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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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企业的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企业的金融工具,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外,企业应在取得时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承担金融负债时,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别一类是其他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根据这一项确认原则,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衍生工具,均应予以确认,纳入财务报表内核算。
一、企业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企业的金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金融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
(一)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外,以下投资应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
(1)对子公司的投资;
(2)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即企业持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如在董事会中有代表等)。
(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如二级市上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
2、直接指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等。
贷款和应收款项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差别: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计量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初始确认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期间内保持不变。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例:甲公司2010年1月1日从活跃市场上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25万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支付(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R,每年的利息为125×4.72%=5.9万元。
则5.9×(1+R)-1 +5.9×(1+R)-2 +5.9×(1+R)-3 +5.9×(1+R)-4 +(5.9+125)×(1+R)-5 =100万
计算得出R=10%
会计处理:
a:2010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
贷:银行存款 1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
b:201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利息,并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
贷:投资收益 10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其他年度同上
三、金融资产相关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2010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上购入100万元股票,支付相关手续费税金0.2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0万元,2010年10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05万元,2010年12月20日,甲企业将股票出售取得价款108万元。
帐务处理如下:
a:2010年1月1日购买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投资收益 0.2
贷:银行存款 100.2
b: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C:2010年10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05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
d:2010年12月20日,甲企业将股票出售取得价款108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
投资收益 3
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贷:投资收益 5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目的是将未实现的收益转为已实现收益,最后,甲公司投资收益账面余额为7.8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购入100万元的股票,发生相关手续费、税金0.2万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末收盘价110万元,2011年3月10出售,收到115万元。
a:2010年12月1日,购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2
贷:银行存款 100.2
b:2010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8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8
c:2011年3月10日出售,收到1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8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2
公允价值变动 9.8
投资收益 14.8
出售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目的是为了将未计入的损益业绩转为已计入损益的业绩。
(二)成本计量与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发生减值时,应当将其帐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期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二)金融资产企业的减值
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三)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的注意事项
(1)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2)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一、企业持有大额资金是常用的保值手段
(一)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agreement 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协定存款利率是单位与银行协定存款商定后相应的利率规定,深受一些单位的支持。这也是单位和银行等许多单位都采取的存款方式,同时也是银行招收社会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例如,某企业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以50万元为基本存款额度,企业账户结存金额小于或等于50万元时,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50万元的部分,自动按协定存款利率1.36%计算。
(二)办理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时,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进行支取,兼有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性质,利率视通知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较活期存款高,但又比定期存款低。
该存款品种有较强的计划性,适用于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三)购买理财产品
相对于上两种手段,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更大。如果购买理财产品带来的风险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企业可合理配置资金,以获得收益最大化。
二、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意图
(一)优化资金结构
按照财务管理的理论,流动性越强的资产,风险越小,其收益率相对也就越低,企业持有现金的成本,在有投资项目而没进行投资时,损失的是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如果没有合适的项目,持有现金的成本则为损失的购买力即通货膨胀率。
由于暂无投资机会,企业持有临时大额现金,为优化其资金结构,改善“存款利率跑不赢通货膨胀率”的情形,购买期限很短(例如7天)并且是保本、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二)达到年初预算的理财收益率
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根据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结余,在年初资金计划时,即制定货币资金的理财收益率,激励管理层利用结余资金寻求收益最大化。
(三)资金增值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外,还有大量的自有闲置资金,在未获得适当的投资机会或者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大于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率时,在营利目的推动下,企业更愿意购买高收益的理财类产品,如信托类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后,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三、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企业的基本金融工具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四类。本文的讨论也将从这四类处理展开。
(一)以优化结构、达到预期收益率为目的
1.如果购买的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处理,那么企业购买该产品时可以对应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2.如果理财产品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企业随时可以提现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可以随时提取该部分资金而不受任何限制,故可视同为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处理。例如光大银行的“理财周计划”,该计划最大特点是自动循环理财,随用随取、复利计息。企业购买该产品,既可以享受到高利率的收益,又不丧失货币资金的流动性。
3.如果购买的产品,出售方的账务处理不是“吸收存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购买方可以计入“短期投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购买方建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按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1) 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2)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 属于金融衍生工具。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一般不会长期持有;第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获得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第三,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
将理财产品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有一定的争议。
第一,交易性金融产品的到期日不确定。对于这点,理财产品一般都是签订了期限的,比如7天理财,14天理财产品。但是,在实际购买的理财产品协议中,一般有规定,如果到期时,双方未另定协议,该理财产品自动续期,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不申请赎回该产品,则不存在到期日确定的说法。
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价,故收益不确定。首先,理财产品的交易双方为金融机构和购买方,协议签订后一般不再进行交易,故无公允价值;其次,一般不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构成是一个较低的保本收益加浮动收益,故收益率相对确定。针对这一争议,笔者的见解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把理财产品视作一种价值相对稳定、收益相对确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4.建议不计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的原因。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来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将理财产品计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负债表上把“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列入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列入流动资产,且“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也是速动资产的组成部分。在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时,理财产品列报的科目会影响企业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从资金占用角度来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将理财产品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付的备用金)。(5)存出的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6)其他各种的应收、暂付款项。从中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一般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不建议理财产品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是避免税务上将此种行为视作非生产经营占用资金,将其收益视作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计征5%营业税率。
(二)以资金增值为目的的持有
随着我国对商品领域的全面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不可逆转,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自己,规避风险已成为各个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进行的交易都是现货交易,很多企业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期货交易。那么什么是期货交易呢?期货交易就是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的标准化的远期合约。期货交易在实际中具有两大目的,即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套期保值),以及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获得收益(即期货投机)。实践证明期货交易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目前有部分企业已经通过期货市场达到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和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以及双向交易等独有的特性,故它又与现货交易、证券交易在会计处理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如何基于现行准则规范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成为了广大企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的期货投资财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一、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获得收益(即期货投机)为目的的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现行的主要会计制度有:2001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2012年12月31日前仍然有效)、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期货投资初始投资金额按照实际成本记入“短期投资”科目;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并记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了期末对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外,其余的财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期货投资财务会计相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因与《企业会计制度》在规范的目标、适用的范围、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等方面诸多的不同,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进行期货投资会计处理时也有众多的不同之处: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
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中核算。
