,切实提高了百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围绕民生问题,抓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人民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法律援助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为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我们不断总结完善了规章制度,目前,共制定完善工作制度6项、职责1项、行为规范1项,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秩序;为落实责任,我们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规定每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结合自身专业特点,每年必须办理1件援助案件,促进了法律援助案件向专业化发展。
2、完善网络,整合资源,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目前,全区共有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触角进一步延伸;充分调动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中,壮大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出台便民措施,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今年截至目前,接待来访咨询600余人次,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办结6件,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件,办结15件。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众所周知,当前大学生就业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这就使得加强对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更为迫切和重要。本人将结合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实际,谈几点建议和体会。
一、对我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的分析
近三年以来,我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近三年来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平均为84.3%,其中,考上研究生的占24.7%,通过国家、地方公务员考试、各地省委组织部选调及参加公、检、法等招聘考试进入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占20.2%,到公司、企业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占22.5%,余下的16.9%为非本专业就业和其他灵活就业。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除了有当今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普遍原因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期望值普遍较高,而与之对应的工作岗位要求高、职位少,竞争激烈,入门艰难。许多学生都想进入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但由于要经过严格的复杂的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考试,并且考试中对考生的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等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竞争十分激烈,所以,能顺利实现这一求职目标的学生比例不是很大。二是通过考试进入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就业的结果出来的时间晚于当年统计就业率的时间,加上有一部分学生想第二年再考研或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从而导致当年一次性就业率偏低。实际上,第二年考上研究生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的学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而这并没有算入到任何一年的就业率。
二、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机遇是越来越多的,是大有发展前景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仅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也可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营销或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既可以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也可到大公司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做律师,还可以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也增加了,但对法律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这无疑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培养和毕业生就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关于加强法学本科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领导小组。就业指导工作并不单纯是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责任,要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必须组建领导小组,协调教务、学工等各方面的力量,来推动其建设。在长江大学,许多二级单位都组建了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教学秘书等为组员的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不是走走形式,为应对上级检查,而是要切实开展相应的指导工作,从组长到组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组长、系主任等要带头调查研究本院学生的就业工作,并在讨论、研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充分考虑到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的因素,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例如,过去我们在第七学期安排学生到公、检、法等单位实习,结果由于与学生紧张的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备考相冲突,使实习效果大打折扣。而今,将实习安排在大二下学期的暑假进行,这样实习进展得很顺利。这项工作的改进充分体现了组建领导小组的重要性,让就业指导工作更加合理有序的进行。
(二)改革就业课程。虽然我校已经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就本人所了解,两届学生上该课程的学习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由于就业指导课安排在第七学期,许多学生因考研、考公务员等没能按时参加上课;另一方面,单纯的课堂教学根本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反而使学生厌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实行就业指导课程改革。一是分时段授课。按照常规,大学里的课程通常是一学期连着上,课上完之后,给学生一定的复习时间,随着结业考试的结束而结束。如果就业指导课也按照常规做法,就很难内化为学生实际的就业能力。如果根据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成长规律,将就业指导课的主要内容分散到第一到第七个学期之中,将会收到理想的效果。例如,讲职业生涯规划时,如果在大四讲就显得有点迟了;如果,在新生一进校时,结合入学教育时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理想、兴趣、性格等制定合理的学习和成才计划,肯定比大四时学习效果要好。二是分专题培训。就业指导课其实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光讲一些大道理,即使老师讲得激情飞扬,引人入胜,如果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教育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例如,老师在讲求职面试技巧时很受学生欢迎,学生对老师列举的典型实例也极感兴趣,表面上教学效果甚好,但实际上,等到他们毕业面试时,根本无法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找工作之中。也就是说,理论上掌握求职面试技巧与实际的灵活运用有很大的差距。要使学生的就业能力真正有所提高,必须让他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他们搭建实训平台,通过专题培训的方式加以强化。三是分类别指导。有些学生一心想考公务员,走行政路线,有些学生一心想考研、读博,走学者路线,有些学生只想一毕业就找个工作,自己喜欢就行。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如果,在上就业指导课时,老师将分类别的给予指导,相信会有很好的效果。
