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对于环境保护的看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1.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状况
环境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永恒性的话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一直坚持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我国一项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基本国策。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与战略任务相同的层面上,是我们始终要贯彻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国最早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始于1973年,当时起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写到:“要对环境进行合理布局、依靠群众、全面规划、大家动手、化害为利、保护环境”等多项措施方案,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明显提高,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明显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逐步得到改善,而生活垃圾也在日渐增多,在2009年,政府决定在广州建立大型的垃圾焚烧厂,但是生活在附近的居民就发现,垃圾焚烧的废弃物中有严重的致癌成分,所以大力对这一举措进行投诉与对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也听到了百姓的呼声而暂停这项规划。从这一事件中,我们能够看到政府与市民从对抗到对话的完美结果,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效果,也充分阐释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公众本身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渐渐使自己改掉不良的习惯来符合环境保护的建设需求。公众有参加环境保护计划,了解环境保护对未来发展趋势信息的基本权利,并且能提高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
但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数据分析,我们能明显看到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上的多项漏洞与缺位。比如我国政府部门在处理一些环境问题中,固执已见,一味的追求最终目的而忽略了民众的意识。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与条款都不了解,公众的权利受到损害。最终导致公众无法及时、正常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组织中来。影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
2.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的法律问题
2.1环境知情权没有落实到实处
我国公众均享有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知情权,这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知情权不仅包括环境保护方面,也涵盖了我国生产发展中所有的信息。是我国公众正常生活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环境知情权对公众来说是认识环境相关信息与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公众对环境保护信息了解的深浅度是决定我国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环境知情权不仅有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制约,更能帮助我们对环境污染后进行处理与帮助。对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划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将环境保护的信息积极全面的向公众进行介绍与传播,确保环境知情权落实到实处,政府有义务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的信息与法律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2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缺位
在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保障条文,规定中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任何破坏与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控诉的权利。”但是多半的法律法规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条文中明确的公众参与的活动范围与举报流程,这样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够人性化。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对现实操作的经验、在各种条条框框的原则下,我国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重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
2.2.1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清楚。在我国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公众”这个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这样在现实的生活应用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居民、单位、团体、个人、公众等都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义务,这样一来,对公众这个词的解释就不够明确,与其他意思想混淆,未来颁布的律法条文也都可以对公众这样的词进行自定义,如此以往,是对法律的神圣性的侵犯与践踏。我国对“公众”一词的解释过于模糊,这就不符合我国对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主体的律法规定,最终致使政府单位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认识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等。这些问题都将对公众参与度的实践产生影响。
2.2.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我国众多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几乎都没有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公众的权利无法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侧重点都是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上进行分析与强调,而对于环境保护的主体,各种相关权利的解释都没有到位。比如知情权、公众环境权、监督权等。这些律法都着重在于义务而非权利。虽然我国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有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条文仍然都是脱离实际的存在,并没有真正体现公众应该得到的保护机制。这种本末倒置的法律规范严重侵害了法律本身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3.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建议
3.1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信息制度
将环境保护的信息全面系统的向所有大众进行公开的展示与推广,大力传播公众对环境保护机制的监督与审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公众参与的首要条件。政府与企业要与时俱进,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大众公布环境的及时信息,让公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环境的变化,并有兴趣参与其中。
3.2推动环境规划部门的立法工作
在我国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也有关于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律。这两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制约,最终导致政府部门都没有全面达到应该履行的义务标准。因此,要大力推广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确立政府是信息公开最主要的义务者。确保公众能及时的得知国家发生的环境变化,加强对我国立法部门的监督工作,为发展可持续的绿色健康环境提高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加强公众对社会环境的监督力度
