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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的建议和措施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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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的建议和措施

篇1

中图分类号:C913;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6-180-00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以及医疗水平的进步,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增加,而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家庭结构普遍小型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我国发展甚为迅猛。在此背景下,积极探讨如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选择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养老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全面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一、社会养老服务的概念

社会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制度、政策、资源投入等方面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支持,它是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产物。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通过对国际经验的充分学习借鉴以及对我国现实国情的综合考量,历经多年的积极探索,我国已初步形成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新模式。社会养老服务需要在多方面加以系统完善,在推动力量上,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机构建设上,要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在购买服务上,鼓励老年人直接支配政府补贴:在监督管理上,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服务范围上,要力争广覆盖,实现城乡统筹。

二、社会养老服务的模式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老年人居住形态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养老服务模式分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大类。

机构养老就是指以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为载体,每月按额缴纳规定费用,就可以获得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食宿、护理、照料、娱乐等服务的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服务是一种以社区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托老所等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模式。随着全国范围内城乡社区发展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逐渐增强,这一方面的研究被学术界所关注。

居家养老,就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它是由先期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在经历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之后,于近年提出的又一种养老模式。

三、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基本情况

张家港位列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前10名,也已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队伍,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21.3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3.34%。较为沉重的人口老龄化负担加剧了张家港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机构养老

近年来,张家港市积极应对社会老龄化,以全面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机制为重点,加快设施建设,落实优惠优待政策,普惠全体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逐步由政府包办逐步向社会化养老转型。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9家,床位总数8450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9家(床位数5262张),民办养老机构20家(床位数3188张);千名老人床位数39.6张。

2.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

张家港目前的养老方式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老人们还是喜欢与子女生活在一起。随着80年代的独生子女成家立业以及城镇化的发展,现在事实上的留守老人也越来越多,学者对贫困落后地区的留守老人研究较多,而对经济发达地区的留守老人研究较少。伴随着这些老年人的身体素质的退化,他们对养老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而现有的机构养老已经满足不了这些需求,因此张家港这两年也开始探索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目前来说发展缓慢,而且受到资金的限制,还没有能够形成比较有影响的品牌。在一些拆迁社区,已经在考虑预留社区养老设施。

作为张家港市养老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农村家庭养老院,在创新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的同时,又有效帮助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这类养老机构一般设在本镇或本村,方便子女探视和老人入住;护工多为本地人,便于感情交流;同时因其收费低廉(收费约为800-1200元/月含伙食),受到农村老年人的普遍欢迎。现全市有“家庭养老院”6家,床位185张,入住率超过85%。

张家港市还积极推动“医养融合”的养老模式,2013年印发了《申办护理院和新增老年康复护理床位的有关规定(试行)》,鼓励民营资本申办规模性护理院,支持医疗机构调整现有资源增设康复医学科,增加老年康复护理床位。

四、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虽然政府在养老机构的投入非常巨大,同时也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给予了很多政策优惠。但是,养老机构的发展速度跟不上养老需求的增加速度。公立养老院的入住率经常达到100%。对于一些失能老人,想进入公立养老机构需要排队等上很久,民办养老机构评估后不愿意接收入院,私立护理院可以接收,但是收费高昂,工薪阶层家庭一般无法负担。

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最受上班族的欢迎,然而老小区在规划时没有考虑到养老问题,现在很难找到合适的用房来安排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这个问题在目前的高房价下显得更为突出和难以解决。

篇2

1人口老龄化趋势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无法回避的共同趋势。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7%时,就标志着该国或地区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以60岁为标准,1995年,我国老年人口为1.14亿,2000年为1.29亿,2010年为1.52亿,2020年为2.01亿,2030年为3.42亿,2040年为4.09亿,2050年为4.38亿。由此可见,我国老年人口规模之庞大。我国老龄化速度极快。比较世界部分国家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从9%增加到18%所需要的时间,中国为25年,英国为45年,美国为66年,瑞典为85年,意大利为100年,法国为140年。这表明在世界人口老龄化加速过程中,中国的加速度最高。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个机遇。世界各国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与探索,老年大学就是其产物之一。实践证明它将是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积极、合理、有效的模式。

2老年大学的发展模式

老年大学最先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有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

(1)英国模式。

英国在193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英国的老年教育起步早,发展较为完善。根据提供教育资源的渠道,英国的老年教育可以划分为高等教育系统、地方教育当局系统以及志愿团体组织系统。在前两者中,老年人是以普通成人的身份与其他年龄段的成人共同参与教育,而后者则是专门针对老年人开展的特殊老年教育,并以“第三年龄大学”的办学形式为主。

(2)美国模式。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美国社会也越来越重视老年教育的问题。总体说来,美国老年大学的主要由两类机构提供:其一是各类大学,包括国家级、地区级和社区大学;其二是专门负责老年活动的非营利机构。老年大学的教育形式多样,可以是课堂学习,也可以是户外运动(登山、旅游、参观等),时间可长可短。目的是寓教于乐,让老年人感受到生命的意义和乐趣。

