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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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体制有可能为世界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为法律制度作为民主的基础,为人们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间意识形态最主要的对立,表面是民主,实质是法治。因为民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民主的核心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选举制、三权分离国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国家则不可能民主。美国利益集团关心中国法治,因为法治为突破中国经济主权铺平道路。美国民众关心中国法治,因为他们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选举制国家中,利益集团操纵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操纵民众的认识。指责中国缺乏法治,是博取民众广泛认同的捷径。而缺乏法治的证据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们一直认为“在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加入WTO”,因此,纺织品国际贸易受挫,要么是我们利益平衡的结果,要么是其它成员对规则的滥用。如果是前者,平静面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限制是正确的态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是应当采取的行动。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识形态因素而影响政治、文化和其它经济领域的正常往来,但任凭其它成员对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滥用,则可能成为我们对WTO法律体制缺乏信任的标志。国际事务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体制下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则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团企图操纵意识形态的情况之下。民众以法律理性看待欧美WTO诉讼,因为他们不怀疑这两个诉讼主体实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怀疑WTO的法律体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径,就将很难期望我们的行为不被误解,民众的意识形态不被利益集团所操纵。由此看来,即使短期之内,中国与其它WTO成员之间的WTO诉讼,会因民众的泛意识形态思想,而影响到中国与这些成员政治、文化和经济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断启动WTO法律程序的过程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树立一个法治的国际形象,最终去意识形态化,恢复民众,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对中国与其它WTO成员贸易纠纷的平常心态。
简单来讲,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有些综合、模糊,它是介于意识形态以及法律意识两者之间的概念,而且它同时具有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特点和属性,却又不等同于简单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它的最重要的一条属性就是其具有价值性。
一、法律意识形态基于一定标准将人们本身所具有的法律价值观体现映出来
在人们的基础法律意识当中,其意识形态是最具倾向性以及影响力和感知性的法律思想。而相比之下,法律意识只能算作是一种简单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人们就某种法律事件所表达出来的实际心理感受以及主观思想,而且也会因人们所提现出来的不同感受以及反映,而展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以及不心理活动。此外在人们的基础法律意识当中,其表现形式具体可以概括成为人们就某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或者是已经出现的某种法律现象而表达出来的一种实际感觉以及相应的知觉,它是人们在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见这两面的真实体现。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可以将这些所谓的心理形式进行相对具体的划分,主要划分成为两种,一种人们常说的感性法律意识,另一种是与之相对应的理性法律意识。一般来讲,法律意识形态可以看作是人们法律意识当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以成称作法律意识形态。所以,在法律思想中,只有最具代表性的那一小部分才能被称作真正的法律意识形态。由于法律思想在社会上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在这个社会当中,差不多有每个人都有着属于自己的那一份独特且又真实的法律思想,当然在这阶段中他也可以就某种事件而接纳和吸收来自外界范围内原本属于别热的某些特定法律思想。比如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所常见的一些法律工作人员、律师以及相关的法律研究学者等,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会就某些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依据一定流程和标准形成一种较为直观的法律思想。当然普通的劳动群周也可以就某些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或是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特有的、直观的法律思想,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原因,这些已经发生国的法律思想不管是真实性以及理论性和系统性,还是在这些事件的影响之上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而且它的具体意义与实际作用不相同。而在这种情况之下,能够人们法律意识形态的,只能是那些能够将价值属性提出来的法律思想。
