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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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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规划

篇1

城市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部门之间配合互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例如,政府将城市土地纳入储备库后,如果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城市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向市场,而城市土地的储备时间越长,资金的压力就越大,势必影响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资金回笼。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往往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属不同系统,只进行一些简单的业务往来。比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后,交由规划部门核查会签,主要是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二是在办理储备土地的前期许可和后期出让时,由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可以看出,这种业务关系更多地流于程式,比较机械。事实上,土地储备应当与城市规划建立非常密切的互动关系。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必须要遵循规划先行、服从规划的原则,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宏观,主要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做出限定,而城市规划则是从操作层面为土地储备工作提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经济效益看,土地储备一个重要的效益来源是土地增值带来的回报,从而形成土地经营的健康资金链。储备土地的增值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储备期内城市建设的完善、城市品位的提高而带来的普遍增值;二是用地性质的转变,如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带来的性质增值;三是建筑容量的提高带来的数量增值。城市规划则是实现以上三种增值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从操作层面看,我国过去的土地政策造成了现在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分散和复杂,如果全部回购,将给处于启动阶段的土地储备机构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通过城市规划指导下的“规划储备”方式,可以将一些已列入改造计划但近期收购难度较大的土地,先纳入规划储备库,再根据市场条件变化,择机进行储备。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流转压力。

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全程参与

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实现土地储备的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

1.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例如规划大型公园周边土地、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等。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

(2)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对所有可储备的土地都通过征购、置换等直接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将可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

2.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

(2)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

篇2

1.土地储备是促进城市规划实施的手段

缺少土地储备出让机制,政府将无法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开发将会呈松散型的随意布局,区位优、效益好的地块将被企业优先开发,而动迁成本高以及公共配套地块将搁置多年不动,使城市无法按规划的方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难以集中实施,道路、交通、绿地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难以实现落地。因此,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和统一出让,是实施城市规划的保证,它能为城市建设积聚资金,调控城市开发的节奏和方向,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实施,确保城市和谐发展。

2.城市规划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第一,《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工作应该是依据城市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的;第二,城市规划是政府实施城市发展战略的空间体现,体现了城市管理的超前性、计划性和主导性意识,是引导土地储备实施的重要依据;第三,城市规划带来的区位优势和设施完善,规划用地性质的优化,以及建筑容量的提高,都是实现土地增值的合理途径和手段;第四,城市规划是在有限的土地储备资金情况下,对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

3.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差异性和侧重点

城市规划侧重于宏观的城市发展方面,兼顾近期实施同时坚持长远效果,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土地储备多从微观地块出发,更多注重近期的经济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战略和战术的关系,需要相互协调兼顾,才能相得益彰,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储备运作与城市规划脱节的问题

1.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区域用地未能超前、及时储备

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决定了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近期建设重点,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投入的方向,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部门内部能预先得知的,但在很多城市,往往对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的经营性土地未能超前或及时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反应能力慢于规划概念扩散影响和市场反应速度,造成土地储备难度和成本加大,无法实现政府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反过来,由于缺少可储备土地信息的支持,又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择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载体时缺少依据。

2.土地储备未能以城市规划作为选址和经济测算的依据

目前土地储备工作中,许多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往往以主观判断为依据,缺少城市规划作为指导,缺乏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支持,往往是先进行实物储备,生米煮成熟饭,再进行补办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在储备工作当中不了解储备地块当中的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和可开发强度,没有进行科学的成本和收益的核算,盲目地以用地面积“亩”为单位进行经济测算和征收回购,常常出现储备地块没有道路出入,地块被规划道路穿越,地块大部分为规划的公园绿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地块可建设用地很少甚至为不可建设用地等情况,给土地储备资金造成浪费,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或者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将以牺牲城市规划作为代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能覆盖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是当前大多数城市近期不可能解决的问题,由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出发点和步调不一致,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往往未能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导,其结果一是难以进行土地成本和收益的测算,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二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控规条例不能进行审批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造成土地储备时间过长,增加储备成本。土地部门往往认为控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有义务对储备地块及时编制控规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则认为,土地储备机构本来就应该依据控规覆盖范围进行土地储备和出让,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无法迁就土地储备机构的要求。各有各的主管部门,各有各的职能范围,各有各的管理规章,往往使工作形成死结,无法展开。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缺乏土地经营方面的考虑

当前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多为蓝图式的编制法,刚性有余,弹性不足,并且片面强调纯技术性,凭规划师个人主观从功能最优、环境最好方面去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忽略经济成本分析,忽略土地历史债务等问题,其结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成片土地开发整合或旧城改造中,可能是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不可实施。而规划管理部门在法规的要求下,必须坚决执行“合法依据”的,其结果导致城市建设的停顿和土地闲置。

三、发挥土地储备中规划参与作用的建议

1.土地储备遵循规划优先原则,城市规划保护城市土地收益

城市规划是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土地储备工作首先应服从城市规划,土地收购之前应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防止以行政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如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规划选址等。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应明确可建设用地面积、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建筑红线和公共服务设施红线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杜绝先拿地再规划、先卖地后修改规划条件行为,城市规划审批和修改过程应经多方评议,辅以公众评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应严格审查,原来由划拨取得的公益性质用地要转变为经营性用地时,工业用地要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时,必须由相应的城乡规划程序审批认定,并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动,防止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流失。