(3)日本模式。

日本老年教育的实施形态主要有: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等公共机构实施的形态、民间团体等实施的形态、利用通讯媒体进行函授教育的形态。前两者可称为设施利用型,后者称为媒介利用型。日本老年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施:高龄者学级、高龄者教室;发挥高龄人才作用事业;老年人大学、大学院及长寿学院。

我国老年大学的办学模式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老年大学主要依附于政府、教育系统和国有企业,其政治意义强于教育意义。

3我国老年大学的现状

1973年,法国的皮埃尔·维勒斯教授在图卢兹大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亦称“第三年龄大学”。此后,各类老年教育学校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三种典型的模式政府投资型模式、自治自主型模式与社区型模式。我国的老年大学在世界潮流的引领下也得到一定发展,1983年6月4日,山东省率先创立了中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省红十字会老年大学,标志着我国老年教育迈出了第一步。1984年3月1日,广东省建立了我国第一所民办老年大学-广东领海老年大学;1995年与2000年,上海市老龄委、上海老年大学、上海电视大学先后联合创办了上海空中老年大学与上海网上老年大学,现代传媒手段与信息网络技术被运用到老年大学中。目前,我国已拥有各类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2.6万余所,在校学员超过230万人,每位100老人中就有2位接受过老年教育。上海市这一比例接近10%,位于全国前列。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年大学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水平,再加上它还是一项新事物,因此,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4我国老年大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老年大学的发展中,由于国家对老年大学教育的认识不断提高,促使中国的老年大学教育不断地走上发展的道路。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很多关于老年大学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如:教育形式单一、教育设施设备不齐全、教育内容不丰富等等。但中国在发展老年大学教育中目前存在的主要的几个根本问题:

(1)经济支持不足。

一是国家经济实力不足,对老年教育的投入跟不上老年社会的发展;

二是居民生活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阻碍了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

许多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的时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在10000多美金,而中国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水平的国家,中国应对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

(2)社会重视不够。

我国当前教育发展重点在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因此,老年大学事实上处于教育的边缘地位,这种地位导致其管理混乱。目前老年教育工作由文化、教育、民政、人事等部门多头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分散化资金匾乏,老年大学是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但没有足够的投人改善老年大学的硬件设施队伍涣散,缺乏专门的老年大学管理与教学人才,高等院校没有设置相关专业,老年科学研究机构屈指可数。

(3)老年人认识不够。

目前,人们对老年教育认识还不统一,有的重视,有的不重视。有的认为老年教育是提高老年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而使真正能够参与到老年大学中的老年人不多。老年大学实际上所针对的主要还是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离休、退休干部等教育对象。

5我国老年大学的发展对策

老年期是个体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体将在此阶段度过三分之一的生命历程,但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个资源和市场。这势必造成我国老年大学在社会上的影响和普及程度还不够。究其原因,师资匮乏、经费不足、产权虚置是制约老年大学发展的桎梏。随着该群体规模在逐渐扩大,办好老年大学已经成为当前及将来一项紧迫的社会课题,现提出若干对策以促进老年大学的发展。

(1)更新观念,加大宣传,使社会重视老年大学的生存与发展。美国学者埃里克森(EH·Erikson)指出,人到老年,往往会处于自我完善和自我绝望两端之间。因此与一般的青少年教育、成人教育相比,老年教育更应侧重于人生最后阶段的自我完善教育,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意义。

(2)改善老年大学的教学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识到老年大学对老年个体和整个社会有巨大的意义与价值,可以因地制宜成立老年教育管理机构,引进专业人才、实施专门管理,逐步形成一个由政府统筹规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涉老部门参与操作的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格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老年教育经费开支列入财政预算。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政府还可成立专门研究老年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的机构。

(3)运用各种办学力量,形成多元化格局。传统大学面向老年人开放,老年学员可以以非注册学生身份旁听课程以及公开讲座;开放大学吸引大量的老年人参与学习。地方教育当局可以通过直接开办课程等形式来促进老年教育的发展。自主自治办学突出表现为第三年龄大学,全部是由老年人自发成立、自行组织、自助分享。转(4)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师资力量。

老年大学绝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养老场所,也是满足老年人日益强烈的“职业技能提高需求”与“自我发展需求”的再教育基地。原有的娱乐型课程已略显老套,因此开设计算机、英语、法律、金融、现代科技等课程刻不容缓。强化师资力量的措施主要有部分高等院校可开设老年教育学等相关课程,为老年大学输送教学人才选聘热衷于老年教育事业者,对其进行培训,使其把握老年人生理、心理与学习特点,开展教学活动。

(5)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方便和扩大受教育群体。

老年大学的教学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而是极其灵活多样。①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三种形式并行发展。②自主教育形式受到普遍关注。老年大学应注重小组学习和分享型学习,所有的学员都是平等的、互助的。③广泛重视和发展远程教育。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网络扩展到乡镇一级,在没有老年大学的乡村以及边远地区,老年人同样能参与到学习活动中。上老年大学也不再是体弱多病的老者渴望而不可及的事,他们足不出户,就可接受教育。由此可见,发展网络教育无疑是关注弱势群体中的老年群体的有效途径,为我国构建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步入真正的学习型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6结束语

世界已经步入老龄社会,中国的脚步更快。由于中国老龄人口的数目大,老年大学教育的缺口也相应较大。发展我国老年大学是解决老年人口教育的根本途径,其发展模式灵活多样,其发展对策主要是针对当前问题,提出适宜的建议和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万本根,许改玲.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与“银色产业崛起的机遇”[J].经济体制改革,2001(3):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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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美玉.美国老年教育与借鉴-对发展老年教育的思考[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4]杜智萍.老年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经验和启示[J],成人教育,2006,(12).

