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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美学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4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理性主义美学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理性主义美学

篇1

当今在建筑领域的建筑师们,一直关注对建筑材料的创新使用,他们认识到如果没有材料构建的建筑,只能存在于建筑师图纸上和海市蜃楼的幻景之中。传统上建筑表皮担当了承重和围护的双重任务,包裹在建筑体块之外,表皮的所谓形是由体量来决定,表皮是为体量服务的没有自身的独立个性,在西方19世纪末的建筑,即便只是物质表面的装饰,也是“清教徒式现代主义建筑”, 和我国一样跳不出秦砖汉瓦的模式。

现代建筑使表皮与支撑结构得到了分离,从而使表皮不被动因此就有了多样化。同样也促使建筑师在表皮材料有多种选择的余地,同样也使建筑的造型上有多种突破和创新,更重要的使建筑师的智慧得到了发挥和升华的空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单就在玻璃这种材料的运用上表达了透明、不透明和半透明的虚实转换。所谓透明与半透明的差别在与透光与透视的这两个概念,既透光又透视的称为透明;那透光不透视(或透视模糊)的称为半透明。

在建筑师眼里透明是一种开放与包容,能够拓展建筑空间,能够通透的去洞察,正像德国建筑师密斯・范德罗所说:“当我们把玻璃用在外墙时,我们可以把新的结构原则看得最清楚”。

然而在对于透明性的表现中,建筑也失去了许多丰富而微妙的品质。很多传统不透明的材质,都是有质感的。相反因玻璃的透明性而丧失了视觉上的可感知性和传统意义上的质感。

半透明材料呈现了模糊与朦胧,有一种质感的透明,改变了建筑的空间和形式。真是星转斗移,西方建筑史对于透明性的不懈追求拐了一个弯,转而发现半透明的材质所带来另一种朦胧的美。

欣赏中通过猜想、想象和意会,才能获得某种审美享受。现代中外艺术追求模糊、抽象等,也试图达到朦胧美的效果。自然界中,水光山色的空蒙迷茫,月光下物体的模糊恍惚等即为自然界的朦胧美。艺术中的朦胧美表现于内容意蕴的模糊、多义、抽象、含蓄蕴藉不直露,表现于形式多用比义、象征、隐喻,语言、形、色、声及其组合的模糊不确定、离奇超常,大幅度的变形、变色、变声,使人难以通过直观和按常理加以理解,必须通过丰富的想象力进行猜测、推断,才能把握其真实的含义和内在的美。

我们知道透明或半透明实则是对光的驾驭,开放与梦幻是对光的追求和表达,这一切都在于建筑师内心的追求和灵感。

法国当代著名建筑师让・努维尔(Jean Nouvel)对光的运用有独到的理解,他说:“传统的建筑是以固定的体量作为基础。这里边没有注意到光的首要性――正是光使得人们能够看到建筑!并且它忽视了光的可能性以及它的多样性。对于人们来说,光是实体,是材料,是一个基本的材料,一旦你理解了光是如何的丰富多变,并且感受到它的丰富性,你的建筑语汇就会立刻变得不同,是许多经典建筑所没有想到的。这样,一个暂时的建筑变得可能了――不是因为暂时的结构,而是因为光随时改变着建筑的形态。不仅仅是在白天发生变化也通过室内灯光发生变化,对于人们来说使用光的感染力是人们的建筑中最基本的东西。人们的建筑经常被五、六组不同的灯光所环绕”。

让・努维尔说:“人们不能够创造一个为了将来的建筑”。 但我们认为建筑师完全有能创造一个名留将来的当代建筑。

U型玻璃的视觉特性:U型玻璃的表面压有微凹凸的花纹,使立面呈现条纹状肌里,故而具有透光不透视的性能,对强烈的日光具有漫反射的效果,虽有7.3%的反射率但不会产生所谓的“光污染”。 在夜晚室内的灯光使建筑反衬出一个发光体,形成朦胧的视觉效果。

荷兰著名建筑师维尔・阿雷兹在他设计的博克斯特(BOXTEL)警察局, 他了解公众对这个建筑的“窥探”心理和这个建筑又需要的机密性, 他采用了U型玻璃并根据建筑的不同区域,将U型玻璃作了不透明、半透明和透明的处理,较好地调和了这种冲突,同时又取得了风格上的统一。

当人们站在由U型玻璃包裹的建筑物面前,确实令人无法读出这内部的信息,更不知道那里边发生着什么,用他的话来讲:“有时建筑也愚弄人,让人们感觉能看到什么,但事实上什么也看不到。公共建筑更多的时候是半公开性的,与公共空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窥视望的存在令我十分兴奋”。

当代许多欧美著名的建筑师如瑞士的雅克・赫尔佐格(JACQUES HERZOG)和皮埃尔・德梅隆(Pierre de Meuron)、雷尔・库哈斯等都非常喜爱U型玻璃这种材料,国内的不少著名建筑师如戴复东、王澍等也同样有U玻建筑的好作品。

篇2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3.04.021

体育课作为一门讲究技术与智慧的课程,它所呈现的力与美的魅力是无与伦比的,体育教师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设计中必须对课堂整体有一个统筹规划,所谓“整体”是指由事物的各内在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体育教师如何在体育课堂中树立整体的观念,如何关注课堂教学“点、线、面”的统一结构,并循序渐进地开展教学活动是教师在教学设计中首先思考的问题,而落实到实践层面我们必须考虑到的就是重视课堂教学的整体性,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学效果严谨完整地统一在一起。如果一堂课没有一个整体感,“东敲一榔头,西砸一锤子”,会让人感到凌乱不堪,上课效率也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教师不但要潜心研究教材,抓准教学的重难点,还要注重教学的整体性。现就《站立式起跑》一课,来谈谈具体的做法。

