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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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培养的人才素质问题直接牵涉高职学生的就业与发展。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职大学生的素质培养,诸如高职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素质、实践教学等问题,更快实现大学生的顺利就业、成功就业与长期发展,是高职教育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群体本身、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既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提出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人才素质构建的源点探析
首先,要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出发,并将二者贯通衔接。高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高教[2002]2号文件精神,就是要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人才;学生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要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这一目标明确了高职办学方向,因此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办学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将社会要求、生产一线的实际需求与培养目标加以整合,将培养目标具体化,使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确保培养目标通过人才个体素质的生成而得以实现,促使学生具备培养目标要求的必备素质。具体到每一个专业,应认真调研分析和充分论证哪些知识是“必要”的,哪些能力是需要重点培养的。围绕知识和能力,特别是岗位综合能力的人才素质培育,到底应该采用何种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一线教学改革的重点到底是什么?此类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是人才素质构建的前提。这样既能使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实用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体现,又能使高职人才素质的构建与培养一方面能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契合了社会的实际需求。
其次,构建高职人才素质还要充分考虑高职人才与其他人才的不同,特别是与本科人才的区别。一般本科院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素质突出的是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而高职院校突出的是职业技能,特别是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综合职业能力。从理论知识的传授看,本科强调知识的系统性,而高职专科教育则突出知识的实用性。这些差异反映了本科人才与专科人才的不同,也是在构建高职人才素质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的。尽量保证高职人才素质的区分度,有利于高职人才培养规格合乎标准与要求。
二、市场经济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素质的需求
当前,中国对高职技工的需求缺口日益突显,高职高素质人才培养是解决中国技术人才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并能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和技术储备。
首先,高职人才的素质特色,要体现出高职之“高”。高职之“高”重在高技能,而高技能表现在科技含量高、操作水平高、熟练程度高;高职之“职”重在职业性、实用性。高职培养的人才,必须体现出专业面向“基层”,工作居于“中间”,工作性质重在“转化”,规格要求突出“应用”的人才特点。总之,高职人才的素质特色,只有紧紧把握“高职之高不宜越位,高职之职不宜缺位,高职教育不能错位”的原则,强化“高技能”,突出“应用型”,其特色才有可能真正得到体现。
其次,高职教育所强调的“能力”,有很强的广义性、职业性和目的性。其“综合职业能力,一般由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专业能力是职业能力中最基本的能力,可划分为职业基础能力和岗位专门能力;方法能力是从事职业活动所需的工作方法、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其核心是科学的工作方式和合理的思维逻辑;社会能力是职业活动中协作交流、职业道德、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行为能力,是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影响以上能力构成的基本要素和形成与发展的因素很多,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个体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因素,在上述各种能力中,应特别注意核心能力的培养。所谓核心能力,即在人的能力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能力。现代职业所要求的许多能力,已经不仅属于某种职业,而是许多职业的共同基础,这种基础能力是一种可迁移的能力。它使劳动者能够迅速适应岗位的变化,顺利进行职业活动,这种迁移的能力亦叫核心能力,它具有普遍性、可迁移性和工具性的特点。这些能力应是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构建高职人才素质需要认真重视和探讨的。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素质构成
1.职业技能素质
要体现出高职之“高”,首先必须注重高技能的培养,这是高职院校的特色所在和主旨所在。相对于中级基本技能,专门技能的培养更需要专业知识支撑。要用专门技能来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必须具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专门技能培养要注意创造性智力技能的训练,中、高端技术问题的解决主要不是依靠操作技能,而是依靠智力技能的创造性活动。这正体现出知识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特点,也是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人才培养的区别所在。
高职院校应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在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的同时,让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使学生毕业时能拿到“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这样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职业技术人员用工的惯例,有利于规范国内劳动力市场,使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够适应国际竞争和劳务输出等多方面需要。
2.人文素质
人文素质教育一直是高职院校需要重点加强的内容之一。人文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受教育者能洞察人生,完善心智,净化灵魂,理解人生的目的与意义,找到正确的生活方式。