篇3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一、人口老龄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概念

“老龄化”(Aging)本身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个体年龄逐年增加,逐步老化。这是每个人自出生起就开始经历的过程。另一层是指整个人口群体的老化。本文所涉及的老龄化概念主要是第二层含义,即整个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而非个体的老龄化。

人力资源是指某一地区人口总体中可作为生产要素利用的劳动力总量。从这个层面来讲,老年人口中的一部分也属于人力资源的范畴。而人力资源开发的目的在于通过能动性的激发和提升来尽可能的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人力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如果把对现有各行业从业人员的开发称为第一次人力资源开发,那么对老龄人力资源的开发就称为第二次人力资源开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劳动对体力的要求也有所下降,对智力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同时,很多老年人在离退休后依然保持着健康的身体和积极的心态,愿意继续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

(一)弥补劳动力市场上的部分结构性不足

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跨世纪专家队伍建设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高级人才的退休使我国科教力量出现断层,而人才年龄断层是阻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要素之一。目前劳动力市场年轻劳动力供给过多、成年劳动力下岗、失业现象仍然存在。因此仅从劳动力的供需总量上看,鼓励轻龄老人再就业似乎存在与成年、青年劳动力争夺劳动市场的矛盾,这也是社会上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可行性持有怀疑态度的一个原因。

但从近年来老年人再就业的实际情况和效果来看,则不尽其然。老年人的再次就业,有两点与成年和青年劳动者不同,其一,老年劳动者选择目标岗位的方向一般是各产业中的辅和服务性的岗位,如技术顾问、专家、办事员等,而直接参加技术开发、业务拓展的相对较少;其二,老年劳动者凭借的更多是由于积累而形成的某种优势,如知识、技能、社会关系等,但这些都不是其他年龄段劳动者一定可以具有的特点。

因此,有老年人的加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部分弥补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结构性不足。

(二)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

1991年,王树新教授对个人受教育年限和服务时间进行了相关性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受教育年限越长,劳动者为国家服务期越短;受教育年限越短,而服务期越长。按照一般的教育体制(以7岁上小学计),在我国,成为博士后要受24年教育,博士22年,研究生19年,大学生16年。如果都按照60岁退休,他们服务社会的时间分别为29年、31年、34年和37年。国家和家庭要培养一个高素质的人才要投入很大的人力资本。但实际上,人力资源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服务年限之间却成负相关的关系。受教育年限较长的人的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了人才和国家财力的重大浪费和损失。如果能将退休年龄推后,老年人力资源的劳动服务期将会延长,从而更充分的发挥老年人力资源的作用。

(三)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实现健康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1984年关于健康的概念,健康不仅是身体上的没有疾病或虚弱状态,而且要在心理和社会功能上达到良好状态。老年人参加社会劳动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各方面的完好状态,进而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老年人离退休后的心理变化比较明显,首先意味着个人的社会位置发生变化。平淡的退休生活容易使他们产生“老而无用”的自卑心理,其次离退休后经济收入的下降也可能会使个人在家庭地位发生变化,往往会造成老年人心理上强烈的压抑感,甚至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如果老年人能够根据目己的条件,为自己确定切实可行又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目标,建立起新的生活方式,那么,就能够开始新的稳定的生活,使自己的精神重新有所寄托,便可避免离退休后出现的空虚、寂寞、无聊、孤独等心理表现,也不再会产生地位下降了的感觉。

三、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可行性

(一)老年人具有继续工作的体力,智力基础

目前我国不但人均寿命有所延长,而且人民的身体条件有了极大改善,绝大多数的低龄老人和中龄老人体能和智能依然良好。由于生活水平和保健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老年人也并不逊色于青壮年人。这个群体中蕴藏着巨大的人力资源潜能,对这部分人力资源的开发将有助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科学技术成就使人的体力劳动越来越被自然力和技术装置的利用所代替,从根本上改善了劳动条件。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使老年人在与年轻人的竞争中具有更多的智力优势。

(三)绝大多数老年人再就业愿望迫切

根据1998年中国九大城市老年人状况抽样调查中,将老年人对自己社会价值的评价分为三类:现实认知、历史评价和前景预测。在现实认识中,有65.1%的老人愿继续参与社会发展,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发挥余力;在前景预测方面,有50%的人认为自己在知识更新方面较年青人占优势,87.6%的人认为自己在经验方面强于年青人,71.4%的人认为自己在观念方面仍有优势,数据表明,多数老年人充分肯定自身价值,有信心参与社会活动。他们总希望延长工作年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本的回报率。老年人有再就业的意愿,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挥作用的基点,是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的前提。