一、注重课的整体性

课的整体性应体现在情景的整体性和课的各组成部分的整体性上,情景的整体性是指一堂课以一个情景贯穿全课。当然,一堂课中也可出现片段情景,但总没有整体性情景的效果好。课的各组成部分的整体性是指课的各个部分都围绕课的目标和重难点进行设计。

1.情境联动,把握整体线索

在站立式起跑中,笔者采用情境教学,并且“一境到底”。所谓“一境到底”是指在一节课中,以一则典型材料为主线设计情境,通过情境教学,让学生在情境中体验 、探索、实践。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教学内容,笔者把情境设计成“花果山上的一天”,笔者扮演美猴王,学生扮演小猴子。课中设计了七个情境片段:“早上做操——耍棒练基本功——大家来游戏——小猴学本领——大家再游戏——小猴运桃——同庆丰收”。仔细分析七个情境片段,实际上都在“花果山上的一天”的大情境中,并且符合逻辑,没有突兀的感觉,因此学生参与积极性高,课堂气氛活跃,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2.环环相扣,彰显整体优势

体育课虽然分为准备部分、基本部分和结束部分,实际上,这三者是紧密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整体体现在准备部分为基本部分作铺垫,基本部分的辅教材既能发展体能,又能巩固主教材,结束部分的放松要针对基本部分的内容而定。

通常,准备部分的目的是活动肢体、预防伤病和激发兴趣,为基本部分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但笔者以为,新课程背景下的准备活动还需为基本部分做好技术上的铺垫。在本课的准备部分,笔者设计了一个通过“手掌顶棒”“立棒击掌”等练习活动的“耍棒练基本功”的小游戏。虽然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积极参与,可总觉得在技术的铺垫上做得不够。假如在准备部分设计一些发展快速反应的游戏,如各种姿势的起跑等,就能为基本部分奠定技术基础,提高技术教学的有效性。

在基本部分,围绕教学的目标和重难点,笔者设计了“互换位置扶棒”和“火速救棒”游戏,并通过一些变化,让学生逐渐掌握技术。在辅助教材部分,笔者设计了一个“运桃”接力比赛。在游戏的准备姿势上,笔者要求学生必须采用站立式起跑。这样的设计既能弥补主教材发展体能的不足,又能巩固主教材技术,一举两得,很好体现了主、辅教材的整体性。

主教材是站立式起跑和“运桃”接力比赛,主要侧重下肢运动,因此,在结束部分笔者设计了一套针对腿部放松的敲打操,同时选了比较舒缓的音乐,让学生在音乐的伴奏下,用纸棒轻轻地敲打自己的腿部,用按摩放松身心,用音乐荡涤灵魂,在这个优雅亲和的氛围中让学生充分享受运动后“静”的魅力。

二、注重主教材的整体性

笔者认为主教材的整体性应体现在主教材教学的练习步骤应围绕教学目标和重难点设计。

本节课的技能目标是让学生掌握站立式起跑的动作方法。针对教学目标,笔者首先通过游戏一“互换位置扶棒”让学生初步感知站立式起跑动作,从而引出本课主教材站立式起跑,再通过教师示范、学生模仿练习以及学生展示、师生纠错等方法来进一步学习站立式起跑动作,最后通过游戏二“火速救棒” 来巩固站立式起跑的动作以及学会站立式起跑的口令。这样的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层层递进,环环紧扣,既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又遵循了运动技能的形成规律,因而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本课的难点是学生重心不够下移前倾以及同手同脚的问题。针对本课的难点,笔者除了正反对比外,还特地采用游戏一:“互换位置扶棒” 来解决,并且着重安排了一定的时间让学生练习。方法:两位学生分别站在相距1.5米的红线和绿线后面(左脚在前),右手拿棒(棒顶、棒中等部位),两棒对齐,错肩站立。当哨子声响,两人同时松开手,跑去扶对方的棒,只有两人都扶到了棒才算获胜。为进一步解决身体重心下移不足的问题,笔者要求学生根据自身的身高决定握棒高低位置(手握得越低身体重心就越下移),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身体重心不够下移的问题。在教学中,笔者针对个别学生身体不够前倾的问题,要求其把纸棒放在离身体远点的地方,不知不觉解决了问题。

三、注重场地器材的整体性

笔者认为场地器材的整体性应贯彻“一场多用,一物多用”的原则。

1.一物多用,步步为营

在本课中笔者采用一物多用的教学原则,用卡纸做成的五颜六色的纸棒作为本节课最重要的器材而贯穿课的始终。从热身活动中的棒操、“耍棒”过渡到基本部分的游戏“互换位置扶棒”和“火速救棒”,都用到了器材“纸棒”,在站立式起跑练习时纸棒又变成了“起跑线”,在辅助教材接力比赛中孩子们用手中的纸棒拼成了弯曲的“小路”,而在最后的结束部分放松操中纸棒又变成了“”,合着音乐节奏用纸棒敲打身体各部分进行身心的放松。一根小小的纸棒把教学各个环节紧紧串联起来贯穿了一堂课,就像一根线串联起一颗颗珍珠,变成了一串项链。

2.一场多用,层次分明

教师在设计场地时,一定要根据教材特点,从场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尽量一地多用,注重实效,注重合理性。本节课的上课场地规定在室内篮球场,横宽纵短,考虑到安全因素及主教材游戏要求学生之间必须保持在1.5米左右的间隔距离,因此设计了两列横队面对面在篮球馆内横向排开。为了便于教师在教学中组织调动以及易于学生找到自己的活动区域,在基本部分笔者用红、绿两种颜色的胶带在场地上划了四条主线,并在两条红线上标上小标志作为前排学生的站点,同时在分层教学中,用不同颜色的胶带来表示远近距离。在站立式起跑完整练习时,为避免队伍调动过于频繁,根据场地纵向距离短的实际,笔者设计了听到口令后跑几步的练习。尽量考虑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活动,在结合教材内容基础上有效提高场地的整体性。

