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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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省级层面统筹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但从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看,有必要在更高层面加大统筹力度。建议围绕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江苏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对规划实施和机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工程进行集中研究推动。及时跟踪了解国家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政策导向和工作部署,主动向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在规划实施、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争取支持。把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等重点改革载体与加强主体功能区实施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为规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年度推进方案,将重点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确保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目标、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针对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年度专题督查,重点督查推进方案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创新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并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强化法治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与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结合江苏实际,在多规合一、节能减排、生态补偿等领域,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加大规划、环保、节能、节水、海洋、林业、国土、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影响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
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主体功能区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有序增强公众参与程度。引导主体功能区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
探索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坚持以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推进江苏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城镇化等领域的对话交流和务实合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加强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交流,不断提升江苏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水平。
完善生态保护机制
健全资源环境保护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整治修复,促进生态空间集中连片。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逐步将准入要求具体化、清单化,规范生态红线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水源、湿地、森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动态调整优化,适度增加生态红线区域,确保生态红线区域占陆域国土面积不低于2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实行节水管理,加强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严格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节约能源的政策。重点开发区域要根据国内领先的能效利用目标,分别制定节能标准,确定节能任务,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积极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合理利用农业相关物质能源,控制农业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环境生态保护需要科学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逐步实现零排放。
构建低碳发展机制。一是形成节能低碳的产业体系。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低碳发展,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动方案,制定排放标准,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排放,加强新建项目碳排放管理。推进农业低碳发展,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进服务业低碳发展,积极发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餐饮,大力推动服务业节能降碳。二是努力增加碳汇。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将林业建设与发展碳汇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森林等各类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稳步提高和长期保存。三是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集中高效发电比例,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等低碳能源,发展低碳建筑和低碳交通。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形成低碳消费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产品。
强化环境准入机制。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现有园区要逐步达到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要求。重点开发区域根据环境容量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以园区为载体,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着力建设沿海、沿江和沿东陇海线产业带,沿海产业带加快发展港口物流、船舶及海洋工程、风电装备及应用、海洋生物、核电等产业;沿江产业带积极发展具有先发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项目;沿东陇海线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机械装备、新医药、资源型非金属材料、优质无公害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控制发展高耗水产业。限制开发区域以县城为依托,适度发展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工业园区;现有产业园区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积极发展旅游等服务业,农产品主产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禁止开发区域按照强制保护原则,禁止一切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产业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解决多头管理问题。
健全污染治理机制。全面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实现增产的同时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开发区域要根据环境容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限制开发区域要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手段,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关闭或限期迁出所有排放污染物企业,实现零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城市发展边界,控制城市蔓延扩张,促进形成有利于污染控制和降低居民健康风险的城市空间格局。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村镇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面源污染控制和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确保农村土壤环境质量安全,针对可能造成农产品污染的区域,开展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程。
创新生态补偿机制。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明确补偿责任主体。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制度,对各类生态空间生态价值、经济价值进行量化测算。建立生态保护绩效评估制度,对各地政府实施的生态保护活动进行定期评估。针对各类生态空间生态资产和变化,明确补偿标准,大幅提高生态补偿额度,逐步平衡生态补偿收益与开发建设收益水平。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优化开发区要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率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较高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重点开发区要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限制开发区原则上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区域内的排污企业不得从其他区域购买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禁止开发区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碳排放需求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碳汇能力的有机对接。推广太湖流域和通榆河环境质量区域补偿经验,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严格落实上下游“双向补偿”制度。
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多规合一机制。首先,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将不同类型规划有效整合于空间规划下,真正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其次,以生态资源底线约束规划与发展。遵循分级施策原则,以环境质量底线作为刚性约束,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及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线所框定的生态安全格局。最后,以治理能力提升促进精准规划。科学划定空间发展边界与生态红线界限,强化问题导向、系统规划和源头治理,建立空间规划协同管理议事机制,注重规划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探索以规划代立项,实行建设项目准入清单制度,优化管理模式,提高治理效率。
创新主体功能转换机制。着重建立健全两个机制:一是强化区域合作机制。不断加强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规范各类空间开发的协商程序,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或协商制度,建立专门的技术监测和协调平台,明确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积极培育发展权流动和交易市场,建立反映区域功能定位、市场供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发展权定价体系。二是协调利益分享机制。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构建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适应的区域公共服务供给网络,是解决不同功能区域社会矛盾的关键。可以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区域进行试点,通过开征特定税种、发行公债等手段,并辅以财政专项补贴和转移性支付等方式,支持限制开发区公共服务供给投入,实现区域开发共建共享。