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毕业的去向较为集中,即求职工作。在现有的人才供需形势下,高职学生面对的压力和挑战更大,需要用更多的时间调节自己、适应社会。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辨别能力以及责任意识,增加社会就业竞争力。人文教育中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塑造高职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以及增强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可以促使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融入社会。
3.创业素质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在中职或高中阶段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升入高职后,还需要进一步夯实和拓宽专业理论知识及提高操作技能。通过高职前期阶段的学习,从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所处的年龄阶段看,他们已经进入了创业能力培养的黄金阶段。在目前大学就业形势严峻的状况下,自主创业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就业的优良渠道。
创业素质是一种复合型素质,首先需要合理的知识结构,包括基础类知识和技艺性知识,这是形成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其次需要综合的能力结构,它主要包括三种能力,即一般性智能、创新性思维和创新能力,这是创业素质所应具备的核心要素。再次需要独特的个性结构,主要包括自身风格和创业意识以及其他有利于创新的非智力因素,如科学的精神、良好的情绪、丰富的情感和浓厚的兴趣、诚信的品格和坚韧不拔的毅力、团队精神等对创业的行为过程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素质已经不再单纯,是一个动态的多元结构,其素质内涵也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人才培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基地,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任。
参考文献:
[1] 于潇.市场经济与人的个体发展[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 杨汉洲,李银怀.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素质的构建[J].沙洋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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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翟轰.高等职业教育概述[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5] 满保林.高校素质教育纵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2 城市规划中的权利构型
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及其在政治市场架构中的功能,都隐含着权力的运作关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而人们通常将权力看做是一种起控制或强制作用的支配力量。
所谓“权利构型”在这里用以界定城市规划中的权利结构的总体关系。具体而言,“权利构型”即联结城市规划各种权利关系的总体架构,它决定城市规划从制定、实施、管理这一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与范畴,甚至决定规划师进行规划编制的可能方式和思路,决定城市规划运作的现实形态。
人们在特定时期形成的城市规划完全由这种权利构型所统摄,形成特定的城市规划体系网络,权利构型从内部对所控制的事物进行调整、解释,赋予它们以特定的秩序。
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的权利构型基本上是一种单向的权利决定关系,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只不过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公众和社会利益集团只能处于被动受控地位(见图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权利构型是典型的权威制度的表现,这种制度往往以简单的方式对社会采取严格的控制,与此同时,这种体制还造就了大量的行政权威,行政权威的作用有时可以使规划师处于绝对卑微的角色而只能顺从,城市规划因而才形成“墙上挂挂,纸上画画,不如领导一句话”的局面。而公众和社会利益集团更必须遵从“计划”的严肃性而牺牲一切可能产生的合理与不合理的要求,并洋溢在计划经济的一片祥和气氛之中。
市场经济打破了这一派祥和之气,经济活动的主体由政府变成企业,同样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则是对城市资源和发展要素在城市这一特定空间环境下,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综合协调和配置。城市规划是政府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对各种资源要素从宏观上进行引导和限制的重要手段。在市场条件下,城市职能趋于多元化,城市规划将面对公众、社会利益集团等利益主体,并体现政府的立场,其权利构型呈现较为复杂的作用关系(见图2)。
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企业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城市规划的主体仍旧是政府,所不同的是,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政府对城市规划的控制更应强调法制管理,健全的规划法律体系是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师的工作在反映政府立场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考虑公众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要求。打一个比方,规划师就象一个顶盘子的杂耍演员、从不同方向,不同利益集团抛过来的盘子在规划师这里都需要进行平衡,规划师所扮演的基本上是一个咨询策划者的角色。规划师在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的前提下,提出规划文本,一般情况下,其委托主体是政府,政府审批规划并将其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并纳入管理程序,这个法律文本将对公众和社会利益集团起控制作用,同时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亦构成相应的约束。在这种权利架构中,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显著增加了。它们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影响政府,有时社会利益集团可以直接成为规划项目的委托主体,这种委托主体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很大,它有时可以直接影响政府的行政权威,从而使行政权威越出政府和法律对他的授权,以个人命令取代法律程序的方式对该利益集团规划的项目予以确认。这是市场条件下城市规划权利关系的一个负面情形,即社会利益集团对行政权威的操纵。与此同时,公众参与无论在规划操作程序和规划法律框架内或者在城市规划实践中均未得到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体现。这一切都与计划及市场两种体制相并存、相摩擦、相碰撞所激发的矛盾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构型是不稳定的,它显现了我们城市规划运作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的脆弱和不完备。这并将导致我们的城市规划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经常处于两难境地!