四、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建议

(一)消除“老年歧视”,转变观念。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老年歧视”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老年歧视”指的是社会中一定程度上流行的对老年人的成见、偏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思想和行为,主要表现为过低估计老年人的思维和工作能力,把他们视为社会的负担,而忘记了我们应对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要通过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促使老年人为社会继续做出可能的贡献,而不应把他们看作是社会或家庭的负担,从而最终消除“老年歧视”。

(二)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政策保障

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政策安排。要做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组织规划工作,为其提供政策保障。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相当部分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出台具体的办法措施,确定开发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途径,把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作为发展我国老龄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研究规划。对现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要继续贯彻落实,对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一些规定要及时修改完善,对一些政策空白点要认真研究补充。

(三)改革现行的退休机制,适当提高退休年龄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而在这个年龄段中,他们的大多数依然身体比较健康、精力比较充沛。资料表明,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中,健康状况较差的仅占26.9%,况且他们的不少人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领导管理经验。如果退休年限推迟4.5年,平均达到60岁左右,则养老时间会减少4-5年。若每个职工多工作而少消耗5年,就等于为社会和家庭多做10年的贡献。

(四)加快经济发展,发展适应老年人从事的产业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不仅需要一大批中青年参加到为老年事业发展的行列中来,而且也需要老年人的直接参与,增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保障的能力,缓解老龄社会带来的压力。老年人有其自身的优势,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晶化智能”。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同时充分利用老年人力资源,要适当发展适应老年人从事劳动的有关产业,如老年家政服务业、养殖业、种植业、饮食业、咨询服务业以及教育业等产业。

五、总结

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开发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经验,立足实际可以由政府牵头形成一个网络状体系,连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全方位有系统地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在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组织设置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老年人才的一切事宜,使老年人才的开发利用尽快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 刘国华,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及对策,经济论坛,2007,8

2 杨风,陈明立,缓解“银潮”冲击的战略对策分析,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10

3 李兴华,我国老龄化现状与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理论探索,2003,6

4 熊斌,试论我国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重庆工,学院学报,2004,10

篇4

关键词 老龄化;老年住宅;需求;房地产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 年广州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广州市老年住宅市场供给模式研究”(13G61)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天芳,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学。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我国早在2000年底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老年人已超过1.78亿,以每年3.3%的速度递增。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课题组中位方案预测数据显示,到204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23 亿。我国是在“未富先老” 情形下加快老龄化进程的,它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来势迅猛,尤其在城市更为明显。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城市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与子女分开、独立居住的老年人在不断增加,城市老年住宅问题已成为社会保障事业和房地产开发产业中的新问题。

所谓老年住宅是指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和心态特征的专用住宅,是一种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不仅需要在楼层、交通、医院、服务设施等方面符合老人的身体特点,更要在娱乐、学习、生活、交往、情感等方面照顾老人的心理需求。老年住宅不同于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它不属于国家或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而是由社会投资兴办并按市场化经营管理的老年专用住宅,其实质也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住宅产品,其主体是由消费者、开发商与政府共同构成,三者的行为相互作用并共同影响老年住宅市场。老年住宅需具备三个特点:第一,地理位置要远离市中心,紧靠山水,绿地面积大,空气污染指数低。第二,要采用无障碍设计,在房屋和小区内要有大量扶手,走廊要宽,楼梯踏步比普通住宅要低,楼梯和室内地板砖要防滑,窗户和阳台要扩大,电灯要足够亮,居室和浴室要有报警或呼救装置等。第三,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老年住宅小区要有预防老年人常见病的中西医门诊,要有供老年人打牌、下棋、看书、闲聊、健身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图书馆、老年俱乐部等活动场所。

一、人口老龄化对城市老年住宅市场需求的影响分析

(一)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赡养功能外移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推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城市老年人口相对中青年人口数量呈快速增长状态。进入21世纪后,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使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已经进入老龄化,并且老年人口绝对数量较大。如广州1992年开始进入老龄化城市。2010 年底,广州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6.3 万,约占人口总数的14.48%,预计到2015年,广州老年人口将达到140万。由于城市老年人口的膨胀,家庭养老资源逐渐变得匮乏,传统的养老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很多城市长期以来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一对夫妇结合后面临赡养四位老人这样过重的养老任务。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加上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不可避免地导致老人家庭空巢化现象。如广州市空巢老人总数已超52万,接近老年人口的一半。老人生病、心理孤寂、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等这些都是子女担忧的地方。所以人口老龄化发展迫切需求专门为老人建筑的老年住宅产品来发挥服务老人、照顾老人的功能,可以预见房地产行业中老年住宅将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 子女愿意为父母提供购买老年住宅的资金支持