公众在参与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符合人性化的标准。政府机构要重视公众的想法,结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疏通指导,并且对有关环境处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公开,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法规政策的监督。对群众的想法要采用集思广益的做法。来更好的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应。
一、客观科学摆事实,引发学生环境忧患意识
初中地理课堂教学中,除完成必要的教学目标外,还要引导学生从大量事实中认清环境现状,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在学习中国的干湿地区后,让学生观察、分析中国四类干湿地区的分布特点,在观察、分析时,一步一步引导学生形成认识:中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分布广泛。那么,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又容易产生哪些环境问题呢?产生环境问题的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又有那些呢?你认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因而,学生在观察分析事实的过程中,会逐步感受、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产生,既有自然原因,又有人为原因。而人为原因尤为突出。环境一旦破坏,生活在环境中的人就无法生存,这样学生的环境忧患意识便会逐渐产生。
二、环境焦点、热点问题进课堂。激发学生环保热情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更感兴趣,因而能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青少年学生也是如此。在初中地理课堂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引进一些环境热点、焦点问题,除了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更能促使学生对社会生活中环境热点问题、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虽然更多的时候由于自身认知水平,其观点、方法显得幼稚,但其对环境保护的热情以及能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则值得肯定。学生因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因而获得很大的心理满足感一自己也能像大人_-一样对社会问题谈自己的看法。另外,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准确地分析归纳,得出科学的结论。
三、课堂环保道德层面的教育
环保问题的产生虽然有自然原因,但更多的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行为导致的。如,生产、生活中的浪费,掠夺式的开发资源,人们向环境中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就个体而言,生活中的浪费行为,不良的个人习惯等,都在无形中加剧了环境的破坏,基于此,初中地理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是与非的教育,确立学生科学的环保观,是初中地理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例如,在学习中国的水资源时,让学生从中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总量世界排名、人均水资源世界排名人手分析,认识我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的基础上,让学生观察、思考生产、生活中自己身边人们的用水行为。学生基本上能观察、了解到一些生活现象中用水的不合理行为,浪费水资源行为。教师必须引导学生把这些现象升华到道德层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正在逐步瓦解着中国农业的基础条件。污染转移到农村使得农村居民环境权遭受侵害,环境福利减少或丧失。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基础。
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他们针对环境污染转移以及农村居民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有研究表明,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乡村企业污染加剧等使得农村出现严峻的环境问题。
现有文献指出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性,并分析了现阶段农村居民不能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因。但是学者们并没有从理论上对农村社会的主体——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进行研究,也没有就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地分析,更没有指出提高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效率的路在何方。
二、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依据
1.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的经济理论分析
环境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和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对人们的影响在总体上来说具有同一性和无差别性。根据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环境也可以视为一种给经济人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作为这项资产的持有人有权保护其资产不受外部势力的“掠夺”。一旦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农村居民作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在环境资产流失问题上作出回应。因此,农村居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要求。
在面对农村环境问题时,农村居民自发的社区式环境保护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农村社区活动,依靠血缘、地缘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即是实现其权利诉求的有效途径。
从环保参与需求方面来看,在中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农村居民参与项目决策的机会不多,环境保护这一区域公共产品需求经常得不到满足。从环保参与供给方面来看,农村居民参与环境这一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旨在促进整个农村资源的合理使用,实现负外部性内部化,再生产得以维持,使自己不至于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
2.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的法理分析
在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模式下,政府对环境要素具有较大的剩余索取权,而作为环境保护参与者的农村居民却只能得到较少的剩余索取权,在环境要素面前,政府和农村居民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政府通常能对环境要素索取更多。
环境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热情特别应该注意把环境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交给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的请求权是指当资源环境变得日益珍贵和稀缺时,如果人民提出环境权的给付请求,国家却不给予给付,人民可以直接根据基本权的规定,向国家请求。企业侵害环境行为一般包括违反环境标准制定发展规划、超标排污等行为。相对地,农村居民对企业等社会组织侵害环境的防御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抗议和不配合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当公私财产受到损失时,公民有权向国家索取赔偿。这里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因此,环境请求权是实现环境救济权的重要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居民的切身权利。
三、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