构建主体功能区调整机制。着重强化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主体功能区的数据库建设。主体功能区规划应着眼于以乡镇作为基本空间单元,应从现在开始尽快完善乡镇级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要建立基础数据库,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环境生态、开发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层面的功能区基础数据平台。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要分类管理数据信息,将每个主体功能区的位置、范围、国土空间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纳入其中,从而实现主体功能区管理的全覆盖。二是开展主体功能区监测评估。依托技术手段,构建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和地理调查相结合的一体化对地观测体系,建立互联互通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基础平台。持续跟踪主体功能区发展情况,定期编制监测评估报告,重点评价各类功能区关键指标的达标情况及变化态势,阐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修订政策措施或区划方案的建议。三是细化主体功能区调整的指标要求。主体功能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不能过于频繁地调整和变动。但随着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不断变化,主体功能区划的边界、范围、单元等基本特性也要保持不断变化和动态调整。
完善要素保障机制
健全财政金融支持机制。进一步健全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结合新一轮“一市一策”政策实施,根据市县财政经济状况,对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分类分档结果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重点结合各县(市)限制开发区域的比例等情况,合理确定转移支付系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比重,加强对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财政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适度规模经营等。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对禁止开发区域,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用好省财政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市县开展生态红线区域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力状况稳步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有效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征收环保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空间规划治理的能力,是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有效举措。下一步,江苏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发挥好环境税调控调节作用,更好地引导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金融对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支持保障能力。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鼓励省级金融机构为不同类型功能区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建立实施主体功能区间的横向援助机制。推动各地制定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援助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生活水平与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基本相当。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分类考评指标。优化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经济结构、质量效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及公共服务覆盖面等的评价,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招商引资、出口规模等的评价。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指标设计原则,优化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包含:全员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单位土地产出率、科技进步贡献率、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七个指标。重点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突出承接产业和人口转移方面的考核。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指标设计原则,重点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包含: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增量土地产出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比重、城镇化率、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七个指标。限制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要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适度考虑生态保护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指标设计原则,限制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包含: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高效设施农业(渔业)面积比重、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林木覆盖率、耕地保有量等八个指标。禁止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禁止开发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指标设计原则,禁止开发区域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包含: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自然湿地保护率、生态恢复治理率、污染土壤修复率、林木覆盖率、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的比例、地表水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等七个指标。
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思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对此,环保部这份纲要提出,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各省(区、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滩涂、海洋、荒漠、冰川等生态空间。
根据纲要,2019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底前,各省(区、市)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完成勘界定标。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纲要还提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推动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各地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识别受损生态系统类型和分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拓展阅读:绿色建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义1.深入认识绿色建筑及其价值体系构成。
1.1 绿色建筑的概念与特征。
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绿色建筑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外都还没有统一的看法与共识。但是,在提倡绿色环保的社会大背景下来理解绿色建筑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绿色环保功能的建筑或建筑群。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一个绿色生活区,一个示范建筑体,它的内涵十分之大。就其概念而言,它是一个很多专业的集成化合作,是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建筑环境的性能、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平衡与配合。以此为前提建设的建筑体系必须兼备可节约资源、资源与能源能够循环再生和利用、减少对气候污染的特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们生活健康的指数和劳动效率。
1.2 绿色建筑价值体系构成分析。
“绿色”是绿色建筑体系的基本衡量标准,具体到社会与技术层面来看来可分为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空间环境质量、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和综合性能六个方面。因此,绿色建筑的前提设计必须改变传统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以减少各种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处理为操作本线,从对建筑空间内环境、全寿命周期投资和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等综合方面考虑,进而做出合理的设计布局。延伸技术处理方面,则要求其建筑材料必须是环保节能型的,外层可作为能源收集、转换的界面,并防止能源流失,同时结构上还要有调节气候,确保室内气气候稳定的能力。
基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原则的绿色建筑体系,把“绿色的生命“这个意义富于建筑,其包含的能源观、设计观、技术观让建筑具有了健康和再生的机理,使建筑与人、建筑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智能高效的、不污染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存的环境,从而使建筑摆脱对现有资源的过分依赖和消耗,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能源使用的自给自足,突出了绿色建筑体系的价值意义。
2.推动与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
首先,发展绿色建筑是解决能源紧张的必须。能源是建筑发展的生命,建筑业是能源消耗的主要体系,许多高消能、高投入、低效率的建筑使得能源问题日益严竣。或许有人会说,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能源丰富,但死水怕瓢盛,再丰富的资源不加以合理规划利用,不走节能、再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终将面临能源枯竭,生态环境重度污染的困镜。事实上,我国的人均占有自然资源量相对于世界平均量是处在非常低的水平。面对严竣的时代替他人考试验,绿色建筑体系的价值赋予了其历史使命,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必须途径。其次,是解决气候污染的重要措施。时下,气候异常是全球面临的一大挑战,气候问题被提上日程。客观现实让人们认识到,建筑业的发展不仅造成能源紧张,也成为制造自然气候污染的重要元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之一是大量的建筑,它对气候环境产生着非常大的影响。而基本上所有的建筑都需要使用人工照明和机械空调,这也是建筑对气候环境污染的一大原因。据统计,50 %的全球能量消耗都是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造成的。气候污染,全球气温不断上升,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绿色建筑以低能消耗、低温室气体排放为特点,切合节能减排主题,对解决气候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气候问题一大重要创举。因此,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生态平衡以及和谐共进,就必须大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这种在倡导低碳环保,遵循自然生态原则的前提下的建设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将关系到人类更加长远的未来。
3.绿色建筑发展现状与建议。
3.1 绿色建筑发展现状。
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推崇,建设面积突破了预期目标,各地相继推出一批示范性项目。绿色建筑的政策制度、评价制度、创新技术研究进一步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立足长远,我们不能只看到成绩,发展的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更有待于我们解决。由于起步晚,我国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实践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水平不均,建筑总体规模比较小,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绿色建筑理念应运与技术实践的研究相对落后、缓慢,形势尤为不乐观。虽然“绝色”理念已成为共识,但现实中,绿色建筑的发展仍面临着很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