四、注重单元的整体性

单元作为学期课程的基本构成体,在体育课程安排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把握单元课程设置与按照单元要求设计课堂教学如同盖房子,第一课时的设计就如同盖房子中的打桩奠基,只有桩打深了打实了,整个单元的“房子”才能稳固坚实,才能继续一层一层地往上盖,最后盖顶一所房子才算完工,但在实际上课过程中,我们必须在心中画下“单元”目标的蓝图,才能让每一块砖落到实处,让每一个设计恰到好处。

篇3

(十七)、最新动向

自1960年起,证据法学的研究兴趣开始逐渐但却稳步的复苏。在英国出现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一系列的报告,1968年和197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法》是这些报告的总结成果。该证据法极大地减缩了民事案件中证据法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意义。在刑事案件方面,1972年的刑事法律修正委员会的第十一次报告以及1981年的刑事诉讼程序王室委员会的报告,以一种含混的方法运用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并由此促使人们又延续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讨论,但是没有产生任何重要的立法上的变动。在这段时期,共同体的学者和法律改革者出版了一些著名的著作,但是这些都没有形成和主流传统的剧烈断层。

在威格摩尔顶盛期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这段时间内,尽管证据法学的发展不甚理想,但是判例法和基于判例法所写就的二手著作,还是相当成熟的,尤其是在期刊里发表的一些作品更是如此。证据法学的研究吸引了一些法律界的优秀学者,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美国,学者们的研究是颇有深度的。但是,他们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非常具体而微的,而且后来表明其生命力是相对短暂的。1977年,也就是在《联邦证据规则》制定后不久,两位前沿性的评论者指出:证据法学科领域应当来一点兴奋剂;自从上一代证据法改革者遭遇失败以来,它就一直处在凝滞状态。如果这样说前二十五年该领域未能出现任何一部有分量的著作,则可能只是稍稍夸张了一点。

从1984年的角度看,这种说法确乎有点夸张了。造成这种相对停滞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普通法国家,对证据的教学、写作和思考全都集中在证据“法”上。学者们倾向于遵循证据规则。许多年来,证据规则的范围缩小了,其重要性也降低了,它们也变得愈发简单了。但是,近期的许多发展都有望把证据法学科从沉闷而无生气的状态拯救出来。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发展都同证据和证明的各个方面相关,而基本上与技术性证据规则无关。

首先,佩瑞曼(Chaim Perelman)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发展出来的新修辞学,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影响。这有助于我们回想起古典的和中世纪的修辞学研究,这种修辞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在法庭辩论领域发展起来的。该学科表明,事实问题对于律师推理而言,能够提出和法律问题一样有趣和一样重要的问题。

其次,一个相关的发展是对在法庭辩论背景下所产生的盖然性推理的性质,发生了一系列的争论。在对证据问题的论述中,人们普遍认为事实审理者所关心的是盖然性,而不是确定性。然而,尽管在若干相邻学科盖然性的理论引发了极大的趣味,但是,在许多年来法律家们对所涉及的盖然性问题的性质几乎从来未曾留意过。之后,部分是因为加州于1968年发生的“人民诉考林斯”一案中出现了若干基础性的数字错误所刺激,在美国遂兴起了一个关于在诉讼中对数学的使用以及滥用的激烈争论。在开始的时候,一些主要的参加辩论者认为对于盖然性的所有推理,都毫无疑问主要是关涉数学的。但是,他们在关于将盖然性的计算公式运用到特定的情景中的正确方法,以及对在法庭上明确诉诸数学式的辩论在司法政策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等问题上,存有歧见。在1970年代后期,所有出现的证据法书籍都致力于将数字上的和数学上的盖然性运用于法律当中。到1977年,英国一个叫科恩(Jonathan Cohen)的哲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并非所有关于盖然性的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性的,有一些对于证据盖然性的判定,可以根据客观性的而不是数学性的标准予以合理的论证和评断。在哲学上,倾向于运用数学方法进行盖然性判断的,称之为帕斯卡主义;倾向于运用客观标准进行盖然性判断的,称之为培根主义。科恩进一步认为,虽然不是全部,但大多数法庭上的盖然性辩论都适合运用培根的归纳式理论,这种理论较之数理盖然性的标准观来得更佳。他并且认为,包括边沁,也许还包括威格摩尔在内的重要证据法学家,可能都属于培根主义的范畴。科恩的这些观点,在包括法律在内的许多学科中,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到现在为止都还未能纳入正规。

第三,还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便是对包括但不局限于证人心理学在内的法律和心理学的关系研究的兴趣开始复苏。在1890年和1920年期间,学者们对这个领域是非常感兴趣的,尤其是在德国和美国。之后,可能是出于非常含糊的原因,这种兴趣完全消失了达接近五十年之久。直到1960年代,这种研究兴趣才开始恢复。这主要应归结于哈瓦德、马歇尔以及泰兰科尔及其他学者的努力。在开始的时候,这种研究在范围上是非常狭窄的,它主要是进行试验研究,而且也集中在某个具体的方面。但是过了些时间,一种批判性和分析性的研究方法应运而生了,证据心理学又一次受到了人们的尊重。