企业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处置该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等需要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时,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实际抵销结果达不到80%或超过125%时,应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相同;当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时,企业则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会在后文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中了解相应的处理方法。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期货合约属于衍生金融资产,所以期货投资不适用该规定。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1.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条的相关具体描述中却刻意回避了“减值准备”这个词汇,即使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这样的权威解读资料在相关案例中也没有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其他所有应考虑减值问题的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分录都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只有该资产例外,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借方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方却转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冲减原资产账面价值。笔者实在想不出这么做的理由,难道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留下的隐患?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处理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得规定又告诉我们“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又在191页具体规定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在一定条件下其价值是可以恢复的,但是确认减值损失时应计入损益,而价值恢复时却要通过所有者权益。如此处理的合理性,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无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贯性要求出发,还是借鉴其它资产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和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都应当是同步的。即如果确认减值损失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那么资产价值回复时的正确会计处理也应当是冲减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处理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规定是“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金额的计算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反倒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通过案例给了我们一点提示:
本案例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由于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都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当日公允价值和期初摊余成本直接计算减值损失金额为200 000元(800 000―1 000 000),而如果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不同,再计算减值损失金额恐怕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也就是说该案例无论计算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计算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是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减去当日债券的摊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原则。笔者认为,绝不能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截然不同的计量模式对同一资产项目同时使用,不但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也未必就能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本身就不能保证客观公允。实际上,如果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无论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应当是期初、期末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然要扣除到期利息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认定,采用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不考虑资产减值。而如果必须接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一特殊规定,也必须采用与其他资产计提减值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直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同时,既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那么也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减值损失金额和后续的价值恢复金额。
参考文献:
为了更好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的特点,本文以例举形式分析表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规定进行探讨。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部分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差异
1.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不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上列资产在持有期间所发生的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处理,而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确认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2.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
3.取得资产时初始入账成本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股票、债券作为短期股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发生的交易费用应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2)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等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3)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入账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款与按固定资产购买价款计算的现值差价,应按融资费用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是不考虑其中内含的融资费用,即以按外购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进行计量。
(4)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相关税费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要确定折现率和计算现值,不需要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4.长期债券投资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对于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中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显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债券)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投资,或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资本管理需要,将购入债券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中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购入时的初始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均是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但后续计量中,两者有着较大的差异。
(1)债券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的确认时点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债务人应付利息日。《企业会计准则》为资产负债表日。
(2)债券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债券和利息收入的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债券面值和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按债券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其利息收入。
(4)小企业不计算债券减值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5.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对于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权益性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中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本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核算的主要差异: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投资成本进行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该部份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在采用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主要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核算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按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6.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期销售的货物本期退回的,调正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销售,均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7.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
(1)借款费用资本化起点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此外,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以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对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在其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的成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除上述的处理差异外,还有如自建固定资产入账时点、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利息计提时点、递延分期收款销售收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方法等等方面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1.简化核算,便于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方面采用成本计量,不采用公允价值、现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技术方面,不使用实际利率法、不计算拆现率以简化利息收入和融资费用等的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部采用成本法计算;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仅以其起始时点确定资本化金额等等,从而很大程度地简化了会计的核算处理,方便了会计人员的操作,适应小企业会计人员较少的特点,以及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讲,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
2.减轻纳税调整负担。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由于某些经济业务,两者计算的口径不一致,就形成了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由于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所发生的差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即纳税调整。
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化的同时,力求其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一致。消除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减少了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也减少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规定的商榷
1.收入的分类。“收入”是会计六要素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为:“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为:“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并入提供劳务收入之中,其理由是:“考虑到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而本准则不适用于金融企业”。而且,目前我国小企业的无形资产种类较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因此,本准则仅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一类(释义第148页)。事实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并非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小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出租出借各种周转材料、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小企业出租汽车、农业机械、建筑工程机械、计算机和其他机械设备等,在出租时,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均应分类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若配备操作人员的,则可以分类为提供劳务收入。再者,《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分类为三个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两个内容,在理论上也带来了混乱。为此笔者建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分类,也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相同经济业务不同会计科目。企业对于某一些相同的经济业务,由于会计核算的方法不同,或者简化核算,在会计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也会不同。例如,对应收账款坏账的会计处理,在备抵法下,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但在直接法下,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又如,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的会计分录,在权益法下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成本法下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再如,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计入“库存商品”科目,若费用金额较小,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笔者认为,对这一部分的会计处理差异,似有可商榷之处。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会计行为的对象都是企业,所以相同的经济业务,在不存核算方法不同或简化核算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使用的科目应该一致。
(2)《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均是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规范。两部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是一种法规碰撞,似有欠妥之处。
(3)不利于会计人员的具体操作,如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某会计人员在大中型企业工作,其会计处理为其他业务收入,若在小企业工作,其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等等。
(4)不利于会计课程教材的编写,不利于教学和学生的学习。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财政部有关部门对相同经济业务,在不涉及会计处理方法和简化核算等情况下,两部准则使用的会计科目应一致。
3.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的归属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归属项目的规定是: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属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收到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而属于“支付的税费”项目的内容。
需商榷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是否可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一致。即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归属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归属于“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