2.以城市规划为导向编制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分为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三个阶段,实物储备指政府收回、收购和征收,涉及了产权的变更;红线储备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的需要)直接将规划红线给储备中心,以备实物储备;信息储备指对有可能储备的土地(包括不急于收购和暂无力收购的土地)进行计划,作为土地储备的后备土地。为有效地指导土地储备工作和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应在信息储备阶段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包括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土地储备规划包括城市总体储备规划、近期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专项储备规划(轨道交通沿线等重点地区储备规划)。储备用地的来源应结合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重点和政府重点发展项目,体现TOD、SOD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重点储备区域,如轨道交通枢纽以及站点周边地区,地区公共中心周边地区等,以及土地经济价值较高地区,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用地功能置换的土地(退二进三),旧城、旧村更新改造土地,闲置土地、资产包债务土地等。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具备开发条件以及保证城市空间形态的区域性绿地,不应纳入土地储备的范畴。

3.规划参与,储备超前,出让适时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与土地储备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依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而进行行政审批的阶段,而是要参与到土地储备的全过程当中,特别是储备土地的选择上。城市规划部门是城市发展、城市管理信息最灵敏的部门,应依据城市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和储备范围,使有限的土地储备资金集中到与政府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一致、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上来。政府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实施,提高地区交通的便捷程度和通达程度,提高生活、生产的环境质量,这些规划预期性是土地在发生实际资金投入前获得增值的先决条件,土地储备机构应确保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所带来的土地效益增值,并确保把政府投入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能够还原于基础设施投资,避免政府投入带来的级差收益和增值收益转化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超额收入。因此,政府的土地储备必须以政府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导,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之前(甚至规划概念之前)进行储备,并在合适时间出让,保障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土地储备出让的经济因素

规划控制指标是土地收益的最直接影响因素,因此,针对政府成片整合开发、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土地,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不能以传统“蓝图式”、“纯技术”的办法去处理,应在遵循环境最好、功能最优的原则和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土地整理成本核算、市场调研分析和土地经营策划,用土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去反馈验证规划控制指标,多方协调,进一步修正和调整,得出更详细、更有吸引力、更容易实施的指标体系,以达到土地储备出让经济平衡和政府开发建设预期目标。规划应具备一定的弹性,便于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合理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适量、适时、适类。城市规划和管理队伍要有适当增加有经济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以增强城乡规划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济分析份量和地价分析能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时,其道路规划和用地单元的划分应尊重已有用地的权属线,以及土地分期整合的红线边界,以满足储备土地分期出让的需要,保证土地能够依据规划单元进行出让,保证每个出让单元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和“问题干净”。

5.土地储备机构主动组织规划编制,土地收益中预留城市规划编制经费

鉴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密不可分的作用,土地储备给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和编制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建议从政府土地收益当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深化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研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的引导和对土地增值的促进作用。根据土地储备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在实物储备之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尽快将政府准备储备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一是为土地出让作好准备,二是对纳入增值空间大、近期难以实现的土地纳入“规划储备”系统进行规划控制,待时机成熟时再进入资金储备。

参考文献:

1.许荔俊 徐里格.城市规划导向的经营性土地储备近期规划初探――广州为例.规划师.2006.11

篇3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导 读

土地储备对促进城市整体空间布局落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保障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土地储备规划应回归规划的本质,将城市土地储备与城市发展紧密结合,从城市运营的角度,对辖区内的土地储备进行时间和空间的统筹安排,同时根据城市运营的方向,以综合效益为目标,制定储备后地块的整体运营策略。

一、土地储备规划概念

土地储备规划是在充分分析土地资源的保护、城市发展方向和速度、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建设推进时点、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土地成本等要素的基础上,分别就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部分重大设施用地,确定规划期需要储备和出让地块的数量、布局、强度和时序,其年度和近期规划成果需具体到地块。

二、土地储备规划的必要性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发挥城市土地价值

土地储备规划通过数量和空间上对片区的储备地块进行合理规划,可以制定片区储备地块的运营方案,将城市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和地块的运营收益进行有机组合,最大程度发挥城市土地价值,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合理统筹储备资金与出让资金,使资金实现良性和高效循环

土地储备规划通过对储备地块土地运营方案收益分析,包括对储备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融资费用和其它业务费用的测算,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的数量、年度储备计划及地块的出让用途,控制资金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与出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高效运作。

(三)实施和协调城市相关发展规划,有效引导城市建设开发,促进城市发展

土地储备规划通过对储备地块的数量和空间上的收储,有效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储备地块自收储范围的确定,至出让用地性质的确定均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摸清土地信息,平衡经营性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土地储备规划在制定全区储备地块的土地用途性质及明确储备地块的出让条件时,可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区域的经营性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进行明确,有效平衡经营性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积极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土地储备规划在明确储备地块的数量、空间布局时考虑区域房地产市场状况,使土地储备向有利用房地产市场建库平衡方向发展。通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的时限,积极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三、土地储备规划策略分析

城市运营的目标是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围绕这一目标引出城市运营的基本内容包括城市资源配置、城市资产增值、城市空间规划和城市形象化运营等。土地储备规划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福利水平的基础上,还担负着增加政府盈利,提升土地利用价值等任务。

(一)明确土地储备规划的战略目标

1、优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综合形象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发挥城市效能的核心。发展可持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发展乃至城市化战略的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完善的基础设施将有利于推进城市化的落实。因此,土地储备应同步考虑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积极探索利用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来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有效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

2、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实现城市资产增值

将土地储备作为辖区内土地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储备地块的用途性质、供应时序等进行合理调整,实现全市土地的资产管理,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以城市用地需求预测为依据,在满足城市每年用地需求,特别是保障城市近期发展重点项目落实或重点片区建设的大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规划优先保障、土地运营收益最大化、土地运营成本最小化、地区发展平衡等影响因素,制定土地运营方案,提升城市土地综合效益。

(二)土地储备规划思路

土地储备规划制定,包括确定收储地块位置、收储规模、用地性质等均与城市土地储备规划战略发展目标相互结合,并分类型实现对应的服务功能。土地储备规划的思路分两条进行:

(一)中心城区地块的收储,规划用途以居住、商服为主,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促进政府财政收入;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城市公共配套建设,优化中心片区用地功能。

(二)城市片区地块的收储结合拟发展项目类型确定规划用途,充分挖掘区域土地开发价值潜力;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用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缓解公益项目的用地需求压力,同时促进各城镇片区间的共同发展。

(三)制定实物储备与红线储备专项规划

1、实物储备地块主要为保障城市近期发展需求

实物储备地块主要是为落实城市发展重点项目或重点片区建设而进行。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以及地块条件的成熟情况,明确具体储备地块。实物储备地块选定原则:

(1)实物储备地块需在规划期限内完成用地结案手续或者具备出让条件;

(2)实物储备对象分为居住、商服、工业和其他用地四类;

(3)实物储备地块需优先保障落实城市规划等明确的重大项目安排;

(4)实物储备地块应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多划基本农田,确实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需按相关要求编制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

2、红线储备地块主要为扎实城市发展基础

红线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满足近期和保障远期发展需要,而将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地块优先纳入储备规划中,或者对一些成片旧城改造或腾迁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规划中,并按照“四沿优先、连片收储”的思路整体推进,加强土地的整理和配套,待土地价值提升后再进行规划及开发建设。红线储备地块选定原则:

(1)红线储备地块要求根据各镇(街)发展需求提出的储备计划,并能在规划期内完成规划选址意见并推进实质性土地储备工作;

(2)纳入红线储备规划的地块,优先考虑收储,并为实物储备提供数据支撑;

(3)红线储备范围实行动态调整,储备范围随着城市战略目标的改变而更新。

3、轨道沿线地块主要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轨道沿线地块增值潜力大,以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储备来谋求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建设的公益性与效益性平衡,成为从化市轨道交通建设探索的方向之一。以轨道站点向外延伸半径500米范围用地,将能充分接受轨道站点所带来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以点带面”的发展原则,通过加强对站点周边地块的储备运营,能进一步发挥储备地块的辐射效用,从而进一步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储备地块运营策略分析

土地运营是指对城市土地进行利用规划、集聚、重组、开发和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掘资源的潜力,在整个城市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利用和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从而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储备运营方案影响因素分析

储备地块的运营策略指储备地块按计划收储后,在综合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已收储地块的出让时间、出让空间等进行安排,以促进土地储备规划目标的实现。制定土地储备运营方案时应从地区发展规划、地块运营收益、地块运营成本、地区发展平衡和外部竞争力五个因素出发,综合考虑。

表1 土地储备运营方案影响因素及运营策略

影响因素类型 因素作用 运营策略

地区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明确重点发展区域,明确城市开发的空间时序 优先满足辖区内重大发展平台、重点项目、重点设施建设等用的需求

地块运营收益 由于存在增值的特性,不同时间出让,地块收益不同,不同空间出让,地块收益不同 按时间、空间对全市地块进行排列组合,使地块收益最大化

地块运营成本 土地运营成本费用成本较高,绝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融资取得,时间越长成本越高 尽量缩短收储与出让之间的时间间隔,以便及时归拢资金,降低银行融资幅度

地区发展平衡 避免城市内部的发展差距进一步加大,在地块出让的时点和空间上予以合理的安排,适当增加经济落后片区的土地供应和土地开发 保证中心城区、中心镇等重点区域发展的同时,根据城乡统筹,适当安排其他片区的土地供应和开发

外部竞争力 考虑相同时期内不同城市土地供应对产业和开发投资资金的吸引力,错峰安排土地供应时间 重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类似的区域的土地供应结构,避免在集中的时间供应类似的地块

(二)土地储备运营方案综合分析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土地运营计划不能简单地看成一个经营收益项目,而应该上升成为调控土地市场和保障从化市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民生大事,因此单从成本收益的经济角度分析是不够的,只有综合各方面分析方案优劣带来的利害关系才可做出最科学的决策。不同土地运营方案的制定是基于不同的出发点的,因此不同的出发点所表现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各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方案的选定分析,可引入SWOT分析法进行研究分析。

所谓SWOT分析,即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和威胁等,通过调查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通过不同方案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比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求,从而确定合适的运营方案。

(三)土地储备运营方案选定

土地是一个城市的最大资产。怎样充分发挥这笔资产效应,利用它来为城市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带动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成为土地储备后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基于上制定方案的优劣,必须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确定各方案优先权重后综合确定最终的土地运营方案。由于不同方案的是依据基本影响因素的重要性不同而制定的,所以可以通过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法)来评价方案是否最合适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层次分析法是将决策问题按目标、评价准则直至具体的备投方案的顺序分解为不同的层次结构,然后得用求解判断矩阵特征向量的办法,求得每一层次的各元素对上一层次某元素的优先权重,最后再加权和的方法递阶归并各备择方案对总目标的最终权重,此最终权重最大者即为最优方案。

五、实施建议

(一)融合“增值城市”的理念推行土地储备运营

“增值城市”是指城市活动中一个全新的概念,其实质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开发思路。“增值城市”的城市发展思路应当以改变城市质量、净化城市生活空间、内涵投入和内涵增长为原则。就经济角度来看,应当是城市产出的增长、交换价值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上升以及城市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为了保证从化市的城市竞争力,从化市应结合城市规划发展的思路和“增值城市”的概念,把城市放在市场竞争环境内,通过对城市资产的运作,提高城市社会环境质量,培育特色优势,塑造城市形象,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确保自身经济和土地价值的稳定增长,从而在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上保障土地运营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探讨国有土地出租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手段