现代化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时间资源的稀缺性。有些子女有很强的孝心,也有经济上的赡养能力,但由于现代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年轻人必然会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个人事业, 很少有时间与父母共处,更难抽出时间周全地照顾老人。因此,很多年轻人也迫切希望有专门为老人设计的住宅小区, 软硬件服务都能满足老年人的行为与心理需求,能够妥善安置老人生活。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他们愿意为父母提供购买老年住宅产品的资金支持。这样一来,一方面他们不会因为照顾父母而影响到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减轻养老负担, 实现孝心,使父母的晚年生活得安稳、舒心,以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子女因为忙碌工作而导致的家庭养老的缺位成为老年住宅市场需求的客观因素,为老年住宅养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 老年人购买能力增强,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年群体经济水平普遍提高,购买力不断增强。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中有42.8%拥有存款,仅退休金一项到2010 年就增加到8383 亿元,到2020年,为28145亿元,2030年为73219亿元。此外,在城市60~65 岁老年人口中,约有45%会选择继续就业。除有退休金以外,还有额外的收入。按此预测,到2050年,将有73200亿元消费储蓄金。因此老年消费群体购买力不可小觑。在居住环境上,老年人对住宅“品质”有更高的要求, 他们迫切希望早日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零点调查分析显示,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存在着一个占当地老年人口总数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群体,认为现在的养老环境,无论从居住环境,还是养老服务水平,都不能满足他们日益提高的养老需求。这部分中高收入的老年群体,对改善目前居住环境与条件的要求十分迫切。这些都预示着我国老年住宅市场需求很大,其发展将成为整个“夕阳产业”的重要一环。

二、城市老年住宅开发困难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老年住宅市场的开发才刚刚起步,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大城市住宅开发主要以中青年群体为消费主体,以老年消费者为主体的却少之又少。虽然市场上有一些楼盘中隐隐约约有老年住宅的影子,但从住宅设计的本质上来讲,能够称得上是老年建筑的可谓凤毛麟角,而从规模上讲,纯粹作为老年住宅的楼盘有两个:一个是广州的颐年园,中国第一个最大的长者社区;一个是北京的东方太阳城,目前国内最大的退休社区。不言而喻,一方面老年住宅市场需求很大,另一方面市场却供应紧缺。为何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老年住宅开发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 传统养老观念难以改变

我国传统家庭讲求“养儿防老、儿孙绕膝”的伦理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即使实际生活中有诸多的不方便,老年人依然愿意和子女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有的老人退休后会觉得失落和沮丧,这个敏感时期非常需要子女的关心和孝顺,觉得这样可以排遣内心的孤独和寂寞。有的老人认为自己独立居住,别人会觉得子女不孝顺,在亲戚朋友面前会有遗弃感。有的老人担心如果子女不在身边,一旦自己有头疼脑热或突发急病等事情,感觉没有依靠,缺乏安全感。作为子女,对老人入住老年住宅也同样抱有偏见。他们觉得让父母单独住在老年住宅是不够孝顺、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不应该让老年人在老年住宅孤独老去。同时,社会对于老年住宅的舆论宣传也不够,许多父母和子女不了解老年住宅产品的特点,很多人将老年住宅等同于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在认识上有很大误区,从而在观念上不接受老人在老年住宅养老。

(二) 老年住宅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变为有效需求

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老年住宅的需求仅仅是一种潜在需求,潜在需求只有被激发成有效需求后,才能激活相关市场的供给。老年住宅的开发不同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相对较高,它不仅包括开发住宅本身, 更重要的是社区内服务配套项目的完备。其造价成本自然高于普通商品房, 有数据显示老年住宅的总体造价要比普通房地产项目高五成至一倍,其售价必然偏高,会超出大多数消费者的心理承受力。我国现阶段的中老年人都是从艰苦岁月中走过来的,节俭被大多数人视为传统美德, 在金额巨大的老年住宅产品面前, 他们对商品的购买心理远不同于当代的年轻人, 不会出现冲动性购买。尤其是当手中储蓄有限,不能独资购房,银行又不放贷时,他们的购买动机就越发理性了。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提供的普通住宅产品来看,多数往往在面积、设计、质量、环境和服务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尽人意之处,而相对各方面要求更高的老年住宅来说,一旦不能提供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和可靠的物业服务保障,那么对老年消费者来说,即使有巨大的潜在需求,也必定是望而却步了。

(三) 开发老年住宅运营成本高、回收期长、风险大

房地产开发商的目的便是谋取最大利益市场。所以一直以来,他们把目标人群锁定在事业有成、消费能力最强的中青年群体身上,这就造成了对这个消费群的市场争夺尤为激烈,而具有巨大潜在需求的老年住宅市场却无人问津。其主要原因是老年住宅产品开发成本要比普通住宅项目的配套费用高出许多,老年住宅要求密度低、舒适性高,还必须具有优美的环境和健全的医疗服务等小区综合配套设施,投资风险高于一般的商品房项目。除此以外,一般住宅通过销售即可实现房地产产品开发的最终目的,而消费者在购买老年住宅的过程中,可能更多地关注后期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配套服务,这即意味着开发商在销售老年住宅时,必须通过一定时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达到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规模后,销售才有可能全面展开,才能实现投资的回报。因此老年住宅开发所需的资金回收期比一般商品房要长,所以开发商面临的投资风险更大。