三、对英美证据法学主流思想的捕捉和概括:理性主义传统

对英国和美国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历史的某些重要片断的简要考察,至少应当足以说明,这种描述决不是对证据法这个专门性分支学科发展历史的直接案例研究。从很早的时候起,对于是否存在或是否应当存在任何形式证据规则,这种证据规则的确切地位如何,尤其是对证据问题作出司法裁断的地位如何、以及证据法作为一个学科的范围如何等等,就一直存有争论。在作者的关注点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周期性的紧张,以致在证据法的实质内容和文字形式之间经常存有难以弥合的距离。大多数的证据法学者几乎不可能不意识到将证据法的研究同程序法、实体法、心理学、尤其是逻辑学、认识论以及心理学等等割裂开来进行研究的虚构性或非自然性。可是,对证据法进行系统化和简易化并在某些情况下予以法典化的愿望,对证据法原则划定精确的和狭窄的界限也会产生同样的压力。根据某一个原则对证据法予以体系化的阐释和揭示,是吉尔伯特及其后继者的主要关心所在。对边沁、坎布利尼这些证据法学家而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某种自由证明的观念。吉尔伯特、皮克以及十九世纪几位重要的证据法学者则试图将证据规则归纳在存有不同理解的“最佳证据规则”的之上。斯蒂芬则旨在发现一个单一的“关联性”原则。所有这些努力都归于失败了,从撒耶以后,现代倾向是将证据法主要看作是对自由证明和证据自由衡量所施加的各种不同限制的一种汇合。

证据法学研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领域。其中有一些争议确实属于证据法研究的某个特定方面,例如概念上的分歧、关于推定、传闻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的争议等等。其它的一些争议则体现了标准法律或法理学争议的具体应用,如对陪审团、对抗制或者法官造法、法典化等方面表示赞成还是反对的争议。有一些分歧,如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主义者之间的分歧、民权自由主义者和法律与秩序的主张者之间的分歧、帕斯卡主义者和培根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则反映了更宽泛的差异。有一些争议在历史上有相当程度的连续性。例如,现在于英国就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改革所发生的争议,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期间就曾经在爱丁堡法律评论中进行过了。

虽说存在这些理论上的紧张和歧见,但是从吉尔伯特到边沁、撒耶、威格摩尔、克劳斯以及麦考密克,在几乎所有的证据法学家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在审判的性质和目标方面、在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和确信方面以及在对争议事实问题的推理中所涉及的因素方面,英美证据法学者几乎无例外地,或者以明示的方式,或者以默示的方式,表现出了相似的看法。但是,他们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和必要性、证据法的作用和理论基础、特定证据规则的细节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见解。但是这些歧见是在基本命题和概念相同的构架内发生的。

以包含着一系列主张或观点的模式形式或者理想范式,将那些为英美证据法学者所共同认可的认识论和逻辑学上的重要命题提出来,是适宜的。这些命题是学者们都予以接受的。

(一)、关于认识论上的命题

1、 事件和事态发生并存在于人们的观察之外;真实的陈述是同事实相符的陈述,也就是同外在世界中的真实事件或事态相符的陈述。

2、 对过去事件的当下认识原则上是有可能的;在此背景下,“认识”意味着有保障的确信,它满足了与真实世界的事实陈述真实性相联系的特定的证明标准。

3、 对过去事实的当下认识,典型地看只能基于不完全的证据。由此所派生,对所主张的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典型地看只能是一个盖然性或可能性的事情,而缺乏完全的确定性。

4、 对过去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一般地说,必须基于对外在世界中事件通常过程的“库存知识”来进行。在任何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库存知识”依次包括盖然性、为科学界所确立和接受的一般定理、专家意见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经验而形成的“普通意识”定论。

(二)、关于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命题

1、特定的过去事实主张真实性,也即案件中系争事实的真实性,必须根据提交给决定者的相关证据获得证明,

这是实施实体法的必要条件。

2、基于证据,通过对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决定实施实体法,乃是实现补救的正义也即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

3、既然对于事实主张的决定一般只能发生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那么,法律正义便只能满足于缺乏绝对确定性的证明标准。

5、 决定的正确性,也即,将有效的实体法正确地适用于被证明为真实的事实,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当然,对于决定的正确性应当被赋予何种优先性,还存在着争议的余地。因为,这个价值同诸如国家的安全价值、家庭关系的保护价值、程序公平价值以及其他价值,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特定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证据程序、证据技术以及证据手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事实认定上的精确性,是对它们作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它不是唯一标准,此外,诸如速度、便宜、程序公平、人道主义、公共信任以及避免对程序参与者的骚扰等等,也是可适用的评价标准。这些关联的优先性应当如何设定于这些各不相同的标准,也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

(三)、关于审判中推理的命题

1、 在并且只有在对于争议事实主张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是基于提交给决定制作者的相关证据获得的推论而作出之时,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方法才是“理性的”。

2、 由证据所作的推论是否有效是由逻辑法则来规范的,适应于对事实主张盖然性判断的形成和确证的典型的推理模式是归纳法,而演绎法起着第二位的作用。至于是否所有的盖然性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式的,或者,是否有某些法庭上的盖然性判断原则上是非数学式的,也即是培根主义的,还是一件尚存争议之事。

3、 将归纳法运用于现有的证据,对过去事实主张赋予盖然性的真实价值,乃是有可能的。

(四)、关于审判模式的命题

如果上述的观点体现了证据理性主义理论的标准要素,那么,要在证据理论和审判理论之间划分明确界限,显然就只能是一个虚构。一般来说,证据理论以审判理论为前提,或者构成审判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对于这种关系的论断也有必要持慎重态度。这部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证据学者都对审判理论发表了明确和成熟的观点,部分是因为在英美审判制度的目标和成就的相关表述上,学者们所达成的共识,较之在证明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上所达成的共识,要来得少。然而,我们可以把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作为理想模式,这个模式既适合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也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成熟观念所认同。边沁提出的审判模式稍作修正,便构成了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但是,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必然以边沁提出的那种以“决定的正确性”为主要目标的审判理论为前提条件。虽然关于该审判理论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争议,但这种争论都不是针对该理论的“合理内核”。由边沁提出但稍经修正的理性主义审判理论,表现为两个模式:第一模式是对立法内容的设定,反映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工具主义是该模式的理论基础;第二模式是对司法理想的期待,为第一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在这两个模式中,第一模式是决定性的,第二模式是反应性的。