篇4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一直以来,城市土地就由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根据各单位及个人的申请,完成行政审批的任务。但是由于各部门管理僵硬,按部就班,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协调,从而导致城市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以及利用强度的不合理,土地利用的浪费,区域间城市结构趋同或重复建设,这些现象都浪费巨大的土地资源。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而随着当前土地使用制度的逐步改革,我国土地逐渐进入了有偿使用阶段。从目前来看,政府只有通过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这两个重要手段来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与创造条件,土地储备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了平台,为了能够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必须协调配合,并进行良性互动。

二. 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两者间的互动关系

1.研究城市规划对土地储备的引导机制

(一)城市规划对土地资产价格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与规模,城市土地配置的合理度、功能布局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建设总体容量控制的标准都能对城市土地价格的高低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城市规划大大提高了土地储备效率,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城市不同区域以及不同地段的土地具有着不同的投资收益,与其对应的土地价格也不相同,为了能够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城市规划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因素,科学地配置土地资源,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为土地储备创造出良好环境。

2.分析土地储备对城市规划的反馈机制

土地储备从出现到现在已经有十来年了,土地储备制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对城市规划形成了积极的反馈机制。

促进城市布局结构更趋合理

土地储备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建成区内的空间重构,另一方面是新城市扩张。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储备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用地结构、布局形态及功能分区趋于合理,使城市各类功能用地在空间上分布更加合理,推动城市规划水平的提高。

促进城市的更新与拓展

旧城更新与新区开发,是城市规划面临的两大任务。这两个任务都是通过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部门沟通,共同研究适合市场需求的合理规划要求,推进布局结构和功能分区,并进行更新和完善,推动规划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互动存在的问题

1.分析城市规划缺乏用地市场需求

由于目前土地储蓄与城市互动制度还不完善,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

(一)当前规划更多的侧重关注于规划方案本身的科学合理性,而未考虑到实施的的难度,有些甚至超出了城市规划的工作范围。可以想象,当前规划项目用地一旦与市场脱节,项目就很难实施,因此必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规划在注重规划刚性原则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在当前规划体制下,对于城市规划编制时安排的土地开发内容,可能是符合城市规划刚性原则,但对于市场对规划用地的需求,却超出了规划师的工作范围。

2.土地储备需要城市规划的引导

多数城市在确定土地储备标的时,存在着盲目性。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土地储备未能适应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规划部门受到来自开发商和用地单位等多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大,致使城市规划在与经济利益博弈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往往造成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主导方向不相同。

(二)土地储备未能紧密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以“摊大饼”的外延扩张的方式无序蔓延,不仅仅造成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难以高效利用,而且直接导致政府很难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地区实现战略储备,政府难以充分享受由自身投资产生的土地升值及由此带来的丰厚回报,影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3.土地储备整体运行效率低

(一)严重不对称的规划信息,直接导致土地储备过程中往往时机把握不当。这主要体现在前期拆迁时机把握不当与后期出让时机把握不当,这些往往导致土地资产低效变现。

(二)在储备地块中有较多的的代征和配套用地,而实际可有效出让面积比例却不高。作为政府储备理应为社会多代征和配套些土地,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政府的储备用地和其他社会用地,在规划上没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大大降低了储备土地的收益。

四.构建两者良性互动机制

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起到更大的引导作用,促进了土地储备制度更加顺畅的运行,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构建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最主要是建立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编制和运行为核心的工作框架。

1.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是一种适应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指导土地储备年度工作的实施计划。其作用如下:

土地和规划部门互动反馈的直接源头。土地储备计划为两部门反馈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渠道。

(二)促进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建设逐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就是经营性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并出让的土地储备过程。前者是政府巨量资金的投入,后者是土地资产变现后政府收益的回笼。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将改善设施延伸区域的环境,带来土地升值,将这些即将升值的土地预先纳入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储备计划,进行整理、养地,再适时出让,是实现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有效整合了各方面实施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是一个系统计划,它不仅结合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各区县和各行业的城建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和城建资金需求等方面的内容,使得计划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而且为所涉及的每一块土地制定了详细征地、拆迁、配套、供应以及资金计划,为储备土地由“生地”转为“熟地”,“毛地”转为“净地”,制定详细步骤,实现储备土地精细化管理。

(四)有效弥补现有土地出让计划的不足。在城市土地管理日益由资源向资产管理转变的背景下,土地储备计划能有效弥补当前土地利用计划的不足,符合当前城市土地利用管理的特点,并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为土地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2.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规划是对城市经营性土地资产进行有效控制和统筹安排的专项规划。其现实作用如下:

(一)有利于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的调控土地市场能力。土地储备规划从政府专项规划层面出发,明确了在储备规划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全部由土地储备机构来组织实施土地的前期工作,促进了土地储备库的建立,有利于形成统一储备的局面,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二)明确规划实施主体,促进规划实施。土地储备规划为土地储备机构明确了储备土地的范围、量及其空间分布,创造了城市规划的反馈渠道条件,是为实施土地储备而专门制定的总纲,控制了城市的非理性扩张。

五.结束语

随着当前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人类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何促进大都市空间的理性成长成为关注城市化问题专家热议的焦点。政府通过积极有效引导构建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互动的相关体制,有利于城市化规划相关措施的有利实施,以及合理的利用和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的循环,促进城市的健康更加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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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征购、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土地征购是指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收回闲置土地、调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换等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是指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和统一开发等方式对所收购土地进行的整理与包装;土地供应则是指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开展招商活动、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制度等多种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式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的背景下,以经营城市为出发点,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目的,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一、规划管理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关系

土地储备工作中的规划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编制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科学利用,实现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最终目的是政府通过掌控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有序合理供应,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1、规划管理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的作用

1.1土地征购阶段,规划管理影响储备土地的选址、范围和储备方式

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例如规划大型公园周边土地、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等。因此,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规划管理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

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对所有可储备的土地都通过征购、置换等直接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将可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规划管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