3 行政权力的不合理扩展和城市规划的瓦解
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体并不等于行政权威可以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或已制定的规划随意进行主观上的干涉和更改。然而,十分奇怪的是这种现象几乎随时都在发生,这些行政权威有时甚至比规划专家更有权决定某些本应由规划专家考虑的事情,如建筑的造型和色彩等。行政权威对诸如某一块地皮应该给哪个房地产公司开发这样的问题的关注,有时甚至超过他对更大范围城市全局战略问题的关注。这几乎使规划专家感到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我们许多行政权威根本不在乎任何科学的依据,武断地要求规划人员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硬性提高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在立法保护的历史地段插入开发项目,改变业经规划的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等等。这使得城市规划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已经蕴含着自身瓦解的种子。其根本原因即是行政权力的不合理扩展。
城市规划一方面由规划师的工作和政府的审批而使之法律化,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又自始至终受到行政权威的行政控制,如果把法制化的城市规划也当做一种权力,那么这种权力与政府的行政权力,尤其与个别行政权威的行政权力之间时常产生冲突,这便埋下了城市规划瓦解的种子,这不免使人联想起“权大还是法大”的陈旧争论。而无论怎样争论,事实总是,行政权力总是以一种不自觉的方式侵入“法律权力”之中,甚至有时还起支配作用。这样,城市规划便有经常在各种层次上以多种变异方式被重新构造的可能性,这与随着客观条件的改变而对规划作出的理性修改完全不是一回事,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行政权力侵入法律权力后对城市规划的一种粗暴扭曲,这种扭曲最终将有可能导致城市规划的瓦解。
4 权力的极限与平衡
任何权力都应该是有极限的,对规划而言这就是要将权力最终纳入到规划的法律框架之中,并与其它权力相平衡。
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体,这是说政府作为一个权威组织在发挥控制作用,这种作用需要有一定约束机制,即需通过一定的法律来约束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形成规划师、社会利益集团和普通公众只对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履行其承诺的局面。行政权威个人的行政决定不予纳入规划管理程序。如果行政权威的个人意见是合理的,应将其纳入法律程序后再纳入管理程序,这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社会利益集团对行政权威的操纵。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管理、金融和服务业的国际化过程,世界级城市在全球范围内功能分化日益明显,代表了一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然而,世界级城市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周边城市的支撑作用,确切地说,是整个城市群代表国家发挥了世界经济节点的作用。长三角城市群作为中国第一大城市群,包括了世界级城市上海,以及杭州、南京等较发达城市,这些城市未来必须进行经济整合、经济重构才能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竞争优势。本文以构成长三角城市群的16个主要城市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空间经济结构,分析该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特征,为未来该区域经济整合、经济重构提供政策依据。
根据长三角城市群空间经济体系,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其空间经济结构特征,主要有轴线特征、圈层特征、网络特征等。然而这些划分大都依据空间距离和地理因素并参考了传统的行政区边界进行划分的,对经济因素考虑的不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城市群各城市群之间的边界并不是线状的,而是重叠型的,一些城市同时处于两个甚至三个城市群的影响之下。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用城市流强度指标及万有引力模型,从经济因素角度界定了该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