第一模式的内容是这样设定的:

1、 形式法的

2、 直接目标

3、 是根据对提交于(以一种旨在导致真实和发现非真实的方式)

4、 被认为是有能力的

5、 和公正的

6、 具有反腐

7、 防错的充分保障的

8、 并且具有充分复核和上诉规定的

9、 决定制作者的

10、 既有关联性

11、 又有可靠性的

12、 证据

13、 的仔细的

14、 和理性的

15、 衡量

16、 通过对由法律预先规定的精确的特定事实主张,也即争议事实

17、 具有重要性的

18、 真正的过去事实的

19、 精确决定

20、 并通过对被认为与功利主义(或其他的善)相符合的

21、 有效的实体法

22、 的正确运用

23、 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二模式是这样阐述的:

24、 一般来说,这个目标是以一种具有一致性

25、 公平性

26、 和可预见性的方式

27、 予以实现的。

基于现在的目的,如果这样说,从吉尔伯特到威格摩尔甚至直到现在的所有重要的英美证据法学者和理论研究者,大致上都或明或暗地接受了以上这些审判模式观念,则是有合理和充分的理由的。当然这不是指在对这个特定的公式的态度上也是如此。该模式的核心理念有两个:一是,英美诉讼制度采取了一种同过去非理性证明模式形成对比的决定争议事实的“理性”模式。一如撒耶曾经指出的那样:从前采取物理或者机械的方法所审判的事项,现在代之以推理的方法来审判了。二是,采纳了“合理性”的特定观念,或者将它视为当然了。在培根、洛克和密尔等英国经验主义的哲学著作中,可以发现对合理性的经典型表述。但是这个语汇自身并不是太雅致,因而将这种“智性主流”称作为证据法学的古典理性主义传统是适当的,这样可以强调“理性证明”这样一个核心理念,并将特定的合理性观念作为理性证明的基本命题之一。

在证据法学理性主义传统范围之内讨论证据问题,其典型的命题可以简洁地表述如下:认识论是一种可知主义,而不是怀疑主义;相应的真理理论一般是指协调的真理理论;制作决定的模式被看作是“理性的”,它与诸如决斗、宣誓或者神明裁判等“非理性”模式形成对照;推理的典型模式是归纳式;对真实的追寻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一种方式,应当被赋予较为优先的社会价值,但并不必然是压倒一切的价值。

说现代审判制度是“理性的”,只是理性被认为是该制度中的具有可行性的“理想目标”,这并必然不意味着该理想目标一般总是会在实践中化为现实。在理性主义的证据法学传统内,经常可以见到对现存的诉讼手续、诉讼程序、诉讼规则以及诉讼制度的批评,说它们未能实现理想模式的标准。该模式中的第一部分是“指令”。它陈述了一种理想和标准,据此可以对实际的规则、制度、程序和手续进行判定。对此标准的接受,并不必然意味着某个特定的制度或者该特定制度的某个方面,在特定的时间内,都能在建构上或实际运作上满足这些标准。该模式的第二部分旨在说明该制度在整体上应当能够运作良好。理性主义传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者没有一个是完美主义者,他们都没有寄望于该理想能够百分百地化为现实。诚然,边沁的《司法证明的理论基础》一书是该理想模式的主要理论渊源,正是该书中提出的审判理论,成为对边沁那个时代英国(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包括苏格兰和欧洲大陆)诉讼程序、诉讼手续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深刻而广泛地批评的基础。探讨任何一位学者对他们自己的诉讼制度,在整体上或者某个特定的方面,究竟能够满意到什么程度,这当然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判断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它还涉及一个更多的步骤,这就是将所规定的一般标准适用于特殊的事例中去。

于是,将审判方面所存在的理想的理性主义和满足现状的理性主义清楚地区别开来是极重要的。从中区分出第三种类型的理性主义也是有益的,这可以称作为乐观的理性主义。为了适用指令性的标准,人们需要对特定背景下能否在实际中实现或近似地实现这些标准的前景作出评估。对于许多接受这种理性主义模式第一部分命题的学者来说,他们的观点可以合理地认为是,该模式所体现的各项标准,代表了一种具有可行性的理想,而不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或乌托邦式的理念。甚至刻薄如边沁、弗兰克之辈的批评主义学者也相信,他们所提出的建议将在实际中有助于极大地提升审判合理性的层次。他们属于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在此意义上,前面所提及的几乎所有英美证据法学者都可以说是乐观的理性主义者。简而言之,在英美证据法学发展的主流中,几乎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理想的理性主义者,其中绝大多数在绝大多数时间内,又都是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但是绝非全部学者,对他们那个时代以及他们那个司法辖区的对抗制的中的运作状况,是相当满意的。

在强调理性主义传统的持续性的同时,我们必须仔细避免犯时代错位的错误。边沁、威格摩尔所处的时代与现代证据法学者所处的时代,在许多重要的方面都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但是尽管如此,证据法学中的核心理念确实具有显著的持续性。有几个因素有助于解释这个现象:首先,证据法学者对与基本命题都不加以审视而相互接受。在十九世纪证据法的教学和创作是相互分离的,而处在一个互相鼓励的状态。对证据原则的探寻和对证据规则予以法典化的愿望,为在证据规则和实体规则及程序规则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提供了强烈的动因。这种被斯蒂芬和撒耶推向极点并奠定基础的学术倾向,使证据法的研究同其他领域知识的发展相当严重地隔离开来了。证据的研究与证据规则的研究以及对这些规则适用范围的狭隘解释划上了等号。这种学术研究上的倾向也自然使英美证据法学植根于单一的哲学传统之上了,这便是由洛克、边沁、密尔、斯蒂威克和诸如埃耶这样的现代分析哲学家所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边沁与威格摩尔因采取了更为广泛的研究视野,而与他们同时代的大多数证据法学家区别开来了。这正是他们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原因所在。除若干需加说明的问题外,他们都属于深深植根于十八世纪思想体系中的相对单一的协调一致的传统之主流。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发展的大致脉络和主要的理论倾向。了解这一点,对我们了解证据规则在英美国家整个证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有帮助的。