1.2土地储备阶段,规划管理影响储备时限

对于已进行储备的土地,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管理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规划管理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

1.3土地出让阶段,规划管理影响出让时机和出让收益

对不同用途土地的需求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发生波动,因此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在编制详细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城市建设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合理选择出让地块,核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明确详细的开发条件。另外,在出让土地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公开完整的规划信息,其内容不仅包括本地块的规划参数,还应包括地块所属区域的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各类配套设施的现状和规划情况等资料,以增加城市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依据,从而吸引广大的投资者,提高出让收益。

2、规划管理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互动问题

虽然规范管理在土地储备工作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协调互动问题,主要有:

2.1 土地储备工作缺乏规划管理的有效引导

在当前的国内形势中,城市都已经认识到土地储备的重要性,但是缺乏规范管理的有效引导。其主要出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近些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相应规划单位受到了诸多开发商与占地单位等的多方面的要求,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压力也就日益明显、加大,导致了我国城市规划为了能够实现提高更多的经济效益,出现出更多的有利局面,都奔着这种目标前进,逐渐障碍重重,政府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方向,两相并不能达到协调统一、方向一致。第二,当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很多的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用地。

2.2 规划管理缺乏储备土地市场需求分析问题

首先,对于规划的制定内容,往往指考虑到了规划体制下的刚性原则,但是对于市场节奏的把握以及相关需求还是不能够牢牢把握得住,因此在当前看来,这种规划的实质分析受理情况已经逐渐超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范畴。第二,当前的投资主体不单只是政府个体本身,还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的推动,但是这样也势必会导致项目规划的弹性加大。

二、规划管理在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

1、规划管理是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

土地政策在2004年首次成为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外的第三个宏观调控手段,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土地储备与出让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直接环节,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计划实施土地供应,理应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当前土地储备与出让的主观随意性大、受领导意志控制强、土地市场不健康、开发建设过热等问题。

2、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进行土地出让总价预算,有利于预先安排和落实土地征收和拆迁费用的支付及被拆迁人的安置,保障公民权益。同时,有利于保障经济型住宅用地的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确保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3、土地储备的规划管理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手段

土地储备机构应突出行政性、非营利性和专门性,其作用应体现在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土地资源和落实城市规划等方面。土地储备规划的主要作用就是以市场供求和经济发展为依据,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城市规划方案通过土地出让落实到地块。它可前瞻性地平衡征地指标和用地指标,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的问题,解决由于规划和房地产部门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造成的土地信息不完备等问题。

4、规划管理是完善和创新土地储备制度的需要

土地储备工作对完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升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提供城市建设资金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目前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阶段,土地储备制度需要进一步引入创新机制,实行规划控制。

土地储备制度主要通过三个环节实现“一个池子蓄水”和“一个龙头放水”的目的。显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有规划的合理控制。土地征购关系到储备资金的筹集运作、被拆迁人的安置、征地与用地指标的平衡;土地储备关系到城市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土地出让则直接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运行。而土地储备与土地出让在数量上、时间上、空间上存在的不一致性,更加彰显了土地储备规划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赵民,陶小马.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经济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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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1.1有利于保护耕地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工作。通过实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能够有效的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整理和开发,有计划的将土地投入市场。我国人多地少,这就决定了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也决定了我国需要坚守耕地红线,避免耕地无限制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需要着眼于城市存量土地,通过调整结构及节约利用,有效的满足建设的需要。同时还要积极盘活建设用地,有效的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确保更好的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

1.2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土地资源价值显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能够有效的掌握土地存量,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确保城市综合治承载能力的全力提升。在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十分紧缺的新形势下,需要充分合理的利用城市的存量土地,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管理。通过对土地收购储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更好的推动土地市场的完善,利用集中统一管理及有偿使用这种新的土地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将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1.3有利于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应

土地作为国家资源,国家对土地资源具有调节的能力。政府通过各项土地政策来调整土地结构,并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而且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对提高土地地资源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下,政府能够运用各种手段及对储备土地的分布、价格和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土地管理的规范性。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能力,确保土地的合理供应和调控。

2新时期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的途径

2.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围绕土地收购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了从项目启动至结束过程中诸多环节的工作程序,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凡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的一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除依法可以划拨的外,原则上都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从而形成国有土地先储备、后出让或出租的供应机制,由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

2.2建立风险约束管理机制

首先,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等工作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增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土地储备和土地资产运营效益。第三,建立价格补偿机制,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应明确土地价格内涵,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土地收益分配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

2.3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

对于土地一级市场,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其垄断的力度,从而使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得以实现。并进一步控制好建设用地,做好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作,加快对土地市场进行培育,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并要强化土地市场秩序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来增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土地资产效益得以发挥出来,保证土地市场运行的平稳性。

2.4增强储备土地调控效果

通过制度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及市场供需状况有效的结合,进行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实现对土地的计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来对城市储备土地范围进行规划,明确土地的用途,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的情况,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规划及计划的有效衔接。对于储备及规划的土地需要统一进行规划,分期开发,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有效的增加土地的附加值,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前期开发主要涉及到各种基础调入的建设,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方法来选择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土地熟化,确保土地附加值的增加。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需要充分的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及积极性,使各极政府成为什房屋拆迁安置的主体,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机制,并使其与行政手段相配合,对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进行调整,从而更好的满足房屋拆迁的需要。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明确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单位及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涉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应实行原地或就近地段安置。进一步对供地的批量、时序和投入时机进行把握,加大力度盘活城市重要区位的存量土地,加快推动土地熟化,进一步对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完善,通过科学供地,更好的挖掘土地升值的潜力。