(三)浓郁优良学风。学风建设是学校永恒的主题。优良的学风将会孕育优良的学生,优良的学生将会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具备优势,获得优良的就业机会。就业指导课只是就业指导工作中的一部分。广义地的就业指导工作还应包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学风建设工作。其实,学风建设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将从开展学生活动方面谈谈优良学风建设。例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让他们借鉴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扮演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辩护律师、法警等角色,在活动中将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大力支持学生开展法律服务团的社团活动,鼓励他们利用节假日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国家创新实验计划的课外科研活动,举办论文报告会,不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总之,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打造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足以体现学生积极的学习风气,这对学生今后就业又能增加一定的砝码。从侧面来讲,也是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板块。
(四)畅通服务信息。建立通畅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就业指导工作别的重要。就业指导工作的效果最终将以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来衡量。本来每年到学校招聘法学类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并不多,如果在接到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时,不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将会给用人单位不好的印象,结果会使来校招聘的单位越来越少。为畅通服务信息,负责毕业生就业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充分了解学生的求职意向、特点和优势,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在平时与学生面对面谈心或学生制作求职简历的过程中完成。另外,就业专干还要充分利用QQ群、手机短信平台、微博等使就业服务信息通畅、灵敏。
总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将就业指导工作纳入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系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就业课程,充分发挥就业指导课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学风建设活动,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借助畅通的服务信息平台,相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就业形势一定会有所好转。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杜辉(1975- ),男,河南南阳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3-0123-02
2012年的专业目录上,教育部首次将法学列为控制布点专业,这为法学专业的过度扩张敲响了警钟。同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的颁布,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纲领性指导,相应的各省级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项目陆续启动。卓越计划为我国法学专业(特别是地方二本院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也预示着法学专业在全国和省级层面上的一次新整合的开始。地方二本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在这次机遇和挑战中脱颖而出,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是不二法门。
一、现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同质化问题。公修课程和教育部要求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挤占了学生大量的学习时间,加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导致法学培养方案同质化倾向严重。从顶尖的法学院校到地方二本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基本出于同一模板。
2.应试化问题。自2008年始,法学本科专业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新建法学本科专业比拼的一个指标,法学的培养逐渐向应试方向倾斜。而且司法考试是授予法学毕业生从业资格的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即便是实践能力再强,也会被法律职业拒之门外。这一现象提出了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培养应用能力还是培养应试能力的两难命题。
3.理论性教学比重过大。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中,25%的课程属于基础理论课程,而应用性的课程中也有30%以上是在讲授基础理论。针对应用、操作的课程比重过低,导致学生在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是在与实践接轨。
4.与地方连接不紧密。中国的法律是全国通行的,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社会经济特点和司法环境。而地方性法学专业一般都不考虑地方的司法环境和法律文化等因素。所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于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存在着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一方面,地方基层法律实务部门需要专业人才的加盟,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渴求的;而另一方面,毕业生到了实务部门之后普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
5.师资队伍背景单一。高校的人才引进是以学历和职称作为考量标准,使得各专业的师资队伍都是来源于学院,或从讲台下到讲台上,或从书斋到讲台。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虽然非常乐意到本地的高校讲台上施展才华,但只是偶尔为之,杯水车薪;长期为之,却受到体制和经济的制约。
二、“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设定
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应当把握三个维度:
1.应用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以实现学生运用上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
2.复合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单一性和趋同性与法律职业市场细分和多样化的要求,产生尖锐的矛盾。法学的人才培养必须走复合型的道路。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并熟练应用法学知识,而且还要了解与法学相关的另外一门知识体系,才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3.地方性。作为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应当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找准人才培养与地方需求的最佳结合点,与地方形成互利共赢、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地方法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设计
1.应用型的设计。第一,课堂教学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一味满堂灌式的课堂讲授,不能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而课堂教学的改革属于课程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任课教师自己的工作职责,院系在教学管理中很难对课堂教学改革进行过程监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在院系制订培养方案时明确课堂讲授和课内实践的比重,从而将课内实践纳入培养方案。这样就可以使课堂教学改革从任课教师的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在编制教学大纲时,必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设计课内实践,同时也规定了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面向应用型人才培养。
第二,实践教学改革。把实践教学贯穿教学全过程,有意识地将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活动、课程实习与毕业实习、集体实践与个人实践、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整合成为统一的、贯穿于四年学习全过程的、科学的实践体系,使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