篇4

中图分类号:J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208-02

接受主义美学的核心是以读者为出发点,在读者接受过程中,读者不是单纯的接收信息,换言之,不是为了单方面去理解和认同作者的创作意图,而是和创作者一起共同完成及实现作品的意义和价值,在此过程中,读者实际已经成为第二创作者,当然,由于读者各方面的差异,如认知结构、审美经验以及生存环境等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多元的美术鉴赏标准呈现。优秀的美术作品之所以为优秀,最有发言权的还是读者,读者在鉴赏过程中已不再是单纯的接受和传递信息,而是扮演着仲裁人的身份和角色。

一、接受主义美学关于主体性的核心概念

基于接受主义美学指导下的美术鉴赏研究,打破了传统以画家或艺术家以及美术作品为中心的研究范式,而转向一种以创作主体、创作客体以及接受主体相互作用的研究模式,此种结果引申出来最大的不同在于否定了创作主体的创作意图和美术作品自身审美属性的客观性、唯一性。无论是以作者还是作品为研究中心,读者在鉴赏过程中主体性地位以及读者的反应效果在鉴赏活动中的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在接受主义美学概念当中,有着诸多的概念对于美术欣赏有着直接的推动和影响。

(一)期待视野

期待视野核心内涵指读者观众面对美术作品时,其固有的学识、修养以及审美经验构成的思维定向或读者在欣赏作品之前对作品呈现方式有种定向性期待,这种期待有一个相对确定或稳定的视野和范围,也就是说期待视野是人们理解东西的先入之见,具体到美术欣赏接受活动中,读者原先的各种经验、趣味、素养、理想等综合形成的对美术作品的一种欣赏要求和欣赏水平,它有着极其广阔的社会背景和成因。在具体欣赏中,表现为一种潜在的审美期待,譬如,人们之所以把“玫瑰”理解为“玫瑰”,正是由于之前已经存在着对“玫瑰”理解的“前理解”,这便是所谓的期待视野。读者的任务集中体现在以自己已有的审美期待与作者、作品内容所体现出来的各种过去的艺术视野发生作用,开拓一个新的鉴赏视角,从而完成理解过程。同时,期待视野也是因人因时而异的,由于欣赏者自身固有的时间性、社会性等属性的差异,不同时代的读者甚至同一个欣赏者在不同时间里观赏同一幅作品,对作品的理解都是不同的。正是这些互不雷同的期待视野,造就了艺术作品拥有的艺术性、想象性特征,也搭建起作品与读者之间的联系和桥梁。从建构主义立场出发,欣赏主体在鉴赏活动中不是被动地接受作品信息,而是根据已有的审美经验和认知水平对画面信息进行打散和重构,建构作品显性和隐含的意义,这一思想正暗合了接受主义美学中的期待视野。

从美术作品本身而言,形式、内容以至于艺术语言方面可能会存在一种与读者旧有的审美规范或习惯相冲突的方面,伴随着读者鉴赏活动的进一步展开和的对作品的细心品味,读者的审美期待可能不断的被否定和颠覆,而获得新的期待视野。这也正是鉴赏过程中的乐趣所在,如果一开始就实现了读者的审美期待,那么读者又怎么能演绎自身丰富的情感体验呢!

(二)空白、空虚和不确定性

接受主义美学试图建构美术作品与读者在鉴赏过程中的互动体系,对于美术作品本身的意义在于拓展和延伸了自身价值,这种价值在鉴赏的过程中,时刻伴随着动态变化,究其原因,归于美术作品中的空白、空虚和不确定性。一件美术作品中的空白、空虚和不确定性是不可或缺的,它激发美术作品潜在的无限可能,给予观众无限的想象,例如,蒙克的作品《呐喊》,在作品面世之初名为《绝望》,后人们根据画面所表现出来的涵义以及效果习惯性的称为《呐喊》,任何一件美术作品都不可能通过画面语言和信息表达全面的思想和涵义,总会对某些方面留有模糊和不确定性,这也正好为欣赏主体发挥其想象力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这一过程即是读者欣赏对美术作品的具体化。再如,超现实美术作品中,人物、景物以及画面构成元素,都含有不确定因素,不同的人对其解读都存在差异,甚至同一个在不同时期的认识也会不一致。

其次,并非所有事物都需要如实描绘,过于忠实物象外部描绘有损对象的朦胧美、意境美,面面俱到不符合艺术的规律,空白、空虚处更能诱发观众去联想,最终使美术作品缺失的部分获得多种可能性的填补,同时也升华了美术作品的潜在审美价值。

孔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见于《周易?系辞传上》、彦琮曰“本尚亏圆,译岂纯实”《辨正论》,其实都暗中契合了接受美学中“不确定性”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正是美术作品中的空白、空虚和不确定性成就了美术作品的多元审美特性。

(三)效果历史

在美术鉴赏过程中,读者反应既具时效性又具历史性,无论是创作者还是读者都在历史中存在着,对于作品的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时间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美术批评者和一般性美术欣赏群体两个方面,前者往往表现出一种主导和强势地位。