一、城市流强度的测度与城市群中心城市的确定
城市流是指城市间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等空间流在城市群内所发生的频繁、双向或多向的流动现象,它是城市间相互作用的一种基本形式。本文采用城市流强度的定量分析方法,量化了城市群内各城市的对外联系与辐射能力以及各城市在区域内的联系地位,确定了城市群经济发展的核心,与中心城市。
(一)城市流强度测度原理
城市流强度主要依据城市功能衡量。城市流强度是在城市间的联系中,城市外向功能所产生的聚射能量以及与其他城市或城乡之间相互影响的数量关系 ,公式为:
(1)
式中,F为城市流强度,B为城市功能效益,即各城市间单位外向功能量所产生的实际影响,E为城市外向功能量,i指第i个城市。一般以从业人员劳动生产率,即从业人员人均GDP来衡量B(B=GDPi/Li);E的衡量主要取决于该城市某部门从业人员的区位商LQij,公式为:
(2)
其中Lij为i城市j部门从业人员数,Li是i城市总从业人数,Lj表示整个区域中j部门从业人数,L为所在区域中总从业人数。LQijl,则i城市j部门存在着外向功能,因为i城市的总从业人员中分配给j部门的比例超过了所在区域的分配比例,即j部门在i城市中相对于整个区域有优势,可以为城市外界区域提供服务。因此,i城市j部门的外向功能为:
(3)
则i城市m个部门总的外向功能量Ei为:
(4)
这样,i城市的城市流强度Fi为:
(5)
其中Ki是单位从业人员所提供的外向功能量,反映了i城市总功能量的外向程度,称之为城市流倾向度。城市流倾向度增强意味着该城市的总功能量的外向程度得到增强,说明它在带动本区域经济增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流倾向度下降则正好相反。
本文采用2007 年长三角城市群16个地级以上城市,14个主要外向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数据 来计算城市流强度。16个城市相关数据采用市辖区数据出于两个原因:第一、由于市辖县的功能不是城市功能的主体,城市的各项功能主要集中体现在市辖区,市辖区的情况,基本反映了城市各个主要方面;第二,便于比较分析。由于地级市所管辖县的数量不等,且不时会发生变动,可能有县级市从原地级市分离,成为地级市,而市辖区相对稳定,便于城市之间的对比。
(二)各城市外向部门区位商
利用公式2,计算出16个城市14个主要外向部门的区位商 ,结果显示:14个外向部门中,有半数部门的区位商所有城市均大于1,分别是信息服务软件、金融业、科学综合技术服务、教育业、卫生社会保障福利、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表明城市群16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这几个部门具有外向功能,具备向周边乡镇扩散的能力;除上海的所有外向部门的区位商均大于1外,其余城市均有个别部门的区位商小于1,表明上海是该区域的核心城市,具有较强的对外辐射功能;对批发和零售业与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两个部门,除个别城市外,大部分城市区位商均小于1,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区域城市普遍为居民提供的各项服务不够完善,批发和零售业不够火热;城市规模大,就业人员区位商不一定高,如上海的运输仓储邮政业区位商为3.38,舟山则为3.61,上海金融业区位商为5.74,而湖州则为11.95,由此可见,外向部门的区位商与城市规模不是绝对相关的,它反映的是从业人员行业分配的一个相对数量关系。
(三)城市流强度的测度结果与中心城市的确定
根据相关数据,利用公式3、4和5可计算出i城市j部门的外向功能量Eij以及各城市的外向功能量Ei、城市流倾向度Ki、城市流强度Fi ,其中区位商小于1的,Eij均假定为0,Ei为每个城市各部门外向功能量的总和。结果显示:上海的外向功能量高达176.05,居该城市群的首位,并且是位居第二、第三城市(南京和杭州)的将近6倍,表明上海在整个城市群各城市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南京与杭州的外向功能量虽然没有上海高,但却也远远高于其他地级城市,分别达到33.92和31.81;此外,宁波与无锡的外向功能也较高,其外向功能量分别达到13.01和10.02;上海在每个外向型部门都展现了比其他城市较强的外向功能量,尤其是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综合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卫生社会保障福利、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具有更强的外向功能量,通过这些行业的传导与辐射推动了该城市群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南京、杭州、宁波的运输仓储邮政业、金融、科学综合技术服务、教育等行业也都具有较强的外向功能量。