3结束语

当前国家在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将土地收购储备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以此来有效的实现土地的优化利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合理利用土地已成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及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的力度,加快推动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白 单位: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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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 30%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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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其他各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一条(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并经投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前,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投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期开发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第十二条(储备地块的权属证明)

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

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

第十三条(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十四条(储备信息统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性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市房地资源局。

第十五条(储备地块的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9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要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扩大土地储备量,增强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注重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外,也要注重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征用或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实行规划控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要依法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实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被收购时的土地用途,参照土地评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土地价格。对收回或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

各地在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储备的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后容积率提高的,应当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应采取熟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要依法进行。为有效利用土地,在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可以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短期抵押、出租,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储备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机,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投资风险。

四、加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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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的范围。

第十一条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手续。

第三章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负责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通过对该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效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凡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必须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供应。

第二十四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供应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用地者,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章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作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资金专户。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所增值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逐步充实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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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近几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国内的房地产经济普遍不景气甚至出现房地产泡沫经济,许多开发公司无疑或者有意地延缓了土地储备的计划以便在经济危机中保存实力。但是国家的相关宏观调控政策有力地延缓了房地产经济的进一步衰退,可以说这正是开发公司的进行土地储备的有利时机,他们应该做好相关的土地储备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便掌握更好的发展时机应付房地产经济的诸多变化。

2.现阶段开发公司实施土地储备的必要性

2.1 国家对房产经济的进一步调控给开发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当前的经济形势瞬息万变,存在着许多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的因素,当可控制占据因素处于主导地位之时,经济便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而当不可控制因素处于主导地位之时,则经济方向便不可捉摸。当下的房地产经济便是面临着这样的窘境,进一步不足以激活疲倦的房地产经济,退一步也不足以自保不蒙受任何损失。许多开发公司在遭遇经济危机的影响之后开始不知所措甚至是迷失投资的大方向,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他们甘于作壁上观做一个旁观者借以远离混乱房地产经济的迫害。所幸国家相关组织对当下的房地产经济作出了相对比较客观的分析,并作出了一些调整,近年出台的新国八条,就是希望通过这些房地产政策来挤出房地产泡沫,来保障低收入民众的住房福利条件改善,同时,使得新出台的房地产宏观政策不对经济增长造成多少冲击。一些理智的开发公司投资者勇于突破积极性应国家的宏观调整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土地储备工作借以观望房地产经济是否复苏进而大展拳脚给自己的公司创造经济收入,他们的铤而走险自是得到丰厚的回报。尽管当下的房地产经济疲软不堪,但经过国家的一系列调控之后,房地产经济的复苏指日可待,我们不可能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做一个孤独的经济投资者[1]。

2.2 房地产经济屹立不倒的现实给开发公司创造了土地储备的机会

中国的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时间短、历史遗留问题多,因而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障碍,尽管遭遇各种各样的难题但它终究是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屹立不倒。暂且不论中国的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背景,外国的房地产经纪在几百年的发展中也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房地产经济也是几经波折而后重新步入正轨占据国民经济的主要位置。从中国和外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背景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房地产经济的前途是一片大好。这是因为:一者中国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无形中给房地产经济创造出新的活力,住房问题成为人们共同关切的问题;二者随着发达城市工业用地的增多,城市土地储备极尽饱和之势,此时的土地储备能抢占先机为房地产经济增加收益;三者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农村地区逐步城镇化,当地的房地产经济蒸蒸日上,可谓寸土便是黄金。从当前国家高举经济建设的大旗的背景下,房地产经济以其绝对明显的优势而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投资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大力进行土地储备工作以待日后房地产工作的开展[2]。

3.切实有效的前期准备工作

3.1 把握土地储备工作的前期准备时机

土地储备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公司等多个部门,而且在纷繁林立的众多开发公司中想要轻而易举地获得国家认证的土地储备资格也不是一件易事。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与发改委、规划、建设、电力等10多个部门紧密相关,具有工作任务繁重、协调难度大、情况复杂、事情具体等特点。为使得土地储备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有效地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的实际开展,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恰当地介入:为提高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效率,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某块土地实施拍卖以前以协议委托的形式出让地块所在区域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主要负责办理计划立项、规划和土地报批,与委托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委托开发整理协议书》,对委托地块开发实施指导帮助、监督检查和验收。这种车马未至、粮草先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则能有效避免同行之间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开发公司此时做足了准备工作便是坐山观虎斗、坐享渔翁之利等待土地储备文件的批复而已[3]。

3.2 协调土地规划与工程部门间的工作

土地储备并不是一项单一、简单的工作,在实际操控阶段许多部门都参与进来一同完成土地储备工作,因此讲求部门之间的配合是极为必要的。土地储备必须与城市规划紧密配合,做到土地储备规划先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宏观,主要对建设用地和农村用地作出一些苛刻的限定,而城市规划则是居高临下从操作层面为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提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两者间相互制约、共同牵制。在土地收储阶段,城市规划影响储备土地的收储类别、收储区域和收储时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收储前征询规划部门意见,从用地性质、区位配套、规划发展前景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在土地出让阶段,城市规划也理所当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出让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规划部门进行出让方案审查,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的意见直接影响到储备土地的出让时机和出让收益。在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否则仅凭自身的力量很难协调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最终必将影响前期开发工作[4]。

4.结语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调整下,房地产经济仍旧没有失去任何潜在的发展机会,开发公司应该审时度势紧抓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机会进行土地储备。把握土地储备工作的前期准备时机、协调土地规划与工程部门间的工作,在做好土地储备的基本前期工作之余大力发展房地产经济。

参考文献:

[1]杨遴杰.国外土地储备制度及借鉴[J].中国土地,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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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现状

土地储备制度源于国外,最早起源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最初是为解决城市人口问题,后来欧洲国家相继开展了该项工作。我国于上世界九十年代末开始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上海土地发展中心的成立为发轫,许多城市纷纷开始实施土地储备制度。