环境保护的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农村居民环境意识总体上不是很强,对参与环境保护热情不高。农村居民对自然环境有双重依赖——作为生产资料的依赖和作为生活条件的依赖,农业是最大限度依赖于自然的特殊生产部门,而农村居民的生活资料又很大程度上直接取于天然资源,这使自然环境状况对于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质量有更直接的影响。但由于生存、生活、发展是其第一需要,经济转型和户籍制度改革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入城务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弱群体,农村环境维权能力和改善能力都相应下降。城市污染流向农村,而农村由于较为分散,又缺少基本的环保设施,难以集中处理。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环境维权的证据难以收集,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使得农村居民无法应对高成本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案件。即使他们有意愿参与自身的维权,维权周期长、耗资大也会让农村居民望而却步。维护自己环境权利的农村居民,主要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标。
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中处于双重弱势地位——相对于排污者和城市居民的弱势。相对于污染者的弱势地位,使农村居民在与排污者协商、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弱势地位,使得农村居民在分配环境保护资源、阻止城市污染转移等方面处于劣势。弱势地位使得农村居民面对污染损害时:证据搜集难,集体行动的组织难,立案难、法律服务获得难、法院审理中立难,获得赔偿的执行难。
农村居民成为环境保护不平等、不公正现实面前的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四、促进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的政策建议
1.加快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事务,环保工作思维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警”转换的重要保障。明确农村居民参与环评的权利,规定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其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环保措施,提升政府执政透明度和企业责任心;同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更能够引起农村居民对环境公共财产的关注,调动他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环保部门在与农村居民进行信息沟通方面更加人性化和大众化,把公开信息和环境教育更好地结合起来。
2.提高立法与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度
重大项目在审批和验收前都要通过环境热线、地方报纸、媒体等进行公示,让村民了解重大项目的审批过程,保障其有效参与。环境保护法应规定村民参与建立环境保护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创造精神,逐步建立起村民参与、监督并从中受益下的污染转移控制机制。提高村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层次,明确、统一他们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形式,注重环境立法过程中吸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转变政府治理方式,赋予村民环境自
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给整个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传统定势思维带来新的冲击,自下而上的力量促使政府部门在环境管理模式上不得不进行改革和创新。在新的格局下,政府应重新思考政府、企业和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在执政理念上,必须处理好治理污染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在发展思路上,必须处理好财富增长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在服务社会上,必须处理好维护权益与发展民生的关系。当然,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还农村居民以环境主动权。
4.强化农村居民的社区角色
中国基层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农村居民在本社区内形成以血缘、地缘或者是相同的来维系的社会关系,而处于这些关系中的农村居民理应为本社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农村居民的社区角色,使他更易受其他社区成员“示范效应”的影响。根据内尔·纽曼的观点,在大众传播时代,当一种观点受到大众媒介的持续不断宣扬,从而成为所谓支配性意见时,持有相反观点者便会逐渐陷入沉默,而放弃自己的主张去追随公众的看法。
也就是说,强化农村居民的社区角色,会在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这么一种螺旋趋势:公共利益越来越走红吃香,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可以预见,虽然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有外部性,但这种外部性往往会被一定的社区角色所抵消,农村居民一旦组织起来将会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强大力量。
参考文献:
一、公众参与制度价值分析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依据
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环境保护首先是由政府推行的,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要求参与环境决策与环境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反对垃圾倾倒、化工项目建立、污水排放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信息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另一方面就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环境信息沟通不畅,“邻避效应”导致民众对潜在的环境威胁产生担忧,公众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及时合理的回应,只能通过环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争取问题的解决。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理依据
在我国,宪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015年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引入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2015年环境保护部又公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作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虽然我国环境参与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公众环境知情权、举报权以及诉权的保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价值依据
环保事业是一项典型的“举国”事业,是一个多方位互助、协商、合作、共赢的互动管理过程。企业基于经济利益不会主动放弃污染,一直在环境保护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博弈中,有时也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或降低环境标准,牺牲环保政策这一公共职能。因此,单纯依靠政府制定实施政策、标准,或采取环境经济手段,促使作为被管理者的污染企业减少排放,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是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的。现代民主理念通过公众的参与制度,使作为直接受害者的公众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在政府环保政策和法规中得以体现,进而实现环境利益的平衡。公众参与不仅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的要求,也是促进环境利益分配公平、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同时,基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公众的参与可以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减少社会环境治理费用。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公众环境知情权受限
公众要参与,知情是前提。在传统的政府主导治理框架内,政府掌控着环境信息的输出,公众知之甚少。没有足够的环境信息,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就会流于形式。尽管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确定了环境知情权,明确了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和侵害救济问题,但政府在公开环境信息中拥有完全的主动权,法律仅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而未规定政府依公众申请应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未作妥适界定,权利救济方面仅规定了义务主体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责任,而未规定由此而导致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没有足够保障的权利,即使披上了法律外衣,也只能如稻草人一样虚张声势,无法真正起到震慑和保障作用,制度目标不能真正实现。