根据计算的城市流强度值Fi,文章把长三角城市群16个地级以上城市分为四大类:一是具有超强城市流辐射功能的城市――上海(Fi为3698.72);二是具有较高城市流辐射强度的城市――南京、杭州(Fi达到800以上);三是具有中等城市流强度值的城市――无锡、常州、苏州、宁波(Fi在200以上);其余城市则具有较低城市流强度值(Fi不足200)。上海市超高的城市流强度值表明其是该城市群的最核心城市,具有引领该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是该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南京与杭州作为该区域副省级城市,城市流强度值虽然不及上海,但也远远超过了临近周边城市,对周边城市的发展有带动作用,可以作为城市群内不同城市群的中心城市;无锡、常州、苏州作为距离上海较近又空间毗邻的城市,近年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三个城市的带状分布形成了苏锡常城市带,镇江作为距离此城市带最近的城市,城市流强度达到130.11,表明此城市带有延伸趋势,具有扩散功能;宁波作为浙江省仅次于杭州的第二大经济城市,城市流强度达到378.55,对其周边城市具有一定的辐射能力,并且其外向功能量达到13.01,超过了无锡、常州和苏州,因此可以作为一城市群的中心城市。
二、城市联系度与长三角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特征
(一)长三角城市群各城市联系紧密度
本文用修正后的引力模型(Gravity Model)来测度长三角城市群城市间的联系度,并根据城市联系度及中心城市来确定该区域网络结构的节点、通道。引力模型最早是指1867年牛顿提出的物理学中的万有引力模型,公式为F=GMm/r2,其中G为引力常数,M、m为两物体的质量,r为两物体间的距离。Tinbergen(1962)和Poyhonen(1963)对其在经济学领域做了延伸,提出引力模型,认为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量与它们各自的国民经济总量(GDP)成一定的正比例关系,与这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距离成一定的反比例关系,并在实证方面得到很多学者的印证。随着引力模型的广泛应用,区域经济学、城市地理学等领域的学者也开始关注,并对其从不同方面进行了修正(田志立,1995;陈鹏,2006;王晔倩,2006等)。学者们常常使用的引力计算模型为(6):
(6)
式(6)中,Fij是城市i和j间吸引力,K为引力常数,r为距离的摩擦系数(一般K=1,r=2),Si、Sj分别是城市i和j的规模,有的学者用城市GDP来衡量,有学者用城市人口衡量。陈鹏(2006)对此模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模型为:
(7)
式(7)中,µ为城市职能参数,P为城市人口,G是城市GDP,а是城市空间距离交通工具修正参数,Dij为城市间的空间距离。陈鹏对各参数值也进行了界定:
(8)
(9)
式(8)中,DSiK是城市第i种主导部门的强度,Ai是该区域第i种部门的人均生产总值占全部部门人均生产总值的比值,λi为城市的第i种主导部门的职能参数,λg为城市的行政职能参数,Lf为市区常住人口,Lw为市区外来人口。
本文认为主导部门越强,越能吸引新的投资进入,城市间吸引力也应该越大,但该修正系数µ在城市主导部门强度强度城市间的吸引力应该主导部门DSiK越大时则越小,并且主导部门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城市的内向职能,作者认为外向功能量更能反映城市的外向职能,因此本文用前文提到的城市流倾向度K衡量城市的职能参数µ,模型变为:
(10)
关于经济距离修正参数а,考虑到江浙沪16个城市(除舟山外)都可以通过汽车这种通勤方式到达,有些城市间还可用火车通勤,某些城市还可用航运通勤方式,个别城市间汽车、火车、航运三种方式都可以(由于16个城市间相隔较近,不论是人流还是货物流都很少用航空通勤,因此本文未考虑)。本文综合考虑运量、费用和使用率等因素,参考罗明义(1999)办法,重新定义距离修正参数а:只有汽车时为1,火车+汽车为0.7,航运+汽车为0.6,火车+航运+汽车为0.5(因为舟山是岛城,只有航运通勤方式а,修正参数定义为1.2)。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出具有中等城市流强度值以上的城市与所有城市的联系紧密度,如表所示:
(二)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
从表1可以确定长三角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长三角城市群基本上仍是以上海为中心的圈层结构。由表知,具有中等城市流强度以上的城市与区域内其他城市的经济联系紧密度中,上海与其他城市的紧密度除个别城市外都比较大,其中上海-苏州、上海-无锡、上海-杭州、上海-南京、上海-南通、上海-嘉兴、上海-宁波、上海-绍兴、上海-泰州的经济紧密联系度均比其他城市与这些城市的经济联系紧密度大,表明这些城市发展是以上海为中心的。纵向比较这些城市与上海经济紧密联系度,发现以上海为中心向外形成4个圈层:第一圈层是苏州,与上海经济紧密联系度高达85.24;第二圈层是无锡与杭州,与上海经济紧密联系度在20左右;第三圈层南京与南通,经济紧密联系度也达到了15左右;第四圈层是嘉兴、宁波、绍兴和泰州,这些城市与上海的经济紧密联系度低于10。