首先,美术批评者解读美术作品时以自身的学识、修养和对艺术的鉴赏力去努力接近美术作品的创造者,并对其所表现出来的作品效果给予评价,这一评价明显会带有主观色彩,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形成或对应的主流审美取向是不同的,对其判断的结果无疑需要放入历史的长河中去检验。这一人群往往掌握着美术鉴赏或批评的话语权,对普通美术鉴赏人群具有导向和辐射作用。

其次,一般性美术欣赏群体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期待视野也成为美术鉴赏和批评的重要维度,读者通过作品的鉴赏可以缩短或者修补与艺术家之间的审美距离。反之,读者的意见对于艺术家修正创作方向和思路也是具有指导意义,虽然读者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时常会出现与创作者初衷相偏离甚至相背离的情况,但是,正如英迦登论述文学作品的四个结构层次说中关于再现客体层次是由一系列的“不定点”构成,①对于美术作品而言,读者何尝不是对这些“不定点”加以具体化和重构呢!笔者认为,读者对于美术作品内容的理解可以甚至应该超越创作者的本意,这是欣赏者参与鉴赏的重要表征,也是对艺术作品的再创作,它拓展了传统美术鉴赏空间。总而言之,美术鉴赏的效果历史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二、艺术生产理论指导下艺术消费

美术作品属于视觉艺术作品,而我们现今的许多美术作品已经脱离了传统美术范畴,演变成为视听相结合的艺术,这不单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消费者对艺术生产的一种刺激和推动,即艺术生产理论。它实际上指艺术创作者、作品和读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链,最终以社会需求和生产效益为标尺,社会需求左右甚至决定着艺术家的创作方向以及作品的审美取向,生产效益是美术作品价值的最终体现,其过程就是接受美学里面所指的读者反映,亦即艺术消费。

从艺术消费角度反观艺术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的美术作品大都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如艺术发展的初期都是以贵族艺术、精英艺术为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艺术类型开始向大众艺术形式转向,其中对艺术的走向起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艺术家,而是接受者或者称之为受众。如:中世纪的书籍插图和玻璃镶嵌画是虔诚的基督教徒真实情感的流露,文艺复兴时期美术则是富有的资产阶级通过宣扬优秀的古希腊、罗马文化艺术反对封建以及教会势力,威尼斯富足的生活滋养了威尼斯画派作品中浓厚的世俗色彩和欢快的情调,最终使威尼斯艺术中非宗教特质获得彻底的胜利。

17世纪以描绘静物、风景和风俗为主的“荷兰小画派”应运而生,其成长的土壤乃是资产者和广大的市民阶层,为了迎合广大市民的多元化审美需要和审美趣味,促成了以哈尔斯、伦勃朗为代表的的肖像画,以维米尔、赫达为代表的风俗画、静物画,以及以霍贝玛为代表的风景画的出现。18世纪出现的巴洛克艺术与教权、君权需要直接关联,要求艺术作品表现出强烈的动感与力量以显示统治阶级的权威。路易十五时期追求轻松、愉快、享乐的生活培植了柔靡的洛可可艺术。法国大革命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因素造就了大卫的革命历史画,作为兼具宣传、日历和装饰功能的中国月份牌画是为了招徕顾客而赠送给消费者的宣传画,其题材内容的转变正是近代上海受外来文化冲击、市民阶层队伍壮大背景下大众审美向崇洋和商业世俗化审美趣味转变的缩影等等。

三、接受主义美学理论的陷阱

(一)接受美学理论强调读者的作用,甚至把读者看成是决定作品的关键因素,对美术鉴赏而言其有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不能就此认为可以用它来作为鉴赏的一条理论原则,更不可以用它来代替鉴赏的标准,单方面强调读者的主体性地位而忽视美术作品固有的客体属性,无疑会走向主观唯心道路,这一点是很可怕的,也是我们应尽量避免的。有必要从本体论的观点出发,借鉴图像学、社会学的方法对美术作品图式化结构方面进行解读。

(二)受传统美术批评影响,鉴赏过程中作为读者的美术批评家群体,在阐释过程中的积极的、能动的参与和创造作用,确实扮演着重要的官方发言人的角色,但也多少存在着把美术作品单方面的理解强加给读者,企图以个人观点替代作者创作意图,再进一步等值于广大读者的倾向,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误导美术鉴赏活动本身。

(三)美术作品和历史效果是统一的,不能单方面去考虑读者,我们在关注读者接受和反应的同时,还要强调美术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真正意义,实现美术作品本体的意义,美术作品本身也是在说话,鉴赏过程中我们要加以倾听与鉴别,因为其表达的意义或者提供的暗示并非完全与我们的意愿相契合,偏离作品本意的理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理解。

总之,接受美学对于美术理论方面的指导已然开始,它虽取得了某些成绩,但是,在具体指导鉴赏实践领域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值得美术工作者继续开拓。

注 释:

①孔波.英伽登四层次理论对阅读教学的启示[J].学科教育,2001(10):4.