法律意识形态的具体反映是人民对法律问题以及法律事件的基本看法、态度以及价值观和政治倾向性。当人们面对某些法律问题或者是某些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时,不论这个法律事件或者是法律问题究竟是怎样的,人们势必会对这些已经发生和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事件,来发表和声明自己的看法或者是意见。
人们在某些法律问题或是法律事件面前,所做出的选择、所发表的意见和看法有可能是否点的,也有可能是肯定的。但不管人们做出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或想法,都能够表明自己的立场以及对这个问题或者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人们在对某些特定的法律问题或是法律事件时,其基本立场以及发表和声明的相关看法和意见等具备一定简单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当然也可以说成是某些特定意识形态的直接反映。不论是现代自由主义还是以往的,乃至社会上所有的社会学说或是政治思想等都是可以构成意识形态的。单从这一点上来说,意识形态甚至和科学理论几乎相同,都是对社会进行正确解释的系统方法,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科学思想来为人们更好的了解社会运转提供服务。即使如此,它们之间也不能划上等同号,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可以分为两点:科学理论之中是不包含相对简单的价值判断的,而与此相反的是意识形态之中却包含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价值观体系;另外一点则主要是因科学理论基本都是人们已经检验或者是验证过的事实,相比之下意识形态不但会在其基本原则之上将这些已经被验证过的事实归入其中,还囊括了其他一部分内容,它范围也已经远远的超过这些既定的事实,从某种层次上来说,它比较依赖于人们的主观印象,以至于从表面来看,它一般都会存有比较明显的个人倾向。所以相对与科学理论来说,法律意识形态中所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但却大不不相同。所以不管怎样的法律意识形态,不管其内容是对相关法律内容的具体认识,还是对其相关功能特性的具体认识,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时人们对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的某些立场。而人们对于这种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事件的实际看法以及所表达出来的立场和意见,其实都是对相应法律价值观的实际体现。所以它常常具备一定的政治倾向性。这种政治倾向性以及价值观,就是意识形态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属性。
二、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行为以及活动的实际发展方向有着重要影响
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识形态中有多种基本属性,比如价值属性。由于其价值属性并只不是以相对简单的抽象形式而存在的,而是依据一定事件,将其真实的体现在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事件的实际影响之上的,而且会其一定作用及功能上反映出来。对于人们法律意识当中实际功能及具体作用,已经有学者开始着手做相应的研究工作。所以有部分学者坚持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意识形态主要用于主体构建作用。也就是当前的法律意识形态,其主要作用是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构建中国特色主义在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一些专业人才。另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当下人们所常说的法律意识形态由于其具备一定凝聚功能,也就是能够实现将人们的法律观念凝聚在一起;具备一定的促进功能,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发展;还有一定的整合功能。即依据一定标准将其整体综合起来。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可以分为很多种,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作用就是人们对法律活动的实际发展方向起着一定的决定作用。由于法律意识形态在当前全部法律意识当中,数量并不多,但并不代表它们没有什么作用,相反它们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活动的实际方向性的选择作用之上。另外法律意识形态常常对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时间的实际发展方向有着直接影响,因此不论是我国政府在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时,还是政府内部相应的组织部门开展和实施司法部门,有时甚至国家内部的行政机关在进行支付作业时,都存在着一定方向性的问题,也都需要在方向对其进行正确的指导、引领,以确保有关部门开始和实施法律活活动或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之上满足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为实现和促进我国的持续发展提供所需的必要服务。这就是为什么说在法律意识形态当中,它的实际方向有着一定的指引作用,经过实践证明,这种作用是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而在当前法律意识所构建的全部内容当中,也只能有法律意识形态具,并对法律活动的具体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现代标志设计的概念和形式已经逐渐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我们对标志设计的理解,在体现内涵的同时,追求个性、注重形式多样、视觉效果的标志设计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以往平面化、二维化的独立图形标志已经无法满足未来品牌的市场竞争、多媒体传播表现方式和大众的需要。
一、影响标志形态多维发展的因素
1.1技术媒体发展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进步、全球信息化,人类的认识随着时空概念的变化而延伸,从平面的二维延伸向三维、四维和多维的思考,对外界时空的探索及科技手段为我们展现出复杂、多样、奇幻的空间图象,给人带来视觉冲击的同时也颠覆了单一的平面图形。