第二,长三角城市群具备网络发展的趋势。数据表明,上海-常州、上海-扬州、上海-镇江、上海-湖州、上海-舟山、上海-台州的经济紧密联系度在所有城市与这些城市的联系中并未达到最大,表明这些城市的发展并不完全以上海为中心,如常州与无锡的经济联系更紧密些,经济联系紧密度达到13.62,扬州、镇江与南京的经济紧密联系度要比与上海大,其中镇江与南京的经济联系紧密度达到10.72,远远高于与上海联系度4.84,湖州、舟山、台山与杭州的经济联系紧密度也分别比上海大。这些表明,随着该区域经济的发展,以上海为中心的圈层结构有逐渐向网络结构演变的趋势。
第三,长三角城市群形成了具有发展潜力的苏锡常都市带。苏州与无锡、无锡与常州的经济联系紧密度比较大,分别为7.44和13.62,表明苏州、无锡和常州正形成该区域具有发展潜力的苏锡常都市带,该都市带的发展将会带动周边城市及县级市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
本文主要分析了长三角城市群空间经济发展现状。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得城市的作用超出国界,处于开放经济的环境。本文利用城市流强度和引力模型,对该区域空间经济结构特征进行了界定。
首先通过城市流强度的测度,对中心城市进行了界定,指出除上海外,南京、杭州、无锡、常州、苏州、宁波均可培养成为该区域经济整合的中心城市,通过中心城市带动周围城镇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其次,建立引力模型测算了中心城市与其他城市间的联系紧密度,界定了城市群空间经济结构特征,即目前该区域仍是以上海为中心的圈层结构,但具备了网络发展的趋势,除此之外,该区域形成了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苏锡常都市带,成为该区域未来发展的一个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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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10-0067-02
陶行知先生曾说:“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要想评论一个学校,先要评论它的校长”。由此可见校长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校长要想把学校发展的宏伟蓝图付诸实践,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执行力作保障。“三分战略,七分执行”,校长的执行力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发展目标的完成品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为此,笔者拟运用执行力理论,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执行力的界定、构成因素、提高途径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中职校长执行力的界定
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它能够使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我国学者将执行力定义为:“执行力是组织执行战略,实现组织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在讨论问题、统一意见、制定计划之后,完成组织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与手段则构成执行力。”
结合上述中外学者对执行力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执行力就是中职校长在各级教育目标的引领下,以现有的客观物质条件为基础,充分发挥个体和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而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升中职学校适应变革的能力。
中职校长执行力的构成要素
根据管理学关于个人执行力的研究,结合中职学校工作实际和校长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现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执行力构成要素有四:心态、工具、角色和流程。这四大要素相辅相成,统一于执行之中。