篇5

哈曼这一观点的理由来自于社会心理学的经验根据,即某些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结果。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实验是Milgram称之为“服从权威”的实验®。在这个实验中,实验对象被授予这样一项任务,当学习者(他实际上是实验者的助手)对所提问题回答错误或者不回答时,就对他进行逐渐增强的电击(实际上并没有产生真正的电击,但实验对象并不知情)。电击强度从15伏开始,并以15伏为单位逐渐增加,直至最高强度450伏。当强度达到300伏时,学习者开始猛烈撞击房间的墙壁,而不再回答问题。强度达到315伏时,同样如此。在更高强度时,学习者不再产生任何反应。当实验对象征求实验者的建议或者表示他不想继续下去的时候,实验者会告诉他:(1)“请继续”或者“接着干”;(2)“实验要求你继续下去”;(3)你绝对必须继续”;(4)“你没有其他选择,你必须继续”。如果实验对象被告知这四种回答后,他仍然要求停止,对他的实验就结束了。实验结果是,40个实验对象中,5个达到了300伏,这个强度被表明是“极剧电击”,学习者在这个强度开始猛烈撞击墙壁。5个达到了315伏,学习者在这个强度再次撞击墙壁。2个达到了330伏,这个时候学习者没有了任何反应。1个达到了345伏,1个达到了360伏。其余26个实验对象,即总数的65%达到了450伏。也就是说,这40个实验对象中的大多数都持续到底,对学习者进行了最高强度的电击。

Milgram实验用来验证这样一个假设:即使面临着不可抗拒的命令的压力,大多数人将保持同情心而拒绝残忍。而实验结果是大多数人服从命令。哈曼由此分析认为,Milgram的实验表明,实验对象的行为来源于他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品格特征。

约翰。多里斯则引用了这样一个实验:实验对象A正在城郊的一个购物广场打电话。当他离开电话亭时,B(实验助手)走过来,她装满东西的文件夹掉到了地上,里面的东西散落在A的面前。A会停下来,在文件没有被前来抢购商品的人群践踏之前,帮助B把它们捡起来吗?这一实验分为两组,在第一组实验中,实验者在电话的硬币返回槽中放置了一枚硬币;而另一组实验中则没有放。因此在前一组实验中,实验对象将捡到一枚硬币,因而有一个好心情;后一组的实验对象则没有。实验结果是,在前一组16个实验对象中,提供帮助的人数是14人,没有提供帮助的是2人。后一组25个实验对象的相应数据则分别是1和24。®因此这一实验表明了,实验对象的行为似乎与品格没有关系,唯一有关系的是有没有放置硬币。

情境主义者基于这些实验提供的经验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决定人们行为的是相关情境,而不是品格特征,将人们的行为归因于他们的品格特征是一种“基本归因错误'对品格特征的这一攻击,“其潜台词就是道德品格观念是一个幻象,因而道德哲学最好是关注特殊情境中的解决问题的判断,而不要以为伦理学可以关注在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好的品格”121。绝大多数美德伦理学家都将美德解释为某种品格特征,如果这一批评是正确的,那么美德伦理学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美德伦理学家们对情境主义的这一批评作出了比较成功的两种方式的回应。

二、美德伦理学的回应:

   情境主义的错误与误解面对情境主义的挑战,美德伦理学家们一方面对情境主义的经验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些实验的设置与结果不足以否定品格特征的存在;另一方面对传统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进行了澄清,认为情境主义所批评的美德概念并非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美德概念能够容纳情境主义的主张。

黛安娜弗莱明认为,从方法论的观点来看,情境主义研究中所使用的实验方法非常不适合于探究品格特征的存在或影响。这一经验方法是被设计用来探究某一特定情境中那些导致行为变化的变量的,而不是用于探究较长时期内行为的连贯性。然而品格特征预测的只是较长时期内的行为趋向,而不是任一特殊情境中的行为。所以,具有一种品格特征并不意味着行动者相关方面的行为或反应在所有情境下都是绝对连贯的或可预测的。但情境主义者的实验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因而他们使证据倾向于情境因素。换句话说,情境主义者使用的方法只能用来证明情境因素在行为选择中的作用,而不能否定品格特征的存在。而且,即使情境主义者是正确的,我们的行为大体上是由情境因素导致的,情境能够控制行为,但人们还必须具有对情境产生回应的能力,这不是由情境决定的。

情境主义由上述实验结果也不足以得出不存在品格特征的结论。上述实验结果只是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大多数人都不真正具有美德……它只是意味着要具有真正的美德是一个非常困难也很少能实现的成就。”14因此,实验证据不但不能说明不存在着品格特征或美德,相反它们还证明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美德,因为实验数据表明了,有少数人能够抵制情境的压力表现出美德,虽然只是少数人。情境主义者用统计学上的多数来否定少数是一种错误的分析方法。因此,情境主义者所依赖的经验证据不能支持他们的主张。

茱莉亚安娜斯从对美德概念的分析角度出发,指出了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的误解从而消解了情境主义的批评。安娜斯将美德看作是出于正确的理由、以适当的方式而正确地行动的倾向。因此美德包含两个方面:情感上的与理智上的。美德的理智方面是指行动者具有一种理解力,它使得行动者能够明白在各种情境下什么是正确的行动。通过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行动者可以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学习、培养这种理解力。一旦具有了这种理解力,行动者就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对情境进行判断,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因此,美德与习惯不同,习惯不具有这种理智因素。对美德的这种理解正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传统。而情境主义将内在的美德或品格特征与外在情境完全对立起来,因而误解了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因此,安娜斯指出,“情境主义者误解了他们所攻击的古典的或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因此他们攻击了一个错误的靶子”。

另外,情境主义的主张还关系到道德责任的问题。如果我们将个体行为完全归因于情境因素,那么这将不仅会否认品格特征的存在,还会否定个体的道德主体性,从而也就取消了个体的道德责任。

进一步说,即使情境主义的主张是正确的,它也不能直接威胁到美德伦理学的合理性。伦理学中的情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描述性的道德心理学,它只是描述了一种道德事实。而美德伦理学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提出一种道德上的“应当”,即我们应当成为具有美德的人(尽管美德伦理学是否为这种“应当”成功地找到了事实根据还是一个疑问)。我们是否能够从“事实”推导出“应当”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但至少我们不能用事实来否定应当。

三、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启示

虽然情境主义对美德或品格特征的实在性的否定总体上是失败的,但它仍然具有合理的一面。这些合理因素对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以及道德实践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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