科技媒体技术的发展瞬息万变,其不仅影响了标志设计表现的方法方式、展示途径,并且直接影响了受众的观念行为,计算机多媒体的传播途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的尤为重要。同样,标志制作中,软件的非凡力量,不仅满足了设计师精确、方便的需求,而且运用多种软件制作的标志,已经开始突破传统的表现方式,形态上出现了从有机形、几何形到随机形的演变;色彩上更是呈现绚丽夺目的组合变化方式,某些具有迷幻性的色彩组合带来了更富灵动的活力,逐步形成独特的语汇。
1.2语义丰富发展的影响
运动变化是事物永恒的状态,没有什么东西是永远适合的。标志造型也是一样,它不可能永远保持着一种式样,随着时代、观念、审美的变化,需要被重新审视,加以更新。时代的发展,语义的不断丰富,语义在标志视觉中的诠释也拓展了标志设计的发展。例如,中国联通3G的品牌及标识,运用类似象声词成为标志设计得表现元素,这种标志设计在诞生的开始就可以通过声音来传达图形,通过设计师创作的图形来传递语义。不仅如此,在标志中越来越多的科技符号或电脑符号等组合以表达特殊的含义,即传达新语义又表现了新的视觉形式。
1.3受众的视觉特点
作为视觉传达设计的重要表现形式,标志设计的最终目的在于信息传达。动态化的标志图形与静态化的标志图形相比更符合人的视觉特点。司空见惯、平淡无奇的形象是容易让人产生厌腻和感知疲劳的,在现代社会纷繁的信息面前,人对于信息的过滤会有选择地将目光停留,人类感官对于“复杂性”的偏爱及对特殊形象色彩的敏感,决定了多维变化、造型奇异、矛盾纠错等之类的视觉形式,能够在短暂的时间,众多繁杂的图形信息中,快速吸引受众的目光实现信息传递的准备。
1.4艺术领域发展的影响
标志首先要有美的形式,标志设计随着世界设计风格的演变,经历了一次次的变革,而艺术的发展更是影响到标志的设计。后现代主义崛起后迅速传播,艺术形态呈现一种多元状态,主张多样化,一切都处于流动开放的、相对多元的架构之中,它给标志设计的造型形式展示了更广阔的拓展空间。标志设计的对象不再只有死板的简约造型,更具艺术性和表现性的形象层出不穷。设计素材的来源大大被丰富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借签了街头涂鸦以及插画设计的风格。
二、标志形态的多维表现形式
2.1具象写实类型的多维标志
通常绘画中所说的具象是指对客观存在的形态的模仿,具有自然形态的特性和特征,这种自然具象形态具有现实性、直观性。但就标志设计来说,具象类造型方式并不等于完全的写实表现,也不同于具象绘画的表现方式。但是其设计表现手法可以借鉴多种艺术形式。可以是对象的“再现性”的直接呈现,类似于我们所说的象形图,这种标志设计的造型方式一般偏重轮廓的线条确定、画面构图的形式感,并辅助以色彩突出主体性,这种标志多运用了透视的原理表现具体事物的真实感空间感,有时它甚至使用摄影图片或挪用经典图片直接造型,运用真实景象所产生的视觉感受塑造多维空间。
在具象的基础上把对象“表现性”的自由发挥,抽取符号化的特征,采用同构、渐变、错位、矛盾空间以及徒手形等手法,也能够在二维空间中塑造多维空间的视觉感受。
2.2随机形、系列形标志的空间塑造
软件制作技术使标志实现了从简单有机形、几何形到复杂随机形的演变。不确定性的图形形式也让人们意识到了标志形式的丰富。在不确定性图形的应用中,一个标志可以拥有一系列类似形;虽然形态与色彩不同,而特征依然明显,识别性依然很强。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的标志,它能根据不同场合改变结构与色彩的随机形,在整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时刻呈现出不同的运动状态,但主体还是一样的,而且特征非常明显,在任何地方应用,它极富动感的造型与传统静止的印刷形态产生了强烈的反差,突破了传统标志的单一表现形式。
2.3基于三维造型的标志
标志立体化,通过立体造型传达更强的视觉信息。三维造型标志可以细致的区分为以下几种层次上的立体造型。
2.3.1线条块面的组合
在标志的体现上如同折纸所传达的感受,体现透视空间效果。运用纯粹的面线组合形式,体现空间的纵深感,从设计方法的角度来讲还可以运用视错觉和视觉经验的联想,给人以形式相对应的遐想。图形的叠加、透视、错位、渐变等都将我们带到立体思维的多维大空间领域,可能与不可能,正常与矛盾都在画面中交织,时空的变化和表现促使人类从多元化角度重新理解符号。
2.3.2空间立体图形类
这类标志已经表现出三维图像所带来的冲击力,在造型已跨入三维领域,在画面中继X轴和Y轴后,再拓展一个Z轴能带来无穷的空间和更大的魅力。例如在图书设计中运用三维手法制造立体类图书,拓展了传达信息、感知信息的途径,三维空间的标志可利用印刷、光影、质感等效果或者特殊纸张及压印的方法来塑造,无论是在空间感受上还是在质地、触觉上都给人带来全新体验,更能留下深刻印象。
2.3.3材质和光泽的应用
美妙的光泽,伴着晶莹剔透的质感,是索爱手机标志给我们呈现的视觉感受。在这款标志的设计上运用了光学的原理,并用软件对标志肌理进行表现,虽然还是一个圆形标志,但上拥有了空间深度上的层次关系,运用色彩和光泽塑造出金属材料质地的视觉感受,科技感质量感极强,形象上塑造了索爱的全新品牌形象,更博得了广大年轻人的喜爱。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艺术性、概念性,应用性上,这种冲破了传统表现束缚,更大胆、更前卫的标志造型,吸引了更多的大众目光。
2.4多维的发展趋势
随着媒体的进步,标志形式正发生划时代的变化。无声时代、静止时代行将过去,有声时代、动画时代,正在到来。网络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综合了动画、音频等多种媒体的效果,增添了标志的时间性和交互性,使标志从二维、三维走向了四维空间。标志成为一个与社会和浏览者息息相关,具有表情,能够做出灵敏反应,不断成长,不断丰富的文化生命体。在互联网时代,标志的变化,标志的动态,已形成文化。在今天,设计一个适应多媒体时代的标志,已经不仅仅要考虑它的静态效果,同时还要考虑到它在网页上的动态效果,考虑到它变化拓展的可能性。以搜索网站Google为例,Google的标志变化,更可谓是日新月异,其标志应时而变,随着节日、事件、季节而变化,如中国端午节、情人节、奥运会等等,标志反映了重大事件也反应到生活了的各个角落,标志不再是独立的而且其变化的时间周期会越来越短,展现出系列的面貌。
综上所述,科技、社会、人类审美的发展改变了标志传统的设计模式,可以预见,未来的标志将不再只是单薄的形象,也不再是单独的个体符号、孤立图形,应该是整体的、综合的、多元化的,不仅仅局限于三维、四维,甚至以更加多维的途径丰富人对标志的各种感受,它将以一种更趋多元化、人性化的形态展现在人们面前。新形态标志的出现必定会对品牌形象的建立、识别和传播起到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视觉传达设计原理》,曹方,江苏美术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