(四) 政府的法律政策滞后和资金援助不够

在我国,政府缺乏对老年住宅开发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虽然现有法律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老年建筑设计规范》等对老年人的权益方面都有所涉及,但是老年住宅作为新生事物还不能在法律法规上找到依据。老年住宅是赢利性养老设施,而福利性养老设施的相关法律显然不合适。但它又是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也不适用于一般住宅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于老年住宅的数量、分布点、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和监督。再者,在老年住宅的建设及其资金方面缺少适当的鼓励政策,未给予老年住宅建设专项拨款、资金援助和土地税收优惠等。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观念比较老化,他们认为老年住宅及其大量的配套服务设施的运营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资金回笼又较普通商品房长,投资风险较大,所以很多金融机构不轻易贷款给那些想建设银色住宅的私营和外资房地产开发商。因此,上述种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自然抑制了开发商投资兴建老年住宅的兴趣,即使有想法也会选择规避风险而不去实施。

三、解决城市老年住宅市场需求的对策

(一) 必须改变传统家庭养老观念

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家庭供养资源减少,子女赡养负担成倍增长。作为老年人要冲破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束缚,要从依赖型养老转变成自我型养老,理解子女在工作和社会竞争中的压力,了解到老年住宅产品不仅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和服务,还可以提供交流和活动的平台,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品质得以提高。年轻人也应积极转变观念,面对老年住宅如此完善的设施、高品质的服务和人性化的社区环境,认识到为老人购置老年住宅并不是不孝顺的行为,积极出资出力,及时地为老人购置适合他们居住的住宅和社区,才能让老人真正安享晚年。总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其子女,都要树立自我养老意识,提高自我养老的能力,年轻时积累自我养老的资源,年老时经济负担就不会成为影响购买老年住宅的因素。

(二) 必须保证老年住宅设计、开发规模的合理性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兴建新型老年住宅,并已对兴办老年住宅实行减免税政策,这些无疑会为老年住宅的发展提供极好的政策和发展空间,开发商应该具备足够的信心和市场敏感度去尝试新的市场开发。老年住宅的开发注重的是持续深入长久的服务和社区文化环境的创造,注重更高标准的产品品质、安全性、便捷性、舒适度及价格的经济性,其选址、规划、设计等都需要有更细致的考虑,一些具体的规范设计在老年住宅及社区里应该全面落实。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拓展老年住宅产品市场,吸引消费群体前去购买。作为功利性角色的开发商本身要摆正位置,对老年住宅的利润率不应该有过高的追求,它毕竟不是暴利产品,利润空间有限。此外开发商对老年住宅的开发数量和规模也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建构,过度开发。老年住宅从目前来说确实有一定量的市场需求,并且会逐渐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非常缓慢的发展进程,所以其数量和规模一定要控制,要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和开发。

(三) 政府要为老年住宅开发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政府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控和引导房地产市场中老年住宅的开发和消费,政府的干预对房地产市场中供需矛盾的解决起到主导的作用。政府应根据老龄化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制订有关的产业政策,在法规政策上保障老年住宅的开发实施,使老年住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老年住宅开发成本高,对居室和社区环境要求高,住宅设计要切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仅需要一个人性化和安全性的居住活动空间, 还需要有公共性的服务网络和较齐备的医疗康复措施,包括建立社区基础设施、医疗保健设施、社区文化设施等。而且由于资金回收周期较长,政府应为老年住宅项目开发提供相关政策支持,比如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税费的减免,低息贷款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简化等等。针对老年住宅项目的监管工作也需要跟进,以防止某些房地产企业利用开发老年房地产的优惠条件获得政策优惠。在舆论上也给予宣传和引导,让消费群体走出对老年住宅的认识误区。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老龄化加速发展的现状与房地产市场的建设发展都对城市老年住宅发展提出迫切的要求,老年住宅市场的开发需要政府和开发商的通力合作,一方面政府要运用适宜的政策来鼓励和指导老年住宅的开发与建设,另一方面开发商要注重现代城市老年人的心理行为需求,以老人为本地发展和建设老年住宅,惟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激发老年房地产市场的活力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1]查昕.城市老年住宅需求分析及对策[J].工程与建设,2007,(02).

篇5

刘德伟(1981―),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亚太系(北京,100102),博士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社会保障。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部分国家甚至因此陷入养老保障财务危机,这使得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及相关研究机构的重要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给我国养老金制度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养老金的资金缺口约为7400亿元,而且每年至少增加1000亿元,如果资金短缺问题无法解决,那么30年后,这个缺口将会扩大到62万亿元。[1]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如何选择适合国情的养老金模式以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养老金“多支柱”模式的理论脉络

长期以来,世界银行致力于解决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在养老金发展模式的探索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其中,“多支柱”模式是世界银行倡导的养老保

(一)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提出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世界各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养老金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应对和管理老龄化风险的一个方式。[2](45)在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方面,世界银行走在各相关研究机构或组织的前列。1994年10月,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首度提出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三支柱”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养老金制度的多重目标:消除贫困和熨平消费;扩大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人群获得不同形式的保障;将政府的支付养老保险压力适当地转嫁到企业和个人身上,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财政造成的支付压力,从而有效应对养老金制度面临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人口风险。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存在的缺陷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支柱”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财政压力。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三支柱”模式的目的在于通过预算收入转移支付和削减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水平来缓解短期财政压力。然而,这种转移支付难以通过一种全面透明的方式来保证实际预算的需要,而且不能对养老金缺口进行有效地转移支付。与此同时,不断恶化的制度赡养率导致养老金超额支出、较高的给付水平、较低的保费征缴率、较低的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短期财政压力。