(二)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我国环境保护法确定公众参与分担管理整个环境资源的责任已经10余年,但这种参与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原因在于政府习惯于“管理”角色,对于参与人的选择要求条件较多,往往变成“专家”的遴选,同时对主要敏感目标的公众会缩小范围或予以回避;另一方面是前端参与较少,末端被动参与较多。环境信息主要由政府掌控,如果政府有意控制信息的,那么公众就可能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环境立法完全失去评价能力,只有产生环境后果,影响公众切身利益时,公众才会被动参与,这就大大降低公众参与效果。同时由于公众在“前端”的缺位,一些环境立法、环境决策没有反映公众真实需求,公众不理解、不遵守,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一直将公众环境参与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相配套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环境参与权并未得到足够重视。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确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两法的修订为公众实现参与权提供了司法保障,但保障仍存在不足。首要问题是门槛过高,虽然环境保护法将社会组织列为诉讼主体,但同时规定的一系列条件使大部分环保组织难以企及。其次是目前将环境诉讼定义为“公益”,但是环境诉讼取证难、责任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基于利益角度考虑也让普通民众却步。
三、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路径分析
(一)创新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包括个体参与和群体参与。一般来说,个体主要是通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环保行为及环保的生活方式来参与的。一旦其环保意识增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及政府产生影响时,个人的力量就显得过于薄弱,很难形成一定的影响力。适当的将个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个人意愿上升为组织意愿,当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组织的合力,使他们的利益诉求更易得到正确的主张和有效的保障。国外成功经验显示,NGO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非常有效的手段,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交流互动以及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和决策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但在我国,受社会体制、环保意识等条件的影响,NGO的数量、规模、影响力相对落后。一方面政府支持不够,组织发展缺乏正确引导;另一方面组织专业性不高,社会作用不大。同时大部分NGO经费短缺,生存成为一大难题。要想让NGO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政府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NGO人员专业素质及参政、监督能力,赋予NGO与政府之间平等对话的地位,保证它能与政府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这样才能与政府实现优势互补,弥补行政管理可能出现的缺陷。此外,应充分发挥社区、新闻媒体的作用。可以以社区环境自治圆桌会议为载体,使自身成为具有环境权益的独立主体[2]。新闻媒体作为监督主体,在环境信息、传输民意、表达民众诉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社区、QQ群、微信群、博客等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新平台。新媒体参与方式较传统的参与方式更加顺畅,更易形成组织合力。缺点是信息过多,难以形成正确引导,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因此,政府必须利用新媒体确保公众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完善对风险的认知;建立健康网络环境,引导公众进行广泛的交流,发表意见,表达诉求,使新媒体成为公众表达诉求的有效渠道。
(二)拓宽公众参与范围
从内容上看,公众参与一般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3]。目前,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也就是环境污染产生,公众切身环境权益遭受损害时,公众才会有参与行为。虽然末端参与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无法恢复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后果很难得到复原和修复。因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全过程,同时提高公众行为参与能力。首先,应加强公众在环境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公众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有被公众理解和认可的法律和政策才能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遵守和实施。其次,公众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政府环境部门的环境决策、环境执法活动、环境影晌评价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推动环境执法的有效运行,稳定环境执法秩序。最后,环境保护活动的根本在于公众以身作则的行为,只有公众从意识的高度认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才能外化为自身的行为,真正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保障公众信息获知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和表现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过程中必须尊重民意,维持政府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首先,应确保法律规定的公众知情权,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有义务应定期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报告,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其次,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对于尚不完整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的信息可以不公开,但是对于公众有权获取的合理环境信息,政府应予公开。最后,经公众请求政府应公开环境信息。目前,法律仅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而未规定政府依公众申请应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这意味着政府机关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开信息和公开哪些信息。法律应进一步确定经公众请求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益。
(四)完善救济方式
当前,公众在环境参与制度中的缺位,一方面是因为具体环境参与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相应的救济制度的缺乏。当民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在现行法律中无法找到明确的救济方式,而被迫选择一些激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完善环境参与救济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应适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社会组织之外,即公民、法人也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次,完善权利补偿机制,借鉴美国《防止欺诈请求法》中的“告发人奖励制度”,如果公众发现有人实施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可以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单独,告发人可以获得适当奖励。最后,应拓宽环境制度,增加网络、邮件等信息渠道,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1]刘畅.刍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兼评新《环境保护法》之相应规定[J].河北法学,2015,(10):190.