近年来,随着宜昌市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也得到了长足发展。通过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强化政府调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充分发挥了市场再配置土地上的基础性作用,合理有效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支持了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支撑了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了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城市面貌,发挥了政府融资平台的巨大作用,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但当前的土地储备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表现在:一是工作“守”多“攻”少,“大储备”及“主动储备”意识不强。二是收购储备资金来源渠道需完善。三是未实现“应收尽收”,储备土地“熟化”程度不够。四是现有土地储备内设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土地收购储备任务的需要。

2 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2.1 更新理念,显化资产价值

经营土地是经营城市的核心。城市土地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最基本要素,是城市各种资源配置的载体,是城市最大、最具活力、最有增值潜力、最容易被政府控制的重要资产。无论城市规模的变动还是经济总量的增长,最终都要通过城市土地利用的规模、密度和结构来显示。城市竞争力的衡量也是最直接反映在城市土地总体价值的高低之上。当前,在宜昌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创新土地储备机制,实施“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战略,推进土地资产资本化,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城市土地储备经营包括土地资本的投入、土地的储备、土地的供应、资金的融入、土地的收益分配。土地储备是龙头,依法取得土地实施收购储备,并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土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有计划地将土地投放市场;土地融资是支撑,城市土地经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由于土地储备和开发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政府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土地经营数量有限,因此,须借助土地抵押寻求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撑;充实财政是目标,土地是宜昌市城市建设的“聚宝盆”,做活土地经营的根本目的是抓好财源建设,从经营土地中找城市发展的原动力,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增值收益,扩大土地收益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募集更多的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调节社会分配,从而推进宜昌市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

2.2 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增强指导作用,规范土地收储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又是资产经营单位。土地储备运行实践涉及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投资立项等多方面工作。宜昌市目前执行的是2000年的《宜昌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出台新的《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定位,统一运作模式,界定土地储备范围,保护土地权利人权益,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规范融资行为等。

修订出台《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作为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的纲领性文件: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能够根据宜昌市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有计划地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从而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改革,盘活和显化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解决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四是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规划的实施,以实现城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得到落实。五是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2.3 构建良好的工作“机制”,体现公正高效,推行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

土地储备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部门多。要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应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2.3.1 构建“土地储备四层工作机制”。决策层:成立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建议由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层:市城区国有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监督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联动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等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2.3.2 实行“土地储备三类会议制度”。土地资产经营委员会年会每年召开1―2次,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规划储备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市政府每月召开土地储备例会,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专题研究具体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事项,土地储备例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层次适时召开土地收购储备集体会审会,集体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业务事项。

2.4 把住土地收储“关口”,实现应收尽收,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构建“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制。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牢牢抓住收购储备和供应两个核心环节,切实做到从收购、收回土地、储备土地到出让土地,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向市场供地。

推行“应收尽收”。政府掌握土地的“统一收购储备权”,对于城区内所有需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由政府收储,在这一点上应赋予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依法收储的强制性;对于增量经营性用地也须纳入到收储范围,先行统征,形成集聚效应,通过招拍挂等形式有序投放市场,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从土地上的直接收益。同时,应积极规范二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交易行为,当前,宜昌市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经土地收储机制规范到位,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的隐易时有发生,由于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监管难以到位。

2.5 实现工作方式的转变,化被动为主动,增强储备土地调控效果

坚持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化被动为主动,充分挖掘土地资产的增值潜力,切实增强土地收益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2.5.1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主要结合道路交通网规划、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发展,做好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如:结合城区南展和跨江发展,应着手编制市城区江南片区的土地储备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2.5.2 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衔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拟定规划储备土地范围。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负责核发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纳入规划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暂停规划选址定点、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控户籍迁入和土地用途变更等。

2.5.3 加强“土地熟化”整理。对储备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开发,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包装扮靓土地,将“生”地做“熟”地,“荒”地变“宝”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实施方案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增加土地附加值,实行土地收益最大化。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委托市城司组织实施,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对前期开发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5.4 理顺征地拆迁机制体制。发挥区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调动区级政府参加房屋拆迁安置的主观积极性,使区级政府真正成为房屋拆迁安置的主体。仅靠行政手段来协调远远不能满足房屋拆迁的需要,需要通过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机制等经济利益来加以调整。

2.5.5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应尽快明确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单位及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涉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应实行原地或就近地段安置。

2.5.6 科学供地,充分挖掘土地升值潜力。把握供地的批量、时序和投放时机。着力盘活城市中心地区、繁华地段等重要区位的存量土地,使黄金地段“溢出黄金地价”;通过“土地熟化”过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使生地“溢出成熟价”。

2.6 打造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助推城区经济发展

土地收购储备,为城市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是重要的融资平台。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了城区优质土地资产,通过垄断经营,集中供应,具有了较强的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为银行等金融部门所认可。为进一步打造该融资“平台”,需做好以下几点:

2.6.1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的10%提取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同时,为满足“应收尽收”的需要,市财政应加大对土地收储周转金的投入支持力度。

2.6.2 继续加大融资力度,增强融资的主动性、统筹性,减少资金风险。履行土地储备的贷款主体资格,结合职教园、旧城改造等项目建设,科学编制融资规划与计划,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贷款融资规模,保持时间的连贯性和融资环节的顺畅性,保持土地收储政府融资平台的良好信誉,有效应对“还贷峰值年”的各项工作。

2.6.3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概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对土地储备中心垫付的储备成本,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价款后,及时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2.6.4 认真核定储备土地成本。储备土地成本由国土、财政、房产、审计部门审定。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需要专门部门审查的费用由审计部门审定,其它成本和总成本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2.7 完善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土地收储的执行力