(一)心态要素
执行力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心态要素,心态是影响执行力的内在要素。执行力心态要素由低到高有三个层次:态度、激情和信念。
态度的实质就是一种职业化精神。校长首先要意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端正工作态度。正因如此,陶行知先生感叹到:“做一个学校校长,谈何容易!说得小些,他关系千百人的学业前途;说得大些,他关系国家与学术之兴衰。”如果说态度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被动,那么,当态度升华为激情之后,它就会变成一种主动。激情与态度相比,能产生更大的执行力,因为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主动行为。所以,校长在学校管理过程中要努力激发并保护好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激情,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对于态度和激情而言,信念无疑就更加持久、更加稳定。一所优良的学校一定是拥有良好的、大家认可的信念,这可以看作是学校成功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律。学校有了正确的信念,它的执行行为才能真正贯彻到底。
(二)工具要素
适宜的工具是执行成功的必要条件,学校要取得成功,校长除了要有发展的信念,还要找到能持续推进学校发展、实现办学目标的工具。一个优秀的执行者必然具有这样一种素质——随时随地找到并善于使用合适的工具,即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例如,老罗英语培训学校的校长罗永浩就是利用网络营销工具的成功范例,通过将个性化的培训海报、招聘信息、视频资料等上传到相关网站,不仅成功塑造了校长个人的品牌形象,而且为在更大范围内招募认可学校价值观、业务能力强的员工提供了可能,从而为校长执行力提升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三)角色要素
根据管理者层次的不同,可以把执行者角色分成三个层次:最高执行者、中层执行者和基层执行者。这三个层次的执行者分工不同,各司其职。校长不仅要做好自身的工作,还要帮助不同层级的员工做好角色认知,正确的角色认知能激发员工无限的工作热情,能为学校带来高效的执行力。
随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系部二级管理的推广,客观上造成了中职校长管理层级的增加,校长与基层执行者的联系受到削弱,而基层执行者恰恰是与师生员工联系最密切、影响最直接的执行层。基层执行者的个人素质与能力对学校政策执行的成败至关重要。所以,中职校长必须重视对学校基层执行者的选拔、考核、指导和监督。
(四)流程要素
实际上,学校管理的真正核心是流程管理和流程优化。所谓流程,就是如何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的程序,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人员流程、战略流程、运营流程是体现学校执行力的三大核心流程。战略等于做正确的事,运营等于把事做正确,人员等于用正确的人。三项流程连接和综合的程度,就表现为执行力。所以,校长要想提高执行力,首先要从确保三大流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入手。
学校运营流程的重点是确定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的核心是关键任务的先后顺序,校长对学校关键任务的执行情况要跟进跟踪,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正。
提升中职校长执行力的主要途径
提升校长执行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目标引领、文化增强、制度支撑、流程优化、资源保障、监控保证各个方面去努力。借鉴企业界关于个人执行力的研究,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实际和校长工作特点,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执行者、管理系统、执行文化等三个方面入手来提升中职校长的执行力。
(一)执行者方面
提升校长执行力的主体是校长,要树立并维护校长执政的权威 要做好学校管理的首席执行官,校长要明确自己的首席执行官角色。校长不仅要做好自身的执行工作,还必须用战略的眼光来审视人才梯队的培养,因为执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在执行者身上。譬如,现在部分中职学校校长面临着青年骨干教师流失的问题,又出现了学校利益部门化的倾向,青年教师普遍感到学校中的课题申报、师资培训、绩效考核等事项公开力度不足,选拔机制有欠公平。有鉴于此,要采取以用为主的人才培养方式,确保组织资源的高效配置,保证组织战略的顺利执行。