随着现代文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大自然的索取越来越无度,自然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许多物种正逐渐走向灭亡,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正在威胁人们的生存。一些土地开始退化,水资源也开始短缺,水与大气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全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严重问题。面对正在恶化的环境,许多有识之士发出警告:人类正在失去自己的家园!给后代留一个能够赖以生存的环境,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保护环境,善待地球,实现可持续发展,让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
环境保护需要从学生抓起,我们的生物教学理应担负起这样的重担。生物学教育者有义务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生物知识,接受环境保护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树立起保护环境的意识,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宣传者和执行者,让他们从学生时代就牢牢树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强烈意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我们要利用生物课向学生渗透环境知识,进行环保教育,这是一种非常直接有力、有效的教育方式。所以教师应该在生物课教学中,利用各种渠道不失时机地向学生灌输环境保护的意识。
一、在课堂教育中渗透环境教育
在我们的生物教材中,实际上早就蕴含了丰富的环境教育内容,这就说明,国家生物课程书籍编辑者已经意识到了环境教育和生物教育是不可分割的,这是一个通过传授生物知识普及环保教育的有效渠道。所以教师在备课阶段,就应该认真钻研教材,抓住教材内容与环境教育内容的结合点,设计好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教学环节的设计。
例如,在教学生物圈知识的时候,就应该提出“生物圈是所有生物的‘家’”这个概念,之后让学生明白“家”的含义,这里的“家”与学生们自己的“家”有什么区别。生物圈这个“家”,是怎样为动植物们提供生存条件的,生物圈这个大家庭又有哪些成员,这些成员与生活环境之间是如何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由此引入生态系统的学习。生物圈中有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这些生态系统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生物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最大的生态系统,一个地方发生环境问题,就有可能对全球产生影响。通过这一点可以培养学生对生物圈的爱护之情,帮助学生树立环保意识。之后,要求学生阅读生物圈第二部分,并且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其目的是使学生认识到地球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地球是迄今为止人类唯一的家园,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所以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对地球具有破坏力的物种,应该停止对地球的伤害,每一个人都应该担负起爱护地球家园,保护生态环境的重担,维护好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
二、通过课外活动使学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教育学生树立环保意识,并不是仅仅通过生物课堂才能够实现,在课外活动中也是可以实现的。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性教学环节,课外活动也是生物教学必不可少的一种途径。尤其是当学生整日在课堂上埋头苦读时,难得一见的课外实践活动就显得特别珍贵。虽然我国已经为实现素质教育,提出了许多教育改革意见,但是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所谓的升学率,还是采用应试教育模式,把学生禁锢在课堂教学里,淹没在试题的海洋中,压抑了学生的天性。
所以为了开拓学生的眼界,扩大学生的心胸,作为生物教师,不应该仅仅为了所谓的分数,而牺牲了学生融入大自然、了解大自然的机会。例如,在一次星期六的作业里,我就让学生到自己的家乡了解一下,自己家乡的生态环境有没有什么污染情况发生,污染对于人们的生存和生活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之后做一个可靠的家乡环境情况调查表,并且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通过这一形式的实践性作业,使学生真正走入了大自然,利用自己的的实际行动,了解到了保护环境的实际意义,使他们明白,保护环境并不是一个只停留在口头上的名号,而是一个切切实实能够影响到很多人的活动,所有的人都应该停止对环境的伤害,每一个人都应该担负起建设建乡、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责任。
三、积极开展生物知识与环境保护的竞赛活动
心里研究证明,当学生处在竞争性的活动中时,就会激起较强的好胜心和好奇心。所以教师可以利用学生的这一心理特点,经常性的开展一些生物知识竞赛活动。在竞赛的知识内容里,融入环境保护的知识,这样在强化促进学生学习生物知识的过程中,他们也会不知不觉间受到环保意识的熏陶,同时他们也会为了取得竞赛的胜利而不断努力学习更多的环保知识。另外,教师为了提升学生进一步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在竞赛结果后颁发一些有意义的小奖品,作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的奖励,也可以把获奖的情况和积极参与者的情况在学校的公示栏或者光荣榜上公开展示表扬,以便更好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