第三,合理解决应用型与司考应试的矛盾。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门槛,法学各个课程在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教材选用和教学评价上可以选择与司法考试接轨,但同时要摆脱应试教育的窠臼。
2.复合型的设计。第一,专业选择。选择何种专业作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向是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有这样几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是地方需要主导型。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法律问题是地方法学专业教学科研的首要任务。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中选择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切入点,建立专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比如某煤炭城市的法学本科就将矿山安全生产作为复合方向。二是学校优势学科主导型。法学专业发展的主要资源来源于学校,与本校优势学科结合,可以获得更优的教育资源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比如河南工业大学(原河南粮食学院)将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作为复合方向,河南城建学院拟将建筑工程管理作为复合方向。三是学生自主选择与教师适当引导相结合。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之下,由学生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可以更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学校实行学分制并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第二,开设方式。复合型课程开设的方式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型和模块型两种实施方式。交叉型是指复合型课程分散于法学课程之内,比较适合学生自选。如果采用模块型,那么复合型课程与法学课程相对独立,而且在开设时间上相对比较集中。
3.地方性的设计。第一,解决法学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冲突。中国是单一制的成文法国家,法律自上而下、全国统一,具有普适性。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政治司法环境、司法惯例和地方法律文化,两者一定会产生矛盾。如何处理这种矛盾是人才培养的地方性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协调地方人才需求与体制制约的关系。对于面向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地方人才市场是具有刚性需求空间的。但是这种需求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司法公职岗位的供求之间存在巨大的体制障壁,无法突破,而毕业生又过分倾向于司法公职岗位的就业。
第三,打造一支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当前,高校的人才引进以高职称和高学历为导向。求专不求通,求精湛不求复合,求国内知名而不求地方影响,与培养目标南辕北辙。应该结合学校发展特色,打造一支适应“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团队。
四、“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探索
1.“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总体思路。第一,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平顶山是一座资源能源型的工业城市,因煤而兴,企业密度较大,经济活动比较活跃,本地的司法工作和法律职业市场需要通晓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和企业经济运行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能源的污染也是其发展必须突破的瓶颈,这就需要相关的制度构建和因地制宜的执法司法。所以平顶山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将民商经济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作为两个方向。
第二,以“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地方法学人才的应用性主要表现为:学生既能把握普适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全国通行的法律运用规范;同时又通晓地方性法学知识,即了解地方的政治司法环境、熟练地方司法部门对某一类型案件的司法惯例、熟悉地方法律文化。
地方法律人才的复合型要求学生将其法学知识与地方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其他知识技能实现有机结合,以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和主导,以其他知识技能为渠道和纽带,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有用人才。据调查,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进入地方法律服务岗位后,都会学习掌握第二门与专业相关的知识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或者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复合型目标就是让其复合型的结合在学校实现。
第三,以法学课程体系为基础。一是通过对以法理学、法史学和宪法学为核心的理论法学课的建设,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二是加强对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应用性学科的建设,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民商经济类和环境资源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形成课程体系。四是探索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环境资源科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差异性,以服务地方为导向,以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不可再生资源能源的利用和环境治理为主题,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XX年工作开展
(一)日常帮扶和节日帮扶
为做好消费扶贫工作,XX区总工会要求在采购送温暖、困难帮扶等方面慰问品和文体活动奖品时,优先采购扶贫产品和对口帮扶贫困村农产品。在XX年国庆、中秋两节慰问活动中将XX万元资金用于购买扶贫月饼,巩固稳定脱贫成效。对未纳入民政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户和意外致困户,每季度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在疫情期间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帮扶慰问,切实解决生活困境。
(二)金秋助学帮扶
对国家和自治区助学体系暂时没有覆盖,或者已经已覆盖还需要进一步救助的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子女,在子女上大学期间发放助学金。
(三)大病救助帮扶
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给与一定救助,帮助因病致困职工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保障水平。
(四)就业帮扶
1、以基层工会为主,认真调查摸底,与民政部门协调,将符合低保标准、残疾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与民政部门沟通,争取纳入政府保障救助体系。对已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2、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引导和帮助贫困群众提升技能水平。对有就业意愿和帮扶需要的困难职工家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3、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对象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实名制档案,准确掌握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就业能力等信息。积极为各族群众提供免费就业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通过举办民营企业招聘会,促进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贫困职工提高脱贫能力。4、紧紧围绕精准脱贫目标任务,会同人社局一起扎实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再就业技术培训、努力帮助困难职工群众提高技能素质,增强致富信心。各级工会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零就业”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
(五)通过推动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帮助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