初学拳应重点掌握姿势要领,内外放松,减少不当用力,学好基本动作,使三型三法(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身法)合度,做到式正招圆,这一方法的锻炼要点可以归纳为:松柔、连贯、圆活、姿势正确、动作整齐、进退和顺、均衡稳定七点。在这里的所谓的放松是积极的,不是漫不经心的,更是不可懈怠,是要消除拙力(僵劲),按规矩用劲,以意识贯注于练拳动作过程之中,以动作的虚实变化适度地去完成动作。在陈鑫的《拳论》中说:“沿路缠绵,静运无慌,肌肤骨节,处处开张”,所以我们在练拳初期要先动中求静,中枢神经系统、内脏器官、骨节、肌肉、皮肤同时放松,这样一来不但可以解除疲劳,还可积蓄力量、提高力量、增强耐力、加快速度并有助于提高灵敏度和对抗技巧。因为学拳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先用松柔劲,全身放松,把姿势运用圆活、连贯、正确,才不会发生姿势失中、动作僵硬、呼吸紧张、重心不稳等现象,即使有了不正确的现象发生,也便于纠正更改。
这样通过仿照和体会所学拳势,掌握身体各部分姿势要领,养成正确的定型,使拳法处处符合规矩,周身三节六合安排合体,手脚一致,不仅动作准确,上下合拍,而且要体现周身完整一致,全身各处又不可散乱松懈,做到“神气要舒展不拘,运用要圆活不滞”。初步打好基础后,就可形成暗劲,进一步求得全身协调。
二、养气力的方法――用暗劲(阴劲)练拳
暗劲的用法实际上是一种慢练调气、养生、增力的练习方法,在练拳时通过紧张筋、肉,利用神经的传导浑身蓄劲,手臂出拳时,两手含劲一手前推则一手回拉;有如负重或推物而行,所使都是正反劲即阴阳劲,出拳时如顶重物,似顶动,又似顶不动,徐徐而进;向前迈步时双腿含劲,如在过踝之沉泥中行走一般,这里含有一个想象的空间和过程,意识而形随,意出而形到;前腿有踩劲,后腿有蹬劲,十趾抓地,手足运动再配合呼吸。通过暗劲练拳可不断培养力量、柔韧性等身体素质。暗劲为内含之劲,在体外用眼睛是不易被发觉的。“练之以筑其基,以壮其体,骨体坚如铁石,形式气质威严如山”,但这不是浑身紧张僵硬,而是含蓄、沉实、柔韧的。它在外观上看,柔弱无力似棉花,内实积柔而成钢条,可使全身富于弹性和韧性,手臂极为绵软而又极为沉重,全身极为轻灵而又极为稳重。
暗劲在五行拳功法中起到很大作用,它可使我们在练功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内力,增强肌肉强度、耐力、骨骼硬度、支持力及五脏六腑的功能;并且可以调和内气,配合呼吸加大机体供氧量,使血脉充盈。这样练习日久,表面看来力量好像没多大,其实周身肌肉群的调动反而增加了,突出了周身完整一体性。劲力运用含而不露、蕴藏于内,提高了身体反应能力、速度、柔韧性等素质。是养生、增力不可缺少的一种练法。
三、技击实用方法――明劲(阳劲)打拳
明劲在五行拳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和暗劲始终贯穿在李氏形意太极拳的练功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练功方法之一。
明劲实际上是全身的爆发力以击打的形式发出,这种经过加强的弹性和韧性力量随时能够集中于一点在刹那间发出,由于全身的爆发力经常性的运用,使身体的肌肉弹性提高,关节韧性加强,增加了人体反应灵敏度和打击速度。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在新制度经济学中,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正式约束的“先验”模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法治意识理解为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税收主体基于对自身的主体地位、存在的价值和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收、税法及税法现象的包括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在内的主观意识。
税收法治意识的主体主要有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权力、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上述各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高培勇教授在论及“税收观”时说:“这里所说的‘税收观’,包括老百姓的‘纳税观’和政府的‘征税观’两个方面”。同理,税收法治意识也应包括“征税法治意识”和“纳税法治意识”两个方面。从税收法治意识角度看,国家的税收涉及范围除了征与纳之外,还有一个对国家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方面,即用于公共支出方面的税收,因此税收法治意识还应包括国家的“用税法治意识”。
(二)税收法治意识是我国税收法治目标实现的观念根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构成了代代相传的文化中的一部分,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从历史上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相互的关系。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是占整个约束机制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任何法律的制定及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因此,分析税收法治意识在强调税收法治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和经济功能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税收法治意识是减少其他制度安排费用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它是税收法治意识主体和税收环境达成的能够节约费用的一种“协议”,“好”的税收法治意识能够降低税收法治建设的成本,更有利于税收法治的实现。
2、它内在所含的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会使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利益损失有所缩减。
3、当人们的意识形态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他们就会用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的成本。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当个人因理性有限而无法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还想使成本尽量低时,人们便会借助于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经济功能。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拥有的意识形态的量越大,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小;当个人越是认为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合乎情理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越少。税收法治意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功能:
1、税收法治意识可节约交易费用。通过培养人们的税收法治意识,使他们能正确的认识税收法治环境,它以世界观的形式来引导人们,从而使税收法治主体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选择,准确把握自己的预期行为及效果。
2、成功的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地克服税收法治中“搭便车”问题。如果税收法治主体都能够认识到他们所处的税收环境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经济环境,即他们的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要与税收发生关系,使他们被一种自觉纳税意识所支配,那么他们就会自觉的遵守税法,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3、税收法治意识能够减少税收法治的实施费用。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的解决“以权代法”、“软政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带来的税收法治实施费用过高问题,有利于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实施环境和条件。
三、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
(一)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制度变迁模型分析。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过程实质上对应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其中有两个著名的制度变迁模型,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进的,其主要制约因素有:统治阶级的偏好及有效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和意识形态刚性等,国家通过努力虽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是不能完全克服。
非正式制度变迁由个人来完成规则的变动和修改,而不用群体行动。开始,个别创新者也许会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而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比如价值观、道德、习惯等等。显然,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亦难以在一朝一日可完成,只有当税收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制度变迁才会发生,税收法治意识才能真正建立。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规则的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效益和成本分析。个人之所以接受新规则是因为新规则对自己有利。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超越潜在成本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意识。可见,当周围的大多数人都自觉建立税收法治意识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税收法治意识。税收法治意识比税收法规有更难以变迁的趋势,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时滞更为明显,即使有政府行为也不容易发生。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降低建立的成本。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正式约束尤其是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是可以在国家间移植的。但是,一种非正式约束特别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和其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从历史层面上看,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法治环境的国度。在政治上,我国的封建社会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崇尚“君权至上”的人治思想。在经济上,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中华民族对自然的依赖及对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的疏远,社会治理呈现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从传统层面上看,建国以后长期奉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弱化了税收法制化倾向,而现时还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制约着税收法治意识的发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在税收上看,就是依法治税。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仍存在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及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影响税法权威的因素。因此,在我国,非正式约束的可移植性较差,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
(三)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对策建议。税收法治意识对于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由于其特定原因而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又不适宜于实行强制性建立,所以我们选择税收法治意识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将国民所认为的被迫税收行为转变为他们的自主行为,即将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植于国民意识中,从而降低税收法治的成本,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