2“三支柱”模式承诺过多,兑现太少。首先,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养老金计划承诺退休年龄时的收入替代率很高(通常是60%-80%或更高),在现有条件下,如此之高的收入替代率是无法持续的,更不用说将来平均寿命提高的时候了;[2](31)其次,很多国家没有设置进入“三支柱”模式的制度门槛,获得全额退休津贴资格规定太宽,提前退休的待遇过于慷慨,结果一旦制度进入成熟期,既定的缴费率就无法兑现相应的待遇水平;最后,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管理不善,投资收益率低下,管理成本过高等制度安排,导致养老金的收入增长极其有限。

3“三支柱”模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20世纪后期,在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家庭结构变化等三个重要的社会经济变化以及人类预期寿命的提高和其他变化,开始对世界范围的公共养老金体系提出挑战,而现有的“三支柱”模式却未能适应这一变化。(二)养老金“五支柱”模式的构建及其优越性

随着养老金制度财务上的不可持续性和隐形债务及其它问题的出现,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引起了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的争论与质疑。早在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的R Beattie与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的W McGillivray就对“三支柱”模式进行了批判,称“三支柱”模式为“危险的战略”,反对世界银行不断扩张的私营化观念和私营化改革行动,并指出世界银行过于注重发展的角色,而忽略了关注中下层阶级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了过多的影响和干预。[3]

经过多年的争论,在吸取世界其他组织机构改革建议和各国实施“三支柱”模式的一系列宝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世界银行开始反思“三支柱”模式的缺陷。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Stiglitz(2004)在世界银行会议“老年保障的新观念”上发表了题为《重新思考养老金改革: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10个神话》的报告,对1994年养老金“三支柱”改革模式提出了10点质疑。[4]2005年,以Holzamann and Hinz为代表的世界银行养老金改革团队发表了题为《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的报告,该报告是对1994年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式运行10多年来的一个概括和总结,并完整地提出了“五支柱”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框架(如表1所示)。

一些金融储备2xxx企业或个人养老金计划(完全积累的待遇确定型或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强制性金融资产3xxxxxxx企业或个人养老计划(部分积累的待遇确定型或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自愿性金融资产4xxxxxxxx非正式扶持(家庭),其他正规社会福利计划(医疗保健)以及其他个人金融或非金融资产(房屋所有权)自愿性金融和非

金融资产 注:x数量的不同反映了每个支柱对每个目标群体的重要性,它们的重要性依x、xx、xxx的顺序而增强。

资料来源:罗伯特・特霍尔茨曼、理查德・欣茨等:《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五支柱”模式是在相关研究组织的改革建议和各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三支柱”模式的超越与发展。第一,“五支柱”模式是一种更完备的制度。“五支柱”拓展了“三支柱”模式的内容与理念,即强烈意识到将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有效扩展到所有老年人群体,建立普享型“零支柱”的必要性,同时考虑到家庭对保障退休后消费水平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第四支柱”的重要性。第二,各支柱之间的划分依据更为合理。“三支柱”主要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的,而“五支柱”是从“制度内涵”的角度进行划分。比如,原来“三支柱”养老金模式中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虽然“责任主体”不同,但是它们的“制度内涵”是相同的,都是自愿性的养老金。第三,“五支柱”模式是一种更具效率的制度。从“五支柱”模式的具体内容看,各支柱之间相互补充:通过购买交叉年金或参加国家举办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风险,可以为“零支柱”提供一个安全网;雇主发起的自愿性第三支柱易受工资收入变动和就业流动性的影响,但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安排足以对其抵消;第一支柱承诺的待遇水平易受宏观因素变动和长期人口老龄化风险的影响,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风险。第四,“五支柱”模式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宗旨与目标贯彻更深入。“五支柱”模式突破了养老保险改革旨在解决财务压力和人口老龄化危机这两大因素,进一步将其拓展到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扩大了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范围;全面了解了养老金体系中强制性计划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相关后果,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面临的困难远比人口老龄化更为严峻和迫切的社会风险等等。

二、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形成及其面临的挑战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挑战。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按此标准,中国2000年人口中60岁以上的比例为10%,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0年将上涨到12%,到了2026年将高达18%。[5]这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金负担将日益加重,如果资金短缺问题无法解决,我国养老金缺口将不断扩大。

(一)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形成

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带来的挑战,我国认真吸取了世界银行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思想和建议,积极探索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三支柱”模式。早在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确立了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目标,同时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正式启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年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运作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从成本列支。同时,鼓励个人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三支柱”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之后,劳动部又会同其他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逐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第一支柱趋于夯实。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从1998年的11203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3550万人,翻了一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从1998年的1459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1491亿元,增长了近7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从1998年的587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2526亿元,累计结余的可支付年数从1998年的040年上升为2009年14年,这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2)第二支柱势头良好。从发展规模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9年达到2533亿元,发展势头良好;从覆盖范围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335万个,参加职工1179万人。(3)第三支柱得到重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1984年就开始建立,到2006年的规模保费为237亿元。近年来,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更加深刻认识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促进其发展。