当前土地收储工作要求高、任务繁杂、资金流量大,现有人员编制数量、内设科室级别,以及未设置财务科的现状已极不适应日益复杂、繁多的工作需要。为了土地储备事业的长远发展,建议:一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增设财务科。二是为更好地履行土地储备职能职责,建议储备中心内设科室级别由副科级调整为正科级。三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以满足日益繁重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需要。从而形成一支有本事、肯干事、于成事的干部队伍,为土地储备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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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

2 城市土地储备的功能

2.1有利于政府调控土地的供应能力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使得城市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只有储备机构才能通过征、购、换、转、收等方式将土地集中。直接进行储备或者经过开发后进入储备库,然后按计划从储备机构出让和出租土地。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政府掌握了城市土地的统一收购权,把分散的存量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同新征用地一起纳入土地储备体系。

2.2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预上市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土地收益按合约及时足额到位,促进了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优化,克服了原企业自发招商时土地产权交易操作不规范、交易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改制进程迟缓等弊病。

2.3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城市功能

我国的很多城市的生产功能很强,在城市内部有相当多的工业用地。相应的,城市中的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绿地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低,产权不清晰,交易成本巨大,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来优化城市内部的土地利用结构,将会是很漫长的一段时间。同时由于市场机制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品的需求,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土地产品,如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和公园、绿地等非盈利性事业的供给无法得到切实的解决。通过土地储备制度,运用行政手段加快旧城改造的步伐,通过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降低城市更新的交易成本,解决当前城市建设中局部建设与整体规划、项目建设与区域功能之间的矛盾,改善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城市功能。

2.4提升土地资本价值,调控城市经济发展

通过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区域的土地进行集中成片设计和整理,重点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区位条件,使储备的土地形成聚集和规模效益,从而提升城市土地资本价值。通过土地出让,依靠市场运作形成城市基础设施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政府经营城市的能力。同时,政府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来调控城市投资、引进外资的方向、速度和规模,对城市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行适度调控,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储备制度,提高了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促进了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土地市场的发育。

2.5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预测

规划在空间上有较强的刚性,即规划的土地用途经确定后一般不能改变。而现实中预测在实现时间上却有较大的弹性。即实现规划的时间可能因经济条件不具备或土地使用权分散调整难度大等原因变得难以预测。在按规划实施旧城改造中这种情况非常突出: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可以对按城市规划近期需要调整改造的土地优先收购。进行集中成片的整理,并按规划用途出让。使政府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住规划实施的进程,也使得以往靠社会投资难以实施的集中成片的旧城改造规划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调节下逐步实现;增强了政府推动城市发展、促进规划实施、调整城市用地结构的主动性和宏观调控能力。

3 城市土地储备机制运行模式的内涵

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实际上是法律规范下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调节转换机制。也就是说,由政府授权的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通过土地的购买行为,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然后进行土地的整理与开发,将这些城市用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城市土地需求或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或年租等方式将储备后的城市土地再投入市场。因此,城市土地储备机制运行模式主要是由“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出让”三个环节构成。

3.1土地收购

通过土地收购,实现土地资源由农村集体所有者或城市土地使用者手中向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集中。土地收购主要包括:(1)回收。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回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强制回收,即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受政府的委托,收回闲置以及逾期未开发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到期回收,即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受政府的委托,对出让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原土地受让人又不愿意继续给付土地出让金受让的土地,实施正常回收。(2)收购。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对于部分地段好、土地差、收益高,但使用不合理的城市土地,或者在城市土地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地块,按政策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购回这些城市土地使用权。(3)置换。对于在企业改制中,部分使用不合理的工业用地,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可以利用价格杠杆和所储备的城市土地,以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置换来达到收回这些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从而达到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目的。(4)征用。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通过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预征或实征,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将其纳入城市土地储备的来源。(5)整理。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在接受委托整理不同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分享委托人的部分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作为城市土地储备的来源。

3.2土地储备

城市土地储备包括了对收回土地的开发或再开发。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身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单位,对城市土地实施开发或再开发,使生地、毛地变成“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后的熟地。实施城市土地的前期开发,可增加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利润。对于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而言,只要按计划科学安排这些市场土地的前期开发,是有利可图的。城市土地的前期开发与整治,可以为城市土地的招标拍卖创造有利条件。政府无偿收回的城市土地,可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储备库。需要政府收购储备或征用储备的城市土地,则可采用三种方式予以储备。一是直接利用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以收购、征用土地的方式进行储备。二是以贷款担保的方式收购、征用土地并予以储备。其程序大致为,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征用土地的单位签订协议,商定收购、征用土地的价格;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作担保,由被收购、征用土地的单位到金融机构贷款,所贷款额可用于被收购单位的厂区移建或生产经营等,也可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安置补偿、土地补偿等;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所储备的城市土地实施开发整理,并予以招标拍卖,从其拍卖的收入中支付所商定的价格,用于还贷,同时撤销贷款担保。三是以赊账方式购买、征用土地并予以储备。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征用土地的单位协商,采用赊账的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在该土地招标拍卖之后,将全部所得扣除应缴的税费,全额结算给被收购、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前两种方式虽必须提前支付收购、征用土地价款,但它所带给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收益较大;第三种方式虽不需提前支付收购、征用土地价款,但土地储备机构的垄断收益却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在城市土地储备的具体操作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这三种方式可交替或选择使用。城市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3.3土地出让

无论是通过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征用进入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的地块,其土地出让或年租时均视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行为,所以必须统一纳入城市土地供应总量计划,进入市场的方式可以是协议、招标和拍卖。随着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城市土地出让或年租的方式应转为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土地资产的收益。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后,既可采取出让长期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可根据供需双方的要求,采取年租或短租的方式,以实现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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