校长要学习推广执行力的提升方法 执行是门学问,把握科学的执行方法是现代校长的必备能力。如笔者所在学校在今年的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改革示范校评估中推广采用WBS法(Work Breakdown Structure,工作分解结构法),即按一定的原则把项目分解成一项项任务,再分解成一项项具体工作,再把这些具体工作分配到每位执行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极大地提升了各部门的执行效能。
校长要强化执行力理念,进行执行力技能训练 校长的执行技能包含专业技能、应变技能、创造技能、细节技能。实践证明,将执行力技能训练引入教师培训,不仅有助于校长执行效能的提升,而且有助于在学校形成统一高效的执行文化,降低学校的整体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益。
(二)管理系统方面
校长的执行力贯穿于学校管理系统的各个流程,学校管理流程的设计水平直接影响校长执行力水平的高低。因此,在学校组织管理系统中校长要力争做到如下几点:
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 执行力目标是指组织预期某项活动能取得的成绩。对于执行来讲,目标既是牵引力,又是驱动力。有了目标,才能充分发挥执行的作用。目前,有些中职校管理中的战略目标只描述未来发展远景,没有将目标具体化,这对校长执行是一种削弱。
选择恰当的执行工具 执行工具包含学校的章程、管理制度、组织流程等。合理、科学、简便的执行工具有助于学校目标的顺利达成。校长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选择恰当的执行工具,并在管理中利用这些工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我校于2011年启用OA办公系统,不仅节省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方便学校上下级相互沟通,信息反馈畅通,为发挥员工的智慧和积极性提供了舞台。对于校长来说,OA更是决策支持系统,校长可以利用OA办公系统就一项学校工作高效征求特定人员意见,从而为校长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设计优化执行流程 学校的各级各类工作目标是由不同工作部门相互配合实现的。科学的流程设计可以使学校师生员工明确各自的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的执行流程,从而排除诸多不确定性和人为随意性,提高学校事务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以有效降低执行的阻力。如部分学校在教师培训、评优、课题申报等工作中引入了事前公示程序,就有效降低了学校部门间、教师间的内部矛盾。
执行文化方面
加强执行文化建设,确立执行文化理念,把这种理念内化为校园文化,外化为师生行动,促成全校上下思想和行动的统一。学校的执行文化体现在:
开放的沟通 戴维认为,精确的决策和有力的执行都依赖于开放的沟通。管理学上有“双50%”的理论,即管理者50%以上的时间都用于沟通上,可在工作中50%以上的障碍都是在沟通中产生的。在现实中,沟通存在个人障碍和组织障碍。因此,必须在组织内部建立沟通机制,形成积极沟通的氛围,建立起顺畅的内部沟通渠道。譬如,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开放式对话就是校长与教师进行沟通的有效形式之一。
推行绩效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执行力是建立在严格有效的激励制度基础之上的。坚持奖惩与工作绩效挂钩,用理念凝聚组织,用规则管理组织,把“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原则贯彻到管理工作中。激励可以调动成员的情绪,化压力为动力;也可以激发个人潜能,使组织发挥更大的威力。激励方式主要有:心理愿景激励、职业发展激励、合理薪酬激励等。
努力构建执行力组织 高效的执行力组织不只是校长本人亲自参与到学校工作任务的执行中,也不只是每位教职工完成执行目标。高效执行的最终目的是在学校内部建立起执行文化,这种执行文化以学校动态互动的组织模式为基础,这种组织模式体现出来的价值观就是学校文化的内核,校长应致力于构建执行力学校。
提高校长的执行力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形象、效益和声誉,更关系到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目标实现水平,因此,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落实到学校治理的实际行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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