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三支柱”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并对我国养老金体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1第一支柱趋于夯实,但并不坚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一般为20%,个人负担的缴费率为8%,合计为28%,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以10%为警戒线,达到20%将难以为继。如表2所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8%,远高于世界许多国家,已经达到了缴费极限。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保持平衡,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缴纳的10%-25%不等的社会统筹养老金;二是个人缴纳的8%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要等退休后才能支出。但是,我国现实的情况是,社会统筹养老金收不抵支,该缺口部分只能将收缴的积累制的个人账户资金现收现付,使得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并未形成积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情况难以得到根本的缓解。[6]

2第二支柱势头良好,但发展不足。第一支柱的缴费率已经很高,企业缴费负担已经很重,财务收支难以平衡,使企业难有余力再投保企业年金,再加上国家对于企业年金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国目前仅有一些企业效益比较好的垄断行业和少数其他有参保经济实力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仍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还难以起到独立支柱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大约为2533亿元,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22%;2009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179万人,覆盖职工人数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左右。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三分之一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达到15%。[7]

3第三支柱得到重视,但缺少规范。第三支柱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和附属地位。目前,我国对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停留在争论之中,个人养老保险市场也没有实质性启动。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5%,而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只占全球市场总额的16%。在发达国家,人均保费缴纳额高达3000美元甚至更多,而中国仅为27美元。[1]

可以看出,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三支柱”模式比例严重失调。一般认为,三个支柱的比例在40%、30%、10%比较合理,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使得我国退休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地位并未真正显现的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格局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直接导致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进而导致我国财政压力过重。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个人退休后受保障强度的指标,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居民退休后生活水准越高,受保障的强度也越高。相关研究表明,由于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一定比例的与工作相关的消费(如交通费、餐费等)以及供养子女、老人等支出,其净收入也就在70%左右,而老人退休后不会有什么税收等负担,因此国际公认为养老金替代率在60%左右比较合理。[8](182)当然,这里的养老金替代率是强制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雇主为基础的企业年金、自愿性养老金、私人养老金等多种养老金综合而成的替代率。随着养老金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各支柱将会协调发展,特别是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例如,美国、加拿大、瑞典的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5%、628%和662%,但美国、加拿大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0%,瑞典只有20-25%。[9](77)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直高位运行。如下图所示,1998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高达741%,虽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但2009年仍高达475%,明显高于其他主要国家。一般来说,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责任或义务,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越高,意味着承担财政“兜底”责任的政府负担越重;反之,负担越轻。我国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

同时,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等原因,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结果难以令人乐观。由于我国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为了保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承担第一支柱养老金“兜底”责任的政府只能利用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直接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未相应到位,出现“空账”。2000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仅为1900亿元,到2004年已高达7400亿元,且仍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继续扩大。[1]庞大的空账规模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容易引发兑现承诺的危机。

三、我国养老金“多支柱”模式的改革方向

截止目前,世界银行大力倡导的“五支柱”养老金模式体现了极大的优越性,已经逐步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的肯定,在多国进行了实践,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了应对“三支柱”模式的种种弊端,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有必要吸取世界银行的思想和建议,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五支柱”模式:

1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是指低保、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其融资来源于一般税收,旨在消除老年贫困。目前,在我国非缴费型制度中只有“低保”等家计调查型制度,还没有建立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即非缴费的“零支柱”。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为终身贫困者,以及那些到了老年时没有资格领取正式养老金的非正规或正规部门的工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应更多地体现在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上,并适时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10]

2缴费型的“第一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即基础养老金部分。1997年我国形成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体现的主要是“社会互济”原则,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可以通过代际转移筹资来为老年人提供最低水平的长寿保险。

3强制性的“第二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以比较直观的方式充分体现了“自我保障”原则,反映的是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工资水平高低与劳动贡献大小的差异。个人账户的规模与“搭便车”现象成反比,与社会统筹水平成正比。个人账户的规模越小,激励机制就越弱,缴费就越困难,扩大社会统筹范围的难度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为了积极有效地应对短视风险,我们应当重视强制性个人账户的建立。

4自愿性的“第三支柱”:是指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对企业而言,一个完善的企业年金方案可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同时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而言,要填补退休前后收入的缺口,企业年金也是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发达的商业保险使政府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问题、老人的问题,缓和、消除贫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大约50-70%的退休收入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实现,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作用,使之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承担者。

5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方面的资助。通过向老年人提供附加的非正式的家庭内部或者代际之间的资金或非资金的养老保险支持,以切实保障相当弱势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可以看出,“五支柱”模式责任划分更为明确,实施起来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把第一支柱定义为政府管理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完全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淆不清的困局。而且,我国具有实施“五支柱”模式的现实基础。在财政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持续高速增长,1979―2009年年均增长14%左右,其中2009年财政收入达68万亿元,为“五支柱”模式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在实践经验方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负担非常沉重的条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行“五支柱”模式提供了经验上的可能;在民意支持方面,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居民的思想日益放开,不再固守“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在我国推行“五支柱”模式提供了民意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养老金“五支柱”模式,各支柱之间的功能将会更加明确,责任更为突出,边界更加清晰,互为补充,各司其责。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水平低,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要真正建立并发挥养老金“五支柱”模式的最大效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长期的奋斗才能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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